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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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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征信

学位论文作假将记入信用记录,本科学位认定会变得更难一些的。

要知道,今年的在学研究生达到了300万人,而今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874万,在校大学生约2831万人。普通大学生的数量之庞大,也意味着未来改革实施起来可能不会那么容易,但是,这个趋势还是在的。毕竟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学习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大学生教育的改革,我们是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未来,不排除对本科生(包括专升本学生)毕业论文和学位认定上会有更加严格地把关。

由此,已经考上了普通专升本的考生们一定要珍惜自己在本科学院学习的机会,认真学习,力求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学习能力,这不仅关乎于是否能够顺利毕业,更关乎于自己的未来就业。

扩展资料:

三部门发文: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

9月22日,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总体目标方面,《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体系。到2035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意见》指出,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稳步扩大。稳步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半岛网-三部门发文: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 学位论文作假将作为信用记录

这意味着往后的学位论文都是出于原创,造假带来的弊端太大了。

作假成本很高了。学位论文作假作为信用记录这是非常可怕的,现代社会如果信用没有了,那么,房子,车子贷款都会有问题,作假成本高了,犯罪分子应该不会那么猖狂了。

国家将学位论文作假作为信用记录,这意味着那些想要混个文凭的行为无法存在了,他们必须在研究生期间好好学习,努力做科研工作,才能够顺利毕业。

学位论文作假必须予以严惩,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权益,也给学术行为抹上了污点。其实想要完成学位论文并不是非常难,只要自己跟着老师的建议一步一步踏实做,就能完成论文。论文的质量先不谈,论文的真实性我们是可以保证的,只要是自己辛苦做出来的,不是抄袭的,就是好的论文。大多数研究生在读研期间可能发表不了文章,但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并没有很高,只需要你能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就行了。

以前很多研究生都会通过购买实验数据或者擅自修改实验数据来迎合自己的研究目的,这样才能够发出高分的文章,虽然文章是自己写的,实验也是自己真实在做的,但是随意篡改实验数据本身就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也是属于论文造假,我们应该坚决抵制这种行为。

相比于数据作假,通过买卖获取学位论文的行为就更加可恨了,这些同学往往家境较为优渥,不需要为钱担心,也没有心思花在学习上,如果科研成绩与金钱交易直接挂上了钩,那么许多学生都会坦然接受这种现象,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金钱一旦与学术有了直接联系,就会搞得学术圈子乌烟瘴气。

国家将学位论文作假纳入诚信记录,这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学生的行为,让他们不敢从事论文作假,因为一旦纳入诚信记录,对于他们未来的就业和申请贷款等等行为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当他们应聘工作的时候,诚信记录也会纳入对方的考核范围内,有失信行为的学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种惩罚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学生们的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上征信平台

有,就应该这样做的,否则无法对论文造假的惩罚做到行之有效,这可以有效避免。

您提出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应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挂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不良的学术风气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繁荣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联合相关部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同、联动,构建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了一系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 1.完善顶层制度设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同年,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规定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2.严格科研诚信审核。以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基础,由科技部牵头建立覆盖科技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在国家科技计划的评审中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全面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等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各环节,对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承担项目、评奖评优的资格。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从2018年开始实施“四方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和基金工作人员共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正性,在会评阶段实行驻会监督制度,对会议评审开展监督,引导和保障评审专家队伍更加科学地履行学术评价职责。 3.强化学术不端查处。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开展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论文造假、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并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267起,开展科研诚信审核万人次。2018年11月,教育部在内的4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对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了43项联合惩戒措施,明确规定由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4.加强学术期刊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机制”的规定,科技部建立了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及黑名单,并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5.建设科学评价体系。2018年10月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对各类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四唯”的作法限期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科技部进一步优化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对企业人才申报明确不受职称限制并放宽学历要求,全面加强代表成果评价,评价指标不与论文、学历及奖项直接挂钩;教育部从高校实际出发,在科技领域“四唯”基础上增加了“唯帽子”,开展了教育系统的“五唯”清理,提出更加注重质量和贡献导向的评价体系设计,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原创性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科研评价。

