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

法官助理写论文可以选择投稿到相关学术期刊或会议,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的权威期刊或会议,然后阅读其官网上的投稿指南,并遵守其投稿要求和格式。在投稿前,建议先进行论文润色和修改,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格式清晰、规范。在提交论文时,还需要填写作者信息、摘要、关键词等相关信息。投稿后需要等待期刊或会议的审稿和反馈,如果文章被接受,还需要进行最终修订和格式修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我都可以尽力为您解答,请您提出您的问题,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回答。

法律分析:法官助理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

法律依据:《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研究论文

大专院校专业设置名称更改,法学专业不再允许成为专科院校设置,而司法助理就是这项规定的产物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核心能力:法律应用技能。 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辩论、法律文书、判例解析、证据实务、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制作、司法实践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 就业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岗位。职业定义 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法律应用。职业概况 报考司法助理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司法助理。其核心课程,包括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判例解析、证据实务、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制作等。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就业领域,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岗位。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初级司法助理、中级司法助理、高级司法助理。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初级司法助理: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中级司法助理: 1、已通过初级司法助理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司法助理: 1、已通过中级司法助理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初入法院的助理法官被分配到非审判部门,经常面临这样的困惑:在没有足够办案经验的情况下,如何快速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如何准备未来的岗位考试?如果自己规划职业生涯?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邀请了两位曾在非审判一线部门工作并成功补位的法官,从不同角度与我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经验。相信这些智库伙伴的智慧,可以为忧心忡忡的你提供一些启发。

合伙人:贾璐

(保山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先后在保山法院政治部、审判监督庭任职)

1.保持危机感。

我先说实话:无论“非审判一线”岗位有多重要,在审判能力的行使上,肯定落后于参与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他们一个月接触的病例数,大概等于你半年甚至一年的量。长此以往,熟能生巧,量变自然转化为质变。

没有案件数量的加持,如何促进自身能力的质变?

我觉得保持危机感才是出路。当然,危机感不是让你自怜、躺枪或者要求换岗,而是成为你加倍吸收司法知识和经验的强大动力:保持危机感就是珍惜手中为数不多的案件。

01

仔细思考庭审的每一个环节。

庭审中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都要充分考虑。你为什么这么做?依据在哪里?会发生什么?审判一线的小伙伴,可能口口相传,但你得多想一点,多看一点,才能赶上。

02

争取独立撰写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不管承包人有没有把这个任务委托给你,你都要试着写出来,和承包人的文件对比,从而改进。

03

注重案例检索

04

与多个试用岗位的小伙伴交流。

确实你够努力,但是最新的审判思路,审判中的注意事项,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可能也是你一时半会儿很难知道的。这个时候,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时候,审判室会组织审判室内部人员进行培训,一定要厚颜无耻地听!

2.保护优势地位

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成为员额法官”都是目前助理法官职业规划中不可回避的一步。所以以如何成为一名岗位法官为导向,可以更清晰的看到努力的方向。纵观我们上海第一届评委的选拔,调研工作是最重要的。——不仅关系到你是否有资格参加选拔,还关系到考试加分。在竞争激烈的评选中,0.5分会相差几十分,这对于我们非审判助理法官来说可能是个好消息,因为研究是我们的优势地位和基础。

01

不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助理,往往比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助理有更高的视角和立场。

通过写综合稿、起草方案、开文艺会等方式。你潜移默化地接触到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整体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是全国各地法院学术研讨会或研究课题的重要课题,比传统的法律使用课题更容易出成果。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时刻盯着自己的工作,结合自己的工作对论文的选题进行筛选和破题,最终形成一篇“无人我有”的优秀论文或选题。

02

非一线岗位的法官助理要写案件。

更加努力。

审判庭助理法官因为工作职能,自然会接触到全院上报的各类案件。我们不能只是看着他们。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藏经阁”,努力写出好的案例。不在审判庭的助理法官也可以通过与他人合作的方式积极参与案件撰写,在进行调研的同时可以提高自己的审判能力,一举两得。为什么不做呢?

