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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参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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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参论文参考文献

人参被誉为百草之王,历经4000多年光阴沉淀,其根酷似人形,与东方医学文化紧密契合,自古以来就被人们赋予许多神秘而传奇的色彩。 早在2000多年前,从中国第一部药学专著起,关于人参的功效记载便历历在目: 【神农本草经】: “人参,味甘微寒。主补五脏、安精神、定魂魄、止惊悸、除邪气、明目、开心、益智,久服轻身健体”。 【本草纲目】 “治男女一切虚证,发热、自汗、眩晕、吐血、嗽血、下血、血淋、 血崩、胎前产后诸病。” 【中药大辞典】 “大补元气,固脱生津,安神。治劳伤虚损,食少,倦怠,反胃吐食,大便滑泄,虚咳喘促,自汗暴脱,惊悸,健忘,眩晕头痛,阳痿,尿频,消渴,妇女崩漏,小儿慢惊,及久虚不复,一切气血津液不足之症。” 【本草新编】 人参,味甘,气温、微寒、气味俱轻,可升可降,阳中有阴,无毒。乃补气之圣药,活人之灵苗也。能入五脏六腑,无经不到,非仅入脾、肺、心而不入肝、肾也。 【现代医学研究】 人参的养发作用:人参可扩充头部毛细血管,改善头发的营养状况;人参的功效成分被头发吸收,可提高头发的抗拉强度和延伸性,使头发更加柔顺。Kim 等[1]发现人参皂苷在1%( 质量分数) 时的表面张力为38. 1 mN·m -1, 3%的人参皂苷对于头发抗张强度与延伸率具有增强作用,增加了头发的韧性,因而增加了易于梳理的性能,超过此浓度则作用不大。 人参的防脱作用:人参具有防止与减少脱发,促进头发生长发育的作用,并且效果显著。向照瑞等[2]采用人参组方外用治疗脱发162 例,治疗组斑秃、脂秃与对照组的疗效比 较均有显著性差异( P<0. 001) ,一般在用药半月后开 始出现毳毛或短发,对脂秃能较快减少脱发,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不良反应。[3] 人参育发防脱的机理为: 1) 人参内含有与雌激素有关的植物激素,这些物 质有些以多肽的形式存在,可改善头部皮肤血液循环和调节免疫力,同时可轻而易举的透过皮肤屏障直接进入人的毛母细胞内,激活、营养毛母细胞,提高和促进毛母细胞的活性,达到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 2) 减少生长期毛囊角质形成细胞凋亡和退行性变。有研究表明人参及其组方中人参皂苷对毛囊间充质干细胞具有促增殖作用,促进毛囊生长,延长小鼠毛发生长期[4 -7]。 参考文献: [1]KIM C K,洪绍元. 人参皂素用在头发上的功效[ J] . 日用化学品科学, 1981( 1) :48 -51. [ 2]向照瑞,单一君,薛春华.菊美人参生发露治疗脱发临床疗效观察 [ J] . 中西医结合杂志, 1989, 9( 1) :39. [3]张瑞,闫梅霞等,人参美容护发功效研究现状,《日 用 化 学 工 业》第44 卷第3 期 [4]MAT SUDA H, YAMAZAKI M, ASANUMA Y, et al.Promotion of hair growth by ginseng radix on cultured mouse vibrissal hair follicles[J] . Phyt Other Res, 2003, 17( 7) :797 -800.  [5]赵玉磊. 黄芪、女贞子、人参等中药促毛发生长的在体研究及其对化疗后脱发的影响[D] . 南京:南京医科大学, 2003. [6]刘菲,赵文杰,刘南,等.人参茎叶皂苷对毛囊间充质干细胞增殖 的影响[ J] . 黑龙江医药,2012, 25( 2) :232 -234. [7]周敏,沈敏,顾宜,等. 人参提取物对 C57BL/6J 鼠毛囊生长的影响 [ J] . 解放军药学学报, 2005, 21( 6) :418 -420.繁华草本三千株 独秀云发五千年! 繁花独秀-御用汉方草本护发品牌。 三千年的中草药智慧与现代创新科技的结合,孕育了“繁花独秀”品牌。 十年来,我们将中草药的智慧应用于头皮保养,专注于开发改善头皮问题、调理头皮到健康生态环境的产品。

