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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对日食的认识和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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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对日食的认识和研究论文

以后不许再在网站查老师留下的任务了。这样下去成绩永远提高不了,建议你多看一些作文书,看惯了,灵感提高了,不想写好作文都做不到,真的,要是能背上几段自己喜欢的段落效果更好。 说实在的我也是一位老师,每个老师都不喜欢看到学生的成绩是假的,不管你写成什么样,只要老师看到你的成绩有所提高,这才是最开心的。 每个学生在老师的心里,文笔已定,自己写的还是抄来的都一眼就看出来。

作文1: 我与日全食就在日全食来到的前两天,我在电视上看到说再过两天百年一遇的日全食就要到了。我问妈妈: “什么叫日全食和日偏食?”妈妈说:“日全食和日偏食都是一种自然现象。太阳在自转,月亮会绕着地球转,当太阳、月亮和地球在一条直线上而且月亮刚好在太阳和地球的中间时太阳照射的光芒被月亮挡住了,地球的一部分就看不到太阳了,当月亮全部挡住太阳光的时候就是日全食;当只挡住一部分的时候还能看见一点太阳那就是日偏食了。当日全食发生时地球上一片漆黑温度也会骤然降低。不过我们这儿只能观看到日偏食。”我听了恍然大悟,真期盼那百年一遇的日全食早点到来。妈妈又说:“你可千万不能用肉眼看,要戴上专业的日食眼镜,否则眼睛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期盼的那一天终于来到了,我和朋友一起到山上去观望,我戴上眼镜,“呀,太阳已经初亏了!好像被谁咬了一口!”我兴奋的大叫。时间慢慢过去,温度也骤然降低,太阳已经被月亮挡住了一半,这样太阳就像个月亮似的。咦!怎么了,刚才还歌声朗朗的小动物,现在怎么都不叫了呢?妈妈笑着说:“动物们不懂科学,不会以为地球要毁灭了吧,赶紧回家了。”我听了哈哈大笑,戴上眼镜继续看了又看,哇!真美丽,太阳这时就像个宝石一样,过了很久,太阳又全都露出来了。日偏食真好看,宇宙真神奇,我也感谢太阳给了我们光明。作文2: 日全食之缘7月22日,在我国将有一次罕见的天文奇观,这可是一个极好的大饱眼福的机会,我热切地期待着。由于种种原因,快到了观看日全食的最佳时辰,我手中仍然没有一种可以观测的工具,但又不能直接用肉眼观看。这可怎么办呢,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只好心不在焉地去学打篮球了。路上看到人们不顾炎热地聚在一起,纷纷用各式各样观测工具仰着脖子在兴致勃勃地观望日偏食,看到他们看得如此过瘾,当时我的心里真有点遗憾,一直在想::这时如果谁能送我一副观测眼镜那该有多好啊!正感失落之时,突然眼前一亮,一个很熟悉的身影出现在我面前,那不是我的老爸吗!我兴奋地赶紧叫了一声 “爸爸”, 爸爸转过身来,连忙递给我一黑色镜片,连连说:“快去看,快去看。”,我接过爸爸手中的镜片就迫不及待地看了起来:一个圆圆的蛋黄色太阳刚开始缺了一个小口,仿佛一个大月饼被人咬走了一大口似的,后来被遮住的地方越来越大,最后变得像一轮弯弯细细的月牙儿挂在天空,我顿时感觉凉爽了许多。十点多太阳又露出了往常的笑脸。周围的人看到这一奇特景观,不禁欢呼雀跃叫道;“我看见了,我看见了。”此时的我更是乐不可支。同时我还明白了日偏食是由于月亮运行到太阳与地球之间,月亮挡住了太阳所投射到地球的影子而产生的天文现象,是最壮观的天象之一,几率极小,五百多年才会发生一次。这次日全食不仅使我懂得了不少关于日全食的天文知识,而且更让我体会到一个道理:机遇是珍贵的,但有的却是瞬间即逝的,要及时抓牢,否则就会失之交臂,懊悔莫及。学习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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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作文可能有点那个了……摘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日食是一种自然现象。当代人们对日食的关注,或出于探索自然界奥秘的需要,或出于对天文现象的好奇,很少有人把它同礼仪制度相联系。但在古代中国,人们对日食的重视,却导致了一种程式化的日食救护仪式的产生,这使得日食成为能够对传统礼制产生影响的少数几种自然现象之一。一、与日食相关的礼仪的形成 中国古人对日食十分重视,这种重视由来已久。例如,“在殷虚卜辞中,有不少关于日月食的记载。在武丁卜辞中,记日食的有10例。”〔1〕这些记载,反映了殷代人们对日食的重视。 实际上,比殷代更早,夏代的人们就注意到了日食。对此,《尚书·胤征》篇的记载可为例证: 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瞀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 《尚书正义》孔氏传解释这段话中一些专业名词道:“辰,日月所会,房,所舍之次,集,合也。不合即日食可知。”所以,“辰弗集于房”,在此即指日食。本篇所述是历史上著名的“书经日食”,引文是胤侯奉夏王之命,讨伐羲和时所发布的檄文的一部分。而讨伐的借口,竟是负责观测报告天文的羲和因沉缅于酒,未能对一次日食作出预报。一般认为,《胤征》篇是较晚的文献,所以这次记载未必可靠。再者,说夏人已能准确预报日食,也令人难以置信。但这次日食却得到今人的认可,公认是世界最古的记录。〔2〕围绕夏代这次日食所发生的事情能流传下来被后人所追记,不管记录本身是否失真,这件事反映了夏人对日食的重视,则是毫无疑问的。 再往前追溯,原始时代的人也会注意日食。正如前苏联宗教史专家约·阿·克雷维列夫所说:在原始时代,“日常现象未必会引起原始人特别注意。每天的日出使他感到无所谓,因为为这种现象并没有破坏他的生活秩序,而日食倒会引起他的兴趣、恐俱和惊奇。"〔3〕在这里,虽然不可能有确凿文献的支持,但原始时代的人重视日食,却是于理可信的。 原始社会的人们不了解日食发生的真正原因,他们认为日食是太阳遭到了某种动物的侵犯,于是一旦发生日食,就要敲锣打鼓相助太阳赶走侵犯者。(〔2〕,)这就形成了一种原始的救护太阳仪式,这种仪式的实质是一种巫术,原始先民们想象他们用这种模拟地面驱赶野兽的方式就能将侵害太阳的动物吓走。因为日食一般时间不长,不久就逐渐复圆,人们就认为是这种仪式发挥了作用。于是,每当发生日食,就要举行类似的活动,这就使其逐渐成了一种流俗。 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逐渐产生了一种意识:导致日食的内在原因并不那么简单,动物食日也许出于天帝的意愿,象征人世将有灾难。这启示人们想到,在日食时,单凭敲锣打鼓去驱赶吞食太阳的动物,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乞求天帝,使太阳重放光辉,不要降灾祸于人间。这样,在人们举行的日食救护仪式中,又增加了祭祀乞求的内容。〔2〕这种巫术与祭祀的合一,构成了古代日食救护的基本形式。当国家产生以后,这种仪式得到统治者的认可,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由官方来组织它的实施,于是,日食救护也就从流俗而演变成了国家礼制的一部分。 日食救护究竟何时被人们视为“礼”的一部分,现在还不够清楚,据前引《尚书·胤征》篇来看,似乎夏代已经如此。到了春秋时期,则救日为礼已经成为政治家、思想家的共识。如《春秋·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鼓”是巫术,“用牲于社”则为祭祀,这里记载的是官方组织的救护仪式,显示出这种日食救护已经形成礼制。《左传》对本条解释说:“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阴气)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左传》认为在某些特定月份出现的日食是一种奇异现象,所以要采用一些固定的仪式来救护之。这些固定仪式就是所谓的“礼”。《左传·昭公十年》对此有更清楚的记载: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 昭子之言表明,当时人们已经把日食救护当做了一种固定的礼仪制度。 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中,孔子是比较讲究礼制的,他对日食与礼仪的关系也发表过自己的见解。《礼记》卷十八曾子问第七记叙孔子师徒一段对话,内容为: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沽服失容,则废。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 诸侯集体朝见天子,当然是大事,若非特殊情况,不会半途而废。孔子把这些情况归为四类,其中日食赫然与大庙火、后之丧并列,由此可见他对日食救护的重视程度。 日食与礼仪的关系并非仅限于日食救护,它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被尊奉为道家创始人的老子,对日食与礼仪的关系就曾发表过独特见解,他的主张给孔子留下了深刻印象。一次,孔子随老子帮人料理丧事,灵柩行至途中,发生日食,老子对孔子说:“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礼也。”〔4〕,老子从礼的角度出发,让灵柩停下,等待日食结束后再继续前行。孔子对此颇感迷惑,归来后问老子道:灵柩出动以后,不能返回,一旦遇到日食,无法预料它结束的早晚,这样,还不如继续前行。老子解释说: 夫柩不蚤出、不莫宿。见星而行者,唯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4〕 孔颖达解释其中的寓义说:“唯罪人及奔父母之丧见星而行,今若令枢见星而行,便是轻薄人亲,与罪人同。”〔5〕”所以,送葬路上,一旦碰到日食,就要“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 《礼记》对老聃孔丘的记述,未必实有其事,但它至少表明,在其作者心目中,日食与礼仪的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至朝廷大典,下及庶民丧葬,无不涉及。另一方面,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时人们对于日食发生规律还知之不多,所以这些礼仪,大都是作为一种应急措施而做出的规定。《宋书·礼志》指出:“古来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六历,皆无推日蚀法。”既然不能事先预报,只好把日食救护作为应急措施而加以规定了。这是先秦时期日食与礼制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二、日食救护礼仪与日食预报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对交食规律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逐渐发展到能够对日食有所预报了。这就使得朝巨有足够的时间去为日食救护做准备,相应的救护仪式也就脱离了原来的应急性,变得复杂了。这是科学进步对日食救护礼仪产生的一个直接结果。例如,汉代的日食救护仪式是: 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日变,执事冠长冠,衣皂单衣,绛领袖缘中衣,绛裤袜以行礼,如故事。〔6〕 这种仪式,比之先秦时期,在服饰要求上有所复杂化。而到了晋代,日食救护变得完全繁复而程式化了: 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挚虞《决疑》曰:凡救日蚀者,著赤帻,以助阳也。日将蚀,天子素服进正殿,内外严警。太史登灵台,伺候日变便伐鼓于门。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剑入侍。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剑,立其户前。卫尉、卿驱驰绕宫,伺察守备,周而复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礼也。又以赤丝为绳以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社),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责之。日复常,乃罢。〔7〕 这样的仪式,堪称盛大隆重,远非以前那种临时的应急措施所能比拟。在这里,如果没有预先的演练,很难做到有条不紊,何况尚书还要“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所以,这种形式的日食救护,倘若没有事先预报,是不可能得以组织实施的。自晋以后,日食救护仪式虽然历代有所变化,但就其规模与程式而言,基本上与晋朝类似,或更有过之,这与日食预报愈来愈准确有一定的关系。 随着日食预报的精确化,在各地举行的救护仪式也进一步正规化,例如清代的日食救护礼仪就经历了这样一种变化: 日食救护,顺治元年定制,遇日食,京朝文武百官俱赴礼部救护。康熙十四年改由钦天监推算时刻分秒,礼部会同验准,行知各省官司其仪。凡遇日食,八旗满蒙汉军都统副都统率属在所部警备,行救护礼,顺天府则饬役赴部,……”〔8〕 清廷之所以能使各地日食救护礼仪正规化,其前提条件是天文学的进步:钦天监不仅能准确预报日食,还能根据有关原理推算出各地日食具体发生时刻及不同食分。由于明末清初之际的西学东渐,清朝天文学的发达程度远胜于其前历代王朝,能够更准确地完成这种推算,所以清朝才有条件将地方救日仪式归入国家礼制。 在古代传统科学条件下,日食预报不可能完全准确,这就产生一个问题:预期发生日食与朝会庆典冲突时应该如何办?因为日食于朔,而朝会庆典也只能于正月朔旦即元月初一举行,这就有可能发生冲突。东汉建安年间就碰到过这样的事情: 汉建安中,将正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朝士疑会否,共咨尚书令荀彧。时广平计吏刘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犹占水火错失天时。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异预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彧及众人咸善而从之,遂朝会如旧,日亦不蚀。邵由此显名。〔7〕 到了晋代,人们开始对刘邵的见解提出非议。晋臣蔡谟专门写文章驳斥刘邵,他认为日食预报当然会出差错,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在预计会发生日食的时刻举行庆典。他说: 灾祥之发,所以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诫,故素服废乐,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亲而救之。夫敬诫之事,与其疑而废之,宁慎而行之!〔7〕 日食穰救是为了表示君臣对天的诚敬,不能疑信参半,而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才可以谓之虔诚。蔡谟还讥讽刘邵对《礼记》的引用,他说: 闻天眚将至,行庆乐之会,于礼乖矣。《礼记》所云诸侯入门不得终礼者,谓日官不预言,诸侯入,见蚀乃知耳。非先闻当蚀而朝会不废也。〔7〕 《礼记》的规定,是针对日官不能预报日食情况下做出的。现在既然可以预报,就要把准备救护放在首位。蔡模的议论,为日食救护与朝会庆典之关系定下了基调:即便不能肯定日食必然发生,也要以日食救护为重。这种主张,得到了当时人们的肯定。 