3.保持积极的态度

01

非一线审判岗位的工作是为了提高综合素质。

最佳平台

组织会议、接待来信来访、立案受理案件.这些非审判一线的工作看似默默无闻,但相对于审判助理在一线审判工作中的定位,每个人都有更多独立的机会,甚至因为工作要求,会把一些人“推”到领导面前汇报工作,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每年的名额评选中,立案庭和审判庭的助理法官的名额比例并不比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少。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素养的考核,综合素质在名额的选拔中同样重要。所以不在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认真投入工作,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02

积极参加医院的各种活动。

一个法院,优秀的年轻人,怎么脱颖而出?除了研究,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也是不错的选择。不仅是联欢会、运动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普法活动都需要积极参加。相比审判一线的同志,我们往往被紧张的审判安排压得喘不过气来,在调度上更积极,这是我们的优势之一。从能力的提升出发,在普法活动中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在演讲比赛中培养沉稳的心态,在研讨中增强知识积累。这些不正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需要的吗?你看,根本没有产能过剩这回事。

/p>

A2

智囊伙伴:俞丽虹

(闵行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曾先后任职于闵行法院审监庭、金融庭)

1、 阅读 观察,让写作能力和办案能力同步积累

从2011年入职起,我在审监庭(研究室)写了六年的材料,信息、情况、论文、各类报告和会议文件。看到同届的小伙伴接触大量案件,我也曾经迷茫过,直到三年前入额开始办案,我并没有像自己担心的那样经历太长时间的适应期,一切都很顺利。

现在回头去想,其实案件的正确审理离不开对立法背景的理解、对社会生活的认知和对个案事实的把握,写材料并不会让人远离审判业务,而是提供了一个从不同角度去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毕竟材料岗是一项综合要求很高的工作,首先,对于各项政策的学习不可松懈,正确的解读有助于加深对立法背景的了解;

其次,审判管理类和审判指导类的文件要多读,明确了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内部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机制,就可以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避免很多疏漏;

再者,珍惜每一个为了写材料而观察事件或人物的机会,这些人多是身边的高手,这些事多是几年一遇到,他们是最好的导师和最好的实战案例。

做好以上这些,既能提高材料写作水平,又为日后办案做好了能力准备。

2、精办 衍生,让个案审理演化为类案能力

一年接触30件案件是写材料时期的我,一年办理300件案件是现在的我,从司法效能角度来说,在案件综合难度相当的情况下,这个命题可能不成立。但是对于个人成长而言,却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甚至应该特别珍惜30件的阶段。

拿一个标准判决案件来说,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撰写都是必然组成部分,即便是一个预判简单的案件,都有可能在庭前遇到送达障碍,在庭上遇到被告反诉,在庭后出现新证据,以及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的各种突发状况。

在办理少量案件的阶段,正好可以在这些常见的突发状况上更加细致地考量,寻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另外,案件数量少,并不代表案件类型少,在接触每一类新类型案件的时候,不管自己有多自信,都可以去看看类案指南确定审理思路,还可以查阅近几年的优秀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提升文书质量。

有了这些积累,当今后面对大量案件的时候也就可以从容面对了。

3、自学 坚持,让自己时刻做好准备

首先,自学并不是完全依靠自己一个人学习,我更加认同把自学理解为自主学习,而自主学习从我们出生起就已经开始了。

自学的过程是我们为了善事而不断利器的过程。除了日常的培训,不论对于身处哪个岗位的人来说,自学的时间都在工作时间之外,从时间角度而言,综合部门的小伙伴并不处于劣势,不用过多地担心。

从内容角度来说,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时有发生,突如其来的疫情也必须直面,在某个时期正确的审判思路不再适应当前状况时就要调整,所以审判业务资料是要常新常看常思考。

关于自学的时间占比问题,这就因人而异了,个人认为以不感到有负担为度,毕竟学习的持续性是需要维持的。

你的这个问题,问的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根据个人的工作经验,回答一下,仅供参考!

1、? 助理就是辅助领导,依照的领导的思路去安排好各项工作;让工作的思路进展与领导的思路相一致,并及时反馈、沟通、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助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辅助领导,安排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助理的工作有一定的“打杂”性质!

