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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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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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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wto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WTO面临的外部挑战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简称RTA)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规定,RTA是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存在的。但是国际经贸交往的实践中,RTA却成为了常态。且RTA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WTO已收到575个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379个已经开始实施。RTA因其自身的优势使得谈判更为容易,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很自然地将精力放在其身上,如跨太平洋经济贸易伙伴关系(Tans-pacificPartnership,简称TPP)、跨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简称TTIP)几乎将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囊括其中。RTA注重的是双边或者区域利益的协调,与WTO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不相协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二)南北国家矛盾的冲击

南北矛盾,也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国际经贸领域最为激化的矛盾。发达国家一直都把握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话语权,这个事实从未改变。而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们也希望获得一定的话语权。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发达国家得到了最大的利益,而那些新型经济体由于自身经济水平有限,获得的利益也很有限,且最不发达国家有着被边缘化的倾向。因而,一方面,WTO中的25个发展中国家于2012年集体写信要求停止多哈回合,另一方面,享有主导权的发达国家仍不愿意与后起之秀分享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南北矛盾的激化,阻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与进步。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随着国际经济密切合作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增强。竞争总是伴随着合作应运而生。各国为了保持本国的竞争力,对本国产业实施保护性政策。特别是如今世界经济增速减慢的时候,新贸易保护主义(NewTradeProtectionism)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有体现。新贸易保护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束缚,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以推进世界贸易一体化为己任的WTO是个严峻的挑战。

二、WTO自身存在的缺陷

(一)组织结构上的缺陷

虽然WTO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克服了GATT的临时性协定的缺陷,但其在自身组织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陷。WTO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组成。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利机构,但在会议谈判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往往要贸易大国间达成一致且耗费大量时间,因而许多小国的部长的参与基本上发挥不了作用。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司其职,但总理事会同时兼任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给其日常运营带来了极大的负担。秘书处是WTO的常设机构,由总干事负责。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相比,WTO秘书处的投入显得很“小家子气”。如目前IMF秘书处有多达6000多人的工作队伍,而WTO秘书处只有其十分之一。人员与经费的缺乏使WTO秘书处的工作捉襟见肘。

(二)管辖范围、职责上的缺陷

WTO本身是一部规模庞大的法律体系,它由一系列有关贸易的协定、协议等组成,其覆盖面已经涵盖了世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掌握WTO话语权的发达国家仍在不遗余力地将新的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其中很多议题并不是有关贸易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问题上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对议题的接受也只是被迫的,并不是真心诚意的接受,因而在某些决议的执行上敷衍了事,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而新的议题进入WTO框架之内,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被动性有增无减,其直接后果就是使WTO陷入艰难的境地。

(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上的缺陷

由于力量对比的悬殊,WTO规则大部分是由发达国家按照其自身利益制定的,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注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说,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这一说法是虚假的。更让人失望的是,WTO的决策过程经常缺乏透明度,如在绿屋会议中,许多国家的部长被排斥在大门之外。而且,发达国家通常会暗中施压,甚至予以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妥协。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决议怎么可能让发展中国家接受。

三、WTO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WTO改革的必要性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WTO已不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关系。WTO被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的局面一直未曾改变过,表面上虽然实行“协商一致”,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来都只能被动接受其决策。这些新兴的经济体对这种模式极为不满,随着自身实力的提升,它们迫切需要改变这种极为不合理、不公正的局面。此外,WTO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是一种成员方主导的国际组织,总干事和秘书处只是一种被动执行的工具,其自身缺乏应有的管理权威。正因如此,WTO在渐渐失去其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经贸领域也越来越不受待见,很有可能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因此,WTO改革势在必行。

(二)WTO改革的建议

首先,完善WTO体制改革。WTO目前的组织结构上存在缺陷,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运行机构是首要问题。许多改革方案都指出,应当强化WTO总干事的职权。目前的总干事职责范围十分有限,好似一个“发言人”的角色。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总干事的权利和职责,并且将优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作为当选总干事的先决条件。同时,应当为工作繁忙的秘书处增加人手和预算,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落实现有议案,拒绝无关议案。从前文所知,WTO的管辖范围已经涉及世界经济的各个领域,其本身已是不堪重负。现在的许多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当敦促发达国家尽快落实现有的议案,且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方面。此外,审查新提交的议案是否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如环境、资源的谈判、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等都不属于货物贸易领域,WTO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场所,应当反对将这些议案纳入WTO体系,这些问题应当由专门的国际组织去解决。再次,改革现有的决策机制。

