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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有关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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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有关的论文题目

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这个比较好写,你翻一下最近几年的哲学类书籍,基本都会论述到一些。记得不要在网络上下,小心查同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是否需要体系?近20年来,在哲学界的争论持续不断。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是反体系的。他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强调他们的哲学是方法,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传统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因为没有贯彻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才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被体系化、教条化。他们认为要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发挥其作用,避免重蹈传统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被僵化、凝固化的覆辙,重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应体系化。 笔者认为,理论与体系不是绝对对立的,成熟的理论都需要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的是近代欧洲绝对真理式的体系,而不是任何理论体系,传统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被教条化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并不是反体系的,重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体系。 一、我国哲学界反体系倾向的由来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前苏联演绎过来的。20世纪30年代,在斯大林的指导下,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缺乏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原著,无充分理论依据的情况下,编写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从此,这一“先天不足”的教科书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准表述,它不仅在苏联,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阵营中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一标准本。20世纪50年代,我国按照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模式的主要内容和框架,补充了毛泽东的一些哲学思想,由艾思奇主编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几十年来,这一哲学内容和框架在我国一直视为标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被传授和运用。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现实与教科书理论的矛盾日益明显,随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传入,随着我国学者对马克思原著越来越多的接触和研究,我国哲学界开始了对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反思。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国哲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传统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没有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没有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欧洲哲学史上实现的伟大的革命变革。这一系列的研究为在我国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引发了我国哲学界反体系倾向的产生。一些人认为:在知识爆炸的今天,“传统哲学所担负的阐示世界普遍本质和规律的任务还有多大必要,虽然综合和整合学科知识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但已不可能以建构哲学体系的方式来进行”〔1〕。 哲学就其本性“是没有发展顶峰的,是反对哲学体系化的,顶峰使哲学发展终结,体系化则使哲学走向自我封闭”〔2〕。 由此认定我们已经处在“后体系时代”。笔者认为,我国哲学界对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思是有成绩的,对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质疑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但由此推出反体系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综观反体系者的论述,他们的理由不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我国哲学界对越来越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第一手资料的“文本核对”,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缺陷愈加明显。除带有旧唯物主义的痕迹、没有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外,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还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化、教条化了,几十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作为僵化的教条和公式被运用,任何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都被视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背叛,使得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越来越背离时代、远离现实。于是我国哲学界的一些学者把这一问题归罪于体系,认为是苏联模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严密体系窒息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严密的教科书体系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找不到切入点,体系是制约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罪魁。 其二,马克思、恩格斯都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与方法的矛盾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批判和克服黑格尔哲学体系和方法的矛盾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因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它产生时起就是与体系相对立的。反体系者还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哲学体系和当时一些德国大学生动辄就建立体系的狂热进行批判为由,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反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不可能以体系的形式来表现。 其三,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欧洲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但他们并没有去建立一个哲学体系,他们的丰富的哲学思想都内涵于他们的各类论著之中。所以,反体系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是反体系的,象传统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那样,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化完全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 正是基于以上几方面理由,我国哲学界一些学者对用理论体系去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十分反感,甚至发出了“少点体系意识,多点问题意识”的呼吁,使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需要体系的争论持续不断。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体系的态度 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出哲学理论可以不需要体系,他们反对的是绝对真理式的体系。 在近代欧洲,人们认为一种理论是否科学要以它的体系是否具有完整性和严密性来衡量,理论研究追求的目标就是力求建立终结某一学科的绝对真理式的体系。正是因为如此,在近代欧洲才会出现象牛顿那样伟大的科学家也不得不借助于“上帝的第一推动力”来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才会出现象黑格尔那样伟大的辩证法家,虽然通过他的辩证法宣布了绝对真理的不可能,但依然无法抗拒体系化传统的影响,不得不去建立一个绝对真理式的严密的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以前的欧洲,严密的理论体系与绝对真理、教条紧密相联,这种绝对真理式的体系一旦建立就成为现成的教条和公式。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就是这种绝对真理式的体系,而这种无所不包的体系到黑格尔哲学达到了顶峰。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对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和体系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这些批判是引导我国哲学界得出恩格斯反对建立哲学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然而,如果我们细致分析就会发现恩格斯反对的是近代欧洲绝对真理式的体系,而不是反对任何理论体系。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黑格尔“不得不去建立一个体系,而按照传统的要求,哲学体系是一定要以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所以,黑格尔,特别是在〈逻辑学〉中,虽然如此强调这种永恒真理不过是逻辑的或历史的过程本身,但是他还是发现自己不得不给这个过程一个终点,因为他总得在某个地方结束他的体系。……这样一来,黑格尔体系的全部教条内容就被宣布为绝对真理,这同他那消除一切教条东西的辩证方法是矛盾的;这样一来,革命的方面就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方面所闷死。”〔 3〕从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恩格斯并没有反对建立任何理论体系,他反对的是近代欧洲传统的绝对真理式的体系,这种体系要求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为了达到理论体系的严密和完整,甚至借助于强制性的结构,所以,黑格尔“不得不给这个过程一个终点,因为他总得在某个地方结束他的体系”。其次,由于近代欧洲体系化思维方式的特点就是把具有严密完整体系的理论视为绝对真理,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体系、绝对真理、教条成为批判传统体系化哲学的同义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这种体系化哲学时,时常只提到“体系”,这就使一些学者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是建立理论体系,这显然是一种误解。这一点在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中可以得到印证。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最蹩脚的哲学博士,甚至大学生,不动则已,一动至少就要创造一个完整的‘体系’。”