但是,要彻底解决日食救护与朝会庆典相冲突这一矛盾,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日食预报的准确性。有鉴于此,历代当权者都要求天文官准确预报日食,失误要受到惩治,甚至在对日月运动规律还知之不多的情况下也同样如此。前引《尚书·胤征》篇的记载虽为后人所追记,但它表达的无疑是这种思想。这里再举一个例子: 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三月朔,太史奏日蚀而不蚀。晋文王时为大将军,大推史官不验之负。史官答曰:“合朔之时,或有日掩月,或有月掩日,月掩日则蔽障日体,使光景有亏,故谓之日蚀。日掩月则日于月上过,谓之阴不侵阳,虽交无变。日月相掩,必食之理,无术以知,”……负坐之条,由本无术可课,非司事之罪。”乃止。 太史官的争辩表明,当时的人们对日月运动规律还不甚了了,对日食的预报还处于探索阶段。即使如此,司马昭仍因为太史预报不准,要大加处罚。此事虽因太史的辩解而做罢,但在中国历史上,由于预报交食失误而遭受处罚的天文官却大有人在,这充分表明了当权者对日食预报的重视。 为了免遭惩治,天文官们不遗余力地去探求日食发生规律。在传统历法中,日月交食占了相当大的篇幅,这充分表明了古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正是由于历代天文家们孜孜不倦的努力,我国古人对交食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预报也越来越准确。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日食救护礼仪的精细化。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当权者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日食能否发生,而是具体食分有多少,并由此来决定是否举行救护仪式了。例如,据《明史·历志》记载: (崇祯四年)冬十月辛丑朔日食,新法预推顺天见食二分一十二秒,应天以南不食,大漠以北食既。例以京师见食不及三分,不救护。 这里我们看到,在当时,日食救护的阈值是3分,低于这个阈值,就不再举行穰救仪式。之所以会有这种规定,当然是预报准确度提高了的缘故。而这种规定本身对日食预报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难想象,如果预报见食3分以下,而实际被食超过3分,天文官所应承担的责任该有多大。这促使天文官进一步去探究日食规律,使预报做到更加准确。中国古代的日食救护与日食预报,就是这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交织着向前发展的。三、日食救护礼仪中政治因素的作用 日食救护是建立在一种错误思想意识基础之上的礼仪制度,这种意识认为日食是一种灾异,所以需要救护。而准确的日食预报则意味着对交食规律的掌握,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掌握了规律,就不会再相信所谓的日食灾异说,也就不需要再做什么“救护”了,但中国古代的日食救护仪式却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这是为什么? 原因不在于科学,而在于封建社会的政治。 日食救护最初只是民间一种流俗,它之所以会从流俗演化成礼制,是因为其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了人间。人们所要“救助”的,并非是天上的太阳,而是人世的事物。例如,“一块公元前十三世纪的甲骨卜辞的意思说:癸酉日占,黄昏有日食,是不吉利的吗?〔10〕,所谓“不吉利”,当然是指人世而言。所以,日食救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日食有可能给人世带来的灾祸。 在古人看来,日食不但象征不吉利,而且是大不吉利。《诗·小雅·十月之交》写道:“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丑者,恶也、凶也;孔者,甚也。《诗·小雅·鹿鸣》:“我有嘉宾,德音孔昭。”郑氏笺注曰:“孔,甚,昭,明也。”由此可见,早在《诗经》年代,日食就已经被人们视为极不吉利的象征了。 日食之所以被视为大不吉利,是因为古人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太阳象征君主。这样日食就意味着君主受到伤害,这当然大不吉利。所以,一旦发生日食,就要组织救护。在这里,救日的目的在于救君,或者帮君主免脱灾难,或者助君主改过自新。这是中国古代日食救护之所以能够绵延不绝的主要原因。通过历史上古人的有关议论,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例如,根据《左传》的记载,鲁昭公十七年六月发生一次日食,负责祭祀的祝史向执政者要求领取日食救护所需之钱币,他的要求得到朝臣昭子的支持,昭子认为救日是礼制之规定,所需钱币应予支付。但当时执政大臣季平子不同意,其理由是:“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余则否。”〔11〕平子认为日食救护的确是一种礼仪制度,但只有在正月朔那天,阴气没有萌动却出现了日食,是反常现象,象征灾害,这才需要救护。而当时是六月,按礼不必去救。对此,祝史解释说: 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辟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故《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瞀奏鼓,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谓之孟夏。〔11〕 祝史认为平子没有理解“正月”的含义,于是解释说,你所谓的正月,就是这个月。太阳过了春分点,尚未到夏至,这时发生日食,就是灾异,需要救护。他特别指出:著名的“书经日食”,就发生在这个月。周历六月,相当于夏历四月,即所谓的正阳之月。事情已经讲明平子仍不答应,于是理论家昭子从中看出了问题: 昭子退曰: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11〕 唐代孔颖达作《左传正义》,解释说:“日食,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救日食所以助君抑臣也。平子不肯救日食,乃是不君事其事也。”〔12〕所谓不君事其事,就是不以其君为君。也就是说,如果拒绝救护日食,将被舆论视为不轨,有窥探神器的嫌疑。在历史上,不管是否是野心家,没有人愿意背上“不君”这一罪名。另一方面,帝王本身也希望通过救日这种仪式进一步突出自己的特殊身份。这两种因素的结合,使得中国历史上日食救护作为一种礼制一直延续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可谓源远流长。 救日是为了助君,这种意识不但抵消了科学发展给这种礼制带来的正面影响,而且促使了日食救护的更加变本加利。例如,在春秋时期,人们并不认为日食全部象征灾难,有《左传》的记载为证: (昭公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公问于梓慎曰:“是何物也?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其他月则为灾。”〔11〕 梓慎是当时有名的星占家,其认识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他的话中,包含了这样一种思想:日食若是按日月运动规律自然发生的,它是一种自然现象,对人世不构成灾害。既然对人世无害,当然也无需再组织什么救护了。 到了唐代,人们对日食规律的认识远较春秋时清楚,但在对其社会学意义解说上,却比梓慎还不如。大学问家孔颖达就曾针对《左传》的记载,强调“日食皆为异”,其理由是: 日之有食,象臣之侵君,若云日有可食之时,则君有可杀之节,理岂然乎?以此知虽在分至,非无灾咎〔14〕 任何时候发生日食,都是灾异。既然是灾异,当然要组织救护。宋儒陆九渊讲得更清楚: 日之食,与食之深浅,皆历家所能知,是盖有数,疑若不为变也。然天人之际,实相感通,虽有其数,亦有其道。日者阳也,阳为君、为父,苟有食之,斯为变矣。〔15〕 日食有其自身规律,人能够把握这一规律,把日食准确预报出来,但这并不意味它与人事无关,因为日象征人间君主,一旦发生日食,就意味着君主受到了侵害,就要组织救护。透过这些议论,我们深切感到,在日食救护这一问题上,科学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只有当人们彻底抛弃了封建社会政治道德观念以及产生日食灾异说的思想基础—天人感应理论,科学才有能力最终使封建的日食救护仪式寿终正寝。 在历史上,涉及到救日礼仪的因素很多,这里不妨举北宋一个例子。宋仁宗康定元年发生一次日食,《宋史·富弼传》记叙了与这次日食有关的一件事: 康定元年,日食正旦。弼请罢宴撤乐,就馆赐北使酒食。执政不可。弼曰:“万一契丹行之,为朝廷羞。”后闻契丹果罢宴,帝深悔之。 按照礼制,日食应该预止朝会庆典,罢宴撤乐,可是宋仁宗不接受富弼的意见,不愿这样做。事后得知,远在北方的辽国倒是一丝不苟按礼制规定去做了。消息传来,宋仁宗非常懊悔,感觉他的做法有失体面:“蛮夷之邦”尚然如此“重天敬礼”,而他身居华夏正统,却对象日食这样如此严重的“天谴”无动于衷,岂不被人嗤笑?正因为有这种意识,所以事隔十九年,嘉佑四年元旦,当又出现类似情况时,他提前就预布了一道诏书: 明年正旦日食,其自丁亥避正殿,减常膳,宴契丹使毋作乐。〔16〕 这次日食,宋仁宗贬膳撤乐,退避正殿,一直坚持了五天。这是正统思想对于日食救护仪式发挥作用的典型表现。四、日食救护礼仪与君主权势约束 在传统的救日仪式中,还有一种因素在起作用,那就是朝臣们力图通过这种仪式来劝诫君主、限制君主权力。这种因素的产生与中国古代的天人感应学说有关。天人感应论认为:“天与人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天作用于人,人的行为,特别是帝王的行为和政治措施也会反映于天。皇帝受命于天来教养和统治人民,他若违背了天的意志,天就要通过变异现象来发出警告,如若执迷不悟,天就要降更大的灾祸,甚至另行安排代理人。”〔17〕在上天所显示的各种变异中,以日食最为严重,即所谓“夫至尊莫过乎天,天之变莫大乎日蚀”〔18〕所以,一旦出现日食,就意味帝王举措失当。对此,古人有大量论述。例如,春秋时晋人伯瑕认为,日食是“不善政之谓也。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19〕所谓不善政,当然是指执政者而言。国君是最大的执政者,所以,发生日食,当然可以认为是国君的过错所致。 正因为日食是上天对人君的谴告,所以历代的日食救护仪式都对天子在这一礼仪中的举动做出规定,要求他们素服斋戒,贬膳废乐,退避正殿,认真地反躬自省,直到日食结束。知识分子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给帝王以警诫,使他们对天产生畏惧感,不致于过分胡作非为。 在古代中国,帝王的权势至高无上,利用日食救护这种形式对之加以警诫,是古人为限制帝王权势所能采取的少数几种选择之一。正因为如此,知识分子们对这套仪式非常器重,即使在认识到日食是自然现象,与帝王施政优劣无关的情况下,他们仍坚持日食灾异说。唐代孔颖达对此有过清楚的表白: 然日月之食,于算可推而知,则是虽数自当然,而云为异者,人君位贵居尊,恐其志移心易,圣人假之灵神作为鉴戒耳。夫以昭昭大明,照临下主,忽尔歼亡,俾昼作夜,其为怪异,莫斯之甚,故有伐鼓用币之仪、贬膳去乐之数,皆所以重天变、警人君者也。〔14〕 北宋神宗时,有人公开对皇帝宜讲灾异与人事无关,宰相富弼闻知此事,很不以为然: 时有为帝言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所致者,弼闻而叹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t此必奸人欲进邪说以摇上心,使辅拂谏争之,臣无所施其力。是治乱之机,不可以不速救。”即上书数千言力论之。〔20〕 富弼所要维护的,正是孔颖达所极力倡导的那套理论。他的着眼点并非在于灾异与人事是否真正有关,他所器重的在于这种学说是限制帝王权力的武器,这是问题的关键。 知识分子们借助日食等“灾异”现象来约束君主权势,不能说毫无效果。在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帝王都能够根据其礼制的规定,在日食期间素服避殿,反躬自责,有时还要颁布罪己诏,宣布大赦,让臣下上书直言,举荐人才等。正如江晓原所言:即使有昏君自居‘有德,,他通常也不敢忽视这些举动和仪式——‘正下无之,,连穰救也不修,那就坐等亡国,自己死于非命”。[21]在这方面,最让儒生们称颂的是汉文帝,公元前178年,发生了一次日食,文帝为此下诏说: 联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谪见于天,灾孰大焉!肤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联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匄以启告联,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22〕 汉文帝把日食发生原因归咎于自己,表现了少有的自责精神,他的做法,开后世帝王发生重大灾异时下“罪己诏”之先河。另外,随着文帝诏书的颁行,举贤良方正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也从此登上了汉代的历史舞合。 另一方面,对帝王们来说,在日食时发布罪己求言诏,也可以显示自己的雍容大度、敬天重礼、直言纳谏,因此,在明知日食发生与否与自己施政无关的情况下,他们也仍然不愿放弃这套做法。例如,北魏孝文帝的言论就很典型: 日月薄蚀,阴阳之恒度耳,圣人惧人君之放怠,因之以设诫,故称日食修德,月蚀修刑,迹癸巳夜月蚀尽,公卿以下,宜慎刑罚,以答天意。〔23〕 孝文帝明知交食救护是“圣人惧人君之放怠,因之以设诫”,但他并不废除这套仪式,相反,还根据礼制的规定,要求臣下做出相应的举措。这表明帝王们对依靠交食救护这套礼仪来约束其权势的做法并不反感,因为这种约束毕竟是虚无缥缈、不着实际的。 知识分子希望借助日食救护来警诫君主,君主们也借这一机会来申斥臣下,这也是由来已久的传统: 《春秋传》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也,诸侯伐鼓于朝,退自责也。〔24〕 “责上公”,这是救日礼仪中“天子伐鼓于社”的寓意。对于这种寓意,帝王们是比较认真的,即便如汉文帝这位在历史上名声相当不错的皇帝,在发布日食自责诏时,也不忘说上一句“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让那些执政大臣,也分担一些责任。 在汉代,这种“责上公”的表现,常常是大臣尤其是宰相因日食而被免除职务。此类事时有发生,以至于形成了一种仪式: 如淳曰:《汉仪注》有天地大变,天下大过,皇帝使侍中持节,乘四白马,赐上尊酒十解、牛一头,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宰相即上病,使者还,未白事,尚书以宰相不起,病闻。〔25〕 所谓“天地大变”,当然首推日食,因为“天之变莫大乎日蚀”。〔18〕这种仪式,虽然也会流于形式,但当皇帝与宰相之间有隔阂的时候,那就很实际了。例如,汉成帝时,发生一系列天变,宰相翟方进拿不准自己该如何做,这时他收到了皇帝赐给的十石酒、一头牛,于是当日就自杀了,成了“代君受过”的牺牲品。 中国古代日食观念与传统礼仪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日食救护作为一种礼制能够在历代王朝绵延不绝,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封建政治在起作用:既有忠君思想的羁绊,又有限制君主权势、或斥革手下群臣的需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中国古代科学与社会之关系,将会有所裨益。

