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学经济学的,推荐你写 16.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政策。其他的不好写,如果是本科的话,像银行操作风险、股份制改革等 需要的知识超出本科水平,水太深,很难写出自己的见解,写不好的。
个人理财业务管窥 公司理财业务创新 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 论家庭和个人理财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浅析我国百姓金融理财发展新趋势 我国居民个人应如何进行理财规划 论当前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论保险在个人理财产品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论组合投资的利与弊 论集中投资与分散投资策略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议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国债投资在投资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热销现象背后的思考 我国个人理财与外汇相关的理财研究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家庭……)人群的投资理财业务拓展 浅析我国家庭理财发展的新趋势 浅谈独生子女时代的理财规划 浅议我国居民个人投资理财规划设计 市场营销在银行理财业务中的应用 中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比较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 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 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 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 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 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 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 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 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 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 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 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 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诚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时起生效,但这不是因为“交付保险费是生效要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承诺的一种推定形式,即使日后没有保险单等文件的证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这种行为可使人根据常识或交易习惯推知其作了承诺的意思表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日期,只要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同意投保人延期交纳保险费,甚至同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分期缴费,合同仍然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生效。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例如,保险人为了防止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拖欠保险费,往往会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 2.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l) 生效于约定之时—“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罗马法上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aipder sinuitanitotod.simuedulne entshung),认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在此原则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加区分。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在德国和法国继承罗马法时,已根本改变了这一原则。根据台湾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解释,作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在于罗马法十分强调法律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文艺复兴到十六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个人权利、个人意思要求受到尊重。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人们意识觉醒后的理性追求在私法领域反映这一思想的“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意思自治”原则在它被提出之际,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合同合法的。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位置上,“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人们的普遍确认,并与“身份平等”、“私权神圣”一起被奉为私法的三大基石。它的适用范围也突破了法律冲突领域,而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代名词,它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淮缔约的自由、合同形式自由与合同内容自由等等。 保险合同的生效首先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意思自治”。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卫星保险合同约定发射点火的那一刻为生效时间。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普遍实行“零时起保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预先都由保险人制订,这使保险人的业务开展更加迅捷、方便,但对投保人来说,他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也就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甚至交了保险费,但是到约定生效的零时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来说未免有失公正。对此,国家往往加以干预,比如,规定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标准合同带来的弊端。 (2) 未有约定,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对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未有约定或还未及时约定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投保人索赔是否有效,是实践中最易引起纷争的问题。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得到赔偿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保险合同的生效,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私法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一般生效 要件的合同在成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未约定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比较特殊。人身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预收费用问题,比如体检费的预交、等额于保险费的金额预交,并规定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预交的费用自动转为保险费。这种预交费用的做法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因为《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或交付首期保险费时生效才合理。
以我实际在银行工作经验来看,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结算方式相关问题
有问题可以请教我的!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市场的完善,理财意识的加强,个人投资理财正在成为流行时尚,普通理财者对如何正确进行理财这方面的指导需求也越来越强烈。那么针对个人理财的论文该如何写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个人理财论文两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理财论文一
《生活中的经济学》课程考核论文
摘 要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当前的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引领消费时尚、改善消费构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大学生树立理财观念是很重要的。大学生理财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事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本文是关于大学生的个人理财观念以及大学生的理财方式。理财能否致富,与金钱的多寡关系很小,而理财和时间长短之关联性却相当大,时间不够,复利无法发挥功能,懂得理财又如何,为时已晚。
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使用钱财,使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财应该伴随人的一生,每个人在开始获得收入和独立支出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学习理财,从而使自己的收入更完美,支出更合理,回报更丰厚。一般来说,大学时代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在此阶段,如果能够养成一些较好的理财习惯,掌握一些必需的理财常识,往往可以受益终生。但大多数大学生理财能力薄弱,平常在家要么是大手大脚惯了,要么从不和钱打交道。因为理财教育的欠缺,很多人直到工作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缺乏独立的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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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理财观念
