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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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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urement supervision more important. Through the status of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versight mechanisms and defect analysis, made some improvement and a sound monitoring mechanism in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ignificance and problems.Further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trategies include: sound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law, oversigh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twork, and establish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ttee,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pecifically the objec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versight, improv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plaints relief mechanism, emphasis on the supervision of a decentralized procurement units.Keywords: perfect the mechanism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upervision

一、政府采购主要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因为"政府采购"一般是指"公共采购",相对于"私人采购"。从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采购支出管理的实际来看,主要是实行效率低下、问题丛生的分散采购。这样,财政支出管理客观上分为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因此,我国现在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该明确为"政府集中采购"。二、政府采购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产物。从对政府采购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采购的产生虽然萌芽于自由市场经济,但最终是在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的。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市场最大的单一买主。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GDP的15%以上,还将随着国家干预以经济力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政府通过控制采购的方向、数量、结构来调控一国经济的发展。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初旨在优化财政支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世向界市场,也就必须进入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因此,也就迫使各国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 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 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办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办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公室,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公室,每个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0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 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20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第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第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第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家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采购方面论文题目

下面是知网中 作者为“王淑云”的硕士和博士论文:1 二重Fourier级数的平行六边形求和及Neumann-Bessel级数的线性求和问题研究 吉林大学 2008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主位选择对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影响 长安大学 2010 3 风险投资项目评估 天津财经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政府采购政策与自主创新研究 郑州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基于功能点方法的软件项目挣值分析及进度评估流程研究 浙江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喉癌组织中MKRN1和HSP90基因表达的研究 中国医科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ADSL2+技术研究及其在IP DSLAM上的实现 北京邮电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干侵入在环渤海地区秋季暴雨中的作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影响因素的研究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财政学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该专业的论文写作要求严格,在论文选题上不仅要体现出实用性,还要有超前性。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政学论文题目与选题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政学论文题目

1、现代财政学的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国外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经济学路径

3、中国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财政社会学源流与我国当代财政学的发展

5、关于中国财政学发展方向的思考

6、中国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创新研讨会综述

7、日本的近代地方自治研究综述

8、GPA主要成员政府采购制度和法律规制探析

9、物业税的静态一般均衡影响分析

10、财政学基础理论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 教育 投入研究

12、农村社会保障研究应关注哪些问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回顾与展望

13、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现状研究

14、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

15、公共产品供给的差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解析

16、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财政政策选择

17、日本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模式及特点

18、高等教育财政与管理:世界改革现状 报告

19、日本会爆发主权债务危机吗?

20、中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分析

21、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决定因素分析

22、试论清代内蒙古蒙旗财政的类型与特点

23、转移支付制度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24、和谐社会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

25、近代中国国内公债史研究

26、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27、财政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研究

28、中国农村养老 保险 中的政府责任

29、论教育的双重外部性效应--兼论我国基础教育投资费用财政支付主体的确定

30、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31、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困境的治理之道

32、北宋时期的钱荒与政府购买制度

33、政府生命周期模型--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重新阐释

34、我国财政职能观评述

35、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36、高等教育财政的课题--向保证教育质量的财政转变

37、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8、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初探

39、预算会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40、中国历史上的政府购买制度对农民经济的影响--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

41、构建政府宏观农业投入机制的思考

42、政府规模和财政分权、集权的适宜度

43、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

44、国外环境税实践及其启示

45、我国水污染费改税:国外 经验 与制度构想

46、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分析与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47、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48、 财税 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9、资源税改革对新疆地区的影响分析

50、水资源税收制度构想

最新财政学论文题目

1、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

3、支持 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4、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5、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长效供给研究

6、中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不均衡问题研究

7、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

9、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研究

10、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研究

11、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1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3、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科学化管理研究

14、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

15、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16、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北京市政府投融资研究

17、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18、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制研究

19、转型时期中国居民消费分析及宏观政策研究

2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21、我国准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

22、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证研究

23、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

24、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25、转型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及政策研究

26、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

27、中国现行土地财政模式转型研究

28、促进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的碳税政策研究

29、中国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30、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研究

31、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32、我国老年公寓发展问题研究

33、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

34、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35、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36、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研究

37、财政信息公开机制研究

38、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

39、中国财政民生支出规模与结构的优化研究

40、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研究

4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42、中等收入阶段中国减贫发展战略与政策选择

43、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44、中国地区间税收与税源非均衡性问题对策研究

45、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机理及效应研究

46、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

47、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研究

48、中国增值税制度深化改革研究

49、我国不动产课税制度研究

50、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政策建议

财政学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参考

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财政支出水平研究

3、我国财政政法支出绩效评价研究

4、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研究

5、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透明度问题研究

6、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7、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8、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9、中国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研究