世界古代对磁学研究的认识论文

古代关于磁学的知识相当丰富。我们祖先对磁的认识,最初是从冶铁业开始的。古籍中记载了很多有关磁学知识。磁与电有本质上的联系。古代对于某些静电现象的记载,如摩擦起电、地光与极光的电磁现象等,这恰恰是和磁现象相并列的。在我国古代,大约在春秋末期成书的《管子•地教篇》、战国时期的《鬼谷子》、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等,都曾记述了天然磁石及其吸铁现象,还记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指南针“司南”。

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自觉功绩可以与三皇五帝相比。他嫌都城咸阳的宫室太小,不足以展现自己君临天下的威仪,就在公元前212年,下令在王家园囿上林苑所在的渭河之南、皂河之西,建造规模庞大的宫殿群落阿房宫。

相传当年秦始皇在建造阿房宫北阙门时,令能工巧匠们“累磁石为之”,故称“磁石门”。磁石门运用了“磁石召铁”的原理,类似现代的安全检查门。

磁石门的作用,一是为了防止行刺者,在入门时以磁石的吸铁性能使隐甲怀刃者不能通过;二是为了向“四夷朝者”显示神奇,使其惊恐却步,不敢有异心,故也称“却胡门”。

磁石门的营造,反映了秦国高超的科学技术水平。这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尚属首创,可以算得上是世界科技史上的一大创举。

其实远在2000多年前,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就开始同磁打交道。人们在同磁石不断接触中,逐渐了解到它的某些特性,并且利用这些特性来为人类服务。

古人在寻找铁矿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磁铁矿,就是磁石。我国古籍中关于磁石的最早记载,是在《管子•地教篇》中:“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古代人把磁石的吸铁特性比作母子相恋,认为“石,铁之母也。以有慈石,故能引其子;石之不慈者,亦不能引也”。因此,汉代初期,都是把“磁石”写成“慈石”。对于磁石吸铁这一问题,宋代道士陈显微和道教学者俞琰曾经作过探讨,认为磁石所以吸铁,是有它们本身内部的原因,是由铁和磁石之间内在的“气”的联系决定的,是“神与气合”使然。

明代末期地理学家刘献廷在他的《广阳杂记》一书中也认为,磁石吸铁是由于它们之间具有“隔碍潜通”的特性。刘献廷还把铁的磁屏蔽作用理解为“自然之理”。

这种力图用自然界本身来解释自然现象的观点是唯物主义的。考虑到当时的科学水平,也只能作出这样解释。

我国古代还把磁石吸铁性应用于生产上。清代乾隆年间进士朱琰著的《A说》记有古代烧白瓷器的时候,用磁石过滤釉水中的铁屑。因为素瓷如果沾有铁屑,烧成后就会有黑斑。

磁石也应用于医疗上,明代医学家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记载,宋代的人用磁石吸铁作用来进行某种外科手术,如在眼里或口里吸收某些细小的铁质异物。这在现代已经发展为一种专门的磁性疗法,对关节炎等疾病显示出良好的疗效。

我国关于地球磁场可以磁化铁物的记载,也见于一些著作中。如明代方以智的《物理小识》卷8《指南说》的注中引滕揖的话:“铁条长而均者,悬之亦指南。”

磁偏角、磁倾角和地磁场的水平分量称作“地磁三要素”。欧洲人对磁偏角的发现是在哥伦布海上探险途中的1492年,磁倾角的发现还要晚一些。而我国对磁偏角、磁倾角的发现都要早得多。