〔4 〕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近代体系化思维方式影响之深,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体系化哲学进行了批判,但人们依然以追求完整严密的体系为目标;其次,我们可以看到,恩格斯十分细致地把这种绝对真理式的体系打上了引号,以示它是传统意义的体系。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还指出:“这书的目的并不是以另一个体系去同杜林先生的‘体系’相对立,可是希望读者也不要忽略我所提出的各种见解之间的内在联系。”〔5 〕这段论述是引导我们许多学者认为恩格斯反对建立哲学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是只要我们了解杜林哲学就会发现杜林和黑格尔一样建立的是无所不包的绝对真理式的体系,但是由于批判的需要,恩格斯不得不跟着杜林先生走,为了避免人们因此认为恩格斯也在建立与杜林一样的无所不包的体系,所以,恩格斯才特别声明他“不是以另一个体系去同杜林先生的‘体系’相对立”,可见,恩格斯在此反对的仍然是传统的绝对真理式的体系。 马克思也十分反感欧洲近代流行的体系化哲学传统,他深切地感受到片面追求完整严密的体系对近代哲学的制约,尤其是在黑格尔哲学中所暴露出来的体系与方法的冲突。马克思的新哲学正是在冲破黑格尔的体系并拯救其辩证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6 〕在创立他的新哲学之初,马克思就明确了他的理论与传统的体系化哲学不同,指出:“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的预测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7〕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反对建立哲学理论体系,也没有宣称他们的哲学不需要体系,他们的所谓“反体系”的论述仅仅是针对近代欧洲僵死的体系化哲学而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上并不是反体系的。 三、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体系问题 引发我国哲学界反体系倾向的直接原因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几十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僵化和凝固状态,并长期被视为绝对真理式的公式和教条。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由于体系所致,似乎是严密的体系制约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但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被变成凝固不变的教条并不是体系本身之过,而是政治原因所导致的。 如前所述,20世纪30年代,在斯大林的授意和指导下,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编写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从此,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然而,斯大林没有处理好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在斯大林时期被绝对化、教条化和神圣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被简单化为政治公式,只能应用,不能有任何发展。斯大林不允许任何人的观点有别于他的模式,否则,不仅在理论上、政治上遭到排斥,甚至受到残酷镇压,被列宁称为“党的最宝贵的和最大的理论家”的布哈林在“大清洗”中被杀害就是一个典型。从此,苏联哲学界出现了“万马齐暗”的局面。在社会主义阵营里,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老大哥,也不允许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新的理解,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哲学教科书只能是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翻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任何发展都被视为异端遭到批判和排斥,如匈牙利的卢卡契和德国的科尔施的哲学就被指责为修正主义,南斯拉夫的实践派哲学被指责为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西方现代哲学,更是用绝对的政治对立和阶级对立的标准去衡量,所有的西方现代哲学都被斥之为唯心主义、资产阶级哲学、帝国主义哲学加以绝对排斥。这样,在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被视为绝对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道路被堵死了,变成了封闭和僵化的教条。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斯大林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神圣化,主要有两大‘创造’。一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简单化为政治公式,使哲学和政治混同起来。……斯大林的另一个创造,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领袖说成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唯一人选”〔8〕。可见, 政治干预是使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被绝对真理化和教条化的主要原因。 就体系而言,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确实存在问题。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实际上依然受到近代欧洲传统的体系化思维方式的影响,加之当时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没有掌握更多的马克思主义文本,对马克思新哲学的内容和体系特点缺乏全面的认识,不知道马克思哲学的本质所在。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理论体系上完全是欧洲传统的体系化哲学的翻版,依然是抽象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依然是从自然到历史再到思维的无所不包的知识论体系;二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块,完全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质。正是由于这种缺陷,所以,重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决不能仅仅在传统的体系内进行修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虽然存在问题,但它并不是导致马克思主义哲学变成绝对真理和教条的主要原因,而是斯大林时期的政治干预才使得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内容成为教条。可见,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应成为哲学与体系对立的理由。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体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对客观世界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需要通过系统的理论体系来体现。 首先,哲学研究对象的相互联系决定了理论和体系不是绝对对立,而是密切联系的。体系虽然不是我们理论研究的目的,但体系却是理论所不可缺少的,它是理论的载体和组成形式,一切成熟的理论都需要体系。我们知道,哲学是人们对世界或人类历史的一般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作为对普遍联系的对象的揭示和反映,哲学理论本身必须要有系统的逻辑体系,否则,理论就是凌乱的、随意的拼凑。 马克思在有生之年,由于忙于现实的哲学斗争和写作《资本论》,没有对他的哲学思想进行整理和系统的阐述,但这并不能证明马克思拒斥理论体系,马克思写作的巨著《资本论》就是理论与体系结合的最好典范。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最微小的细胞——商品入手,对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进行逐步深入的分析,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的科学结论。可见,科学、合理的体系有助于理论的准确阐述,理论与体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对世界和人类历史的一般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探究,同样需要体系。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他们的哲学是方法,但方法与体系也不是绝对对立的。在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体系或方法之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理论体系或是方法?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泛化了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所导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他们的新哲学是方法,而不是教条,是针对旧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而言的。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和体系的对立不是方法与一般体系的对立,而是方法与强制性的绝对真理式的体系的对立,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的,马克思、恩格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自己的哲学是方法,而不是教条。所以,超出了这个批判的范围,体系就不能等同于教条,方法和体系也不能绝对对立起来。方法并不是孤立的、与理论体系相对立的,方法与理论体系是密切联系的,没有科学的理论体系也不会有科学的方法。注重于“改造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依然需要体系。 再次,哲学的学科特点也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要有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它哲学一样都是抽象思维的结果,而抽象思维所借助的工具就是范畴,哲学正是通过范畴、范畴与范畴的关系以及范畴与范畴之间的推演来揭示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的。但任何哲学的范畴都不是机械地拼凑的,而是有机统一的,这就决定了哲学的范畴有其逻辑的顺序性和层次性,即要求哲学要有逻辑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例外。 最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需要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它不仅仅是学术界研究的对象,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是人们面对现代生活所必须的理性参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普及到群众中去,成为指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实践的思维方式,因此,今天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不能象马克思当年那样一系列论战性的著作来表述,它必须整合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才能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不是反体系的。对待体系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 克服近代欧洲体系化哲学的弊端。任何建立绝对完满体系的企图都是不切实际的,体系只是理论的系统的逻辑形式,它只有是否准确之分,而无是否完满之别。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拒斥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体系。重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应该反映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应该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为主干,吸取东西方一切古代的和现代的哲学的精华,并以时代主题为基础。重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必须是开放的,只有坚持开放才能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

