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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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Income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PIT) is a direct tax levied on income of a person. A person means an individual, an ordinary partnership, a non-juristic body of person, a deceased person and an undivided estate. In general, a person liable to PIT has to compute his tax liability, file tax return and pay tax, if any, accordingly on a calendar year basis. 1. Taxable Person Taxpayers are classified into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Resident" means any person residing in Thailand for a period or periods aggregating more than 180 days in any tax (calendar) year. A resident of Thailand is liable to pay tax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on a cash basis, regardless where the money is paid, as well as on the portion of income from foreign sources that is brought into Thailand. A non-resident is, however, subject to tax only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2. TAX BASE Assessable Income Income chargeable to the PIT is called "assessable income". The term covers income both in cash and in kind. Therefore, any benefits provided by an employer or other persons, such as a rent-free house or the amount of tax paid by the employe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e, are also treated as assessable income of the employee for the purpose of PIT. Assessable income is divided into 8 categories as follows: (1) income from personal services rendered to employers; (2) income by virtue of jobs, positions or services rendered; (3) income from goodwill, copyright, franchise, other rights, annuity or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annual payments derived from a will or any other juristic Act or judgment of the Court; (4)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dividends, interest on deposits with banks in Thailand, shares of profits or other benefit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juristic partnership, or mutual fund, payments received as a result of the reduction of capital, a bonus, an increased capital holdings, gains from amalgamation, acquisition or dissolution of juristic companies or partnerships, and gains from transferring of shares or partnership holdings; (5)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and from breaches of installment sales or hire-purchase contracts; (6)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7) income from construction and other contracts of work; (8) income from business, 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y not specified earlier.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Certain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are allow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axable income. Taxpayers shall make deductions from assessable income before the allowances are granted. Therefore, taxable income is calculated by: TAXABLE INCOME = assessable income - deductions - allowances Deduc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 of Income Deduction Income from employment Income received from copyright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 Building and wharves - Agricultural land - All other types of land - Vehicles - Any other type of property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Income derived from contract of work whereby the contractor provides essential materials besides tools Income derived from business,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ies not specified earlier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30% 20% 15% 30% 10% 30% except for the medical profession where 60% is allowed actual expense or 70% actual expense or 65-85% depending on the types of income Allowances (Exemp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s of Allowances Amount Personal allowance - Single taxpayer - Undivided estate - Non-juristic partnership or body of persons Spouse allowance Child allowance (child under 25 years of age and studying 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a minor, or an adjusted incompetent or quasi-incompetent person) Parents allowance (parents over 60 years of age with income less than 30,000 Baht) Old age allowance (over 65 years of age)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s spouse 30,000 Baht for each partner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in total 30,000 Baht 15,000 Baht each (limited to three children) 30,000 Baht each190,000 Baht income exemption each Education (additional allowance for child studying i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in Thailand) Life insurance premium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Approved provident fund contributionsLong term equity fund 2,000 Baht each child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each 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 Home mortgage interest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Amount actually paid each Amount actually donated but not exceeding 10% of income after standard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Tax Credit for Dividends Any taxpayer who domiciles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or partnership incorporated in Thailand is entitled to a tax credit. In computing assessable income, a taxpayer shall gross up his dividends by the amount of the tax credit received. The amount of tax credit is then creditable against his tax liability. Tax credit = dividend x corporate tax rate/(100-corporate tax rate) 3. Tax Rates Progressive Tax Rates Personal income tax rates applicable to taxable income are as follows. Tax rate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axable Income Tax Rate (%) Tax