北宋时期官修军事著作《武经总要》所记述的制指南针法,是包含有一定的地磁学知识的。甚至有关磁倾角的知识也反映在这种磁化法中。既然指南针在磁化过程中要北端向下倾斜,这就隐含着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有个倾角的存在。

至今所发现的有关磁偏角的比较权威的文献记载,是北宋时期沈括的《梦溪笔谈》。

沈括在磁学上的贡献有如下3点:一是给出了人工磁化方法,二是在历史上第一次指出了地磁场存在磁偏角,三是讨论了指南针的4种装置方法,为航海用指南针的制造奠定了基础。另外,沈括对大气中的光、电现象也进行了研究。

从后来的地磁学发展知道,磁偏角是随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同一地点的磁偏角大小又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改变。这些变化是由于地磁极不断变动所致。

至南宋时期,磁偏角因地而异的情况有了更明确的记载,并且被应用到堪舆罗盘上。

至元明清时期,堪舆罗盘也都设有缝针,而且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所制的罗盘的缝针方位也都不一致。这可以看成是我国古代关于偏角因时、地而变化的原始记录。

在物理学上,磁与电有着本质上的联系。我国古人把磁现象与静电现象联系在一起,并且统一地归结为“气”,是有意义的。后来人们对于静电吸力的观察更加深入了,发现了一些特别的情况。

比如三国时期,人们已经知道“琥珀不取腐芥”。“琥珀”是一种树脂化石,绝缘性能很好,经过摩擦后就能吸引轻小物品。这个现象,汉代以来就为人们所熟知。

“腐芥”是指腐烂了的芥籽,必定满含水分,因而具有黏性,容易粘着别的物体上,难以吸动。

另外,腐芥上蒸发出水气使周围空气以及和它接触的桌面都潮湿,以致易于导电。当腐芥接近带电体,因感应而产生的电荷,容易为周围的潮湿空气传走,所以静电吸力一定很小。

可见“琥珀不取腐芥”不但是事实,而且是符合电学原理的,也是人们深入观察研究摩擦起电现象所得到的一个结论。

古人认为,琥珀经过人手的摩擦,容易起电,才是真的琥珀。可见,古人已经知道以是否具有明显的静电性质,作为鉴别真假琥珀的标准,这是初步的电学知识的实际应用。

摩擦起电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火星,并伴随轻微的声响。这种称为“电致发光”的现象,在古代也时有发现与记录。

晋代张华《博物志》记载:“今人梳头、脱着衣时,有随梳、解结有光者,也有咤声。”这里记载了两个现象,一个是梳子和头发摩擦起电,另一个是外衣和不同原料的内衣摩擦起电。

古代的梳子,有漆木、骨质或角质的,它们和头发摩擦是很容易起电的;丝绸、毛皮之类的衣料,互相摩擦也容易起电。当天气干燥,摩擦强烈时,确实能有火星与声响。

当然这火星与声响是十分微弱的,古人能觉察到,说明十分仔细、认真。

古代观察到的电磁现象,比较有代表性的除了雷电以外就是地光与极光。

我国古代关于地光的记载,以各地方志里为最多,例如:《成都志》记载,293年2月4日,成都发生地震之前,“有火光入地”;《正德实录》记载,1513年12月30日,四川“有火轮见空中,声如雷,次日戊戌地震”;《颍上县志》记载,1652年3月24日,安徽颍上地震发生时,“红光遍邑”等。

所有这些文字里的“火光”、“火轮”、“红光”等都是古人形容地光的名词。

上述这些记载是如此确切、生动,它们是科学史上极其珍贵的资料。它们的意义在于地光能够反映岩层的活动,和地震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尤其是有助于临震预报。

极光分为北极光和南极光。我国地处北半球,故只能看到北极光。高纬度地区看到极光的机会比较多,但在中低纬度地区偶尔也可以看到,不过亮度要弱得多。

一般认为极光的原因在于:太阳发射出来的无数带电粒子受到地球磁场的作用,运动方向发生改变,它们沿着地球磁力线降落到南、北磁极附近的高空层,并以高速钻入大气层,这些带电粒子跟大气中的分子、原子碰撞,致使大气处于电离并发光,这就是极光。

各种原子发出不同的色光,所以极光呈现五彩缤纷的颜色,一般为黄绿色,但也有白色、红色、蓝色、灰紫色,或者兼而有之。

我国古代关于极光的记载很早。远在几千年前传说的黄帝时期曾出现过“大电光绕北斗枢星”。

战国时期的《竹书纪年》记录了大约发生在公元前950年的一次极光:“周昭王末年,夜清,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描述了极光的时刻、方位和光色,是我国最早而翔实的极光记载,比西方早了600多年。我国古代关于极光的记载是很丰富的。当时没有极光的名称,而是根据各种极光现象的形状、大小、动静、变化、颜色等分别加以称谓。

这种分类命名法,最早见于《史记•天官书》,可见至少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

极光是研究日地关系的一项重要课题,它跟天体物理学和地球物理学都有密切的关系。古代记载下来的极光史料,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太阳活动、地磁、电离层等变动的规律,还可以探讨古地磁极位置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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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物理概念之一,是物质所表现的电性和磁性的统称。如电磁感应、电磁波等等。电磁是丹麦科学家奥斯特发现的。电磁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电荷运动产生波动,形成磁场,因此所有的电磁现象都离不开磁场。电磁学是研究电磁和电磁的相互作用现象,及其规律和应用的物理学分支学科。麦克斯韦关于变化电场产生磁场的假设,奠定了电磁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发展了对现代文明起重大影响的电工和电子技术,深刻地影响着人们认识物质世界的思想。电磁是能量的反应是物质所表现的电性和磁性的统称,如电磁感应、电磁波、电磁场等等。所有的电磁现象都离不开磁场;而磁场是由运动电荷产生的。运动电荷可以产生波动。其波动机理为:运动电荷e运动时,必然受到其毗邻e地阻碍,表现为运动电荷带动其毗邻1向上运动,即毗邻随同运动电荷e一起向上运动;当毗邻1向上运动时,必然受到其自身毗邻1地阻碍,表现为毗邻1带动其自身毗邻向上运动,即毗邻2随同毗邻1一起向上运动。这样以此向前传播,形成波动。显然,真空中这种波动的传播速度为光速。

我对刑法的认识论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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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研究的思考和认识论文

会计研究期刊论文范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深入应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控制手段也都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以下是会计研究期刊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要: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属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及管理领域,因而存在一定差异。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会计处理

在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无异,区别仅仅在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差异,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内涵的规定不同。而会计制度与税法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终目的以及遵守原则,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其会计处理的不同。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地了解及掌握,现进行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1.重视实质的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法定性

随着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为实质重于形式,此项规则表明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实质情况进行核算与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税法中,对于此类状况的会计核算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在企业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核算中,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如,在企业会计处理中,除了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各项计提减值资产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但是在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必须在经过企业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税前列支。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在对两者之间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的情况时,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在纳税处理时再根据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谨慎性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据实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力以及谨慎性,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也就是说既不能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能过于低估负债或费用情况。会计处理中的谨慎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会计人员对各种不属于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并且按照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对准备金进行控制,从而便会减少企业收益,但是若按照谨慎性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制度中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据实扣除,简单地说就是所产生任何损失与费用只能是真实发生的,若对于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则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所进行的各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定,由于此判断不属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因而在税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简单的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中可知,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根据自身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地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但在税法中,除了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的最低年限进行了如下规定:其中对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折旧计提最低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10年,而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计提最低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家具、工具等,计提最低年限为5年。这些规定则表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行业财务制度为了能够对利润进行调整,会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的长短,且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强制性对折旧年限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便导致企业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不得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与客观需求作出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近年来,企业为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改变人类生态环境以及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大部分企业加快对相关设备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过时设备速度加快,因而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提前于行业标准。因此,这就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中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以此来激活企业的主动性与责任心,使其尽快地摆脱行业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中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条件,同时在环境、技术以及地域的条件下,对企业折旧年限进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成本及折旧。

三、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对净残值进行预计主要指的是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主要指的是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与基础值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之间的比例。该企业的实际残值率在1-2%之间,远远低于预计残值率。同时对于不同固定资产的类别其残值率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电子设备与电缆。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对于环境要求的增加,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进行处理时会显著地增大其处置成本。其中低于带放射源的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出现绝对值成负数。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处置不同类别进行会计估计,在处置的过程中即便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就需要谨慎地把握资产所占比例、收入差别以及影响程度。除此之外,当固定资产全寿命使用周期结束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得在会计处理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调节,使会计处理方法不仅能够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利于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真正地做到内外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冬梅.关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3,(17):32-33.

摘要:随着近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零余额账户的推出、银行账户的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等制度的实行,一个单位同时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凸显两种会计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与冲突。笔者试着从两种制度双轨并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基本建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

历年来,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核算通常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单位均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财务账套,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2014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但依然保留基本建设账套的独立核算,以双轨制维持现有的两种会计制度的模式。随着近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零余额账户的推出、银行账户的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等制度的实行,一个单位同时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且日益凸显两种会计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与冲突。

一、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双轨制下的问题

(一)关于银行账户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下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纳入单位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单一零余额账户中,因此,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基建项目必须要与单位大帐套合并使用,进行统一的收入与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核算。目前,事业单位一般建设资金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国库零余额额度下达后根据项目进行分解,归集到各自项目的预算额度中,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财务账分开独立核算。由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账套没有独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基本户的银行账户也因根据规定进行银行账户被清理销户。单位的基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来源于事业单位自筹,但是,基本建设账套的银行基本户已经不存在,其自筹资金只在单位大账套进行会计科目的形式核算,资金并没有真正拨付,但是在基建账中,这部分资金又作为事业单位的自筹拨款计入资金来源中,导致一定程度的“账账不符”。此外,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行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结算,需要单位大账户进行挂账、还款冲销的结算,同时,也须在基本建设账套同步反映,造成财务工作的重复劳动。

