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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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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比较研究论文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如下:

1、解决问题不一样: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发生时间不一样: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表现方式不一样: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权利不一样:民事裁定书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扩展资料: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决定跟判决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决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裁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决书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裁定书和判决书区别如下:

1、数量不同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2、目的不同

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3、上诉不同

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

裁定书生效时间

1、如果是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是对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三日,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生效之前有个上诉期限,为15天,原被告双方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区别:

民间故事比较研究类论文

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 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16、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即使摘要仅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17、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18、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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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和市民收入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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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一、收入差距的现状;二、收入差距的原因;三、收入差距解决的办法;四、总论。

了觖一下民工的生活状态,再想想高级洗浴中心那些人的丑恶嘴脸,这是城市里最强烈的反差,山区的孩子上不了学,富家的孩子天天打电脑游戏,这就是差距。

如何看待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摘要] 90年代末以来,由于经济增长速度相对放缓,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加快,国企改革开始进入攻坚阶段,因而导致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压力日益加大,收入差距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敏感话题。作者认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个人素质的差异;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新型行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展基础和自然禀赋的差距。但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或说引起社会大众不满的更多是不合理因素所致。其中有各种非法收入的大量存在;比较突出的垄断问题;政策因素的影响;再分配能力不足等因素。90年代末以来,由于经济增长速度相对放缓,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加快,国企改革开始进入攻坚阶段,因而导致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压力日益加大,收入差距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敏感话题。那么,居民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影响如何?我们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这些问题不仅成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而且也引起了经济界的深层次对话。一、居民收入差距的表现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和收入分配的规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是1978年的18.3倍,剔除价格因素,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78年的3.84倍;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53元,是1978年的16.9倍,剔除价格因素,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978年的4.83倍。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比较迅速,全面扩大已经为社会各界所承认。其具体表现和特点为:1、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尚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依据城镇居民经常性调查年度资料计算,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16,1999年则上升为0.295,上升了13.5个百分点。从其发展阶段看,1978至1984年收入差距很小,基尼系数几乎没有发生变化;1985至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高速增长,收入差距也迅速扩大,基尼系数1994年达到0.3;1995至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速放缓,基尼系数出现徘徊状态,变化不大。就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总体水平低于美国,与国际比较属中等水平。但这与大家日常的感受有较大差别,其原因主要是目前高收入水平居民收入有瞒报的情况。比如1999年三季度国家统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15万户城镇居民基本情况的调查显示,用1999年8月份户人均计算的基尼系数达0.354,明显高于0.295。另外,由于受持续存在的收入差距的影响,居民家庭之间的财富占有情况更为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在城市,截止1999年6月末,拥有金融资产量最多的20%城市家庭所拥有的金融资产量占全部城市居民金融资产量的55.4%,而最低20%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还有一些调查报告显示了更大的差距。因此,尽管从目前统计数据可以得出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尚在合理范围内的基本结论,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实际的基尼系数是高于这个数的,有必要引起重视。2、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比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略大,但增速没有城镇快。根据有关人员的计算,农村居民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8年达到0.34,提高了13个百分点,绝对水平高于城镇,增速慢于城镇。3、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更为明显。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1978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1988年为0.382,1995年则达到0.445,已超过国际上认可的中等不平等程度。据1994年有关部门计算的城乡合计五等分组资料表明,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全部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4.27%,已经接近或相当于美国的水平。且不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有高估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对保守的可能,2000年城乡收入比为2.79:1,这一水平仅次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即1994年的2.86:1。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作为下一年的生产性投入,因此,实际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为突出。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比已经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城乡差距水平。可以说,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4、地区差距十分明显。目前无论是城镇居民内部,还是农村居民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是十分明显的。从城镇内部的情况看,三大直辖市和广东、浙江等沿海省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如平均收入水平最高的上海市是收入水平最低的山西省的2.52倍。从农村内部的情况看,由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各地发展差异更大,其收入差距也更大。如1999年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5409元,三大直辖市以外,收入最高的浙江省人均收入为3948元,分别为收入水平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4.13和3.02倍。