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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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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论文模板

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考和阅读。

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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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中国法学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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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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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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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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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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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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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专 业班 级学 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年 月 日目 录一、会计稳健主义的哲学思想……………………………………………(5)(一)稳健主义原则的唯物内涵—风险的客观存在………………(5)(二)稳健主义原则的历史内涵—稳健主义曲折发展的过程 …(6)二、稳健原则和会计中的不确定性………………………………………(8)(一)稳健原则已被普遍接受………………………………………(8)(二)稳健原则存在的前提使会计中的不确定性…………………(9)(三)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是考察稳健原则的根据………………(10)三、稳健原则与其它会计原则的冲突…………………………………(11)(一)稳健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11)(二)稳健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12)(三)稳健原则与可比性原则的冲突……………………………(13)(四)稳健原则与一致性原则的冲突……………………………(13)四、稳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实际应用……………………………(13)(一)对稳健原则的认识……………………………………………(13)(二)稳健原则在我国股份制会计制度及准则中的体现…………(17)(三)稳健原则在具体实务中的运用情况…………………………(18)(四)对稳健原则的运用情况的分析及解释………………………(20)(五)对准则制定和实施的启示……………………………………(21)结语……………………………………………………………(23)参考文献……………………………………………………………………(25)论稳健原则在中国的应用王月萍摘要:稳健原则,也称谨慎性原则.它指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采取保守的做法,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尽快回收资本并减少难以确定的风险.稳健原则在很多国家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影响相当之大.本文首先从稳健主义的哲学思想入手.稳健主义原则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和理论基础.它体现于会计管理的全过程.其中:稳健主义原则的唯物内涵---风险的客观存在.稳健主义原则的历史内涵--稳健主义原则的曲折发展的过程.关键字:稳健原则 风险 不确定性 损失 收益本文通过论述稳健原则的哲学思想、存在前提及与其它会计原则的冲突,说明了其存在现状;又通过一些理论和实例的分析,充分论述了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实际运用.一、会计稳健主义的哲学思想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斯特林(Robert Sterling)曾称:稳健主义是“最古老、也是最普及的会计计价原则”.实际上,稳健主义(稳健性原则)是早在帕乔利的《算术、几何和比例概念》编著之前就以使用多年的古老概念.从理论上讲,稳健主义又称稳健性原则或谨慎性原则,是保守主义观点在会计中的突出体现.稳健主义是会计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在会计处理上,时刻保持谨慎小心态度的一种做法.即要求会计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同时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应该说,稳健主义原则的确立是随着企业外部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和复杂化而出现的必然产物.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中指出:“稳健主义原则是‘在有可能对企业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场合,应有所备而进行的适当健全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为防止不确实的将来所带来的风险,必须根据适度而审慎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这倒是应了中国的一句古话:勿临渴而掘井,宁未雨而绸缪.稳健主义原则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和理论基础,它体现于会计管理的全过程.在现代会计中,稳健主义原则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及各个方面的稳健性内容.从会计确认上看,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上看,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上看,则要求会计报告为信息使用者充分披露,特别是要报告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可见,对稳健主义原则的分析必须从风险的分析开始:(一)稳健主义原则的唯物内涵—风险的客观存在稳健主义原则是以风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在风云变幻的市场大潮中,竞争和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而企业既面临机遇,又要经受考验.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风险是个阴魂不散的恶魔;但受到风险威胁的企业可以通过精明且不懈的努力来取得充分的犒赏—这就是收益.风险与收益是密切相关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对企业而言是动力;收益越大,随之而至的风险也就越大,甚至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对企业而言是压力.风险与收益是对形影不离的生死冤家,而会计的稳健主义原则正是解决这对矛盾的良药.由于会计职业本身就是在“破产、倒闭、舞弊和争议‘的企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这个环境是会计人员时刻充满了”强烈的灾难意识“,即危机感.这就是会计低估资产、收益而高估费用和损失的坚实基础.作为企业的”领航人“,会计人员责无旁贷的承担起驯服风险这个恶魔的使命,而会计人员的法宝正是稳健性原则.实际上,相当数量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虽然不是直接由稳健原则派生而来,却始终受着稳健原则的支配和支持.