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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后失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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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后失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写法,各个学术期刊的要求是不同的,你查阅一下你准备投稿的期刊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按照格式的要求写就可以了。如果是初次写的话,请仔细的阅读参考文献的格式,特别注意一些细节的写法,写好了再仔细的核对一下,包括半角、全角符号的使用等。

A.连续出版物〔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B.专著〔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2〕 刘国钧,郑如斯.中国书的故〔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115. C.会议论文集〔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A].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C].(供选择项:会议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A〕.见: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C].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D.专著中析出的文献〔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A].见(英文用In):专著责任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4〕罗云.安全科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及趋势探讨[A].见:白春华,何学秋,吴宗之.21世纪安全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5.E.学位论文[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5〕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F.报告[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6]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G.专利文献〔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7〕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H.国际、国家标准〔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8〕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I.报纸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年,月(日):版次〔9〕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J.电子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电子文献地址用文字表述),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0〕姚伯元.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管理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EB/OL〕.:中国高等教育网教学研究,2005-2-2:

写过论文的都知道,在论文的最后要写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但是参考文献通常比较长而且还有复杂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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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

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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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综述格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与失踪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他的家人也都死了,因为那些坏人迫害完他后也是把他的家人一起害死了。毕竟人很坏,那么就不放过一个皇家人吧,就这样吧。

建文帝失踪之后,他的家人应该被秘密处死了,毕竟,建文帝是皇位继承人,有些人想占领皇位就要去除建文帝的家人,这样才能顺利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清朝嘉庆年期,河南洛阳有一个比较穷的小伙子叫何锦。他20岁那年在亲人的帮助下,凑钱为他娶了一个媳妇任氏。任氏也是洛阳人,长得也有点儿姿色。这位女子的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之所以嫁给何锦,是因为都居住在洛阳,照顾她的母亲也比较方便,而并不是因为真心喜欢何锦这个人。何锦这个人非常的诚实,他觉得自己结婚非常的不容易,而且老婆长得又比较漂亮,嫁给自己是比较委屈了,所以两个人在结婚之后,他对妻子都非常的好,家中不管什么活,他都抢着干,有好吃的也都会让给自己的妻子,生怕自己的妻子不高兴。但是对于何锦的这些行为,任氏并不领情,相反经常会骂何锦没有出息。

任氏之所以会嫁给这位男子,是为了她的母亲贪图那20两银子的彩礼钱。她的母亲先让自己的女儿嫁给何锦,然后让自己的女儿在结婚之后再故意找何锦的茬,随后再让女儿随便找个借口与其离婚,然后再另外找一个好人家结婚,以此再给自己多挣一份彩礼钱,这样双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但她母亲没有想到的是,何锦是一个非常温顺的人,每天都笑脸相迎,这让她的母亲知道后非常的着急,见自己的女婿这样,是不不会主动与自己女儿提出离婚的,自己心中的如意算盘就要落空了。为了能够再捞取一份彩礼钱,她决定动硬,自己的女婿不在家的时候,就让自己的弟弟在夜色的时候赶到女婿家,将女儿偷偷带到了新安县。随后将任氏卖给了一位叫做姓杨的商人做小妾。

商人给了他们50两银子,任氏对于这件事情早已经知道,她觉得能够嫁给富商做小妾,也能够吃香喝辣的,总比嫁给穷小子吃糠咽菜强多了。除此之外,自己嫁给商人做小妾,母亲还能得到50两银子作为补偿,这也算是对母亲的一种孝道了。在嫁给商人以后,任氏和她的母亲都非常的开心,但是却有一个人被急疯了,这个人他就是离奇丢掉老婆的何锦。我们知道任氏是被自己的舅舅,在何锦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带走的。何锦在回家以后,发现自己的老婆不见之后,便去质问自己的岳母,岳母说:我当初将女儿嫁给了你,现在消失不见了,你来找我要,我找谁去要呢?

何锦被岳母几句话说得无话可说,只好去报官。其实何锦对岳母的为人也是多少知道的,他也怀疑自己的妻子是被岳母带走的,但是因为没有证据,便只能自己默默忍受。官府在接到这一报案后,立即便派人进行调查,但是始终没有查到任何有用的线索,时间久了,何锦也只能认命了。再说任氏是背着自己的老公嫁给商人做的小妾,日子过得非常的舒坦,但是好景不长,这位商人就得了病,离开了人世。这位商人的大老婆早就看不惯任氏了,在商人离世之后,她立即就将任氏赶出了家门。任氏便从衣食无忧的生活,变成了无家可归的落魄女子。

任氏当母亲听说了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为自己的女儿找下家,在当时的宜阳县有一位举人叫锁锦堂,这个人家境非常的富裕,而且功名在身,但在前不久这位男子的妻子死了,正想找一个女子来做续弦老婆,但只是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任氏的母亲知道之后,便立即托人将自己的女儿推荐给了这位男子,这位男子再见了任氏之后,觉得长得非常漂亮,于是就立即将其娶回了家。在结婚之后,两个人过得非常幸福,而且两个人还生下了儿女。但是他们的这种幸福是建立在何锦的痛苦之上的。

