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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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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论文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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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调查目的: 现在世界上的能源供应量已经为数不多了,我们必须在能源枯竭之前开发新的能源,所以我们要知道能源的发展史,这样才可能找到新能源。而且,光这样是不行的,如果能源的污染太严重的话,恐怕还没等能源枯竭,地球早已成为混球一个。所以我们要在开发新能源的同时保护能源。 内容: 1992年,全国废气排放量 万化标立方米(不包括乡镇工业,下同)。废气中烟尘排放量 1111万吨,比上年增长 ;二氧化硫排放量 1685万吨,比上年增长 ;工业粉尘排放量 576万吨,比上年下降 。 全国城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范围为 90一663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403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下降;南方城市平均243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增长 8%。据67个城市统计,51% 的城市年日均值超标,尤以吉林、济南、太原、兰州、包头、延安、西安等城市为重。 据66个城市统计,降上半月均值在 一吨/平方公里·月之间,较上年略有增加,比方城市明显重于南方城市。降尘年月均值在 30吨/平方公里·月以上的城市有三明、鞍山、长春、大同、石家庄、哈尔滨、银川、吉林、鹤岗、沈阳、兰州和唐山。 据72个城市统计,二氧化硫年日均值范围为 7—]63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97微克/立方米,南方城市平均90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略有上升。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有贵阳、重庆、太原、乌鲁木齐、宜宾、南充、济南、石嘴山、青岛、天津、长沙和大同。 据72个城市统计,氮氧化物年日均值范围为 l1一129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56微克/立方米,南方城市平均40微克/立方米,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长春、济南和运城污染明显加重,兰州、宝鸡和南充咯有好转。 2000年,酸雨仍限于局部地区。据58个城市统计,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一,pH年均值低于的占52%,均为南方城市。赣州、长沙和厦门市酸雨出现频率高达90%以上,南充、宜昌、南昌、怀化、百色、南京、重庆和广州市酸雨出现频率在70%以上。 2000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努力推进国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提出了我国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十大对策,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纲领性文件,不仅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而且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环境法制建设有较大进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国家环埔保护局首次进行了全国环保系统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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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中国环境监察杂志违法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手段越来越什么答案如下:手段越来越无耻,,思想家小仙女你上课瞪目哆口实际上技术。