一句话,企业经营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会计稳健主义原则的客观存在.可以说,稳健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在稳定器”.(二)稳健主义原则的历史内涵—稳健主义原则曲折发展的过程稳健主义的发展并不是一条直线轨迹.应该说,稳健主义原则的第一个黄金时期(以美国为例),是20世纪初至经济大萧条之前.当时的稳健主义原则,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那时的稳健主义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其他原则与之冲突都要服从于它.这主要石油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一是当时的会计蓄意少报资产价值,可以抵制其他管理人员虚报业绩并维护股东权益.二是这样做给公司董事已投资本以广泛的伸缩余地.三是由于当时的银行家是最具影响力的一群会计报表使用者,稳健原则为他们对付债务人虚增抵押品价值提供了保障.另外,1990年后持续仅三十年的价格下跌,更是助长了稳健主义原则的使用.因为,这使得资产更新更加容易,并能与资产负债表的低估相符合.可见,稳健主义在当时做为一种传统的法则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当时稳健主义原则也受到一些人的批评.其中一位就是劳伦斯.R.迪克西,作为一家特许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伯明翰大学的会计学教授和伦敦经济学院的讲师,他指出当时的稳健主义原则不要求计提折旧,以及对资本耗费不应超过资产重置率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五)对准则制定和实施的启示以上我们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稳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性,而且以实例说明和分析了稳健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执行的现状和原因.不难推断,出于多种原因,上市公司往往并不欢迎稳健原则;对于其他披露要求更低、风险意识更差,所处经济环境相似的国有企业来说,更要将之弃而不用了.如此看来,制度和准则中的种种体现稳健原则的规定,要认真的贯彻执行起来,恐怕有一定难度,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现象令人深思.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在准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能不评价分析准则执行造成的经济后果和涉及的集团利益.结 语通过理论和实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1.稳健原则在中国并不过时,它应当成为中国具体会计准则中重要的信息质量原则.2.稳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呈阶段性发展.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要从过去的主要考虑国家的利益转向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企业自身等各方的利益.进而要为资本市场提供真实公允的信息.因此,将稳健原则写入会计准则具有现实意义.3.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真实公允和稳健之间并非绝对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的账面资产水分很大.采用稳健原则,提取各项准备,核销早已不存在的资产,可以使会计信息更为可靠、真实、公允.4.对于因不用稳健原则以及因滥用这一原则而损害信息的真实公允,一方面应加强独立审计的监督;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的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适度稳健原则及遵循充分披露原则(Full disciousure).而提高投资者的水平,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也是非常必要的.5.现阶段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有不同的政策.从信息质量的可靠、相关、可比出发,对于上市公司(不区分A股还是NHB股公司)可以适用新的制度和准则,允许其遵循国际惯例采用稳健的会计政策,关键要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而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应该有步骤的实行,同时要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参考文献:[1]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大出版社,1997年版.[2]Hendriksen,E.S&Van Breda,M.F.,Accounting Theory,Fifth Edition,RichardD.Irwin,lnc,1992.[3]娄尔行编:《中级财务会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4].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毕业论文格式统一要求:学术论文有比较严格的格式规范,现将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为以下事项,请大家在撰写毕业论文时遵行。一、论文文本的组成及编制要求:第一项:封面:第二项:目录(单独用一页)样 式目 录中文摘要……………………………………………(页码)引言………………………………………………………(页码)一、标题 …………………………………………(页码)(一) 标题………………………………………(页码)二、 标题……………………………………… (页码)(一)标题……………………………………………(页码)(二)标题………………………………………(页码)三、标题…………………………………… …(页码)结语………………………………………………………(页码)参考文献(包括引文注释)…………………………(页码)第三项:文章题目第四项:作者姓名第三项:摘要与关键词(只用一页)中文摘要、关键词 (摘要不得多于200字。关键词最多5个,以国家颁布的《汉语主题词表》为准,不能随意选取) 免费论文范文网第四项:正文(不少于3000字)内容包括:文章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引言、主体、结语(见上面目录),注意:1、引言应交待两个问题:一是本文选题的意义(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二是本文准备探讨什么问题(可分几个方面讲)。2、每页右下角注明页码3、结语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本文论述进行简要归纳总结;二是对本文的探讨进行自我评价(如:哪些问题由于什么原因,还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哪些相关问题需要另案研究,等等)。第五项: 参考文献 (包括引文注释)(另用一页)要在4种以上,网上资料不要超过3种(有印刷型的就不用网上的)。格式如下:1、报刊:[序号] 作者.文章题名.报刊名称,出版年(月日),(期号(版次)).示例:[1]王君琦.全球化不会消解法律的文化冲突.社会科学报,2002-2-21(1).[2]刘星.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中外法学,2001,(5)2、图书:[序号] [著者所在国(中国的不注)]著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注).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示例:[3][罗马]卡贝利亚. 论犯罪与刑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网上资料:[序号]作者.文献名.网址.时间.示例:[4]曹诗权.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的探讨. . .二、打印装订要求:1、以上内容除封面外,全部用word文件打印,A4纸, 正文为小四字,上下边界各2cm,左右边界各3cm,行间距“固定值”为20磅。2、以上第二至七项先完成并简装起来,定稿后与第一项封面一起按先后顺序装订成一册,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上交两份),另准备手写稿一份。也可以看看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中国国学经典论文模板

