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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学高起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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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学高起专毕业论文

狗狗健康的六个警报小狗不会说话,不会写字,没办法像我们一样,倾诉病痛和烦恼。目前我国的宠物市场还很落后,环境脏乱、嘈杂,很多狗贩子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有的为了使小狗保持所谓的活泼,不给它吃东西;有的为了把普通小狗伪造成名贵品种,染色、剃毛……用来繁殖的种狗往往没有免疫,健康状况极差。绝大多数幼犬进入家庭之前,在如此恶劣的环境里遭到传染病的威胁和人为的虐待。它的生命安全都靠新家长仔细观察和体贴照顾。天真活泼、无忧无虑是小动物的天性,能吃、贪玩不等于它没有病。加上很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当您发现小狗出现很明显的症状时,病情往往已经非常严重了。因此,一旦发现小狗不对劲,就应该立即就医,并在它健康时注射疫苗,保证它一生的安全。为了给治疗争取时间和机会,请您留意以下六个症状:A 警报一:是精神不振,身体软弱无力,动作迟钝,尾部微微震动甚至不动、下垂;愁容满面,没有朝气。A 警报二:是鼻部干燥,流鼻水。这是发烧的症状。不过,狗狗睡觉时鼻子是会发干的,这是正常现象,不必担心。A 警报三:是排便不正常,有下痢、便秘现象,粪便有时稀得像水,有时又坚硬如石块。健康的小狗,每日排便两次左右,大便颜色因食物而异,通常为黑色或黄褐色,而且应该软硬适中。A 警报四:是食欲不振或食欲迅速降低。如果小狗吃了脏东西或不能消化的异物,胃部功能会反常,出现不肯吃饭或呕吐现象。A 警报五:是眼睛怕光、有眼屎,甚至结膜充血。A 警报六:是体温升高。健康的小狗体温约为38.5℃,幼犬体温稍高。一般说来,犬只早晨的体温低,中午至傍晚的体温高,约差0.5℃。把我们用的体温表夹在小狗的大腿根5分钟,体温高于39℃就是反常。另外若有咳嗽、小便困难、耳部瘙痒、乱吃异物,把屁股在地面磨擦等反常现象,也是疾病的反映,万万不可忽视、拖延。健康的狗狗才是快乐的宠物健康的狗狗才是快乐的宠物,而快乐的狗狗才是忠诚而可爱的伴侣。本文所提供的使用指南涉及保持狗狗健康而需要了解的基本知识。文章强调的是预防,而不是解释具体治疗措施。驱除寄生虫寄生虫会影响狗狗的健康。虽然不会有明显的症状,但是定期给宠物驱除寄生虫会使它们生活得更好。蛔虫的特征蛔虫体长约5-15厘米,呈浅白色或米色,形状似弹簧。蛔虫可能引起幼小动物呕吐和腹泻,但对成年宠物很少产生显著症状。绦虫的特征狗体内的绦虫通常由跳蚤传染。最常见的绦虫长约7毫米,呈白色或乳白色,可在宠物的肛门或粪便中发现。防治特征成年动物可每隔3-6个月服用一次去蛔虫药,而幼小动物在断奶前后都应更经常地服用。如在宠物身上发现绦虫,在治疗前首先应清除跳蚤。驱除蛔虫和绦虫的药剂在兽医站、药店或宠物商店都可买到。应严格按照剂量说明服用,尤其应注意片剂的含量。有疑问时最好请教兽医或药剂师。犬的致命疾病下列疾病很难治疗,而且费用昂贵,可导致死亡。接种疫苗事宜需请教兽医。