人参为五加科 (Araliaceae)人参属植物 ,主要分布在我国东北地区。人参具有多方面的药理作用 ,是传统的名贵中药之一。我们对人参进行了植物化学 ,皂苷的碱降解 ,半合成 ,质量标准 ,部分皂苷的代谢化学、药理学和构效关系等多方面的系统研究 ,

关于老年人论文参考文献

现如今,由于老年人群体因心理健康出现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心理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老龄化的不断推进,老年人群在我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关注老年人群的健康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项社会及国家需要面对的问题[1-3]。老有所乐是全社会对老年人生活的期待,但由于躯体及心理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支持能够提升其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增加晚年的幸福感。在社会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家到异地工作,这造成了大量的空巢老人,空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水平[4],社会支持水平的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如何关爱老年人,提升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我国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的脆弱性。社会支持包括子女、配偶、亲朋好友等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也包括收入状况等经济支持。有研究认为,较低的社会支持和心理韧性是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5-6]。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是中国家庭的两组重要支撑,作为社会支持的环节,良好的子女关系让老年人有较好的精神寄托,可以经常性的与子女进行交流和沟通,缓解内心的孤独感[7]。重大的生活不良事件是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大事件,甚至会造成老年人的抑郁等症状。本次研究以社会支持作为研究的支点,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

1对象与 方法

1.1对象

选取2013年4月-2014年6月在疗养中心进行疗养及体检的205例老年人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38例(67.32%),女性67例(32.68%);年龄60~82岁,平均(71.42±12.05)岁。纳入标准:①年龄≥60岁;②思维清楚,具有一定的表达和读写能力,能够配合调查员完成调查问卷;③企业及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群;④身体无精神病症及恶性疾病等;⑤知情同意,愿意参加本次调查。

1.2方法

1.2.1

调查工具本次研究采用一般情况调查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和社会支持评定量表[8],其中一般情况调查量表主要收集患者的性别、年龄、 文化 程度、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症状自评量表共有90个项目,分别检测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及精神病性等9个因子,每一个项目均采取(1~5)5级评分,分别为:1.没有(自觉并无该项问题/症状),2.很轻(自觉有该问题,但发生得并不频繁、严重),3.中等(自觉有该项症状,其严重程度为轻到中度),4.偏重(自觉常有该项症状,其程度为中到严重),5.严重(自觉该症状的频度和强度都十分严重)。社会支持评定量表有10个条目,包括客观支持(3条)、主观支持(4条)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3条)等3个维度。

1.2.2质量控制

本次调查问卷均有护理测评小组完成,护理测评小组共有5名本科学历的护士,在量表调查之前均接受培训,培训测评成绩优秀。调查问卷收集后抽取5%进行复查,核实信息,确保信息收集及量表评估的准确性。

1.3统计处理

本次研究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其中定量资料采用(x珋±s)表示,两组相关资料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运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分析预测两组定量资料的关系,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差异。

2结果

2.1不同维度下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得分

研究发现,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居住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存在显著的影响;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得分存在显著影响,见表1。

2.2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得分的相关性

研究发现,离退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总分与SCL-90中的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负相关,具体到3个维度上,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都只与焦虑存在显著负相关,对支持的利用度与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见表2。

3讨论

随着我国不同领域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研究发现,社会支持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9-11]。本次研究以心理症状为评估指标,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下各心理症状的情况。社会支持包括主观支持情况、客观支持情况,同时包括老年人对支持的利用程度,利用度决定社会支持所发生的效果,因此也受到了很多专家的关注。

3.1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及社会支持的因素

本次研究年龄对老年人心理症状和社会支持的影响以在70岁以上较为明显,这可能是因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于躯体的老化,与人交流的能力以及对主客观的利用度降低,同时交流的困难及躯体的健康状况也影响到了心理的起伏变化,这一点健康自评状况的分析情况也可以印证,自我身体情况较差者得到的社会支持评分较低,同时症状得分情况也偏高。

3.2主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主观支持是指个体体验到的或情感上感受到的支持,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与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家庭中如果发生重大的不良事件,如丧偶等,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打击是非常大的,其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同时社会支持程度得分也就较差。根据相关性的研究也表明,主观支持与老年人的焦虑情绪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同时主观支持也可以从子女关系、居住状况上来分析,子女关系较差、独居、空巢老年等社会支持相对较差,其各种心理症状表现的也就越明显,本次研究的也得到邬俊福等研究[12-14]的认证。

