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宋史》是最全面的
这里,那么多,随你挑。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下页带来更多的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摘要]诉讼文化研究是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重要方式。对诉讼文化的研究就必须从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思想中汲取营养。古代的一些经典案例所蕴含的诉讼理念、运行方式、典章制度以及器物设施等而成为研究诉讼文化的突破口。 [关键词]诉讼文化 自决 调解 庭审 《铡美案》又名《秦香莲》,是我国传统戏曲之一,讲的是宋朝均州(今丹江口)人“陈世美不认前妻”被包公铡死的故事。透过全剧,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价值冲突、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的矛盾竞合以及社会矛盾的冲突解决机制等所展现的法律文化可窥一斑。本文拟以《铡美案》相关人物之间矛盾冲突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为研究主线,通过对案中人物的分析,对宋代诉讼文化进行系统研究。 一、 诉前纠纷的解决程序 纵观本案,至秦香莲去开封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前,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期与陈世美破镜重圆。由于秦香莲东京之行的初衷是寻找陈世美并与他恢复婚姻关系,所以这段时期她所采用的方式——自决和调解,在性质上属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决 所谓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和解不同,它强调了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秦香莲携两个幼子试图进入陈世美居住的沐池宫,这里她采用的就是自决的程序。细细分析,秦香莲之所以一开始试图用自身的力量使陈世美屈服,原因有三:一是对陈世美的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与更三年丧”;二是与陈世美育有两个总角年纪的孩子;三是封建社会礼教讲究“糟糠之妻不下堂”,陈世美毕竟没有办理正式的休妻手续。所以,一个从没有见过世面的乡下荆妇才敢在阶层森严的等级社会擅闯驸马府。但是,秦香莲万万没有想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陈世美再也不是当年她心中那个纯朴厚道的读书人了,一夜成名以及贵为驸马已经使陈世美的心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他的心目中,乡下村妇的秦香莲与贵为公主的皇姑产生了鲜明的对比。这可以从秦香莲的唱词里看出来: 秦香莲,抬头观 金枝玉叶在眼前 头戴一顶美翠冠 身穿日月龙凤衫 她好比三春牡丹鲜又艳 我好比雪里梅花耐霜寒 看罢她来再看看俺 我半幅罗裙遮不严 怪不得强盗把心变 她年轻美貌有威权 弗洛伊德说:我们的天性决定了我们的强烈感受只能产生于对比,而不能产生于一种事物中。于是,秦香莲所谓“自决”那些资本在鲜明的对比下显得微不足道了,她企图以自身力量感化陈世美换的浪子回头的幻想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但好在天无绝人之路,丞相王延龄的及时出现,使得审前程序并没有用尽。 2.调解 王延龄得知此事后收留了秦香莲母子,后借进沐池宫为陈世美祝寿之机,将秦香莲以歌女的身份带入,之后充分采用了引蛇出洞的手段,在陈驸马的沐池宫导演了一出“调解之戏”。对秦香莲来说,朝廷行政官员的介入使她重新看到了希望。再见皇姑时,她有了充分的勇气: 论国法我该将你拜 论家法你该将我参 先娶后嫁有大小 我为正来你为偏 如果说王延龄的介入重新燃起了秦香莲的希望,那么真正使得她敢于与皇权抗争的是封建社会的家法制度。这种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与国家的法律规范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构成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的宗法制度。国法方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作为统治者的皇帝指配的婚姻,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国法这个层面来说,陈世美虽属“重婚”,但属合法婚姻。但是,宗法制度不仅仅包含国法,还有家庭的伦理道德。“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物之始也”,从西周即形成的礼延传千年至宋代,更是深入人心。宗法制度在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即正妻只有一个。“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皇帝尚且如此,黎民百姓更的遵守了。陈世美当年娶秦香莲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堂堂正正的正妻身份。而“三不去”的制度又给秦香莲的婚姻多了一层护身符。所谓“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妻。秦香莲可以说是三个条件皆具备,特别是在陈世美抛父弃母后“与更三年丧”,在崇尚孝道的封建社会更是秦香莲的杀手锏。