现今小学教学中,国学进课堂已成为一种趋势,在了解与熟悉经典的同时,教师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历史观的渗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小学国学经典诵读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小学生国学经典诵读教学中历史观教育的重要性

[摘 要]现今小学教学中,国学进课堂已成为一种趋势,在了解与熟悉经典的同时,教师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历史观的渗透。教师应当形成明确的历史观教育意识,使国学经典诵读更有意义。

[关键词]小学生;国学经典诵读;历史观

[作者简介]袁英(1987―),女,黑龙江大庆人,本科,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学校教师,小教一级。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国学是一门内容包罗万象的学科,万物可用一理贯通。一个义理,既可以用于修身,亦可以用于治国,还可以用于处理人与天地万物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强的实践性。现今,各地中小学纷纷打出“国学特色教育”的品牌,使经典国学教育进入课堂。《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到:“确保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生使用德育、语文、历史新教材。”如此一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将在小学教育中占50%以上的比重,四书、五经等国学经典将重新进入学生的课本。对于学校来说,授课教师有一定的国学素养,校内有学习国学的氛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开展国学教育才有初步的基础。然而,自古“文史不分家”,经典诵读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先贤们用文字或讴歌、或鞭挞、或记录、或幻想,留给我们的是丰富的情感重现和代代相传警示恒言。作为教师,面对国学经典教材,首先看到的是文字,紧接着浮现在脑海中的是文字背后的含义。随后便开始精心备课、制作课件。但是,做到这几步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也不意味着已经充分完成一堂国学课的准备过程,教师不可忽略对学生的历史观形成进行引导。

历史观,是人们对社会历史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促使少年儿童正确历史观的形成是国学诵读教学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小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来看,他们缺乏从古典文学中沥出历史背景的能力,因此,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多查阅资料,挑选出学生易于接受的部分进行渗透。在教授国学知识的同时,将文字的背景用一个个生动活泼、振奋人心的历史事实表现出来,可以让学生随着文字的律动体会到数千年前古人提笔时心中激荡的情怀。

以我校(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学校)国学教材《国韵书香》第五册宋词部分李煜的《乌夜啼》的教学为例,教师先布置学生查阅词作者李煜的资料,同时教师也翻阅资料,把握住李煜人生中几个重要拐点及事例,并且搜集其不同时期的词作。做好充足的课前准备后,上课伊始,教师请学生欣赏李煜的另一首词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的配乐朗诵,之后提问:“李煜在这首词中表达了怎样的情怀?能不能从词中找一个字来概括李煜此时的心境?”学生经过阅读能够准确把握住“愁”这一词眼。此时,教师顺势继续发问:“李煜作为南唐皇帝,为何会有这样的愁思呢?在你们看来,皇帝应该有怎样的情怀?”学生踊跃发言,将自己搜集的李煜生平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进行汇报,学生在听取其他同学的发言后完善了对李煜的了解。教师适时出示课件,将李煜不平凡的一生简约而完整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一个作者简介部分便交代了五代十国末期与宋朝建立的历史背景,更交代了李煜由得意到失意直至阶下囚,最后因赋词而死的命运,这为学生的读词做了情感铺垫。解决好历史和人物背景后,教师再引领学生诵读品味《乌夜啼》,此时,学生很容易入情入境,也极为自然地感受到词中那份浓浓的悔恨与愁苦,学生的诵读声也随之低沉起来。尤其读到“胭脂泪,相留醉,几时重。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时,看到学生们微蹙眉头、轻轻摇头的样子,笔者知道这节课不仅仅教会了学生欣赏词作的韵律美,更让词作中包含的治乱兴衰的感慨深入学生心灵,也使学生在熟读成诵这首词后得到一个重要的人生启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为人生留下人为的遗憾。