一、 当代大学生理财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基本上全部依靠家庭、很少考虑更多的融资渠道,独立谋生能力差。绝大多数大学生依然不具备独立的经济来源,必须依赖强大经济后盾— — 父母来维持生活。
2、支出没有计划,主观随意性强。用钱没有计划,控制不了自己的花钱习惯,导致每月的收支不能平衡,钱不知不觉流失了。到学期末往往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勉强借债度日,钱花到了哪里也不清楚。
3、资金结构安排不合理。学期开始时要么把钱全部以活期形式存入银行,不考虑更多的投资渠道;要么把钱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
二、当代大学生应建立的理财规划
1、充分利用助学贷款。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财务状况较为紧张,不妨去申请助学贷款。因为大学生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优惠,这样既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又可以培养自己的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一般人的眼里”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今年9月1日开学,工商银行等各家商业银行为广大在校大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对象不限,凡是在校大学生都可申请。对于学有余力,并对投资感兴趣的大学生来说,贷款创业占了不少人。这一笔不小不大的贷款可以帮助他们解决投资的资金问题。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来说,贷款的好处更是不言而喻的。
2、树立市场观念,找一些兼职工作。兼职是一项不需要预付任何资本的纯增值方式,找一份合适的校外兼职,会进一步扩充自己的财务本金。这种理财“增值”方式,应该成为大学生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学会投资,为今后的个人投资理财奠定基础。目前大学校园里已经涌现出一些学生股民,他们涉足股市并不全是为了挣钱,更重要的是为了解投资市场,为今后步入社会的个人理财积累一定的经验。当然,大学生投资没必要局限于股票市场,可适当向其他投资方式倾斜;投资可起用小额资金,资金来源可从兼职所得和父母赞助两方面入手;尽管大学生做投资具有一定风险,但作为一种大胆尝试,能为今后的个人理财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对于他们理财意识的扩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大学生理财活动中应养成的良好习惯
1、学会记帐和编制预算这是控制消费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实记帐并不难,只要你保留所有的收支单据,抽空整理一下,就可以掌握自己的收支情况,从而对症下药。
2、遵守一定的生活消费原则。学生时代吃要营养均衡,穿要耐穿耐看,住要简单实用,行要省钱方便。有的大学生讨厌食堂的饭菜,动不动就吆五喝六去小餐馆撮一顿;有的大学生讨厌住集体宿舍,去外面租房。这些对学生来说都是一笔非常昂贵的额外开支,最好还是悠着点。
3、从小事做起生活中有很多小开支,这里几元,那里几块,看似不起眼,但积少成多就是一个大数目。集体生活中也许有些同学不太重视一些细微的地方,作为舍友就应该互相
提醒,比如出门关灯、节约用水等,全宿舍同学一起来遵守和监督,使大家从学生时代就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每个人都能因此而受益终生。
4、要将生活保障与投资增值合理分开。投资增值是一种长期行为,目的是使生活质量更高,不要因为投资而降低目前的生活质量。投资资金应该是正常生活消费以外的资金,用这样的”闲钱”投资,投资人才会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
5、要保证良好的资产流动性,富余的支付能力,不要将资金链绷紧。现金为”王”,没有必要的现金支付能力,常常会使自己陷入一种走投无路的境地,特别是遇到意外事件时,手持必要现金的重要性就更加体现出来。
四、学校应当提供的理财教育
1、学校应当为所有专业的学生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财务管理》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了解必要的理财常识,为其四年的大学生活及其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学校可以不定期请有关金融行业的专家给学生作有关的讲座,介绍一些先进的理财理念、理财方法,使学生能够有机会了解最新、最前沿的知识,使学生在学生时代及走向社会的理财活动能够与时代同步。
3、学生管理部门也可以从学生中挑选一些个人理财高手给其他同学传授理财经验和心得体会,或者找一些相反的案例,吸取失败的教训使其他同学避免犯相同的错误。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当前的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引领消费时尚、改善消费构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们的消费现状、消费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大学生的生活状态和价值取向。作为莘莘学子中的一员,作为深切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群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尽早做好理财规划以面对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这样我们便拥有了更多的信心,未来的十年乃至更长的时期,中国经济仍将保持高增长、高通胀,如何规划自己的中长期投资理财计划,轻松面对未来所必须面临的养老、医疗、购房、教育等压力,这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要想成功的投资理财,我们就需要更细致地去考虑自己的未来。只要弄清自己一生中各个时期可能需要什么,自己才能够制定出一个有效的邮资计划来帮助自己达到目标。
综上,理财就是对财富的有效管理,而会计作为理财的重要组成成分,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过上富足美满生活必备的素质。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如何发展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个性化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和经济发展相互联系研究为主线,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深刻剖析了目前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和产品创新的方式,提出了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关键词】:理财价值;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创新;风险建议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它起源于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流行于全球。个人理财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而且也改变着整个金融业的游戏规则。我国商业银行自90年代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来,逐渐呈现出竞争激烈的态势。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超过17万亿,由此可见我国民间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增值服务。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在中国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我国个人理财的品种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个人理财的专业人员的队伍需要逐渐形成,个人理财专业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金融实践的变化对我们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期间存在的问题绝不容小觑,我国的个人理财理论研究和业务发展有较强的紧迫性。一、正确认识投资理财的价值(一) 平衡收支收入和支出的不同步性是我们需要理财的主要原因。理财就是站在整体的角度,订立一生的目标与计划,让我们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能轻松应变,在保证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实现一个生活无忧、合理有序的生活状态。(二) 积累财富通过理财,我们可以采用正确的投资态度和方法,在每一个时期使自己手中的金钱在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更快地积累到实现各种目标的资金,并在需要资金的时候有充足的现金可供支配。(三) 明白自己的需求理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是让理财的人思考并清楚自己真正的需求,然后将财务资源科学地分配到需要的地方。有很多人尽管很会赚钱,也积累了很多的财富,但其生活品质却并没有随着其财富的增加而同步提高。这都是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白自己真正的需求,从而导致财富消费的效用不大。(四) 保障生活规避风险现代社会人人面对的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风险无处不在。我们时刻都有可能遭遇意外事件。无论是诸如事业、疾病伤残、意外死亡等与我们自身相关的微观风险还是我们个人无法控制的像通货膨胀、金融风暴、政治动荡等的宏观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发生都会给个人的财务安全以至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而一个科学的财务资源的安排则可以事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当风险来临时不会惊慌失措。