10、中央财政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政策优化研究

11、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12、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水平研究

13、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研究

14、财政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与影响效应研究

15、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6、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研究

17、基于新凯恩斯DSGE模型的我国财政政策效应分析

18、中国式财政分权下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19、中国财政支出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20、中国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21、中国土地财政问题研究

22、西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融资研究

23、农村公共品供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研究

24、经济强县财政农业支出效益研究

25、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6、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7、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问题研究

28、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29、县级政府财政收支自主性研究

30、日本财政赤字的经济分析

31、财政政策的周期性及有效性研究

32、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政策研究

3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

34、调控型公共财政论

35、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及其资金效率研究

36、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财政支农绩效评价研究

37、公共财政预算项目评审 方法 研究

38、财政预算支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39、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40、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研究

41、中国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对粮食数量安全的影响评价研究

42、中国民生问题的财政投入研究

43、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效率评价研究

44、促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发展的财政补偿研究

45、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研究

财政学论文题目与选题相关 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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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1.论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2.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3.公益诉讼主体研究4.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完善5.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6.论环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7.论排污权交易制度8.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9.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10.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认定11.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12.论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3.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14.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反思15.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研究16.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17.隐名股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19.论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2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1 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财政政策研究 3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 4 积极财政政策下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与化解 5 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问题研究 6 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7 当前我国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及对策建议 8 公共物品市场化提供问题探讨 9 论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改革 10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研究 11 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的城乡差异及统筹发展研究 1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浅析 13 浅析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问题 14 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调整 15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效率问题探讨 16 我国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改革研究 17 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财政思考 18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财政风险防范研究 19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20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对策分析 21 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提高地方财政效率研究 22 后农业税时代农民的增收问题研究 23 减少农村贫困对策研究 24 农村综合改革与财政关系问题研究 25 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思考 26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探讨 27 不发达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财政政策选择 28 关于土地财政问题的研究 29 关于民生财政的探讨 30 论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的关系 31 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32 论我国财政公共选择与决策制度的完善 33 论我国财政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 34 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研究 35 关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研究 36 我国教育支出效率探讨 37 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8 提高我国行政管理支出效率的思考 39 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研究 40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41 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增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42 国债适度规模及风险探讨 43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分析 44 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研究 45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风险防范的思考 46 论我国复式预算改革中存在问题 47 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思考 48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探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问题研究论文

至今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财会月刊》、《律师世界》等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最新国际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解读》、《我国政府审计计划管理的改进》、《现金浮游量及其管理》等近三十篇论文著作1、《政府绩效审计研究》,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独撰。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精讲与案例》,大家出版社,2010年,合著序二。论文1、《An Empirical Research of Moral Education’ Influences on the Abilities of Recognizing Moral Issues》,《中澳国际财务与会计会议论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合著序一。2、《明晰项目背景下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最新变化》,《审计月刊》,2009年12月,独撰。3、《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方法变迁及启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11月,独撰。4、《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影响研究》,《管理世界》,2009年10月,独撰。5、《信息化条件下大型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月刊》,2009年8月,独撰。6、《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战略思考》,《科教导刊》,2009年7月,独撰。7、《我国政府审计质量控制的改进问题研究》,《管理世界》,2009年5月,合著序二。8、《论管理思想的演变与会计理论的发展》,《财会通讯》2009年2月,合著序三。9、《探析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主体资格和范围》,《中国审计》2009年1月,合著序二。10、《现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启示》,《商业时代》,2008年11月,独撰。11、《中美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基础的对比研究》,《商业时代》,2008年9月,独撰。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政治属性分析》,《会计论坛》,2007年12月,独撰。13、《ACCA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思考》,《高校教育研究》,2008年9月,独撰。14、《论案例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绿色大世界》2009年11月,独撰。课题1、《包容性增长框架下财政预算审计监督一体化改革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1年,主持人。3、《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改革路径和模式研究》,中国博士后资助项目,2010年,主持人。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起草项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主持人。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起草项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主持人。6、《绩效审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2009年,执笔人。7、《中国绩效审计规范的国际比较研究》,湖北省审计厅,2009年,主持人。8、《中国绩效审计基本规范研究》,湖北省审计厅,2009年,主持人。9、《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推进策略与规范建设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09年,主持人。10、《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的效益分析》,湖北省科技厅,2008年,主持人。11、《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整合审计研究》,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主持人。12、《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成本的控制研究》,湖北省审计厅,2008年,主持人13、《信息化条件下实施大型审计项目研究》,湖北省审计厅,2008年,主持人