(二)关于会计核算

基本建设账套与所财务账套各自独立,在基本建设账套内根据实际承担的建设项目分别单独核算,按规定将决算情况合并纳入单位账簿和相关财务报表。基本建设设置独立账套,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均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根据项目特点及财务管理要求,自定义部分末级明细科目细化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基本建设账套核算的同时,需将财务事项在单位的大账套里同步反映。事实上,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账套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这一会计等式核算的会计内容与行政事业单位账套内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科目并不匹配,需要手工调整合并后才能填报。另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常有自筹资金,其资金的核算一般通过“结转自筹基建”这一科目进行列支,然后再转入基建账,但是这样的核算方法势必造成资金的重复性列支,具体的会计操作中,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也经常会使财务人员产生困惑,容易导致账务混淆。

(三)关于会计报表

由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与企业、事业单位不同,会计报表的格式也不一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情况表、投资包干情况表。2014年起,财政部将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保留了资金平衡表,另外设置了投资项目表、资产基本情况表、项目统计分析表。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也必须将基本建设账套合并纳入一并反映。由于会计等式、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对应性不够强,即便合并账也会给会计报表的填报造成很大困惑,无法真正将基建项目的会计信息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实时反映,不利于对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分析。

(四)关于财务内控

良好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单位的主要经济行为和关键岗位人员,确保项目执行和管理行为在良性轨道上良好的运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及单位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基本都实行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制、监理制管理,单位内部严格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由于基本建设账套与单位本级财务账套的相对分离,其财务内控相应实施不同的内控制度和规程。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内控可能会出现思路不清晰、目标不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关键控制点的具体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决策等环节。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内控的设计,在层次上一样涵盖单位领导班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甚至单位全体职工。在流程上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而选准关键控制点是规范内控制度的核心,只有抓住关键控制点,才能有效避免内控真空。

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的必要性

(一)取消基本建设独立账套,合并至单位法人账套

目前,基建会计核算采用独立账套核算,会计科目也是单独设计,会计恒等式为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相对于其他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区别,对会计人员工作“兼容性”有更高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要求基建并账,避免基建账“游离大账”。但频繁的并账工作,造成了重复的工作,多次并账也容易造成核算上的差错。此外,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支付额度统一按项目预算下达,但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涉及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自筹资金是在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无法拨付转到基本建设银行账户(原基建银行账户已撤销),容易造成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交叉混淆,不易统一管理。因此,建议撤销基建项目独立账套核算制度,统一合并至单位账套内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既满足了基建项目独立核算的要求,又实现了法人账套对单位财务收支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整体反映,还减少了合并基建账带来的财务重复工作,提高了管理效率与质量。

(二)对相关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合并

目前,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年末需要填报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报表为《部门决算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两套报表相互交叉,数据重复统计部分较多,差异在于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由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修订调整而来,总共4张表,分别为资金平衡表(01表)、投资项目表(02表)、资产基本情况表(03表)、项目统计分析表(04表),其中资金平衡表与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口径一致,但投资项目表与资产基本情况表为近年来调整报表统计口径后新增填报的。笔者认为,该套报表与《部门决算表》统计内容基本重叠,尤其投资项目表,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所财务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无实质意义。另外,资产基本情况表与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统计内容基本一致,但统计口径不同,只需细化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即可。因此,建议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合并到部门决算表中,并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除资产情况表外的单表各自单独反映。

主要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令,

[2]《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

[3]做好建设单位基建财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李国荣、陈加丽、曹国强,中国农业会计,.

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修订后的新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虽然都是指差异的时间性,但两者内涵不同。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额。而时间性差异是指因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期间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种差异可在以后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期间转回。因此,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方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额来确认, 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方法是采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额来确认, 注重的是差异的形成与差异的转回。由于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与资产负债表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 这就包括了因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税基与账面价值之差和非上述原因导致的税基与账面价值之差。前者就是时间性差异。结果, 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在确认和认识暂时性差异时, 我们有必要首先理解税基这一概念。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 指计税时应归属于该资产或者负债的金额。具体而言, 一项资产的税基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 为纳税目的将可抵扣的未来流入企业的任何经济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可抵扣的, 那么该资产的税基即为其账面金额。