3.3客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客观支持是可见的或实际的,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等,由于退休老年人相对 其它 农村地区及没有社会退休保障的老年人相比[15],有可供生活的退休养老 保险 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对物质生活和对养老问题的担忧。因此,收入状况这一项客观支持在单因素分析中并未对老年人的心理症状总分发生明显的作用,但这不能否定客观支持与心理症状之间的关系,本次研究中也表明客观支持与焦虑有显著的相关性。

3.4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支持的利用度是评估老年人所能接受到支持的最有效指标,本次研究也说明,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症状评分的相关性最高。由于不同年龄的老年人受到躯体等健康状况的影响,支持利用的程度不同,虽然提供相同的支持,其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重点对支持利用度进行研究,探索如果提升支持的利用度,通过干预老年的支持利用度来实现提升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目标。总之,合理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积极探索有效的老年人支持模式,可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度。

【摘 要】老年人作为一个相对弱势且迅速扩大的群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心理健康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在现代老年人护理的基础上,针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和心理特征,提出如何开展积极有效的心理护理。

【关键词】老年人;心理健康;心理护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的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也日趋增加,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医疗、护理工作的关注。如何提高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解决并做好有效的心理护理,使老年人在身心愉悦的状态下度过晚年生活,已成为当今老年人心理护理的重要内容,是护理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

1990年以来,我国老龄化人口以平均每年3.32%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09%[1],全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预测到2015年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到21世纪中叶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4[2]。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高龄、高速、数量大的特点[3],这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提出了严峻的

挑战。

2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

综合国内外心理学专家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4]有5个方面。

2.1心理状态良好情绪乐观,精神愉快,热爱生活和家人,幽默豁达,助人为乐,有好奇心,对自己的健康懂得珍惜,对老年生活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2.2智力正常在判断事物时,基本准确;在回忆往事时,记忆清晰;在分析问题时,条理清晰;在回答问题时,能对答自如;在平时生活中,有比较丰富的 想象力 ,并善于用想象力为自己设计一个愉快的生活目标。

2.3有健全的人格情绪稳定,意志坚强,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以及外界的事物,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能经得起外界事物的强烈刺激,遇到困难时,能沉着地想办法去加以克服,而不是一味地怨天尤人。

2.4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乐于帮助别人,也乐于接受他人的帮助,在家中与老伴及晚辈等都能保持情感上的融洽,能得到家人发自内心的理解和尊重;在外面,与过去的朋友和现在结识的朋友都能保持良好的关系,有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2.5能保持正常的行为能正确扮演符合该年龄在各种场合内的身份和角色,其对社会的看法,对道德伦理的认识,都能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态度基本上保持一致,即与社会协调一致。

3老年人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和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老年心理健康[4]又称心理卫生,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状态。

3.1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

3.1.1生理因素人步入老年期后,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接受速度及接受质量均明显降低[5]。老年人因衰老引起的各脏器功能减退是多脏器衰竭的基础[6]。多数老年人 记忆力 下降,语言活动及思维范围窄,难以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产生听觉理解和判断力的障碍等。主要包括:年龄、性别、疾病增加、自理能力下降、视听功能障碍、认知老化、生活方式等。这些都是老年人正常生理方面的改变,伴随健康状态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老年人的心理也会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变化,出现一些心理健康问题。

3.1.2心理因素主要包括:生活事件、经济收入与文化 教育 、婚姻与家庭、体能与文体活动等。如一个人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他会对人生有一个正确态度,能正确处理人生道路上遇到的一切挫折和不幸,而不会因意外情况的产生而导致心理失常。

3.1.3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个体参与社会闲暇活动、老年社区卫生服务[7]。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与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度的焦虑由于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而保持心理平衡,从而有益于更好地适应机体和环境的变化[8]。心理健康与 人际交往 、家庭关系、生活、身体状况、睡眠、文体活动、经济收入和住房等满意度呈正相关[9]。

3.2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特征

3.2.1孤独的心理老年人的脑及体内其他器官均趋于衰退和功能下降,处处感到力不从心,特别是心理上产生老而无用、孤独寂寞感[10]。再加上老年丧偶、独居、离退休、人际交往少、社会和家庭地位改变、生活空间增多或身体心理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行动交往不方便,使老年人感到空虚寂寞,心理上往往产生隔绝感或孤独感,进而感到烦躁无聊。