讲授课程主要科研教学成果研究课题1.《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9YJA630012。主持(结项中)2.《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证研究》2010年高校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2010sk467。主持(结项)3.《会计准则改革与合并/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20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70972011。排名第3(结项)4.《政府审计环境与未来发展问题研究》审计署2007-2008年度审计科研课题,项目批准号:07SJ01001。主持之一,排名第2(结项)5、2012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AHSK11-12D216)排名第2(在研)6、2012年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创业板市场IPO融资成本研究”(SK2012B348)排名第2(在研)学术论文1、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评价研究《会计研究》2007.5(CSSCI)2、政府绩效审计:理论基础与风险分析《审计研究》2007.2(CSSCI)3、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税务研究》2007.1(CSSCI)4、国有企业政府审计的环境变迁与未来发展《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5(CSSCI)5、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 5(CSSCI)6、合并-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研究评述《当代财经》2010.5(CSSCI)7、战略性业绩评价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财务与会计》2008.4(核心)8、股利政策、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会计之友》2010.8(核心)9、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证研究:一个分析框架《财会月刊》2010.7(核心)10、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8(核心)11、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未来发展问题研究《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3(核心)12、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环境变迁与未来发展《会计之友》2007.8(核心)13、公司高级管理层激励机制研究《滁州学院学报》2005.414、新建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教学研究《滁州学院学报》2010.315、创业板市场IPO融资成本的影响因素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2.1(CSSCI)16、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研究——基于原始股东视角“看”IPO融资《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5(CSSCI)