小子,你也太恨了吧! 2500字的文章,你还没有悬赏分数 这与人间的规则不合啊 唯物辩证法与我 我是从高中开始接触辩证法的,书本上和政治讲堂上;那个时候虽然迂腐,比别人略微在这方面用功了些,也只是兴趣;实未曾料大学时对之会变本加厉,而大学毕业之后依然未能摆脱它,反而常常求助于它,用它做武器来应付生活的问题。 辩证法,在我看来主要是认识论;指导我用新的角度来看待世界。现在的日常中也常常用之,要旨在于强化、巩固此方面的思维习惯,期在形成思维定式,真正成为自己的一部分。 下面说一些我在这方面的一些收获,有不妥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唯物辩证法,首在唯物之论;世界是物质的,颜色、大小、形状、轻重、材质等皆是物的外形,意识也只是大脑的属性,大脑的变化会引起意识的变化;大脑的不同变化,会对意识造成不同的影响;比如早期的生理学家发现大脑不同部位的损伤会造成人思维能力的创伤,他们就用生理来解释心理,称为生理心理学派;物的运动是由物的系统决定的,比如大众途锐suv越野,我们取其速度一者来做说明,皆是由途锐各个组成部件如油箱、油门、传动装置、刹车装置、路面、风力等等来影响的,意识只能积极借助别物加以参与,比如手和脚,通过二者的方向和用力的不同,来参与速度系统。所有的物的运动都是此相关的物的系统在决定和影响,和意识无关,意识不能直接参与。 其次在于,物的运动是有规律的;那什么是规律呢? 规律是由物性决定的,不同的物性产生不同的规律;比如一把麦子撒出去,鸡会跑来吃,狗儿不会,因为二者的性格不同;但也有的狗会吃几嘴,它或者是饿了,或者有吃素的经历;这是它的特性决定的。中国有一位僧人,有过一句经典之论-------一切万法不离自性;是雄性就会期待雌性,这是物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常说屁股决定脑袋,有戏谑的意思;然更准确的说法是人的所有存在都在影响人的意识,意识不是凭空之物,就像人屁股下的板凳,也是有支撑、有来源地;这个来源是什么,就是物质之身和固定化的意识-----潜意识或者定见。该僧人之后,又出来一位大人物,明朝的王阳明,倡导心学;它是对程朱理学的反抗,所以并未像僧人一样放眼大千世界,只着眼于人的自身,认为人性不变,无法消弭、压制,来辩驳这位曾经偷过儿媳妇的心口不一的朱子先生的“存天理灭人欲”。王阳明心学和万历年间出现的市民社会结合,出现了一部巨著《金瓶梅》。 其三,意识间接反作用于物;世界是物的世界,运动也是物的运动;但人一方面作为意识的存在能够认识物的运动规律、认识物性;一方面作为肉体的存在,可以参与物质世界的运动;人的手臂是骨肉血组成的,有体积、重量、形状,可以抓握提甩推拉;通过这些人可以参与周围物的运动,像春种秋收,夏网冬猎;春天,在地里撒上种子,除草施肥之后,在禾苗于秋天成熟之时,取其果实。这其中就有人对自然地认识,和四肢对自然过程的参与;市场经济下,你认识到有人喜欢西方油画,就可以通过采购出售的动作,参与到物的世界的运动中去,然后运动的结果就是钱由原来的20块变成了30块。这个过程本身是纯粹的物的过程。比如成都在918时打砸抢伊藤洋华堂,如果你参与了,那么你手里就会多些商品,比如刮胡刀、牙膏之类;这样一个结果你预料到了,是因为你有意识;但光有意识不行,没有肉身,人也是无力的,或者肉身不全有残疾也会有缺憾;一个人如果腿脚不好,跑到伊藤洋华堂时,义愤的群众都跑光了,警察已在维护秩序,你就失去了参与的机会;物质之身没有参与,也就无法改变具体的运动,也就是说你的手无法触及刮胡刀、洗发水之类,也就进不了你的兜里。另外因为人身是物质的,所以人身也在受着外力的作用;所以有古话“我注六经、六经注我”,人在马路上会被车撞,在泳池被水流环绕,会生病,会被医治,会怀孕,会恶心呕吐;所以人会被食物喂饱,也会被熊追赶。另外物自身也在变化,比如女人肚子里的孩子的成长,人自身病理的变化;毛泽东矛盾论里说外因要通过内因来起作用。这是物质运动规律方面的了。 这一特点是以上两点的认识为基础的。有了第三点人就会对自身改造世界充满信心。 辩证唯物主义是什么呢?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否而确立其存在与否。在我看来:辩证唯物主义是科学的、现实的、具有普遍指导性,是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他的科学性与其普遍指导性都源于他的现实性,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根源于社会存在的从而又指导着现实的社会的需要,他不是空想,而是现实的。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哲学理论,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唯物主义的高级形式。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 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83页)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是高度发展的物质——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是按照它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促使事物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事物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的规律,是物质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经细化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既唯物地又是辩证地解决了人的认识的内容、来源和发展过程的问题。它认为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而这种主观和客观辩证统一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认识来源于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无限发展的过程。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就座,是无产阶级政党中战略和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和主大革命人民科学地认识世界和革命地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可见辨证唯物主义的实践性与现实性。 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性在此基础上还有认识、实践论、矛盾论等,他的的现实性体系是正确认识其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是我们正确认识这个世界及其内在关系的前提。辩证唯物主义源于现实,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于一定程度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而他的现实性价值的真正实现则在于其普遍指导与具体运用的结合。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指导在于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适用,对于其对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正确认识,这里的规律只是最一般的规律,所以说他需要与特定一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其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时代色彩。现实化以正确指导该国的发展。如以前的南斯拉夫、苏联,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越南社会主义。苏联后期的失败是由于其脱离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真理对其国情的具体运用,他带有某种的个人的盲目指挥色彩,脱离了正确道路,以致解体、变质。所以说辩证唯物主义需要通过民族内化形成更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时期理论体系,但他不能脱离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性指导,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运用,可见: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性不是完全独立于科学社会主义的,马克思在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同时也给了我们开启这本宝典的金钥匙。 今天的中国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结合中国国情具体运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现在的我们在积极追求创新,追求变革。但无论如何变,我们都不能脱离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的一般性指导。否则对于社会主义事业而言将是致命的。这样就脱离了其所存在的一般性基础。这样看来:辩证唯物主义没有过时,他是现实的,而且在扑朔迷离、风起云涌的今天越显重要。 对大学生而言,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1.他指导我们怎样为人;2.怎样给自己定位、确立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3.怎样正确认识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怎样来处理这种关系;4.怎样正确认识这个世界及其内在联系、树立什么样和怎样追求崇高的理想与信仰。踏出自己人生的辉煌,实践自己最大的个人社会价值。我们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还是要像毛主席的那句话那样: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辩证唯物主义源于现实,又通过于现实的具体结合以指导现实的进一步发展,在现实中又丰富和拓展辩证唯物主义的深刻内涵,此是辩证唯物主义不懈生命力之所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和运用其深刻内涵已成为当代中国优秀青年构建健全人生体系,扛起民族脊梁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需要装备辩证唯物主义,站在时代的浪尖上继续去开拓并延伸这个时代,主宰历史的发展进程。 这里所论述的只是唯物论,没有辩证法的内容。 辩证法讲的是物质的联系和运动规律。 比如质量转化规律等,你可以自己阐发。