如果细划区域的话,那么这种差距将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我们初步掌握的世界各国的数据判断,我国的地区差距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5、行业之间差距进一步扩大。1990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比为1.3:1,1999年上升为2.6:1,1990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采掘业、科研技术和地质水利,收入最低的三个行业是:制造业、农林牧渔和商业餐饮;1999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变为: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科研技术,收入最低的三个行业变为:商业餐饮、社会服务和采掘业。而且这种差距与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和能力没有关联,完全是行业性质所决定的。6、工资外收入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据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仍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占总收入的45%左右,对总差距的贡献率为40%左右,除5%的高收入组外,其他收入组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均高于或相当于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说明工资性收入一直发挥着使收入均等化的作用。但是,我们注意到,工资外收入已经占到总收入的55%左右,对总差距的贡献率达到近60%左右,超过了工资性收入的贡献,说明工资外收入不均等是形成总体差距的主要因素。当然,工资外收入更大程度地集中在高收入组,所占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组别。此外,居民收入差距还体现在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类型及所有制区别等等。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原因对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我们认为它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从合理因素方面讲,主要有:1.个人素质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能力的大小是与收入成正比的关系,能力越强,收入越高,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其创新进取的积极性。目前看,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期,高收入者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具有合理知识结构、良好的敬业精神、发现机会的能力和把握机会的勇气、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优秀品质的高素质的人。应该说,以此而起的个人收入差距形成是合理的。2.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经过20余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基本确定,市场已经成为配置资源的最主要力量。在收入分配领域,市场机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计划方式,并基本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因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经济组织因竞争能力的差异、劳动贡献和要素投入的不同,收入差距的形成及扩大是必然的。由竞争形成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差距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3.新型行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由于传统行业的竞争能力下降,加之市场空间狭窄,收入水平提高不快。而那些新型行业如IT业等发展很快,职工收入水平也比较高。其实这也是市场竞争、获利能力大小差别所致,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4.发展基础和自然禀赋的差距。在不同地区之间,无论是不同地区城市还是不同地区农村,在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各种资源占有方面的差异都极为突出,这些差异很大的起点对竞争结果的影响显而易见。无论是经济发展差距还是居民收入差距事实上从一开始就被大致确定了。而且,不同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基础条件及收入差距通常还会形成很强的“马太效应”,越是发达的地方,其聚集资源的能力越强,发展潜力越大,居民收入也就越高,基础条件差的地方则相反。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因素,差距的逐步扩大不可避免。应该说,因发展基础、自然禀赋等差距导致的竞争起点差异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会普遍存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更是如此,这其中有其一定的内在规律。但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或说引起社会大众不满的更多是不合理因素所致,具体讲有:1.各种非法收入大量存在。90年代以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程度和范围都在迅速扩展。从主要环节看,由资金、物资的分配延伸到土地批租转让、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产品的购销与集体的消费(回扣)等环节,现在正向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扩展。从产生权钱交易的部门看,由经济管理部门扩展到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服务部门,甚至开始向组织宣传等政治领域渗透。非法收入的大量存在,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有关部门估计,当前我国千万、亿万富翁不乏其入。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目前全国各地偷税、漏税问题十分严重。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国家税收的非法截流比例分别是:国有经济为40%,乡镇经济50%,个体经济为70-80%,从而导致我国税款流失总额每年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从个体户那里流失约300亿元左右。由此种种非法收入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层,从而加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目前,社会反映最为强烈可能也是对收入不平等影响最为突出的是利用职权牟取不义之财的腐败行为,近几年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及涉案人员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的巨额非法所得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虽然目前无法准确估计腐败等不法因素在加剧收入不平等方面的作用,但考虑到公众的普遍不满并综合媒体等反映的大量情况,可以肯定,有关问题已比较严重。目前很多有关分配状况的统计结果与公众感觉不一致,甚至难以解释现实生活中巨大的消费差距,主要原因可能正在于此。2.垄断问题比较突出。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的一个顽症,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部门或行业甚至一些个体社会成员,或通过各种方式实施市场进入限制,排斥甚至打击其他竞争者,进行垄断经营;或控制、操纵市场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垄断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实施投机。这种垄断与传统国家垄断体制具有根本不同的是,垄断利益不可能向国家集中,而是绝大部分都转化为行业、部门自身的小群体利益,并突出地表现为这些行业或部门从业人员与其他群体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换句话说,利用垄断等不公平竞争,某些群体可以以很少的投入获得非常高的收益。在目前行业收入差距、部门与单位收入差距中,垄断等不平等竞争的作用相当突出。3.政策因素的影响。从地区收入差距看,尽管地区之间的差距与自然环境、地理区位以及与过去在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等领域的投资体制有关。同时,也与改革开放的推进顺序、发展过程中的差别政策有关,也就是说,改革以来的一些政策加剧了地区差异的扩大。从居民个人情况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支持下,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提高,但当时的高收入者既非政府官员,也非企业管理者,更不是专业技术人员,而是从事简单商品贸易的待业和无业人员。这当然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我国的发展阶段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不能不说也与当时的政策体制有关。4.再分配能力不足。运用转移支付等手段实施再分配,是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各种再分配手段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未能对由市场竞争以及非市场因素介入所形成的分配差距形成有效调节,在一些领域甚至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具体讲有:(1)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不力,税收特别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力度发挥得不够理想:一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不理想,二是在一些领域,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赋负担高于高收入群体,比较典型的就是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异。(2)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不够有力。(3)某些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向高收入群体倾斜的现象,这其中突出地表现在医疗、住房等福利体制方面,比如诸多福利基本上只是提供给城市居民,而收入总体低下的农村居民却无法享受。