在此时距离任氏离开何锦已经20年了,他对找回妻子已经非常绝望了,但是他舅舅的一个意外发现,让他重新点燃了希望。他的舅舅是一位算命和尚,经常在四处游荡,这一天他来到了宜阳县,发现了自己失踪20多年的外甥媳妇,但他并没有打草惊蛇,而是偷偷的将任氏的家庭住址给记了下来。回家之后便告诉了自己的外甥,外甥走之后便立即告诉了官府,官府便将任氏夫妇两人抓了起来。在官府里,任氏见状,只好将母亲与舅舅所做的事情都说了出来。

县令知道后给出了这样的判决:让任氏与锁锦堂回家过日子,将锁锦堂给无罪释放了,他们需要赔给何锦80两银子就可以了,而此时认识的母亲与舅舅早就已经病死,便不再追究责任。也不得不说,何锦的命实在是太苦了,好不容易凑了娶了妻子,但是自己老婆却成了别人的夫人。好了,今天就先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对于这一篇文章,小伙伴们,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期待你的精彩留言。

参考文献:《清人说荟》、《中国妇女通史》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卜落不明ifu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ifu发生。失踪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则产利益保护.ifu N.涉及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的则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几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此子以明文规定.肇始」几德国普通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几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i胃“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z)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l从是对」几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几宣告死亡,但立法上J{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p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己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十、日木、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与fn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法国」几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 1447号法律所修改,该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己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木质区别便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7{行的“宣告失踪”制度。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则产管理Ifn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尸s)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C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几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现行立法模式便大体可归纳为二种:( 1)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2)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前苏联);(3)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意大利、葡萄牙)。〔7〕比较上述二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其共同l从有一:其一,均将宣告死亡规定为一种与失踪人则产管理或者宣告失踪相分离的独立制度(尽管一些规定受有失踪宣告的人与未受有失踪宣告的人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上有某些区别),亦即是否确定有则产管理人或者是否受有宣告失踪,不影响宣告死亡之申请;其一,失踪立即引起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引起则产管理人的确定,Ifn失踪导致宣告死亡的效果,则须经历较长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无一例外地引起与自然死亡相同或者几近相同的法律效果。Ifn二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J几:其一,是否在则产代管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就意大利、葡萄牙等将失踪宣告分为二个阶段(确定则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国家Ifn言,其在设置则产代管人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阶段即“宣告失踪”。在此阶段,则产代管终止,则产山继承人" Ilw时,片有”,实际上己经发生了死亡宣告的初期效果,只是留有余地,让此效果最终」几死亡宣告时确定发生。Ifn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此中间阶段。其二,是否有必要对卜落不明者作失踪宣告。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则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此为一种选择。其理山显然是,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确定,主要系为失踪人木人的利益,以防止则产因无人管理而陷J几损失以及维护失踪人之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只要失踪人一以返回,即可恢复其对自己则产的支配地位,对其利益7{无妨害。同时,为避免则产代管人滥用权利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法律还责令则产代管人就其代管权的行使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失踪人的利益便足以获得可靠的保护(为此,对卜落不明者则产的管理申请,多不设置过」几严格的司法程序,甚至明文规定按非诉讼事件处理〔8)。如果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则在自然人卜落不明之后,利害关系人仅得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及指定则产代管人。而在自然人卜落不明至被宣告失踪这一段时间,失踪人的则产便有可能处」几无人有权管理的状态,此」几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不利。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利害关系人仅得在一定期间之后,依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JI确定失踪人则产的代管人,此为第二种选择。其理山应当是:自然人之“卜落不明”为一模糊概念,一时之卜落不明,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因此,卜落不明之构成失踪,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而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为确认其失踪的基木条件。同时,自然人之卜落不明,必须是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杳无音讯,或者在意外事故中卜落不明,难有其返回之预期。为此,自然人之失踪事实,必须经过特设之司法程序子以审查确定,不得轻易妄断。唯如此,卜落不明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J几是否规定失踪人失踪事实之司法宣告程序,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显有其各自优劣。我国民法通则采前述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此举曾有人子以批评,认为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置利大」几弊,不如废而代之以为无配偶之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径行设立则产代管人的制度。其所持理山有二:其一,宣告失踪7{非强制性规范,如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则无法设立则产代管人;第二,即使成功地宣告失踪,在设立则产代管人之前的至少两年又二个月时间内(宣告失踪须卜落不明满2年,失踪宣告前的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则产也处」几无人管理的状态。〔9〕但笔者认为,就采用径行设立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国家来看,其通常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失踪人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其则产有管理之必要。同时,设立失踪人则产管理人也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特定情形山检察启’申请),其亦非强制性规范。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上地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振兴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激增,虽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但山」几各种原因与家人一时中断联系者实为常见。同时,依生活习惯,家庭成员偶有卜落不明时,其则产通常即为亲属代为管理,短期内影响不大。如法律不规定自然人卜落不明须经一定期间方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则一以有人“卜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对其则产实行代管,恐易滋生事端及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为此,规定失踪宣告须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JI经法定程序进行,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则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其次,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的则产损害。而此两项目的之实现,维系」几失踪人则产代管制度之设立。在此,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宣告失踪是否应以有则产代管之必要为条件宣告失踪是否应以失踪人之则产有设置或重新设置管理人之必要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未子明定。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其多以失踪人无则产管理人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条件。oo)笔者认为,考虑到失踪宣告之目的系为失踪人的则产设置代管人,如失踪人卜落不明前己自行设定了则产管理人,或失踪人己经具有法定代理人(如失踪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则失踪人的利益自应山管理人加以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无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中一纯申请宣告其失踪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文规定,除非失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则产无管理人,或者原有则产管理人之管理权限己经消灭,或者有改任原有则产管理人之必要,否则,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二)则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几则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则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就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则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则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木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J几失踪人的则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比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子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则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则产,7{得为有利」几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则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很显然,对」几失踪人则产管理人的行为,前述法律均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但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仅设对失踪人的则产代管人制度,7{未设置失踪宣告制度,故其对则产代管人权限的限制,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依我国民法通则之宣告失踪制度而确定的则产代管人,较之日木与台湾地区,其确定程序更为复杂,被宣告失踪的人卜落不明之状态更为稳定,因此,赋子失踪人则产代管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显有必要。故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则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则产代管人在对则产进行保的权利能力发生消灭。C16)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己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己经死亡。If1J“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C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7{未死亡.甚至」几被宣告死亡之木人己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步{不因此If1J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其」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If1J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7{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If1J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清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木、前苏联、泰国等。〔’8〕(一)推定主义。对」几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己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此种推定得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因此.只要出现反证.宣告死亡所作出的失踪人己经死亡的推定即被否定.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尚未被撤销.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基J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支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出失踪人(被保险人)确实7{未死亡的证据.