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我毕业的时候就写的这个,呵呵

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并购与核心竞争力 2004-11-05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 刘阳 2001-11-19 [摘要]由于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由此激发了企业一轮又一轮的并购热潮。与前几次并购浪潮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并购作为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关注这一点对处于并购热潮中的我国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热潮。重大的并购案例此起彼伏,高潮迭起,且有愈演愈热之势。与前几次并购浪潮相比,此次并购浪潮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并购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紧密结合起来。关注这一点对处于并购热潮中的我国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一、企业并购的基本动因 企业并购是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地发展壮大,才能在竞争中求得自身的生存。企业发展壮大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靠企业内部资本的积累,实现渐进式的成长;二是通过企业并购,迅速扩展资本规模,.实现跳跃式发展。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考察美国企业成长路径时指出:“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收购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从企业成长的角度来看,与企业内部资本积累相比较,企业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 第一,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应。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企业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并购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各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二是企业的经营规模效应。企业通过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顾客或市场进行专门的生产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能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融资相对容易等。 第二,并购能给企业带来市场权力效应。企业的纵向并购可以通过对大量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和企业的差异化优势;企业通过横向并购活动,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凭藉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通常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导致企业以增强市场势力为目的的并购活动:其一,在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并购,以取得实现本产业合理化的比较有利的地位;其二,在国际竞争使得国内市场遭受外国企业的强烈渗透和冲击的情况下,企业间可能过并购以对抗外来竞争;其三,由于法律变得更加严格,使企业间包括合谋在内的多种联系成为非法,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使一些非法的做法“内部化”,达到继续控制市场的目的。 第三,并购能给企业带来交易费用的节约。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节约交易费用:首先,企业通过研究和开发的投入获得知识。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情况下,知识的市场价值难以实现,即使得以实现,也需要付出高昂的谈判成本。此时,如果通过并购使知识在同一企业内使用,就达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其次,企业的商标、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运用也会遇到外部性的问题。因为某一商标使用者降低其产品质量,可以获得成本下降的大部分好处,而商誉损失则由所有商标使用者共同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一是增加监督,但会使监督成本大大增加;二是通过并购将商标使用者变为企业内部成员。作为内部成员,降低质量只会承受损失而不得利益,消除了机会主义动机;再次,有些企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中间产品投入,而中间产品的市场存在供给的不确定性、质量难以控制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企业通过并购将合作者变为内部机构,就可以消除上述问题;最后,企业通过并购形成规模庞大的组织,使组织内部的职能相分离,形成一个以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市场体系。一般而言,用企业内的行政指令来协调内部组织活动所需的管理成本较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要低。 除了并购能给企业上述绩效以外,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是企业并购的重要动因。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逐步由两极走向多极,国际竞争已全面地从政治斗争、军事对抗为主转向了经济竞争。同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正是为了对日益增强的全球市场竞争压力作出反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跨国经营企业都越来越追求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来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以便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来建立国际生产网,而并购是其最有效的途径。正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合并和兼并是它们最偏爱的国外生产途径。事实上,1994年和1995年所增加国外投资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并购引起的。” 二、企业并购的新特点 企业并购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就已出现,但是在业主企业或家族企业时代,企业并购并不普遍。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企业制度演化为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并购才开始活跃起来。在迄今为止的一百多年间,全球已发生了五次大规模企业并购浪潮。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其高峰时期在1899-1903年。此次并购浪潮主要是在同行业内部把大量分散的中小企业合并为少数几家具有行业支配地位的大型企业,形成行业寡占。通过这次横向并购,在美、日、德形成了一批大型工业垄断企业集团。如美国钢铁公司,资本超过10亿美元,其产量占美国市场销售量的95%;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15至1930年之间,1928年—1929年达到高峰。这次并购浪潮主要是一些已经形成的行业性支配企业,凭借其强大实力,采取“大鱼吃小鱼”的办法并购大量中小企业。此次并购另一重要特点是以纵向并购为主要形式;第三次并购浪潮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整个50-60年,1967—1969年达到高潮。此次并购以混合并购为主要形式,被并购企业已不限于中小企业,而进一步发展为大垄断公司并购大垄断公司,从而产生了一批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企业;第四次并购浪潮发生于1975-1992年间,1988-1999年达到高潮。此次并购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趋势,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形式交替出现,并出现了“大鱼吃小鱼,弱者打败强者”的杠杆并购形式,并购范围日趋广泛,并购的目标也逐渐拓展到国际市场;第五次并购浪潮始于1994年,至今方兴未艾。这次并购浪潮和前四次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跨国并购得到进一步发展。自90年代中期起,国际上许多巨型公司和重要产业都卷入了跨国并购。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球企业跨国并购比上年增加了35%,涉及金额达7200亿美元。美国的许多大企业在欧洲和亚洲大量进行同业收购,如美国得克萨斯公用事业收购英国能源集团、美国环球影城公司收购荷兰的波利格来姆公司等。而欧洲企业收购美国公司也同样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手笔和快节奏,如德国的戴姆勒收购了美国的克莱斯勒、英国石油对美国阿莫科石油的并购。发生在欧洲和亚洲内部的跨国并购之风也出现了空前未有的增长势头,如英国制药企业收购瑞典的制药企业、法国的石油公司收购比利时的炼油厂、菲律宾黎刹水泥公司与印尼锦石水泥厂的合并等。 第二,巨型化趋势更为明显。近年来,全球企业的强强并购几乎涉及所有的重要行业,并购额也不断创出新高。1998年4月6日起,在短短7天的时间内,美国连续发生了6家大银行的合并,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涉及金额高达725亿美元,创下银行业并购价值的最高纪录。这两家企业合并后的总资产额高达7000亿美元,并形成了国际性超级金融市场,业务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客户。2000年1月,英国制药集团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宣布合并计划,新公司市值将逾1150亿英镑,营业额约二百亿英镑,根据市场占有率计算,合并后的葛兰素史克制药集团将成为全球最大制药公司。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的合并,组建美国在线一时代华纳公司,新公司的资产价值达3500亿美元。