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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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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知识产权论文

看不到。电力系统自动化核心期刊职称论文投稿格式要求事项:1、要求论文语言流畅,逻辑关系明确。在不影响基本思想表述完整性的前提下,请尽量精炼语句、精简图表和公式、简化推导和证明过程,宜将篇幅控制在6千字以内(包括图表所占篇幅)。2、请写明题目的英译文、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以及作者单位的英译文,同时附3~8个中英文关键词和200~400字的中文摘要及约250个实词的英文摘要。摘要请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应是一篇独立的短文,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一般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要素。3、文中和公式中字符(数字、希文、英文、罗马字)的大小写、上下标及上下标字母含义须明晰,表示向量及矩阵的字母请用黑体。图表中文字、变量、单位、数字要清晰。图表应有中、英文标题,并注明物理量及其单位。4、在投稿的同时,请附言说明稿件涉及的科研项目概况、有关的背景资料和成果的主要创新点。若为基金资助项目或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请提供项目编号,本刊将酌情优先录用和发表。5、请对稿件署名(即成果的主要责任人和成果所属单位)及顺序进行检查,以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本刊友情提醒:作者署名中的单位一般指成果所属单位,而不是作者投稿时的就学单位或工作单位。6、凡学生投稿,请务必提供导师信息。对本刊拟采用的稿件,请导师参考本刊审稿意见对稿件涉及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内容予以严格把关,并由导师向编辑部致函确认。7、请登录本刊网站由作者登录处进入投稿或查询稿件状态,原则上不受理电子邮件或纸质稿件。编辑部收稿后,一般在2个月内提交审理意见。在稿件受理期间,不得另投他刊。请务必在收到编辑部的修改要求后1个月内提供修改稿,若有必要延迟,请及时向编辑说明。8、编辑部有权对采用的稿件做必要的删改。9、在稿件付印前,将请作者做最后审校,以避免编辑、排版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差错。为确保稿件审理、编辑、排版工作的有效性,作者不得对录用稿再做较大改动,否则将按新投稿处理,而且编辑部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0、作者个人信息或通讯方式有变时,请及时登录本刊网站进行修改,以确保稿酬和样刊准确邮寄。11、请对有关成果的原创性进行确认,坚决杜绝抄袭、剽窃等不良现象。凡借鉴他人成果,需给出成果来源和相应的文献出处,并在文中与作者的贡献区别开来。12、请对有关成果的投稿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将相似的内容另投他刊,更不得一稿多投。若已向他刊投稿,请先向有关期刊明确撤稿后再投本刊,并向本刊说明有关情况。13、请确认文中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以及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利益。14、凡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论文,如要向本刊投稿,务请在投寄学术会议的同时投寄本刊,同时告知学术会议的名称、主办单位及召开日期。15、《电力系统自动化》将在本刊网站全文上网和制作相应的光盘、专题论文集,同时加入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ChinaInfo、数字化期刊群”。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付给。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16、本刊拟适当刊载全英文论文,欢迎国内外作者将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直接以英文形式投稿,要求语言流畅,符合科技英语表达习惯,并附有中文标题、摘要和关键词以及中、英文作者简介。

上海电力大学地址在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该校是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院校。

上海电力大学是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51年,1985年1月升格为本科,更名为上海电力学院,2018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电力大学。学校现有杨浦、浦东两个校区,全日制在校生一万两千余人,教职工一千余人。

学校的校训是“爱国、勤学、务实、奋进”,学校坚持“立足电力、立足应用、立足一线”的办学方针,树立“务实致用,明理致远”的办学理念。学校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内涵建设,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逐步发展成为以工为主,兼有理、管、经、文等学科,主干学科能源电力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

学校创建于1951年,长期隶属于国家电力部门管理,2000年属地化管理。学校历经了上海电业学校、上海动力学校、上海电力学校、上海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上海电力学院的发展演变,1985年起开始本科层次办学,2006年正式开始硕士层次办学,2018年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学位授权体系。2018年,经教育部批准同意,更名为上海电力大学。

学校现有在编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9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为。目前有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优秀骨干教师称号1人;入选国家青年千人2人、教育部优秀人才奖励计划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上海市“”1人,上海市领军人才1人,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1人,上海市教学名师3人,上海“东方学者”(“青年东方学者”)特聘教授14人。另有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7人,上海市宝钢优秀教师奖10人,上海市育才奖28人次。

学校设有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含上海新能源人才技术教育交流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共13个二级院部和32个本科专业。

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上海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拥有上海市IV高峰学科1个,高原学科1个,上海市一流学科1个,上海市重点学科6个,市教委重点学科5个。目前拥有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物理学、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等6个一级学科,拥有动力工程、电气工程、控制工程、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独立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2018年我校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电气工程学科获批博士学位授权点。

2006年,学校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曾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在近两届上海市教学成果奖评选中,共获奖19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11项。2010年成为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院校,目前共有5个本科和2个硕士试点专业。2017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共认证,标志着该专业的质量实现了国际实质等效,进入全球工程教育的“第一方阵”。2018年获批上海市“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项目1个,“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9个、“中本贯通”试点专业2个。拥有上海市精品课程32门、国家级规划教材及上海市优秀教材28本、上海市教学团队4个。学校拥有国家级实践(实验)基地(中心)2个,省部级实验示范基地(中心)3个,省部级校外实习(实践)基地5个,10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源泉和动力,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牵引,在基础研究、工程应用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学校拥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及11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学校拥有一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一个大学生创新基地。

