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尤其是对论文白纸一张的同学,不知从何下手开始,加上收集资料,整理,设计,修改,文章至少都要1个月以上才能完成。除了语言功底要强外,工具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工具用好,事半功倍,所以用好编写论文的工具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市场主流的办公软件是Microsoft的Office,里面的其中一个产品为Word,建议大家也使用这个来编写文章,功能强大,方便使用,格式兼容,尤其是其强大的功能,在编写文章的时候难免会修修改改,或者进行文章格式的排版,尤其是比较长的文章,排版修正的工作是更加的频繁,这里给大家讲一些关于使用word的经验以及注意事项。文章包含内容和表现这两个层次的含义,作者一方面要用文章的内容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文章的内容具体有文字、图片、表格、公式和整个文章的章节段落等,另一方面则也要用表现来辅助内容,让文章更易读,这样读者看文章的时候才不那么的费力,排版很好的文章,有时候也会让人感觉赏心悦目,表现指页面大小、边距、字体、字号、颜色、间距等等,这些排版的工具在word中都有,大家可以看看word的基础教程。熟知word中得样式排版工具对于文章,想要美观,一定是需要样式来修饰的,除了word提供的基本的样式外,比如标题,间距,正文,副标题等,还可以进行自定义样式。如果编写文章的时候,是需要选中文字然后在word基本的工具栏中使用工具区赋予样式,那么有可能文章的其他部分也会使用这样的样式,比如每个段落前的大标题,或者每段中需要着重强调的语句等等,这种重复利用的样式就需要自定义样式,如果每次写一段文字,然后重复利用之前的定义样式,不用再一个个去调试,直接应用,这样是不是可以减少很多选择修改的时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实际来看,这样的工作效率能提高将近一半,很多同学都是把时间浪费在了调样式上,如果对排版格式(文档表现)做调整,只需一次性修改相关样式即可。使用样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由 Word 自动生成各种目录和索引。不管在写毕业论文或者是学术论文,或者是发表期刊等,相应的学校和杂志社都会有一个样式的标准,比如一张白纸黑字的规则说明,给作者一个清楚的格式要求。如:文章中规定字体要求黑体、小三、行间距28等等。这样作者在编写之前就知道了这些要求,根据要求自定义样式,就会很方便了。使用交叉引用设置编号一定不要自己敲编号,推荐使用交叉引用,否则手动输入的编号极可能给你文章的 修改带来无穷的后患。标题的编号可以通过设置标题样式来实现,表格和图形的编 号通过设置题注的编号来完成。在写“参见第x章、如图x所示”等字样时,不要自 己敲编号,应使用交叉引用。这样做以后,当插入或删除新的内容时,所有的编号 和引用都将自动更新,无需人力维护。并且可以自动生成图、表目录。对齐文字内容一定不要用手动敲空格来达到对齐的目的。只有英文单词间才会有空格,中文文 档没有空格。所有的对齐都应该利用标尺、制表位、对齐方式和段落的缩进等来进 行。如果发现自己手动打了空格,一定要谨慎,想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避免 。同理,一定不要通过敲回车来调整段落的间距。绘图方法论文中会用到很多图表,笔者强烈建议论文撰写者分清论文中的图形和表格,表 格可以使用Word提供的工具进行编写,很简单,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框图和流程图 的编辑,笔者强烈建议使用Office 2003中绑定的Microsoft Office Visio Profes sional 2003画。如果不能忍受Visio对象复制到Word的速度,还可以试试SmardDraw,功能不比Visio弱,使用不比Visio难,速度却快多了。编辑数学公式在论文中编辑数学公式,个人建议使用MathType5.0,其实Word集成的公式编辑器 就是它的3.0版。安装MathType后,Word会增加一个菜单项,其功能一目了然。推荐 使用 MathType 的自动编号和引用功能,这样首先有良好的对齐效果,还可以自动 更新编号。Word 正文中插入公式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把上下行距都撑大了,很不美观 ,这部分可以通过固定行距来修正。但是要提醒论文撰写者,如果你计算机上安装 了MathType5.0后,撰写公式的速度非常快,占用少量的CPU。但是,当你准备打印 论文的时候,要记得找个按照了MathType5.0的计算机打印,不然,我们的公式就“ 不翼而飞”了。参考文献的编辑和管理如果你在写论文时才想到要整理参考文献,就已经太迟了,但总比论文写到参考 文献那一页时才去整理要好。应该养成看文章的同时就整理参考文献的习惯。手工 整理参考文献是很痛苦的,而且很容易出错。Word没有提供管理参考文献的功能, 用插入尾注的方法也很不地道。