Amount Accumulated Tax 0 - 80,000 (before 2004) Exempt - - 0 - 100,000 (2004 onwards) Exempt - - 100,001 - 500,000 10 40,000 40,000 500,001 - 1,000,000 20 100,000 140,000 1,000,001 - 4,000,000 30 900,000 1,040,000 4,000,001 and over 37 In the case where income categories (2) - (8) mentioned in are earned more than 60,000 Baht per annum, taxpayer has 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tax by multiplying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and compare with the amount of tax calculated by progressive tax rates. Taxpayer is liable to pay tax at the amount whichever is greater. Separate Taxation There are several types of income that the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or may not choose to include such income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in calculating the tax liability. Income from sale of immovable property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income from sales of immovable property acquired by bequest or by way of gift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f the sale is made for a commercial purpose, it is essential that such income must be included as the assessable income. Nevertheless, from January 2003, gains from sal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shall not be included as income if such gains are spent on purchasing a new home within 1 year before or after selling his primary residence. Interest Interest income may, at the taxpayer's selection, be excluded from the computation of PIT provided that a tax of 15 per cent is withheld at source. However, the following forms of individual's interest income are exempt from 15 per cent withholding tax; (1) interest on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a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2) interest on saving deposits in commercial banks if the aggregate amount of interest received is not more than 20,000 Baht during a taxable year, (3) interest on loans paid by a finance company, (4) interest received from an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ganized by a specific law of Thailand for the purpose of lending money to promote agriculture, commerce or industry. Dividends Taxpayer who is a resident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or shares of profits from a registered company or a mutual fund which tax has been withheld at source at the rate of 10 per cent, may choose to exclude such dividends from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n doing so, taxpayer will be unable to claim any refund or credit as mentioned in . 4. Withholding Tax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income, the payer of income has to withhold tax at source, file tax return (Form PIT 1, 2, or 3 as the case may be) and submit the amount of tax withheld to the District Revenue Office. The tax withheld shall then be credited against tax liability of a taxpayer at the time of filing PIT return. The following are the withholding tax rates on some categories of income. Types of income Withholding tax rate 1. Employment income 5 - 37 % 2. Rents and prizes 5 % 3. Ship rental charges 1 % 4. Service and professional fees 3 % 5. Public entertainer remuneration - Thai resident - non-resident 5 % 5 - 37% 6. Advertising fees 2 % 5. Tax Payment Taxpayer is liable to file Personal Income Tax return (Form PIT 90 or 91)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March following the taxable year. Taxpayer who derives categories of income (5) - (8) during the first six months of the taxable year is also required to file half - yearly return (Form PIT 94)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September of that taxable year. Any withholding or half-yearly tax, which has been paid, can be used as a credit against the tax liability at the end of the year.
房地产参考文献范例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根系,是学术论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房地产参考文献,欢迎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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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作为商业经济主要经营场所的商业房地产发展迅速,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商业房地产的开发、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本文首先对商业房地产作总体概述,然后在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类别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策略,以尽可能的识别、评价并且防范商业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盈利。 关键字: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商业房地产概述 (一)商业房地产概念 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划分为住宅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等,顾名思义,商业房地产主要用于商业经营,包括各种零售、批发、休闲、餐饮、娱乐等经营用途。商业地产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批发市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品牌店、酒店旅馆、娱乐性商业地产和住宅的底层商铺等。工业园区一般不划为商业房地产。 (二)商业房地产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商业房地产是伴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998年以前由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商业房地产发展较为缓慢,较为有代表性的商业房地产建设项目有广州天河城、北京新世纪中心、东方广场。在1990年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房地产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突出表现在商业房地产竣工面积的持续的快速增长。 但在商业房地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投资风险不断显现并成为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威胁。我国商业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发模式以“分割出售、售后包租”为主,建设完成就将分割后的铺面产权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但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商业房地产的销售面积仅占到竣工面积的50—60%,待销售房产大量空置,造成了商业房地产空置率的居高不下,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无法实现甚至成本也难以弥补,形成巨大的投资风险。 