学校积极服务于国家能源电力发展战略和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构建了由上海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上海新能源人才技术教育交流中心、上海电力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和“一带一路”能源电力管理与发展战略研究智库组成的“三中心一智库”,成立上海能源电力科创分中心,全面服务于地方与行业发展。

近年来,学校科研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科研总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主持和参与各类科研项目近千项,其中国家“973”“863”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上海市科委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浦江人才计划、曙光计划、晨光计划、阳光计划等多种类高水平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400多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51项,其中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学校在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也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成果在生产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项科研成果获奖,并拥有许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权威检索机构收录的科技论文数量连续攀升,多篇论文入选ESI论文。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倡议并成立了“ADEPT国际电力高校联盟”,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俄罗斯莫斯科动力学院、德国科特布斯勃兰登堡工业大学、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等9所以电力为特色的国外大学签署了10校间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备忘录,共商能源电力行业高校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与英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越南、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多所院校建立了友好、互惠交流关系,签署了校际交流、合作办学等实质性合作协议;每年聘请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和科技专家来校担任名誉教授、海外名师,进行讲学及合作研究;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共同举办电气工程专业本科合作办学项目;积极推动暑期游学、海外实习、硕士双学位等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数日益增多;学校目前有来自越南、老挝、蒙古、柬埔寨、津巴布韦、刚果(布)、喀麦隆、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长期留学生近百名。

学校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结合自身特色,成立“‘一带一路’能源电力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及“一带一路能源电力海外挂职实训基地”。学校成立了“中葡文化交流中心”,为学校师生与葡语系国家的文化交流搭建桥梁。

电子知识产权期刊

这个不是的欧。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年)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法学6种)中有《电子知识产权》(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100040) 88686228 )。您可以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站的“来源期刊”一栏查询。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与专利有关的中文核心期刊: 期刊名称 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2760/N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正规的期刊: 期刊名称 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3226/D 主管单位 信息产业部 主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期刊名称 中国发明与专利 期刊CN号 11-5124/T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发明协会

电子知识产权杂志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处于秘密状态下,才能体现其经济价值,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种秘密的信息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秘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这就排除了那些可以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为不特定的公众所了解的信息。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希望、不愿意这种信息泄露,而采取了一定的方法维持其保密状态。法律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只要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可。 第二, 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通过持有并使用这种信息,权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尤其为竞争对手所不知,企业还可能获得一种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其具有一定表现形态,如说明书、图纸、档案等。 第三, 独特性。这是商业秘密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独特性也可称为新颖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易得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其内容不是显而易见的,才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一项信息的难知性极低,内容又是大多数人通过观察、联想等方法,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即可获得,那么它的所谓价值性、秘密性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才获得的,这样的信息才有保护的价值。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劳动获得的、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信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和鼓励。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企业的这份客户名单显然为公众所不知悉,否则甲公司就不会想方设法从权利人那里窃出了,而且权利人也对该名单采取了诸如专人保管、经批准使用等保密措施,因此具有秘密性。该名单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方便,也使企业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具有价值性。另外,该名单的获得,是企业通过对一些客户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积累筛选、加工整理、总结归纳而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由于每个企业在各自经营范围、规模、特点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其业务对象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的客户名单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客户名单应当是企业特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正当收益,而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侵害企业这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第三人明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你公司职工擅自复制该客户名单,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明知该客户名单为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还“高价买走”,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你公司可以以复制客户名单的职工和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等都可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 【关于文章及付酬的声明】 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 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 谢谢合作!

这个不是的欧。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各大学的法学院都有相应的出版物例如,北大好像就有,华东政法也有(不过不是月刊)专利局的:知识产权(双月刊好像),还有他们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吧信息产业部(原,现在叫什么部?)《电子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 (中华商标) 记不住了。没钱买,没时间看了现在。

论文知识产权侵权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注册专利、保留水印、标记所属权等等方式。

知网作为我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一直有很高的权威度和公信力,但是知网却也因为版权问题登上了热搜。

最大的问题是知网在收录了一位教授的论文后,既没有主动联系该教授告知他这一情况,也没有主动给这位教授应得的版权费,因此这名教授在知道这一情况后直接将知网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获赔70万。

毫无疑问,这位教授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例子,其实了解一些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注册专利是最可靠的方法。首先注册专利后,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定义自己拥有该知识产权,其次,如果日后有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有专利证就可以最快速的举证自己拥有该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些人可能以为知识产权一定要是某种专利研发成果或者某本著作,但是其实一张自己设计的图画或者自己拍的一张好的照片,都可以算作自己的知识成果,给这种知识成果打上自己的专有标识,防止他人盗用也是很有必要的。

标记所有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结尾处注明本人原创,禁止私自转载或者抄袭,这种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方法一般用于保护自己的文章、小说的比较多。

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一定要主动的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抄袭或者侵权的人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

其实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出于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原创者们的权益!

如果你还知道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探讨!

首先要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申请专利,其次防止文件信息泄露,然后发现自己的成果被盗用要及时维权。

如果没有约定就算侵权,这是属于抄袭行为,抄袭行为属于著作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著作权方面的内容那么多,你写论文得先拟定一个主题啊。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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