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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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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论文

您好: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全球化大生产不再仅仅是挑战人类极限的象征,而转向发掘人类精神协作的无限潜能。如果今后想要在这个地球上拥有美好的未来,就需要彻底的重新确定我们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那就是绿色设计。绿色产品的兴起,是人类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巨大进步,是商品生产的必然发展趋势,必将对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这里我想阐明我个人对绿色设计的意义的理解。关键词:环保;循环;绿色设计;意义 概括起来,绿色设计是这样一种方法,即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优先考虑产品环境属性(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可重复利用性等),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在满足环境目标要求的同时,保证产品应有的基本性能、使用寿命、质量等方面。绿色设计不仅需要设计师的理性,更需要新兴科学和技术的融入,同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持久性,绿色设计的推广不应仅限于设计师本身,更应广泛深入公众和消费者,从设计、实施、完善为结构的良性循环将对文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深远的意义。绿色产品开发,是从绿色产品的设计开始的,绿色设计是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宗派宗旨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它强调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人为本,善待环境,绿色设计不应是一个倡议和提议,它应成为现实文明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绿色设计:人类面临的窘境是:我们非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威胁到了我们未来生存的环境,人类的生存也由此绝不再是无忧无虑的。大自然的实验证明,这种非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不仅不适合人类的长久生存,对地球上的其他种群也将造成不可想象的灭顶之灾。也有人反驳说:人类从来都是这样,以非持续的方式发展着,但总是可以奢侈的选择享受“更绿的草原”这种简单的进化方式。然而,对二十一世纪的预测却告诉我们了一个简单的事实:我们已经无处可去了。我们已经到了人类进化发展的极限,也正因如此更逼近了给予我们生命的地球的极限。所以,非持续发展需要一种迅速而不可避免的变革,它也许会威胁人类乃至宇宙间所有生命的存在。在人类为此变革付出代价的过程中,绿色思维就是人类面临的首当其冲的最大挑战,这也是绿色设计的意义所在。这个时代,民众对环境保护的观念被认为发生了变化;这个时代,我们对环境的忧虑已经不再那么重要。而在公共领域中,对环境的理解已经上升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阶段。环境“觉醒”的时期似乎已经趋于结束。在这一“觉醒”期,可能存放了无数的主题和观点,现在应该是行动的时代,我们应该把所获得的认识付诸于行动,并创造无损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因此,为提倡“绿色”生活方式的人们提供指导性的、简便的建议是尤为重要的。我个人认为任何一个案例都不可能为所有不可避免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有效地解决方案,但都可以看作是向正确方向迈进的一步。之所以设计,是因为设计敢于变革并且对已有理念做出了重要的改进;敢于提出异议;敢于重新思考设计……生产销售之间的界限,对于结论会对目标不同的各个领域均有裨益。因此,每项设计都不是脱离其背景而孤立存在的,他们是调整或改进我们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整体过程中的一部分。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绿色设计:我们所依赖的环境承担了我们未能和平共处所导致的压力。尽管环保意识很早就盛行了,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晚期,随着全球经济的兴盛,公众才最终关注到了环境被普遍破坏的迹象,并开始对现行的消费生活方式发生质疑。森林减少、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环等等,这种种生态恶化的现象,都被归咎于我们奢侈的生活方式。这些现象不容忽视,解决生态问题成为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十年之间,一连串大规模的自然灾害使得世界环境问题尤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早期,为了生产出新兴的、环保型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变革的步伐很快迈开了。公司开始生产用可回收材料制成的产品;基于这一环保意识,全新的生产线开始被采用;个人消费品或其用料,如果不符合新的环保方式就会受到责难。碳氟氯化合物(CFCs)被禁止用作喷雾产品包装的推进剂;PVC材料因释放化学物质而被弃用;氯化漂白得纸张被新的“可回收”纸张的光辉所掩盖;雨林木材用做家具或建材都被认为是和穿用毛皮服饰一样没有品位的表现;由于对漂网捕鱼的反对,金枪鱼产品包装上不得不贴上保护海豚的标志。消费者开始面对环境中种种复杂的问题和矛盾。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既是问题的一部分,又有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三、从系统循环方面谈绿色设计:在世界上各种庞大而告参差的运转系统中,产品制造业只是微小的一个部分。它只是我们生活的世界中许多分支系统中的一个。它与其他行业也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这就决定了他在执行自己的特定职能时,不会损害到其他系统。以产品为例,某种材料或是方法在某个孤立的层面上看是应该优先选择的,但如果考虑到原材料运输、生产过程、废物抛弃、废物污染等问题就可能变得不可用了。通过生命循环分析法分析某种产品,就可以了解并明确其循环过程中,这些共识实实在在地了解到投入和产出的那些阶段所生产的浪费或导致的污染,进而加以纠正许多地方生态系统已经遭到严重的破环,不需要在承受多少负担就会被完全摧毁,因此,能够尽早地纠正错误就显得日益重要。同样的问题威胁到整个地球,对维持生命的生态系统的影响也只是时间问题。海洋和生物体系已经受到了不可弥补的破坏,永恒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我们的社会和经济都为此付出了代价。当然,“绿色”进化过程中的转化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转化会产生革命,因此也有了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使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产生混乱。事实上,在这些关键的动荡时期,人们更加期待有好的结果的实现。这种情况常常就是革新和创造诞生的土壤,这正是我们为解决手头的问题就会去寻求解决方案一样。四、从绿色设计的作用上分析:设计本身就是个有意思地要在混乱中建立秩序的过程,人类进化所做的也不过是这些。当我们寻求设计发展中那些永恒的原则时,首先应该重新审视一下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设计师要为人类的利益而设计,这个利益是指长远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短暂的。或者是顾及到这一面却又忽视另一面,或者是当代人受益将来人遭难。目前市场上大量销售的一次性商品,从设计角度来看是可取的,因为它为人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利益。但是从“绿色设计”来看,从人类长远的利益考虑,从人类未来的生存环境考虑,一次性的消费品又是有害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讲:在日本,许多储存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旧木酒桶,以往都被人丢弃或当柴烧,一家家具公司偶然发现并加以利用,使这废弃的木酒桶成为了制造家具的上好木材。具体作法是:先将木酒桶拆开,将弯曲的木板条进行热压处理,然后再将压直了的木板条拼成板材,进行抛光,上漆等工艺处理,制成了桌、茶几、长椅等家具的面板。利用旧木酒桶做的家具,不仅将成本低降了35%以上,而且因木酒桶长时间被酒精渗透、浸泡,制造出来的家具竟然从未发生蛀虫现象!此种事例还有很多,无不体现了绿色设计的意义所在。五、结语绿色设计就是实现产品绿色要求的设计,其目的是克服传统设计的不足,使所设计的产品具有绿色产品的各个特征。与传统设计不同的是,绿色设计包含产品从概念形成到生产制造、使用、乃至废弃后的产品回收、重用及处理处置的各个阶段,即涉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是从摇篮到再现的过程。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防止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关键在于设计与制造,不能等产品产生了不良的环境后果再采取防治措施,要预先设法防止产品及工艺对环境产生负作用,然后在制造,这就是绿色设计的基本思想。我个人认为绿色设计对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生产循环系统、人们生存环境等等相关因素有着必然的联系和深刻的意义。同时我对“绿色”设计的原则有了新的归纳——用最少的材料实现产品的功能;尽量减少材料的种类;要考虑材料的来源;尽可能的使用回收材料;要考虑如何使用产品,用后如何回收;要考虑产品用途而妥善设计,比如说可生物降解的手机壳等;考虑产品易于操作;要有助于产品的使用,重新使用以及丢弃等各方面的责任感;始终坚持简单的地解决方案。树立绿色设计的观念就是要让工业设计师认识到绿色设计产品是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式武器,因为个体的消费动机虽然来于他们的心理需求,但那需求的产生和发展却不能不受到社会消费时尚的强烈影响。从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来看,绿色设计将是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新的理念和新的方式,同时也会给设计行业带来新的挑战和机会。