使用分节符如果希望在一篇文档里得到不同的页眉、页脚、页码格式,可以插入分节符,并 给每一节设置不同的格式。使用子文档学位论文至少要几十页,且包括大量的图片、公式、表格,比较庞大。如果所有 的内容都保存在一个文件里,打开、保存、关闭都需要很长的时间,且不保险。 建议论文的每一章保存到一个子文档,而在主控文档中设置样式。这样每个文件 小了,编辑速度快,而且就算文档损坏,也只有一章的损失,不至于全军覆灭。建 议先建主控文档,从主控文档中创建子文档,个人感觉比先写子文档再插入到主控 文档要好。大纲视图与文档结构图使用大纲视图写文章的提纲,调整章节顺序比较方便。 使用文档结构图让你方便地定位章节。熟练的使用工具,会让你的文章编写速度更加的快速高效,我们的一辈子也许写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就这么一次,不管艰难与否,当做一次人生的经历,从撰写文章中学到更多的知识,让自己的人生收货的更多,学无止境!多做备份!多做备份!多做备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设置自动保存,还有一有空就Ctrl+S。(写论文最恐怖的就是 辛辛苦苦一整天,死机回到解放前)
初二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5篇
作为一名初二政治老师,通过教学反思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那么初二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初二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希望大家喜欢!
一、以视觉领先、以兴趣入手
“课间十分钟”这一课,在开始导入的部分,我原来以“宁静的校园太安静了”导入,效果不太理想,后来我以“时光倒流”的游戏领先、以兴趣入手。在教室里模拟课间活动场景,视觉中感受体验欢快情绪;在看其他同学课间活动时,正符合了学生的兴趣,他们迫不及待的想做自己喜欢的课间活动内容,从学生的表情中,可以真实的感受到他们是多么的喜欢课间十分钟。
二、精讲精示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在指导学生观察“投沙包”这一动作时,我引导学生思考:投沙包的活动在什么地方进行?投沙包队员们怎样投沙包?围观的同学情绪怎样?学生们通过想象思考,找有关的图片,教师提问,直到学生对这一动作的特点已经了解掌握。进而我引导学生想想还有哪些课间活动的思路:先想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再想怎样活动,如何在画面中表现场上的观众。让学生体会创作就是围绕一个活动、按审美法则把活动内容表现具体的创作方法。
三、用多媒体来辅助提高教学效果,
用多媒体来辅助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乐学的精神状态。在这节课中我用简单的画面帮助学生学习,虽不花哨,但非常实用,目的达到。学生在这过程中提高了学习的兴趣,从而加深了记忆。
总之,在这堂课的教学中我注重学生地主体发展,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建立了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在表演中让学生自己去做,并适时地加以指导,只要他们能做、想做,使他们乐中学,学中乐。
本课是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二框题《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我上完这节课后仔细反思,总结如下:
一、本节课的成功之处:
1、本节课主要应用视频导入教学法,在创设情境、步入情境、回归情境等活动中感知、分析、讨论、互动、交流,学生自主探究,教师引导生成新知。
2、这节课我在创设情境方面,我没有采用普通的阅读材料或者事例阐述等模式,而是改用了“漫画式”、“对话式”,这样相比较材料文字会更加有视觉上的冲击力,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课堂上不拘束的让学生大胆地说,以实际的课堂效果让学生感受现代新型的师生关系,从而有利于今后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4、课堂以学生讨论为主,孩子们激情洋溢,积极性高,整个教学高潮迭起,学生参与度高。
5、作业的布置采用分层布置作业,有利于因材施教。
二、改进和不足:
1、我对教材的整个把控上可能不够灵活,没有太大的突破。
2、可能是因为有老师和校领导在底下听课,学生放的不是很开,我需要再努力调节学生的情绪。
3、在课堂流程中时间的把握还是不够合理,时紧时慢,课堂对学生发言的广度还是不够。
今年是我教授新教材完整教完一轮的一年,也是孩子们经过三年道德与法治学习检验自我的一年,这一年有太多的收获和想法,暂且整理如下:
一、关于提升学生素养的一些思考