合理的决策机制是一个国际组织良好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协商一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决策困难,但它并不应该被摒弃,在涉及WTO基本原则方面的重要决策上仍可适用。另外,根据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应当增加权重投票方式作为“协商一致”的补充:对于采取“协商一致”而全体成员方长期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采取权重投票,且投赞成票的成员应达到一个绝对的“临界数量;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直接采取权重投票的方式。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的敏感问题,应当在谨慎考虑的基础上实施。最后,协调RTA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RTA与多边贸易体制都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个终极目标的'助推器,两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应该被界定为一种互补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宏观上的框架和体制,提供原则性指导与帮助,区域贸易协定则延伸了各国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为多边贸易体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了出路。要想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需要两者的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近年来,随着世贸组织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改革势在必行,对此各方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提案,WTO改革什么、怎么改革都涉及到成员国各方根本利益,因此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本文力求分析WTO改革的形势,归纳WTO改革的焦点问题,包括决策机制、接纳程序、调控能力等,并拟提出WTO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现状

(一)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成功完成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成立以来,对进一步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问题,促进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等,发挥了其他国际机构难以取代的作用。但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启动之后就不断陷人僵局,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造成一部分人对WTO持有悲观和消极态度。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多哈回合巴厘会议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等一些诸边协定,其中32个《加入议定书》更是改写了WTO协定的某些内容,除此以外2015年世贸组织第10次部长级会议、2017年世贸组织第11次部长级会议,以及在2020年即将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仍然对多哈议程持有积极态度,这让人们对世贸组织自身和顺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增添了信心。

(二)始终提供自由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

即便WTO在多边规则制定和市场准入谈判上步履维艰,但作为提供自由和非歧视贸易体制的唯一多边机构,WTO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国际机构,WTO在全球金融危机出现时能够起到关键的制度稳定作用,从而确保国际经济运行的秩序和可预见性。由此来看,多边谈判的僵局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影响仅是局部和暂时的,而国际经济的大局主要还需要WTO体制的支撑和维护,WTO的制度性影响和核心作用是全局和长期的。

二、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难题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作用危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

(二)区域经济集团化正侵蚀着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力图将区域集团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以消除和制约其消极影响。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以双边或区域形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WTO新回合贸易谈判尚无法启动的情况下迅速发展。欧盟的贸易与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其次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贸易呈现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并存的格局。这些优惠性贸易协定的运作结果会使得未来多边贸易谈判更难达成。

(三)“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存在问题

“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似乎非常民主,任何一个发展中小国也拥有一票否决权,其实真正能用上一票否决权的是贸易大国。如美国就是利用一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经常以退出谈判相威胁,逼其他国家认同美国的标准。正是“协商一致”原则,每一轮贸易谈判久拖不决。

(四)仍然存在很多监控的“真空地带”

WTO例外和免责条款过多,使国际贸易中的很多时期、很多场合、很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无力或无权监控,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原则在边境贸易中就可以不遵守执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中的优惠条款,其他成员方就无权享有等。诸多的“真空地带”,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能力大大降低,使数十个协议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趋势

(一)更加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多哈回合充分表明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问题已经引起WT0全体成员高度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自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指数有所好转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成员。这表明,WTO在实现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方面,还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

WTO目前也只有164个成员,也不能囊括和代表全世界国家。虽然在全球范围内让所有国家都能充分、平等参与WTO协商谈判、制定规则等活动经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只要WTO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WTO有希望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并且要确保在WTO成员增加时,没有国家被边缘化。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溶解”

一般认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其成员之间的贸易中消除壁垒,是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迈出的一步,因而只要其特惠安排无损于非成员的贸易,就应允许。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向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很可能把许多区域集团带歧视性的特惠制“融化”或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多边化了。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多边贸易体制最终会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

(四)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进

将协商一致作为主要决策方式、适当增加多数表决决策事项的建议是改进决策机制的重要思路,但这要求绝大多数成员能够就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一致,这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改进绿屋会议是近期内比较可行的措施。一方面需要扩大其参与程度,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其透明度,使其议程设置、讨论过程和会议结果及时让全体成员和世界民众知晓。

(五)不断加强调控能力

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进一步加强,其管辖的WTO管辖的范围将从货物、服务、知识产权领域向新的领域延伸;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与协定将更加细化和具体,其约束力向深层次渗透;其协议与协定中的规则从际范围向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或地区内体制延伸这样也会使得WTO在整体上的作用得到加强。

为了解决WTO现存的诸多问题,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WTO的未来发展走向必将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机制和体制以及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成员方的利益均衡,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利益。从人类文明进步史来看,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目前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值得珍惜和维护,因此,我们应该对任重而道远的WTO持有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wto与国家经济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这些都便利了进口。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旅行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利益。 1、挑战 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发生变化。例如,协定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应象文字作品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到2005年,对药品和农用化学物质也也应提供专利保护。这都要求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企业应对这些法律变化做好准备。 2、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 第二,在商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保护知识产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资或合作的关系,以在商业的条件下获得技术。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且鼓励外资在东道国进行更多的研究开发。这样,东道国的企业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这些研究的内容和重点。虽然在短期内药品和化学品等企业会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看,对发展中国家的创造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对假冒商品贸易产生影响。协定要求各国控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这从根本上是符合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协定进行研究,并且将他们的关注告诉政府,使得政府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谈判和审议中反映企业的利益。