3.2.2焦虑、抑郁的心理焦虑是一个人感受到威胁而产生的恐惧和忧郁。抑郁是一种闷闷不乐、忧愁压抑的消极心理。有文献 报告 ,正常人抑郁症的发病率为10%~23%,而老年患者由于病情不可逆转性而引起抑郁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有负性情绪,家庭不和睦的老人负性情绪较严重[11]。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对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不容忽视的[12]。抑郁性障碍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多伴有焦虑、躯体不适感,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现形式多样,可有轻度的忧愁到严重的痛苦[13]。老年人由于社会角色的改变,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失落感,从而表现出两种情绪:有的沉默寡语,表情淡漠,情绪低落,凡事都无动于衷;有的急躁易怒,易发脾气,对周围的事物看不惯,为一点小事而发脾气。

3.2.3敏感和猜疑的心理老年患者常敏感多疑,推测猜想自己的病情很严重,又怀疑医生、护士甚至家人都在对他有意隐瞒病情,周围一个细小的动作,一句无意的话语,都可能引起他的猜疑,加重其心理负担。当患者可能出现与不治之症患者某一相似症状而产生疑心时,多表现为情绪低沉、悲伤哀痛、沉默少语,常常无端的大发脾气。

3.2.4恐惧与害怕的心理这是老年人进入病人角色的初始反应。害怕医院陌生环境,过分担心自己的病情,怕连累家庭,怕别人厌烦,怕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怕发生意外等,从而产生恐惧感。

3.2.5疑老和绝望的心理 认为自己老了,病后前途渺茫,已濒临死亡边缘,心灰意冷,消极等待,甚至不接受治疗。多表现为意志消沉、精神忧郁、束手无策,常暗自伤心落泪,不愿与人交往或交谈,对治疗及疾病的转归表现漠然,不愿接受治疗和护理,消极化等待着“最后的归宿”。

4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针对老年人所独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根据个体差异及疾病阶段所表现的不同心理,护士除自身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湛的护理技术外,更重要的还要应用心理护理程序进行心理评估及诊断、实施护理及评价,通过心理对生理的相互作用,心理对疾病的能动作用,为恢复和增进病人健康服务。

4.1心理评估细致观察了解病人的性格、 爱好 、病情变化和家庭环境情况,收集病人的心理信息,掌握其心理活动,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体化心理护理。收集资料的方法,一是通过直接和病人交谈,二是通过和病人亲人交谈,也可通过心理问卷调查形式,从中收集其心理变化信息。

4.2心理诊断分析病人的心理,提出心理护理诊断。对老年人来说,心理诊断不是一次完成的,应不断完善。

4.3实施 措施 对老年病人的心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可采用心理咨询及启发开导法。具体措施如下。

4.3.1良好的护患沟通是心理护理的前提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美好的语言能使老人处于接受治疗护理所需最佳的心理和生理状态。①与老年病人沟通首先要采取包容的态度,要善于运用语言的艺术性和技巧,主动与老人交谈,了解他们心中的悬念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以取得更好的合作。②尊重病人的人格,对老年病人有适当的称呼,护理时征得他们的同意,态度要和蔼,避免发生伤害病人自尊的事情。③以精湛的技术赢得老年病人的信赖,消除其心理上的障碍,主动配合治疗。 ④护士应理解病人的情感需要,主动多接触他们,给予他们极大的关心,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满足医疗保健需要。注意文明行医,礼貌待人[14],时时用亲切的语言、体贴入微的照顾来排解他们入院后对新环境的不适应。让他们视如亲人,愿意向我们倾诉内心的痛苦[15]。

4.3.2对老年患者的尊重、理解和爱护是心理护理的关键老人从温暖的家庭到陌生的医院,对周围一切环境不适应,再加上疾病的折磨和对疾病认识不足而产生焦虑、恐惧情绪,作为和病人密切接触的护士,首先要尊重、关心、爱护他们。需给予其精神支持和无微不至的生活照顾,讲话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听取他们的主诉,对老人的健忘和 嗦给予谅解,对老人的要求尽量满足。切不可奚落、挖苦老年患者,损伤其自尊心。

4.3.3努力消除孤独情绪对老年患者的影响由于老年人依赖性强,易孤独,子女平日工作忙,只有利用业余时间陪伴,尤其是丧偶老人,他们有“感情饥饿”现象,特别需要护士关心。所以护士要有耐心,尽可能多与他们交谈,耐心听取他们的“心声”,不要随意打断,不要向他们乱作保证,使他们从精神和心理上得到满足,有利于心理健康,延年益寿。同时,加强社会联系, 鼓励其亲友、老同事及单位人员前来看望,也可安排老人的交谈活动[16]。鼓励他们与周围的病友多聊天,看看电视,听听广播,阅读各种报刊等。培养多种兴趣,丰富生活内容,以分散注意力,调节紧张情绪,消除孤独寂寞心理,保持愉快的良好心理状态。

