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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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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给你一个模板吧,照着写就行了~~~~~~~~~~~~~· 《开题报告格式》 xx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包括选题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结果、研究进度计划等) 题 目 姓名(学号) 分院(系)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职称) 二OO 年 月 日 开 题 报 告(小三号字) 论文题目(四号字) 中文题目:电 力 企 业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经 济 分析(小四号字) 英文题目:Times New Roman 报告结构(四号字) (开题报告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构成部分的标题和内容进行细微调整,要求:不少于3000字,注意:六、七部分不计算字数。)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三、 论题的研究方法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五、 论文的进度安排 六、 论文的写作提纲 七、 参考文献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四号字) 示例:(小四号字) 1. 现有侵权法对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 (1)台湾与大陆侵权法律制度的比较 (2)我国理论界关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的争论 (3)法经济学对侵权法的新启示 2.存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显得过于超前,造成司法实践的矛盾和问题。 (内容小四号字)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四号字) (内容小四号字)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四号字) (内容小四号字) 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实证分析、博弈论、成本收益论等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论文的总体思路和布局进行调配。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四号字) (内容小四号字)五、论文的进度安排(四号字) 第一周。。。。。。选题、查阅资料(小四号字)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四号字) 前言(小四号字) 一、问题的提出 (一)、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现有侵权法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损害的认识与解决 1、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 (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 (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 2、侵权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 (二)、方法的改变--侵权行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 二、电力人身伤害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对电力人身伤害高度危险作业的定义、界定 1、 建立模型,效用比较的可能性,信息成本与意识的培养 (1)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制度 (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产权制度 2…………………………… (二)、问题的相互性,借科斯的观点提出基本立足点 三、得出的分析结论 (一) 1、 (1) 。。。。。。。四、…………………. 结语 七.参考文献(四号字) 著作类(小四号字) 1.[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著,刘守英等译,《财权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美>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美>李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论文类 1. R·H·Coase(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Ⅲ, Oct 2. 许宏涛,台湾侵权行为法修正之分析,法学家,2002(3) 3. 时显群,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2002(1) 4. 樊静、张钦润,从"华航"空难谈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2(11) 5. 闫晓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问题探讨--第三因素介入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代法学,2002(12) 6. 叶玉,民事归责的经济分析--论"最便宜避免方"的规则,当代法学,2002(4) 7. 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政法论坛,2002(1) 8. 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2(4) 9.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适用,2002(6) 10. 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法律适用,2002(2) 11. 戚燕方,论电力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类型之选择,法学家,1998(3) 12. 叶峰、叶自强,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法学研究,2002(3)