这意味着往后的学位论文都是出于原创,造假带来的弊端太大了。

国家将学位论文作假作为信用记录,这意味着那些想要混个文凭的行为无法存在了,他们必须在研究生期间好好学习,努力做科研工作,才能够顺利毕业。

学位论文作假必须予以严惩,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权益,也给学术行为抹上了污点。其实想要完成学位论文并不是非常难,只要自己跟着老师的建议一步一步踏实做,就能完成论文。论文的质量先不谈,论文的真实性我们是可以保证的,只要是自己辛苦做出来的,不是抄袭的,就是好的论文。大多数研究生在读研期间可能发表不了文章,但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并没有很高,只需要你能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就行了。

以前很多研究生都会通过购买实验数据或者擅自修改实验数据来迎合自己的研究目的,这样才能够发出高分的文章,虽然文章是自己写的,实验也是自己真实在做的,但是随意篡改实验数据本身就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也是属于论文造假,我们应该坚决抵制这种行为。

相比于数据作假,通过买卖获取学位论文的行为就更加可恨了,这些同学往往家境较为优渥,不需要为钱担心,也没有心思花在学习上,如果科研成绩与金钱交易直接挂上了钩,那么许多学生都会坦然接受这种现象,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金钱一旦与学术有了直接联系,就会搞得学术圈子乌烟瘴气。

国家将学位论文作假纳入诚信记录,这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学生的行为,让他们不敢从事论文作假,因为一旦纳入诚信记录,对于他们未来的就业和申请贷款等等行为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当他们应聘工作的时候,诚信记录也会纳入对方的考核范围内,有失信行为的学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种惩罚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学生们的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撤销纳入征信几年

论文作假撤销学位不可以再申请学位,自撤销学位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扩展资料:

《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日报网-教育部:因论文作假被撤销学位者3年禁再申学位

我觉得很有必要,写学位论文意味着大学生即将要毕业迈入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结束和开始,是学校对学习成果的验收,用人单位对人品的审视,也是个人的一个信誉,需要相应的管理和制约。

肯定是有必要的啊,学术论文造假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了,因为在我国很少人注意到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障的条例也没有那么多,更有很多人不懂法,所以会在网上随意窃取他人的文字成果,但是其实这和偷窃物品是一样的,把别人的东西复制粘贴以后就说是自己的,这种抄袭真的可以说是十分可恶了。

由于学术论文本就是需要专心研究很久才能有的成果,所以对于学术论文的抄袭就更加被人抵触,一般的本科毕业论文如果被检测出来抄袭或者代写都会直接撤销学生的毕业资格,而据说未来学术论文的抄袭会加入信用记录里,我觉得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避免抄袭,毕竟如果是在以前,很多毕业生还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写论文,可能他们会觉得只要查重就算不过还有二改的机会,如果加入信用记录后则会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其实不仅仅是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现在在文学界很多小说类的作品都存在抄袭现象,一般读者也不会深究,而知识产权的维权也十分困难,所以就导致现在写作圈子的抄袭风很肆虐。其实无论在写什么的时候都应该保证自己的原创度,文学也好、学术论文也好,这些的基础都应该是自己愿意写、愿意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学作品,而不应该去拿其他人的东西充当成自己的。

希望在学术论文进入征信记录后,论文抄袭和代写的风气能转好一些,学术论文的初衷也是想让学生有一定学习的成果,能够尽可能地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以论文作为毕业的标准是没错的,读了四年的大学也的的确确应该去认真地了解学术内的知识。

有必要。因为本身学位论文就比较重要,体现一个人是否有真才实学,筛选一个人的能力,论文作假,是对学术的嘲讽,有必要整治。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纳入征信

我觉得学位论文造价作为信用记录这件事情还是值得支持的,因为我觉得学位造假还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情,也显示了一个人的诚信问题。

有助于高校学生含金量的提升,也有助于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不弄虚作假。有真才实学。

我认为教育部把学位论文造假作为信用记录这件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可以有效的提高线路线大学不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毕业生的质量,同时也能够稍微缓解现如今学术圈抄袭之风盛行的现象。

对于学位造假,在下如今的大学校园中已经见怪不怪了,起床情况最为严重的就要数每年的大四毕业生了。我曾经亲眼目睹过,我本专业的一些大师毕业生竟然在年毕业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的专业是干什么的,更不用说让他们用自己4年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最后的毕业论文的撰写。

现如今,除去一些顶尖的985高校之外,大部分学校对于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都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学院的老师也不会对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过于要求严格,一般来说只要一个学生认真对待了自己的毕业设计或者毕业论文,那我不管那最后的成果是好是坏,老师基本都会让这名学生毕业。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算现如今的毕业门槛这么低了,依然有很大一部分大四毕业生不愿意自己完成最后的毕业论文,他们通常都会在网上找一些写手来帮他们写论文。这就是现如今最底层的学术造假。