(1)“为人类的利益设计”,是社会对设计师的要求,也是设计师崇高的社会职责所在,也只有在实现这个目标的同时,设计师的设计才有意义,设计师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 (2)“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里说的“人类”,当然是指全体的人们。设计不能只是为了满足一部分人,或者说,不能只有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设计而没有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设计,或者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今天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地区的人们既没有设计师设计的工具,也没有设计师设计的床、房子、学校和医院等。比如在我国一些内陆城镇和边远乡村,许多家庭、学校、医院、诊所、农场的工具、用具、设备都是缺乏设计的。在这些地区,虽然偶尔也会看到一些设计师的设计,但那通常是市场渗透的结果,而很少是作为设计研究的突破性成果,或是为了满足实际需要的设计。因此,设计师有责任将设计的领域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利润丰厚的部门;使其惠及每一个有需要的地区和人群,而不只是有消费的经济实力的地区和人群。 (3)“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里说的“利益”是指全面的、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片面的、暂时的、仅有益于这方面而有损于另一方面的、仅有益于今天而有害于将来的利益。例如一次性消费的日用品,从设计角度来看,它是成功的,它给人的生活带来方便,又给商家带来利润,但从人类长远的利益考虑,从人类未来的生存环境角度来看,一次性消费品是有害的。