国学课堂与其他学科不同,需要教师引领和讲解的地方颇多。教师在讲授国学经典的过程中,要用引人入胜的语言和设问引领学生积极思考并乐于主动地品读典籍。课堂是师生互动的平台,因为不同年级的学生处在不同的认知阶段,引领学生走进历史的角度和侧重点也应该是不同的,教师要由浅入深地设计自己的课堂语言。例如笔者在为一年级学生讲解《弟子规》时,考虑到学生年幼,喜欢用丰富多彩的历史小故事来理解文字,在“入则孝”部分,笔者分别讲了“黄香温席”“闵子骞留后母”“王祥卧冰求鲤”的故事来帮助学生理解文中的“冬则温,夏则�”“亲憎我,孝方贤”“亲所好,力为具”。而故事中的三位主人公成人后都在历史上有所成就,芳名远播。学生听得非常入神,也纷纷表示要向先贤们学习,孝顺父母。而为二年级学生讲解《悯农(二首)》时,学生一脸疑惑地发问:“既然农田丰收了,为什么农夫还会饿死呢?”笔者深入浅出地给学生讲解了古代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对平民百姓的剥削压迫,学生听后都很震惊,也不禁对当时的农民伯伯产生怜悯之情。如果不给学生深入讲解历史背景,恐怕这个疑问会持续多年,是让学生简单背诵还是使其彻底理解?笔者选择后者。三年级教材的宋词部分接连收录了李清照的四首词作,分别是李清照人生中三个不同阶段的真实写照,学生先是读词,然后由笔者来发问:“这四首词风格是否相同?”学生很快便发现词风由明快到阴郁。笔者从词风变化入手,讲述了李清照一生的轨迹,学生听后恍然大悟。“文学即人学”,“我笔写我心”,李清照将一己之家的离散和国家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听了这样一节课,学生不仅诵读了四首词,也明白了为何“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四年级教材的宋词部分――秦观的《踏莎行・郴州旅社》则讲述了一个文人被贬南下的痛楚心情,教学时要给学生简要讲解新旧党争使得秦观接二连三惨遭贬谪的背景,让学生更易于理解秦观千年前凄苦愤懑的心情。五年级的教材中收录了陆游的《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备课前,笔者想到了陆游的另一首诗――《示儿》。学生对这首诗是非常了解的,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陆游盼望“王师北定”的那一天,那么在陆游临终前的十数年里,人们是怎样期盼“王师”的呢?那种心情又是怎样的呢?笔者引导学生从《示儿》的场景里倒退十几年,品读《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学生通过熟悉的诗作展开思考,将已知的知识点和历史背景作为基础去理解新的诗作,一样的心境、一样的遗憾,教师虽然没有过多的讲解,学生反而仍将诗眼抓得非常准确。中、高年级的国学教学就应该这样适时放手,用同类作品引导学生思维,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通过国学诵读,教师不仅应该使学生有所积累、出口成诵,更应该使学生行舟于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古代先哲的经典不但能够教会后人仁、义、礼、智、信,也能够使后人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总之,我们的国学教育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启蒙学生的历史观,使晦涩的古文立体生动起来。让学生热爱祖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是所有国学教育工作者的更高目标,也是国学进课堂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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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以它独特的方式直指中国思想文化的核心,这种核心思想随着人们对它的包容、领会,逐渐便构成了中国人主要的行为方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国学经典中庸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一个伟大民族文化生命的精髓所在,往往蕴藏与经典之中,笔者选择了《中庸》对其作出深度诠释。《中庸》以它独特的方式直指中国思想文化的核心,这种核心思想随着人们对它的包容、领会,逐渐便构成了中国人主要的行为方式。笔者从《中庸》一书的宇宙观和方法论两方面入手,度诠释了《中庸》思想的哲学意义。

关键词:中庸 思想 本体论 辩证

一、孔子的中庸思想

中庸思想源于史前传说时期。《中庸》一书包括本体论、宇宙观和功夫论三方面,通过性、命、人、天贯穿始终。牟宗三先生将其称为本体宇宙论。笔者将重点从宇宙观和方法论两方面来深度诠释《中庸》思想的哲学意义。

二、《中庸》的宇宙观

(一)诚者天之道也――由人生哲学向世界观的转换

“诚”乃《中庸》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诚”有属性义和实体义两种解释。前者是“真实无妄”之意,“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中庸》第二十章)后者则释为真实无妄之诚体。

从精神意义的层面看,诚是仁的全部显现。《中庸》中的“诚体”便是“仁体”。含有运动和创造的性能。因此便有了:

“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第二十二章)