一、基础理论研究1、 论WTO的法律体系2、 论WTO法的研究方法3、 论WTO的法律地位4、 论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5、 论WTO的成员资格6、 论欧共体在WTO中的特殊地位7、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8、 论非歧视原则9、 论透明度原则10、 论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二、规则研究1、 论协商一致与倒协商一致2、 论WTO的诸边贸易协议3、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4、 《TRIPS协定》评述5、 《反倾销措施协议》研究6、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7、 《原产地规则协议》研究8、 《海关估价协议》研究9、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研究10、 《保障措施协议》研究11、 《中国入世议定书》评述三、案例研究(可选择中国商务部或前外经贸部受理的案件或WTO受理的任意案件)四、对策研究1、 对华反倾销狂潮与中国的对策2、 绿色壁垒与中国的对策3、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的对策4、 多哈回合谈判的困境与我国的对策5、 WTO规则的滥用与中国的对策6、 反补贴的新形势与中国的对策7、 中国的国际贸易法律环境研究8、 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与实践《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论文题目1、试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2、试析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3、试论非关税措施是造成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4、试论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思考。6、试论我国在WTO中所享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试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8、试论入世对我国工业的影响及对策。9、试析入世对我国流通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0、试论我国入世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法律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东盟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是广西走上国际经济舞台的一个序幕。绿色中国与东盟,健康发展你我他;人人争做绿色使者.绿色包含着很多东西,包含着和平,希望与健康的发展. 南宁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首府城市,具有双向沟通中国和东盟的区位优势。且南宁的东盟会展中心是永久性的,在每一年的博览会上,南宁人也是东南亚商客带来最新商品与资讯的第一受益者!正所为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南宁市是广西的首府,有“绿城”之美称。是镶嵌在南中国的一颗绿色明珠。爱中国爱广西爱南宁,因为这儿是我们中国人感到骄傲的地方。这里是一个“草经冬而不枯,花非春而常放”的绿色城市,她绿树成荫,空气清新,人平均绿地面积约10平方米。随着南宁市的蓬勃发展,市区高楼拔地而起,展示了现代化大都市的风采。南宁市荣获“中国综合实力五十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等称号,还获得“联合国改善居住环境范例奖”等多项殊荣。 绿都南宁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这里山、河、湖、溪与绿树鲜花交相辉映,南亚热带自然风光与现代园林城市的风貌融为一体,以南宁为中心的桂南旅游区是广西三大旅游区之一,清冽恒温的灵水、神秘的花山壁画、雄伟的德天瀑布、宁静的杨美古镇与壮族人娓娓动听的山歌构成了南宁古朴的山水人情画卷。 广西南宁,这是一个风景秀丽的城市。南宁市有以青秀山为首的十大景观,现有10多座公园。横穿南宁市区的民族大道,两侧各式各样的绿树,掩盖了高楼,形成了“半城绿树半城楼”的亚热带园林城市风貌。每当节假日,都有成千上万的游客来观光旅游,十分热闹,有许多外国友人“千里迢迢”地跑来南宁观赏各处风景.位于市郊东南5公里处,南临邕江,山势雄奇秀拔,林木青翠,风景宜人,为古代南宁八景之一。据史载,宋明时曾先后在山上建有白云寺、万寿寺、独孤寺、青山寺、董泉亭、洞虚亭、龙象塔等,后均毁于兵祸火灾。 常年苍翠的青秀山风景区是南宁市最著名的风景区,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平方公里,半山腰上有两个巨大的人工湖--天池和瑶池,蓝天白云倒映其中,景色十分优美。 山上还建有观光缆车,可饱览湖光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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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第一节 宪法 一、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1世纪,在现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东南亚早期最强大的王国之一——扶南。扶南后来国势逐渐衰落,于公元7世纪为其北方兴起的真腊所兼并。真腊王国存在9个多世纪,可分为早期真腊、吴哥王朝和晚期真腊3个时期。其中从9世纪到15世纪初叶的吴哥王朝,为真腊历史上的极盛时期。 16世纪末叶,真腊改称柬埔寨。从此至19世纪中叶,柬埔寨处于完全衰落时期,不是成为强邻暹罗就是成为强邻越南的属国。同时,越南从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逐步侵占了柬埔寨的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今日的越南南部。1863年柬埔寨沦为法国保护国,并于1887年并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一1945年)期间被日本占领。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同年10月重遭法国控制。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当时名柬埔寨王国)获得独立。次年7月在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柬埔寨独立得到与会大国一致承认。1970年3月18日,朗诺一施里玛达集团趁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出国之机发动政变,推翻了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王国政府。西哈努克寓居北京,于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致力于打倒朗诺政权。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解放了全国。1976年1月颁布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废除了君主立宪制。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兵10多万侵入柬埔寨,于1979年1月7日占领首都金边。1979年10月以宋双为主席的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阵线成立。1981年3月26日。西哈努克亲王建立争取柬埔寨独立、中立、和平与合作民族团结阵线。1981年6月27日通过了民主柬埔寨宪法。1981年12月6日,柬共中央宣布柬埔寨共产党解散。柬埔寨抗越爱国力量三方领导人西哈努克亲王、乔森潘和宋双,于1982年6月22日在吉隆坡签署了《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宣言》。同年7月9日西哈努克发表声明,宣告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 1990年9月,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同金边方面的代表在雅加达会晤后宣布组成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7月,西哈努克被推举为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10月23日,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在巴黎召开,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通称《巴黎协定》)。11月,西哈努克亲王返回祖国,全国最高委员会在金边设立总部。1992年2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45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实施《巴黎协定》。 1993年5月23—28日,柬埔寨制宪会议选举在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选举产生120名制宪会议代表。