(1)“为人类的利益设计”,是社会对设计师的要求,也是设计师崇高的社会职责所在,也只有在实现这个目标的同时,设计师的设计才有意义,设计师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2)“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里说的“人类”,当然是指全体的人们。设计不能只是为了满足一部分人,或者说,不能只有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设计而没有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设计,或者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今天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地区的人们既没有设计师设计的工具,也没有设计师设计的床、房子、学校和医院等。比如在我国一些内陆城镇和边远乡村,许多家庭、学校、医院、诊所、农场的工具、用具、设备都是缺乏设计的。在这些地区,虽然偶尔也会看到一些设计师的设计,但那通常是市场渗透的结果,而很少是作为设计研究的突破性成果,或是为了满足实际需要的设计。因此,设计师有责任将设计的领域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利润丰厚的部门;使其惠及每一个有需要的地区和人群,而不只是有消费的经济实力的地区和人群。 (3)“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里说的“利益”是指全面的、长远的利益,而不是片面的、暂时的、仅有益于这方面而有损于另一方面的、仅有益于今天而有害于将来的利益。例如一次性消费的日用品,从设计角度来看,它是成功的,它给人的生活带来方便,又给商家带来利润,但从人类长远的利益考虑,从人类未来的生存环境角度来看,一次性消费品是有害的。

树立绿色设计的观念就是要让工业设计师认识到绿色设计产品是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式武器,因为个体的消费动机虽然来自于他们的心理需求,但那需求的产生和发展却不能不受到社会消费时尚的强烈影响。 To establish the idea of Green Design is making industrial designers realize that green design product is a new weapon for modern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the market competitation. Although since the motivation of individual consumption comes from their psychological need,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is requirement cannot avoid of being intensely impacted by social comsumption fashion.最后一段, 就这么多了!!我们人类经历了从惧怕自然、征服自然、贴近自然与等三个阶段,近年来的工业与设计的变革,人类生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类的生存条件与环境在许多方面有了重大的改善,但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遭到极大的破坏。人类除了要面临能源危机、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外,甚至还得面临人类自身的生存问题。最近频繁出现在国际间的一个新名词——“可持续发展”,说明人类能否长久在地球上生存已成为全球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设计理论界已有人提出“适度设计,健康设计”的原则,试图给设计行为重新定位,以防工业设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防止社会过于物质化,防止传统文化的葬送和人性人情的失落,防止人类异化,让人类过健康的生活。Human beings have experienced from fearing of nature, to conquer nature, and lastly close to nature three stages. Recent years the industrial and design reforms result in great changes in our lives, and our living condition and environment are improved in many aspects. 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of human and nature is destroyed tremendously. Not only Humans have to face many problems such as energy crisis, unbalanced ecology, environment pollution,but they also need to face living problem themselves. Recently there is a frequently appearing new no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ternationlly, proving that whether human beings could live on earth for a long time has become a severe problem faced by global. In design area, there is somebody presenting "Proper design, healthy design" principle, trying to re-position for design behavior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estruction of ecologic environment by industrial design. It is also designed to avoid excessive materialization, the dead of tradition culture and lost of social relationship, and alienation of humans. This is to make human kind have a healthy life.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论文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例如: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其一,具有“公共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着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看别人的)

1.公共利益对于每个人的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赖、相互包含的关系。2.公共利益是由个人利益组成。3.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证。4.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之中。5..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就这些了 望采纳 谢谢!