这里的诚之“至”即是性之“尽”。只有至诚、尽性才能将“仁”之本体得以充分展现。而此天命在赋予人之性的同时,也赋予了物质性。尽人之性与尽物之性看似孤立无依,实则是“尽性”这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两者同时进行,却又独立存在。

(二) “与天地参矣”与“唯天下至诚为能也”――《中庸》物与人的整体性思想

“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者,非自成己而及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中庸第二十五章》)

诚,天赋的本然之理,贯穿在万物的始终,没有诚,就没有万物了。所以君子把诚奉为最宝贵的东西。至诚的人,并非自己取得成就就算完事,还要及于万物,行与他人。成己的人,毫无私意,这是仁;成物的人,随物施教,这是知。无性的仁德,体用一致,符合外内一致的规律,所以随时实行,没有不适宜的了。

万事万物、始终本末,无不以诚为本,诚涵泳全体,贯穿始终,故云:“诚者,物之始终。”沟水易涸,昙花易萎,推而至于道德、事功、文艺,苟出虚伪,终归泯灭。所以说:“不诚无物”。君子成己、成物,合内外之道。

《中庸》这种由个体向群体,再向自然(天、地)转化的人文主义构想,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实则蕴含着天、地、人三才合一的强烈信仰。人的天性是由天所下贯赋予的,但是,人之性并不是被动存在的,它在被创造的同时也进入了到了天无穷尽创造的全部过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想真正实现人性,就必须形成终极的天、地、人三才合一的境界。然而,这样的境界也许只有圣人才能达到,普通人在具体的事务之中很难将其切实实践

三、《中庸》的方法论

(一)“故君子慎其独也”――由践仁到尽性的个人修养功夫

人性皆由天命所下贯,而人性皆显于“仁”。《中庸》的“五达道”、“三达德”皆是仁之一端,可见“仁”之大用。因此,要通过践行“仁”,才能是人回归其本性。要践仁,“慎独”的功夫必不可少。正如《中庸》所说: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中庸》第一章)

人之性皆由天命下贯,人人皆有其真性,那么为何会“民鲜久矣”?人性本赤诚,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物欲所掩盖所渗透。我们并不是像禁欲主义者那样彻底否定欲望,欲望本身就属人性之一端,无从消除。那么怎样才能达到中庸所要求的如此至善的境界呢?“慎独”便是要求人们“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暗得看不见的地方叫做隐,细得看不到的事物叫做微。暗得看不见的地方,却是最显露的;细得看不到的事物,却是最显著的。这些都源于个人内在的一种高度、觉醒。《论语》讲:“吾日三省吾身”、①“见不贤,而内自省也”②,“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在讼者”③

(二)“中庸”之“中”是事物的两方面――过与不及

中庸之中起源于“允执阙中”,这里的“中”释为一种政治上的公平。孔子以之为为政的物种美好德行:“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食,泰而不骄,威而不猛。”④如果作为度量来看,则中庸之“中”可理解为中点、中心之意。若以性与道论,则只能将其理解为至善之意,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极致境界,而不是不前不后、不左不右的“乡愿”。

孔子认为中庸之中既非“过”,也非“不及”,却不能离开“过”与“不及”而独立存在。如果能将“进取”与“有所不为”两个好的方面有机结合,便能达到既“进取”又能“有所不为”的中庸境界。而墨家的思想观念却与之相反。“欲正权利,恶正权害”、“两而无端”、“正而不可摇”(“欲”之“正”是“利”;“恶”之“正”是“害”)。他们认为一个质有两方面,但在一个过程中的质只有一方面是主要的、相对安定的,因此必须要有所偏。

三、中庸思想的启示

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化和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如何正确对待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其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对于新时期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第一、对待传统文化应该要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有所舍才能有所得”,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亦如此。我们不能执一面之词,也不能将错就错,糊里糊涂全都笼统接受。而是应该要有批判继承的科学精神,去其糟粕,继承那些对我们现代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积极因素。

第二、对待传统文化要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孔子的中庸思想源于古老的几千年前,经过无数锤炼、发展和丰富,具有了十分厚重的内涵。毛泽东身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引领者,站在广大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运用马克思唯物辩证分析法这把利器,打破了传统文化道德层面局限性的这堵围墙,运用运动发展的观点进行了生动的创新。

第三、对待传统文化要坚持“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准则。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五千余年的形成、发展、积淀,在如此宏大深邃的文化体系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如何实现“舍”与“得”便成为了中华文明兴衰的重要因素。事实证明,实践中才能出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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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一国所固有之学术也,下面是我整理分享的论语国学经典论文,欢迎阅读!!!!!