而当她一针见血的道出其中的悖论和问题的实质时,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国法与家法之间的尖锐矛盾明朗化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因秦香莲的出现而行将崩溃。宗法制度下的家法与国法从来都是和谐统一的,而在价值选择上,家的意义是为国存在的。当二者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从来都是家主动做出牺牲。所以当秦香莲坚持维护所谓的伦理上的正义时,调解的失败本就是事件发展的正常结果。而且把陈世美逼上了一条不归路:家庭伦理道德是他的致命之处,王延龄对秦氏母子的收留就相当于在他的头上悬了一把剑,当他派出家将韩棋追杀妻儿的时候,距包拯的虎头铡更近了一步。 二、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 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普遍适用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思想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苏力先生认为,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它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铡美案》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在调解失败后,王延龄交给秦香莲一把折扇,让她以此为信物前往开封府找包拯上访。正是丞相大人的帮助,才使得秦香莲有了继续追求“正义”的勇气,这也暗示了即使在“清如水、明如镜”的包大人那里,上访的小民有无背景,其结果也大为不同。 1.告诉和受理 在用尽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后,不仅没有追求到所谓的正义反而几乎惹来杀身之祸,秦香莲只得带着王丞相的信物去寻求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前往开封府击鼓鸣冤,寻求司法救济。在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而引起诉讼程序启动的因素主要有四种:自诉,是被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第三人告发,是知情者到官府告发他人犯罪,中国古代一向有“奖励告*”的法律,这是臣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自首,是犯罪人到官府自呈罪状。《铡美案》中秦香莲采用的就是自诉的形式而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这里的告诉和受理类似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即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包拯接到秦香莲的告诉后,依大宋法律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宋代的刑事证据制度是以言辞证据和物证为证据形式,而言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宋代的言辞证据包括原、被告的供词与陈述和证人证言,其中被告的口供和原告的陈告是断案的基本依据,而证人证言在使用上限于被告人“不合拷讯者”,且在数量上必须是“众证”,即“三人以上,名正其事,始合定罪”。物证的相关理论在宋代还远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作为口供的重要补充使用。本案中,秦香莲的起诉本身就是原告的陈告,王延龄给与秦的扇子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虽非“众证”且言辞形式,却代表了丞相大人的立场,其隐性效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司法证明角度来看,仅仅有原告的起诉和证人证言而无被告人的口供并不能满足结案的标准,包大人深喑法律之道,而陈世美的归案就成了当务之急。 2.拘捕 《宋刑统》规定:一旦案件告到官衙,主审长吏必须及时传讯有关证人,拘捕原、被告两造,以录取供词,了解案情,并使罪犯得到有效监禁。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法律中的拘捕相当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 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包拯即可派人拘捕陈世美。但陈贵为驸马,背后有皇族背景,这是包拯不得不顾虑的,而在案子最终水落石出前,官场的游戏规则是包拯不敢轻易违背的——面子上的同僚之谊须的小心呵护。所以常规的拘捕方式是绝对不能采用的,于是包大人另辟蹊径,将陈世美至开封府。这样,被告人一旦到庭,包大人就可以升堂断案了。 3.庭审 从宋代的司法实践看,在两造具备、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随即进入升堂听讼阶段了。另外,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各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一般也有行政长官兼任。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年)7月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须推御史并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即要求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必须亲自参加。