瘟热病、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细小病毒(可引起急性疾病及腹泻)、哮喘和副流感病毒等。跳蚤—瘙痒的源泉跳蚤不仅使宠物皮肤瘙痒,而且还传染疾病。跳蚤的盯咬也会使人爪挠不停。孳生跳蚤的部位在你梳理宠物皮毛时注意背部是否有跳蚤或跳蚤屎。跳蚤为桃红色,它们不停地蠕动或跳跃。深黑色小颗粒不是跳蚤蛋,而是跳蚤粪。防止跳蚤引起的瘙痒可使用性能良好的喷剂、粉剂、灭蚤颈圈或新近推出的液体杀虫剂。这些药剂在各个兽医站、药店和宠物商店都出售,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经常清洗宠物的铺盖。在宠物的睡铺、座椅及其周围地毯和护板上洒药剂,也不要忘记在吸尘器的尘土收集袋内洒药剂。这些措施可使宠物和家人免受跳蚤之苦。阉割你如不想让宠物生儿育女,应给以阉割。一次简单的手术就可免除宠物的性骚动。如果不对狗狗进行这种手术,就是不存在生育的危险也会出现一系列麻烦。发情的母犬会产生分泌液,如不予配对就会心情忧郁。阉割的费用不多。手术安全,不同年龄的宠物都可做。手术后的宠物不会发现任何变化。阉割不会改变狗狗的心情。关于犬疫苗,很多狗主人还有一些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我家小狗很少出门,或根本不出门,不会被传染。其实,很多病毒是小狗出生时从母体带来的,一旦抵抗力降低就会爆发,所以即使不出门的小狗也可能生病。还有人认为,从前养狗,哪儿有什么疫苗、狗粮,不也照样养得好好的?其实,随着狗数量的剧烈上升,传染病也在迅速发展。不是如今的狗娇贵了,而是狗们所处的大环境变得复杂和危险了。刚从狗贩子手里买来的小狗,抵抗力弱、环境恶劣、护理不当,身体基础很差。到家后,应先到可靠的动物医院注射血清,增强抵抗力。血清的有效时间只有7天,这7天里不要让它出门、不要洗澡、狗和主人都不要接触其他的狗。利用这段时间,观察它的食欲、大小便和体温、精神状态、鼻头是否湿润等,把体温表夹在大腿内侧无毛处5分钟,39度以上即是发烧。出现发烧、流鼻涕、咳嗽、拉稀等症状的小狗应立即就医,决不能拖延耽搁。如果您的小狗没有任何异常,活泼健康,那么恭喜您,在它满50天的时候,您可以带它去医院注射第一针进口犬六联疫苗。这种疫苗可预防六种犬的急性传染病,包括:犬瘟热病、犬细小病毒病、犬钩端螺旋体病、传染性肝炎、传染性支气管炎和副流感病。第一年要注射三次,每次间隔21天,以后每年注射1次,进口的犬六联苗质量好,保护率高。在您的小狗满三个月时,应该为它注射狂犬病疫苗,每年1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是养犬者的义务,也是养犬法规的规定条例内容,必须执行接种。犬病毒不是一般的消毒用品能杀死的,犬细小病毒尤其顽固。如果您的家里曾有患传染病的小狗,无论家里怎么消毒,半年内都不该再养没有经过免疫的幼犬。请不要急于用另一只没有打过全部疫苗的小狗来弥补自己感情上的损失,这种自私的感情会害了它。在您下一年带它注射疫苗时,应比上一年提前约一个月左右,避免在上一针疫苗即将失效时,发生意外。注射疫苗时,为了避免遭到不良医院的坑害,请您监督以下几点:1.注射前应给小狗量体温,在非常健康的状态下才能注射疫苗;2.检查疫苗是否过期、是否进口、护士是否将全部药液注射了;3.医院应提供免疫记录本,并提示您下次注射的时间。4.北京地区每一针的价格约60元。总之,按时注射质量可靠的疫苗,是小狗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每一个狗主人起码的责任。