怎样写会计论文 所属栏目 > 论文之窗 第一部分 会计论文的种类、基本格式与要求 会计论文是经济论文的一种,属于议论文的范畴。就议论文面言,存在多种形式,如报刊的社论、评论、短评,有关机构的各分析报告等,我们这里所指的是学术论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会计是一个大概念,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化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诸方面。 一、会计论文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志,可将会计论文划分出一定的类别。 (一)按研究对象的范围分类 按研究对象的范围划分,会计论文可分为宏观会计论文微观会计论文。 1、宏观会计论文,是指研究和论及会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问题的论文,如论及国民经济核算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会计与经济运行关系,等等。 2、微观会计论文,是指研究和论及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论文,如研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长期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历史成本法下存货计价的 比较,等等。 (二)按会计论文的功能分类 按会计论文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基础理论型、应用研究型、学术争鸣型和调研报告型。 1、基础理论型会计论文,是指采用科学方法论对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进行研究的论文,比如现代会计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基础理论体系、知识经济对传统会计假设理论的冲击、会计的稳健性原则,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等等。 2、应用研究型会计论文,是指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对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思路的论文。比如高校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控制研究、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等等。 3、学术争鸣型会计论文,是指对某些会计问题的不同见解和不同观点进行商榷的论文。这类论文往往是就某篇文章中的全部或部分所提观点有不同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商榷,其对象可以确指,也可以泛指;或许是基础理论问题,或许是应用研究问题。比如对商誉会计的商榷、对会计委派制问题的几个不同观点、会计国际化含义的辨析,等等。 4、调研报告型会计论文,是指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一现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就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产生的根源、变化的趋势和规律以及应对策略向上级部门或社会公众进行报告的论文。这类论文针对性强,导向明确,比如全面预算管理在X X企业的应用、ABC方法在X x医院的实施,等等。 (三)按论文的体式分类 按论文的体式不同,会计论文可分为纯理论探讨性论文、历史考证性论文、经济实证性论文、方法研究性论文、调查报告性论文、案例分析性论文和争鸣性论文。 1、纯理论探讨性论文,是借助抽象、归纳及推理等手段,对财务会计领域某些概念或原则等进行系统的理性分析的论文。这类论文一般是以公理、定理(包括相关学科)或会计、财务的基本原理为根据,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推理,目的是得出新结论或进行修正。比如责任会计的理论结构、EVA财务管理分析,等等。 2、历史考证性论文,是对事物的本来面貌或事物的本质特 据典的方法进行考据和分析的论文。如“账”与“账”关系的历史考证、四柱清册的起源,等等。 3、经济实证性论文,实证经济学的特点是回答“是什么”的方法因而,经济实证性论文是需要运用大量翔实资料去论证说明某一观点或问题的论文。比如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模型的研究,等等。 4、方法研究性论文,是指对会计研究中某些定量分析或定性分析的方法提出有独到见解的论文。比如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价值评估,公司业绩评价标准的改进、现金流量表的综合分析,等等。 5、调查报告性论文,是指对现实经济活动中会计某一方面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后,就其现状及发生发展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结论的论文。如会计委派制在x X地区实施情况的调研、x X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调查,等等。 6、案例分析性论文,是指选定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来说明某些会计问题的论文。如标准成本法在X X企业的使用、责任会计在X x企业的实施,等等。 7.争鸣性论文,是针对一些会计问题的观点和见解,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的论文。如对会计委派制的新认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活动而不是信息系统,等等。 二、会计论文的基本格式与要求 论文的结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谋篇布局,是有规律可循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的有关规定。规范的会计论文结构一般应有论文的前置部分(多数要求中英文对照)、论文的主体部分、论文的文尾三大部分构成。前置部分主要包括标题、内容摘要(或称内容提要)、关键词,主体部分包括绪论(或引言)、本论、结论,文尾部分包括致谢、附注说明、参考文献。简单阐述如下: (一)标题 标题又称题目、题名。它是以最确切、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文中最重要的特定的内容的逻辑组合。 会计论文的标题,一般以一行式标题为主。也可采用双行式标题,即正题和副题结合。正题提示论文的主旨,是对副题的提炼和概括,而副标题则是对正题的说明,以表明该论文论述范围,是正题的基础。 论文标题一般要满足:一是准确概括论文内容,力求题文相符;二是标题要有创新、引人人胜,力求给读者以深刻印象;三是尽量简明扼要,使读者一目了然,容易记住。 (二)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是对会计论文内容以第三者的独立角度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内容摘要应与正文有等量信息。一般应有陈述的对象、方法、结论等,但侧重于结论。内容摘要自身要能够独立成篇,是一篇可独立使用的完整短文,以不超过300字为宜。若还有英文摘要,则中英文摘要必须完全对应。 (三)关键词 摘录关键词是为了便于文献标引与检索,揭示出论文将围绕哪些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应选取3叫个词作关键词。如《论中国会计的国际化》的关键词是:会计准则、会计实务、国际化。这三个词就揭示出标题及论文的核心。 (四)正文 1.绪论或引言 绪论是会计论文的开头。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其一是确立中心议题,其二是阐明所研究议题的背景、目的、价值和意义等。若会计论文篇幅较长,则在绪论部分还可把本论的部分内容作一简明扼要的介绍,或将所论述问题的结论作一个提示。但必须简洁明了,不要拖泥带水。 2.本论 本论是会计论文的主体,作者在这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是详细地阐述作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提出新的创造性的见解。这一部分必须依据议题的性质来确定相应的写作方式,或正面立论、或驳斥不同看法,从而达到论证论文观点的目的。 3。结论 结论是论文全部内容的总结。结论是从全部材料出发,经过分析、综合提炼而得来的具有创新的论文的总观点,应表明作者什么规律、原理,解决了什么重要课题,对传统的看法有哪些修正、补充、发展、证实或否定;还可以指出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解决这一不足之处的研究方向,以引起同行的注意。这样就实现了文章的首尾呼应,形成一个逻辑结构严谨、表述完整的有机整体。 (五)致谢 可在论文首页或文章末尾标注出给完成论文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并表达感谢之情。 (六)参考文献 会计论文在文章末尾应列出参考文献,注明此论文写作时所参考或引用的其他成果。这一方面表明作者严肃的写作态度出哪些是自己的观点和研究的成果,哪些是他人的成果或刃同时也表明尊重前人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指明引用资料的出处,便于检索。参考文献注明著者、书(题或篇)名、刊名(期)、页次、出版年、出版地等。 第二部分 会计论文写作的方法与要领 会计论文是结合现实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会计问题加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描述出来的过程。由于现实经济活动可能涉及范围较广,需考虑的因素较多,这必然对作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有较高的要求,若避而求其次,则可能使论文落人俗套,没有新意。因而,从立题写会计论文直到论文的完成,要有一个科学规划。下面阐述会计论文写作的一些方法和要领,以供大家写时参考。 一、选择题目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正确的选题在很大程度决定着会 计论文的成败与否,因而有很多原则要领,如必须“为时而著,为事而作”(白居易)等。作为会计论文的选题,除了需遵循一般原则外,还需要注意它的特殊性。这是因为会计学术论文对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都有一定的要求。有些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但无实践经验,阅历浅;有些学生有着较强的实践经验,但专业理论基础不是很扎实;有些可能在这两方面都稍显不足。因此,必须慎重对待题目的选择。 (一)题目选择的一般原则 1.拄金重要与芝垄丝值兼顾的原则。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特征,不同的经济业务处在不同的环境其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要求会计的技术处理方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现阶段,我国的会计活动就遇到了诸多挑战,急需解决。如:资产重组中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问题;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运用;企业合并中商誉的有关会计问题;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基础与计量原则;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等等。另一方面,由于论文是对学生会计相关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的一种检验,是一定阶段学习效果的总结,论文的选择要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学术价值是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论文的生命。学术价值就是要求论文从理论框架、分析方法等方面能够写出些新意,以揭示会计发展规律、促进会计事业发展。因此,凡是具有学术价值的会计问题,都是可考虑的选题范围。当然,学术价值有高低不同层次,但不管怎样,学术价值都是选题的着眼点。 2.量力而行原则。选题一定要充分考虑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主观条件主要是指个人的兴趣与爱好、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等。如果论文选题连自己都不感兴趣,是不可能写好论文的。如果超出了自己现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则最后成文都会很困难。实践证明,勉强为之的题目,也是不可能出成果的。客观条件是指占有资料的条件和指导老师的条件。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1)选题宜专不宜全,宜小不宜大,应扬己所长,避己所短。选题过大,会面面俱到,不着边际,什么问题都谈到,什么问题也说不清楚,难以将论题说深说透。选题过窄过小,发挥的空间很小,取得突破性成果十分困难。要根据自己的科研能力选择大小适中,难易适中的题目。 (2)所选题目要有一定数量与质量水平的文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借助这些文献资料可以了解所选题目应涉及的内容、历史和现状。拥有友量翔实、—韦富的文献资料有利于高质量会计论文的写作。 通常将论文题目初拟印发,供学生选用,但这一般是参考题目,即便是确定的选题范围,具体题目是靠学生本人思考选择了。若选一个属于会计学科中关键问题的小题目,而且是自己有一定的认识基础、感兴趣、有体会的,并占有一定材料或能够比较容易取得所需材料的题目,只要抓住其要害,深入本质,科学地给予剖析,从各个角度对其精确论述,形成自己一定的独到见解,就可望成为一篇很有分量的论文。 (二)确定选题的途径 每个人从事会计研究的基本条件都有所不同,但必须在坚持上述选题原则的基础上,寻求适合自己的基本条件的选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确定选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1.出于满足个人兴趣目的。即从自己的专长和兴趣人手确定选题。如果自己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比较有兴趣,或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就从事假账甄别工作,就可以针对会计信息真实性问题,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现实经济中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解决对策等全方位或就某一方面展开论述。 ’ 2。热点问题追踪法。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说,每一阶段都有该阶段的热点话题。如前一阶段的会计委派制问题、2001年上半年的会计准则制订权问题、现阶段的会计师诚信,等等。选择热点问题的最大好处是比较容易取得相关的参考资料,而且选择途径较广,既可以是新闻媒体,也可以是报刊杂志,还可以是专家研讨等。 3.边缘学科交叉法。即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与会计学科相结合,利用会计学科自身专门方式方法,为其他学科和会计学科自身发展提供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比如环境会计是将环境问题与现代财务会计理论方法有机结合,以货币单位、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说明等方式反映、记录、报告、考核资源和环境成本与价值,评价企业环境经济活动以及取得的环境效益对企业财务成果和社会价值形态的近期、长远影响的一门新兴会计学科。在这样的一门新兴会计学科中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4、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几种事物或同一事物的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来认识事物。如我国借款费用准则与美国相关准则的比较研究、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差异、中美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的研究、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方法及其比较分析,等等。 5、延伸法。进一步加深对某个课题的研究,该方法要较全面了解已有的相关论文,并在那些论文所阐述观点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深化,避免泛泛空谈。如预算会计体系进一步改革探索、对会计委派制新认识,等等。 6、补差法。对所研究的领域中尚未研究或研究不充分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难度较大但学术价值也较大。 7、新角度法。即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述或改变大家都采用的方法而寻求新的切入点。如模糊财务评价问题、财务工程学初探、从财政和契约关系的特征看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审计、信息不对称与审计,等等。 二、资料搜集与整理 一般来说,主题确立之后,就会自然地进入考察或搜集、整理资料的阶段。也可以说,这是论文写作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有一位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说过这样一句话:“作为一位演化的学科,经济学的进展方式是:考察资料、形成假说、检验假说,就经济运行情况取得有时是勉强一致的意见。”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会计论文的撰写程序。由此可见,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考察或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有了资料,论文才可“言之有物”。其实,大家平时就要注意搜集、积累和占有材料:凡是你觉得特有利用价值的,就应把它搜集起来;积累材料要下大力气,花苦功夫,日积月累;占有材料应务求其多,力求其详。当我们选定一个题目后,再进行目的性、针对性更明确的搜集,紧紧围绕自己选定的主攻任务,时时联系自己所研究的问题,去搜集那些有典型意义的与自己确定的中心论点关系最密切的材料。资料搜集与整理的主要工作是: 1.要围绕自己的论题,到各种会计期刊、经济期刊、相关论文集、会计报表、会计年鉴、政府文件以及其他文献资料中搜集资料,并结合自己的论文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要全方位”的原则,即考察资料时,不仅要考察国外资料,而且要考察国内资料;不仅要考察当代的资料,而且要考察历史的资料;不仅要考察外国学者的有关资料,而且应该和必须同时考察中国学者写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必须围绕着论文主题要尽可能地考察或搜集相关的资料。 同时,尽量“要上机”即搜集资料时动用现代的计算机设备来处理信息,如通过互联网寻找所需资料并下载。目的是最大可能地节省时间,节约成本。 2.对搜集到的材料认真加以鉴别,区别出真伪、主次、轻重,表面和实质,典型和一般,本义和旁义等,真正做到理解材料和吃透材料,以便有重点、有计划、有目-酌地加以利用。经过筛选,有的资料可用于总论点,有的用于分论点;有的用于叙述,有的用于论证;有的加以详细阐述,有的用于旁证补充,以使论文充实丰满。 3.消化搜集来的材料,即做到认真刻苦研究,实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特别是对于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见解,要采取严肃科学的态度,合理借鉴或以此为起点开展新的研究。通过这一过程就可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取舍,取舍的标准是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 4.数据处理。数据是会计论文写作的重要资料,对数据的处理主要包括:详细列出有关数据;对某些数据根据需要进行整理和运算;保留科学的有代表性的数据;运用图表显示变化的规律和在不同变化条件下的数据状态;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提炼观点、精心撰写 (一)提炼观点或中心议题 论文观点或中心议题就是作者在文章中立起的“靶子”,是文章论述的对象,是文章的中心。中心确立起来后,作者就应围绕中心展开论述,并由中心按一定的逻辑向外扩散思路,最终又要向中心聚集并总结出中心思想。文章的论说阐述切不可脱离中心。 一般来说,在论文中提出观点或议题,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是直截了当,或是间接揭示;是反问,还是设问;是引证,还是归纳事实,这部分内容在文章中基本上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二)精心撰写、独运匠心 在把握素材后,就应探索形式,选准论文的表现角度。通常有几种不同的表现角度可选择:(1)领悟精神、深刻剖析。即对一论题作前后左右的“面面观”,多方位地而又深入地论证。如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原因探析之类论题就可以采用这种形式(2)抓住一点,重点阐发。即抓住某一薄弱环节,着重讨论,阐述己见,如论会计交接工作的不规范性问题、政府委派会计制不可取之类论题,可选择这种。(3)针对论争,解疑诘辩。选择有争论的论题,比较各种不同论点的优劣,树立自己的观点,如不要把会计职能无限扩大之类, (4)选准“靶子”,批驳陈说。即将某文或某书中的错误论点作为“对立面”,指出其不足之处,在批驳中表明自己的观点,如写“也谈税务筹划——与X X同志商榷”之类。 1.拟定提纲 论文的表现角度选准之后,就要拟定提纲。提纲是论文的骨架,它起着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形成结构的作用。提纲有详略之分。我们一般要求尽量撰写详细的提纲,目的是:其一,通过拟定详细提纲,可以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展现出来,同时也检验了所掌握材料是否充分;其二,通过详尽的大纲,指导教师更容易指导;其三,详尽的大纲通过后,成文就相对容易,只需把大纲在内容上按照一定逻辑结构添加内容就可以了。 拟提纲一般应先粗后细,先大后小,由略到详。即先把大的部分定下来,确定大段标题,再斟酌、明确每个大部分的小层次(即小标题),再依次深入,经过周密思考,反复修改完成,论文的提纲拟就以后,就应以纲统目,以说理为主,必须有虚有实,把抽象的道理与具体形象的比喻以及典型事例有机地结合起来,即结合实际实例去作有步骤的层层逼近的科学论证。同时,大纲一定要实现:(1)明确论文的具体布局,要以总论点、分论点搭起框架结构,否则论文可能会显得三乱。(2)内容的表现上,要遵循逻辑思维规则展开全文。会计论文一般可有多种结构形式供选择如并列式结构、递进式结构、分总(总分),式结构、综合式结构、散论式结构等。 2、精心撰写 提纲编写就绪后,文章的撰写就进入了写作阶段,即对研究成果进行具体描述阶段。会计论文的写作应达到如下要求: (1)容易理解。会计论文是表明作者观点的,要想把论文所包含的信息无障碍地传递出去,必须做到观点明确,结构得当,叙述准确。对于中心论点,是文章要刻意用力的地方,而不能平铺直叙。凡是在比较晦涩难懂的地方、有所创新的地方、给出结论的地方,一定要讲得很详细,要讲透。转述的、人所共知的地方可简明扼要地讲。论文质量高低取决于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有无真知灼见,有无新意,道理是否说得中肯深透,而不在于篇幅的长短,在基本达到对论文的字数要求的情况下,以行文简洁为标准。 (2)引用要得当,注释要清楚。为此,要讲究引用与注释的方法。引文与注释可以在页尾注明,也可以在文尾注明,并且尽量提供大的信息量,以便读者查找与核对。 (3)表与图的运用。由于表与图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借助它们常常可以使语言文字很难表达清楚的多种要素间的定量或定性关系一目了然,而且可避免文章表述呆板,因此,要合理采用。 四、改稿与成文 高质露的会计论文是改出来的。当初稿写成后,往往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这时如果时间允许,可以采用一种效果比较好法修改文章:冷处理。先把初稿搁一搁,待脑子冷静下来再去修改。 (一)改稿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1.中心观点论证的是否充分 看论文所采用的例证材料是否充足,是否都能用来为论文的中心论惴�瘢�怀渥愕囊��徊匠涫担�枪鄣阄侍饣故撬�〔牧衔侍猓�欠翊锏铰畚淖质�囊�螅�杂诶胫行穆鄣憬显兜哪谌萦Ω蒙救ァ?/font> 2.论文结构和段落是否有利于中心观点充分表述 检查论述的先后顺序是否得当,是否便于推理;各大段下的小段落是否需要小标题,有的是否应归属其他大段等。通过调整,使之合理、严密。 3.句子和标题是否符合语法要求 要字斟句酌,捡查用词是否准确恰当,是否合乎语言习惯;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联系是否协调,合乎逻辑;语言要鲜明生动。 改稿的基本要求是:一要确切:题文一致,标题和内容吻合;二要简洁:概括得当,简练明快;三要生动:新鲜活泼,引人注目;四要适度:明确的科学态度。 (二)加工成文 按照规定要求加工成文。可以是手写,有条件的可以打印。成文稿子一般要包括封面、正文、其他说明等内容。标准就是:格式正确、标点符号规范、图表美观、数字准确。