对地方官的审判活动也作了类似规定。包拯身为开封府尹,按律自当亲自坐堂断案了。 在我国古代侦审合一的诉讼制度下,庭审的任务就是调查、审核各种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而在所有的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为关键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如果没有被告的输服供词,往往就无法定罪量刑。因此,在庭审时,为了取得被告的口供,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刑讯逼供,并且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法律允许对品官进行拷讯。本案中,陈世美到庭后,包拯有一段夫子自道:“那一日午朝门咱二人同时把君陪,我观你一眉高来一眉低,就断定你家中必定有前妻。”一语道破真谛:包大人根本用不着所谓的“五听”方式“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当年琼林宴上觥筹交错之际包大人就形成了“自由心证”。 皇姑和国太的登场使事件似乎出现了一丝转机。毕竟,她们具有皇族身份,特定时候足以代表皇帝的意志。而且,在“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当情理与国法相悖时,情理的价值位阶是高于国法的。在皇族的强大政治压力下,包拯的法治信念一度产生了动摇,他试图法庭调解结案。但是,宗法制度下礼与法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注定了这次调解的失败结果。包拯必须在礼与法之间做出抉择。再来看陈世美的三大罪状——一是杀妻灭子 :他派韩棋刺杀妻儿,因韩棋的自杀而功败垂成,属故意杀人未遂;二是欺君罔上:他隐瞒曾经娶妻的情况,欺皇帝而娶皇姑,损害了皇帝的尊严,属“十恶”中的“大不恭”,虽然皇姑、国太的求情表明已被原谅;三是抛父弃母不尽孝道。这三款大罪分量之重,足以将陈世美推上虎头铡。 4.执行 当法律的价值观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成就包拯清官文化的标志性道具——三口铜铡可以登场了。三口铜铡一如古装戏上的命名,别称为龙头、虎头、狗头铡,龙头铡专用于铡皇亲,虎头铡则用于铡文武百官,狗头铡是用来对付普通百姓的。在等级森严的宋代,三口铡刀被赋予不同的使命,其本身所具有的震慑功能使它成为了包拯权威的有机组成部分。 判决做出之后是否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呢? 从封建社会的惯例以及宋代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可得知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立春后不决死刑”、“秋冬行刑”的制度。“儒家思想认为”王者杀生,宜顺时气“,所以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一般都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二是宋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复核和复奏两个前置程序。对于州级机关做出的死刑判决,在执行前必须由刑部或提刑司复核同意;另外,宋代真宗和仁宗年间,在京师地区实行死刑的复奏制度,对于开封府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向中央复奏,经皇帝裁定同意后方可行刑。本案中,对陈世美执行死刑的时期无从可考,但违反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包拯并非不知法律的规定,相反,正是由于担心皇帝的亲自干预(后来皇帝的圣旨真的来了),他突破了法律的障碍,判决书下达后即刻铡了陈世美。这样,在皇帝的人治(皇姑、国太的阻挠以及皇帝的圣旨干预)、包拯的人治(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行刑)以及包拯的法治(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纠葛在一起,体现出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矛盾竞合状态。 三、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文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了解那个时代有关诉讼的社会理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从而把握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另外,通过古今诉讼文化上的关照,有助于我们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运行机制。如为什么现代刑事诉讼采速审分立、辩诉对抗以及证据裁判主义的形式,而不采古代侦审合一、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纠问形式,限于法律制度演进过程本身分析是难得其解的,但如果我们变换研究问题的角度——从诉讼文化的角度着手,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握诉讼制度的灵魂,而且相信这对我国今天的司法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张爱武。