2、? 时至今日,助理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早已经脱离了打杂的范围,成为一个工作的岗位。比如:行政助理、总监助理、总裁助理等等。当然,这是级别比较高的一种助理。

3、? 业务助理主要是根据业务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的各项工作;主要的内容在于熟悉、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做好准备。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法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相关 文章 :

★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法律本科论文题目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司法协助制度论文文献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参考文献的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参考文献的国家安全刑事法。

1、没有缔结或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2、与我国没有互惠关系。3、判决和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4、该判决或裁定与国家利益相冲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

宋代医官管理制度研究论文

1、《宋代官府的回易》,《中国史研究》1981年4期,1.2万字。2、《揽纳试探》,《文史》第13辑,1982.3,中华书局,0.5万字。3、《宋代的官营便钱》,《中国社会经济史》1982年1期,1.1万字。4、《税钞、粮食钞和盐钞》,《文史》第15辑,1982.9,中华书局,1.2万字。5、《宋代货币地租分析》,《北京史苑》第1辑,1983.12,北京人民出版社,1万字。6、《宋代财政岁出与户部月支》,《文史》第18辑,1983.7,中华书局,1万字。7、《宋代财政与商品经济发展》,《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7,河南人民出版社,1.9万字。8、《南宋各界会子的起讫、数额及会价》,《文史》第25辑,1985.10中华书局,1.9万字。9、《宋代的关子》,《宋辽金史论丛》第1辑,1985.10中华书局,0.9万字。10、《宋代地方财政研究》,《文史》第27辑,1986.12中华书局,5.3万字。11、《从钱会中半看会子的法偿地位及其影响》,《中国钱币》1987年2期,0.6万字。12、《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2期,1.4万字。13、《<宋史>标点本举正》,《古籍整理与研究》第4辑1989.3中华书局,1.1万字。14、《北南宋物价比较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1989.5河北教育出版社,1.3万字。15、《王安石是经济改革家吗》,《学术月刊》1989年6期,1.3万字。16、《南宋江北铁钱若干问题》,《中国钱币》1989年2期,0.9万字。17、《叶适管理思想研究》,《浙江学刊》1989年4期,1万字。18、《宋朝礼与佛教》,《学术月刊》1990年5期,0.95万字。19、《宋朝宗室制度考略》,《文史》第33辑1990.10中华书局,4万字。20、《宋代通判理州财事考辨》,《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2期,0.5万字。21、《宋朝对释道二教的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91年2期,1.4万字。22、《宋代僧道官制度考》,《古籍整理与研究》第6辑,1991.5中华书局,1.5万字。23、《宋朝文官俸禄与差谴》,《中日宋史研究会中方论文选编》1991.5,河北大学出版社,1万字。24、《宋代释道披剃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学报》1991年3期,1.2万字。25、《宋朝礼与道教》,《国际宋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1991年11月四川大学出版社,1万字。26、《关于宋代亭户的几个问题》,《中国盐业史国际学术讨论论文集》1991年12月四川人民出版社,1.1万字。27、《宋朝理财体制由三司到户部的变迁》,《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1991.12,中华书局,2.5万字。28、《宋代的功德寺浅论》,《许昌师专学报》1992年3期,1万字。29、《宋代医官考》,《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1992年9月云南大学出版社,1.5万字。30、《南宋对会子的两次大规模称提》,《中国钱币》1993年1期,1万字。31、《宋朝如何抑制官员贪赃的几个问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1万字。32、《儒家不与民争利思想的形成与影响》,《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第4期,0.8万字。33、《湖北会子和关外银会子》,《宋代货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10月,0.8万字。