6月14日,制宪会议通过决议,恢复西哈努克亲王1970年3月18日政变前的名誉和国家元首的地位,把一切权力交给西哈努克亲王。 6月23日,奉辛比克党、人民党和佛教自由民主党等三派的武装力量宣布实现联合。6月30日,佛教自由民主党主席宋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9月21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决定恢复君主立宪制。9月24日,西哈努克亲王签署新宪法,柬埔寨恢复成为君主立宪制的王国,制宪会议转为国民议会。当晚,西哈努克亲王登基为国王,任命拉那烈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第一首相,洪森为第二首相。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从上面柬埔寨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柬埔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世界不同法律文化和渊源的影响,包括起源于亚洲的习惯规则、作为法国保护国期间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受越南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过渡时期在柬埔寨恢复法制的影响等方面。可以说,柬埔寨的法律发展综合了上述各方面的因素,没有哪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主导着柬埔寨法律的发展。 总体来说,柬埔寨目前的法制还并不是很健全,许多法律还正在建设的过程当中。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4日颁布实施的,1999年3月8日又对其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王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对内对外的象征,是虚位国家元首。 (二)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 (1)批准国家财政预算、计划、贷款、金融合同及创设、修改和取消税赋;(2)批准政府开支;(3)批准大赦法;(4)批准或取消条约或国际公约;(5)批准宣布战争的法律;(6)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前述决定除第(6)项需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外,其余以绝对多数通过。 国民议会由至少12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方式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议员须是年满25周岁以上、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国民议会的任期为5年。国民议会在其任期届满前不能被解散,除非政府在12个月内两次被罢免。在这种情况下,经总理提议和国民议会议长同意,国王必须解散议会。新一届国民议会的选举最迟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在此期间,政府只能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遇有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应国王的请求,经国民议会至少三分之二票数的通过,国民议会可延长任期1年。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至少持续3个月时间。应国王、总理或至少三分之一国民议会议员的请求,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民议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国民议会委员会的主席组成。 (三)参议院 参议院是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参议院议员的数量不能超过国民议会数量的一半。参议院议员的一部分通过任命而产生,其他的通过非普选方式而产生。参议院的议员可以连选连任。参议院的议员须是年满40周岁、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国王可以任命2名参议员,国民议会可以通过多数票产生2名参议员,其余参议员通过非普选产生。 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由于战争和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参议院选举时,根据国王的提议,参议院通过至少三分之二议员票数的同意,可以延长1年的任期。 参议院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的时间至少为3个月。经国王、总理或至少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的提议,参议院应举行特别会议。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参议院的职责,常务委员会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参议院各委员会的主席组成。 参议院的主要职权包括: (1)负责协调国民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2)审议和评论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一读法律草案和其他由国民议会提交的事务,时间最迟不超过1个月。紧急情况下.时间为5天。如果参议院批准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则颁布成为法律。 如果参议院要求对法律草案或拟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国民议会应立即对其进行二读,以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取消参议院要求修改的内容。 参议院和国民议会间就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交流意见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是与国家预算和财政问题有关的法案或法律,则时间不能超过10天;紧急情况应在2天之内决定。 如果参议院拒绝法律草案或拟定的法律,国民议会在一个月内不得对该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再次进行审议。如果事关国家预算和财政问题,则上述时间为15天,紧急情况为4天。在对法律草案和拟定法律进行第二次审查的时候,国民议会须以绝对多数票通过。 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经过上述程序后就颁布成为法律。 在特殊情况下,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可以联合召集大会,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对此,法律将作特别规定。 (四)政府 内阁是柬埔寨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高级部长、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由在国民议会大选中获得胜利的政党组织内阁。 (五)司法机关 司法权力是一项独立的权力。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法院及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运转由法律另行规定。 (六)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负责捍卫对宪法及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尊重,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参议院最后对宪法委员会的解释进行审查。 有权检查与决定与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有关的案件。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国王、总理、国民议会的议长或国民议会十分之一的议员、参议院议长或参议院四分之一的议员在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颁布之前,可将其提交给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内部规定以及各种组织法在其颁布之前,应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应在30日内决定法律和内部规定是否符合宪法。 在一项法律颁布以后,国王、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的议长、总理、参议院四分之一的议员或法院可以要求宪法委员会审查该法是否符合宪法。 