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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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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马甸南村1号 乘坐123路344快车345路361路367路671路695路847路848路881路883路886路888快车888路889路运通101线运通104线运通201线 到 马甸桥西 下车步行150米 --------zhuosn

专利检索的文章可以发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期刊上,例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评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评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杂志》、《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学报》等。

知识产权杂志社

用知识产权英文版吧。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是在全球化角度下,全面报道中国知识产权变革,为社会知识产权服务的一本国际性商业期刊。 该刊由香港迅捷文化传媒公司主办,2004年创刊并在全球成功发行。目前出版有中文月刊,每期发行13,000册;英文双月刊,每期发行10000册;日文双月刊,每期发行8000册。经过6年的发展,杂志已迅速崛起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期刊。 面向广大读者,本刊紧跟时事,注重实务,全面报道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变革,及时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动态,分析国内外最新经典案例,讲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分享专业人士在知识产权管理实务中的相关经验。 ◆内容风格 借鉴欧美成熟期刊的管理模式,杂志内容鲜活,版式新颖。不同于传统专业性期刊的学术风格,我们以前沿的视角,新锐的语言将知识性、学术性、可读性完美结合。 目前,杂志在北京、上海、香港拥有一支头脑敏捷、思维开阔的采编团队,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拥有一批特约撰稿人及专栏作家。 ◆读者 我们拥有来自6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律所、企业、协会、高校等读者。我们的固定批量订阅客户,多是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律所,包括IBM、微软、佳能、富士通、宝洁、汤姆逊、富理达、飞翰、安理、集佳等。 我们的发行对象,包括 1.企业负责人及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2.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律师事务所 3.驻华使馆、商会、行业协会 4.相关国家机关、部委、行政执法(管理)机构 5.专利发明人、商标所有人、著作权人(版权持有人) 6.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及相关专业的高校学生 ◆广告优势 我们的读者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人士,作为定位最清晰的媒体,结合杂志网站宣传,可以有效锁定目标受众,是您投放广告的理想之地。 ◆社会影响 2009年,杂志被评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杰出贡献奖”。

不好出。因为该出版社是权威的出版社,在这里出书是不好出的。出版社。指进行图书、图画、杂志,报纸和电子物品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组织。

求是杂志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1、《求是》杂志发表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总书记致电祝贺阮富仲当选越共中央总书记

3、北京冬奥点燃中国冰雪热情

4、新华社通讯:点燃冰雪运动的火炬——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纪实

5、【央视快评】推进冰雪运动 奋斗成就梦想

6、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7、【新春走基层】村里来了位科学家

8、贵州积极构筑绿色发展高地

9、【迈好第一步 见到新气象】时建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0、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各地要规范落实春节返乡疫情防控要求

11、各地精准发力 织密疫情防控网

12、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最新疫情

13、国内联播快讯:

(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1、3%

(2)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2%

(3)2020年我国完成入境人员核酸检测266、5万人份

(4)科技助力基层疫情防控万里行启动

(5)湖北荆州沙市机场正式开航投运

(6)《故事里的中国》之《“天眼之父”南仁东》今晚播出

参考资料来源:新闻联播文字稿-2021年1月31日新闻联播文字摘要

政论文章也有知识产权。文章的知识产权应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文章等文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是的,这样的文章拥有知识产权。准确地说,这样的文章具有著作权,因为知识产权不仅包括著作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商业秘密权等等。“文章”可以理解为“作品”,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作品是智力成果、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对于原创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保护的是其“思想和表达”中的“表达”,而不延伸保护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原则或数学概念本身。

