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 过错推定 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应该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指导,让相关业主承担起自身责任,加强小区的管理。他认为,应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意志,并引进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应诉主体代表业主出庭应诉,这样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减轻讼累,案件执行起来也会比较容易。” 二、怎样举证 1、这类案件符合 举证责任 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 特殊侵权 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 侵权行为 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 证据 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 诉讼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法院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 申诉 及信访!重庆烟灰缸案件 一审 后,大多数被告均 委托律师 提起上诉,即使 二审 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 济南 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信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在我国相关的高空坠物对相关人民的伤害时,根据相关的高空坠物的建筑物的负责人和所有人进行相应的追责,赔偿这类人员的相关损失。积极的保护我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
高空抛物视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程度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分析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高空抛物指从高处抛掷物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该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视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程度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其相应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么简单都写不出来 我看你辞职算了
高空坠物近似认为是自由落体运动 初速度为0 末速度为gt 这个速度是十分大的 哪怕是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很大速度 砸中人后果严重 求采纳
加强监管 防患于未然分析近年来见诸报端的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故,大多数原本可以避免。掉落墙皮、砖瓦、玻璃窗、空调架、防盗网,这些常见的高空坠物“元凶”,是否表明建筑质量存在问题,或者物业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维修或按规定更换?如今城市高楼林立,密集度仍在攀升,楼间距日益缩短,这种情况下,高空坠物的危害性更加不可估量。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建筑设计交付审查时,把预防高空坠物作为一个审核条目,从建筑设计是否科学、用材是否扎实、是否有坠落物缓冲等方面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等更“基础”的环节进行把关,尽可能地减少高空坠物及其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在建筑投入使用后,也要加强物业部门职责,倒逼物业管理者多进行针对性巡查,及时排除各种高空坠物隐患。乃至改善相关制度设计,强化监控设施的配置,对高空坠物施以更有力的震慑与监控。安装高楼坠物专用摄像头 便于事后取证当然,高楼坠物难以完全杜绝,在每栋楼下合适位置安装专门用于监控高空坠物的摄像头,用于事后取证也十分必要。不过,居民住宅小区楼由于位置、楼层、朝向、间距等关系,对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以及综合布控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考虑摄像机的立杆位置,同时要求摄像机必须有较大的水平视角以及变焦功能,以协同达到更好的监视范围。