建议:张国老回答这个问题,据说他对驴很有研究:)

动物医学的论文不难的,主要是有数据支撑。当时也是不会,弄了好久都没过,还是学姐给的雅文网,写的《安徽省猪病流行病学调查》,很快就搞定了美国实验动物医学发展简史——对中国实验动物医学发展的思考动物医学类期刊高被引论文分析及其对编辑选题组稿的启示我国高等教育动物医学专业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应对策略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探讨动物科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部属农业高校的调查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动物医学本科专业高素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校企合作促进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就业改革实践教学、大力培养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动物医学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从市场需求谈高校动物医学人才的培养麻醉性镇痛药研究进展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动物医学专业实验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动物医学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以山东农业大学为例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验课程的改革与实践

你学兽医是为了给动物治病的,庸医只能害了动物又害人,坚决BS你这种行为。

动物医学专业高升专毕业论文

兽医专业是指从事防治动物疾病的行业或人。其主要研究内容是家畜家禽疾病的诊疗、防治、检疫及畜产品卫生检验等。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兽医毕业论文题目,供广大学子参考!1、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PCR检测方式的建立和应用2、草分枝杆菌及其在兽医领域的应用研究进展3、H9亚型禽流感病毒变异的研究进展4、东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设计效果分析5、大连地区麻鸡呼吸道病多病原检测分析6、高职畜禽环境卫生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7、鸡霉菌毒素中毒与新城疫混合感染的诊治8、羊小反刍兽疫及其综合防治9、水貂源乳杆菌及双歧杆菌的分离鉴定10、关于当前新疆肉羊养殖业发展中兽医工作的几点建议11、鸡毒霉形体检测方法的研究概况12、巴里坤县羊肝片吸虫病感染情况调查13、农区肉羊集约化养殖防疫体系的建立14、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注意事项15、且末县肉羊饲养场疫病防疫要求16、兔瘟的诊断与防控措施17、浅谈兽药职业技能鉴定现状及对策18、奶牛围产期常见疾病的临床诊断与防治19、兽医实验室如何进行仪器设备的管理20、浅谈奶牛乳滞及其防治21、家禽养殖中疾病预防的综合措施22、云南家兔皮肤真菌病的流行原因及控制结果调查23、孔雀奇异变形杆菌的分离鉴定及遗传进化分析24、不同禽源里氏杆菌分离鉴定及同源性比较25、盘县羊布氏杆菌病血清学调查及防控措施26、瓮安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调查27、黔东南州狂犬病防控知识调查28、种养间循环模式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29、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30、新疆乌鲁木齐周边地区牛结核病的监测结果与分析31、动物治疗合理用药注意事项分析32、浅析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3、动物检疫常见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34、平武县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35、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现状及对策36、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思考37、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8、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和措施39、动物疫病防治现状及解决措施分析40、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41、兽用抗生素的应用及监管对策42、乡镇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之弊端43、在基层工作中提高兽药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办法的建议44、兽医临床对抗生素的规范使用45、畜禽疾病诊治中的常见误区及控制建议46、基层兽医在畜禽疾病防治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47、畜牧养殖动物疾病控防技术措施研究48、中兽医对母猪产后疾病的治疗分析49、中西兽医结合对牛瘤胃臌气的治疗效果分析50、畜牧养殖中动物常见疾病的发生与防治51、新疆南疆牛乳头状瘤病毒鉴定与基因分型52、牛结核分枝杆菌株快速培养方法的对比53、浅谈动物疫病监测及我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54、农村养猪场综合防疫体系的建设及完善建议略述55、关于开展动物疾病防控工作的研究56、动物疾病防治工作反思57、兽医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58、麻疹病毒属病毒反向遗传研究概况59、云木香根提取物在控制鸡粪臭味的应用研究

动物医学的论文

动物医学,也可译为兽医学,但是与兽医比较应用更广泛一些。下面请看我带来的动物医学论文

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我国新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推进渔医职业化发展、行业化管理的基本方向,也是加强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1]。2013年4月,为了推行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适应国家加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我国首个水生动物医学本科专业被教育部批准设置于上海海洋大学,国内其他水产高等院校内部也开始尝试该专业的建设。作为一门新本科专业,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科学设计专业教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教学理念,让水生动物医学专业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专业教学,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提高学生技术水平与就业能力,无疑是摆在当前水产高等院校面前的一大难题。鉴此,该文在分析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特点的基础上,从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技能培养、教学效果评价等方面阐述了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创新措施,以期促进我国水生动物医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1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特点