一。会计是个博大精深的学问,他需要我去好好研究。 (1) 会计在我看来,从字面上看,最基础的就是要会计算,但是这个计算并不是简单的加减乘除就可以了,他同样需要各种技巧与技能。会计在字典里是这样解释的:(1)监督和管理财务的工作,主要内容有填制各种记账凭证,处理账务,编制各种有关的报表等。(2)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的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为管理经济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可以说会计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代就有专门核算官方财富收支的官职,司会。而后来,经过几千年的磨合,会计终于逐渐形成了规模。而现代会计室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候,会计形成了两个主要标志:一是利用货币计量进行价值核算;二是广泛的复式记账法,从而形成现代会计的基石。会计不断地发展,从原来的事后记账、算账、报账、转为事前的预测也决策、事后的核算和分析。管理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位的变革。现代会计形成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分支。 二。 对会计的认识可以概括为:1.会计是反映和监督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一种方法,是管理经济的工具。2.会计是一个收集、处理和输送经济信息的信息系统。3.会计室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比较分析,讲求经济效益的一种以价值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摘录)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会计在企业中是个很重要的职位,这就意味着会计身上的责任就很大,对我们的要求就多了一点。现今国内外有很多成功或是失败的例子的原因都是在这。真正的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因而这就要求我们更好的了解会计的工作,以便将来更好的贡献社会。三。会计的工作范围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四)、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网上摘抄)我是一名CPA专业的学生,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将来要面临着考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问题,因而就更要好好考虑这些问题。目前,可在国内参加考试、国外认证的会计认证的会计师资格证书主要有五种:ACCA(特许公认注册会计师),AIA (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M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AS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张证书适应的国家和教学,考试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区别,用来适应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在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依次是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这四大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所有学会计的人梦寐以求的地方。有人说,进了四大就相当于找到了个金饭碗,还不用担心他会翻。可是,我觉得进四大并不是我们所以搞会计的人的唯一选择。我们会计人员的工薪在逐渐上升,作为从事这个业务的人员,过硬的业务技能和知识非常重要,同时,资格证书也是薪酬高低的重要参考指标。拥有CPA证书,确实能保证我们以后的工薪在五千以上。在我们大学毕业后,我们可以继续深造,可以去考研,可以去考证书,也可以去工作,或者边工作边考研。会计可以从事的工作很多,我们有很多选择,像进四大,进各种国有大企业,进银行,进私人企业,都是个不错的选择。可以说我们会计是有一技在身,就不怕未来找不到工作。总之,会计是个很重要的职业,我们要好好学习。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论文

一. 中国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在现代文明的今天,只能有选择的继承; 二.中国传统文化承载了太多的专制集权制度统治时代的糟粕,必须批判的继承; 三.认为儒学可以救中国,传统文化可以救中国,下个世纪是东方人的世纪,等等观点,都是缺少科学根据或者说一厢情愿的; 四.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形式的东西(其实也承载着一定的内容,用李泽厚的说法是“有意味的形式”),比如书法、戏曲、音乐、建筑等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保护,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五.对孔子等古代著名思想家的理论和学说要给予应有的尊重,他们可能是保守的,也可能是当时先进文化的代表,但是封建糟粕与他们无关,而是历代统治者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把其变成了愚昧民众的工具; 六.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太笼统,流传的过程也很复杂,把中国的古代社会发展的迟缓归咎为儒家文化并不公道,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制度,制度这种文化不是哪一家的学说;

中国具有2500多年悠久历史的孔子、老子传统文化,事实5000多年前中华大地就是文明于世、地上没有的、超出世界的──神州。春秋中文网文章说,清代道光24年甲辰11月,梁廷楠《海国四说》:“溯天主教之始,盖原于摩西。而耶稣后出,始则推衍之,继乃渐变之(语详下。)摩西既死,其子孙乃出所遗书以行于世,半传于亚细亚洲之西希伯国,半传于欧罗巴洲之东希腊国,合而全之,谓之《古经》,亦曰《古遗诏书》,谓摩西得天之诏示,所言自夏讫汉,皆耶稣未生以前时事。其曰《新经》,亦曰《新遗诏书》者,谓如大民迁复本国时,师士再得天启之语,预指耶稣救世之事。两者并尊之曰《圣书》,曰《真经》。其摩西后耶稣前诸信奉者所纂两诏之意,则谓之《经录》。……”一九六八年遗传学家发现,全人类来自同一个祖先。伟大的中国文化从汉字上预先给中国后人留下“道”文化证据到今天;“禁”《圣经》伊甸园中有生命树和知识树,当初上帝向亚当示明:知识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你吃的日子必定死,所以双木下一个示,叫“禁”;“婪”《圣经》“二木之下一女”,当初伊甸园中有生命树和知识树,女人夏娃受蛇的诱,见知识树上的果子好看好吃又给人智慧,一时贪婪心起,就摘下来吃了。汉字就当“婪”字,那果子又叫“禁果”也有人叫“蛇果”;“船” 字,为什么舟加八口呢? 因《圣经》大洪水中只有挪亚遵从上帝的命进了方舟,上帝救了挪亚和他的妻子、三个儿子和三个儿媳,一共八口,舟加八口不就变成“船”字。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学者梁燕城访谈:太初有道、道(Logos)是信息的意思。造物主的话成为万有的根据,也成为万有的规律。当代的量子力学就非常奇妙地发现,万有事实上是根据很多信息的秩序组成。这主要是由戴维·玻姆(DavidBohm)著名的量子力学大师提出的学说:万有有一个看不见的秩序叫“ImplicateOrder”,里面都是非常复杂的信息系统,造成我们看见的秩序,叫作“ExplicateOrder”。在牛津的博德莱安图书馆里有一份手稿,作者名叫马斯——乌迪。他在这份手稿中宣称所谓胡夫的金字塔是埃及王苏里特叫人建造的,而这个苏里特是在大洪水前统治埃及的。根据其它文献记载,这位目光深远的苏里特王命令他的僧侣们,写下他们的全部常识,藏在金字塔里,给洪水后的人们留下必要的知识。《圣经》创世记前11章,关于人类早期共同史的记述,在中国古经中几乎都可以找到印证:《周易》也神秘地说:七日来复,天行也;《圣经》说:上帝造物的工已经完毕,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淮南子》上说:天下有四水,凡此四水者,帝之神泉,以和百药,以润万物;《圣经》说:伊甸园里有四条河,流出珍珠玛瑙。《山海经》上说:当初有不死树和圣树,圣树又叫睿木,“食之令人圣智也”;《圣经》说:伊甸园中有生命树和智慧树。《尚书》和《国语》上说:人犯了罪,上帝命令重黎堵绝天路,上下不相来往;《圣经》说:人类始祖贪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被上帝赶出伊甸园,并有基路伯和火焰之剑,阻断了人神通路。中文“道”这个字也有信息、语言的意思。老子那个时候非常奇妙地体会到,宇宙背后是有真理的信息存在。《老子》说:天地之母,万物之根,众妙之源,从无中生有,乃天地之始;《庄子》说: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圣经》说:太初有道,道就是上帝,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是人的光。中国最早文化的古经《尚书》和《诗经》记载着:中国人来自上帝。早在老子古经中便记载旧约《圣经》预言中的“耶稣”。而且两千多年来,举凡太平盛世,竟无一不是遵循了老子之学说。顺天道治国的皇帝,囊括了仅有的几百年辉煌时代。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等等。孔子倾注毕生心力宣扬敬天爱人的忠恕之道,当代多个皇帝均尊纯了老子“天道”的统治方式,那么老子的神学知识是那里来的呢?就目前世界不管任何一种教门的国家,他们的统治方式都在努力提高到上帝的道上来,这又是为什么?古人老子、孔子、孟子对“道”的认识,已如此入神境界,实令人难以置信。其代表着中国的古人,代表着中国的文化。他的“道”影响着整个中国尽至世界的每个人的行为和思想。可悲的是现今一辈自己不进去,却连急俗得到真知走进真理的下辈也挡在门口。而至今只能在未接触过这批“贵人”的最低层中找到蛛丝马迹:《广东新闻网》2011年10月21日10:12王华报道:10月13日晚,两岁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市某市场内被两辆车相继辗过,肇事车辆逃逸。18名路人陆续经过均对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孩子视而不见。让人想不到的是,最后伸出援手的竟然是一位俗世里被视为生活在最底层的人,捡垃圾的阿婆。期间,阿婆想向附近店主要块纸皮为孩子遮挡有些凉意的秋雨,亦被拒绝。历史以来,司机驾车交通肇事撞伤了人,伤者都是理直气壮责令司机赔偿,司机都是礼亏连连道歉。可是现今被车撞伤者爬起来就逃,问曰何故?答:我怕又是高校大三的大学生药家鑫!老辈人们看到读书人都会夸耀说:“读书人讲句话都特别有道理,不像我们斗大的字不识一箩筐的文盲,开口就只知道讲女人、男人那一点东西”。可是现今算是文化的中国,耳朵听到的、眼睛看见的,千篇一律。都是男人、女人的那点东西“爱”。公安不辞辛苦天天在扫黄,而名牌的幼儿用、小儿科教片打开就听见“谈恋爱啦!” 2010年4月8日《杭州日报》B11版告诉人们:开发商的卖房广告:“卵巢寻找精子”、“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手提红裙露出大腿的靓女画旁“要提,还要往上提”等雷人广告已经出现。60岁的人答不出的有关男女问题,现今6岁的孩童都能回答。不论看的、听的若不加上男的女的哪些事休想出版、上架。历史以来关于男、女哪些事,没有一个朝代能写得如此透彻、细腻,比现今更精粹了。2009年8月6日《杭州日报》B7版文章:八岁儿子给他们女班长写情书;2007年3月9日《钱江晚报》A12版文章:11岁女孩遇害,谜底令人震惊,凶手今年12岁。文章说:11岁的小女孩就因为不接受12岁小男孩歪歪斜斜的“我爱你”三个字送了命。更可悲的是,党中央再三强调“社会和谐、人民稳定”的今天,“弱肉强食”斗争“进化论” 新、老剧本通行无阻,而历史悠久极力推行的孔子、孟子、老子优良传统的“天道”实体;世界上最古老的人类道德源头、中国文化背景;劝人为善、不要犯罪、否认地上“有神论”的《圣经》有关文章出版界成了一条不可碰的红线、上不了架。人啊! 一个失去了心灵的口头道德世界,用子弹是无法收服的。我国祖先文明建设靠的就是:一直传到今天从未分离的“道德”二字,若没有了“道”还有什么“德”呢?2012年3月27日《参考消息》15版“中国流学中的学生因骂人被罚款2376美元”。优良传统文化的中国啊!你上了世界的报刊竟然是骂人文化呢?但是也不要过于忧愁,有破就有立,中国已经醒来!2012年1月26日《参考消息》12版题:人生三件事,说:人生三样东西一去不复返:时间、言词,机会;三样东西足以毁掉一个人:怒火、骄傲、不宽怒;……作为最后刹局的人生三样东西,最神圣的:父母、孩子、信仰。而这人生三样东西中,最神圣重点却放在信仰上;信仰将保佑你,指引你……。2012年5月8日《参考消息》15版题,中国官员赴美研修慈善。文章说:“考虑到中国经济蓬勃发展,显然中国人知道如何挣钱。但是他们并不擅长把钱捐赠出去。2010年,亿美国人捐赠了亿美元用于慈善事业。而据中国官方网站数据,逾13亿中国人的捐款仅164亿美元。……把钱放入教堂的奉献盘中,开出支票捐款,……认为自己有任务回馈社会,──这些对我们中的许多人而言,如此自然的事情却没有在中国出现。”从“中国官员赴美研修慈善”的文章来看,中国已经醒来。不论最终目的是为了想中国人心灵的改变,还是为了想中国人口袋里的钱,这都是中国人民的一大喜讯,天人合一的神州从此又将在地球上展现了!因为只有从精神文明的道德源头──《圣经》统领,才能让人自觉地做好一个人。让祖国统一,人民和谐,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将要显出优良传统精神文明真实力走上世界吧! 要详情请看笔者已出版的: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168256号,人生真理──宇宙真生命研究学、科学论证丛书:《我是什么?》 ,清华大学等高等学府图书馆均有收藏!