三、收入差距较大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否认,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激发居民奋发向上、积极奋斗的精神,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这从以前我国的大锅饭制度和打破大锅饭之后的对比中就可以看得出来。但是,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1.影响国内需求的有效增长。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以至于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而且这种差距的出现又主要是由于不公环境或非法手段而引起的,就会压抑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因为,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又对生产起反作用。如果分配合理,随着人们收入增加,会提高消费能力,拉动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如果收入差距太大,大量的钱集中在少数富人手里,大多数工薪阶层的购买力得不到相应提高,形成“有钱的不买东西,想买东西的没有钱”的现象,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必然下降,同时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和支柱产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抑制,进而使投资需求下降,对国内有效需求的增长产生不良影响。近几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大家所期望的那样好,除了国际环境和发展阶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下降,影响了其消费需求的增长,对未来预期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扩大内需政策不能取得理想效果。2.对社会安定和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社会政治生活也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健康风气和社会安定。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福利的减少,收入水平的低下,其心态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一些人甚至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危及社会安定,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大量涌现,使群众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影响其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参与程度,甚至对政府的信任度也会出现下降,使政策措施的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打折扣。而且,这种不稳定的情绪极具传染性,将使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绝不能小视,它不仅是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四、对收入差距问题的认识与思考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确已比较突出,这其中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过大的收入差距对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1. 追求效率、兼顾公平仍应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政策的基调。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库兹涅茨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收入分配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倒U字型”假说,即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会随着早期经济发展而恶化,达到最高之后,又随着后期经济发展而改善,同时得出结论,人均国民收入在300--500美元之间,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达到最高。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800美元,超过了“倒U字型”的顶点区,由此一部分专家认为收入分配政策应做出比较大的调整,要更加强调公平问题。不过笔者认为,库兹涅茨的经验性结论未必适合我国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彼300--500美元与现在的300--500美元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发展中大国,发展是硬道理,是永恒的主题。而且,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在分配格局和分配规模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合理的、有序的收入差距,首先应予以肯定,同时在政策上也要予以更多的环境支持。特别是在初次分配中,应将效率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上。2.创造收入分配的公平环境,追求起点公平,而非终点公平。所谓起点的公平,就是指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自身的竞争来获取不同的结果,而终点的公平,则是指社会成员的最终收益是一样的,而不区别其在竞争的过程中的努力情况。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缺乏对私有财产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其本质是一种追求“终点公平”的思想,这样的话,在目前阶段将影响社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会培养出一批懒汉阶层。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不是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应从增量的角度去做大经济蛋糕,进而提高穷人的收入水平,而不是从存量的角度去剥夺富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居民个人凭借其个人能力获取合理的收入回报,这应是目前收入分配的大方向。3. 对于按“资”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应当置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予以审视。资本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的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物质承担者和活劳动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创造和增值价值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条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社会财富积累和集中的客观必然。按“资”分配通过利益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有关生产要素转化为社会生产资本,使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不断发展。因而,按“资”分配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但又不充分的历史阶段社会积累和财富增长的强制形式和有效手段。按“资”分配是对生产资料和货币所有权的承认和报偿。正因为如此,资本利益和劳动利益一样不可忽视,同样是社会财富总量构成要素。不容忍按“资”分配中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无疑使资本利益受到侵害,资本收益率下降,投资欲望减弱,资本运动速度减缓,生产规模缩小,经济发展速度下降。既然收入差距的拉大在按“资”分配中无法避免,我们对按“资”分配中的收入差距问题就不应当简单地诉诸道德、正义和感情而不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更不能采取超经济的手段去取消它。只有这样,生产力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4.打破垄断,创造收入分配公平的制度环境。目前,垄断的大量存在和制度的障碍已成为收入分配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我国垄断性行业的经营情况看,垄断性过高,其背后存在着较多的非自然的制度性因素,行业部门的利益割据比较顽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起到了阻碍作用,也助长了腐败之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打破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一条途径。另外,城乡收入差距的突显,除了其它因素外,城乡壁垒的制度性障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打破城乡壁垒,让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充分自由流动是十分必要的。5.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居民收入更加透明化。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过于繁杂,细分有十几种甚至几十种之多,包括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单位内收入与单位外收入,工资奖金收入和福利性收入等等。由于收入形式繁杂混乱,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不高,无法真实地反映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真实情况。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一方面加大了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使对收入分配调控的难度加大,因此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居民收入的透明度,一方面可避免税源的流失,一方面也可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等不正当行为,缩小收入差距。6. 加大再收入分配力度。如果说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为先,那么再次分配则应以公平为主,发挥国家在这方面的功能,对低收入阶层给予充分的考虑和照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7. 加大中西部地区发展力度。尽量纠正以前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地区差别发展政策,从政策环境上给予公平对待,在再分配方面给予照顾,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