1、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及备中考范围的广度,注重勤奋及理解技能、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道德与法治只要理解就能打高分的理念。
2、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让学生掌握考点,将这些知识点均回归到教材。
3、从死记硬背,着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分析、归纳、概括、及识记能力。
4、注重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关于学生存在问题的一点思考
1、学生回答问题不能结合材料,不能按照题目的要求答题。理解意思能表达出来但是没有按照题目运用标准的语句要求去结合材料来谈。
2、基础知识不扎实,一些基本知识点不过关,没有认真地熟读教材,基本概念不清。
3、答题不够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确,条理不清。
三、关于今后努力方向的一点思考
1、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特别是一些重点、热点时事。关注自己成长中的一些问题,要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
2、抓实、抓牢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对于书本上的重要知识点要分单元进行过关检查,培养学生的政治学科能力。
3、加大力度对所学知识的识记于跟踪。
4、把握好每一堂课的教学质量,重视作业反馈,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初中法治专册主要通过讲授宪法的核心价值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使学生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通过详细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通过介绍我国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基本制度,引导学生树立制度自信,增强国家认同;通过阐述自由平等的真谛、公平正义的价值,引导学生在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
通过学习研究本册教材,我认为法治专册教材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结合案例分析,以讲 法律规范为主
教材运用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究,实现由感性到理性,从而达成对法律知识的领悟。选择的案例尽量贴近学生生活,或直接从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撷取素材,通过这一方式,使学生对于宪法文本做到入脑、入心。
(二)以法律知识教育为载体,促进学生法治思维养成与实践能力提升
教材在阐释法律规范的同时,更注重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与实践能力的提升。例如,教材在讲国家权力时,强调权力有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讲公民权利时,同时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有利于促进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从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培养公共精神。
(三)适当渗透道德教育
教材强调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使学生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从而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
(四)追求内容科学、逻辑严谨与表述生动的统一
教材在坚持内容科学、逻辑严谨的前提下,力求表述生动。例如,教材选取的案例,尽量保留一定的故事情节,讲究叙述方式,使其生动可读;单元、课的导言以散文风格呈现,增强可读性,保持一定情感张力。
(五)设计开放的问题情境,培养辩证思维能力
教材一方面强调逻辑严谨、观点科学,另一方面也十分关注观点得出的思维过程,力求设计开放的情境,引发思想碰撞,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例如,归还失物要求物主“请客”的活动,引导学生围绕“拾物归还,索取报酬该不该”展开讨论。
增强学生宪法意识,我们任重而道远!