2000年2月4日,全球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商英国沃达丰公司以1320亿美元收购德国老牌电信和工业集团曼内斯曼,成为当时全球最大并购案。企业并购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表明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这种强强合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它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市场结构,刺激了更多的企业为了维持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而不得不卷入更加狂热的并购浪潮之中。 第三,横向并购与剥离消肿双向发展。第五次并购浪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量企业把无关联业务剥离出去,相应并购同类业务企业,使生产经营范围更加集中。近年来的全球同行业横向并购几乎涉及所有行业:石油、化工、汽车、金融、电信等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服务业。同时,企业剥离也在不少大公司特别是跨行业经营的公司内展开。例如,1997年德国西门子公司宣布停止生产电视机,从家电行业撤出,集中力量在世界通讯业展开竞争;英荷合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为实现产业优化组合,出售了产业中的化工部门,其目的在于通过出售这几个化工公司,使其能够更多地投资到该公司利润增长更快的行业中去;韩国的双龙集团则将其双龙汽车制造公司出售给三星汽车制造公司,使其能够集中于水泥和石油等专业领域的发展。 第四,企业并购的动机在于寻找战略优势。在第四次并购浪潮中的部分并购,起因于对证券的疯狂投资和市场上对证券的过度需求,以及企业在投资商的鼓动下以融资方式并购其他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公司分割出售,从股市差价中牟取暴利。但是,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动机主要在于寻求战略优势,而不仅仅是出于短期获利动机。许多并购案例交易双方出于战略考虑而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专门研究企业并购的约翰奥尔森指出:“90年代的联合是以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为基础的。现在的问题是争取市场上的战略优势,推动80年代生意人的急功近利在这里不起作用。” 第五,并购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默许乃至支持。早在19世纪60年代,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逐步发展到了顶点并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经历这一转变过程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探讨规模经济发生的原因时,提出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从此,围绕垄断与竞争、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与实践中从未停止争论过。在90年代以前,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管制比较严格,大型并购案往往是不允许的。在此以前美国甚至禁止企业之间联合开发技术和合作研制新产品,因为它认为企业之间的联合开发会损害竞争和创新,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合谋。但近年来,各国纷纷放宽限制,打破行业内部市场限制,并允许相关行业内有经营彼此业务的企业合并。各国企业许多重大兼并活动的成功,没有当局的默许乃至支持是不可能顺利实现的。 三、核心竞争力:企业并购的实质 第五次全球企业并购浪潮所呈现出的新特点表明,随着经济信息化、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要想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究竟如何形成?传统的以梅森一贝恩范式为代表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理论和波特的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的竞争战略认为,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因素在于企业所在产业基本的竞争结构。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产业内长期利润率的分散程度要比产业间的分散程度大得多。可见,企业的竞争优势并非来自外部市场力量,而是企业自身的某种因素。正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赢得竞争优势,已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 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最初是由普拉哈拉德和哈默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能够在一批产品或服务上取得领先地位所必须依赖的能力。蒂斯、皮萨诺和舒恩则将核心竞争力定义为“提供企业在特定经营中的竞争能力和支柱优势基础的一组相异的技能、互补性资产和规则”。而巴顿则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识别和提供优势的知识体系。概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基;核心竞争力是各种技术、技能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核心竞争力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顾客所看重的价值;核心竞争力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并具有持久性和可延展性。 核心竞争力理论引发了企业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思维方式的嬗变,并从更深层面和更长远的视角进化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观,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与传统的企业发展战略不同的是,它不再片面强调企业经营的短期效果,不再过多地纠缠于企业的一时的得失,而是着眼于企业深层次的竞争力的构建。企业只有充分调动和有效运用各种资源,卓有成效地培养和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全球企业的并购浪潮,不难发现,很多企业正是试图通过并购来构建新的、更高层次的核心竞争力,以期实现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一般而言,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是自我发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并购某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或与拥有互补优势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自我发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企业并购具有时效快、可得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尽管要完成从搜寻具有某种资源和知识的并购对象到实现并购,并进行资源重组,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比通过自我发展构建核心竞争力要快得多;对于那种企业需要的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某一企业的情况,并购就成为企业获得这种知识和资源的唯一途径;通过并购构建核心竞争力的低成本性主要体现在从事收购的企业有时比目标企业更知道它拥有的某项资产的实际价值。思科公司通过并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获得成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思科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世界领先的网问阿互联解决方案提供商,在ATM网络方面占有市场最大的份额,互联网上80%以上的骨干路由器均来自思科公司,该公司是有史以来增长最快的公司之一。思科公司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与它的并购战略密切相关。思科公司在实施其并购战略时,往往将并购的目标瞄准新兴的IT企业。这些企业有极具创意的新技术和好产品,最重要的是他们拥有顶级的技术开发人员。在四年多的并购过程中,思科公司成功地并购了20多家企业,他们全都有效地融入到思科公司的庞大体系之中,并且都在为思科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着动力。思科公司的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并购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并购只是一种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是最终目的。要使企业并购真正成为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搜寻具有某种能力或作为某种能力基础的资源和知识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这是通过并购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二是整合核心竞争力要素,即将本企业所拥有的竞争力要素与目标企业的竞争力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从而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这一阶段,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管理能力。 近几年来,在资本经营和低成本扩张的诱惑和推动下,我国企业也掀起了一股企业并购的热潮。但很多企业的并购往往更过于看重规模的扩大,对通过并购来强化核心竞争力这一并购的真正目标缺乏真正的认识,从而使一些企业并购徒有“大”的外表,根本没有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缺乏核心能力的规模扩张只是一种不能持久的“泡沫”。在“做大”中突出“做强”应成为我国企业经营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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