传统的水产类专业教学理念认为,水产类专业教学必须十分强调对学生基本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培养[2]。因此,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在这种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下,在开展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基础上,以规范的实践操作技术的培养与训练为重点,通过基础型的验证性试验使学生具有较扎实的水生动物医学相关技术,尤其是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是一个开放的教学体系,具有环境依赖性,受季节、气候、地域等环境因子的影响,实践教学场所包括实验室、学校实习基地、水产企事业单位、水产研究所等,与理论教学系统、生产实践系统、科研实践系统、社会实践系统都有着广泛、直接、紧密地关联。目前,水生动物医学教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更加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注重学生操作技能的培养;

(3)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4)实验教学具有规范性、程序性与环境依赖性。

2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创新措施

水生动物医学作为一门新增的本科专业,在教学与人才队伍培养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长期以来,实践教学环节不仅未引起水产高等院校的足够重视,教学内容陈旧,无法反映生产新技术和科研新成果,教学体系不合理,实践教学基地零散,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不足;实践教学师资多以纯理论型师资为主,缺乏实践锻炼。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而学生就业能力亟需提高,尤其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如何进行有效的专业教学,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提高学生技术水平与就业能力,是水产高等院校办好该专业必须面和和亟需研究的问题。

(1)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以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为准绳

2011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并将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和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使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有了制度保障。因此,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内容应参考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开设课程与教学内容。本着“厚基础、重专业、高素质、强实践”的原则,根据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所涉及的`内容确定课程,并对水生动物医学专业课程建设及其合理性不断进行科学详细的审定,尽量使所开设课程与国家规定的渔业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保持一致性。此外,还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客观实际要求和水生动物医学专业特色,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的比例,在不增加课程理论学时的基础上,将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考点纳入课程学习标准,融入到课程教学中。

(2)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借鉴相关学科先进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革既是教学改革的重点,也是教学改革的难点。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刚刚增设,缺乏专业教学方法与经验,因而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借鉴水产养殖、动物医学等相关专业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实施案例教学与PBL教学方法相结合,采用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量选用自编讲义,将相关科研成果、临床实践经验引入到课程教学中,使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更好的结合,同时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以文字、影像、声音及视频等多种方式展现教学内容,以各种病例通过多媒体再现,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亲身感受的体验,使学生通过视觉和听觉获得知识,加深学生记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积极思考,强调以问题为基础,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更好地教学效果。

(3)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加强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

水生动物医学专业的增设是以加大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推行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培养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为目标的,其本身具有实验性和应用型非常强的特点。因此,专业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在保证提高教学能力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教师到基层单位(企业、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研究所等)中去,规范渔业执业兽医行为,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指导并与学生一起参加基层生产活动,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和临床经验,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此外,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进基层,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会议,开阔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4)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水生动物医学是一门实验性和应用型很强的学科[3]。运用理论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是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重点。因此,教学中不仅强调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还要在理论教学中注重病例的运用,开展现场方式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加强校企、校地合作,尤其与水产发达地区或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适当延长实践教学时间,避免流于形式,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和学校实习基地参与临床疾病的诊断实习至少要一年以上,并建立课余实践教学体系,成立以生产实践为目的的实验研究型课题小组,充分利用暑假参与渔业执业兽医行业相关的各类活动,不定期开展水生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科技服务,定期开展科技竞赛和专业技能大赛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实践能力。

(5)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要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作为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理论考核上,按照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结合教学大纲,更新理论考试内容,变换考试题型,增加临床实践考试题目和病例分析题目,尽量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增强学生分析临床问题与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遵循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大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比例,技能操作成绩至少占40%总成绩。这样的考核方式既能进一步加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把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实际中寻找问题,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为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 结语

我国水生动物医学研究水平低,起步晚,再加上水产养殖业具有多年的文化积淀,存在着养殖格局、生产方式、经济水平等障碍,无形制约着我国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的发展。然而,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专业的成功经验,不断跟踪国内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实践技能培养方式、教学效果评价方法,水生动物医学专业教学与人才培养体系必将逐渐建立与熟化。我们相信,我国水生动物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必将逐渐为国家培养一批专业的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切实提升我国水产养殖病害临床防控水平,拉近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高起专法学毕业论文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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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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