唯物辩证法主题论文

议论文写作是高中阶段作文教学的重要任务,也是对高中生进行思辨能力训练的极好途径,因此重视议论文写作是教学大纲的要求。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辩证法写议论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生活在社会这样一个大家庭中,形形色色的人都有,有的人内敛含蓄,不求闻达,有的人个性张扬,长于表现。人不同,做事的方式也不同,当然,这没有对错之分。

在我看来,高调的人有两种,一是确实有资本,想要拿来炫耀,二是在人际关系中永远处于底层,于是他想通过高调来引人注意,不同目的的人,所采取的方式以及达到的目的都不一样。王思聪,我想大家都认识,曾一度被认为是一个及其炫富的人,这个毋庸置疑,成天在微博上晒自己的豪车豪宅,他不仅在炫富方面高调,他还一味地抨击一些名人名作,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我想高调这个头衔给他是绰绰有余了吧!相反,我曾在实习过程遇到这样一个孩子。他,其貌不扬,瘦瘦小小的的,成绩也是名落孙山,可以说在人群中你很难注意到他,可就是这样一个孩子,让我记忆犹新,因为他自身的各方面原因,他是自卑的,不管是老师和同学都很难注意到他的存在,于是他开始偷东西来吸引老师和同学的注意,这两个极端的例子也正诠释了两种不同的高调之所在。