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J].援引自:法律论文资料库,网址:?no=2685 [5]剧本《明公断》,援引自:未来戏剧网,网址:?ArticleID=91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以前人们常说:宋朝的历史太窝囊。然而,笔者却有两句打油诗:“人云宋史本痛史,我谓宋史亦壮篇。”其实,两宋历史有其很不窝囊、很值得中国人引以为荣、引以自豪的一面。对于宋代的历史地位,就连某些日本学者也有较为客观的看法。他们的下面两段论述颇值得重视。一是宫崎市定在《宋代的煤与铁》一文中指出:“中国的文化,在开始时期比西亚落后得多,但是以后渐渐扭转了这种落后局面,追上了西亚;到了宋代便超过西亚而居于世界最前列。”另一是和田清在《中国史概说》一书中认为:“唐代汉民族的发展并不像外表上显示得那样强大,相反地,宋代汉民族的发达,其健全的程度却超出一般人想象以上。”换言之,第一,宋代横比当时世界各国,均在其之上,处于领先地位;第二,宋代纵比前代,亦超越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继汉朝、唐朝之后的又一座新高峰。以上两点可以称为对两宋历史地位的两个基本估计。一言以蔽之,宋朝是当时世界上经济最繁荣、文化最先进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经济腾飞,一次文化高涨,足以同汉、唐前后辉映,相互争妍丽。扬唐抑宋,或扬宋抑唐,均大可不必。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会有宋代的历史是一部窝囊史之说呢?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受到两种传统偏见的束缚。 一种是旧式的传统偏见,即积贫积弱说。从前人们往往一提到汉朝、唐朝,就褒就捧:盛世治世;一讲到宋代,就贬就抑:积贫积弱。其实,宋代弱而不贫,不能因其弱而称其贫,即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经济不发达。宋代弱,但不贫,这在今天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一定要说宋代贫,也仅仅是指其中央 *** 在一段时期内财政比较困难。有宋一代“革命”多。某些学者将宋代石炭即煤的广泛使用并运用于冶炼称为“煤铁革命”或“燃料革命”,其实质为能源革命;将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大幅度提高称为“农业革命”;将城市面貌大改观,坊市制度的打破,商品交易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不再受限制称为“商业革命”;将纸币的产生称为“金融革命”;将印刷技术的提高以及所引起的书籍逐渐普及称为“印刷革命”,其实质为信息革命,人们储存和传递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对于上述现象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和程度究竟如何,使用“革命”一词是否恰当,人们可以提出质疑。但很难否定宋代在不少领域的较大发展,有的领域甚至可以用“突飞猛进”一词来形容。积贫积弱之说实不可取。 另一种是新式的传统偏见,即上行下行阶段说。此说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苏联传入。苏联的权威史学刊物《历史问题》曾开展封建社会内部分期问题讨论,最后以编辑部名义发表了总结性文章。这篇文章认为,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行即上升阶段,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促进社会经济顺利地向前发展,甚至突飞猛进;第二阶段为下行即下降阶段,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社会经济停滞,甚至倒退。当时的时髦语言是:“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中国历史学界同全国各行各业一样,一味盲目学苏联。于是,上行下行阶段说被移植到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来,用所谓“理论”宰割历史,不加论证就把宋代判定为已进入下行阶段,社会停滞。此说是对生产关系一定适应生产力性质原理的刻板理解和机械运用,将社会发展的模式简单地描述为滑梯式的,由两条笔直笔直的直线所构成的“人”字形,直上直下,陡升陡降,不符合历史实际,不足凭信。如今人们常常讲到的“唐、宋变革”,就不是停滞性的下降型转化,而是前进性的上升型运动。中国古代社会从宋代开始进入了继续发展、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新阶段,绝非停滞或下降。 要把握一个时代的历史地位,应当将这一具体历史时代放在历史发展演变的总进程中去作动态考察。不仅要顺看历史,而且要倒看历史。也就是说,既要瞻前,也要顾后。北宋大臣李清臣夸耀:“朝廷文明,不愧三代、汉、唐”[1](卷135,《欧阳文忠谥议(李清臣)》。蒙古出使南宋的使者郝经把宋朝连同先前的汉朝、唐朝盛赞为“后三代”:“汉氏之治似乎夏,李唐之治似乎商,而贵朝享国之久则似夫周,可以为‘后三代’。”[2](卷39,《使宋文移·上宋主陈请归国万言书》)李、郝之说均属于瞻前,即与前代作比较,(宋朝历史 )确实可以凸显宋代的历史地位。人们经常引用的陈寅恪先生的论断:“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3](p245),也属于瞻前。其实,顾后比瞻前,或许更重要。所谓顾后,即与后代相联系,而不是刻意去论证宋代如何为后代所不及,那样的论证并无多大意义。如果把宋代与后世联系起来考察,至少可以发现以下两点。 第一,开后世之先河。