则原告即应败诉。采此“推定主义”的.有德国、瑞十、上耳其、我国台湾地区奎连C19)、J一。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所生之具体效力.但过去居」几主流的观l从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则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Czo〕不过.此种观l从后来受到批评。有学者虽然承认宣告死亡得发生与真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为条件的则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结等).被宣告死亡人所涉及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认为其仅仅限」几“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之范围。C21〕另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If1J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一者规范意旨不同。在自然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If1J宣告死亡制度的日的.却不在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If1J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步{不及」几公法上的关系。其一.一为事实一为拟制。在自然死亡.死亡是事实的;If1J宣告死亡.则是拟制.当事人未必确己死亡。其二一者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If1J宣告死亡却要充分的法律要件才可。其四.一者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 If1J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撤销If1J溯及地被消定。很显然,强调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之范围的观l从,实际上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J{未死亡为前提的。依此观l从,山」几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J{未死亡,故应为其留出一个“生存空间”(在其生存地实施法律行为),以免其生存因其在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己经被宣告死亡Ifn有所影响。但问题是:(1)既言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说在此“中心”范围之外,尚存在有宣告死亡之效力不及之另一“范围”(即失踪人实际生存之所在地)。然Ifn,法律宣告失踪人死亡,当然是以推定或者视为失踪人己经死亡为根据的,即法律不可能承认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目_存在」几另一活动之空间。故无论如何解释方法之木意,也不能得出宣告死亡之效力仅仅及」几某一“中心”范围之结论。( 2)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木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几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力一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几其失踪前所涉之一切法律关系,其7{无范围之任何限制。Ifn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7{未死亡,但在其生还之前,其`7{未死亡”仅为假定Ifn非事实。对此种现实性极小的假定,法律应当子以重视7{设置特殊情形卜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但其根木不应成为法律考虑宣告死亡之效力或其效力范围的基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一以生还,该种假定成为现实,则死亡宣告即可被撤销,失踪人的权利能力即“自始”未丧失。Ifn在此种情形,便不仅仅是宣告死亡的效力不能及」几失踪人“实际生存”之范围的问题,Ifn是其效力有可能自始根木不发生。山上所述,宣告死亡制度系为了了结长期失踪人遗留之法律关系、重l从保护生存者利益及社会秩序所设,故立法应采决然之立场,确定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民事法律效果,失踪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几消灭,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几失踪人所涉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涉及宣告死亡究竟为“推定死亡”抑或“视为死亡”之问题,笔者认为,一者均为对失踪人己经死亡之法律推定,其实质性差异仅在」几当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其JI未死亡时,是否必须以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否定死亡宣告法律效力的唯一根据。当发生前述情况时,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必然发生之事实。Ifn利去关系人一H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步{未死亡,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停止基」几宣告死亡所生之一切行为(如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即应停止继承活动、正待再婚之配偶即应停止再婚行为,等等),第二人亦得以此作为义务履行之抗辨(如保险公司得拒绝支付人寿保险金),Ifu不必等待死亡宣告之正式撤销。否则,易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徒生纷争,步{有损生还者合法利益。至」几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生存之证据是否充分,自应山法院子以审查定夺;无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系生存为山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妨去利去关系人行使权利者,对山此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自不待言。四、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各国立法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二个条件:须有自然人之失踪达法定期间;须利去关系人申请;须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前一条件为实质要件,后一条件为形式要件)。但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应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之例外失踪为自然人卜落不明之状态。但卜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尚有一定区别。与德国、日木等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7{不强调卜落不明者之情形是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If1J是中一纯以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根据(一般情形的失踪.需经过4年;意外事故中的失踪.需经过2年)。Cz3 )但是.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此种期限并非毫无例外。对」几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If1J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得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If1J不受民法规定的一般失踪期限的限制。如瑞十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卜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己得证实。”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98条规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载人员失踪.其失踪人」几失踪满6个月后.法院得因利去关系人或检察启’之声清.为死亡之宣告。”另学者认为.失踪为生死不明.若死亡通常可认定时(如飞机高空爆炸).纵未发现尸体.仍得为死亡的认定。C24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卜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去关系人申清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有关宣告死亡之特别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自然死亡为对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之事实的确认.If1J宣告死亡是民法为失踪人特设的一项制度.其基l从在」几失踪人生死不明但有极大可能己经死亡。因此一生死不明”应为构成民法上“失踪”的基木条件。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消失”.但依当时情形完全可以确定其己经死亡的(如飞机高空爆炸)或经特别寻找If1J山启’方确定其不可能生存的.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亦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己经死亡(自然死亡).If1J不必另设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否则.有可能徒增纠纷.不利」几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遇难者善后问题的处理。Cps)(一)应否规定宣告死亡之申清权行使的顺序就其实质If1J言.民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其日的非在确认失踪人之死亡.If1J在保护利去关系人之利益。If1J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有无利益需要保护.以何种方式获得保护.应山其自行考虑。所以.死亡宣告以利去关系人主动申清为程序启动条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亦明文规定.宣告死亡应山利去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清。失踪人的利去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去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If1J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木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Cz6)对」几利去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清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子规定。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具体指出利去关系人的范围.Ifu N_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l}配偶;C 2)父母,I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I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2})就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或者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如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而其他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另一些利害关系人仅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则法律上应当如何裁决?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曾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有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权之行使应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但同一顺序不受影响;C2R〕一为“无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请权,不受前顺序人是否申请或反对申请或申请宣告失踪的影响。C29〕而我国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采用了“有顺序说”,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此项规定遭到学界强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在保护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债权人、债务人而有先后之分。C30 )应当承认,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其配偶最为特殊,是否宣告失踪人死亡,与其具有更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依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则产的分割。如果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死亡,似乎」几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违背。至」几失踪人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其则产关系自可与失踪人之配偶或其他则产管理人清结,无须非得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规定配偶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似更有利」几家庭关系的稳定。此应为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前述司法解释之理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以及家庭则产结构日益复杂,如将宣告失踪人死亡之申请权利实际操纵」几配偶一人之手,则不免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己经逐渐被淘汰,依法主张权利(包括继承权利)非为不道德之事。为此,将失踪人之全体利害关系人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见的阻碍(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一也包括仅同意宣告失踪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较为妥当。(二)检察院应否具有死亡宣告申请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民法均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未考虑国家公权之直接介入,其原因在」几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主要在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依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则,申请宣告死亡与否,任山利害关系人定夺。但己有我国学者注意到,如果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即会使设立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建议增设有关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规定。〔3’〕而据我国台湾学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g条在80年代初之修正之前,规定死亡宣告申请人仅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但考虑到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