低调的人,我认为也有两种,一种是本身低调,一种是故意低调。雷锋,一直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就因为他做好事不留名,低调。这个是因为他本身阶级观念与道德观念所致,生在那样一个时代,一心想为国民做点好事,不求回报,我觉得这才是低调的完美体现。然而,也有一些人为了证明某些东西而故意低调,我曾看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富翁他想找一个真心爱自己的人,于是他故意装穷,可没想到以前跟他好过的都对他置若罔闻,相反,只有一个人愿意留下来陪他重新来过,白手起家,依然对他不离不弃,通过这种低调的方式,这位富翁最终找到了自己心爱的人,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好方法呢?

综合高调与低调来讲,我觉得人应该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即在做人方面谦逊,在做事方面积极,这也正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于人于己无不是一利处。

在文学方面,低调是一种修养,高调是一种美德,斡旋在这两者之中,领会其深层含义,这无不是一人生哲理,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学会这其中所蕴藏的哲理,我们的生活才会明朗,我们才会在我们的生活圈长久驻足;在哲学方面,用唯物辩证法来说,高调与低调是两种辩证关系,两者既以对方为基础,也可以独立存在。因此,我们要把握好这两种关系,因人而用,因时而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所在!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创新能力如何、创新成果多少,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赢得竞争的重要因素;鼓励创新、推进创新,成为实现发展进步的迫切需要。

然而,干任何事情都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创新作为探索性实践更是如此。对于创新者而言,成功是一种考验,失败更是一种考验。沉醉于成功的辉煌,往往可能停歇前进的步伐;走不出失败的阴影,容易导致错过成功的机遇。当年,发明家爱迪生为了找到不易烧断的灯丝,进行了很多次实验都没能成功。当许多人为他的失败而叹息时,爱迪生却说:我没有失败,我只是又找到了一种不符合要求的东西罢了。经过不懈的努力,爱迪生终于发明了电灯,用科技为人类带来了光明。这个故事启示我们:永不言败,是实现创新的一个重要条件。

创新不言败,不是说所有的创新活动都能够百发百中、大获全胜。创新是艰难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帆风顺。创新不言败,更多的是指一种精神、一种品质、一种追求。

创新不言败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就是不怕失败、敢于胜利。失败与成功,失去与得到,总是相对的、辩证的。有大付出,才有大收获;有大境界,才有大成就。成功的创新者懂得成败的辩证法,懂得“失败是成功之母”的深刻道理。在创新的过程中,一时一事的失败是常有的。面对失败,既不应退缩,更不能失志。因为一着走错,只要稍作调整,即可以柳暗花明;屡遭挫折,只要不屈不挠,总能够走向胜利。真正的失败往往是败而失志、一蹶不振,而所有的成功都来自从失败中奋起、在开拓中前进。

创新不言败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就是迎难而上、永不退缩。创新之路充满艰险,但无限风光恰在险峰之上。正如王安石所说: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在艰难险阻面前,“退”是没有出路的,“怯”是难尝胜果的。创新者应有“所当者破,所击者服”的豪气,愈挫愈勇、知难而上。在创新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

创新不言败是一种追求。这种追求就是奋发图强、开拓进取。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创新,呼唤创新。创新是干事创业者的追求,永不言败、自信自强是创新者的选择。自信,才能鼓起从头再来的勇气;自强,才能激发上下求索的潜能。自信不是自负,自信者有自知之明,懂得扬长避短,不会一味蛮干;自强不是逞强,自强者有清醒头脑,善于审时度势,不达目的不罢休。

创新实不易,胜败乃平常。因此,对于致力创新者,我们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努力营造一种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对于成功者,应该献上美丽的鲜花、给予真诚的赞美;对于失败者,也应该表达充分的体谅、提供必要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使创新的活力竞相迸发,创新的成果不断涌现。

或许我的故事只是你曾经的脚印,或许我的言论只是你曾经的幼稚。然而面对你繁杂之后迷惘的眼神,请用我思考的优势助你跋涉一程------题记。

生活中常常有优势与劣势之分,人们往往本着“良禽择木而栖”、“识时务者为俊杰”的心态,过多的依赖优势。是的,一些人确实实现了“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的梦想;但是,深究其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人跌倒在自己的优势上,最终覆水难收。

面对优势,谁人不想借东风以轻扬?