民间文学比较研究的论文

导读:历史上不乏知识分子在真诚地为民请命的时候,却导致祸国殃民的后果,对此,当代知识分子还刚刚开始觉醒。当前,中国知识分子正致力于疏理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的关系,并逐渐将自己与之疏离开来,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反省自己与民间世界的关系,正视自己与民间的距离。我们并不主张一种新的民粹主义,主张知识分子重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实际上,主张知识分子应关怀民间和具有民间意识,与主张将知识分子消弭于民间并非一回事,也决不等于“媚俗”。一个清醒地认识到并同时拒守着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之间距离的知识分子阶级,恰恰是一个民族文化能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也只有当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了其与民间的距离时,他才会认真地去了解和理解民间,毕竟,民间社会虽然是历史的本体,但民间历史仍有待于知识分子去书写,这是当代知识分子所不可推托的文化使命。 对外开放,在使国人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同时,也回过头来更仔细地审视自己,文化史研究因此而兴。 一个国家的文化,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浑沌一体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内在结构的织成物,存在着地域、民族、阶级、职业和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其中,阶级差别是文化差别的重要原因,不同的阶级,由于其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历史传统和教育机会的不同,而承当和依循着不同的文化,在古代中国,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划分为统治阶级、知识阶级和平民阶级文化,三种文化无疑都对整体的民族文化有所贡献,问题是,在三者中,何者应是中国文化的本体,因而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 文化是由人承当并作用于人的,如果文化丧失了对人的作用,就不再是活生生的文化,而成了仅供游人观赏的文物古董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则是由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所承当的,因此,在民族人口中占主体的阶级的文化,自然就是民族文化的主体,也就是说,文化史研究固然应关心统治阶级和知识阶级的上层文化,即所谓政治文化和精英文化,但更应该关注民众的下层文化,即民间文化。只有民间文化而不是别的,才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史,首先应该是民间文化史。 如果我们承认无论过去和现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永远是民众,承认民众是历史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要理解我们这个民族,要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精神,就首先要理解民众,理解民间的历史和精神,而民间精神和历史只能保存于民间文化中,在气象万千的民间文化中,蕴含了民间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和感受方式,寄托了民间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惟有理解了民间文化,才算真正切中了我们民族的命脉,聆听了我们民族的心声。如果说,民间文化是一条汇纳百川的浩浩巨流,那么,帝王豪杰、文人精英的文化只能是这一巨流偶或激起的浪花,甚或只是虚浮的的泡沫。 将民间文化确立为文化史的主体,有着实践的和理论的意义。 其实践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及其文化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深刻变革,一个民族的变革,主要是人的变革,而首要的自然是展占其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大众的变革,其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的一切文化侧面的变革,而欲求自新,必先温古,即认识民族主要是民众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人们不是常说要现代化首先要了解国情么?而中国亿万民众的文化-精神传统与现状,就是最大的国情。民间文化以及它所陶冶凝炼的民间精神,直接关乎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等社会变革的方方面面。 不过,本文所关心的主要是民间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民间文化研究的实践意义迫切要求文化研究对民间文化的关注,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当代学术界的“文化热” 虽历久不衰,但热点却似乎总是那有限的几个,什么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和嘉乾朴学等等,主要是一些思想史问题,在民间文化研究领域,虽也不乏默默的工作者,但其成果却未能在学术界激起应有的反响,民间文化仍处在学术视野的边缘,学术关注的焦点仍是思想史,而人们却是在文化史的名义下谈论思想史问题的(只要翻检一下时下流行的几份精英学术刊物,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于是,文化史被归结为思想史,而思想史又被顺理成章地简化为哲学史、经典著述史。 思想史固然是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如知识分子通常所相信的那样,是文化史的主要部分,更不能以思想史取代文化史。 首先,就文化形态学而言,思想在文化整体结构中,只是最表面的层次,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文化整体结构的“上层建筑”。 按其存在形态,文化现象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事情层。