与谈守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守时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是一件微乎其微的事情,但细节决定成败,往往就因为这些微乎其微的事情而导致一些大事情功亏一篑。守时是遵守承诺,守时又不仅仅是遵守承诺。守时是诚信的基本要求,诚信应从守时开始,当守时成为一种习惯时,诚信还会远吗?让大家来看看德国哲学家康德如何守时的: 1779年,德国哲学家康德计划到一个名叫珀芬的小镇,去拜访朋友彼特斯。他曾写信给彼特斯,说3月2日上午11点钟前到他家。康德是3月1日到达珀芬的,第二天早上便租了马车前往彼特斯家。朋友住在离小镇12英里远的一个农场里,小镇和农场间有一条河。当马车来到河边时,车夫说:“先生,不能再往前走了,桥坏了。”康德看了看桥,发现中间已断裂。河虽不宽,但很深。他焦虑的问:“附近还有别的桥吗?”“有,在上游6英里远的地方。”车夫回答说。康德看了一眼表,已经10点钟了,问:“如果走那座桥,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到达农场?”“我想要12点半。”“可如果我们经过面前这座桥,最快能什么时间到?”“不到40分钟。”“好!”康德跑到河边的一座农舍里,向主人打听道:“请问您的那间小屋要多少钱才肯出售?”“给200法郎吧.” 康德付了钱,然后对农夫说:“如果您马上从小屋上拆下几根长木板,20分钟内把桥修好,我将把小屋赠送给您。”于是,农夫立即把两个儿子叫来,很快完成了任务。马车快速地过了桥,10点50赶到了农场。在门口迎候的彼特斯高兴地说:“亲爱的朋友,您真准时。” 守时,诚信,这就是著名的哲学家康德。因此,我们所有人都必须知道:守时是一种美德。懂得珍惜时间的人,不仅仅要注意不浪费自己的时间,也要时时注意不能够白白浪费别人的时间,“时间就是生命,无端地空耗别人的时间,其实无异于谋财害命。”——(鲁迅)这是一篇典型的论说类文章,本文以哲学家康德的事例为主,论述了守时是一种信誉的观点,有理有据,论述精确,本文作者能够用最有说服力的论据加以详细说明,从而有足够的说服力。