国学经典论文 关键词:国学经典,论语,周易,金刚经,坛经

国学,一国所固有之学术也。国学和文学数学的意思不同,并非 是国家之学或者治国之学。一般来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 传统文化与学术。国学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也包括了医学、戏剧、 书画、星相、数术等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 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如儒家哲学为主 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国学以《四库全书》 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 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 经典是一个民族博大智慧和美好情感的结晶,所载为至理常道, 透射着人文的光芒,其价值历久而弥新,任何一个文化系统皆有其永 恒不朽的经典作为源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值得我们学 习!“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中国的国学经典文化底蕴丰厚,蕴藏 着丰富的为人处事的经验和做人的道理。

诵读经典, 使我们变得聪慧、 礼仪、仁爱、守信、博学......国学经典学习提升国民道德品质,让 我们一生受益无穷。 国学经典包括一.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二.易经、诗经、 老子、庄子。三.唐诗、宋词、元曲、韵文。

四书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弟子规。诵读经典美文吸收、储藏、理解、运用。一位名牌大 学的高才生曾深有感触地讲道:语文学习是任何学习的基础。我之所 以各门功课学的得心应手,是因为大大得益于小时候的国学经典学 习,记忆酝酿,厚积薄发。读经重要,胜于读其他书。孔子的经典语 录集《论语》,因其在古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 及古人对其推崇备至,不仅影响着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更是成为外国 学者甚至政治家研究的经典之作。可见, 《论语》 之影响深远而巨大。

我们今天再来捧读《论语》,其现实意义究竟在哪里?北师大 教授于丹作了最精要的回答:“《论语》的真谛,就是告诉大家,怎 样才能过上我们心灵所需要的那种快乐的生活”。“《论语》就是教 给我们如何在现代生活中获取心灵快乐,适应日常生活,找到个人坐 标”。因此,《论语》可以作为我们个人尤其是作为教师的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指南。

一、修身养性,德行人生 《论语》中关于修德的言论,最具概括性且易于遵循的有:

“君 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 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益者三友,损者三 友”,“益者三乐,损者三乐”。孔子认为:血气未定的年少之时, 不要沉浸于女色;血气方刚的成年时期,不要与人争斗:而到血气既衰 的老年,不要贪得无厌。一个人遇事不要主观臆测,不要盲目武断, 不要固执己见,不要自以为是。孔子还认为,和正直,诚实守信,博学多才的人交朋友是有益的;而和谄媚的人,虚伪阴险的人,花言巧 语的人交朋友是有害的。同时他还认为,如果以适度的礼乐来节制自 己,以称道别人的好处,以拥有很多贤德的朋友为快乐,对人是有益 的,而以骄奢淫逸,游荡忘返,宴饮荒淫为快乐,对人则是有害的。这些言论, 简洁明了, 教人自我警醒, 让人持守美德或教人弃去偏执。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把这几句话牢记在心,时时警醒自己,应该说在 修身行事方面就不会有大的过错了。

二、勤于好学,终身不懈 孔子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强调学生应该勤于读书求知,探究 学问。在《论语·先进》中记载孔子反对子路使子羔去做费邑之宰, 因为子羔尚未成学,年纪尚轻。孔子认为,研习古代典籍是成就事功 的必备条件, 决不能忽略不顾。否则, 一味埋头蛮干, 难免会有差谬, 也就是说, 学习前代经典有益于涵养学生崇高的道德品质, 孔子指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即诗能感发人的意志,陶冶人的情操, 使人向善;礼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使人能够单立于世,而音乐能够 熏染人的心魄,使人德行圆满。总之,孔子认为学文可以涵养完美的 人格,所谓君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这 些美好的品质,都应当归功于学文时潜移默化的力量。