4.3.4积极维护老年患者的最佳心理状态,是取得良好心理治疗的必备条件由于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及性格出现明显变化,我们时时、处处、事事给予理解、尊重、同情、体贴,以科学的态度给予实事求是的解答,以维护老年人的最佳心理状态。

4.4效果评价可采用观察法和调查法对心理护理的效果作出单独或综合性评价。多收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反馈信息,采用上级部门下查、不记名问卷调查、认真听取家属意见等方式,找出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以及老年人对护理人员的要求,改进护理计划、完善护理工作。通过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及时调整病人角色,稳定情绪,帮助其增强适应能力,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以达到促进机体抗病能力,加速身心健康恢复的目的。

5小结

综上所述,老年心理护理是目前心理护理研究的重要部分,心理护理不同于心理咨询和治疗,是一种经常性行为方式。针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人文关怀始终贯穿其中,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士的自身素质,使护士改变陈旧的护理观念,树立起人文护理的理念。在护理过程中,只要建立了信任、和谐的医患、护患、家庭及社会关系,再配合必要的耐心和技巧,就一定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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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论文的参考文献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高血压论文的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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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高血压的日常护理

一、要避免饮酒及浓茶,必须戒烟。

二、适当摄入糖,以补充热量,但不宜摄入过多,以免增高血脂,加速动脉硬化。

三、饮食上应限制食盐量,一般肾性高血压患者每日摄入食盐量不应超过5g,若伴严重水肿、心功能不全,严重高血压时,每日食盐量应限制在3g以下。

四、劳逸结合是高血压肾病生活护理的重要内容。适当减轻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采取半休或全休。

五、肾性高血压可能起源于身、心两个方面,所以一旦有高血压症状,心理应正确对待,不能过分紧张,顾虑重重,那样反而会使血压升高,应放松情绪,保持乐观,自我调节到最佳心理状态。

六、睡眠应充足,不能睡得太晚。高血压肾病患者要避免操劳,所以规律的引起也是高血压肾病生活护理必不可少的内容。

七、轻度患者可按时进行体育锻炼。如散步、做体操、打太极拳等,伹必须以不感觉疲劳为原则。因为按时锻炼可带来精神上的良好感觉以及放松情绪,这样均对身体有益。但重症病人,肾功能不全或血压过高的患者,则应限制运动。

八、控制食用动物脂肪,因动物脂肪会加重血管硬化,不利于肾功能的保护,应食植物油,如大豆油、花生油、香油等,因植物油含不饱和脂肪酸多,能降低胆固醇。

关于考研的人数论文参考文献

写作思路:可以从自身发展以及社会行业发展来看待考研与就业的问题,中心要明确,语言要符合逻辑等等。

正文:

考研的主力军多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许多学生在大学生活中认为自己并未学习到太多与专业相关的知识,还不具备当前就业单位对毕业生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或是对已经找到的工作还有诸多不满,因此他们不愿急于就业,想通过考研的方式,在校园中继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延缓择业就业的时间。这也是较多大学生选择考研的一个原因。

“研究生学历就是我们在求职时候的一块敲门砖。”在长安大学读研究生一年级的刘洋对记者说。两年前,刘洋本没有读研究生的打算,但大四求职时屡屡碰壁,他意识到了研究生学历的重要性,于是全力备考,在去年拿到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但刘洋的研究生同学马倩倩则是一心想走科研路。马倩倩来自该校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她在本科阶段就觉得自己的知识还不够全面,因此选择继续读研究生,进入更高层次的学术殿堂,也更希望通过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的教育资格。

根据中国教育在线网站调查显示,在选择研究生类别时,学生报考专业型硕士的意愿更高,达到56%。专业型硕士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考生选择专业型硕士的原因,首先是可以获得更多专业技能,其次是由于难度低于学术型硕士,第三是因为学制时间短。

周明是陕西师范大学的一名非全日制研究生,本已经工作的他,去年又选择重返校园读研。“我来读研究生的原因很简单,工作了几年想要升职,但学历不够用,所以考了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多拿个学历,为以后做准备。”周明对记者说。