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2、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与执着守望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作文真题】

作文题:从以下两题中任选一题作文。

(1)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能看到一个社会的凶兆,以未来的危险促进当下的改过革新,这样的人,有知识,有胆识,往往置个人的功利甚至生死于度外,是一个时代的心灵与眼光。在《圣经·旧约》里,这类人被称为“守望者”,他负责指出一国或一人的罪错,任何一个听不到凶言的大寂静时代,有可能是守望者失职了,有可能是守望者死光了,活在其中的人,虽然有各种声调的吉言,但往往不能如意恭喜发财、长命百岁。守望者之于一个时代、一个社会或一个团体乃至一个人,都是如此。

请仔细阅读这段文字,然后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标题自拟,文体自选,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义的范围作文。

(2)有一首诗这样写道:“青山遮不住澎湃的激流/激流遮不住远航的孤帆/晴空遮不住骤袭的暴雨/暴雨遮不住远行的背影/你不遮住自己/谁也遮不住你//"请以“青山遮不住”为题目,写一篇命题作文,文体自选。

肩起吉言的闸门,勇敢守望

当“幸福”出现在电视上每一个受访者的口中,你怀疑过吗?当GDP一路飞涨时,你怀疑过吗?当社会传颂一切安好时,你怀疑过吗?当学术界一派繁荣时,你怀疑过吗?我怀疑过。

(开篇以排比设问的方式质疑了生活中一些习以为常的“安定”现象,开篇引人深思,巧妙地引出下文。从最近央视对百姓“幸福”的采访,到为政界一路高歌的学术界,从百姓生活、经济动态、社会秩序到文学艺术,言虽简,意不浅,涉猎面广,引人深思。)

许知远也曾在书中引言:“这是一个大寂静时代……不是守望者失职了,就是守望者死光了。”(评:引用他人言语,更具说服力。)诚然,所有人都对一个充满吉言,一切安好的社会无比向往,但真实社会中出现这样“一切安好”的现象却极大可能地隐埋了社会的缺漏,弊端。人民永远停留在“安定”却又无知的环境中,社会又怎么可能进步?唐皇以人为镜,在这个大寂静社会中,我们要以守望者为镜,每个人更应勇敢地肩起吉言的闸门,见见那些凶言。(评:道理事例论证,以唐皇为例,正面说明社会需要守望者。这段话在整个行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过渡段。承接上面所言,一切安好的社会暗含危机,呼吁时代的守望者,引出下文。)

倘若没有守望者,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二战时的德国不就没有守望者吗?希特勒一个号令便将民众卷入“快乐”的罪恶中,以致战争的伤疤遍及世界;明清时期的思想不就缺少守望者吗?文字狱的洗礼中,多少文章是裹携着陈旧拙劣的'思想,以致中华文明的文化发展受阻,思想滞后。因为缺少守望者,人们被一个充满吉言的社会,时代蒙,致使停滞、落后、伤痛。难道守望者还不重要吗?

(如果没有守望者,社会将陷入盲目、停滞、落后,甚至带来历史性的伤痛——二战时候的德国、明清时期的中国。反面论证守望者很重要。)

看着与德国相反的美国,因其社会自由,言论无阻,人人敢当社会的守望者,所以美国才可变得如今这样民主、进步;看着与明清相反的近代俄国,索尔仁尼琴等思想家不畏社会的阻碍勇敢地守望、批判,才使俄国社会掀起了批判、改变的狂潮,才使社会变得更加进步。所以,守望者之于时代、国家都意义非凡,只有当守望者不失职,敢发声,时代、社会才有可能进步。

(反之,一个有守望者的言论自由,民主进步的社会才能进步——俄国、美国。正面论证守望者的重要性。)

回归一切安定的当下中国,难道不一样吗?(评:过渡自然)面对人民个个幸福的社会,央视记者深入东北、陕西,向中国社会宣布有许多人还在挨饿的状况,勇敢地肩起了守望者对人们警告的作用;面对平静的社会,刘瑜、柴静用自己的经历向社会宣告人民道德滑破严重的可怕现状,拆除了埋在社会深处的定时炸弹,肩起了守望者的责任;面对美术界的一派繁荣,陈丹青痛陈美术学生的呆板,美院对艺术的忽略,让中国的美术急停在了堕落的边缘,肩起了守望者的责任……正因为他们的守望,我们得以不被欺。所以,难道我们每个人不该勇敢地肩起守望者的责任,为社会进步添一份力吗?