此外,需要将小区最易发生高空抛空的公共道路区域,纳入高空抛物监控系统方案中,形成高空抛物整个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证据链。结语:事无巨细,安全第一,比起事后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事前防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要想尽可能减少“悬在上空的痛”,城市管理急需着力的事情还有很多,相关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强化治理高空坠物,尤其要抓好落实,不能“悬而不决”。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为伤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杀人罪:为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是,可以当观点
我们应该拒绝高空抛物这个作文题是议论文的题目,题目要求阐述我们应该拒绝高空抛物这一观点。议论文里的观点就是议论文的论点,题目表示的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应当围绕中心论点阐述高空抛物的危害,每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遵守社会公德,敬畏他人生命,杜绝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可以摆事实,讲道理,阐明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如何防范的措施。
有关法律作文集合十篇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作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律作文10篇,欢迎大家分享。
说起法律,大家都不陌生。那我们身边有没有用法律来维权的故事。可以坚定的说有,而且还有很多。
去年春节前几天,妈妈和爸爸从银行里取出他们一年辛辛苦苦赚到的钱,他们想去商场买两部手机,我们一到商场,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东西卖,真是琳琅满目。爸爸和妈妈走到卖手机的柜台前,买了两部手机,然后买了三件羽绒服和一些年货。
过春节啦!在亲戚家拜年的时候,爸爸和妈妈拿出他们的手机炫耀起来。
爸爸拿起手机准备去打电话,但发现手机的玻璃,不知怎么有了一条裂缝,裂缝很小,不细心根本发现不了。爸爸拿起手机,准备去找商家要求调换一个的时候,那里的服务员却不肯给爸爸换,说是爸爸自己弄的。爸爸拿发票,上面明明写着一周包换的字样,但服务员还是不答应调换,爸爸拿她没办法只好回家。
回家后,爸爸长吁短叹。我想到平时上电脑课在网上看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劝爸爸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爸爸说:“我明天再去看看能不能换。”
第二天,爸爸找到商场经理,说明了情况,并说:“你们如果不给我换,我就去消费者协会投诉你们。”没想到,就说了这么一句话,他们真的给我爸爸换了手机,还向爸爸赔礼道歉。
回来后,爸爸逢人就夸我,看,学会懂法,还真有用处。
我的家乡在贵州省习水县河坝的一个小山村,在我们村里有这样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在饱受儿媳妇的折磨后利用法律过上了属于她自己的生活。
这家人和我们一样也姓穆,这位老奶奶,曾经有个女儿,不幸的是在女儿6岁的时候走丢了,一个儿子已成家,还有个懂事的孙子叫小华。老奶奶本想儿子结婚后她就可以过上让人羡慕的生活,但没想到遇上了一对不孝顺的夫妻。
一次,我去她家玩,无意中小华跟我说她妈妈是怎样对她奶奶的。小华说:“我妈妈每天都让奶奶干重活,有时奶奶动作慢慢了还被妈妈拳打脚踢。奶奶每天还要跟我们洗碗,有一次,她不小心打碎一个碗,妈妈知道了,又骂她,还吐口水在奶奶的脸上。”
“那你爸爸呢?”我真不懂,她妈没孝道,难道她爸爸也这样吗?
小华告诉我,她爸爸根本就不敢说,什么事都由着她妈妈。听他这样说,我真为老奶奶担心,也为她不平。
过了几天,我悄悄地来到小华家,我很想看看老奶奶怎么样了,正巧我从窗户看见她正在吃饭,我便小心翼翼的叫老奶奶给我开门,没想到老奶奶的门被锁住了,这家人真是太离谱了!我不禁想到。
于是,我翻窗跳了进去。
天哪,老奶奶吃的都是些什么呀!全都是些剩的饭菜,而且发出一种怪味。屋子里什么也没有,不对,这间屋子?以前好像是关羊子的呀!太不可理喻了!
我问老奶奶,怎么会这样子,她是怎样过的。这时老奶奶眼泪不住地流了下来,却不住的说她孙子好,说每次被她儿媳妇打时,都是她孙子出面拦着,要不是,早就没了她了。“我真的受不了这种折磨!”老奶奶不停地揩眼泪,说道。我能体会到她心里有多难受。
几个月过后,我再次去小华家,眼前的一幕让我大吃一惊:老奶奶穿得很干净的坐在饭桌旁,她的儿媳妇给她夹菜,给她倒茶,还不停地叫她慢点吃。难道是我看错了?吃完饭后,老奶奶悄悄的告诉我:“是小华带我去将儿媳妇告了,她妈妈害怕了就把我接来一起住,这还得感谢我的乖孙子啊!没想到这招还特别管用。”老奶奶微笑着说。
突然,我的心怦然一震,对啊,我们也应该像老奶奶那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律,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国富民强的治国方法。