山寨知识产权相关素材论文

贡献一篇;山寨产品与职业道德思考 2008年是中国的“山寨文化年”。从年初的山寨手机,到年终的山寨春节晚会,山寨现象铺天盖地,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出现了山寨现象。那么从中折射出的职业道得是怎么样的呢?有人说山寨就是单纯地模仿,但也有人说山寨中还有创新;有人说山寨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也有人说山寨打破了某些西方国家对技术的垄断;有人说山寨文化是一种落后的文化,但也有人说山寨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有人说山寨文化体现了民族的劣根性,但也有人说山寨文化恰恰是一个民族善于学习不断进步的表现——山寨文化就这样在中国学者的争吵之中生根发芽。山寨是网络的产物,是所谓网络文化的结果。中国的网络文化在官方的眼里,凡是网络的,多数都是反叛的。网络的叛逆最初表现为过分的自我,这从网络聊天室和博客里看得很清楚;后来表现为恶搞,胡歌是一个代表;再后来就“山寨”化了。山寨是对此前所有网络行为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叛逆的升华,因为山寨不再是单个领域里的一种叛逆,它代表的似乎就是未来。 中国人从来不信教,但并不等于说中国的文明史中没有信仰的主线,只是这条主线不象西方的宗教线条那样清楚罢了。事实上,中国人的信仰轨迹是变化多端的,做为终极权威存在的神也是多元的,到了近现代,信仰轨迹已经杂乱无章,改革开放之后,则几乎无迹可循了。没有宗教信仰来帮忙,也就是管理人的信仰的工作可就变得复杂多了,一直很失败,很明显,当今中国网络文化才是统治着大多数年轻人灵魂。 山寨之所以成为文化的核心,表面上可归因于对年轻人的叛逆缺乏合适的引导,或者叫做对现实和权贵的嘲讽填补了心灵的空虚,实质上反映的却是文化领域的失败。中国的小孩不会跟着父母去教堂,与长辈之间的代沟十分严重,心中的积怨没有排遣的途径,所以,关爱年轻人的心灵在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要。当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的东西成了应时之物,填补了这个空白,让很多人沉迷,这就是决定“山寨”能够变成文化核心的根本原因。 社会矛盾的激化、年轻一代心里压力是在让人难以承受的环境下成长,它的首要特征是读书难,就业更难,人们压抑的心灵自然要产生道德叛逆,中国的网民世界第一,所以,这种从心灵发出的山寨思维,同时也是很可怕的,只要物质是匮乏的,暴力就会发生;只要心灵是空虚的,则职业道德必然叛逆。在我看来,职业道德现行的法律制度固然值得人们高度关注,但如果法律制度压抑人们的情绪,抑制了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那么,需要改造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山寨文化。在林林总总的山寨文化中,既有对西方知名品牌的“恶搞”,也有对西方专利技术的组合型创新。就好像中国的火药传到西方,西方用来制造枪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一样,“风水轮流转”,现在中国人以这种方式,把西方的技术,包括他们的思维方式全盘照搬,然后用来“消解”、“消化”、“消磨”、“消费”,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在那个异族入侵的动荡年代,我们不再包容,而是闭关锁国;我们不再宽容,而是大兴文字狱。这样的时代毕竟过去了,我们现在充分享受着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假如西方国家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一个又一个诉讼案件中,人们就会逐渐发现,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公正的审判中,模仿与创新、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就会浮出水面。不要对山寨文化张皇失措,也不要抡起法律和道德的大棒,试图把山寨文化消灭干净。这是一个民族发展必须经过的阶段,也是一个民族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山寨文化包含着浓浓的草根气味,山寨文化是对外来文化的一种重新理解和消费。山寨文化是一种自娱自乐,山寨文化是特殊的反思文化,但不能斥置于与道德领域。商人们的职业道得是不愿自己的品牌变成山寨;明星们不愿意自己的形象成为山寨;新闻媒体不愿意自己的节目成为山寨;学者们不愿意自己的作品变成山寨。说到底,这其中既有经济算计,也有惟我独尊的情绪。但是,一个民族如果不学会宽容,那么,这个民族就没有广阔的生存空间;一个公民如果不学会宽容,那么,这个公民就会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宽容山寨文化,就是停下自己的脚步,观察树叶投下的斑驳日光;宽容山寨文化,就是在熙熙攘攘的闹市,对相同的容貌会心一笑。宽容山寨文化,不是藐视法律的存在,而是重新发现法律中幽默的内涵;宽容山寨文化,不是忽视他人的劳动,而是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发展。那些对山寨文化咬牙切齿的学者们,可能忘记了人类成长的过程。从蹒跚学步,到课堂学习,我们总是在汲取人类文明的基础之上,不断地丰富自己的头脑,从而为创造文明积蓄力量。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人们分辨不出山寨文化与庙堂文化,在思想领域人们都是平等的。不论是来自山野乡村,还是来自繁华都市,在文化面前我们都是平等的一员。无论是法律的垄断,还是社会身份地位的垄断,都无法遮掩山寨文化的芬芳。所以说折射出的职业道德只能说是社会进步经历的一个阶段,山寨是一种学习,山寨是一种娱乐,山寨是一种生活方式,山寨也是一种处世态度。我们需要山寨文化,因为我们必须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庙堂文化,必须打破传统的等级观念和根深蒂固的成见,努力营造新的生活方式,使每个人的身体中都流淌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新鲜血液。