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摘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人们热议的话题,而国家利益高与一切是我们经常听到的观点,但是这个观点是否科学?是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国家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和平时期是否还成立?到底什么才是正确的科学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利益 国家利益 关系 和平时期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和平环境下国家的战略是发展经济,也就是说让人民的生活更富裕,应该说在和平时期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其实是统一平等的。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一词只是和少数统治阶级相联系的。国家既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那么国家利益就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利益就代表着、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终极统一。没有国家的利益就谈不上个人的利益;千千万万个人的公共利益就汇集成为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新型的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在这个前提之下,个人的利益就不可能脱离国家的利益而存在,个人的利益就应当服从于国家的、社会的利益。 现实的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他(她)不可能以个体的形式独立生活于社会和国家之外。由生物进化和自然选择的理论可以知道,一个物种的个体想要繁衍、进化,就必须用尽一切办法来保证自身的生存。因此维护个体的利益也就成为人类个体不可缺少的一种天性、一种本能和一种需要。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人人都有为己、利己的天性,所以应该说,这个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即使在现实中涌现出一批批具有“舍己为人、大公无私”的先进典型,也只是说他们的这种高尚的精神在关键时刻经受住了考验,因而损失了个人的利益而维护了国家的利益。这是人——这种具有高度发达思想性的生物个体在经过一种较为长期的价值观方面的教育之后,才能形成的道德修养、职业道德、高尚品质和思想觉悟。正如战场上当冲锋号吹响之后,除了极少数贪生怕死的逃兵之外,绝大多数士兵都会奋不顾身地冲上前去,就是因为士兵们长期受到“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等等思想的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操守的本能反应。不可否认,大多数士兵在即将冲锋的前一刻,也许心里只是想着能够奋勇杀敌,尽快将侵略者赶出家园,好让自己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起过太平的日子。这才是他们的个人利益,而他们在接下来的行动中又亲身实现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不正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吗?归根到底,在当今的社会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做出道德楷模、学习榜样的先进事迹,只是以最基本的要求希望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分工,爱岗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就足以满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了,但遗憾的是在当前的社会中,这样的一个“基本”的要求还没有完全实现。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形成,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确实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 人是社会性的生物,个人的利益寓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中。个人利益不可能脱离国家利益而存在。追求正当的、合法的个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的自然流露。但这一切应当以维护和不损害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前提的个人利益都是法律和道德所绝不能允许的。自古以来,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人们以群落为单位在一个特定的地域繁衍生息。这样的一个群落最终形成了国家,而这样一个群落中的人最终形成了一个民族。在群落中人们的个人利益是与群落的利益相联系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个人的利益也是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抽象地说,正是这种人的社会性将个人和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民族相聚而生,群居而治。因此个人的利益又与民族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一个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不竭动力。而生产力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正是人类本身。所以说到底,国家强大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就是治理这个国家的民族的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人所组成的,个人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国家的发展就有了强劲的动力,民族就可以永葆生机和活力。所以从这个角度又一次有力地说明了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终极统一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两者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人民群众自己的劳动为源泉,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国家利益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群众集体利益的源泉和保证。只有在国家富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集体才能富裕,人民生活才能有所改善。 可以说,和平时期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平等的状态 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最佳状态。这个时候国家和个人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每个人的利益得以实现那么国家的利益就会最大化。 战争时期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当国家处在战争状态的时候,国家的安全独立受到威胁,没有国家和谈个人?个人利益要毫无条件的服从国家利益。在中国的数次抵抗外来侵略战争中已经表现出来,历史证明在战争状态下只有做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才能获得战争的最终胜利! 在战士心中的天平上,国家利益永远重于个人利益。 这正是一个国家所需要的科学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提供几个外国人的说法,这样似乎比国人更有资格来说这个问题(不代表本人) 1、“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是卢梭对作为社会的人的生存状况作出的概括性论断。--所有个人的人权都受到公共福利的制约2、法国学者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说:“我们不认为社会的目的是个体利益或每一个组成这个社会的人的个体利益的简单合成。这样的公式会分解社会,如同说为社会各个部分服务一样,会导致‘原子混乱’。它相当于暴露无遗的无政府主义观念或陈旧伪装了的资产阶级唯物主义的无政府概念。根据资产阶级唯物主义的概念,社会的全部职责在于确保个人自由受到尊重,从而使强者能自由地压迫弱者。”3、英国学者米尔恩(A.J.M.Milne)指出:社会责任要求共同体成员在维护和增进共同利益中发挥作用,并在发生冲突时让社会利益优先于私人的和局部的利益。所以共同体成员有义务服从政府。”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而已;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成员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理由。这种统一性,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和法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当某一社会成员与另一社会成员就个人利益发生关系而涉及公共利益时,则除了这种个人利益关系外又形成了另一种性质的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时,个人利益就是不“自由”的,是受公共利益制约的。5、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要求人们不断的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6、霍尔巴赫也指出:“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里,每一个公民都在法律保护下享有为自己福利或个人利益而劳动的权利,不容许任何人违反共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3)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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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答主分类很清楚,但是不易理解。这么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必须要有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这是为了防止保,比如我给一个很容易发生意外的人投保,这样我用保险就可以保来赚钱了。比如我给一个和我没关系的陌生人投保,然后再找人开车去撞他,然后我就可以保了。所以投保标的标的要和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我就不会开车去撞我的妻子,儿子,父母。保险利益原则是为了防止这样道德风险和保行为。综上,投保标的和我要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才能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人生保险适用,财产保险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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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主题论文