(本段以排比举例的方式,守望者之于一个国家、时代的重要性。说服力强,呼应开篇中我们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安定”现象,乐观地看到我们社会中一些敢于“发声”的守望者,结尾以反问的方式强调社会守望者的职责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尽到的。)

今天,你肩起吉言的闸门,勇敢守望了吗?(评:以问句结尾引人深思,呼应题目。)

This book has been steeped in controversy since it was banned in America after it's first publication. John Lennon's assassin, Mark Chapman, asked the former beatle to sign a copy of the book earlier in the morning of the day that he murdered Lennon. Police found the book in his possession upon apprehending the psychologically disturbed Chapman. However, the book itself contains nothing that could be attributed with leading Chapman to act as he did - it could have been any book that he was reading the day he decided to kill John Lennon - and as a result of the fact that it was 'The Catcher In The Rye', a book describing nervous breakdown, media speculated widely about the possible connection. This gave the book even more notoriety. So what is 'The Catcher In The Rye' actually about ? Superficially the story of a young man's expulsion from yet another school, 'The Catcher In The Rye' is in fact a perceptive study of one individual's understanding of his human condition. Holden Caulfield, a teenager growing up in 1950s New York, has been expelled school for poor achievement once again. In an attempt to deal with this he leaves school a few days prior to the end of term, and goes to New York to 'take a vacation' before returning to his parents' inevitable wrath. Told as a monologue, the book describes Holden's thoughts and activities over these few days, during which he describes a developing nervous breakdown, symptomised by his bouts of unexplained depression, impulsive spending and generally odd, erratic behaviour, prior to his eventual nervous collapse. However, during his psychological battle, life continues on around Holden as it always had, with the majority of people ignoring the 'madman stuff' that is happening to him - until it begins to encroach on their well defined social codes. Progressively through the novel we are challenged to think about society's attitude to the human condition - does society have an 'ostrich in the sand' mentality, a deliberate ignorance of the emptiness that can characterize human existence? And if so, when Caulfield begins to probe and investigate his own sense of emptiness and isolation, before finally declaring that the world is full of 'phonies' with each one put out for their own phony gain, is Holden actually the one who is going insane, or is it society which has lost it's mind for failing to see the hopelessness of their own lives?

执著,何为执著? 执著是指按既定目标坚持不懈. 一个人为什么会执著? 那是因为,一个人的心中有足以支撑他(她)的信念. 我出生在一个低薪阶级的家庭.母亲下岗到处找工作.父亲是一名工人,拿着微薄的收入.我们一家,过着清苦的生活.我刚上学的时候,总是听见有人说,我是“贫民窟”出来的孩子.但是,我却并不自卑,也并不怪他们出口伤人,因为,我生活的很幸福,也很快乐.这难道不够吗?为何要如此在意别人的眼光?可是,当他们嘲笑的对象,由我变成了我的父母时,我再也没办法置之不理.我和班上的一个女生大吵起来.她是个有钱人家的女孩,考试总是考不过我,所以,常说我的一些难听话.我能理解那种心情,不愿与她计较.但是她,居然把矛头转向我的父母.当时我说了什么,记得已经不太清了.可,有一句话我记得很清.“有钱人的父母是父母,穷人的就不是吗?”当时我的眼里含着泪,那女孩一语不发,垂下了头...... 从那时起,我的内心深处,有一粒种子在发芽.我知道,在我所处的这个国家里,一定有不少生活比我更贫困的人.他们,也在承受着一些人的嘲笑和挖苦.这样的环境,他们会幸福吗? 虽然,这么说,像口号,但是,我的信念已经生成,为了更多人的幸福,我会执著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每当有人问起是什么造就了我的精神力量.我会从容坦荡的说:我清苦的生活环境,给了我超凡脱俗的平静:相处的人虽并非腰缠万贯,但都是些忠厚纯良的好人,他们看见我,脸上总是挂着和善朴质的微笑.他们深深地感染着我,他们使我学会了博爱和宽容. 我很崇敬先烈,也总是为死于战争的无辜生命感到惋惜.有时,甚至会自己再角落里偷偷流眼泪.我上一次发表的<<悼念诗两首(悼念远去的人)>>也是因为想表达自己的真实感情.虽然写的不是很好,但是,那的的确确是我的心声.先烈,为了让我们获得幸福,献出了生命.我和他们在内心深处有共鸣. 我曾看过一部名为<<浪客剑心>>的动画.讲的是明治维新后的故事.其中有一句话,令我感触颇深. “剑是凶器,剑术是杀人术,任你把话说的再漂亮,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不过,与这样的事实相比,我更愿相信,剑是保护人的剑,而并非杀人剑。” <<中华小当家>>中,小当家也说过一句话,“料理是带给人们幸福的东西,而不是给人们带来灾难与不幸.”...... 我只是一介“书生”,没什么能耐,但是,我会尽我所能,去捍卫我的信念。 为了更多人的幸福,我执著着。不仅仅是为了捍卫信念,也为了寻求我的人生价值......