古人云:“国,无法则乱;民,无法则贫。”是深入到了农村,我们不仅仅能感觉到法制社会的安定,更能体会到法对民众的保护。
如今,你可以看到,农民和商家对驳法院,讨取公道;如今,你可以看到,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懂法、守法、用法。法,时刻在他们的心中。
然而,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条件改善的今天,在社会的“角落”里,仍躲藏着一批批社会的“垃圾”,他们总是常常玷污着我们的文明社会,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扰乱社会安定。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在法律的“缝隙”中,仍还寄生着一群群社会的“蛀虫”,他们贪赃枉法,祸国殃民,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
翻开报纸,你会读到一桩桩骇人听闻的案件告破;打开电视,你会看到一起起悬而未解的“谜底”。当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等一大批震动的案件被法律侦破,犯罪分子伏法归案时,你无不觉得为之振奋,大快人心……
然而,在普法几十年的今天,试问这些人,他们懂法吗?不。那些行贿的受贿的人不懂法吗?不。一时冲动的中学生金博为芝麻般的小事而走上了犯罪之路,参与立法的行政高官抵御不了金钱的潮流,沦为阶下囚。难道他们真的不懂法吗?不!他们不仅懂法而且知法,但是他们轻视法的威严,无视法的存在,玩弄法于鼓掌之间,致使受到法律的制裁,跌入罪恶的深渊,葬送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他们这些人来说,法,不在他们心中。普法几十年间,我国法律逐渐完善,渗透到了各个领域,涉及到各行各业。它犹如一张无形的巨网,时时刻刻都在狩猎着我们的违法行为,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我们的一切权利。如果你弃之而不顾,违犯了她,那么你将会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你懂法,知法、守法,合理用法,那么她将是你的保护伞,让你一生平安。
法,不仅要普照我们的生活,更要璀璨于我们心中。从古至今,有多少清正廉洁的形象印刻在历史的长河中;为公于民,铁面无私的包拯忍痛斩亲侄,在他的心中是律法……之所以他们能受到人们的尊敬,正是因为他们懂得用法、维法、深知法的无私,明白法的公正,领悟法的真谛。
哲理学家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振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
是啊!让法在我心中,在你心中,在大家的心中。
“法律”这两个字,大家应该并不陌生。但是,所谓“法律”,是庄重的、威严的,是不可侵犯的。而在全世界60多亿人之中,又有多少人真的是遵纪守法的呢?
我想,如果真的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法规,还会有车祸吗?还会有偷窃吗?有些人会说:“我遵守了!”违法的呢?跟老鼠似的躲在角落里不敢说话?!
大家不要以为,未成年人违法就没什么大碍,其实,未成年人犯法的话,危害更严重!身心伤害更大!
不信你看,就是自家附近,还是会有车祸发生——
我们盐城现在不少地方都在修路、施工,而过路的行人往往会忽视这里的危险。在大庆路与盐马路交界处的十字路口,工人叔叔们正在热火朝天地修着路,一台庞大的压路机正缓缓开来。这时,有个年龄十来岁的小姑娘走来,或许是好奇心的驱使,她走到了未压平的柏油马路上……悲惨的一幕发生了……压路机里的人因角度不够看不到前面的女孩,于是,压路机沉重地轧过了这弱小的生命……
也许这就是不守规则的后果吧!法律明确规定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各位要知道,就算有“好奇心能促使人战胜一切”这样的名言,好奇心也不能“战胜”法律!
还有,法律是无处不在的,一点点违法都不行——小错误会酿成大灾难——
那是几十年前的事了,在美国一家火箭燃料厂里,有一位工人正在津津有味地吸着烟。而厂门上十分清楚地标着“No smoking(禁止吸烟)”的标志,那工人却对此视而不见。吸完后,他把烟头随便一扔,走了。可谁都没想到的是,那烟头居然正好落在一个装着化学燃料物的铁桶里!很快,铁桶的燃烧引起了一连串的“多米诺效应”:一号燃料罐“轰”的一下爆炸了;二号燃料罐随即也“骨折”了;其余的燃料罐依次获得被粉身碎骨的资格。320度的超级高温以及由爆炸引起的强大的冲击波,让整座小镇成了一堆废墟……
一个小小的烟头,毁灭了一座小镇!如果那工人遵守纪律,他也不会死了,这厂也不会爆炸了,那小镇也不会毁于一旦了……
同学们,你们知道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了吧!一定要记住,只有法律在心里了,快乐就能一直伴我们行了。
我们要让快乐永远伴我们行!
法律,是一种规矩;法律,是一种制约。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遵守着它,时时刻刻都在执行着它。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的重要性吧!