面对人才优势,刘备桃园结义、三顾茅庐,亲贤臣,远小人,建立了西蜀政权;

面对经济优势,郑和打造航船、七下西洋,买珍宝,卖湖丝,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

面对思想优势,马克思沿着伏尔泰、费尔巴哈、黑格尔的足迹,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唯物辩证法;

……

可是,朋友,为什么我们对优势敬若神明,而优势却躲在墙角向我们窃窃冷笑:

倚仗优势,吴王夫差忘记了父辈的教训,坐拥歌舞,笑谈春风,放回了勾践,赐死了伍子胥,最终落得个身死国灭为天下笑的下场;

倚仗优势,蒋介石置民族存亡危机于不顾,打出了“攘外必先安内”的旗号,拒绝国共合作,遭到爱好和平的华夏儿女一致唾骂;

倚仗优势,麦克·阿瑟梦想在朝鲜战场上重温中途岛战事的辉煌,要以U-2歼击机两周之内结束小米加步枪的命运,但面对众志成城的中朝人民,精良装备的美式战线最终成了东方的“马奇诺”。

……

如果这些仍然解不开你心中的锁,那么,朋友,把你的手给我,握着我的手,听听我自己的故事。倚仗教育的优势,我拒绝了养花人的衷告,一意孤意,没有把花从盆里移栽到土地里,仍然时常浇水,结果--还未等及春天的雨露,我的花已冻死在冬天的阳光里。过多地倚仗书本上的知识,使我忽略了自然的法则。

是的,朋友--

利用攀登的优势,我们可以“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过多的倚仗优势,我们就可能遭遇“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尴尬。

利用想象的优势,我们可以实现九天揽月的雄伟计划;过多的倚仗优势,我们就可能沉醉在黄粱一梦、不知所之的虚妄中。

唯物辩证法 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2 二者所对应的哲学范畴不同 唯物论是与唯心论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二者对立的根源在于对世界本原问题的不同回答。凡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第一性的观点都是唯物论的观点;反之,认为意识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意识第一性的观点则属于唯心论。 3 二者的基本观点不同 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观点是: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主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时,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变化发展的,联系和发展是辩证法的总特征。而承认矛盾、运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并由此揭示了万事万物发展所包含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4 方法论要求不同 辩证唯物论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就要防止主观主义。 唯物辩证法从承认矛盾、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出发,要求我们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问题。要坚持对立统一,就要反对形而上学。 [编辑本段]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联系 1 二者同属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辩证唯物主义是由辩证的唯物论和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三部分组成。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诞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克服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真正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 2 二者相互渗透。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唯物论是基础,辩证法是核心,认识论是灵魂。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充满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如果只承认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而否认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那么这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 在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辨证唯物论还揭示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而关于辩证法的思想又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的,即在承认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物质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原因、状态及发展趋势。如果否认世界的物质性来谈联系、运动、发展,那就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掌握唯物论,要从最基本的概念——物质人手。物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概念,要正确理解物质概念的内涵,就必须抓住它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这里的“客观实在性”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涵盖的万事万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是万事万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是共性,是意识所没有的。 要理解辩证法,就要从辩证法的最基本观点——矛盾的观点出发,因为矛盾是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根源。首先,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事物之间的联系说到底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联系;同时,矛盾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认识到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整个世界的看法以及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看法不仅是唯物的而且是辩证的。辨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是贯穿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条红线。二者的研究对象是相同的,但是研究的角度不一样。研究世界的本质要用辩证法的观点,否则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研究辨证法要在唯物论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会陷入唯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彻底的唯物论,又是彻底的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统一。

唯物辩证法可简单地概括为 2+3+5

2个总特征:联系与发展,或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

3是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

5是五对范畴: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偶然与必然,内容与形式。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性”,

质量互变规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两种规定性“质”和“量”,它们统一于“度”(分寸、火候);两种状态“量变”和“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和质变的复杂性。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肯定和否定,特别是辩证的否定,即“扬弃”,有继承有发展;事物发展的“三二一”即三个阶段(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和否定之否定阶段)两次否定形成一个周期,而事物的发展是无数个周期;事物发展的曲折性,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关于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的小论文

1.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不要就事论事。有时看上去好像没有什么,但认真分析一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在看似没有问题的问题中发现了问题,这就是高瞻远瞩。2.见微知著:也就是说,要从报微小的事物中看到一种发展的趋势,看到一种大的事情。3.由表及里:要从表面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4.由此及彼:有时两个事物看上去没有什么联系,其实他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你要能把他们挂起钩来。