与守骏如跛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任沾者,秦地骊麓一布衣也,幼,家贫无资却喜书好画,皆盲学乱涂;稍长,入学,慕习师友笔迹;再长,入校书画组得师训点,始尝书味;然,学而终与书画无缘。入世后,忙生计而休于习字;至不惑,重操旧爱,偶得欧公《九成宫》帖,不释手,一步一趋,效仿不辍;后,幸得今欧楷大家田英章授训,指点迷津,徐上书道;再后,临习王羲之、赵孟頫、钟绍京大师楷行各帖,不敢怠慢,徐徐前行至今,已即知天命,然,亦不得书之法,字之韵,愧矣!         沾,性温言讷,谨思细行,与人意虔心诚;于书,不才,愚钝,却知勤奋。甘于茫茫书道中一行者,不时、随处“化缘”,蹒跚前行————                                      戊戌年正月自序        李邕(678~747),中国唐代书法家。字泰和,广陵江都(今江苏省扬州市)人。其父是为《文选》(梁萧统编选)作注的李善。李邕少年即知名,后召为左拾遗,曾任户部员外郎、括州刺史、北海太守等职,人称“李北海”。后为宰相李林甫所忌,含冤杖杀。他工文,尤长碑颂。善行书,变王羲之法,笔法一新;并继李世民《晋祠铭》后以行书书写碑文。其书豪挺、拗峭,结体茂密。传世作品有《叶有道先生碑》、《端州石室记》、《麓山寺碑》、《东林寺碑》、《法华寺碑》、《云麾将军李思训碑》、《云麾将军李秀碑》等。史料记载 《新唐书·李邕传》李邕字泰和,扬州江都人。父善,有雅行,淹贯古今,不能属辞,故人号“书麓”。善以《文选》讲授诸生,邕能补益其意。邕少知名,既冠,见李峤,请假直秘书,未几,奥篇隐帙,了辨如响。峤叹曰:“子且名家!”峤为内史,与监察御史张廷珪荐邕文高气方直,才任谏诤,乃召拜左推拾遗。五王诛,坐善张柬之,出为南和令,贬富州司户参军事。韦氏平,召拜左台殿中侍御史,弹劾任职,人颇惮之。谯王重福谋反,邕与洛州司马崔日知捕支党,迁户部员外郎。玄宗在东宫,邕及崔隐甫、倪若水同被礼遇,岑羲等忌之,贬邕舍城丞。玄宗即位,召为户部郎中。张廷珪为黄门侍郎,而姜晈方幸,共援邕为御史中丞。姚崇疾邕险躁,左迁括州司马,起为陈州剌史。会仇人告邕赃貣枉法,下狱当死。许昌男子孔璋上书天子,疏奏,邕得减死,贬遵化尉,流璋岭南。邕后从中人杨思勗讨岭南贼有功,徙沣州司马。开元二十三年,起为括州剌史,喜兴利除害。复坐诬枉且得罪,天子识其名,诏勿劾。后历淄、滑二州剌史,上计京师。始,邕蚤有名,重义爱士,久斥外,不与士大夫接。既入朝,人间传其眉目环异,至阡陌聚观,后生望风内谒,门巷填隘。中人临问,索所为文章,且进上。以谗媢不得留,出为汲郡、北海太守。天宝中,左骁卫兵曹参军柳勣有罪下狱,邕尝遗勣马,故吉温使引邕尝以休咎相语,阴赂遗。宰相李林甫素忌邕,因传以罪。诏刑部员外郎祁顺之、监察御史罗希奭就郡杖杀之时年七十。代宗时,赠秘书监。邕之文,于碑颂是所长,人奉金帛请其文,前后所受钜万计。邕虽诎不进,而文名天下,时称李北海。卢藏用尝谓:“邕如干将、莫邪,难与争锋,但虞伤缺耳。”后卒如言。杜甫知邕负谤死,作《八哀诗》,读者伤之。邕资豪放,不能治细行,所在贿谢,畋游自肆,终以败云。艺术成就 李邕的字从“二王”入手,能入乎内而出乎其外。李后主说:“李邕得右将军之气而失于体格。”恰道出李邕善学之处。《宣和书谱》说:“邕精于翰墨,行草之名由著。初学又将军行法,既得其妙,乃复摆脱旧习,笔力一新。”魏晋以来,碑铭刻石,都用正书撰写,入唐以后,李邕改变用行书,名重一时。后人也多采用行书写碑。李邕书法的个性特点比较明显,字体左高右低,笔力遒劲舒展,给人以险峭爽朗的感觉,他反对机械地摹仿,提倡创新,曾说:“似我者欲俗,学我者死。”《叶有道碑》、《岳麓寺碑》、《云麾将军碑》为其代表作。他的笔力遒劲舒放,给人以险峭爽朗的感觉。苏东坡,米芾都吸取了他的一些特点,元代的赵孟俯也极力追求他的笔意,从中学到了“风度闲雅”的书法境界。他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他能诗文,工书法,尤善行楷书。当时的中朝衣冠以及很多寺观常以金银财帛作酬谢,请他撰文书写碑颂。他前前后后共为人写了数百篇,得到的润笔竟达数万之多。但他却好尚义气,爱惜人才,常常用这些家资来拯救孤苦,周济穷人,以致家里很少积蓄。有一次,李邕重返故乡,见到一位衣衫褴褛的远房族弟,由于屡屡落第而穷得不堪。李邕对这位族弟的境遇十分同情,除了每月供给他生活费用外,还随时邮去他所需要的典籍和文房四宝。后来,这位族弟登上仕途,对李邕感激不尽,差人给他送银子去,但李邕却婉言谢绝。李邕撰文书写的碑文,常请伏灵芝,黄仙鹤和元省己鑴刻。据明代杨慎的《丹铅录》考证,这三人很可能也是李邕的化名。他的传世书迹以《岳麓寺碑》、《李思训碑》最为后人重视。1、《岳麓寺碑》,也称《岳麓山碑》:行书。此碑笔势雄健,与《李思训碑》同为佳作。2、《李思训碑》,也称《云麾将军碑》:行书,以碑笔法瘦劲是他行书中的佳作,一向为后人看重,唐玄宗开元八年(公元720年)立。后人评李邕书法唐 窦蒙:时议云:“论诗则曰王维、崔颢;论笔则王缙、李邕;祖咏、张说不得预焉。”(《述书赋注》) 宋 欧阳修:余始得李邕书,不甚好之。然疑邕以书自名,必有深趣。及看之久,遂为他书少及者,得之最晚,好之尤笃。譬犹结交,其始也难,则其合也必久。余虽因邕书得笔法,然为字绝不相类,岂得其意而忘其形者邪?因见邕书,追求锺、王以来字法,皆可以通,然邕书未必独然。凡学书者得其一,可以通其馀,余偶从邕书而得之耳。(《试笔》) 元 刘有定:初行草之书,自魏晋以来,惟用简札,至铭刻必正书之。故锺繇正书谓之铭石,虞、褚诸公,守而勿失。至邕始变右军行法,劲拙起伏,自矜其能,铭石悉以行狎书之,而后世多效尤矣。(《衍极注》)明 项穆:李邕初师逸少,摆脱旧习,笔力更新,下手挺耸,终失窘迫,律以大成,殊越彀率,此行真之初变也。(《书法雅言》)明 项穆:逸少一出,会通古今。李邕得其豪挺之气,而失之竦窘。(《书法雅言》)清 冯班:董宗伯云王右军如龙,李北海如象;不如云王右军如凤,李北海如俊鹰。(《钝吟书要》)清吴德旋:学赵松雪不得真迹,断无从下手。即有真迹临摹,亦先植根柢。昔之学赵者无过祝希哲、文徵仲,希哲根柢在河南、北海二家,徵仲根柢在欧阳渤海。(《初月楼论书随笔》)清朱履贞:李北海正书笔画遒丽,字形多宽阔不平;其行书横画不平,斯盖英迈超妙,不拘形体耳。(《书学捷要》)清钱泳:古来书碑者,在汉、魏必以隶书,在晋、宋、六朝必以真书,以行书而书碑者,始于唐太宗之《晋祠铭》,李北海继之。(《书学》) 清阮元:李邕等亦皆北派,故与魏、刘诸碑相似也。(《南北书派论》)清包世臣:降及唐贤,自知才力不及古人,故行书碑版皆有横格就中。九宫之学,徐会稽、李北海、张郎中三家为尤密,传书俱在,潜精按验,信其不谬也。(《艺舟双楫》)清包世臣:北海如熊肥而更捷。(《艺舟双楫》 清刘熙载:李北海书气体高异,所难尤在一点一画皆如抛砖落地,使人不敢以虚憍之意拟之。李北海书以拗峭胜,而落落不涉作为。昧其解者,有意低昂,走入佻巧一路,此北海所谓“似我者俗,学我者死”也。李北海、徐季海书多得异势,然所恃全在笔力。东坡论书谓“守骏莫如跛”,余亦谓用跛莫如骏焉。(《艺概》)李北海字如象,有祥气,稳健雄强却不失灵性。余学之未尽一二,惭愧矣!