指人们在具体生活中的具体的所作所为所言所思,每时每刻都在大量的涌现着和消失着的人生百态、世间万象,诸如送往迎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等等,文化的这一层次以具体的行为的形态而存在,说穿了,就是生活本身。第二,制度层,即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制约人们的生活实践的规范或模式,包括生活方式、交际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感知方式等等,它们使人们的行为成为有序的、可预期的。文化的这一层次以成文的或口传的典章制度的形态而存在,如礼仪、法典、谣谚等等。第三,意义层。即人们用以解释世界以领会其意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等等,它赋于世界以意义,使人们的世界成为意义世界。 文化的这一层次往往以高度抽象化、合理化的思想体系的形态而存在,如神学、哲学等。 文化的三个层次,相互引发、相互依托。从现成的形态学的角度讲,毋庸置疑,意义体系是文化的最深层次。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总是受一定的文化制度所制约的,而一定的文化制度总需相应的意义体系作为其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辩护,因此,一言体系,或曰特定的思想体系,就被当成整个文化构成的奠基者,要理解一种文化现象,就首需理解其相应的思想或哲学体系。 然而,现成的形态学的关系不能被当成历史的发生学的顺序。文化史既然是关于文化的历史,就必须以历史的目光来理解文化,按文化现象各层次的自然发生顺序来理解其相互关系。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意义体系是文化整体构成的最表面层次,而生活实践才是其发生的渊源和存在的基础。这正与其形态学意义上的关系相反。 这实在并不难理解。因为,生活,惟有具体的生活本身,才是文化萌芽、成长并植根于其中的沃土。先有人类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才有人类的一切,也才有人类的文化。具体地讲,人们只是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经过长期的积淀、总结、升华和抽象,才建立了一定的文化制度:礼仪是交往的产物,语法是说话的产物,逻辑是思考的产物,总之,文化制度在生活中涌现并凝结成形的,说穿了,人们只有先如此这般地做事情,然后,才会有如此这般的做事情的方式和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无非是人类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它们流传于口头就成了谣言、古训,著于竹帛就成了典章、史册,而体现于生活本身就是民俗仪节。另一方面,文化制度产生于生活,却又反过来约束和规定生活:礼仪源于交际又反过来约束交际,语法源于说话又反过来约束说话,逻辑源于思考又反过来约束思考。文化制度又是意义体系赖以产生的基础。一定的文化制度确定了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设定了人们在世界中的地位,也设定了人们看待世界的立场,从而,就决定了人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中并依赖于一定的文化制度来领会和理解世界的,人们置身于怎样的制度中,他在这一制度中处于怎样的位置,他就怎样领会和理解世界,世界就会又怎样的意义,这也就是说,一定的意义体系总是建立于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上的,不同的民族因其不同的制度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同的阶级也因其在文化制度中的不同地位而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往往被思想史家视为文化最基本层次的思想体系或哲学传统,实际上是文化整体结构中最迟产生和分化出来的层次,它最初还是水乳交融地寓于具体的生活实践和文化制度中,只是随着社会的分化,随着专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的产生,它才以神学或哲学的形式蜕变和分化出来,而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知识分子(最初是以巫史兼王的身分出现的),同时也就将作为其存在基础的思想体系置于文化的统治地位,并借助为之所垄断的历史叙述和学术著述宣传和强化这一被颠倒了的文化观,而昧于历史辩证法并囿于文字典籍理解历史的后世的知识分子也果真相信了这种编造的文化历史,并继续编造着这种颠倒了的历史,以至于连自己的生存也被头足倒立地颠倒了过来。 既然,只是由于人们先已如此这般地生活着,然后才演生出如此这般的文化制度,才最终编造出如此这般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那么,要研究文化,就必须从生活、从活生生的生活出发,只有首先理解了生活本身,理解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事象和形形色色的文化制度,然后才能理解思想。文化研究应从研究文化制度和思想体系是如何从生活实践中生成和分化出来的,而不是相反,研究生活是如何莫名其妙地从思想体系中分泌出来的,毕竟,人是为生活而思想,而不是为思想而生活,人们从来不是先建立一种世界观或人生观,然后才开始生活,而只是在生活历程中才逐渐有了对世界和人生的理解,即是表面看来是先有思想后有生活的知识分子,他具体选择何种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是有其粗俗的物质生活前提的,这个道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划时代巨著中已讲得很明白,马克思将被知识分子尤其是哲学家颠倒的历史重新扳正过来。 应该说,自从马克思出,人们再也没有理由仅仅局限于思想史的范畴叙述思想史,再也没有理由使文化史的研究依赖于思想史,尤其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国度里,然而,事情却恰恰相反,在西方人文科学界已将历史和文化研究的目光投向世俗文化从而导致历史观和史学方法的根本转变的时候,我们的人文学术界却仍执著于一些陈旧的问题和理路不放,古代经院学术(经学)的哲学方法,仍被奉为学问正宗,几千年的学统和道统绵绵不绝,既是我们的骄傲,可也是我们的包袱,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觉悟,学术方法的积习较之思想观点的教条更难于被觉察和清除,学统较之道统更根深蒂固。