二、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类别 (一)政治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为预期的变化给商业房地产的开发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房地产业作为一国最主要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联系紧密,国家会通过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的调整以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这些政策包括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例如,在产业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这势必会改变房地产业内部结构的变化,大量的资金会投向国家政策扶持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房地产的发展。 2.城市规划风险 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尚不完善以及某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打造形象工程等原因,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出现商业房地产规划布局不合理、局部过热的现象。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商业街存量已超过3000条,地、县级城市的部分新建商业街显性空置率达到15%,隐性空置率超过20%。另一方面,商业房地产的建设和运营周期长,在这期间的城市规划的变动会导致项目的彻底破产,大部分的建设成本收不回来,很多项目只能前功尽弃。 (二)经济风险 1.市场供求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市场供求风险是由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业房地产的供给过多,供过于求导致房地产的大量空置。其主要原因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利益的驱动使得社会上大量的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商业房地产的建设规模迅速增加,并且超过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已建成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已建成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区位、规模、结构等方面与商家的需求不一致,不能满足商家的经营的要求,造成这一风险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没有实现进行完善的商业规划,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项目的开发,而是非理性的先开发后招商,这必然会造成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严重的市场供求风险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损失。 2.融资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融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即由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以及受传统的投资观念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运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受到限制,只能大量的向银行贷款。据统计,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在70%-80%左右,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金的回收期比住宅房地产要长,因此受利率变化的影响更大。利率作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2001年至2008年国家对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调整过18次之多(如图一),仅2007年就上调利率6次,上调总幅度在10%以上,这对于贷款数量巨大的产企业来说,会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 (三)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业跨越房地产业和商业经营两个领域,不仅在后期的经营管理中要进行有效的商业经营管理,在前期的建设开发阶段也要做好充分的商业规划并进行有效的招商活动。而我国大多数商业房地产企业都是以经营住宅房地产为其主要业务,缺乏商业运营管理的人才及经验,套用住宅房地产的开发模式,没有进行有效的商业规划及招商活动,待项目建成后直接出售产权或者进行招租。产权的出售固然可以迅速的回笼资金,但现金流就此中断,不符合商业房地产建设的初衷及实现企业受益的最大化;由于商业运营的经验不足,商业房地产的出租中管理混乱,容易激发与商户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企业的利益。 三、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按照国家政策及城市总体规划,规避政治风险 房地产企业应当时刻关注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包括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并且要依据政策规定合理的调整经营业务的内容、经营方式、区位选择。例如利用在城市高新区建设商业房地产税收优惠的政策调整企业建设项目的区位,以获得税收优惠。 如上所述,城市规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既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商业地产项目的选址、定位、规模、档次,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对项目所处地域的人流、竞争状况、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综合的调查研究,如果调研结果显示此次城市规划并不合理,企业开发商业房地产项目无利可图,就不要盲目的遵循城市的规划,应转向其他城市或地区以合理的规避城市规划风险。 (二)加强市场供求风险及融资风险的控制 1.根据市场需求量,规避市场供求风险 针对产生商业房地产市场供求风险的两个原因,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根据市场的需求量,合理安排建设规模以及种类,因为商业房地产的建设和运营时间长,所以以上的安排要在充分调查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例如,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未来几年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会大量建设,必然形成对商业房地产的冲击,因此就要适当的减少商业房地产的建设,以规避供过于求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个商业房地产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后期的商业管理运营的效果,而后期的商业管理运营的效果如何又取决于项目开发前是否有一个完善的商业策划。只有对项目选址、业态定位、项目设计进行精心的商业策划,根据商户的业态、区位的需求进行建设,后期的管理运营才能顺畅的进行,商户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经济利益,既避免与商户之间发生矛盾,又从房产的升值中获得更大的利润。 2.开拓融资渠道,防范融资风险 要防范融资风险中利率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利率贷款锁定项目成本,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大力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自有资金比例,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要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争取上市融资或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也可以引进外资,扩大外资在企业总资本中的比例,通过以上措施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既能有效的防范贷款利率风险,又能通过上市或引进外资等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学习国外房地产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商业房地产的管理运营,防范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开发与其他类别房地产的最大不同在于项目完工后的管理运营阶段,因为项目成本的弥补、利润的获得都是在这一阶段实现,所以管理运营阶段就成为商业房地产开发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国内众多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大多数开发项目的失败源于商业管理运营的缺失或不成熟。商业地产开发中,要防范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可考虑如下策略。 1.树立房地产商业管理运营的观念 商业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完工是进行商业运营管理的基础而不是整个项目的结束,商业房地产的增值靠的是后期商业管理运营而不是仅仅的产权出售获利,因此,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改变套用住宅房地产的经营模式,树立房地产商业管理运营的观念,在项目完工后通过有效地商业管理运营存进房地产项目的不断升值。 2.增加人才储备,完善管理运营 商业房地产的管理运营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商业运营两个领域,因此需要具备这两个领域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才进行项目的合理商业规划和招商活动。房地产企业可以与高校联合,按照企业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设计培养计划,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3.统一经营主题,建立商业品牌 一个商业房地产项目中会有各种不同的业态,现代商业房地产管理运营的精髓就是要把松散的经营单位和多样的业态统一为一种经营主题,最终建立一个被消费者认同的商业品牌。根据各地区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环境和项目经营规模,通过对项目中商户进行统一招商和物业管理,实现项目经营的精准定位,发挥整合优势,以避免商铺之间的定位参差不齐、难以统一形象的弊端。在经营主题统一的情况下,通过引进主力店和品牌店,在主力店和品牌店的影响和带动效应下,逐步树立项目的商业品牌。 参考文献: [1] 王珍莲.新时期我国商业地产开发模式走向研究[J].建筑经济, 2007,(07) . [2] 李翔.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研究[D].重庆大学, 2008 [3] 杨福涛.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评价及规避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4] 高嵩.