进入新学期,初中道德与法治的教学也正式进入了法治专册的学习。八年级下册着重学习我国宪法相关的内容,新教材的编写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差别,因此对老师、对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对此,针对这一段时间的教学从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学准备、出现的问题、教学反思这几个方面进行反思。
一、教材分析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党的__大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党的__届__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青少年法治教育专册教材编写建议》进一步明确,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本册教材以宪法精神为主线,重点进行公民意识与国家意识的教育。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因此,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成为构建本册教材内容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第一单元的逻辑起点。
教材通过引导学生了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原则,帮助学生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引导学生了解宪法组织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让学生认识到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认同宪法价值,理解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
本单元还讲授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国家机构、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限制等内容的基础上,本单元有意识的进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教育,使学生增强国家认同感,发展爱国主义情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情分析
从学生角度看,在初中阶段,随着生活领域的扩展、生活经验的增长以及行为能力的增强,他们不仅要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面对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还要在国家生活中以公民身份面对和处理与国家的关系。在生活实践中,他们更深切的感受国家对个人成长的影响,更深刻地体会公民身份的含义,更深入地思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因其原则性,似乎与学生生活难以发生具体联系。学生首先会问:宪法是什么?宪法与我有什么关系?宪法有什么用?宪法是如何实施的?作为公民,我与国家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维护宪法权威?因此,在这一时期,着力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使之形成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公民人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教学准备
(1)教师在课前需要准确把握教学定位,认真熟悉课程性质和课程基本理念,把握好初中阶段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同时教师还需要一定的宪法知识储备。第一单元涉及到宪法学概论方面的内容。事先学习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认真研读我国现行宪法,掌握我国宪法的作用和价值。
课前要了解学情,可以通过调查和访谈的形式,了解学生对教材涉及的宪法知识的认知程度以及生活中队宪法性实例的关注情况,根据学生是实际情况来开发教学资源,设计教学活动,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学生在上课前提前预习,不仅要预习本课教材内容,而且要阅读教材目录,初步感知初中法治专册的内容,初步思考教材课程内部之间的联系。如果有条件的话准备宪法文本,将本单元所引用的宪法法条标记出来,并认真阅读。最后在课前可以收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例,以便在课堂上与同学和老师交流学习。
四、出现的问题
(1)法律语言的不熟悉
本册为法治专册,是初中法治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册。在第一单元的教学中涉及到很多宪法法律条例,其中还有很多与宪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因为比学生更为熟悉法律条例,能熟练使用法律语言来进行教学,但很多学生可能第一次大量接触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法律语言还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过渡阶段中教师能明显感觉的学生的“反应慢”、“听天书”的问题。
(2)陌生的知识体系
与七年级的学习内容相比较,八年级的知识学习的更加深入,前面我们学习了与人交往相关的知识以及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德方面的内容学的要更多一些,与法律知识相比较,道德内容在自小学习生活环境的熏陶下学生们理解起来更为容易。但进入八年级我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再思考问题方面我们不在第一时间过多的思考道德方面的影响,大多数是以法律依据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第一单元学生刚接触庞大的法律体系,他们的知识框架还在构建中,部分学生可能因此学习法律知识觉得有些困难。
(3)历史遗留的坏毛病
在进入八年级之后,前面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存在的某些问题。如:课堂上学习积极性不高、作业完成度不高、get不到老师讲解的重难点等。这一类问题的出现有一定阶段性表现,与班上学生最近的学习氛围,老师的教导都有联系,现阶段这个问题不太严重,但如果不引起重视反而会对接下来的教学埋下隐患。
五、教学反思
(1)针对学生对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慢,法律语言不熟悉的问题,需要老师更加耐心和细心的教授和指导。可以小组内学生们自己制作知识框架图,通过讨论、合作、探究的方式一方面学习新知,另一方面也能够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使他们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
(2)针对历史遗留问题,不可否认对班级制教育来说这是不可避免的,这需要教师始终怀着对教育的热忱,耐心思考现阶段的教学问题以及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即使学生们在进入八年级之后各方面能力有所提升,作为道德与法治学科的老师更要注重学生思想方面的变化,及时沟通引导,很多时候思想工作做到位了这些“小毛病”也会随之化解。