公民有权通过他们的国民议会的议长、议员或参议院的议长,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第3章对公民的个人权利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自由,公民的生命、荣誉和尊严受保护的权利,财产权和禁止没收公民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被征用时有权获得按市场价值补偿的权利。 三、政党法 1997年10月28日通过的《政党法》,是一部规范柬埔寨王国政党的建立、登记和活动的法律,对于完善柬埔寨的宪政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党的建立 在柬埔寨拥有永久性住址的柬埔寨公民,如果人数够80人,且每个人的年龄至少为18周岁,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即可成立政党。在15日之内,内政部以书面形式承认收到通知。超过15日未作答复,即认为内政部已收到通知。 为了获得合法承认,正在成立的政党须选举一个由至少7名成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须年满25周岁或以上,以便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准备手续和履行相关条件。在此期间,尽管还未获得合法承认,政党可在其总部办公室设置铭牌。 每一个政党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其党章和党的指导思想。 任何政党须有一个名称和党微。 (二)党员 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可以申请加人政党。入党须是自愿的行为,党员也可在任何时候退党而无须要求说明理由。 党员拥有平等的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柬埔寨公民每次只能加入一个政党。加人几个政党的,只承认其最近的党员资格是有效的。僧侣、公务员、武装力量的成员及警察可以加入政党,但不能从事任何支持或反对任何政党的活动。 政党不能在宗教组织、武装力量和警察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三)政党的机构 每一个政党的领导机构至少由下述几个部分组成:(1)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类似的机构;(2)全国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3)执行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4)仲裁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或争端解决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领导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能由各党的党章或内部规则确定。 (四)政党的登记 为了获得合法的承认,政党须进行登记,必须至少拥有来自不同地方的4000名党员。 内政部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党,须在30日之内颁布收到政党登记的申请。 经审查后,如果相关手续和文件齐全,符合宪法、政党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规定,内政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该党的登记已获批淮。 经审查后,如果相关手续和文件不齐全,不符合宪法、政党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规定,内政部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有关政党废在收到通知1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和文件。超过此期限,内政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其登记已被拒绝。 有关政党的登记申请被拒绝后,可向宪法委员会提起上诉。宪法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政党提供的文件符合有关要求,内政部必须立即按照有关法律批准对该政党的登记。 与政党有关的变更事宜,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 (五)政党的收入 政党的收入主要来自:(1)党员的捐赠或党费;(2)政党合法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3)法律规定的财政基金;(4)柬埔寨私人企业或个人的捐赠;(5)政党自身的资产。 国家从财政当中给予所有政党同等数量的拨款,以支付政党参加国民大会选举的竞选开支。如果政党没有获得3%的有效选票,或没有在国民大会获得一个席位,则须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将有关拨款全部退回。 除本法规定的外,严禁政党以任何形式收取国家机构、社团、非政府组织、公营企业、公共机构或外国公司的捐赠。(六)记录与审计会计报告和文件至少须保存7年,以便根据政党的党章或内部规则或有关法院或机构的决定提交审计。 登记的政党每年须在12月31日之前向内政部和经济与财政部提交一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政党的主要活动、资产负债表、政党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七)政党的解散、合并和联合政党根据其章程,在清理完所有的债务和资产后,可以根据党员大会的决定予以解散。政党解散的决定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解散政党,除非政党被有关法院的判决宣布解散。政党可以根据其章程与其他政党合并。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由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合并的决定须通知内政部。 政党可以自由地建立双边或多边联盟。 (八)处罚 处罚的形式有罚款、暂时中止政党的活动、监禁等。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普通刑事法律 柬埔寨的新刑法还在制定的过程当中,目前其普通刑事法律主要是1992年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一部临时刑法和1994年通过的一部维护社会秩序法。 (一)《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是柬埔寨主要的刑法,是由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当中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对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1)重罪类型谋杀罪: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故意杀人罪:可处以8—15年的监禁。强奸罪: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或10—15年的监禁。抢劫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非法拘禁罪:可处以3—5年的监禁或10年监禁。有组织的犯罪:可处以3—15年的监禁。公共官员的贪污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同时并处贪污财产价值2倍的罚金。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值2倍的罚金。 非法交易买卖毒品罪:可处以5-15的监禁。 (2)轻罪类型 过失杀人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6个月至2年的监禁、2个月至1年的监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话,监禁的年限翻倍。 强暴狠亵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该犯罪伴有暴力、或威胁或利用职权便利,或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如果是以卖淫为目的或利用末成年人卖淫,则处以2—6年的监禁。 盗窃罪:可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与文化财产有关的轻罪:可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侵占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伪造公章、钞票、公共文件、邮票和商标罪:可处以5—15年的监禁。 侵占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刑罚。 伪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业或银行文件罪:可处以5年得监禁或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 收买或隐匿贼赃罪:可处以1—5年监禁。 故意毁损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或2个月至1年的监禁。 故意纵火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被纵火的财产是住处,则刑期翻倍。 非法持有或运输武器罪:可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胁迫证人罪:可处以l一2年的监禁。