商业房地产企业如何打造核心竞争力[J].辽宁经济,2009,(05). [5] 崔晶莉.我国商业房地产市场利用外资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9).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一、开征系列环境税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而发达国家已占~,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一)房产税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二)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车船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一)筵席税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清理整顿乱收费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一、对我国房产税的整体看法。房产税是对财政土地收入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也永远不可能是替代。它最大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平,调节收入,促进相应阶段下房地产市场的正规有序发展,而不是降低房价,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表明,房产税并不会对大多数知乎用户盯着的刚需户型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及城市化进程的现状,房产税的立法和推出还会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阶段。二、对我曾经的观点的科学解释。(写这一段的原因是为了给老粉看,部分观点已经由于举报过多回答被删除而丢失)1、我为什么说要出来也是最早2023年出来,2025要出不来就出不来来了。这个推断来源为文献[1]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2、关于房产税的最大问题我认为是收多少的问题,因为目前的指导价或网签价都是虚的也是来源于文献[1]。3、关于我对房产税的态度,我从来是支持的,原因无他这东西确实是对于高端住房的精确性打击,以及对房地产投资的消极影响[6],同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9],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其推出时机的悲观态度。4、我从来没说过房产税推出会对房价有消极影响,或者说对刚需看的房子有什么消极影响,当时我记得我形象的打了一个比方“你们不理解房产税不会降房价就如同你们当初不理解涨价去库存”一个道理[4][5][12][13]。5、想要进行房地产投资的底线是“生活基础所在地3套无贷款商品房加200万流动资金”真的是为了保护你们[10]。6、真正的无房一族真的别无脑支持房产税,我说过的,这东西真的会把成本转移到租客身上[8],真的,不是你说一句我不租了就完了的事情。7、说税率1%都不算高的建议去看看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这东西我就不作为参考文献了,百度一下就行,看一眼,真的不费劲。法律依据: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近五年内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参考文献欧这里就可以的哇,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1.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2.选择费用分摊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1.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2.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3.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主要参考文献】[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参考文献可以在百度学术中找到。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1.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举例】[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5] Gill,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7] French,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4.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9]Spivak,G. “Can theSubaltern Speak?”[A].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10]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and (eds.).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6. .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条例【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8.译著【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三、注释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四、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最后,引用毕业论文属于学位论文,如格式55.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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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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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论文参考文献,首先,文献类型不同,其著录方式不同;其次尽管不同的文献类型,著录方式不同 ,但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1)参考文献的作者;( 2 )参考文献的名称和文献类型;(3)参考文献的出版信息。第一类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等文献类型的著录方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9].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a (任选) 。第二类是期刊文章,其著录格式如下:[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卷(期) :起止页码。期刊文章是使用最多的文献类型,它的著录也包括着作者、文献名称及类型、出版信息三部分内容。第三类是会议论文集,其著录格式如下:[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 .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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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我国企业税务会计问题研究.王欣欣.经济研究导刊.2007(8): .对税务会计的再认识.林淑玲 刘小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 .我国实行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的必要性及完善措施.岳蕊.商场现代化.2007(08Z): .试论新形势下企业税务会计的独立性.刘福生 康伟平 吴桂山.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17): 222-222,.从税务会计的产生看其职能发展.郭恒泰.发展.2007(7): .高职《税务会计》教学模式的探讨.龚永丽.经济师.2007(7): .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李辉.经济师.2007(7): .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张燕珍.技术与市场.2007(5): .中国的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黄彩云 李婧.集团经济研究.2007(06S): .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王向丽.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3): 55-55,.关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思考.周洪艳.时代经贸:下旬.2007(05Z): 116-116,.浅谈企业税务会计的建立和应用.谭健.山东纺织经济.2007(3): .略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王蕾.商场现代化.2007(04Z): .浅析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郑宝凤.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 .论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的若干理论问题.何建荣.商场现代化.2007(03S): .刍议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秘琳.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2): .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郭小东.涉外税务.2007(3): .浅谈高职会计类专业《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郑宝凤.中国教育与教学.2007,5(2): .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杨小燕.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4): .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探讨.朱杰 朱彬.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5): .试论企业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乔敏 焦跃军.经济师.2007(1): .从税务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白彦锋.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7,20(1): .在我国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之理论探索.