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一) 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万亿,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对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到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件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二) 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理财产品的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三) 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截止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样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人员、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四) 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法活动的开放高度提高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的外汇额度从2006年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是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三、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现存问题的揭示(一)法律保障缺失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劵公司有《证劵公司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是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二)信用制度建设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对业务活动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三)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于个人银行业务部。但是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这些业务又由多个部门管理,造成最后各业务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实际工作中条块分割,难以融会贯通,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个人理财业务对客户来讲,就是确定阶段性生活及投资目标、审视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根据专业理财人士的建议调整资产配置与结构投资,及时了解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个人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于银行来讲,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细分不同层次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研究开发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以理财专员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为依托,以高效的计算机系统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综合服务。因此,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劵、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诚实守信。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从而使其理财人员对证劵、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十分有限。因此,目前我国还普遍缺乏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劵交易、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高素质的、专业的、训练有素的、全能性的金融策划师。(五)产品创新落后于市场需求由于金融产品没有专利权,创新产品极易被模仿。为了保持和扩大对客户的吸引力,各商业银行就必须不断的进行产品创新。目前我国的理财机构在产品策略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受政策、配套环境和自身能力诸多方面的限制,理财新产品的开发无论是在速度上还是在功能上均滞后于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将原有的存贷款产品及中间业务重新组合或在服务上做一些提升,在观念和内容上有实质性突破的产品并不多;二是已有产品的功能深度挖掘和宣传推动不够,一些不错的产品,实际了解的客户不多,更无法让客户灵活运用;三是理财服务尚未创立“品牌”,无法取得品牌竞争优势。四、 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一)从宏观政策上适应当前金融政策法规,支持个人理财业务发展1、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金融业重新关注和探讨混业经营,说明我国金融政策也在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当局已经认识趋势和发展方向,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是银行证劵、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局面已延续很多年,“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可能才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途径。2、 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3、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下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4、 加强和培育社会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开展,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监督考核理财专业人士的执业能力,使其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组合投资工具,使专业的理财人员做到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二)积极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环境建设和培育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格局还未发生大的变化的时候,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能较好地融入现行体制,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发展。银行在组织架构上和业务分工的重组中,要充分研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特殊性要求。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的、职责比较明晰的、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三)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技术性研究一要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内容的研究,客户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个性化需求化的研究。在人生的各个阶段,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需求表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适合其资产增值或保值的愿望,这是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的十分关键的环节。二是确保个人理财业务内容充实,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个人理财业务将不再是简单的为客户提供单一的储蓄或国债咨询,而是真正的使客户资产得到科学理财,最大化的客户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四)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经营1、 创新个人理财产品,提升理财业务品牌内涵个人理财业务要想有新突破,就必须在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认真了解、体会客户的需求,在研究分析客户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更新和完善,既要满足低端客户服务的一般需求,又要重视差别化地为高端客户提供特殊安排,实现由产品同质化向差异化的转变。2、 开辟多种投资渠道,拓展理财产品空间商业银行应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积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让客户充分体验到电子化个人理财工具的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稳定的电子银行及高端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在应在法律政策的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的空间。(五)分步骤、分阶段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竞争力。从为客户提供以差别化服务为手段的理财建议到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投资咨询业务到成为代客投资理财,需要得到政策上、技术上、环境上、人材上多方面支持和配合,特别重要的是,当前,个人理财规划师的培养,已成为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中之重。结 论:综上所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要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占据积极有利的地位,必须在新环境中加速创新机制、完善体制。在宏观政策上,应加强金融政策的积极引导,支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努力培育业务环境;在微观上,理财机构内部应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力,从而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趋合理、完善。参考文献:[1]张颖《个人理财教程》 [M].2007[2]倪凤月《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发展问题的思考》[J].2007(151-155)[3]葛兆强 高宇辉《银行家》 [J].2008(11)[4]刘潇《中国科技博鉴》 [J].2008(24)[5]刘哲《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J].2008(b11)[6]赵彦锋 李秀菊《投资理财细节全书》 [M].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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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财务分析毕业论文题目参考,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财务分析方法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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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有点发挥的就写个人理财,想图资料方便就写商业银行产品开发或者信贷风险