我与传统文化刚刚播完各种先模事迹,便是接二连三的防盗门广告。作为平民百姓既不能做英雄,也不愿丧失钱财或生命,便只能时时处处提高警惕:不要让陌生人进家,不要吃陌生人东西,不要接受陌生人的帮助等等。这样,当我们用警觉的眼睛打量世界提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时时被警惕的眼睛监视着。我们就这样无奈地生活在一个(被假定为)”小人”世界里。因此,当我在瑞士乘公交车发现无人验票时,当我在日本退旅馆发现无需查房时,我心中好一阵感动。我体验到作为大写的人的尊严,体验到(被假定为)”君子”社会的愉悦。中国需要多久才能步入这样一个人与人不设防的时代,要到多久才能不按防盗门窗,我无法预测。但相对说来,今天国人已经能在航空旅行中,在餐饮购物时,享受到规范化的职业道德服务了。这给了我们希望,脚踏实地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延伸到其它常德领域,提升着我们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准。当然,我知道,即便如此,我们要走的路依然长之又长。 中国传统美德,往往是与现代常德对立的 我之所以强调常德建设的艰巨性,是因为它对我们民族是一项”创新工程”,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支持现代常德的伦理元素:若干所谓传统美德,在现代生活实践中与常德规范恰好是对立甚或逆反的;而作为现代常德的核心理性元素又是传统道德所稀缺的。这便涉及到对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伦理的重新认识与评价问题。限于篇幅和本文题旨,其下只做简要阐述。 长期来,我们对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道德采取一分为二态度,认为可以扬弃其封建糟粕,继承其美德精华,忽视了儒家道德与现代道德的本质差异。笔者认为,儒家纲常伦理,也是以圣德(”克己复礼、天下归仁”)为标榜的封建道德体系,它的部分规范固然可以被现代家庭伦理所承继,但却难以直接移用到现代道德体系中来,更无法作为常德规范。当然,这里需避开符号陷阱,不能象某些学者那样将传统的良知、诚信、正直、仁爱等概念抽象拿来,赋予其现代内涵,然后大谈儒家的当代意义,称之为”美德伦理”、”具有人类普遍意义的人道精神”等等。我们必须依据传统美德的传统固有内涵进行讨论,才能发现其负面效应,譬如说诚信吧。在儒家文化中,诚者,圣人之本,信者,君子之德。问题是,诚信作为儒家伦理规范,只是服从于忠孝仁义这些纲常伦理规范,在”六亲”或”五伦”之内为巩固差序社会结构服务的。换句话说,在人伦亲情关系之内,中国人是讲诚信的,欺君欺上无信无义罪莫大焉。但离开特定人情关系,欺”六亲”之外的陌生人,则不一定受到道德谴责。明恩浦以来,来华的西方人都发现中国人缺少诚信的”素质”。有人认为这属丑化国人形象的殖民话语,实际上,这正是国人诚信的另类表现:因为在国人眼中”洋鬼子”那根本不叫失信。这种系于情缘的”诚信”,显然有违现代常德所讲的诚信。如前所述,中国人种种徇情失信枉法行为便是由此获得道德庇护的--譬如向亲人透露案情那不正是”诚信”吗? 这当然并非笔者新见,梁启超早就发现中国人”公德殆阙”、”偏于私德”的现象。只是若按他”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的定义,中国人是”私德”也不具备的,因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国人是难以”独善其身”的。譬如当某单位人集体外出乘车时,人人皆君子,大家相互谦让,惟恐争先。但当这些人分别同陌生人乘车时,君子之风则荡然无存,人人争先抢座,惟恐落后。更典型的例子是农民。农民一旦离开乡土乡亲,其道德约束几乎全部失效,在良民与刁民双重身份自由转换中毫无障碍。只要兔子不吃窝边草,别说小偷小摸制假售假行为了,就是人口贩子汪洋大盗回到村里,也是不受道德舆论谴责的。因此,严格地讲,国人所具备的只是一种在人伦关系中存在的”群德”(宗法道德)。这种”群德”在情缘关系内,美轮美奂,仁爱绵绵,情义无限。但这种仁爱、情义却是内外有别有边有界的。《礼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亲毕矣”。亲既毕,爱即止,道德即失效。明恩浦曾描写过百年前国人真实道德状况:一人落难,众人观看。鲁迅也曾对国人冷漠的看客行为,表示出极大愤慨。而今天,国人”进步”了,已由默默看客变成大声鼓励别人自杀的帮凶!因此,当我新近看到某市因围观者起哄叫好导致神经病人跳楼死亡的消息后,只能感到悲愤莫名。这里的关键,是起哄者与跳楼者没有情缘关系;如果看客中有一位是跳楼者的亲属,就可能唤起众人的同情心,这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美德伦理”,与现代常德是格格不入的,彼此间没有承传关系。 深入探究下去,为什么从儒家美德中推不现代常德呢?这就涉及到对道德文化深层结构的认识了。与传统文化的君本主义(字面上是民本主义)相适应的儒家道德,没有个人价值概念,是一种维护纲常礼教的义务本位的道德体系,强调的是”克己复礼”。而现代常德则是建立人本主义基础上,承认个人权利合理性,是一种维护公共契约的权力本位的道德系统,强调的是”自律守法”。尽管现代常德也讲良知与诚信,但这种良知与诚信并不只是对人的信诺,更是对共同遵守公共游戏规则的承诺。各种游戏规则,划定的都是利益界限;自律守法,就是在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括体现自己利益的集体与国家的利益。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侵权冲动总是难免的,因此,便又逻辑地产生出公平、公正等常德规范,通过维护法的正义尊严来捍卫公民及集体、国家的合法利益。显然,这与复礼为仁的儒家道德理念是截然对立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封建礼教及法律维护的都是君贵民贱的等级制而不是个人权益,因此,也就难以形成自觉维护社会契约的”自律”、”守法”、”公正”、”正义”等等理性道德规范或价值规范。明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后,何以会产生现代常德缺位的问题了,因为我们压根就没有这些规范!那种将道德滑坡笼统归咎于儒家传统中断,完完全全是把错了脉,新儒家开出的药方,是自欺欺人的。 正因如此,当代中国人的常德建设,是需要伴随教育普及、改革深化、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

你的认识。不管是好是坏,说出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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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古代对日食的认识和研究论文
  • 世界古代对磁学研究的认识论文
  • 我对刑法的认识论文
  • 对会计研究的思考和认识论文
  •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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