嘻嘻 前两天我交了篇1500字的。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对照书上的知识点写。你能写出来的

要啥权益?现实中哪个商家不是黑心鬼啊?有钱就是爷,要那东西干嘛?没钱的人在权益面前屁都不是!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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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红利为主题的论文

人口红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论文

1.关于人口红利的概述

人口红利概念是在特定的阶段,主要是一个国家在人口转变的过程当中,其劳动年龄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据的比重比较大,但相反它的抚养率却比较低,这种情况下不但给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人口条件,还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局面因此得到开放,使其投资力度大、储蓄能力高和增长速度高。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就在人口红利期,就是人口的抚养比例越来越低而劳动力却是越来越高,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中人口红利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将人口红利概念一分为二,即第一人口红利和第二人口红利。第一人口红利是造成劳动年龄人口比例的提高的原因是因为出生率越来越低,还有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阶段,因为人口的总体负担逐渐降低而发生转变;第二人口红利是对于人口年龄的结构变化,人们提前预料到了并随之做出了相应的个人调整,通过提高劳动资本对应的比率,做出了对资本储蓄消费的决策,就是为了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人口在转变的过程中经济增长受到人口结构动态变化的影响。总之,影响经济增长的三个重要途径是促进储蓄和刺激人力资本的形成,有利的人口年龄结构。

2.人口红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国经济快速的持续发展中人口红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2.1人口红利促进储蓄与投资

在人口红利期,人口年龄结构总体都比较年轻,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对较大,在保证能够实现充分的就业条件下,劳动人口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经济负担,而对于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比重也没有太大的负担,这样家庭支出也不是很多,使得家庭储蓄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倘若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增加,那就可以增加其带来的储蓄,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家庭的规模在不断的减小,在养老方面也不会过多的依赖家庭,这样大大地促使了在年老之后更早的做好储蓄投资工作。

2.2人口红利增加劳动力供给

实现经济增长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劳动力,充分的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化,这样在国际上劳动密集型就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和非常强的竞争力,而劳动抚养比例的下降也间接地促进增加了劳动力供给。为了能够从家庭中把劳动力解放出来,更好地参与其经济发展,少儿抚养比例的降低,使家庭当中抚养下一代的人口数量有效的减少。

人口红利期的人口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劳动的供给,它包括两点:一是婴儿潮时期出生人口不断的进入到劳动力市场中。而这个出生列队的人口已经进入到了劳动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不断的增加大大地降低了人口的抚养比例,这种影响已到达了一个巅峰阶段。倘若对于这些新增加的劳动人口劳动力市场可以吸收,那人均收入肯定也会随着提升;二是目前家庭规模也在不断的缩小,女性也就增加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女性的劳动生产率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使其家庭规模有了明显的减少。人口负担降低了其劳动的参与率就提升了,这让有更多劳动力的家庭慢慢地从非生产性的活动向生产性的经济活动中转移。人口年龄结构的有利变动使得其劳动的投入时间大幅度的增加,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劳动力的充分供给,再加上充分就业,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年龄结构也比较年轻,价格又不是很高,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创造出社会财富。