法律是一种大型的规章制度,我们必须好好地遵守它:
1、在路上,我们有路规: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走;汽车必须在马路上走:自行车必须在自行车道上走。如果没了路规,不论什么交通工具和行人都走在一起的话,那么将会十分混乱,随时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很危险。所以,法律规定,如不严格按交通工具的种类分道行驶的话就要罚款。
2、在平时,我们即使很生气很生气,也不能乱打人伤人。如果我们仅仅这样就伤害他人,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片狼藉。因为平常生活中,类似生气这种事是很常有的,若每个人都因此而打架,那在我们身边将随时都有人受伤,甚至死亡。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严重斗殴事件就要拘留或坐牢。
3、在生活中,绝不能为了方便而“高空抛物”,因为这是十分危险的!假如在你把垃圾或什么东西丢下楼去的同时,正有一个人从下面走过的话,你的那件物品很可能会砸到“他”!所以,法律规定假如“他”被你丢的物品所伤了,那么,你轻则赔款补偿,重则罚款坐牢。
法律是我们看得到但却又摸不着的东西,它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如果我们好好遵守它,它将会保护我们;但如果我们违反了它,它又会毫不客气地严惩我们。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遵守它,让它造福于我们!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不仅仅约束着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且还时刻提醒着我们做人应有的道德底线。法律代表着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实现。所以,法律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公平的,公正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家长,老师,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去少管所参观,当一个男孩痛哭流涕,嘴里说着妈妈,我错了,带儿回家吧时,在座的我们被深深地触动到了,他们的悔恨,他们的无奈,他们的泪水告诉了我们法律的存在,法律的残酷。他们原本与我们拥有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现在只能在这高墙铁网中幻想自己的未来。
很多与我们同龄的人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走向深渊。世上没有后悔药,也不可能有后悔药。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那必定会天下大乱的.。所以,法律对于我们公民,国家,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每天都走在路上,上班下班,上学下学。交通事故的悲剧也越来越多的在我们身边上演。人生无常,所以每当我们过马路时,要记得看一下红绿灯,每当我们开车时,要记得系好安全带,每当我们走人行道时,要记得不要打闹,玩耍。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好好珍惜它,做我们自己本分的事情,做一个好学生,好公民。
查士丁尼曾经说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坏他人,给予每人他应得的部分。
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朝那个方向走去,不为别人,只为我们的明天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下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里根深滴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犯罪率呈上升趋,便是证明。这样的事例在我们身边是经常发生的:某市一个成绩本来很优秀的学生,受了一帮坏朋友的引诱,在街上玩了一个通宵:泡酒吧,喝酒,抽烟。从些就渐渐的消沉下去,不能自拔。后来经发展到结伙抢劫!最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有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货,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美好的日子呢?
小学生太多数时间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到时,不仅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人受到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灵的折磨,后悔也来不及了。相反,如果同学们都尊重别人,互相谦让,真诚待人,这样一定会树立起一个文明的集体,你也会因尊重别人而受到别人的尊重,怎么还会受到他人伤害呢?