34、《宋代火政考略》,《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1万字,与罗炳良同志合写。35、《关于宋代田赋征收白银的探讨》,《安徽钱币》1996年第2期,0.5万字。36、《宋神宗时期铸行铜钱析论》,《北京金融》1996年第8期,0.55万字。37、《宋金绍兴和议前南宋财政面临的严峻形势》,《岳飞研究》第四辑1996.8,中华书局,1万字。38、《读<通考钱币考>》,《洪皓马端临与传统文化》中国青年出版1997.7,1万字。39、《陕西铸钱监考》,《中国钱币》1998年第1期,1万字。40、《关于宋代纸币管理与形制的几个问题》,《北京钱币十年》,北京市钱币学会十周年纪念文集,1万字。41、《关于宋代祠禄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1.2万字。42、《〈大冶赋〉注释商榷》,《中国钱币》1999年第1期,0.9万字。43、《发运司与提点坑冶铸钱事》,《宋史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0.8万字。44、《宋代西南二京的帝后神御殿》,《宋代历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0.9万字。45、《南宋楮币诗十首释读》,《炎黄文化研究增刊》第七辑,2000年9月,0.8万字。46、《宋代货币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几个问题》,《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系2000年10月出版。47、《宋史人名补校》,《文献》2000年第4期(另分部分于《文史》作补白)。48、《读〈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札记节录》,《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1万字。49、《宋代官员俸禄和其他颁给分项考析》,《中华同人学术论集》,中华书局2002年5月版,2.8万字。50、《读〈唐宋金银之研究谣代金银之用途〉札记》,《中国钱币论文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9月版,2.5万字。51、《宋代的童子举》,《文史哲》2002年第 6期,1万字。52、《宋代对铸钱业影响最大的几个铜场》,《中国钱币》2003年第3期,1万字。53、《宋代女性享受奉禄考》,《文史》总64辑,2003年第3辑,1万字。54、《南宋都城的花卉基地——马塍》,(韩)《宋辽金元史研究会第8辑别册》2003年12月。55、《宋代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谣辽金元史》2004年第3期转载。56、《宋代头子、宣头考略》,《文献》2004年第1期。57、《论宋代绢帛的货币功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58、《南宋晚期物价考论》,《文史》2004年第一辑《人大复印资料谣辽金元史》2004年第4期转载。59、《宋粮料院考》,《文史》2005年第一辑,2万字。60、《宋王朝与物价管理》,载《政府与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约17万字,与王茂华合作。61、《墨与宋代社会生活》,载《宋史研究论丛》第六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约1.3万字,与胡玉合作。62、《试论〈宋史全文〉(理宗部分)的史料价值》,载《文献》2005年第4期,约1.1万字,《人大复印资料谣辽金元史》2006年第1期转载。63、《宋朝卖官鬻爵考》,载《文史》2006年第4辑,约2、4万字。64、《宋太宗与佛教》,收入《宋史研究论丛》(第七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约1、2万字,与彭琦合作。65、《南宋后期盐政考论》,收入《盐文化研究论丛》(第一辑)巴蜀书社2005年12月版,约1、2万字,与郭兰合作。66、《试论北宋时期过度集权及其影响》,《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与史泠歌合作。67、《宋代僧人受戒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68、《宋代的象棋》,《寻根》2007年第6期,与籍勇合作。69、《“八贤王”本事》,《国学》2007年第9期,与马元元合作。70、《北宋的年号寺观》,收入《宋史研究论丛》(第八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与马元元合作。71、《宋代寺院宫观中的御书阁、本命殿》,《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与王德领合作。72、《宋代保州宗室》,收入王少堂等主编《宋太祖故里与宋祖陵》,中国档案出版社2008年出版。73、《北宋中期宣抚使角色的转型》,《河北学刊》2009年第1期,与郑丽萍合作。74、《南宋王朝与观音崇拜》,《宋史研究论丛》(第九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75、《黄敏枝<宋代敕赐寺田表>补正辨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与马元元合作。76、《宋朝人的钱,多还是少?》,《国学》2009年第3期。77、《宏观把握 微观突破——简评<南宋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第1期。