“山寨机”遭遇的管理悖论在业界绝非个别,透析“山寨机”拒绝“招安”的隐情,对于破解... 简论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日期:2009-08-01 04:46:21 点击:8 好评:0 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工商管理工作,我认为,关...www.wsdxs.cn/html/commerce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对山寨文化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本文将从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文化的优势和短板以及应该坚持的发展方向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对山寨文化发展的几点看法。【关键词】山寨文化去精英化后现代“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从刚开始的山寨手机,到后来的山寨明星,再到山寨名牌、山寨春晚,山寨不再徘徊于边缘境地,而是登堂入室,成为了“名正言顺”的“鼠年标签”,给国人来了个一个措手不及。山寨也由原来简单的一个名词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再由一种现象上升为一种文化。放眼国内市场,“山寨”几乎无处不在,从“康帅博”到“山寨同仁堂”、“山寨版慢严舒柠”,从iphone到hiphone,山寨版刘德华到山寨版周杰伦……这一现象的出现在给大家带来惊奇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有人说山寨是“短命的草根王朝”,必将“昙花一现”,也有人说山寨是“平民力量的崛起”,必将“成就气候”,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做一理性的分析和思考。一、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一词,古已有之。山寨者,山上的寨子也,是草民居住的房子,与富贵人家的宅院、官府的大堂相对应,本身就有一种对峙冲突的分化感。如今大家听到的“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依靠小作坊起步,通过模仿、创新集其他品牌功能于一身,靠廉价、多功能等优势来赢得消费市场。山寨文化则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不断创新,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它虽然游离于正规的商业规则之外,但却受到了民众不同程度的喜爱,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造出了一批批产品,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从商业领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空间,由一种非正统的竞争手段演变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了他们追求时尚和展示自我的理念和旗幡。二、山寨文化风靡一时的原因1、是一种平民力量的爆发,是去精英化的明显体现无论是山寨物质产品,还是山寨文化作品,都鲜明地体现了出平民化的理念和呼声,都深深地打上了去精英化的烙印。山寨产品的突出特点就是质优价廉、更新速度快、容易获得,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普通大众提高生活质量、追求时尚的唯一可行便捷渠道。长久以来,由于精英群体对于金钱和知识的占有优势,时代的高新产品和品味都是由他们最先去享受,而广大的大众群体则只能成为“二代消费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当他们因为得到一种时尚而津津乐道、高兴不已的时候,这些所谓的“时尚”对于精英人群来说已经过时,精英们此时已经开始享受更高层次的产品。所以只要存在金钱和知识的占有差异,这种“享受”的“代”级区别就永远不会消失。这对于广大的“山民”来说,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传播歧视,因为他们的“山寨”比不上有钱人家的“豪宅”。所以,要享受平等的追求时尚的权利,成为时代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的“第一级消费者”,必须揭竿而起,去创造自己的“草根文化”与“平民时尚”。2、是无门槛的大众参与,是自发性的群体狂欢如果说前几年风靡全国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是降低了大众参与娱乐活动的门槛,那么山寨文化则是彻底地去掉了门槛。因为真人选秀节目门槛再低它也是由一定权威机构组织和协助的,它仍需要巨额的活动经费和大型的广告宣传,选手自身也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同时活动过程中还需要专家指导和观众的投票支持,而这些对于山寨活动来说都已经不那么必要:不需要广告宣传,一个“我想办春晚”的帖子就能激起全国数万“山民”的参与热潮;不需要企业、机构的经费支持,几百块钱就可以办得如火如荼;不需要请巨星和大腕大牌,因为我们有自己造的“山寨巨星”;不需要刻意去体现政治主题和迎合时代需要,“山民”自己的快乐才是真正的目的,民间绝活、民间艺人们终于可以不受央视大导演“只爱阳春白雪”的排挤,可以靠自己“下里巴人”的手艺登上大雅之堂,可以尽情地为自己的“山民”兄弟姐妹们娱乐尽兴。山寨的舞台虽然只有几平米,没有央视缤纷绚烂的灯光效果,没有让人震撼的排场和气势,但它的舞台却又无限大,因为它的演员代表了亿万的山民;它的震撼力能超越任何一场晚会,因为它是亿万山民的集体狂欢;它是称不上艺术的艺术,是最吉尼斯的盛宴。3、是后现代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大众对现实社会的另一种解构后现代文化的核心理念是模糊性、间断性、异端、多元性、随意性、叛逆、反讽、变形等,它是对一切秩序和构成的消解,永远处在一种动荡的否定和怀疑之中。山寨文化正是迎合和反映了这些理念,以叛逆、反讽的方式对社会现实进行了解构。名牌手机、电脑、相机是功能强大,但价格的门槛却高不可攀,所以模仿、盗版应运而生。