沈群.集团经济研究.2007(01S): .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前景展望.徐林峰.铜陵学院学报.2006,5(6): 23-24,.中国的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还是合并.程六满 杨文静.决策探索.2006(09B): .浅议税务会计.梅亮.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4): 27-28,.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陈顺显.商业会计:下半月.2006(12): .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探讨.郭晓玲.事业财会.2006(6): .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李波.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6): .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王慧彬.西部财会.2006(11): 43-44,.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潜在差异与联系.初传敏 杨会玲.齐鲁粮食.2006(11): .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田璇 耿贵彬.商场现代化.2006(11Z): .促销税务会计处理.凌辉贤.财会研究(甘肃).2006(11): 32-32,.从增值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潘松涛.辽宁经济.2006(10): .企业税务会计初探.张惠锋.商业会计:下半月.2006(10):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黄海梅.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3): .纳税会计的定义及与税务会计的区别研究.王树锋 马丽亚.集团经济研究.2006(10S):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戴荆陵.机械管理开发.2006(5):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及完善措施.翟英敏 侯秀华.商场现代化.2006(09Z): .浅议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问题.杜婷玉.新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5(3): .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探讨.张菊.电子财会.2006(9): .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刘姣.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10): .会计信息市场约束下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孔念虹.煤炭经济研究.2006(8): .浅论税务会计理论结构.李玉萍.财务与会计.2006(9): .对企业税务会计要素的若干思考.徐丽盈.莆田学院学报.2006,13(4): .新会计规范下对我国税务会计的重新审视.金治军.商业会计.2006(08S): .企业设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刘晓宇.甘肃科技纵横.2006,35(4): .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易雄军 昌灿云.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4):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探析.邓中华.财会通讯.2006(8): .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张霆军.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 .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问题.李瑞.会计之友.2006(08S): .加快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的思考.李庆卫.现代农业.2006(8): .我国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秦小冬.决策探索.2006(06A):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李秀迎.决策探索.2006(06A): .设立企业税务会计初探.饶和辉.法制与经济.2006(07X):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与协调.邢启亮.财会研究(甘肃).2006(7): 28-29,.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吕小丽.商场现代化.2006(07S): .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趋同的依据与设想.伍冬凤.科技创业月刊.2006,19(7): .试论企业税务会计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芦茂季.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1(2): .税务会计的前瞻性思考.高素芬.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7): .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罗先锋.职业教育研究.2006(7): .关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思考.王子朋 苗俊杰 邹钰.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7): .关于税务会计的再认识.吴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 .浅谈税务会计的设立.胡小荣.山西财税.2006(4): .商业银行税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曹彦婷.商业会计.2006(05S): .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田晓明.甘肃农业.2006(4):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方法及特点.邓中华.事业财会.2006(2): .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盖地.财会学习.2006(1): .有关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高萍萍 宋迎红.现代审计与会计.2006(4): .我国税务会计独立成科的理论依据与设置思路.方存强 侯伟.铜陵学院学报.2006,5(1): 33-34,.关于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刑利 孙德升.税务研究.2006(4): .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务会计的影响.康世硕.财会研究(甘肃).2006(4): .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盖地.会计研究.2006(2): .跨国经营企业的税务会计方法选择.戴晓星.商业会计.2006(01S): .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侯金平 张晓莉.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2): .我国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牟伟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3): .试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刘桂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1): .税务会计若干问题探析.刘爱玲.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01X): .税务会计独立成科的必要性分析.张国义.会计之友.2006(02B): .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盖地.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6,26(2): .建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当务之急.叶里.上海企业.2006(2): .浅议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付洁.商场现代化.2005(12X): .浅谈我国应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李改香 王子静.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24):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差异探讨.吕成 姜丙华.商场现代化.2005(10): .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的探讨.江希和.财会月刊:综合版.2005(11): .企业税务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葛敏超.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10): .论建立税务会计的客观必然性.王红.事业财会.2005(6): .税务会计目标与理论结构探讨.盖地.现代会计.2005(5):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和完善.成骏.煤炭经济研究.2005(11): .税务会计刍议.杨梅.财会研究(甘肃).2005(12): 14-14,.我国应当逐步推行税务会计.王永红 李涛.价格月刊.2005(12): .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卓越.审计与理财.2005(11): .建立税务会计的迫切性.林德俊.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10): .对协调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几点认识.朱芹香.经济论坛.2005(19):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统分问题的分析.杨青.林业财务与会计.2005(11): .关于我国税务会计发展问题.陈勇.引进与咨询.2005(11): .急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魏玲丽.集团经济研究.2005(09X): .试论税务会计的独立性问题.王淑媛.农业科技与信息.2005(10): .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及原则.李振朝.西部财会.2005(9): .建立独立税务会计的思考.郭叶飞 屠丽霞.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3): 24-26..