3.其政策意见

伴随着人口年龄的结构变化,人口红利期持续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慢慢的人口红利就会成为人口负债。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会到达4.8亿,占了全球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意味着人口年龄结构的红利期即将结束,劳动力的供给也会随之减少,这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使我国经济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有以下几点意见:

3.1调整人口生育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逐年的提升,少儿的抚养比例在逐年下降,人口红利给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渐渐进入到老龄化社会。

3.2退休年龄的延长

我国人口越来越老龄化,社会的赡养负担也越来越严重。还有我国在医疗卫生水平方面也在不断的提升,人口的平均寿命也在不断提升,欧盟委员已然计划把其退休年龄调至70岁,这样退休的年龄延长了,劳动力的供给也就大大的增加了,本来应该成为赡养人群的就变成了劳动力人群,又能够继续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份劳动力,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3.3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不断的变化,我国已经提前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在渐渐的减少,劳动力的优势也在渐渐的减少,像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将慢慢地失去市场,所以经济增长的`方式必须转变。我国劳动力不能长期依靠低成本的优势来维持,需要我们对自主创新能力不间断地进行提升,对劳动力优势进行转化,努力向劳动力技术优势靠拢,有效地对系统集成和关键的技术创新进行推进,早日将劳动密集型转变成技术密集型,技术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才可以不断的提升。

