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山东老干部之家寄送稿件,直接邮寄至该杂志社。
一离休费、离职休养 1、符合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国发[1982]62号)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劳人老[1982]10号) 2、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分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人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早于脱离生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以入党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3、参加革命工作时期。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政治待遇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基本的政治待遇不变。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应当一律不变。(摘自中发[1982]13号文)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式,在政治上同党 中央保持一致。(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 1、订阅报刊。 各单位从公务经费中列支,为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纸。凡厅局(地专)级待遇的要阅大众日报、济宁日报、参考消息三份报纸;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可订阅大众日报、济宁日报二份报纸,一般离休干部原则上可订一份济宁日报。(济发[1993]35号)为老干部订阅报刊时,要优先考虑《老干部之家》努力做到离休干部、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老干部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人手一份。所需经费可从离退休干部公用、活动经费中列支。(济老干发[1996]9号) 2、通报情况、参加会议。 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都要请老干部参加,使他们及时了解中央的精神、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国内外大事,本地区、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作情况等。区委每半年召开全区离退休干部情况通报会。 3、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组通字[1999]31号)区委每两年组织县级实职离退休干部外出参观疗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参观工农业生产。 4、走访慰问老干部。每逢重大节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组织好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转达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区委几大班子领导每年春节走访慰问县级实职的老干部;区委办、老干部局为县级实职老干部送生日蛋糕;区委老干部局每逢双月走访慰问县级实职的老干部。 (二)老干部党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 1、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与在职党员合建党支部;党的关系转到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居住社区为中心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组通字〔1997〕10号) 2、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中组发〔2008〕3号) 3、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留成、返还及管理使用。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指由离退休干部党员单独组成的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将应交党费全额上交至有党费留成权的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按上交党费的50%拨付给区老干部局,由区委老干部局在年底前将这部分党费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这部分党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如订阅报刊、杂志、开展活动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济区组发〔2007〕32号) (三)老干部党校。 中共济宁市市中区委老干部党校,区老年大学增挂老干部党校的牌子,增加职能,不增加编制和人员,人员由老年大学内部调剂。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直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学习、培训、形势任务教育。办学形式主要是短期培训、专题讲座。(济区老干发[2004] 2 号)三、生活待遇 (一)我国工资制度的形成及改革。 1、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 1956年7月6日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文件《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和工资进行定级,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将全国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划分为十一种(即十一类工资区)。特点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山东省的多数地区(含济宁)当时定为三类区,79年10月1日国发〔1979〕259号文件由三类调为四类,85年7月1日劳人薪〔1985〕20号文件由四类调为五类,88年5月1日(88)鲁人薪字第1号文件,由五类调为六类。 2、中发〔1985〕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7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按其所任职务的不同确定,每一职务设六个等级的工资标准(档次)。特点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原来三统一的工资标准中划分出来,执行独立的企业工资标准。从而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不同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开支渠道。企业单位85进行工改,由行政级改为企业干部级。 3、国发〔1993〕79号。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其工资由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津贴(活的部分)两部分组成。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工资制度。特点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建立符合个自特点的工资制度。至此,行政、事业、企业三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建立起了三种各自独立的工资制度。企业进行工改,实行“技能工资制”。 4、国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文件按标准增加离休费。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主要内容。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文件很多、规定很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从生活待遇发放时界上可分为月离休费、年度补贴、一次性补助。 1、原工资照发、生活福利待遇不变。中央规定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领取的工资通称离休费。