集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政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8 年 3月1 日设计(论文)题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 王兰花 学号 2004952023 指导教师 许翠霞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可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债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债的先河。从此,可转债在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已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债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一步步地发展,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界对之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更不多见。可转换债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无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可转换债暂行办法》(虽然在去年已废止)规定:“可转换债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考虑,作为投资者,其注重的并非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价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债券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关心并不亚于股东,但这样投资者的处境就变得十分微妙,他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可经营管理的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对债券持有人更为不利的是发行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便,可通过各种行为侵犯债券投资者利益,增发、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以及合并重组等等都是常见的手段,因此,对可转换债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别的保护。(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债已经成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为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可转债持有人面临的种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就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国政府发布了《转换公司债令》,对于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严加约束,并限制各种金融操作,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国内:在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司法》中,主要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基本思路:本文试从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够真正起到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作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引言(一)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1、可转债的含义和特点2、可转债持有人的主要权利3、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意义(二)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我国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现状 2、中石化发行可转债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三)国外对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介绍1、英美可转换公司债信托制度 2、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1、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2、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3、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4、完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会议制度5、引进可转换公司债的信托制度(五) 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主要从我国在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制度,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三、参考文献[专著、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1、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赵旭东:《商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3、张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5月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陈继超:《浅析可转换债券在公司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企业家天地》, 2006年第5期6、张钢:《可转换公司债利益平衡机制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4月7、崔炳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1页。8.秦远灏:《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9.王金晖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问题研究》,《唐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4年7月。10.赵晓荣等:《筹资新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解析》,《交通财会》[D]2004年12期。11.李凤宁、马栋:《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12.张竞芳:《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经济师》[J]2005年第6期。13. 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2005年1月。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8U.Miami BUS.L.Rev.4715.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M],2006年版16.徐娟:《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 2007年4月17. 陈守红:《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18. 张丹:《论可转换公司债之债权人保护》,[D],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2007年4月19. 欧阳启明:《可转换公司债各主体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设计》,[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5月20.Fischel,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Vand.L.Rev.1259(1982).四、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一)完成论文的条件:1、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著作2、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3、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二)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1、研究方法(1)法理分析(2)实证分析(3)应用研究(4)比较研究2、研究措施(1)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著作;(2)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超星数字图馆查找相关内容的期刊及论文资料,并做记录;(3)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4)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趋势;(5)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6)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五、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 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选题而言,我同意开题。就目前的大纲,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话,可能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而每个问题都浅尝辄止,没有深入探讨。建议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4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此表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的依据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关键词】 辩诉交易 产生 可行性 设立 限度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①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一、 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②从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层面考查,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的处于“地下状态” ③的,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为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④。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但相比之下,这些国家辩诉交易制度都远没有美国发达,使用的范围??缎∮诿拦??⑹艿街疃嗟南拗啤?BR> 二、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⑤。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现了实际的案例⑥。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将辩诉交易机制引入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辩诉交易 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像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笔者认为,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乃至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具体而言: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在这样的情势下,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以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乃至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无疑,刑事案件的积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⑦。相比正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对于解决积案有很大的作用。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免除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再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三、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一)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总体上说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准备了初步条件。(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四、 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根据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具体制度环境为辩诉交易制度所提供的生存空间以及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 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我国1996年修正刑诉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为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面、增强适用率方面及提高简易化程度方面都需要作很大改进。而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和应用,正迎合这一需求,将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简易程序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易推行的基础。首先,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4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而辩诉交易在这类轻微犯罪案件范围内应用,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辩诉交易不应用于惯犯、累犯案件及复杂的共同犯罪。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二) 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证据有可能收集不到,反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换句话说,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没有必要适用辩诉交易,而应当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处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三方取得一致意见方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 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欠缺,以及处于被追究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并切实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方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被告人与公诉人的交易,避免被告人不懂法律或谈判技巧而交易,损害应得利益。(2) 检察机关在决定实施辩诉交易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特别是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得到满足,使被害人身心得安抚。如果被害人的正当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的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拒绝的,不得适用辩诉交易。(三)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辩诉交易的形式包括了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下的相对不起诉、减少指控事项和法院提出从轻的量刑请求,其中后两种形式都涉及刑罚让步的幅度问题。如果放弃刑罚的幅度过大,不仅有损司法正义,而且会使刑罚大减损应有的功能。因此,限制交易的幅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控诉机关减轻指控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数罪中放弃某个或某些罪的指控;二是一罪中存在数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下,放弃部分犯罪事实的指控。在这两种情况下,控诉机关能够放弃指控的只能是其中次要的犯罪或次要的犯罪事实,数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不能放弃。同时,在同一罪名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较重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放弃指控。还有一点也是必须强调的,辩诉交易多发生在控方取证困难的场合,因而如证据已经充足,不存在被宣告无罪之虞,而且又不属于轻微犯罪,对于控诉方来说,自无进行交易之必要。控方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之请求,也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请求成为交易的结果时,法院通常必须满足这种请求,以体现和维护司法的诚信。但是,控方在以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作为交易的代价时,不能承诺大幅度减轻刑罚。为此,应当限制轻刑罚的幅度。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意大利的做法,减刑幅度为1/4至1/3,类似这样一种限制方式有参考的价值。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过小都是不合理的。过大会使司法的公正性被严重牺牲,具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过小则缺乏吸引力而会大大降低成交率。因此,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制度一个指导性规范,供控诉方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审查量刑建议时进行参照。(四) 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而很难防止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可能都很重要,或者说都不可缺少,它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司法审查意味着控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交易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而法官亦有权撤销公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的交易。笔者认为,法官在对辩诉交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时候,有两点必须作为原则予以明确:一是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只是减少指控,法官必须遵循无控诉即无审判的原则,不得主动直接进行干预。只有在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直接进行起诉权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审查其交易的内容。如果辩诉交易确实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法院可以要求控诉机关重新考试交易内容,否则,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诉。二是法官不得滥用否决权。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应该保持它的公信力,法官有权推翻达成的任何交易,但法院也不得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否则辩诉交易便会名存实亡。(五) 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实践表明,任何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天衣无逢。法律制定后,一经适用,都可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担缺陷或者问题。因此,不正当辩诉交易的发生无法完全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发生,或者在不正当交易发生后能够及时加以救济,必须建立配套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这种救济机制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制约机制,主要是指被害人制约机制、被告人制约机制、法官审查机制;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对辩诉交易具有适用性。辩诉交易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或有证据证明交易是在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下达成的,或者说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辩诉交易案件并纠正错误,应该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会影响或者至少不会严重影响辩诉交易制度的公信力和辩诉交易的成交率,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查一项辩诉交易是否损害了司法正义原则时,其标准与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情况下审查某项判决有无错误、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有区别的。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诉讼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后是否改判,主要决定于原来的交易是否出自双方完全的自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是否与司法正义严重背离。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辩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司法正义的错 误将及时得到纠正。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解决刑事诉讼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辩诉交易。没有必要局囿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变革。同时,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诉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封杀,但它不能说明究竟是立法的错误,还是司法的错误。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注释:①参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专题讨论。②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61页。③参见李游、吕安青著:《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3页。④参见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报告。⑥《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年4月19日第3版。⑦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260页。