三、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论语·述而》中说“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意思是说努力 学习而不感到满足,教诲别人而不感到厌倦。纵观《论语》全篇,孔 子这里的诲人不仅指教诲他人以知识, 还包括教诲他人为人处事的态度。作为教育先祖的孔子,可谓教书育人的典范,孔子从而立之年开 始教授学生,而且持久不渝,终生以之,他一生“弟子三千,贤人七 十二”,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佳话,也是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孔子 的教育事业获得了极大的成功,除了他的“诲人不倦”的态度,还有 就是他“因材施教”的方法,在教育方面,孔子最伟大的口号是“有 教无类”,它打破了阶级的差别,年龄、贫富、贵贱等界限,学生中 长幼老少者有之, 富贵贫贱者有之, 但孔子却把他们调教得各有专长, 各有成就,形成了一个和谐的团体,在孔子周游列国的十四年间,师 生间同甘共苦,相濡以沫,没有因为困厄而变心从俗,这是非常难能 可贵的。在《论语·先进》中有一段场景,令人感动,对于我们很受 启发。子路、曾皙、冉有等弟子侍坐在孔子身旁,孔子和他们坦诚自 然交谈,孔子启发他们:“如惑知尔,则何以哉?”弟子们于是很自然地说出真心话来。子路鲁莽率直, 公西华谨慎持重, 曾皙洒脱悠然, 无不显示了个人不同的才性、抱负和愿望,孔子于是据此对他们做恰 切的指导。

四、修己治人,仁爱至上 孔子无论谈“修己”还是“治人”,最终归依还是人生道德。

孔子所重视的德行,所包括的范围甚广,而这些都可用“仁爱”来总 括。“仁爱”是孔子所树立的最高的人生道德理想。在《论语》中有 一百多次提到“仁”,虽然具体语境的差异各不相同,但所指都是一 种道德的修养境界,是一切德行的总和,孔子提出“仁爱”,是对人 的情感、情操、修养的重视。“巧言令色,鲜矣仁”!那些胁肩谄笑,趋炎附势, 出于利欲诱惑而屈己的人的行为不是 “仁” 何谓 。“仁” ? “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 则得众,信则人仁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孔子认为恭敬就 不会招致欺侮,宽容就能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守信就会得到人们的信 任,机敏就会取得成就,而慈善就容易调遣别人。这就是孔子认为的 “仁”的五者能行天下的理由。当然,孔子关于“仁”的言论还有很 多,但就教师的为人准则,只此几点,我认为就足够矣。可见,孔子 仁德思想的深远影响。

国学,一国所固有之学术也。国学和文学数学的意思不同,并非是国家之学或者治国之学。一般来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国学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也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如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

经典是一个民族博大智慧和美好情感的结晶,所载为至理常道,透射着人文的光芒,其价值历久而弥新,任何一个文化系统皆有其永恒不朽的经典作为源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值得我们学习!“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中国的国学经典文化底蕴丰厚,蕴藏着丰富的为人处事的经验和做人的道理。诵读经典,使我们变得聪慧、礼仪、仁爱、守信、博学......国学经典学习提升国民道德品质,让我们一生受益无穷。

国学经典包括一.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二.易经、诗经、老子、庄子。三.唐诗、宋词、元曲、韵文。四.三字经、千字文、百

家姓、弟子规。诵读经典美文吸收、储藏、理解、运用。一位名牌大学的高才生曾深有感触地讲道:语文学习是任何学习的基础。我之所以各门功课学的得心应手,是因为大大得益于小时候的国学经典学习,记忆酝酿,厚积薄发。读经重要,胜于读其他书。孔子的经典语录集《论语》,因其在古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古人对其推崇备至,不仅影响着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更是成为外国学者甚至政治家研究的经典之作。可见,《论语》之影响深远而巨大。 我们今天再来捧读《论语》,其现实意义究竟在哪里?北师大教授于丹作了最精要的回答:“《论语》的真谛,就是告诉大家,怎样才能过上我们心灵所需要的那种快乐的生活”。“《论语》就是教给我们如何在现代生活中获取心灵快乐,适应日常生活,找到个人坐标”。因此,《论语》可以作为我们个人尤其是作为教师的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指南。

一、修身养性,德行人生

《论语》中关于修德的言论,最具概括性且易于遵循的有:“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益者三友,损者三友”,“益者三乐,损者三乐”。孔子认为:血气未定的年少之时,不要沉浸于女色;血气方刚的成年时期,不要与人争斗:而到血气既衰的老年,不要贪得无厌。一个人遇事不要主观臆测,不要盲目武断,不要固执己见,不要自以为是。孔子还认为,和正直,诚实守信,博学多才的人交朋友是有益的;而和谄媚的人,虚伪阴险的人,花言巧语的人交朋友是有害的。同时他还认为,如果以适度的礼乐来节制自己,以称道别人的好处,以拥有很多贤德的朋友为快乐,对人是有益的,而以骄奢淫逸,游荡忘返,宴饮荒淫为快乐,对人则是有害的。这些言论,简洁明了,教人自我警醒,让人持守美德或教人弃去偏执。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把这几句话牢记在心,时时警醒自己,应该说在修身行事方面就不会有大的过错了。