山寨产品不仅功能更强大,甚至是好几种名牌的功能融合,但实际价格却只有它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几十年来都是央视春晚为国人提供年夜大餐,京剧唱段年年都有,大牌阵容年年不变,“难忘今宵”年年要唱,最搞笑的是赵本山的“卖拐”竟弄成了“忽悠系列”,范伟的“结巴装傻”竟成了他的“招牌动作”,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腻烦感,也难怪一些网友想要讽刺它,超越它。三、山寨文化的短板、软肋1、缺乏特质的精神内核,复制、模仿痕迹浓重眼下的“山寨”之风虽然如火如荼,但仔细看来,各种山寨产品还是经不起品味的,还不能作为一种主流文化来推崇。究其根源,是因为“山寨”产品缺乏其特质的精神内核,从它身上总能看到其他产品的影子。难怪有学者批评山寨文化,说它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强盗文化。它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组装、拼凑、换版、贴牌,俨然正版充斥市场,成为消费者的新宠。2、“山寨”容易沾染“恶搞”的风气,偏离其本来的意义山寨文化是一种草根文化,是一种普通大众争夺话语权的体现,它传达的是身居弱势的“山民”们追求平等,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的呼声。它采取的方式不是官方提供的渠道,而是借助民间最草根的声音、最朴素的呐喊。它与“恶搞”有一定的区别,恶搞是对原来事物的完全颠覆,剥离事物原有的积极意义和影响力,同时将自己的恶俗思想强加上去,比如将抗日英雄阿庆嫂描述成了潘金莲式的人物,与胡传魁“司令“、新四军的指导员都有两性关系,抗日英雄郭建光则是无计无谋的胆小鬼,雷锋有初恋女友等,这些恶搞都被大众所唾弃。山寨文化要想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把握与“恶搞”的界限,传达有利于社稷民生的呼声,远离庸俗的污浊。3、有盗版的嫌疑,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山寨产品虽然质优价廉,但大部分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它们的开发完全是依靠简单地改造和利用别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是披着外衣的其他产品的抄袭版。它的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名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一定的破坏。同时,对于像康帅傅方便面、云碧饮料、斯大舒胃药、旺子牛奶、周佳牌洗衣粉、NLKE运动鞋以及南京的文安街,曲同氏、必胜糊、李明、巴克星、哈根波斯等等都毫无疑问地触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印度最大的“山寨”———宝莱坞就因生产了大量直接照搬好莱坞电影情节的电影,诸如印度版《哈利?波特》《风月俏佳人》等,引起华纳公司不满,最终吃了官司。四、如何正确引导山寨文化的发展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山寨现象走上合法的光明大道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山寨文化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人们对于山寨文化的本质还不明确,存在很多误解,因此山寨的发展必将遇到众多困难和挫折。所以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对于山寨本质方面的定义尽快加以明确和分析定位,使人们对于身边的山寨文化能进行恰当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一棒打死或盲目地推崇。从而使得我们的山寨风合理的方面能有理有据地发展,并形成燎原之势,对于有利的方面我们能够着重培养和利用,对于不好的一面我们则依法进行制止和打击。2、提高“山民”的相关素质,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山寨作为草民一族的聚居地,鉴于其自身的物质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必定具有一定程度的愤世心理,在“揭竿起义”时必定具有一定与社会不相符合的理念和观点,甚至出现“暴民”行径,做出违背社会道德或法律的事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草民”一族的教育引导,毕竟加上“文化”二字的点缀后档次和内涵就得相应有所提升。从山寨走来,走进大雅之堂,就必须脱掉身上的野气,留下自身特有的淳朴和直爽,用“阳春白雪”所没有的通俗和生动来展示人们所熟悉和期待的本位回归。3、充分发挥创新作用,避免走入俗套前几年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在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像“山寨风”一样在国内瞬间兴起,大有兴风作浪之势,但现在的选秀节目大都销声匿迹了,广电总台也对各地方台的选秀节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和限制,就其致命性硬伤就在于这些选秀节目缺乏创新性,总是生搬硬套、刻意模仿,形不成自己的特色优势,到最后为了竞争收视率就开始走向庸俗、恶俗、低俗的死亡之路。“山寨”文化要想避免走与选秀节目相同的道路,关键的一点就是培养自己的品牌,着重打造自己的“草根一族”表达声音与追求的平台特色。通过有序的管理和规范合理利用和优化“山寨”资源,打造自己的具有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形成自己的强势竞争力。■参考文献①王攀:山寨文化是草民对垒精英的文化,人民网②“山寨”现象频现,折射草根挑战权威心态,新华网③“山寨”春晚,“土掉渣”对“金镶玉”的博弈,人民网④“山寨春晚”受新华社撰文肯定:普通百姓的嘉年华,侯检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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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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