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不同手段(方法)来实现各种目标,因此手段越来越多元化,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环保投诉举报电话 12369信息产业部已于2001年6月4日核配 12369 为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以受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全国各地即将陆续开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电话号码表(2006年9月6日更新)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办公厅 秘 书 66556235 环监二处 66556461 秘 书 66556004 综合处 66556240 国际合作司 总值班室 66556006/07 城市处 66556243 秘 书 66556495 传真:6556010 研究室 66556019 水环境管理处 66556260 综合外管处 66556497/99 政务督查室 66556016 流域处 66556262 国际处 66556520 信访办公室 66556034 饮用水源处 66556266 双边处 66556522 信息化办公室 66556036 海洋处 66556273 核安全国际处 66556505 文秘档案处 66556021 大气处 66556247-51 区域处 66556534 综合会议处 66556019 固体处 66556254 国合会秘书处 66556540 传真:6556020 接待保卫处 66556012 自然生态保护司 宣教司 规划与财务司 秘 书 66556305 秘 书 66556052 秘 书 66556104 综合处 66556311 新闻处 66556054 综合处 66556108 生态处 66556306 综合处 66556057 规划处 66556117 保护区处 66556313 机关党委 统计处 66556110 农村处 66556322 党 办 66556553 预算处 66556122 生物安全办 66556331 工 会 66556556 投资处 66556124 核安全司(辐射安全司) 监察局 财务处 66556130/6135 秘 书 66556345 办公室 66556565/66 宣教办 66556052 综合处 66556350 综合室 66556569 政策法规司 核电一处 66556353 举报电话 66556568 秘 书 66556154 核电二处 66556357 审计室 66556570 环境政策处 66556159 核反应堆处 66556361 科顾委 法规处 66556165 核燃料处 66556380 秘书处 66556601 行政复议处 66556167 放废处 66556373 信息中心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放射源处 66556371 应用室 66556069 秘 书 66556175 核设备处 66556368 网站室 66556068 体改处 66556178 环境影响评价司 网络室 66556071 干部一处 66556183 秘 书 66556406 对外合作中心 干部二处 66556187 综合处 66556407 秘 书 66532323/6 人才处 66556192 环评一处 66556413 项目一处 66535615/6 离退休办 66556193 环评二处 66556419 项目二处 66532376 科技标准司 环评三处 66556426 项目三处 66532337/8 秘 书 66556205 验收处 66556410 项目四处 66532358/9 科技处 66556206 环境监察局 项目五处 66532399/2432 标准处 66556214 秘 书 66556435 综合处 66532355/6 产业处 66556222 综合处 66556443 采购处 66532328/9 健康处 66556225 稽查处 66556444 财务处 66532318/9 污染控制司 环监一处 6655645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通讯录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100012办公室: 84915193传 真: 84915194规划院办公室: 8491526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总 机: 84637722办公室: -2533,2534 84653808传 真: 84654244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总 机: 84637722办公室: -2414, 84644262,84636343夜值班: 84636342传 真: 84636344兰溪宾馆: 84646377中国环境报社北京崇文区龙潭路3号旁门 100061办公室: 67113786夜值班: 67122043传 真: 67113772总编室: 6711378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办公室: 67112757传 真: 67113420总编室: 67112765发行部: 67113414杂志编辑部: 67113764核安全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总 机: 62258833综合处: 62257807 62258106传 真: 62257804夜值班: 68164057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210042总 机: 办公室:-3001(夜值班) 传 真: 85411611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市员村西街7号大院510655办公室: 85538234(传) 夜值班 85538241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北京海淀区北安河北口 100095总 机: 62459990总 台: 62456863办公室: 62456990/1(传)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125105总 机/565(传) 办公室: -5000北戴河技术交流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 066100总 机: 总 台: 4042064,4041027办公室: -6002,4042063(传)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办公室: 62210708传 真: 6221072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院内 100835办公室: 68393900 68394581传 真: 68393748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办公室: 67113272传 真: 67118190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北京市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 100054办公室 63585655(兼传)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公寓8k 100035办公室: 66503620/3516 66503520(传真)北方核安全监督站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办公室: 62258387(传)四川核安全监督站成都一环路南三段15号11F 610041办公室: 85576520,85560243 传 真: 85535120上海核安全监督站上海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16楼D1 200050总 机:62266418/62263244 办公室: -11/12 (传)广东核安全监督站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C 518034办公室:(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电话、通讯地址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北京市环保局 68717180(办) 68413836 (传)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100044天津市环保局,23051597,23051560(办) 23051596(传)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300191河北省环保局 (办) 7908511(值) 7908549(传)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48号 050051山西省环保局 (办) 6371111 (值) 6371005(传)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030024内蒙古环保局,6281939(办) 6281939(值) 6961772 (传)呼和浩特新城区艺术厅南街6号010010辽宁省环保局(办) 86625200 (值) 86625017 (传)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110033号吉林省环保局 (办、值) 2719168 (传)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130051黑龙江环保局、2331025 (办) 2330547(值) 2341524 (传)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150090上海市环保局 (总) 62268110/62266809 (办) 62261422 (值) 62266689 (传)上海市汉口路193号 200002江苏省环保厅(办) 83392932 (值) 86631720 (传)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幢 210013浙江省环保局 (办) 87054192 (核) 87054190(传) 87055467(值)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 310007安徽省环保局,2829822(办) 2821512 (值) 2822745(传)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 230061福建省环保局 (总)7868358(办)7866778(值) 7868398 (传)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350003江西省环保局(办/值) 8596532 (传) 南昌市湖滨南路16号 330006山东省环保局(办) 6921389 (传) 6106114(值)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250012河南省环保局 (值) 6327929(办) 6320521 (传)郑州市顺河路1号 450004湖北省环保局 (办) 87880596(值) 7861455 (传)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430072湖南省环保局, 5464857 (办) 5464923 (传) 5464404(值)长沙市城南东路75号 410007广东省环保局 (办) 87532295 (值) 87531752(传)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丰泽大厦 510630广西环保局(办) 2822755(值) 2849817 (传)南宁市民乐路1号 530012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办) 65338010(办/值) 65337757 (传)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570204重庆市环保局,63868827(办) 63852130(值) 63850021 (传)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2号 400015四川省环保局 (办) 86114531 (值) 86119656 (传)成都市西御街31号 610015贵州省环保局 (办/值) 5573414 (传)贵阳市遵义路40号 550002云南省环保局,4145235 (办) 4145230 (值) 4141645 (传)昆明市西昌路129号 650032西藏环保局 (办) 6838351 (值) 6835242 (传)拉萨市金珠中路61号 850002陕西省环保局,87292427 (办) 87291348 (值) 87291327 (传)西安新城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0层 710004甘肃省环保局 (办) 8418240 (值) 8418970 (传)兰州市皋兰路249号 730030青海省环保局 (办) 8177582(值) 8135112(传)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810007宁夏环保局 (办/值) 6024649(传)银川市民族北街79号 750004新疆环保局,2325087 (办) 2301144(值) 2819429 (传)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830002大连市环保局(总) 2738099,2739099(办) 2738181 (传)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5号 116021宁波市环保局 (办) 87112403 (值) 87132019 (传)宁波市宝善路105号 315012厦门市环保局 (办/值) 5182678(传)厦门市湖滨南路1里26-34号 闽南大厦17层361004青岛市环保局, 2877044(办) 2870402 (值) 2879784(传)青岛市延安一路39号 266003深圳市环保局(值) 83797274 (办) 83797260 (传)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3-14层518032新疆兵团环保局(办) 2890216(传) (办)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830002