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性(1872字) 辩证唯物主义是什么呢?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否而确立其存在与否。在我看来:辩证唯物主义是科学的、现实的、具有普遍指导性,是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他的科学性与其普遍指导性都源于他的现实性,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根源于社会存在的从而又指导着现实的社会的需要,他不是空想,而是现实的。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哲学理论,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唯物主义的高级形式。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 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83页)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是高度发展的物质——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是按照它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促使事物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事物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的规律,是物质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经细化在人脑中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既唯物地又是辩证地解决了人的认识的内容、来源和发展过程的问题。它认为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而这种主观和客观辩证统一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认识来源于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无限发展的过程。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就座,是无产阶级政党中战略和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和主大革命人民科学地认识世界和革命地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可见辨证唯物主义的实践性与现实性。 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性在此基础上还有认识、实践论、矛盾论等,他的的现实性体系是正确认识其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是我们正确认识这个世界及其内在关系的前提。辩证唯物主义源于现实,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于一定程度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而他的现实性价值的真正实现则在于其普遍指导与具体运用的结合。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指导在于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适用,对于其对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正确认识,这里的规律只是最一般的规律,所以说他需要与特定一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其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时代色彩。现实化以正确指导该国的发展。如以前的南斯拉夫、苏联,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越南社会主义。苏联后期的失败是由于其脱离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真理对其国情的具体运用,他带有某种的个人的盲目指挥色彩,脱离了正确道路,以致解体、变质。所以说辩证唯物主义需要通过民族内化形成更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时期理论体系,但他不能脱离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性指导,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运用,可见: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性不是完全独立于科学社会主义的,马克思在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同时也给了我们开启这本宝典的金钥匙。 今天的中国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结合中国国情具体运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现在的我们在积极追求创新,追求变革。但无论如何变,我们都不能脱离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的一般性指导。否则对于社会主义事业而言将是致命的。这样就脱离了其所存在的一般性基础。这样看来:辩证唯物主义没有过时,他是现实的,而且在扑朔迷离、风起云涌的今天越显重要。 对大学生而言,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的现实性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1.他指导我们怎样为人;2.怎样给自己定位、确立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3.怎样正确认识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怎样来处理这种关系;4.怎样正确认识这个世界及其内在联系、树立什么样和怎样追求崇高的理想与信仰。踏出自己人生的辉煌,实践自己最大的个人社会价值。我们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还是要像毛主席的那句话那样: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辩证唯物主义源于现实,又通过于现实的具体结合以指导现实的进一步发展,在现实中又丰富和拓展辩证唯物主义的深刻内涵,此是辩证唯物主义不懈生命力之所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和运用其深刻内涵已成为当代中国优秀青年构建健全人生体系,扛起民族脊梁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需要装备辩证唯物主义,站在时代的浪尖上继续去开拓并延伸这个时代,主宰历史的发展进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主义与辨证法在各自全部历史以展成果之上的有机结合,是人类哲学思想的光辉结晶。

而它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这场变革既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探索和革命实践和总结,也是当时和工业发展、科学进步和哲学发展的必然产物。

所以说唯物辨证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哲学基础。正文: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整个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础,既是人类以往科学和实践发展的光辉结晶,也是人类哲学思维发展的一种当代形态。

它荟萃了资本主义向社会转化时代的时代精神和精华,是指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有效地改造世界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它产生的一个半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实践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发展,丰富着自己的理论内容,改变着自己的理论形态,展示着自己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哲学的最初产生意味着人类理性思维从神话思维中和一次历史性超越,标志着人类认识视野的极大拓展和思维层次的革命性跃迁,是人类智慧负着哲理层面的一革命性提升。哲学可以说是名种具体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与其它科知识一道构成人类和知识体系。

而哲学作为最宏观的信念、理想和价值观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激励和向导的作用。哲学流派中凡承认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是世界和本质,思维、意识、精神是物质的派生物的都是唯物主义;相反则是唯心主义。

一般说来,唯物主义反映进步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唯心主义则代表保守和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就社会历史基础来看,唯物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依赖于社会实践和科学的状况及其发展水平,唯物主义与往往处于历史的上升和进步的阶级或集团相联系。

人类的发展总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曲折复杂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与辨证法在各自自全部历史以展成果之上的有机结合,人们坚持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遵循认识的客观规律,而这样造行往往会得出唯物主义的结论。辨证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哲学的当代形态。

是对自然科学和概括,对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经验的总结,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它强调以唯物主义方式人道地,实践地改造世界。

它主张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世界,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想互联系运动变化和不断发展的;应当从事物的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中去把握事物。人类的发展也需要这种种观点的支持。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人类哲学的光辉结晶,是工业发展,科学进步和哲学发展的必然产物,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唯物主义与辨证法在各自全部历史以展成果之上的有机结合。因此唯物辨证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哲学基础。

参考文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哲论文2008-11-2823:00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理论,是以人与世界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不同的哲学以其不同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实践转向上,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阐述。以对世界的理解理解人,是本体论阶段对人与世界关系追问的主要特点,此时人并未真正地进入世界。

从人的认识能力出发去理解世界,是认识论阶段对人与世界关系追问的主要特点,此时人开始走进世界,但因为没有正确地理解人、世界,二者的关系最终走向了分裂。德国古典哲学试图统一二者,但由于没有发现人与世界统一的现实基础——实践,所以他们实现的仅仅是抽象的统一,而真正的统一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完成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与世界的关系是“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以“现实的感性活动”为中介而发生的关系。人是融身于世界的人,世界只是人活动于其中的世界,人与世界在实践活动中获得了现实性,但同时也被二重化了,人具有了自然性和超越性,世界具有了自然性和属人的性质。

通过否定性的实践活动,完成了人对世界的生成和世界对人的生成,二者达到了真实的统一,实践既是人与世界分化的基础也是人与世界统一的基础。以人的实践活动规范着对人与世界的理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与世界关系理解的主要特点。

通过唯物辩证法的学习,加深了我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

唯物辩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唯物辨证法的发展观、矛盾观以及创新意识与社会进步。在联系这部分内容中,我明白了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多样性,那么在对待一客观事物时就会改变以往孤立看问题的方式,坚持不主观推断并不存在的联系,学会用综合的思维方式看问题。