西南民族大学报录

西南民族大学考研报录比是1比4。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西南民族大学2022年研究生报录比是1比4。2021年的研究生报录比是1比2,相比之下2022年的研究生报录比越来越高,报名录取难度越来越大。

西南民族大学录取分数线2021:

1、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湖北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5分。

2、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海南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1分。

3、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湖北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78分。

4、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湖南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64分。

5、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广东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41分。

6、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内蒙古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3分。

7、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安徽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1分。

8、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青海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53分。

9、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上海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43分。

10、2021年西南民族大学在甘肃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08分。

云南民族大学的学校建设

薪火相传,接力奋斗。学校始终弘扬“和合偕习、自信自强”校训精神,在探索中发展,在追求中前行。经几代民大人的披荆斩棘、锐意进取,目前,学校含文、史、哲、经、管、法、教、理、工、农、医、艺等12个学科门类,占地面积近3000亩。

在成都市有武侯校区、航空港校区、太平园校区三个校区,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建有“西南民族大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高科技研究示范基地”,校舍建筑面积113.6万平方米。

拥有极富特色的民族博物馆和全国高校规模最大的藏学文献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彝学文献馆,其中民族博物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第一批博物馆之一。

收藏有国内35个民族的各类文物8400多件(套),是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

以上内容参考:

云南民族大学-学校简介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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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曾今初审一个半月,国内的期刊稿源一点不比国外期刊差,稿件多了时间就慢,耐心等待。曾投过一次,初审时编辑说我的参考文献看不出我的论文有何价值,于是初审没通过,可事实上我论文中做的东西国内以往做的人很少,就只见过一个人做过,还是90年代中期做的,我真是服了这样的垃圾编辑,这个狗屁期刊!以后再也不投这个了,最近这个垃圾期刊竟然搞什么BBS审稿,真是哗众取宠!故意通过这个噱头来提升他们的知名度吧。PS:这个期刊发表周期很长的,1.5-2年,如果想快点发,只有发他们的增刊。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是的,人文社科版是CSSCI核心和北大中文核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SSCI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2014年版