最后,对于教育事业,对于学科教学工作,教学理念和方法永远都在更新,教师应该跟着学生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不断改进。希望通过这次反思能够给下阶段的教学提供清晰的思路,通过反思和改进使我的教学变得更好。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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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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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并且还得出结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教授者,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频频向我们告示,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不少为“半路出家”。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学习者,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从区别上讲、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4%2!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
本学期我担任了一年级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工作,教学中,我结合一年级学生的心理和年龄特点,以及实际学情,扎扎实实抓教学,认认真真做工作,在工作中只有不断反思、总结才能有助于今后的教学工作的提高,为此,我对本学期的品德与生活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如下:在这一学期里,在教育教学任务中,我尽职尽责。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并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做到开学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质量分析。教学中深刻钻研教材,探索性的尝试设计不同教学方式,以新教材理念为指导,不断反思积累经验,寻找效的教学途径。所任科目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成绩良好,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 教学中把道德与法治教学同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是非评价标准,懂得何谓善、恶、美、丑,提高他们养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生理素质。 本学期的道德与法治的教学中尽量做到:1、学习党的相关知识和少先队的相关信息知识,了解并运用简单的健康、安全的生活常识,能辨别好的和不好的生活习惯,并开始在生活中有意识地要求自己。2、能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和自主策划、自主活动的乐趣;为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感到自豪,对一年级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信心和向往之情。3、爱护周围的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关爱他人,了解常见的职业,并对为自己生活服务的人充满感激之情;了解作为一年级小学生的责任,并乐于去承担。4、对周围的动植物、自然现象有好奇心,并能通过一些简单的假设和验证进行探索;能有创意地利用废旧材料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和活动。在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我注意把握儿童的实际情况,根据课程标准的各项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案,帮助儿童展开活动。儿童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知识和能力的发展、经验的积累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教学活动中我注意活动之间的连续性,帮助儿童获得彼此联系的、不断深化的经验和体验。 在课堂上,关注言行不良表现的学生,及时调动班级和教师的力量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认识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校正自己的言行。平时注重培养他们养成俭朴,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道德行为习惯,个性心理方面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生理素质。5.学习提升工作:努力学习,阅读《给教师的建议》和党建书籍,提升思想境界;阅读思政类、辅导员和德育类书籍,增强学科教学素养。加强教学研究,努力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做好青蓝工程工作和校本课程工作。 今后努力的方向:第一、加强专业教学水平。教师的专业即是教师之本,我将在具体的教研活动中,在教案编写、课堂教学、课后反思等方面加强钻研,不断提升自己的教研能力、教学水平,并通过听课加强互相学习,通过撰写反思、教学论文等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让品德与生活教学更有趣、有效,更富创新思想,更能促进学生的成长。 第二、继续加强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研水平。总之,通过一学年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学生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今后我还要继续学习《课程标准》进一步理论联系教材及教学工作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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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
摘要:正在深化的教育改革和实施的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可偏重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而综合素质提高的关键就是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小学生的思品活动教育,是学校、家庭与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思品活动教育;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开发;应用