1/100【题 名】试谈企业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作 者】申延令【刊 名】特区经济.2005(7): 266-2672/100【题 名】现代报业经营管理建立税务会计的几点思考【作 者】林苹【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5(08X): 201-2013/100【题 名】试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作 者】唐立群【刊 名】林业科技情报.2005,37(2): 75-764/100【题 名】浅析税务会计【作 者】李新燕【刊 名】商场现代化.2005(09X): 156-1575/100【题 名】浅议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作 者】黄玲【刊 名】江苏商业会计.2005(5): 42-446/100【题 名】浅析税务会计【作 者】李家华【刊 名】会计之友.2005(06B): 45-467/100【题 名】设置税务会计学科的依据与选择【作 者】侯伟[1] 陈启英[2] 程风雷[3]【刊 名】税务研究.2005(8): 96-978/100【题 名】我国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作 者】叶桦【刊 名】事业财会.2005(4): 49-519/100【题 名】企业设置专职税务会计的可行性探讨【作 者】陈四平【刊 名】电子财会.2005(8): 62-6310/100【题 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作 者】丁宏新【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5(07X): 142-14311/100【题 名】试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作 者】夏继云【刊 名】江苏企业管理.2005(7): 25-2612/100【题 名】建立税务会计制度的现实意义【作 者】滕波【刊 名】上海商学院学报.2005,6(2): 22-24,6213/100【题 名】《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初探【作 者】李勤【刊 名】南方农村.2005(3): 51-5314/100【题 名】对我国税务会计研究若干焦点问题的思考【作 者】徐丽盈【刊 名】莆田学院学报.2005,12(3): 20-2315/100【题 名】对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思考【作 者】汪冰【刊 名】经济师.2005(6): 240-24116/100【题 名】中日税务会计的比较及启示【作 者】弓锋伟 段敏生 刘总理【刊 名】现代企业.2005(5): 63-6317/100【题 名】税务会计教学内容改革初探【作 者】刘海英【刊 名】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1): 79-8018/100【题 名】企业建立和应用税务会计浅议【作 者】庞少春【刊 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3): 43-4419/100【题 名】我国建立税务会计的理性思考【作 者】魏朱宝【刊 名】税务研究.2005(5): 90-9220/100【题 名】《税务会计》拨开纳税“乌云”【作 者】杨珺【刊 名】中国总会计师.2005(1): 99-9921/100【题 名】也谈增值税转型和税务会计处理【作 者】王东友【刊 名】财会通讯.2005(3): 36-3622/100【题 名】构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模式【作 者】叶建芳[1] 夏晨华[2]【刊 名】税务研究.2005(3): 90-9223/100【题 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作 者】薛智慧[1] 张颖华[2]【刊 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 33-3524/100【题 名】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会计处理【作 者】徐意【刊 名】天津经济.2005(3): 76-7625/100【题 名】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和税务会计【作 者】刘钟【刊 名】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3): 6-726/100【题 名】论建立税务会计的客观必然性【作 者】吴晓冰【刊 名】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40-42,5127/100【题 名】小企业更应重视税务会计【作 者】钟宏涛【刊 名】企业家信息.2005(3): 57-5728/100【题 名】有关税务会计的定义及纳税主体问题的探讨【作 者】王新萍【刊 名】事业财会.2005(1): 40-4129/100【题 名】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完善【作 者】周仕雅[1] 刘凌雷[2]【刊 名】涉外税务.2005(1): 55-5830/100【题 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在ERP系统中的实现【作 者】陈敏【刊 名】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1): 23-2531/100【题 名】谈企业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作 者】曹姝[2] 李秀娟[1]【刊 名】商贸与会计.2005(1): 22-2432/100【题 名】对税务会计兴起的思考之我见【作 者】徐继红【刊 名】财政监督.2005(1): 63-6433/100【题 名】浅谈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作 者】蔡永灿【刊 名】商业时代.2004(33): 68-6934/100【题 名】建立我国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 者】曹设 汤斌【刊 名】涉外税务.2004(10): 68-7035/100【题 名】企业税务会计可行性研究【作 者】郭淑霞【刊 名】创新科技.2004(2): 49-5036/100【题 名】对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税务会计处理及其纳税筹划的思考【作 者】毛夏鸾【刊 名】商业会计.2004(6): 18-2037/100【题 名】企业税务会计探析【作 者】王碧秀【刊 名】经济师.2004(6): 200-200,20238/100【题 名】浅析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务会计的影响【作 者】阎伟【刊 名】财政监督.2004(2): 51-5239/100【题 名】企业税务会计独立设置的思考【作 者】姜霞 熊丰萍【刊 名】税收征纳.2004(1): 33-3440/100【题 名】浅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作 者】张煜钧【刊 名】商场现代化.2004(12): 34-3441/100【题 名】《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研究【作 者】姚爱科【刊 名】中国科学教育.2004(11): 44-4542/100【题 名】试论构建税务会计体系的重要意义【作 者】耿琴【刊 名】华夏星火.2004(8): 45-4843/100【题 名】会计准则的全球趋同与税务会计模式的动态分析【作 者】叶建芳【刊 名】税务研究.2004(11): 60-6244/100【题 名】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作 者】王华明【刊 名】税务研究.2004(11): 62-6445/100【题 名】试论建立税务会计的客观必然性【作 者】陈茸【刊 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6): 38-4046/100【题 名】浅议企业税务会计的特点及作用【作 者】钟勇 金道强【刊 名】中国税务.2004(10): 20-2047/100【题 名】关于税务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作 者】杨家穆【刊 名】财会通讯.2004(11): 53-5348/100【题 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初议【作 者】白林【刊 名】铁道财会.2004(0Z6): 94-9749/100【题 名】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特点浅见【作 者】邓中华【刊 名】财会月刊.2004(10A): 