为了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让离休干部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到2002年,党和国家先后13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7次增加了生活补贴。在核定离休干部离休费时,应把握好3个环节:一是离休干部离休时间(即核定离休前原工资的结构);二是离休干部离休前的职务及离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三是离休干部离休前原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计算出某离休干部离休费项目的大体数额,加上年度生活福利性补贴,就可得出离休干部离休费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组成。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2、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个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每次增加离休费时均从增加离休费所在年度开始按每月增加数额计入基数。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享受的生活补贴,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3、拉平企业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于增资渠道不同,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增长较快,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增长缓慢,两者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同步增长,基本持平”的原则,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适当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规定,依照同级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标准,从04年10月份,市中区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了,人圴月增资673.29元,拉平与机关事业离休干部工资水平。操作办法:(1)按原职务增发生活补贴,正县级205元,副县级185元,科级165元。(2)每人每月增加误餐补贴60元。(3)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6元。(4)按照济区财字[2002]文件规定,按基本养老金(不含各种、补助、补贴)的35%发放住房补贴。企业按济财住字[1993]3号文件规定支付的2%住房补贴不再发给。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由区劳动保险处并入现有离休金一同实行社会化发放。今后,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工资同步增加。 4、将各类补贴纳入保险处统一发放。将全区离休干部离休费中未纳入保险处统一发放的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的护理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的护理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补助,全部纳入机关事业保险处或劳动事业保险处发放,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济区老干发[2002]2号,鲁办厅字[2001]30号) (三)其他生活待遇。 1、住房。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在分配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现福利分房已经取消,但今后单位分配经济适用房时,仍然还要给予老同志优先照顾。 2、护理费。济老干发〔2004〕12号文件转发的鲁老干〔2004〕12号文件中规定:护理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济老干部发〔2008〕13 号规定,自2008年1月起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护理费作为离休费的一个项目,由劳动保障事业处发放。 3、探亲待遇。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亲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4、电话费。规定济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关公务通信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发2008)3号),市级机关(包括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参照执行的事业单位)按标准发放电话补贴。执行标准是标准是正厅级400元、副厅级340元、正县级280元、副县220元、正科级140元、副科级100元、其他人员60元,非领导职务按同职级90%比例发放,离退休人员按同职级级80%比例发放。文件执行后,不得报销其他通信费用。市中区没有执行此文件。目前,我区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区离退休干部电话费标准的通知》(济区办发〔2000〕3号)的规定发放离退休干部费话费,具体标准是:正县(实职)及地专级待遇的老干部每月100元、副县(实职)及地专级两项待遇的老干部每月80元、正科(实职)及副县级待遇的老干部每月40元。 5、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取暖补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市中区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住宅采暖补贴办法。发放标准:住宅采暖补贴执行省、市统一标准。厅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正高级2200元,高级 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实行新的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暑期每人每月12元,暑期为7、8、9三个月。离休干部的防暑费从1987年起同在职干部一样发放。 6、一次性补助。包括:安家补助费、修建房补助费。 7、用车。国发[1980]253号、劳人老[1983]10号、国办发[1983]39号文件,都对离休干部用车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给予老干部一定照顾。按级别给以乘车补助,随离休费按月发放。三、提高待遇 1、享受厅局级、县处级待遇。根据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行政14级(含相似级)、行政18级(含相似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经批准可分别享受厅局级和县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为厅局级、县处级待遇的,分别享受副厅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2、享受厅局级“两项”待遇。根据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含相似级、卫生技术8级)、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除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者外,可以享受厅局(地专)级医疗、乘车待遇。” 三条缺一不可,才能享受。 3、1956年底以前正副科长按正副县级干部对待。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组通字[1994] 26号文件,对五十年代部分科级干部职级问题规定:(1)五十年代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各干部分管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省主席(省长)任命的科级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学的正副校长,凡档案有记载或有任命书的,其正科级干部按正县级对待,副科级干部按副县级干部对待,任职时间从任科级职务时算起。(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6年底以前由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地委任命的科级干部,“文革”前行政17级的,凡档案有记载的,其正科级干部按正县级对待,副科级干部按副县级干部对待,任职时间从任科级职务时算起。 