全书按研究对象的范围、体裁等一定体例选编。上册选入的主要是关于民间文学基本理论和民间文艺学史方面的论文。其中有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经典作家和高尔基、鲁迅等的民间文学理论和观点的论述文章;有郭沫若、周扬、老舍、钟敬文、赵景深、贾芝、毛星、天鹰等关于民间文学的性质、作用、价值、界限,在诗歌等一般文艺创作中的意义等的论着,以及何其芳、马学良等关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蒐集、记录、研究、翻译的探讨论文。还有钟敬文关于晚清、“五四”时期民间文艺学史和天鹰关于解放区的民间文艺学史方面的论述。中册汇集的是论述民歌、民间歌手、史诗和民间叙事诗的文章。其中有:关于民间歌谣的思想内容、艺术形式的理论探讨,如严辰的《谈民歌》、天鹰的《新民歌的创作规律》、周健明的《民歌──诗歌的母亲》、许钰的《民歌中的比兴》等;关于对各地民歌种类如“花儿”、“爬山歌”和民歌体裁如情歌、童谣以及对各时期(国内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等时期)民歌的研究文章;关于著名的民间歌手如李有源、韩起祥的介绍、研究论述和王老九、康朗甩等民间诗人自我总结民歌创作经验的文章;还有对中国各民族著名的史诗《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阿细的先基》等作品的思想内容、艺术形式、产生年代、流传地域和其中主要英雄人物的研究、探讨论文以及这些史诗的蒐集、整理情况和世界各国对它们研究现状的介绍。下册汇集的是论述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笑话、谚语和谜语的文章。其中有袁珂等关于神话,贾芝、毛星等关于民间故事,戈宝权等关于机智人物,顾颉刚等关于孟姜女、白蛇传、牛郎织女、鲁班等传说故事的论着;有关于农民起义传说、动物故事、机智人物故事、长工地主故事等的专题论文,以及研究谚语、谜语的内容、特点、表现手法的论文。

毕业论文中的判决书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你先要看看判决书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有些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是不能写入论文的。 如果没有上述问题,那么可以引用。但是要在参考书目里面列出来判决书的编号等。

一群胡扯的人应该这样写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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