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一个时代医疗状况的特点。一、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医药救济措施宋代医疗机构设置已经相当齐全,医疗救济措施已比前朝完善。宋朝重视医学,政府设有各类医疗机构。宋初设翰林医官院,掌供皇帝医药及承诏视疗众疾,又承唐制设太医局,掌疗官吏军民疾病,以治愈病人多寡为医官之考课,其后成为医学生徒习读之所,有类学校。太宗至道三年(997),复置御药院,掌按验秘方,调制药品供皇帝及宫廷之用。至于诸道州县,亦设医学博士助教,真宗咸平元年(998),从王禹所请,并令诸路置病囚院,以处徒、流以上重罪病囚,罪轻者则可以保外就医。大中祥符二年(1009),遂设养病院。至于药物的管理,宋廷有熟药库、合药所,神宗朝市易务又有卖药所,熙宁九年(1076)将其合并,成立熟药所,掌修合、出售药物以供民间之用。凡药材的收购、检验、管理,药物的配制炮炙研究,成药的创制等等,均属其职掌,实际相当于国家药店。其后机构、职掌有所分合,名称亦有变更,但作为向民间出售药物的机构这一情况则始终未变。熟药所交易频繁,既方便百姓,又为政府赢利。元丰元年(1078)三司言:“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其息计倍。”徽宗朝更扩大规模,《清波杂志》卷一二记载:“神宗朝创置卖药所,初止一所,崇宁二年(1103)增为五局,又增和剂二局,第以都城东、西、南、北壁卖药所为名, … …岁得息钱四十万(缗),以助户部经费。”此外,以“恤贫疗疾”为宗旨的社会救济设施,尚有宋初所设的东、西福田院,用以“养京师老疾穷丐者”。仁宗嘉八年(1063),因两福田院“给钱米才二十四人”,于是“别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盖房五十间,所养各以三百人为额,岁出内藏五千贯给之”。其后又增至八千贯。哲宗元符元年(1098),诏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养之。徽宗崇宁中赐其名曰“居养院”。崇宁元年(1102),并设安济坊以“养民之贫病者”,当时命诸郡县亦设置,而“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宋室南渡后,北宋所设医疗机构和作为社会救济的福田、居养、安济等院坊设施,大都相沿并置,只是名称偶有变易而已。据《梦粱录》卷九记载,到南宋末年,“太平惠民局置五局,以藏熟药。价货以惠民也”。其书又记:“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吮咀,来者疹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其州家,备申朝省。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据《癸辛杂识别集》卷上记载,和剂、惠民药局所售药物,其药价“比之时值损三分之一”。虽然制度规定如此,但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又颇有出入。除上述机构和设施外,宋朝政府并经常性地施药济民,尤其是夏季暑期,疾疫流行,更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如太宗淳化三年(992)五月,汴京疾疫流行,命太医局选良医10人,给钱50万为市药之资,医官分别“于京城要害处听都人之言病者,给以汤药,扶疾而至者即诊视之”。由于措施得力,至六月, “京师疫解”。神宗元丰元年(1078),黄河决曹村,治河兵夫多患病,遂命太医局选医生10人,给官局熟药,乘驿前往治之。这种临时性的施药措施,在仁宗以后还形成固定的制度,其初在皇元年(1049),从知云安军王端所请,“诏诸州岁市药以疗民疾”。二、医学的建立及其人才培养宋朝政府甚为重视对医官的考核和医学人才的培养。太祖乾德元年(963),命太常寺考校翰林医官技艺,黜其不精者22人。太宗雍熙四年(987),又诏诸州送医术人校业太医署,以优者为翰林学生。至道二年(996),礼部侍郎贾黄中中风眩而卒,太宗为此切责诸医,“大搜京城医工,凡通《神农本草》、《难经》、《素问》及善针灸药饵者,校其能否,以补翰林医学及医官院祗候” 。庆历三年(1043),仁宗复诏州郡选善医者送京城, “校试术,以补太医” 。宋廷频频到地方上搜罗人才,说明医学人才的缺乏已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神宗熙宁九年,太医局从太常寺独立出来,置提举官一员,判局官二员,判局选知医者为之。分科置教授一人,选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学生常以春试,取合格者以300人为额,分别入方脉科、针科、疡科学习。三科的教学,“方脉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为小经;针、疡二科则去《脉经》而增《三部针灸经》” 。