此外,这一部分内容还介绍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原理,其中的道理使我受益匪浅。

` 我这么写符合要求吗 请回复(还没有写完 如果不是你要的那我不浪费时间了)。

唯物辩证法 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

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

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和辩证唯物论的区别 1 内涵不同 辩证唯物论是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学说、关于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学说,它采用辩证法的观点研究世界的本质,所要说明的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类思维领域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它在坚持唯物论观点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的运行状况、形态和发展规律,进一步回答客观世界究竟“怎么样”的问题。 2 二者所对应的哲学范畴不同 唯物论是与唯心论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二者对立的根源在于对世界本原问题的不同回答。

凡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第一性的观点都是唯物论的观点;反之,认为意识是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意识第一性的观点则属于唯心论。 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在于对“世界究竟处于怎样一种状态”所做出的不同回答。

其中,承认矛盾,坚持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问题的回答属于辩证法;否认矛盾的存在,主张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的回答则属于形而上学。 3 二者的基本观点不同 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观点是: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主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时,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

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变化发展的,联系和发展是辩证法的总特征。

而承认矛盾、运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并由此揭示了万事万物发展所包含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4 方法论要求不同 辩证唯物论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就要防止主观主义。 唯物辩证法从承认矛盾、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出发,要求我们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要坚持对立统一,就要反对形而上学。 [编辑本段]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联系 1 二者同属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辩证唯物主义是由辩证的唯物论和唯物的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三部分组成。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在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

辩证唯物主义的诞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克服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真正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 2 二者相互渗透。

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唯物论是基础,辩证法是核心,认识论是灵魂。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充满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如果只承认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而否认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那么这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 在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辨证唯物论还揭示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

而关于辩证法的思想又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的,即在承认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物质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原因、状态及发展趋势。如果否认世界的物质性来谈联系、运动、发展,那就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掌握唯物论,要从最基本的概念——物质人手。物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概念,要正确理解物质概念的内涵,就必须抓住它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

这里的“客观实在性”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涵盖的万事万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是万事万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是共性,是意识所没有的。 要理解辩证法,就要从辩证法的最基本观点——矛盾的观点出发,因为矛盾是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根源。

首先,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事物之间的联系说到底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联系;同时,矛盾又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认识到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整个世界的看法以及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看法不仅是唯物的而且是辩证的。辨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

如果是简报或者短论文的话我应该能帮你,但是这个思路写毕业论文不行。

第一步先阐明什么是唯物辩证法,重点是阐明唯物是历史观唯物,说明一下与形而上学,主客观唯心的区别,其次是突出辩证,系统阐述一下三大原理和矛盾的特性。如果能把哲学基本问题(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与次要问题(可知与不可知)同三大原理结合起来阐述最好,如果功底不够的话只是阐述三大原理也可以。

第二步大略说明一下发生的事情。然后从三大原理(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入手,使用三大原理对这件事进行分析,然后把社会现象看成是运动中多层次、多方面的矛盾统一体,考察影响这种现象存在的诸多矛盾。

其次,从这诸多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社会现象的本质,社会现象是以上诸多矛盾的外部表现。再次分析矛盾发生变化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同时注意矛盾发展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即主要矛盾发展转化的条件与时机。

有关证据法的论文题目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如: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履行时,付款方发现供货方根本不可能交货,如果付款方仍必须付款,就可能是不但得不到货,甚至还退不了款。如果付款方不付款,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以前的规定,会认为付款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付款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在大陆法系,这一规定就是不安抗辩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效力等作出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详尽的规定。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缴款,乙于10月1日交房。正当甲准备付款时,忽然得知因乙方原因,银行已停止向乙方提供建房贷款,乙方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甲就可以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拒绝按约定时间付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即指财产以显著减少,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况。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不是后履行一方主观愿望所致,那么如果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就是为了,先履行一方当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此时先履行一方确确实实地感觉到“不安”了。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让自己事实上无法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如果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行为是发生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则先履行方可根据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倒塌、倾斜、致人伤亡、多次发生不按期交工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但不体现为财产减少及经营恶化的情况。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应当先付款的一方在付款时发现该特定物已灭失,不可能交付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又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应先付劳务费的一方发现该提供劳务者因病致残,劳务合同不可能履行,可拒绝先行支付劳务费。 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有二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在合同成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恶化的状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状况恶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如一方因不知道或出于重大误解,则他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解决,如一方明知对方财产恶化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其是自愿承担风险,法律则没有必要保护。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参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即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与其不同,我国《合同法》使用了“确切证据”标准,即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有用确切证据来证明发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而不能凭主观猜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确切证据”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因此规定: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其一,及时通知的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如先履行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交货,但没有通知对方乙。而乙为了接受货物租赁了部分仓库,即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因其未及时通知对方乙,也应承担因此给乙造成的租赁费损失。至于“及时通知”应理解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不迟延地通知。在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通知是否“及时”。实践中通知的方式也应注意,《合同法》无具体规定,但依通常理解,应以对方接到通知为准。对此,先履行方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发出通知,并且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其二、举证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证据却是程序上的要求。不履行通知义务及不履行举证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证据是判断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不举证,对方无法对证据判断,也就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已举证,则不论后履行方是否认可先履行方提出的证据,只要不安抗辩权成立,后果由后履行方承担。当然,如果双方对证据存有异议,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成立,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断,先履行方对该证据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还是自己写比较好,多学点东西,学术不能造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有关证券法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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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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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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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法公平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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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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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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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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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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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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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保险委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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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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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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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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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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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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