这次法制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严于纪律,改掉不良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小学生。
提起法律这个词,或许大家会很自然的联想到法庭、监狱和犯罪,大家会认为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其实则不然,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在你我身边。法律有各种分类,比如:交通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我觉得,与我们联系最密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必须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这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从六岁那年,我就开始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的节目,但是我从没想到,自己能学以致用。那是三年前的一天,由于妈妈要早一点去单位,没有给我做早饭,她让我去卖些吃的。我走到社区超市,直奔买奶制品的货架。由于急上学,我忘记了看生产日期,拿起一袋牛奶,又走到卖饼干的货架,随手拿起了一包饼干,快步走到收银台结账。在路上,我一边走,一边吃早饭。喝完牛奶,吃了饼干后,我没找到垃圾桶,就把包装袋放在小塑料袋里,塞进了裤兜。到了学校后,我得肚子有些疼,还想吐。刚开始,我还能忍受,但是过了一会儿,像有什么东西在肚子里绞,疼得直不起了腰。老师发现后,连忙带我去了医院。医生问:“你有没有吃过期的食物?”我说:“早上我只喝了牛奶,吃了饼干,应该……”话还没说完,我就急匆匆地把裤兜里的食品袋掏了出来,发现牛奶已经过期2天了,饼干过期了半年。医生了解了情况,给我开了些药。
之后,我又去了社区超市,和超市的主管理论:“你们怎么能买过期食品呢?这样会危害健康的!”“你一个小毛孩子懂什么?赶快回家,别给我们捣乱!”我不依不饶:“前几天,我在这里买了牛奶和饼干,导致我肚子疼,去了医院。我不仅花了100多元医药费,还耽误了课,你们得赔偿!”“你胡说什么呢,赶快走!”我恼羞成怒,大声喊:“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若不在今天和我好好解决问题,我就要把你告上法庭!”“别拿法律吓唬我,再说,你要告我,有什么证据?”“我当然有证据了,销售小票不是证据?况且食品的包装袋我还留呢!还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像机关枪扫射一样,把几年中积累的消法知识一股脑地倒了出来。这显然出乎了主管的意料,他知道自己没有道理,直说:“赔你不就完了吗?”说他就拿出了200元钱,甩在了桌子上,说:“快回家吧!别找我麻烦了。”我往货架上扫了一眼,居然还有其他过期食品。我又生气了,指那些货品说:“你们怎么还不把这些过期的商品下架?还想让更多的人生病吗?”“行——”主管漫不经心地答。我见他爱搭不理,就决心把所有过期的商品买下来,去消费者协会告他。他见我来真格的,害怕了,赶忙吩咐店员检查商品,我帮他们一起把好几件过期的商品挑了出来。主管对我刮目相看,连连称赞:“没想到这么小的孩子也懂得法律了。”
法律并不深奥,它无处不在。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不仅能遵守法律,还能运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法,是我们每个中国人都必须认识的一个知识点。在我们的心里,有两盏灯,一盏是道德的灯,另一盏就是法律的灯了。在这个信息化时代,法律也显得特别重要。
针对未成年人,国家政府早早地创立了《未成年保护法》。所以我们要知法,学法,遵法,用法。根据自身需求,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法种,保护自己。可是,该怎么学会知法,学法,遵法,用法呢?
我们都是祖国未来的花朵,都拥有花季般美好的青春。可是,刚刚步入青春旅程的我们,什么都不懂,不知道法律是什么东西,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时,我们就必须知法。譬如,我们可以向自己的爸爸妈妈问一问,通过爸爸妈妈来了解《未成年保护法》;或者主动到网上浏览和查找,寻找有关的资料,补充自身对法律的了解。除了这些之外,还可以通过其它正当方式查找或了解。
学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学法,主要是让你牢记于心,在任何场合都能清楚自己或别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可日久天长,就不管用了。所以,我建议可以每年出版几册关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书目。或制作出关于法律的光盘来,并发到学生手中。还要让各班老师每个星期上1到2节的关于法律的课。希望这些意见能够对未成年人有所帮助。
遵法,是继学法之后另一个重要环节。即使你会学法,不会遵法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因为你并没有遵守它。之所以要学法,就是因为你要学会遵法。
用法是最重要的,一在校学生,被学校“老大”欺负。一气之下,将一名同学误杀在教室里,使自己的美好前程飞灰湮灭。同学们,你好好想一想,假如他知法用法,就可以严惩坏蛋,也不会使自己的大好前程丢失。你看,这一切都应该吗?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一切都是因为这位同学不守法,知法犯错而造成的。所以,不仅知法,学法,遵法很重要,同样,遵法也是十分重要的。
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朋友们你们是否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你意识它的重要性吧!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他,你才能理解老师们“苦口婆心”的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教育来浇灌,自觉来支持,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21世纪的栋梁之材。
作为小学生,应该从小就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可能有人会说,我没有遇到什么需要法律的事情,为什么要学法律呢?其实法律不一定是在大事情中才会用到,在生活中其实也能用到法律。
第一,在购物时买到了不合格的产品,而卖家不肯退钱,这时你就可以用法律来反驳他(她)了。首先,要语气委婉,如:“老板,法律上有规定,不能不顾客人的利益,要对自己卖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负责,并及时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方法。有些老板可能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你道歉并进行赔偿。但有些老板不愿意赔偿,这时你就需要用法律来维护你的权益了。