4、军转干部提高待遇。师、团职转业干部离退休时,仍达不到原任职务等级的,其离退休后,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师职干部享受厅局(地市)级离退休干部的待遇;团职干部享受处(县)级离退休干部的待遇。(鲁人〔1992〕42号)四、安置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国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卫生厅、公安厅下发了《关于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暂行办法》(鲁老干〔1985〕95号)。从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范围和去向;服务管理工作;住房;经费;随迁、随调人员;安置手续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市中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两种情况:一是工资等全部关系转入我区管理的。另一种情况是工资、医疗费等其他待遇由原单位管理,我区只是委托管理。第一种情况其政治生活等各项待遇与我区其他离休干部相同,由区委老干部局管理。第二种情况其政治待遇、走访慰问、组织活动等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其原单位要按规定支付“两项经费”。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 1、离休干部安置原则。鲁发〔1983〕59号文:“五、老干部离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如果本人愿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也应积极安排,提供方便。对愿去农村或小城镇安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2、易地安置手续。 3、易地安置经费。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劳人老〔1982〕10号)。公用经费,厅局地专级(含享受待遇的)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县处级(含)以下干部每人每年400元;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50元。(济老干发〔1989〕12号,鲁老干字[1992]11号) 4、易地安置住房。鲁老干字〔1985〕95号规定: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按国发〔1983〕193号规定,由原单位与安置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安置到城镇的,由原单位按标准新建或购买住房,产权归接受单位或接受地区房管部门。安置到农村的,可按鲁人老〔1984〕14号规定,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500-1000元。对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房改问题,按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字〔1994〕3号规定,“房改中,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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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当然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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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之家也称为党建在线、中国共青团在线,这是中国共产党专为党员和社会干部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
中国党报党刊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日报》《学习时报》《求是》《党建》《党建研究》《人民论坛》《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党的文献》等。《人民日报》于1948年6月15日在河北省平山县里庄创刊,由《晋察冀日报》和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而成。光明日报创刊于1949年6月16日,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思想文化大报,作为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光明日报始终得到中央领导集体的亲切关怀。《党建研究》创刊于1989年3月,是中央组织部主管的唯一公开发行的党刊,是一份全国性研究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具有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工作指导性的月刊。《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思想理论月刊,该刊物以各级党政干部为主要读者对象,反映党政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的体会经验。
我觉得杂志云很好,很励志,虽然现在发展慢,但它一直在努力做的更好
我2018年12约定了到2月份不发货,申请退款没有反应,2250元,网上一搜索,全网99%都是骂杂志云的(剩下1%明显是自己员工冒充的水军),就是一个100%公司,百度只认钱,发广告。我希望大家都吸取我教训,不要再被杂志云欺。我希望百度这个只认钱,协助取网民钱财的公司早早倒闭,期望这一天早点到来。我已复制以上内容,我会在各大网站像豆瓣 知乎 搜狐 天涯 等,好好宣传杂志云和百度,避免很多人步我后尘上当受损。
杂志云,现在投诉举报多了,改成了杂志网,根本就是一个垃圾人网站,它们说的全是屁话。买过期杂志也需要等着印刷吗?根本不发货,退款不退!就是人,用这个钱来建资金池,多拖一天,就多保留一天的现金流。用这个现金流可以当成自己的融资,去做个投资理财或者是借贷出去,都是不小的收益呢。发货是不可能发货的,这辈子都不可能发货的。退款也是极难的,投诉不到地方,根本退不成的。实在不行还是在中国政府网上投诉吧。感觉和黑猫投诉什么的狼狈为奸了,投诉再拖你个一年半载,最后成功了,黑猫当然要收你一定的手续费,所以呢,还是吃亏了,其实是杂志网和它们有合作,手续费分了。
订的48块一本,一年24本的杂志。年底总结一下,只寄给我了不到10本,而且都是上半月刊,很想知道其他书是不是被杂志铺吃掉了?自觉居住的还算是国家中心城市,没有偏僻到山沟里。打客服电话还一直占线!根本没有售后!对比邮政偶尔丢个一两本的成绩。。。结论=明年我再订杂志铺的书我去死。PS:其中包括12月本月一周内连续收到的3本,顺序分别是11月、7月、8月上半月刊,呵呵哒。上个图为证。
集团现有138个成员单位,包括: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文艺出版社,山东教育出版社、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明天出版社、齐鲁书社、山东美术出版社、山东友谊出版社、山东画报出版社、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等1 0家专业出版社;《山东画报》社、《新校园》杂志社、《党员干部之友》杂志社、《中介》杂志社4家期刊社;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的1 7个市级新华书店、100多个县区新华书店;4家大型印刷企业以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山东省出版外贸公司及山东省出版技工学校。