环境与发展编辑部

中国环境报社 北京崇文区小兴隆街甲15号 67113787 67185026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北京市崇文区北岗子街8号 《中国环境报》大连记者站 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58号 《抚顺环境报》 抚顺市新抚区新华大街28号 《环境保护》杂志(月刊) 北京市崇文区北岗子街8号 《环境教育》杂志(季刊) 北京市崇文区北岗子街8号 《世界环境》杂志(季刊) 北京市崇文区北岗子街8号 《朝阳环境报》 团结湖路19楼 《绿叶》杂志 北京市崇文区小兴隆街甲15号 (暂) 《环境工作通讯》 北京市崇文区小兴隆街甲15号 《中国环保产业》杂志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 68393900 68393939 《中国环境年鉴》 北京市崇文区小兴隆街甲15号 《油气田环境保护》编辑部 北京市学院路938信箱 -2605 《河北环境科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二段148号 主编:赵联巧 《河北环境》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二段148号 《中国环境报》山西记者站 太原市西缉虎营 山西环境报社 太原市西缉虎营 《青城环境报》 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2号 内蒙古环境科研所《内蒙古环境保护》编辑部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统建5号楼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赤峰环境报》编辑部 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北二段27号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包头环境报》编辑部 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8号街坊 《吉林环境报》编辑部 长春市同志街20-5号 《中国环境管理》杂志社 长春市同志街20-5号 《江城环境报》 吉林市松江路65号 《环境报社》 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499号 《北方环境》 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08号 《国外环境科学技术》 哈尔滨市太平区南直路356号 《上海环境报》 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 上海市环境科学杂志社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508号 《环境污染与防洽》编辑部 杭州天目山路43号 -215 《杭州环境报》编辑部 杭州保俶路48号 《温州环境报》编辑部 温州黎明西路10弄12号 《淮南环境报》 淮南市洞山朝阳中路 《芜湖环境报》 芜湖市春安路34号7楼 《马鞍山环境报》 马鞍山市环保局 《福建环境报》社 福州市华林屏东环保路8号 《福建环境报》杂志 福州市华林屏东环保路8号 《新环境报》社 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朝阳街22号 《环境与发展》编辑部 青岛市延安一路39号 《半岛环境报》社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号 3182268 《中国环境报社》影视部 洛阳市凯旋西路18号院25号 《环境》杂志社 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7楼 《珠江环境报》 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 《中国环境报》广西记者站 地址,南宁市教育路5号 《环境与资源》杂志 海口市海府路59号 《中国环境报》四川记者站 成都西御街31号 《四川环保通讯》 成都西御街31号 《重庆环境科学》杂志社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30号 《环境保护导报》社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30号 《贵州环保科技》编辑部 贵阳市新华路184号 《贵州环保通讯》 贵阳市遵义路83号 《贵阳环境》报 贵阳市青云路275号 《中国环境报》云南记者站 昆明市气象路王家坝23号 4142409 《云南环境科学》编辑部 昆明市气象路王家坝23号 《昆明环境》编辑部 昆明市西坝花园路 甘肃《环境监测与研究》编辑部 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2号楼(皋兰路)123号 《生活环境报社》 兰州市张家园32号 《中国环境报》宁夏记者站 银川市民族北街75号 6030933 中国环境报西宁记者站 西宁市海晏路28号 《青海环境》杂志编辑部 西宁市南山东路10号 《新疆环境保护》杂志编辑部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8号 -3090 《干旱环境监测》杂志编辑部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8号 -3087