深化素质教育具体到课程改革中就必须实施思品活动教育。可见,思品活动教育在现代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思品活动教育,尤其是小学思品活动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重视思品活动教育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教育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由原来的素质教育要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转变为不仅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且要把思品活动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局面。
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既是教育改革的根本,也是教育改革的难题。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教师应该把学生看成一个个活生生的有发展潜力的人,应该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用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去感动每一个学生的内心世界。所以,教师要提高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和更新思品活动教育工作的理念。
二、立足校本,民间美术教育进课堂
思品活动作为一门独立形态的课程,它超越了具有严密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它强调了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和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核心,是一种经验性课程。我们认为,必须对学校思品活动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与应用,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学生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学科教学中“因材施教”理念的提出,要求教师在进行学科教学时必须摆脱教材的全过程束缚,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而思品活动课程其主体性的特点,更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立足校本,凸现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让思品活动课程的开发扎根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中。
1.确定主体。我校是著名版画家彦涵的母校。长期以来,学校依托这一得天独厚的民间美术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进课堂实践活动,在学生心头埋下了爱民俗、学民俗的种子。
2.人人参与。思品活动课程的主体性除了指向学生层面外,还应该指向教师这一层面,它的综合性本身就要求全体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开发的实践、探索中来。
3.重点开发。“课程实施难”是思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时间的问题、教师的指导问题、活动经费的问题等等都制约着这一课程的实施。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做到既不回避问题,也不惧怕问题,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校内铺开,与“学科知识”相整合思品活动是一门高度综合的经验性课程,它既需要学生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又需要学生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必须重视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在学科思品活动中提高并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是思品活动课程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学科思品活动具有鲜明的学科特性;另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可以补充思品活动实施的不足,有效促进思品活动课程的实施。为此,我们尝试进行了学科思品活动内容的开发。
1.分学段,编写提纲。我们成立了由学科分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的学科思品活动开发领导小组,分低、中、高年级段,带领对应教师,认真学习各学科各年段的教学目标,认真分析教材内容,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寻找结合点和发散点,从“结合学科、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准备”几方面编写各年段学科思品活动纲要。在纲要初步成型后,组织教师进行二次修改。
2.依据提纲,编写方案。我们发动全体教师举行“学科思品活动方案评选”活动。要求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任的学科、年级,选择纲要中的两个内容,可以是独立设计,也可以是合作进行。为了充分考虑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个活动方案后面都要求注明“活动注意点”。
四、校外延伸,将思品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思品活动必须体现个人、社会、自然的内在整合,体现科学、艺术、道德的内在整合,这样的目标使它的活动时空必须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活动内容要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可知可感的环境中体验,生发情感,从而促进他们多方面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开发民间美术进课堂思品活动特色内容和学科思品活动的同时,注重校外延伸,让思品活动扎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中,赋予思品活动课程更广阔的背景,让学生在更大的舞台中实践、锻炼、提高。
1.开发家庭生活实践内容。我们在原来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庭辅导员成员中选择了一批文化素质相对更高些的家长,要求他们联系自己家庭及周围邻居家庭的生活情况,联系自己孩子在家中学习、生活、活动的情况,结合家长对孩子教育、能力方面的需求,从一个点出发,提供相关的活动要求、设想、素材。
2.开发社会生活实践内容。为强化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我们把连云港市民俗博物馆、连云港市革命历史博物馆作为校外科技实践活动基地,请他们根据单位、行业、产品开发的特点,结合小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提供开展校外科技思品活动的内容。
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更应该建立在学生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 这不但是教育本质的回归, 同时也是思品教学特点的需求。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让小学思品教育回归生活》