伪证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侵犯个人权利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故意贿赂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煽动犯罪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煽动歧视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及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使用毒品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2.刑罚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平等。(2)废除死刑。 (3)减轻刑罚的情形: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到减轻刑罚的因素.如罪犯的年龄、罪犯的个人背景、被告的心理或精神状况、犯罪时的境况等。前述犯罪,如果罪犯年龄不满18周岁,则刑期减半。 (4)共犯:共犯与主犯的刑罚相当。 (5)缓刑:非刑事犯罪的监禁可以部分或全部施以缓刑。 (4)假释:罪犯服刑满二分之一非刑事犯罪的刑期或三分之二刑事犯罪的刑期,如果释放有利于改造罪犯,则法院应监狱当局的建议,可予以假释。 (二)《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 1994年8月l0日通过的《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卫生是每一个柬埔寨公民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卫生的行为属于轻微犯罪。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形式有:(1)警告;(2)罚款;(3)赔偿被损害的财产。 对没有将垃圾丢入政府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的个人,可处以2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倍、3倍或4倍的罚款。 对将死去的动物丢弃在公共区域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乱扔建筑废弃物或将死去的动物扔进水井和下水道系统的个人,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进行个人活动后未将公共区域清扫的个人,可处以50000瑞尔的罚款。 所有的建筑物、宾馆、机关或政府部门都必须设置垃圾箱。如果其垃圾给邻居造成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的,可处以20000瑞尔的罚款。 单个建筑内的厕所如果缺乏良好的卫生条件而导致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20 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其房屋面前晾晒衣物而影响到市容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将动物放置在公共区域而不看管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并将动物捕获;督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3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公共区域内乱摆放物品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禁止的公共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如果是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建造房屋的个人,首先责令其自行拆除;如果拒绝拆除,将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开挖公共街道的个人,可处以50 000瑞尔的罚款;并赔偿街道所造成的损失。 对噪音或吵闹影响社会秩序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罚款翻倍。 二、特别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事法律外,柬埔寨还通过了一些特别刑事法律,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宁的罪行予以重点打击。 (一)《打击拐、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1996年2月29日通过的《打击拐、买卖和剥削人口法》,是一部规范打击拐卖人口的特别刑事法律,对有关罪名及刑罚进行了规定。 1.拐人口买卖或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10——15年的监禁;如果受害者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处以15—20年的监禁。对于共犯、买者、卖者都按此类规定处罚。那些提供金钱等手段从事犯罪的人也被视为共犯。 2.组织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对重复犯罪者,给以前述刑罚的双倍处罚。 组织卖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1)受害者为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2)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器;(3)组织受害者到国外卖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内卖淫的外国人;(4)犯罪人属于夫妻关系、男朋友/女朋友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与子女的关系之一方者。 除刑罚外,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3.淫乱罪:对组织淫乱的任何个人可处以l一5年的刑罚和500万一3000万瑞尔的罚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须加倍处罚。 对任何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人,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 对此类犯罪,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二)《禁止赌博法》 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禁止赌博法》,对与赌博有关的刑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非经政府允许,柬埔寨境内所有的赌博活动均局违法行为。 对任何参与赌博者,可处以10000——50 000瑞尔的罚金或处以1个星期至1个月的监禁;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50000-500000瑞尔的罚金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 对开设、拥有或管理赌场、赌馆者或赌博代理人,可处以500万一2000万瑞尔的罚金的罚金并处1—5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对任何未经政府批准,为经营或销售之目的生产、进口赌具或赌博设备者,可处以50万一500万瑞尔罚金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除柬埔寨王国政府以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在任何地方开设赌馆或赌场。对任何违法批准开设赌博的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可处以1—5年的监禁。 (三)《毒品控制法》 1997年1月24日通过的《毒品控制法》,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麻醉、精神物质的分类以及用于药品制造的麻醉、精神物质;(2)禁止麻醉植物的种植及生产、使用、销售、走私毒品:(3)医学、科学和教学研究;(4)检查和记录违法行为;(5)处罚;(6)预防和侦查与走私毒品有关的洗钱活动;(7)对怀疑洗钱活动的报告与侦查;(8)刑罚等内容。第三节 民商法一、台同与其他债务法关于合同与其他债务方面的规定.柬埔寨执行的还是1988年l0月28日通过的《合同与其他债务法》中的规定。 (一)合同 1.合同的定义及形式 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为创设、改变或终止约束他们的义务的一种协议。合同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法人可以通过其代表签订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含有金钱结付或者标的物价值超过5000瑞尔的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10)参与货币与金融市场的建立与监督工作;(11)主管证券和外汇市场、宝石和贵金属市场的许可、取消许可、管制和监督工作;(12)规定利率。