彝族的风俗习惯 彝族先民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很早就产生了分支。史籍载,几千前的笃慕之后就有了武、乍、糯、恒、布、慕的六祖分支。这六祖(支)分向云南、四川、贵州各地迁徙,经长期历史发展、繁衍至今。彝族支系很多,现依自称而分的较大支系如阿细、撒尼、阿哲、罗婺、土苏、诺苏等等。凉山彝族社会中又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家支。家支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人们联合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凉山彝族社会从未形成过较稳定的统一的政权组织,家支这个人们联合体就组成了彝族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地方性政权组织的作用。总体上,家支分黑彝家支和白彝家支。解放前,家支与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相应,黑彝家支占统治地位,白彝家支分属于黑彝家支。黑彝家支互不统属,一个黑彝家支就是一个地方小王国。白彝家支除具有依附和从属黑彝的一面外,还具有在一定条件下保护自身利益的作用,最低等级瓦甲和呷西没有自己的家支(有极少数瓦甲有家支)。家支在彝族社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彝族道:“猴子*树林,彝人*家支。”“少不得羊子,缺不得粮食,离不得家支。”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彝语称为“德古”、“苏易”。这些头人不是来自选举和任命,也不世袭,而是由于他们“能言善辩”娴于习惯法,在日常生活中善于权衡各阶级和家支力量,有排解纠纷的经验,办事相对公道而为社会和家支公众认可者。当然,如办事、排解纠纷出现“偏袒不公”,则会失去其头人地位。 解放后,彝族地区奴隶制及其等级制度被彻底废除。作为原统治集团的黑彝及其家支的政治经济地位被摧毁,广大白彝、“瓦甲”、“呷西”得到解放,翻身作了主人,白彝家支不再依附和从属黑彝家支。虽然解放后有了人民政府,但家支的意识及其作用尚未完全消失,仍在社会的各个方面起着作用。彝族有父子连名的习惯,每个家支都有世代相传的父子连名谱。 彝族婚姻形态以一夫一妻制占统治地位。聚居的大小凉山地区,实行家支外婚、等级内婚、买卖婚姻、父母包办婚姻严重存在,并一直保留着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以及抢婚、不落夫家等婚俗。结婚无一定年龄限制,盛行早婚。 彝族有本民族的传统节日,而与汉族等民族杂居的地区,因长期受汉族等民族的影响,汉族等民族的节日,也为彝族人民所欢度。 “火把节”是彝族地区最普遍而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一般多在夏历六月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有关这个古老节日的来源,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传说,其中较普遍的一种传说是:古时天上有个大力士斯热阿比,他听说人间有个大力士阿提拉八,就到人间与阿提拉八比赛摔跤。结果斯热阿比输了,回奏天神后,天神恼羞成怒,派遣害虫到人间糟踏庄稼,阿提拉八在六月二十四日这一天,号召人们燃起松枝火把驱虫,结果驱走了害虫,战胜了天神。为了纪念战胜天神,从此每年到这一天都要举火把欢庆。每到火把节,彝族男女老少,身穿节日盛装,打牲畜祭献灵牌,尽情跳舞唱歌、赛马、摔跤。夜晚,手持火把,转绕住宅和田间,然后相聚一地烧起篝火,翩翩起舞。 “彝族年”(贵州、滇东北某些彝族地区称为“冬月年”,大小凉山称为“十月年”),也是彝族一个重大的传统民族节日。很早以前彝族历一年为十个月,区此彝族传统过年日期与汉族不一样,后因受汉族影响,大部分彝族使用阴历(夏历)计年月,每年夏历正月过春节,而在川、滇、大小凉山及贵州、滇东北的一些彝族聚居区还一直保留着自己的传统年节。 此外,还有一些节日如云南大理地区彝族的“拜本主会”,路南,弥勒的“密枝节”及其他地区的“杨梅节”、“跳歌节”、“丰收节”、“汤牛节”等。 历史上彝族人死后主要行火葬,但至解放前,除川、滇大小凉山地区尚保留着火葬外,其他彝族地区,因受汉族和其他民族影响,自明、清以来也逐渐实行棺木土葬。 川、滇大小凉山彝族老人死后,停尸屋内木板上,头朝里,脚朝外,家人穿黑白、蓝色送终服,并派人四处向亲友报丧。停户数日,请“毕摩”念《指路经》(也有译为《开路经》、《引路经》),选吉日架柴火化,火化地点一般多在村寨附近的山头或森林里。每个家支都有一个或几个相对固定的火葬场。焚尸时将尸体连同停尸木架,一起置于松柴之上,下面点火,以一次烧成灰烬为吉祥,如中途熄灭或架柴为不祥。火化后,有的直接将骨灰加土掩埋,有的将骨灰盛于瓦罐或白布袋,藏于人迹罕见的洞穴里。丧家要打牛羊猪等祭献死者,招待客人。同时至亲好友都要携带牛、羊、猪等前来祭献。丧家以多打牲畜为荣,富有者打牛多达几十头。 发明创造 彝族是我国文明发展较早的民族之一,千百年来,勤劳智慧的彝族人民有许多发明创造,对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多彩的彝族文化本身,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就是一个重大的贡献,彝族先民与其他古代民族一起共同创造了璀璨的中华文化。 彝族先民很早就创制了与汉文同源异流的古老文字--彝文,一直使用到今天,为我们保留了大量的、极为可贵的文化遗产。 彝族先民根据“太阳的行度”观测太阳。一年行三百六十五度又四分余。创制出我国最早的历法《颛项历》,即彝族太阳历。彝族太阳历一年十个月,一月三十六天,是按十二地支转三轮计算的,这样全年三百六十天,余下五天(四年之内有一年为六天)作为过年时间。这种太阳历纪年月和过年的习惯,在西南彝区中一直留有痕迹①[刘尧汉、卢央著:《文明中国的彝族十月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但在大部分地区,长期以来通行阴历②[罗家修:《彝族历法是阴历不是太阳历》。《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4期。].

彝族的风俗习惯是服饰、饮食、待客之礼。彝族男子服饰一般为对襟、短衣、长裤,女子服饰既有长衫、中长衫、短装,还有外套坎肩,头饰以银泡、绒线做花,服饰图案以自然纹居多,几何纹次之。彝族的饮食主要以土豆、玉米、荞麦、大米为主,副食有肉食类、豆类、蔬菜类等。彝族的酒有坛坛酒、桶酒、水酒等,凉山彝族喜欢吸兰花烟,其他地区的彝族多喜吸叶子烟。彝族的待客之礼是打羊、打牛,只要有客人到,就会杀牲待客,根据来客的身份、亲疏程度分为牛、羊、猪、鸡等,杀之前还要把活牲牵到客人之前让客人过目再宰杀,以示对客人的敬重。

彝族能歌善舞,最重要的是火把节。有彝族自己的语言和文字。他们的宗教信仰主要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好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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