而到了研究生阶段,这种学术造假的等级则更上了一层楼,也更让人难以发觉。我们都知道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每个学校都有一些毕业证必须达到的毕业标准,一般学校都会规定研究生在毕业前都要发够多少篇的论文。然而只有真正读过研究生的人才会知道,其实自己在研究生期间也根本没有多少真正的属于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己发表的论文都是在借鉴了前人已经有的论文下东拼西凑拼凑出来的。因此可以说,现如今学术界的造假之风是越来越强烈了,而现如今教育部出台的这一将学术造假归入信用记录的政策则刚好可以抑制住现在的学术造假之风。

这意味着往后的学位论文都是出于原创,造假带来的弊端太大了。

电力征信论文

我认为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前言:信用乃立身之本,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国。”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时下,我们身边却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失信"现象。它是一个遍及全社会的课题,对大学生更是有着不一般的意义,它代表中国未来的发展。在调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正文: 一:诚信对于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诚信是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诚信是每个大学生每个人应当有的生存和发展理念之一。诚信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发展事业服务社会的机遇。每一个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应该认真地分析评价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把诚信这两个字刻进我们心灵的深处,用一生的言行去实践它。只有当我们对于诚信的修养提高了,我们的人生才有可能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抓住每一个宝贵的人生际遇,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二: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周易》有“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孔子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见《论语·颜渊》)。古人关于“诚信”的上述代表性观点,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如何呢?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曾痛心疾首地说:“从1999年起至今我们一共为我国的大学生提供了695万的国家助学贷款,然而至今年为止,拖欠贷款的比例还一直徘徊在20%—40%之间。我们是怀着一颗炽热的心送出我们的帮助的,但收获的结果却令人心寒。”因贷款按期归还违约率太高,国家助学贷款曾一度暂停,到2004年才重新启动,并新增了大学生毕业两年后必须开始还款的要求,2006年也就成为助学贷款还款的首个高峰年。央行征信管理局的一分调查调查显示,在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之前,大学生毕业后不能按时归还助学贷款的比例较高,某些地方违约率达30%。我想,除了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无能力偿还外,更深层次更本质的原因可能是:大学生诚信的“危机”。与此同时,目前社会上假文凭、假证书、假学术之风也刮及高雅校园,难怪莘莘学子为之躁动不安,急功近利,一些学生不守诺言、作风虚浮、毕业违约等不良现象有所抬头,“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抛于九霄云外,这样培养出来的“建设者”、“接班人”要么是营养不良,要么是底气不足,总之是“跛脚”的。此外,大学生就业的诚信问题尤为严重: 1、推荐时虚报材料。部分毕业生为了能在众多应聘者中用人单位的注意和重视,使出浑身解数使自己的材料精彩夺目、完美无缺以至言过其实。如伪造课程成绩、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虚构在学校期间的任职情况,编造社会实践经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摇身一变,变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 面试中自我拔高 部分毕业生在面试中面对招聘主管人员的提问时,对自己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夸夸其谈,结果到了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发现其十分普通平淡。再如一些毕业生再接到面试通知时害怕自己不能通过而叫其他人代替面试。 3、部分大学生随意毁约 现在学校一般要求应届毕业生在三四月份就要找好签约单位,以便把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到新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毕业生会先找一个可以签约的单位签约以求得缓冲,一旦有更好的单位接收,他们就马上跳槽。毕业生这种边签约边毁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而面对另人担忧的大学生诚信问题,解决大学生诚信问题迫不及待。 1、通过法制强制规定。 立法建制是关键,应抓紧进行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设,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信用社会。政府要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社会的各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大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纳入了个人信用体系中。某位大学生一旦有违约行为,即会被记录在案,在今后的房贷、车贷、留学、创业,甚至就业中都会受到限制。 2、学校诚信教育 开展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诚信素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高目标,但要从低起点希望能帮助到你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命脉,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和对社会征信需求的上升,使我国征信市场迫切需要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征信市场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对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探究》