26-2750/100【题 名】浅析我国税务会计体系的发展【作 者】金萍 何秧儿 王荷琴【刊 名】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3): 21-22,9251/100【题 名】税务会计在税务筹划中的作用探析【作 者】卢强【刊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9): 51-5352/100【题 名】税务会计刍议【作 者】姚春红【刊 名】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5): 115-11753/100【题 名】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作 者】薛智军[1] 张继锋[2]【刊 名】中国高教论丛.2004,26(2): 72-7354/100【题 名】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作 者】周亚蕊【刊 名】会计之友.2004(8): 68-6955/100【题 名】企业税务会计初探【作 者】蒋惠萍[1] 陶瑗[2]【刊 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3): 72-7456/100【题 名】浅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作 者】余巍巍【刊 名】建材财会.2004(3): 60-6157/100【题 名】论税务会计的定位及其发展【作 者】田伟若【刊 名】会计之友.2004(6): 61-6158/100【题 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初探【作 者】于振亭 贾丽【刊 名】财会月刊.2004(06A): 16-1759/100【题 名】税务会计案例教学法浅见【作 者】姜雅净【刊 名】职业技术.2004(2): 51-5160/100【题 名】浅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作 者】高红玉【刊 名】会计之友.2004(4): 57-5861/100【题 名】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协调问题的探讨【作 者】王庆保【刊 名】中华会计学习.2004(3): 24-2662/100【题 名】浅析税务会计的学科特征【作 者】徐淑杰【刊 名】吉林会计.2003(12): 40-4163/100【题 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势在必然【作 者】马洪刚 姜云峰【刊 名】税务(辽宁).2003(6): 26-2764/100【题 名】从世界两大税务会计模式探析我国所得税会计——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比较【作 者】周萍华【刊 名】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 12-1565/100【题 名】浅谈建立税务会计体系的必要性【作 者】秦俊秀【刊 名】内蒙古财会.2003(5): 35-3566/100【题 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比较【作 者】周松【刊 名】西部财会.2003(11): 54-5567/100【题 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刍议【作 者】魏秀琪【刊 名】天津财会.2003(4): 25-2668/100【题 名】论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及其改进【作 者】任坐田【刊 名】税务与经济.2003(6): 62-6569/100【题 名】税务会计的国际比较及借鉴【作 者】蒋晓蕙 刘广洋【刊 名】涉外税务.2003(11): 48-5170/100【题 名】售后回购的税务会计处理【作 者】邢风云【刊 名】财会研究(甘肃).2003(11): 32-3271/100【题 名】浅析我国企业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作 者】程梅英【刊 名】浙江统计.2003(3): 23-2472/100【题 名】企业设置税务会计岗位加强纳税筹划工作研究【作 者】黄乃宽【刊 名】广西会计.2003(8): 19-2173/100【题 名】刍议税务会计【作 者】石海磊【刊 名】四川会计.2003(1): 16-1874/100【题 名】企业税务会计独立的理论分析【作 者】张皓[1] 张彩花[2]【刊 名】生产力研究.2003(2): 289-29075/100【题 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确定所得方面的差异【作 者】杜秋红【刊 名】中国审计.2003(9): 53-5476/100【题 名】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作 者】柯树林【刊 名】经济师.2003(6): 203-20377/100【题 名】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思考【作 者】周滟[1] 刘宇彤[2]【刊 名】北京财会.2003(8): 23-2578/100【题 名】损益确认上财会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作 者】郑永佩【刊 名】企业经济.2003(6): 66-6879/100【题 名】刍议税务会计【作 者】石海磊【刊 名】上海会计.2003(4): 35-3780/100【题 名】几个发达国家税务会计模式【作 者】张建 付代红【刊 名】上海会计.2003(1): 49-5081/100【题 名】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作 者】梁杰 史淑芹 等【刊 名】商业研究.2003(1): 49-5182/100【题 名】刍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作 者】李雪征【刊 名】经济论坛.2003(16): 80-8083/100【题 名】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作 者】谢宇飞【刊 名】鞍山社会科学.2003(4): 24-2584/100【题 名】对税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作 者】符桂珍【刊 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 91-9385/100【题 名】对税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作 者】符桂珍[1] 邓中华[2]【刊 名】湖南社会科学.2003(3): 114-11686/100【题 名】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作 者】陈云珍【刊 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0(1): 77-7987/100【题 名】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作 者】郭郅琦[1] 司景丽[2] 邹军[2]【刊 名】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3(8): 12-1288/100【题 名】西方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作 者】郄萌【刊 名】天津财税.2003(3): 45-4889/100【题 名】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作 者】杨华 张贵贞【刊 名】税务纵横.2003(1): 45-4590/100【题 名】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的探讨【作 者】郭冰【刊 名】税收与企业.2003(4): 33-33,4991/100【题 名】税务会计呼唤分立【作 者】潘辉【刊 名】辽宁财税.2003(1): 28-2992/100【题 名】论企业单独设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作 者】杨爱芳[1] 彭曙峰[2]【刊 名】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3): 31-3293/100【题 名】试论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作 者】周松[1] 王爱农[2]【刊 名】贵州税务.2003(6): 27-2994/100【题 名】税务会计——税务与会计的博弈【作 者】黄学民【刊 名】上海财税.2003(10): 26-2895/100【题 名】从增值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作 者】张全胜【刊 名】财会月刊.2003(05B): 36-3796/100【题 名】税务会计要素探微【作 者】盖地【刊 名】财会月刊.2003(01B): 9-997/100【题 名】目前我国建立税务会计学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 者】周京燕[1] 曹斌[2] 李彬[3]【刊 名】经济研究参考.2003(64): 46-4898/100【题 名】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的差异【作 者】王笑梅 李艳丽【刊 名】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5-3699/100【题 名】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作 者】石中美 林楠【刊 名】湖北审计.2002(9): 32-33100/100【题 名】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损益确定方面的区别【作 者】梁伟祥【刊 名】经济师.2002(12): 194-194,196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完善增值税的抵扣措施。