党组书记厅 长侯英民195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莱州人,1972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副主任、副主任(正处级),人事处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正厅级,列副厅长第一位)。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党组书记。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厅全面工作,负责人事、规划、计划、财务工作。分管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王守信196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青岛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青岛市海洋与水产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协助厅长处理日常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应急管理、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离退休干部、信息宣传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规划、计划工作。分管办公室、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处、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宣传中心、省水产设计院。副厅长党组成员王 瑗195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沂水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曾任省水产供销公司副科长,省水产局供销加工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省海洋与水产厅加工流通处副处长、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经济贸易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助理巡视员。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负责渔业生产、水产品流通、质量监督管理、对外经贸工作。分管渔业处、市场与质量监管处、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副厅长党组成员鲁小兵中共党员,山东栖霞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曾任省计委社会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副主任,省发展计划委地区经济处处长,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发展处处长。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负责渔政渔港监督与海洋监察执法、渔船检验、渔业安全工作。分管省渔政监督管理处、省海洋监察总队、省渔港监督局、省渔船检验局、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涉及我厅的有关工作。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王 松195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栖霞人,1969年11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 曾任省委组织部研究室正科级巡视员、副处级巡视员,党员干部之友杂志社副总编,干部监督审理处副处长,副处长(调研员),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干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干部信息管理中心(处)主任(处长)。现任省纪委驻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组组长、省监察厅驻省海洋与渔业厅监察专员、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党群、审计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副厅长党组成员王伟杰195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日照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省水产局渔政管理处副科长,省渔政监督管理处科长、副处长,省海洋监察总队政委,省海洋与渔业厅人事处处长。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负责科技、对外合作、科技推广工作。分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水产外经项目办公室、省渔业技术推广站、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山东水产外经总公司。巡视员王诗成195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长岛县人,1968年7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曾任省水产局办公室副科长、科长,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兼省渔业指挥部副指挥,省水产局党组成员、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处长兼省渔业指挥部副指挥,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副厅长。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巡视员。负责政策法规、海洋利用、海域勘界工作。分管政法处(海洋利用处)、勘界办。副巡视员纪家苏195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青岛人,1976年7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曾任省水产局人事劳动处主任科员,人事处副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兼项目办主任,省海洋与水产厅计划财务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巡视员。负责海洋环境保护、预报减灾、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分管环保处(预报减灾处)、908专项办、交通战备办公室。副巡视员崔爱民195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日照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省水产局纪检组副科级纪检员,省水产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副主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主任。现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巡视员。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分管厅机关服务中心。协助鲁小兵副厅长分管渔政渔港监督与海洋监察执法、渔船检验、渔业安全工作。
1984.09——1988.07,山东省聊城师范学院政治系学习;1988.07——1991.07,中央党校研究生部党史专业学习;1991.07——1993.04,山东省委老干局人事处工作;1993.04——1996.12,山东省委组织部杂志社科员;1996.12——1997.03,山东省委组织部《党员干部之友》杂志社正科级干部;1997.03——2000.06,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科员;2000.06——2001.1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科员、挂职寿光市副市长;2000.11——2001.1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研究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处长、挂职寿光市副市长;2001.12——2002.0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研究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处长,挂职寿光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2.02——2002.10,中共山东省寿光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2.10——2003.01,中共山东省寿光市委副书记;2003.01——2006.12,中共山东省诸城市委副书记、市长;2006.12——2010.12,中共山东省诸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2010.12——2012.02,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2.02——2012.10,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2012.10——2015.01,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5.01——至今,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