摘要:我国信用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征信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用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征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新型服务行业的征信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社会对征信的监管要求越来越紧迫。本文梳理考察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尝试提出我国征信监管的对策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征信市场 监管 探究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 报告 、信用评估、信用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活动。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交易对手风险识别,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 文化 建设、宣传 教育 等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石,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征信监管是征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比较健全的征信系统是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其监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研究制定,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三是落实《物权法》赋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制定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四是制定发布了《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加强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信用评级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一系列公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活动。

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该数据库已经与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同时还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联网,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在线核查。截至2010年底,该系统已分别为近1700万户企业和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

除了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外,我国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社会征信机构有200家左右。从规模上看,虽然我们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信用等注册资本上千万元,从业人员数百人的较大社会征信机构,但大多数社会征信机构目前从业人数不过数十人,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信用评级技术的研究还不成熟,有关信用评级的研究文献较少,信用评级专业人才供给有限,加之征信数据不完备等客观困难,使得征信公司的评级工作开展较慢。这些问题很大部分源于对征信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监管,主要表现为:

一是地方自定义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定位不准,性质不明,规划缺乏科学性,发展带有盲目性。目前,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热情很高,各级政府都希望建设自己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甚至要建设联合征信平台和综合评级系统,还希望能够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但缺乏总体科学的前瞻规划。地方建立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由于负载着服务于公共管理的职能,并非专门的征信机构,与征信的专业化背道而驰,而且其信息来源相当有限,偏于一隅难有作为。因此,地方建立的所谓公共征信机构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其功能和作用必然大打折扣,最终只会造成发展无序和重复建设,增加征信市场发展成本,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是对社会征信机构的业务准入许可和管理溥弱。在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设置了一些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以信用评级为例,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向国务院行文《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0)136号),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将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管理。对评级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类,贷款证、金融机构、金融债券类,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类, 保险 机构类评级的执业资格分别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进行认定。”,即对机构管理实行一般企业工商部门注册制,执业资格分业务由多部门认定。

三是对信用评级等征信产品的制度性需求不足。在美国,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企业到银行融资,也要求进行相应的评级。而在我国,除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长期公司债实行强制评级外,在信贷市场上借款企业的主体评级仍采取自愿原则。在自愿原则下,企业还缺乏现代信用意识,没有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反而片面地认为信用评级等征信服务是要收费的,但收费以后并不能保证企业融资成功,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二、当前征信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征信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征信服务机构能够合法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整理加工后对外披露,具体而言,就是必须具备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而目前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征信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信息收集方式、信息加工方式、信息保管方式、信息使用范围、信息有效期限、以及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惩罚等方面均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仅有的一些部门规章或地 方法 规,也存在效力层次低、规范内容不一致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征信机构或不法机构硬钻我国法制不健全的空子,无序开展业务,将会对我国征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开放征信服务市场,以及开放后国家如何对征信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而又严峻的问题。

(二)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我国征信服务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一直没有明确。首先,我国对征信服务行业实行较宽的开放政策,对所有征信服务机构包括外资征信机构仅按照一般的信息咨询企业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准入方面也基本没有特别的限制。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但对征信机构的统一的机构准入和业务监管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许多社会征信机构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其次,在中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资的细节问题上,我国管理部门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合资征信服务机构,我国只要求中方控股,除此别无其他。如此宽泛的要求很容易导致内资机构将管理部门的批准的特许经营权专卖给外资征信服务机构,其结果是不但未给国家利益和行业发展带来好处,反而对信息安全造成威胁。目前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我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溥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2006年,美国评级机构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2006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同年,新华 财经 (美国控制)公司收购上海远东62%的股权,实现了对该机构的直接控制。

2007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亦在商谈合资事宜。这样,目前我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在被美国收购的评级机构中,中诚信、联合在全国各省均设有分公司,他们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超过2/3以上。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最后,在业务监管上,目前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目前,对从事信贷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执业资格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分别进行认定。而对信用信息登记、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担保、商账追收等业务,监管主体和标准一直未明确,致使一些外资征信服务机构轻而易举地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混淆业务界限逃避监管。

(三)行业自律不足,缺乏科学、统一的执业技术规范。行业自律组织是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的内生力量,从国际上看,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在征信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缺乏类似的自律组织和自律机制,十分不利于行业参与者执业水平的提高、执业纪律的规范、行业技术标准的统一和恶性竞争的防范。