1.商业银行毕业论文题目选择:1)我国商业银_行存款结构_变化及营销_ 策略分析;2)商业银行个_人消费贷款_风险防范分_ 3)我国商业银_行个人住房_贷款的风险_管理等。2.毕业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一个好的选题能够促进现代科学发展和理论发展,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增长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指导作用,学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时,需要选确认选题的正确性和价值导向,其次是论文的创新性和内容,并结合学生个人能力,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商业银行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中的动态模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研究;商业银行结构调整与资本外逃问题研究;我国银行保险营销策略的问题和对策;投资银行的本质及历史演进过程分析等。1.毕业论文的选题通常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浏览捕捉法和追溯验证法1)浏览捕捉法:通过此方法进行选题,需要广泛且全面的查阅文献资料,以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研究内容的本质进行剖析,其二对文献资料的内容进行摘录,加深脑海中对部分论点论述的印象,搜集到的文献进行整理规划,排列组合,理解课题之间的联络,进行深入思考,最终确定自己的选题 2)追溯验证法:对已有文献内容的问题进行追溯,部分论文中有后续的研究计划,以及部分未开展的研究内容,同学们在选题时,可以对已有论文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或者延伸拓展,以不同角度的方式解析论文内容。2.论文选题决定了你的论文方向,选择一个好的论文题目,就等于论文完成了一半。因此选题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顺利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部分学校还会将毕业论文放入个人档案。如果不加思索就选定题目,由于缺乏研究分析,材料准备也不充分,勉强提笔来写困难重重,被导师全盘否定也是极有可能的,甚至会影响顺利毕业。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商业银行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结构变化及营销策略分析;2.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防范分析;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4.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中的动态模型;5.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研究;6.商业银行结构调整与资本外逃问题研究;7.我国银行保险营销策略的问题和对策;8.投资银行的本质及历史演进过程分析;9.金融危机的国际比较研究新进展;10.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11.不确定经济学研究的新方法;12.货币乘数分析的理论误区及影响;13.利率市场化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研究;1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调整与管理路径分析;15.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 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 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 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 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 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 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 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 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 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 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 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 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诚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时起生效,但这不是因为“交付保险费是生效要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承诺的一种推定形式,即使日后没有保险单等文件的证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这种行为可使人根据常识或交易习惯推知其作了承诺的意思表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日期,只要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同意投保人延期交纳保险费,甚至同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分期缴费,合同仍然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生效。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例如,保险人为了防止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拖欠保险费,往往会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 2.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l) 生效于约定之时—“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罗马法上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aipder sinuitanitotod.simuedulne entshung),认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在此原则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加区分。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在德国和法国继承罗马法时,已根本改变了这一原则。根据台湾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解释,作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在于罗马法十分强调法律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文艺复兴到十六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个人权利、个人意思要求受到尊重。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人们意识觉醒后的理性追求在私法领域反映这一思想的“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意思自治”原则在它被提出之际,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合同合法的。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位置上,“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人们的普遍确认,并与“身份平等”、“私权神圣”一起被奉为私法的三大基石。它的适用范围也突破了法律冲突领域,而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代名词,它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淮缔约的自由、合同形式自由与合同内容自由等等。 保险合同的生效首先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意思自治”。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卫星保险合同约定发射点火的那一刻为生效时间。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普遍实行“零时起保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预先都由保险人制订,这使保险人的业务开展更加迅捷、方便,但对投保人来说,他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也就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甚至交了保险费,但是到约定生效的零时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来说未免有失公正。对此,国家往往加以干预,比如,规定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标准合同带来的弊端。 (2) 未有约定,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对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未有约定或还未及时约定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投保人索赔是否有效,是实践中最易引起纷争的问题。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得到赔偿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保险合同的生效,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私法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一般生效 要件的合同在成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未约定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比较特殊。人身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预收费用问题,比如体检费的预交、等额于保险费的金额预交,并规定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预交的费用自动转为保险费。这种预交费用的做法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因为《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或交付首期保险费时生效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