3.4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

现如今,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的大国,但在教育水平方面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要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加大教育力度提升其劳动生产的效率。未来的经济发展不能再单单的依靠劳动力、资源和资金,必须要发展人才,慢慢将人口红利转变成为人才红利,从中弥补人口红利的消失,同时,还可以提供持久动力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口红利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它只是人口窗口机会。要体现充分,一是不但要具备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还要具备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发展;二是充分利用其劳动力资源,劳动力资源利用的不充分,劳动的年龄人口参与不到生产,这样人口红利得不到兑现,社会就业压力大幅度增加。倘若经济总量超出过多,人口红利就会受到劳动人口规模的影响大量的减少,人口红利所持续的时间也会大大的缩短,从而由窗口期演变成人口陷阱。所以,人口红利和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的实现关键就是充分就业。人口红利的利用和开发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的参与率,所以劳动的参与率的保持水平应该是比较高的。劳动人口的素质还制约着人口红利的大小,这其中较为关键的就是开发人力资本和提升它的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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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摘要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挑战,如何应对老龄化问题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启示我们要积极利用老年人自身的力量,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关键词吉登斯老龄化老年人力资源弹性退休制度一、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化到来,福利国家面临新旧双重危机,传统的左派与右派都无法解决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提出了自己的积极福利思想。在其福利思想的框架下,他特别针对老龄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其主张的核心就是把老年人当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并且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在解决老龄问题上,吉登斯认为必须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要把老年人看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随着寿命不断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很多学者预测老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吉登斯认为这种老龄问题是一种貌似旧风险的新风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开始发放的养老金,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的概念,都是福利国家的发明。但是,这些概念不仅与新的老龄化现实难以合拍,而且很明显地表现出依赖福利的色彩。它们表现出能力的丧失,而且,从这些概念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演出许多退休人士为什么感到失去自尊的原因。”“老年人必须由国家照料的期望创造了一种同样有害的依赖文化(culture of depend-ency)。”人到退休年龄便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这种人为划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具有两个弊端:首先,老年人处于被动的接受者地位并被视为负担,而且也确实成为了负担。其次,这种做法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老年人,如有的老人身体状况好,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可以继续工作而且愿意工作,在划定了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他只能退休。而如果有的老人身体状况不行,他也必须工作到退休年龄。所以吉登斯主张要把老年人自身看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力量,老年不应当被看成是一个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阶段,这样就必须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他还指出“规定必须到达‘有资格领退休金的年龄’才能享受养老金福利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人们应当可以自行选择使用这笔资金的时间,这不仅使他们可以在任何年龄上停止工作,而且可以为他们提供教育经费,或者在需要抚育幼儿时减少工作时间。如果个人既可以选择提早停止工作,也可以选择多工作一段时间,那么废除强制性退休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就将是中性的。”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影响自1999年来,我国便进入老龄社会。2006年2月中国人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前20年将成为“快速老龄化”阶段,随后的30年为“加速老龄化”阶段,其后的50年则达到“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15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37亿,即每10个人中就有3个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有着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居世界之首。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就决定着我国老龄人数的庞大。虽然计划生育使我国的人口在世界上的比例会有所下降,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我国老龄人口仍将是庞大的。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第二,我国老龄化速度快。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出生率不断降低,底部人口萎缩,总体人口增长数量下降,老年人口比例快速上升,这使得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要快于他国。相关研究指出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提升到14%,发达国家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时间,其中,法国130年,瑞典85年,澳大利亚和美国79年左右,而中国只用27年就可以完成这个历程,并且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国家之列。第三,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未富先老。一般来讲,人口老龄化进程总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然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GDP水平、城市化、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福利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养老的负担更重。除以上三点外,还存在着地区间老龄化水平差异大等特点。我国老龄化的这些特点和发展趋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首先,老龄化导致社会负担加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为0.11左右,即大约9个劳动年龄的人就要供养1个老年人,而根据中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7,根据低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9。届时,个人、企业、社会都面临沉重的养老负担。其次,老龄化会带来劳动力相对不足。虽然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但随着人口高增长带来的“人口红利”的消失,老龄人口的增多,必将引起生产人口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的减少,从而带来劳动人口的相对不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负担加重,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又必然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障碍,而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又会使解决老龄化问题更加困难。总之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应对老龄化是我国重要的课题。三、吉登斯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告诉我们要会运用老年人自身来解决老龄化问题,要将他们视为人力资源,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愿,而要做到这些改革退休制度是必须的选择。我国现行退休政策源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放宽五年期限。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当时的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多岁,而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也提高到了72岁。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退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首先,退休年龄偏低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众所周知的是劳动者知识层次越高,所耗用的成本越高,而且参加工作的时间会略迟。而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专家学者可以推迟退休外,大部分人的退休年龄是偏低的,尤其是女性,这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当“人口红利”过后,劳动力资源减少的时候这种情况的影响会更大。其次,造成社会负担过重,老龄人的过早退休必然加重养老保险支付的负担,同时也加重社会医疗,保健服务等方面的负担,在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的养老负担就会更重。最后,固定的退休年龄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权利的充分体现。现行的退休年龄没有体现老年人自身的意愿,有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不愿退休但必须退休,甚至因此患上退休综合症,有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差,不愿继续工作,却不能提前退休,或者提前退休则面临退休待遇的减少。另外男女退休年龄上的不平等,也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的考虑,面对人口老龄化我们应该调动老年人的力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实行弹性退休制目前我国政府正有准备提高退休年龄意向,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持反对意见的很多。他们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对于目前我国国情来说不合适,因为推迟退休年龄会加重当前年轻人就业困难,对于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和工作比较辛苦的老年人来说不公平等等,可以说意见很难得到大致的统一。既然提高退休年龄争议很大,那么实行弹性退休制会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当然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不能跟吉登斯所讲的那样完全取消退休年龄的规定,我们可以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弹性退休制。就我国而言过早的退休必然会加重各方面的负担,因此可以在最低工作年限(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的基础上实施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同时还可以根据退休年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待遇水平,这样就可以做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人们推迟退休年龄。具体的做法可以是这样:女性选取55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她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男性可选择60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当然根据行业的区别可以再继续细分。事实上弹性退休制度已经成为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政策主张,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采取其它各种手段充分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人自己的组织,如老年人协会、各种兴趣爱好组织、互帮互助组织等;鼓励健康低龄的老年人再就业,如设立专门的机构帮助老年人才就业,积极搭建老年人信息平台等;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如当环保志愿者等。同时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和再就业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以上各种措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退休给老年人带来的孤独与失落等消极情绪,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又可以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让他们自立、自主、共同劳动,互相帮助。总之,要利用多种手段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和活动性,让他们在体验自身价值的同时减轻社会负担。注释: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民主社会主义的复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www.china.com.cn.周战超.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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