摘要:小学的思想品德教学更应该建立在学生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 这不但是教育本质的回归, 同时也是思品教学特点的需求, 只有让我们的教育向生活回归, 学生才能不但将所学知识记住, 同时还会将所学的知识加以应用, 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教学任务才能算是真正的完成。
关键词:小学思品;生活化;知识应用;品格塑造
在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 很多教师忽略了将我们的课堂与实际生活加以联系的重要性, 一味地强调课程的知识性而忽略了学生对于课程内容是否接受。这样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同时也完全背离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本质。思想品德教育与其他的知识性学科教育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不同, 那就是思想品德的教学是完全建立在实际生活的基础之上的, 课程内容中的任何一个人物和事例,甚至是一些道理和理论都是来自于实际生活的, 因此这个独到的特点就决定了我们的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不能脱离实际生活而存在, 只有加强我们的课程与实际生活的联系, 我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小学思想品德教学。
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 教育只有通过生活才能产生作用, 也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地称之为教育,这句话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指明了小学思品教学的方向, 那就是向实际生活靠拢, 让我们的思品课堂真正地回归到实际生活之中。这样做不但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让学生乐于参与到我们的课堂教学中来, 同时还能够让学生意识到, 知识的摄取最终是用来使用的, 而不是简简单单地挂在嘴边说说, 尤其是思想品德和道德方面的教育, 思想品德的教育最终是要让学生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在今后的实际生活中能够保持道德的操守, 而不是仅仅知道思品教育的理论知识。
1 课堂教学要立足于生活, 内容选取要贴近生活实际
在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 教师选取的教学内容要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 这不但是因为这门课程的特质所要求, 同时也是满足小学生的特殊要求, 小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都不是很高, 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也不是很高,这就要以他们所熟悉的知识为桥梁来让他们接受新的知识。实际生活中的事和物是学生们再熟悉不过的了, 教师要对这些" 桥梁" 加以充分的利用, 让我们的课堂教学生活化十足,让学生丝毫感觉不到课堂教学的生硬和刻板。另外课程教学中的案例我们也要尽量地从实际生活中选取, 列举一些身边常见的人和事来引发学生的思考, 利用学生的生活经验来让学生获取思品方面的知识, 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2 将教材内容还原到生活实际
在教材内容中很多的人物和实际在我们的生活之中真实的存在,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这一点, 不要将学生禁锢在教材内容之中, 要把教材中的内容还原到实际生活中来, 让学生意识到这些人物和事迹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周围。
例如曾在一次课堂教学中, 这个时候《在" 责任"中长大》这一课刚刚学习完不久, 正赶上班上一位学生的家中突遭变故, 这个学生由此变得沉默和孤独, 这个时候我将这一课的内容又重新地讲了一遍, 但是却是不同的人物、不同的事迹, 学生们在感到诧异之时, 我将我讲的这个" 故事"的主人公介绍给了大家, 这个人正是我们身边的同学, 从此以后大家都主动地帮助那个学生, 在大家的关心和帮助之下也渐渐地看到了那个家遭变故的孩子脸上的笑容。
通过这件事很多孩子意识到, 课本教材里的人物和事迹很多在我们的身边都是经常发生, 只要我们给予及时地关注, 我们都可以成为书中的" 人物" , 也通过这件事学生体会到了帮助别人的快乐, 也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 让他们懂得帮助别人同样也是十分快乐的事情。
3 课堂活动要还原到实际的生活
课堂活动是思想品德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 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 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得到了培养, 教师要给予这个部分以充分的重视。与此同时在小学的思品教学中, 课堂活动同样要注重与实际生活的联系, 笔者认为课堂活动的生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门课程的生活化程度, 这种程度的高低决定着这门课程教育的成败。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只有将所学的知识与自身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 并在自身的实际生活中应用自己所学到的课本知识, 这样我们的教育目标才算真正地实现。这种结合和运用的能力并不是学生与生俱来的, 是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慢慢形成和被培养起来的, 因此在课堂活动的设计和安排上, 我们一定要注意对活动内容的生活化程度加以提高,并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和主动地探索, 在愉快之中完成活动的目标。
4 课堂延伸要以实际生活为背景
思想品德教学是一种生活全过程的教学, 我们不但要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 同时在课后我们也要鼓励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进行自我教育和教育实践, 例如我们可以安排学生去进行一些道德品质方面的社会实践,如参加社区卫生的服务以及参与调查社区动植物品种及其生活情况等等, 这些课后的社会实践都能够对学生起到一个再教育的过程, 也让学生通过这些生活中的课后实践体会到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 学生通过生活化的课堂教学能够明白道德的品质不是仅仅作为知识用来学习的, 而是作为一种生活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但能够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 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 同时最为重要的就是激发了学生的道德情操, 让学生懂得了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对于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康黔.怎样让小学思品教育回归现实生活范学院学报,2011.(BO7 )
[2] 贾莉霞.从生活入手构建实效品德课堂[J].教育观察.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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