守骏莫如跛:如果你有一匹骏马,应该象对待跛马一样善待它,呵护它。含有藏巧于拙的意思。出自苏轼《东坡七集》的《和子由论书》。

全文:

吾虽不善书,晓书莫如我。苟能通其意,常谓不学可。貌妍容有颦,璧美何妨椭。端庄杂流丽,刚健含婀娜。好之每自讥,不谓子亦颇。书成辄弃去,谬被旁人裹。体势本阔略,结束入细么。子诗亦见推,语重未敢荷。迩来又学射,力薄愁官笥。多好竟无成,不精安用夥。何当尽屏去,万事付懒惰。吾闻古书法,守骏莫如跛。世俗笔苦骄,众中强嵬騀。钟张忽已远,此语与时左。

和子由论书,出自苏轼《东坡七集》。

苏轼(1037-1101),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字子瞻,又字和仲,号东坡居士。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与父苏洵,弟苏辙合称三苏。

“守骏莫如跛”的意思:如果你有一匹骏马,应该象对待跛马一样善待它,呵护它。含有藏巧于拙的意思。“守俊莫如跛”出自苏轼《东坡七集》的《和子由论书》。苏轼(1037-1101),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字子瞻,又字和仲,号东坡居士。与父苏洵,弟苏辙合称三苏。也是唐宋八大家之一。《和子由论书》吾虽不善书,晓书莫如我。苟能通其意,常谓不学可。貌妍容有颦,璧美何妨椭。端庄杂流丽,刚健含婀娜。好之每自讥,不谓子亦颇。书成辄弃去,谬被旁人裹。体势本阔略,结束入细么。子诗亦见推,语重未敢荷。迩来又学射,力薄愁官笥。多好竟无成,不精安用夥。何当尽屏去,万事付懒惰。吾闻古书法,守骏莫如跛。世俗笔苦骄,众中强嵬騀。钟张忽已远,此语与时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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