学生轮流为太学、律学、武学生及诸营将士治疗疾病,“各给印纸,令本学官及本营将校书所诊状,病愈及死,经本局官押;或诊言不可治,即别差人往治,候愈或死,各书其状以为功过”。这实际是既学理论,又参加医疗实践,而岁终则以治疗效果作为考核分等的依据,“三、医书的整理、编辑和刻版宋人十分重视总结前代的医学经验,政府曾多次下令征集医书、方论,对之进行校订、编辑和刻印出版。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即命知制诰贾黄中等校勘历代医书,当时诏诸州士庶献医著,许以“优赐钱帛,及二百卷已上与出身,已仕者增其秩”的奖励。仁宗朝,又命医官赵拱等校定《黄帝内经》、《素问》、《难经》、《巢氏病源候论》,于天圣四年(1026)奏进于朝,复命集贤校理晁宗悫、王举正等详定,于次年摹印颁行。这些医书在校定后,一般随即刊刻,广泛流传。如治平三年(1066)校毕《千金要方》,题名《新校备急千金要方》镂版;熙宁元年(1068)校定《脉经》镂版;熙宁二年刊刻《针灸甲乙经》、《外台秘要》等等即是。由于书价昂贵,“医人往往无钱请买”,哲宗绍圣三年(1096)并命国子监将《千金翼方》、《金匮要略方》、《王氏脉经》、《补注本草》、《图经本草》等五部医书“开作小字,重行校对出卖”,以便医者。南宋绍兴中复又依式重刊,发往各州郡学售卖 。在宋朝官方和民间校订整理的医书中,最值得表而出之者,当推《本草》一书。宋太祖首命王祜等校定此书,开宝六年(973)奏进于朝,定名《开宝重定神农本草》,共载药物983种,在《唐本草》基础上增多139种,太祖亲为制序,命摹印颁行。仁宗嘉二年,因韩琦言《开宝本草》 “尚有所遗”,遂命掌禹锡、林亿、苏颂、张洞等再加校正,历时四年而成,称《嘉补注神农本草》。共载药1082种,其中补入新药82种,新定药物17种 23。随后,仁宗又“诏郡县图上所产药”,命苏颂等再加撰述,到嘉七年(1062)编成《图经本草》,用文字和图形两种形式来记载描述药物,颇具实用价值。哲宗元七年(1092),陈承将《嘉本草》与《图经本草》合而为一,附以古今论说和己所见闻,题名《重广补注神农本草》,林希为作序 。其后,又有药物学家唐慎微依据历代本草,博采经史百家、佛经、道藏中的有关论述,著成《经史证类备急本草》,载药1746种,每药附图,并著录制药方法和古今单方论说于后。此书上进朝廷,在大观二年(1108)由艾晟校补作序,改名《大观经史证类本草》刊行。政和六年(1116),曹孝忠等奉命再加修订,称《政和新修经史证类备急本草》。此书修成后适逢靖康之变,为金人掠去,南宋高宗复命王继先等重校《大观本草》,于绍兴二十七年(1157)毕工,共载药1748种,题名《绍兴校定经史证类备急本草》 。这部巨著奠定了宋元时期药物学的基础,为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出版前的本草学范本。校定医书而外,宋人也十分重视医方的搜集和编辑。宋太宗本人就喜好收藏方书,其在位期间,曾命官编辑两部医方巨著。一是在太平兴国中命贾黄中等取历代医方,于崇文院同加研校,每一科毕,即以进御。到雍熙四年(987),编成《神医普救方》一千卷 26。再即淳化三年(992)刊行的《太平圣惠方》一百卷。此书的编辑,盖太宗积累名方千余首,遂命医官各上家传经验方,命医官使王怀隐等校正编类,至是成书刊布。其书广泛搜集前代方书,仿《外台秘要》编纂而成,分为1670门,载医方16834首 27。这两部方书篇幅巨大,翻检为劳,不便于用,仁宗朝复命医官使周应简择《圣惠方》,编成《简要济众方》五卷。四、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医疗机构和医药救济措施的建立,医学人才的培养形成制度,医学书籍的大规模整理、编辑和刊刻出版,标志着宋代医疗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对于医药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必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宋代,先后作为都城的开封和杭州,以及一些重要城市,医药的普及程度已经相当高。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的开封城,其“马行北去,乃小货行时楼,大骨传药铺,直抵正系旧封门,两行金紫医官药铺。如杜金钩家、曹家独胜元,山水李家口齿咽喉药,石鱼儿、班防御、银孩儿、柏郎中家医小儿,大鞋任家产科。… …”可以看出,整个马行街的北半部,药铺林立,最为集中,既有综合性的,又分骨科、口齿咽喉科、儿科、产科等专科。

  • 索引序列
  •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
  • 法官助理研究论文
  • 法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
  • 司法协助制度论文文献
  • 宋代医官管理制度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