眼下,有的学生认为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就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于是在大学期间把考研作为唯一目标而选择考研;有的学生其实并不想读研究生,但受到“总归要有研究生学历”的影响而盲目跟从,导致读研就冲着一纸文凭而去。

西北大学研究生徐红晓对记者表示:“作为过来人,我还是建议大家不要先着急去盲目地选择考研或工作。要先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结合行业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就业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是要考研还是工作。考研是否有利于就业,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就业还是考研,都必须要摆正自己的心态,看清自己的位置。”考研这个过程十分枯燥,需要承受的压力也很大,考研与就业也并没有最佳选择,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选择。

“我原本也想通过考研来弥补自己本科学历的不足,但是考虑再三,还是选择了就业。”提起考研,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大四学生尹雨一下打开了话匣子,“大一进校我就想考研究生,也一直坚定信心,一定要考上。但是由于对各个行业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想读什么专业的研究生,就一直没有定下来。”

其实,像尹雨这样只是有着考研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起来又感觉无从下手的人很多。后来尹雨觉得古代文学这个专业不错,自己又有兴趣,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决定报考南京师范大学的古代文学专业。

可这时,一年一度的“金九银十”企业招聘会走进了学校,尹雨本来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参加招聘会,居然幸运地拿到了美的集团的入职通知。在征求了众多亲戚、师长和朋友的意见,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她觉得这份工作确实很适合自己,对以后的发展也很有帮助,就放弃了继续考研的想法。

在民间关于最难的“六大考试”中,排名法考和高考之后的考研,尽管总人数远远低于中考和高考,影响力却在逐年递增。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每年全社会围绕考研的人数变化、题目难易、热门行业等话题,乃至猜题、培训、资料、复习等“考研生态链”,总会形成多波次关注的热点。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2019年考研报考人数达290万人,比2018年激增52万人,增幅达21.8%,创历史新高。单从报名人数增长的幅度来看,这确实是一大新闻。然而,倘若以为这其中“虚火重”“泡沫多”,显然是没有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这一变化。

理论上,影响我国研究生总人数变化的因素有人口基数、人均GDP以及高等院校数量等。一般认为,影响我国研究生总人数的最直接因素,是个人的高薪资待遇、高品质生活这些内在需求和整个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外在要求,在更高学历方面构成叠加,进而在考研这个环节形成“风景线”。也就是说,在我国高等教育录取率和招生总人数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考研大军总量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一定意义上,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制造业第一大国和人口第一大国,在消费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高速列车、物联网、芯片、软件等方面具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和实力,在电动车、风机、核能、太阳能光伏、节能产品等方面早已跻身大国之列,综合看,我们的研究生总人数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

以美国为例,自2000年以来,美国25岁及以上人口中,最高学位为硕士的人数翻了一番,达到2100万人。在美国成年人口中,13.1%的人拥有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我国的研究生总量占人口的比例大概在0.5%至0.55%之间。如果把考研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大业的大视野下,全社会仍然需要为此付出巨大努力。

至于说到该不该考研和考什么专业?是为了学术研究还是为了薪资待遇?是随波逐流还是坚守梦想?在我国的产业结构逐步向全球产业链的上游转移过程中,在知识成为社会治理以及文明进步的一个亮点之时,考研,无疑也是个体磨炼提升自己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考规模较上年增加52万人,增幅达21.8%。考研这一话题的热度也随之一升再升,不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在职人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近日,记者就如何理性看待“考研热”,分别专访了西安外国语大学英文学院副院长芮小河和长安大学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杜波。

芮小河认为,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培育高层次人才,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目前,世界各国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仍然很大,许多国家已经放宽研究生教育的准入条件,以此来吸引和培养更多高端人才。在我国,研究生报考人数逐年增加,既顺应了当前国际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近年来专业型硕士的报考人数逐年增多,体现出考生心态由单纯追求理论研究学习向注重应用实践能力的转变,促进了以职业应用为主要目标的研究生教育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也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定向培养了高层次人才。专业型硕士的热度升高,也表明越来越多的考生明确了研究生教育的意义。

芮小河说,大学毕业生考研大多是为了提升自身价值,想让日后的求职之路更加平坦广阔,但其中也不乏存在逃避就业压力、盲目跟风等消极原因。大学老师应该从自身的经历出发,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研观”,并根据学生的资历及个性特点,合理指引他们认识自身的优点劣势,规划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

研究生教育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提升学术和应用能力,而不是单纯为自己“镀金”。研究生学习阶段更加依靠自主学习,如果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即便是获得了硕士学位,也无法提升自身竞争力,仍会遭遇就业难题。