元、明、清时代不仅其社会经济在宋代的基础上发展,其政治制度对宋代因袭之处颇多,而且其某些标志性的突出社会现象早在宋代已见端倪。目前,学术界论唐、宋变革多,讲宋、明联系少,当然也并非绝对没有。如朱瑞熙将明清八股文的雏形即时文追溯到宋代[4],李弘祺认为,明清时代举人所享受的种种待遇和特权,宋代已有之[5]。诸如此类的现象还很多,只是我们研究得不够而已。如明清时代的居住乡间而有功名,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并代表地方势力的乡绅,北宋时已出现,南宋时为数更多。 第二,为后世留下遗产。据前辈学者研究,主要是两大笔:一笔是物质遗产——发达的江南经济;另一笔是精神遗产——理学。仅就这两大笔遗产而言,宋代对后世的影响也十分深远。已故旅美学者刘子健指出:“中国近八百年来的文化,是以南宋为领导的模式,以江浙一带为重点。”[6](p80)此前,严复作为启蒙思想家,其认识更高远也更深刻。他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具不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断言也。”[7](p1)尽人皆知,唐代以善于对外来文化的优秀成分具有惊人的吸收力而于史有名。对于外来文化,唐朝人胃口好,消化能力强,不怕吃了外来物种变为异形。由于唐代正处于消化外来文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唐朝人难免带有某些所谓“异国情调”。而宋代文化则是在消化过程基本告一段落以后,建立起来的更加富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文化。今天我们中国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审美观点以至表达感情的方式都具有自己的独特个性,明显地不同于外国人。按照严复的看法,所有这些都与宋代、宋朝人和两宋文化有很深的渊源。难怪某些外国学者,如曾在20世纪50年代发起国际性宋史研究计划的已故法国学者巴拉兹(汉名白乐日)认为,要认识当前的中国,应当从宋代开始。可见,宋代不仅对后世有深远影响,而且具有其特殊的认识价值。 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当前,学术界每逢探讨历史课题,必首先论述其地位,其中不乏过甚之词。就宋代历史而言,从前的主要倾向是贬低宋代。目前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同时似乎又出现了高估宋代的倾向。如果我们今天仍沿用宫崎市定当年的说法,将宋代视为“东方的文艺复兴时代”,并认为东方的文艺复兴引发了西方的文艺复兴,早于西方的文艺复兴几百年,就不免有哄抬两宋历史地位之嫌。如今在有关书籍中,不时发现将宋代艳称为传统社会的“理想状态”、“最佳境界”等提法。在我看来,这些只怕也属手过甚其词。 参考文献: [1]吕祖谦。皇朝文鉴[M]。四部丛刊初编本。 [2]郝经。陵川集[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陈寅恪先生文集:第2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4]朱瑞熙。宋元时代的时文[J]。历史研究,1990(3)。 [5]李弘祺。宋代的举人[A]。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C]。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88。 [6]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8。 [7]宋史资料萃编·靖康要录[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 张邦炜:1940——,男,四川省江安县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原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5期
宋代四大文献是《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太平御览》:采以群书类集之,凡分五十五部五百五十门而编为千卷。全书以天、地、人、事、物为序,分成五十五部,可谓包罗古今万象。书中共引用古书一千多种,保存了大量宋以前的文献资料,但其中十之七八已经亡佚,更使本书显得弥足珍贵,是汉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册府元龟》:史学类书。景德二年(1005),宋真宗赵恒命王钦若、杨亿等十八人一同编修历代君臣事迹。采摭铨择了经、史、《国语》、《管子》、《孟子》、《韩非子》、《淮南子》、《晏子春秋》、《吕氏春秋》、《韩诗外传》和历代类书、《修文殿御览》,分类编纂。用编年体和列传体相结合,共勒成一千一百零四门。《太平广记》:古代汉族文言小说的第一部总集。全书500卷,目录10卷,取材于汉代至宋初的野史传说及道经﹑释藏等为主的杂著,属于类书。宋代李昉﹑扈蒙﹑李穆、徐铉、赵邻几、王克贞、宋白、吕文仲等12人奉宋太宗之命编纂。开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次年完成。因成书于宋太平兴国年间,和《太平御览》同时编纂,所以叫做《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古代诗文总集。文学类书。宋太宗赵炅命李昉﹑徐铉﹑宋白及苏易简等二十馀人共同编纂。全书上起萧梁,下迄唐五代,选录作家近2200人,文章近20000篇,所收唐代作品最多,约占全书的十分之九。可谓卷帙浩繁
《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全书有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计四百九十六卷,约五百万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