二、勤于好学,终身不懈

孔子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强调学生应该勤于读书求知,探究学问。在《论语〃先进》中记载孔子反对子路使子羔去做费邑之宰,因为子羔尚未成学,年纪尚轻。孔子认为,研习古代典籍是成就事功的必备条件,决不能忽略不顾。否则,一味埋头蛮干,难免会有差谬,也就是说,学习前代经典有益于涵养学生崇高的道德品质,孔子指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即诗能感发人的意志,陶冶人的情操,使人向善;礼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使人能够单立于世,而音乐能够熏染人的心魄,使人德行圆满。总之,孔子认为学文可以涵养完美的人格,所谓君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这些美好的品质,都应当归功于学文时潜移默化的力量。

三、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论语〃述而》中说“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意思是说努力学习而不感到满足,教诲别人而不感到厌倦。纵观《论语》全篇,孔子这里的诲人不仅指教诲他人以知识,还包括教诲他人为人处事的态度。作为教育先祖的孔子,可谓教书育人的典范,孔子从而立之年开始教授学生,而且持久不渝,终生以之,他一生“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佳话,也是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孔子的教育事业获得了极大的成功,除了他的“诲人不倦”的态度,还有就是他“因材施教”的方法,在教育方面,孔子最伟大的口号是“有教无类”,它打破了阶级的差别,年龄、贫富、贵贱等界限,学生中长幼老少者有之,富贵贫贱者有之,但孔子却把他们调教得各有专长,各有成就,形成了一个和谐的团体,在孔子周游列国的十四年间,师生间同甘共苦,相濡以沫,没有因为困厄而变心从俗,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论语〃先进》中有一段场景,令人感动,对于我们很受启发。子路、曾皙、冉有等弟子侍坐在孔子身旁,孔子和他们坦诚自然交谈,孔子启发他们:“如惑知尔,则何以哉?”弟子们于是很自然地说出真心话来。子路鲁莽率直,公西华谨慎持重,曾皙洒脱悠然,无不显示了个人不同的才性、抱负和愿望,孔子于是据此对他们做恰切的指导。

四、修己治人,仁爱至上

孔子无论谈“修己”还是“治人”,最终归依还是人生道德。孔子所重视的德行,所包括的范围甚广,而这些都可用“仁爱”来总括。“仁爱”是孔子所树立的最高的人生道德理想。在《论语》中有一百多次提到“仁”,虽然具体语境的差异各不相同,但所指都是一种道德的修养境界,是一切德行的总和,孔子提出“仁爱”,是对人的情感、情操、修养的重视。“巧言令色,鲜矣仁”!那些胁肩谄笑,

趋炎附势,出于利欲诱惑而屈己的人的行为不是“仁”。何谓“仁”?“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仁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孔子认为恭敬就不会招致欺侮,宽容就能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守信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任,机敏就会取得成就,而慈善就容易调遣别人。这就是孔子认为的“仁”的五者能行天下的理由。当然,孔子关于“仁”的言论还有很多,但就教师的为人准则,只此几点,我认为就足够矣。可见,孔子仁德思想的深远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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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品卫生

食品行业协会、大型食品企业,以及对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感兴趣的各方人士。是中国在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威期刊。编委会集中了中国最优秀的食品安全专家,既有中国工程院院士,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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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东地区唯一的、拥有国内、国际刊号的食品科技杂志,本刊以报导食品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科技动态为已任,是广东省食品科技的桥头堡,在广东食品界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食品科技》本刊...

3.食品科学

《食品科学》本刊作为中央级专业刊物,面向食品行业科研人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全面集中地反映了我国食品科学各专业领域的科研与实践活动,客观地展示了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学术现状,代表了我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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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学报》(月刊)创刊于2001年,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会刊,属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刊载内容主要有:食品及食品工业发展相关的原料、配料、工艺、工程、包装...

5.食品与发酵工业

《食品与发酵工业》(月刊)1970年创刊,是全国众多食品刊物中由国家一级学会创办的、代表我国现代食品与发酵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纯学术期刊,刊载内容主要有:食品与发酵工业发展相关的原辅料、工艺、包装、机械、...

6.食品科技

与食品行业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组织机构、大学、企业联系密切,同时作为英国加工包装机械协会(PPMA)和法国科技新闻处(FTPO)特约供稿合作媒体,尤其在粮油深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与综合利用、食品配料与添加剂、...

我哦的方式刚有点事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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