第二,邻居之间有了一些矛盾,如:邻居从楼上倒水下来,虽然可能没有伤害到你,但极有可能对别人造成不便。这种时候,你可以用日常行为规范来告诉他(她),还是那句话,语气要婉转。如:“朋友,是不是天气太干燥了,想人工下点雨,给别人降降温啊!”。接下来就要等着他(她)的回答了,如果邻居态度比较恶劣的话,你就可以说,“朋友,这就是你不对了,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要顾及别人,假如淋到别人怎么办呢?”。你的这种回答,会让他(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用法律维护好自己和别人的利益,这是生活中的一门学问。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限制,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花园是居民休息和散步的地方。如果有人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后果不堪设想。有资料显示,从4楼扔出一个30克的鸡蛋,会让人浮肿;从8楼扔出去会让人头皮受损;你可以从18楼的高度砸碎一个行人的头骨;从25楼扔可以瞬间致人死亡。高空抛物行为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城市中的不文明行为,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其管理和整治关系到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然而,仅仅依靠传统的思想道德宣传仍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居民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更倾向于投掷物体。针对很多高空不文明抛物行为,需要停车并做好有效记录,因此需要搭建一套全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安全监控摄像头,可以有效监督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可以事后取证,抛物线事件发生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高、低层建筑的环境,可以选择不同焦距的摄像头,在满足对建筑距离和建筑宽度的监控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合适的仰角来满足高、低层的监控。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浅论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问题,就是想表达说杜绝网络暴力,给全国网民一个健康的网络世纪的意思,如果这个选题的意义就是你论文总结部分了!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
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参考文献是论文后面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很多同学对参考文献的写法有很多疑惑,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格式为作品的“出版年份”或期刊的“年、卷(期)”+“:页码(或页数范围),”对于多个引用文件,每一引用文件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些出版物也将表示引用文件位置的信息作为页码)应分别列在每个引用文件的序号中,放在方括号后(仅列出编号,前面和后面的单词和字符,如“p”或“page”没有添加)和标记。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如下:
1、所列参考文献应为便于读者考证的官方出版物。
2、所列参考文献应当标明编号、书名、作者和出版信息。
扩展资料:
论文格式的.注意事项:
1、打印要求
所有毕业论文均采用A4纸打印,上下边距2.5cm,左边距3cm,右边距2.5cm。行距为行距的倍数(设定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为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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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字号
第一级序、题为小三黑体;第二级序、题为小四黑体;第三级及以下序、题为小四宋体,正文与第二级相同。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每页为页眉,以宋体为中心,宋体5号,印有“XX大学X X X理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应按阿拉伯数字(小字体五字)在页脚内连续排列,中间书写。
参考文献是根据GB/TB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辑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编著录规则”。参考文献的书写样式不可随意更改,要按照标准仔细地进行排版。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
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参考文献的书写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参考文献的全角和半角问题。其实很简单,英文标点+半角;中文标点+全角。可以自己试一下全角和半角的差别在哪,其实就是字符问题,全角字符占两个字节,半角是占一个。另外我们要了解一下关于参考文献都有哪些类型。一共是分为16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其中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我们可以具体的学习一下参考文献格式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序号]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序号] 报告作者.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序号]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相信这些大家都很清楚怎么用,参考文献的书写也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其中有几个小点也许一直被同学所忽略,我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第一,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第二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第三,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第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第五,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国家标准GB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序号]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扩展资料1、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2、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3、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5、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