芮小河从高等教育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考研热度的上升也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研究生教育资源缺乏、培养模式不完善、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脱节等问题,急需正视与解决。同时,如何增进中外学术文化交流、培育高质量的研究生、更好贴合科技创新与人才市场的需求、促进产学研更好地合作发展,都将是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首要思考的问题。

考生应该冷静看待考研,结合自身的特点与需求,理智决定是否走上考研之路,选取合适的学位类型。高校也不能因为考研人数增多,盲目放宽准入条件或缩减招生规模,而应该反思教育活动开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积极应对解决。

杜波认为,大学生选择考研或者就业,抑或是选择未来从事哪个行业,其实是没有好坏之分的,最重要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正因为每个人的境遇不同,性格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每个人所走的道路才会各有差异。

杜波希望大学生如果在就业还是考研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时,最好先问自己三个问题:第一,自己考研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拿一个文凭还是真心觉得自己想要通过继续学习来弥补和提升自己的不足?第二,自己未来理想的工作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通过读研究生来支撑才能得以实现?第三,自己是否喜欢读书、读文献,喜欢思考问题?当回答这三个问题之后,自然就会清楚自己的选择了。

其实,选择就业或是考研都需要与自己未来的长期目标相匹配,而长期目标又最好和自己的性格爱好相吻合。

国外与考研决策相关的文献有:《组织设计: 考研选择决策研究》、《研究生招生选择决策影响因素研究》、《考研决策研究:一种实证分析法》等。

各学校规定不同,甚至没有具体数量规定,但一般应至少在20篇以上。参考文献表中所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私人通信和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一般不宜列入参考文献,可紧跟在引用的内容之后注释或标注在当页的下方。参考文献一般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同时有中文文献和外文文献时,为整齐起见,中文文献全部排在外文文献之前。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提供以下国外关于考研决策的文献:1.《考研决策:理论、方法和实践》,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5年,本书探讨了考研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考研决策的过程。2.《考研决策:概念、方法和应用》,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1年,本书探讨了考研决策的概念、方法和应用,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考研决策的过程。3.《考研决策:理论、方法和实践》,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6年,本书探讨了考研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考研决策的过程。4.《考研决策:概念、实践和应用》,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3年,本书探讨了考研决策的概念、实践和应用,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考研决策的过程。5.《考研决策:理论、实践和应用》,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4年,本书探讨了考研决策的理论、实践和应用,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考研决策的过程。6.《考研决策:方法、实践和应用》,作者:罗伯特·布莱克,出版于2017年

关于法人的论文的参考文献

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服务贸易论文有哪些参考文献可以参考的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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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

因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各刊不尽相同,投稿前作者应注意杂志稿约的有关规定,至少得先看看有关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如何标注的,以了解有关期刊的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免出错。许多作者投递的稿件书写格式包括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与杂志所要求的不同。

坦率地讲,编辑和审稿专家也是人,工作中多少也有感情因素。如果拿到手中的是一篇书写格式不合要求的文章,别的暂且不论,就书写格式不规范这一条,就足以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让编辑做出退稿的决定。

就算最后没有被退稿,此类稿件较书写格式规范的稿件被录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实作者犯的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让编辑很自然地联想到,该作者不太尊重期刊,还有期刊的编辑以及审稿专家。

因此,作者在投稿前一定要注意期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稍稍留意即可。

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关于无人机论文的参考文献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无人机应用技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无人机航测技术的应用分析

【摘 要】以生产项目为例,以无人机航测的技术流程为主线,介绍了无人机航测技术方面的应用分析。

【关键词】无人机、航测技术

【Abstract】Production project as an example, the unmanned aerial technology process, introduced the UAV aerial application analysis.

【Key woerds】UAV、aerial surveying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V27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无人机航测遥感技术是继卫星遥感、飞机遥感之后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航空遥感技术,在应急测绘保障、国土资源监测、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它是一种机动灵活、可以实现快速响应的一种航测技术。但也存在影像重叠度不规则、像幅小、影像倾角大、旋偏角大,影像有明显畸变等问题,这些情况都对现有无人机航测技术提出了挑战。

本文从生产案例出发,以无人机航测技术为主线,对生产过程中无人机航测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 生产实践

1.1主要技术依据

《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2-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3005-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外业规范》(CH/Z 3004-2010) ... ...