仓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仓储管理是现代物流最为重要、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之一,是仓储机构为了充分利用其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仓储管理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仓储管理论文优秀范文篇1 浅析石油企业仓储管理优化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石油企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壮大。当前,石油企业的仓库管理工作已经不在局限于物品的保管,作为石油企业物资配送的重要环节之一,已经成为影响石油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正确看待石油企业仓储管理,做好相应的优化,才能让石油企业仓库管理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 关键词:石油企业;仓储;管理;优化 在石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仓储管理是重要环节,是企业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是企业物资活动运转的集中体现,仓储管理效率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石油企业整体的管理效率。 一、石油企业仓储管理存在问题 (一)业务管理不够规范化 站在宏观管理角度来看,石油企业的仓储管理主要体现在粗放型管理上,难以做到高精细化管理。虽然石油企业也拥有自身的的秩序与定位,大部分企业能够实现“管理”与“操作”的相互分开,但是却在内控方面缺少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仓储中心的管理与其余部门管理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管理职责无法明确,导致管理闭环无法实现。 (二)库房建设达不到标准 1、缺乏产成品库房能力。长久以来,石油企业都没有对库房建设进行长期投入。随着石油企业规模的扩大,物资储备的需求量也在飞速上升,导致企业库藏存储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石油企业的产成品库房,常常会出现堵库现象,因此,就无法避免出现较大的倒库费用。 2、库房设备设施与其用途、功能无法相互适应。主要是主体建筑、辅助建筑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都无法满足库房的使用功能,无法标清楚料场、库房的具体使用功能;所储存的物资与仓储设备之间无法相互匹配,现有的起重设备无法及时维修,处于半工作状态;而部分叉车等设施,因为超过使用期限,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缺乏高队伍职业化程度 不难看出,大部分石油企业的仓库管理上还存在队伍年龄老化、专业化程度偏低、用功总量偏大等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时个别管理人员思想意识不到位,缺乏大局观;考核、监管不严格;用人不规范等。 二、石油企业物资仓储的程序与措施 (一)入库管理 一般来说,石油企业的入库管理工作就是要建立入库明细账、做好保管卡与物资技术归档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入库物资收发明细账,这不仅仅能够将物资的手法与结存状况清楚的反映出来,并且还要确保账物相互符合,能够提供物资参考依据。在入库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账目的随发随登,确保物资数量的准备性,能够及时进行更新,然后将物资标识牌设立出来,将物资名称、型号、数量等具体指标清晰地反映出来,以此来推动物资管理工作发展;第二,建立物资档案,确保质量证明书、验收记录等材料的完整性,让仓储管理人员能够将物资质量变化情况及时掌握,以此来提升仓储管理的效率与能力。 (二)保管 在石油企业仓储管理中,应该强化对物资的保管,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做好物资的具体分类,了解其性能特点,然后根据具体的综合条件考核物资保管所需的具体条件,比如:搬运;装卸;运输距离等,进行综合性的分类保管;第二,对于库存物资进行定期的核查,由于石油企业每天的物资出入工作相对繁琐,特别是规格、种类上,所以,想要做好保管工作,就需要经常性的核查物资数量,能够将质量对上号。在库存物资保管上,物资核查只需要针对账、物、卡着三个方面,就能够让仓储管理人员清楚的掌握库存物资的变化情况,从而避免仓库管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库内材料的保管主要是根据物种的具体性能来进行区别,对于久放可能变质或者是易腐蚀的物品,就可以根据其有效期进行合理运用,这也是作为一名优秀保管人员的本色体现。在日常管理当中,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物品的本性,再生产领用中由于对物料性能的了解和对生产工序的熟悉,可建议优先使用快到期或快失功效的物料替代;如果物品长时间不会使用,企业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疏通渠道,仓库管理人员需要将这一部分信息及时地反馈,让这一部分物品退回供应商或者是更换石油企业所需物品,以此来减少损失。 (三)出库管理 物资的出库实际上就是根据物资出库凭证来发放物资的一种业务活动。在这一环节,需要做到管理制度化,具体而言,就是石油企业的物资出库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出库凭证,严格来说,就需要经过:出库凭证核查、复核、清点交接、销账处理,才能避免差错出现,确保物资出库的数量、质量、规格等都能满足要求。 三、石油企业仓储管理优化措施 (一)建立企业存户风险预警系统 从某个方面来看,石油企业仓储管理的重点在于管控存货风险,考虑到存货价格、规模等对存货资金造成的风险,石油企业就需要做好物资供销经营计划,并且及时调整,降低存货资金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设立风险准备金,来抵抗风险的发生。 (二)提升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内控意识 石油企业想要强化仓储内控管理,就需要拥有良好的内控环境。第一,石油企业领导人员应该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仓储成本降低,提升企业管理效率的重要性,能够在制度上、政策上给予支持,建立良好的石油企业内部文化;第二,努力学习,将内部控制思想渗透到企业每一位人员心中,让其拥有内部控制意识。石油企业仓储管理会涉及到入库、保管、出库等诸多环节,并且与销售、生产、采购等部门也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只有加强内部控制,才能够提升石油企业仓储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 郑洁,赵敏.现代仓储管理模式探讨[J].经营管理者. 2008(17):58-59 [2] 姜超峰.仓储管理与技术应用前景[J].中国储运.2009(01):96-97 [3] 连亚红.