三、对征信监管的思路和建议

(一)完善法规。加快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征信服务业发展的必要保障。要按照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做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建立我国征信行业具体的监管制度,推动《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规范评级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评级机构的执业标准;积极推动评级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评级行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特许经营。征信服务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征信服务机构特许经营的方针。因此,对于征信服务机构,特别是外资机构进入我国征信服务市场,应首先由行业监管部门对其业务资格进行审批,并对其业务范围给予许可,征信服务机构得到业务资格审批后方可履行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三)加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做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建立我国征信行业具体的监管制度。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征信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征信服务行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培育民族品牌。由于国内征信服务市场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征信服务行业整体较为落后,内资信用服务机构与外资服务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在不违背公平的前提下,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时应对合格的内资征信适度倾斜,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实践中增加征信服务的制度性安排,优先购买或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内资征信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在特殊领域试行强制评级,给民族品牌以充足的空间来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尽快缩小与国际大型征信服务机构的差距。

(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征信业协会,例如为了加强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应尽快建立自律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其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 经验 ,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征信管理部门做好对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加强各家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等。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及建议》

【摘要】随着市场活动的深入和频繁,信用越来越成为市场活动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征信体系在我国还尚不成熟,那么征信体系建设目前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建设,则成为本文的主要讨论内容。

【关键词】信用 征信体系 经济贸易

一、征信体系及发展状况概述

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征信体系则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征信体系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征信体系,主要有征信法律、征信市场、征信业务和征信标准等。征信体系在国外已经与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不成熟。但是其明显的功能却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因此也得到了重视,比如可以减少优质借款人的借款成本,缓和借款人和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金融约束,帮助贷款人更加准确的评估风险等。就其整体发展情况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个人征信来看。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其中亿人有信贷记录。

(二)企业征信。目前我国的企业征信模式有两种,一是有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达到万个,目前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以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台湾的中华征信所等。

(三)从总体来看,是人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目前已形成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图5)。人行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库,是征信体系的核心环节;立足于细分市场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发挥其细分数据优势,两者差异化配合构建了完整的征信系统。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体系系统功能欠缺。如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无法查询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明细信息,因无法查到企业的具体贷款和还款明细而造成风险增加、贷款困难甚至造成双方的误会等。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的征信体系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立法分散而且层次较低。如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和与隐私的保护的权衡方面,和失信惩处方面无法保障。

(三)最关键的一方面是缺乏有效和有力的市场监督机构。在征信系统发展较晚和较慢的我国,最明显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组织,比如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行业进行自律监管,仍然存在恶意竞争、存在虚假信息提供等不良现象。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英美、日本等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比如我们国家,虽然人们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信用文化长期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有经验的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五)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而且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另外,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

三、促进征信体系建设良性发展的 措施

(一)进行市场化运作,形成成熟额 商业模式 。具体可以通过链接银行和企业的信息网络,形成资源共享,同时对所有搜集和储存的数据进行评定等级,并加以分析提出报告,为建立规范化的体系提供参考数据。

(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成熟的如英美等发达国家,分别建立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诚实借贷法》等等,为征信体系的稳步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以政府为主导,掌握关键技术。银行,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在信息中心中所有的成员进行资源互换,资源共享。而处理征信信息需要关键的数据整合技术,同时还需要政府的庞大力量作为后盾。如日本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政府为主导。

(四)建立标准的评分体系。信用水平是目前市场交易的主要依据,但作为企业的衡量标准通常调查客户的信用水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当然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有一个公共平台能够随时记录、储存各会员的信用情况。

信用是当今社会非常重要的竞争资源,因此应该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当然我们国家也陆续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并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个人在贷款方面的记录,或者对民众反映较多的食品行业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都反映了我国一直在努力的建设征信系统。我们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我国的征信体系会越来越好,终将会形成良性循环,净化市场。

参考文献:

[1]徐诺金.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的六个问题[F],2010.

[2]唐明琴.比较视野下论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F],2010.

[3]陈正川,王丽红,郑希元,王惠嵩;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选择及外部环境研究[J].福建金融;2003,02.

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认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了解现代征信学的基本概念。现代征信学是一门研究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和信用报告等方面的学科,它涉及到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管理、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分析、信用报告编制、信用报告审查等方面的知识。二、了解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类型。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可以分为理论研究类、实证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和案例研究类等。三、了解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内容。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内容可以涉及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管理、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分析、信用报告编制、信用报告审查等方面的知识。四、了解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结构。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五、了解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写作要求。现代征信学论文题目的写作要求一般包括清晰的逻辑思路、严谨的语言表达、准确的数据分析、充分的参考文献等。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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