1.2 数据源及预处理

1.2.1 数据源

本测区选用无人机航空摄影获取的真彩色影像,航摄面积为10平方公里。航摄仪采用Canon EOS 5DMarkⅡ,焦距为:35mm,相幅大小为:5616×3744,像元分辨率为6.41um。影像地面分辨率为0.2米。

1.2.2遥感影像预处理

无人机航空摄影采用的相机为非量测型相机,因此,在进行空中三角测量恢复影像空中姿态时,需要对相机进行像片畸变差改正。(相机畸变改正在四维公司检校完成)

1.3 无人机航测总体作业流程

1.4无人机航空摄影

本次无人机航摄分两个架次进行,由GPS领航数据计算相对飞行高度。飞行质量和影像良好,影像清晰度高、色彩均匀、饱和度良好,能够表达真实的地物信息,可以满足1:2000成图要求。

像片航向重叠度为75%,旁向重叠一般为35%-45%,旋偏角一般控制在12度以下。

1.5 像片控制测量

1.5.1 像控点精度要求

像控点对最近基础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0.2米,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2米。

1.5.2 像控点布点方案

项目布点方案确定为双模型布点,全部布设为平高点。

1.5.3 像控点测量

在像控测量之前,首先对测区内收集到的已知控制点进行联测,检核控制点情况;为满足后续像控测量,联测已知点的同时加密了2个控制点。联测采用GPS静态相对定位方式施测,采用边连式的布网形式。全网共联测已有已知点4个,新设控制点2个,观测时具体技术参数依据规范,像控点采用GPS实时动态定位(RTK)的方法进行测量,满足要求。

1.6 空中三角测量

本项目采用Virtuozo工作站进行空三加密,根据航飞及影像分布情况,将空三区域分为两个加密区域网采用自动与手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空三加密,即采用自动匹配进行像点量测,剔除粗差。人工调整直至连接点符合规范要求,检查点平面中误差为0.3米,高程中误差为0.17米,最终加密成果符合1:2000数据采集要求。

1.7 数据采集

在空三完成后,利用空三成果进行单模型定向时我们发现有模型无法定向的情况,第一架次无法建立的模型有29个,占总模型数的4%。第二架次有67个无法建立的模型占总模型数的9%。主要原因为无人机航摄姿态不稳定导致的飞行倾角、旋偏角过大,航线弯曲、像片比例不一致等现象都是导致单模型定向精度差的原因。考虑到1:2000地形图精度要求,我们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在测图定向超限点的周围进行野外实测用来检核分析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修正。

1.8 项目精度报告

根据1:2000精度要求对测绘产品检进行了精度的统计,统计了3幅地形图,其中高程精度中误差最大为0.36米,最小为0.27米,从统计的结果看,粗差率比较高,有的达到了5%,平面精度中误差为0.75米。

2 结 论

(1)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应用于地形图的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区域网整体加密精度评定良好,但单模型定向精度存在超限情况,在测图过程中表现为测图定向点和立体模型套合差大、接边误差大等,可以通过外业实测进行补充测量、验证。

(2)利用无人机航测进行航空摄影测量时,应采用试验区的作业方法,即在确定布点方案前选取一定面积的试验区进行布点方案试验,分析精度指标后确定作业方案。

(3)目前,无人机航测技术主要应用于载人飞机航测技术的补充方面,如多块小面积、危险场所、远离机场或没有可供其起降场地的区域,在载人机不便或无法完成的情况下,由无人机来完成。

参考文献:

[1] 范承啸,韩俊,熊志军,赵毅。 无人机遥感技术现状与应用[J] 测绘科学 2009,34(5):214-215;

[2] 崔红霞,李杰,林宗坚,储美华。非量测数码相机的畸变差检测研究[J] 测绘科学2005,30(1):105-107;

[3] 连镇华。无人机航摄相片倾角对立体高程扭曲的影响分析[J] 地理空间信息2010,8(1):20-22;

作者简介:徐锦前(1982-),男,辽宁铁岭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摄影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建库等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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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面案例为例:陆兴华. 姿态融合滤波的无人机抗干扰控制算法[J]. 传感器与微系统, 2016, 35(7):116-119.表明该篇《姿态融合滤波的无人机抗干扰控制算法》论文发表在《传感器与微系统》的2016年第35卷,第7期的第116-119页。同样的,你所问的2002,37(2):107-114表示的是该论文在对应期刊的2002年第37卷第2期的第107至114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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