《中国环境报》、《中国沼气》、《新能源》等

环境与发展杂志是国家级期刊。

《环境与发展》杂志社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更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办,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协办的环境保护类学术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5-1369/X,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2095-672X,面对国内外环保、科研、教学工作者和关心环保人士公开发行,月刊,每期定价元。《环境与发展》杂志社发挥杂志在环境保护科研中的优势,同时依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等主办、协办单位的学术资源扩充专业领域,增加生态文明研究等内容,主要报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各地区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的新动向、新成果、新经验,基础理论研究与实用性成果。学术影响:本刊系中国环境科学核心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内蒙古优秀科技期刊、中国期刊网入网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期刊、龙源期刊网收录期刊、超星数据收录期刊。主要栏目: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保科技、生态环境、循环经济、应用技术、低碳经济、实验研究、政策研讨、清洁生产、环境化学、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环境与法、监测与分析、防治与处理、环境与健康、气候与环境、综述与专论。

期 / 刊 / 档 / 案

公司名称:环境与发展

所 在 地:

环境与发展杂志社

推荐《环境与发展》,包发表,以下是关于该杂志的简介和投稿须知,希望有所帮助:

由人民出版社2008 年出版,瑞士的克里斯托弗·司徒博撰写的《环境与发展》主要描述了当今具有现实意义的可持续性概念(等于造就未来的能力),也"呼唤着"尺度。这个概念的 意思是:只有对于一个把未来后代的福祉视作义务的人,才能看管好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以至永葆人类再生的潜力。但它反过来说也适用:只有从更深层的原因出 发,能够爱惜地保管好世上自然的人,才能够同时为后人、后代考虑。所以,这涉及对人的维度和自然之维度上的尺度的探寻。只有理解这两个维度,才使我们描绘 为生态学的这个词汇的完全意义成为可能。

《中国环境报》、《中国沼气》、《新能源》等

环境与发展杂志是国家级期刊。

《环境与发展》杂志社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更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办,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协办的环境保护类学术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5-1369/X,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2095-672X,面对国内外环保、科研、教学工作者和关心环保人士公开发行,月刊,每期定价元。《环境与发展》杂志社发挥杂志在环境保护科研中的优势,同时依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等主办、协办单位的学术资源扩充专业领域,增加生态文明研究等内容,主要报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各地区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的新动向、新成果、新经验,基础理论研究与实用性成果。学术影响:本刊系中国环境科学核心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内蒙古优秀科技期刊、中国期刊网入网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期刊、龙源期刊网收录期刊、超星数据收录期刊。主要栏目: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保科技、生态环境、循环经济、应用技术、低碳经济、实验研究、政策研讨、清洁生产、环境化学、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环境与法、监测与分析、防治与处理、环境与健康、气候与环境、综述与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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