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旨在推进“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的改革步伐,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全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总结了不少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明确项目管理的关键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长,受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报批审核因素影响,经营流程复杂,这将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财税法制观念日益完善,我国已为增值税立法,这也为“营改增”做了良好铺垫。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在开发成本、建设费用等流动资金的占用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负担较重。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同时促进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特殊经营模式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高。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在满足配比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计提。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多类账户在税法的规定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则需要分类核算各项目。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主要采取预售制度,即企业先取得客户的预售款,待建设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建设项目清算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内容如下:企业收取预售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记改为计提时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满足收入条件时,按照税法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为当期结算收入、成本等。当期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为: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首先调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费,核算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具体会计处理内容即确定清算金额和取得清算报告后,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总金额-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时借记为前期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退税现象时,做反向会计财务处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余额为零。
2.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增值税科目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类。具体账户的设置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购买物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允许进项抵扣的增值税额。在实际操作中,经由退回的物资需要冲销进项税额,并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已交税金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已缴纳的当月增值税额,该科目记录的增值税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还需扣除前期缴纳的税额部分;
(3)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指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制度减免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予以全额抵减;
(4)进项税额转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用于企业福利、免税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销售项目等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5)销项税额抵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项税额抵减是指记录纳税人在当前税法规定下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6)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内销品需缴纳的税额;
(7)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无形资产、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取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蓝字登记,出现退回情况时,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退回出口产品的增值税;
(9)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受老项目中进项税票等不良因素影响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0)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款。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改增”是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朝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设置,深化“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实施,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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