浅谈现代化的仓储管理[J].同煤科技.2010(02):89-91 关于仓储管理论文优秀范文篇2 浅谈企业仓储管理应用电子商务 摘要:当前应用电子商务对于传统的企业仓储有巨大积极意义。文章分析了企业仓储管理的价值链及其特点,并通过对价值链的分析论述了仓储管理应用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同时针对改善企业仓储管理提出应用电子商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仓储管理价值链电子商务 仓储管理也被称为仓库管理,是指对仓储货物的收发、结存等一系列活动的有效控制,仓储管理目的是为保证仓储货物的完好无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传统的仓储管理还需要在上述活动基础上,对仓库类各类货物的状况加以分类记录,对货物的数量、品质、所在的位置、归属的部门、订单及仓储分散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管理。 当前,我国传统的仓储管理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传统仓储管理的两个目标即降低库存成本与提高服务水平还没有实现。同时,现代物流思想和提供专业的一体化现代物流服务的仓储管理远远没有落实,仓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具体表现在:一是仓储维持成本过高。仓储成本可以分为固有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部分。固有成本包括仓储设备折旧、仓储设备的维护费用等,据了解,我国仓储设备折旧率达到15% , 超过标准的年折旧率6个百分点,同时维修费用不断提高。变动成本与仓储数量的多少相关,包括变质损耗、保险费用、仓储物品的毁损、货物的搬运装卸费用、拣选整理费用等,这一方面也在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工业产品直接劳动成本所占比例不足工厂总成本的10 % 并且还在不断下降,而储存、运输所支付的费用却占生产成本的40 %[1];二是仓储成本主要是仓库维持成本;二是仓储布局不合理,库存容量紧张的情况普遍存在。一般企业仓库空间划分不合理,立体空间没有充分利用,导致仓库容量的浪费和仓库管理的效率不高;三是物流及物流服务的作为未得到有效重视。从本质上说,仓储不是生产,不是交易,而是为生产与交易服务的物流活动中的一项,物流是仓储的根本目的。通过仓库物流管理,可以实现企业的及时进货,调整生产、保持最优的库存量及改善库存结构、加速资金流转,从而大大降低了仓储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 一、仓储管理的价值链组成 1985年,美国哈佛大学波特教授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价值链的思想。价值链是指一个企业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交货以及对产品起辅助作用的各种活动的集合。企业价值链上的价值活动可分为两大类,即关键活动和支持活动。关键活动涉及企业的采购、销售活动、物流及提供售后服务等活动,可以概括为创造价值的过程。而支持活动则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以及财务和仓储管理等活动。涉及到供应商、零售商、最终顾客、银行、物流服务商等多个主体,可以概括为创造价值所必须承担的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在价值一定的情况下,首要的选择就是降低成本,以低成本取得高于同行业的收益,以低价格的产品占领市场,而在生产本身成本无法压缩时,降低仓储成本成为不少企业的重要选择。 企业仓储管理的价值链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是支持生产。主要是通过仓库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储备,保障以经济和及时的方式向企业提供零配件,实现企业长期稳定的生产。其中包括入库订货、接货、验收入库、出库4个主要环节。二是现场储备。对于一些品种有限或者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产品,安排直接从生产厂商进行装运,以大大减少运送时间,满足客户的特殊订货要求。三是配送分类。根据生产的预期,储存多种产品,对产品进行组合装备,减少与供应商和客户沟通的次数,还可以形成更大的装运批量,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从价值链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为了节约仓储成本,首先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保养。一般来说,生产和消费不可能同时间完成,企业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原材料和库存,要加强仓储的科学性,加强计划性和合理利用各种原材料,做好保养工作,避免材料的积极和无意义的损耗。其次是要做好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处理好如现场储备等特殊订单,更加有效的发挥仓储在联系客户和市场的中间作用。最后是加快物流配送等物资周转工作,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库存效益,更好的实现成本领先战略。 二、仓储管理的电子商务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价值链理论得到更多补充和创新。哈佛商学院的雷鲍特和斯维奥克拉在1995年提出虚拟价值链理论,认为当今每个企业都在两个世界中竞争,即管理者可感知的物质世界及由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后者指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价值增长点。电子商务的应用主要有B2C模式(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模式(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模式(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就我国仓储管理的实际来说,更多采用B2B、B2C模式,即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之间,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模式能帮助企业在每笔交易中匹配到最佳的合作伙伴,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交易行为。 电子商务在仓储管理中,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一是电子化采购。就是通过互联网管理企业的采购流程,实现企业对产品、原材料、非生产性产品及服务等的电子化、网络化的采购,这样可实现企业内部有组织、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现在的电子化采购软件可分为3类,买方桌面购买系统。 它可帮助企业员工通过桌上电脑进行购买。买方中央采购管理。帮助企业经理及专业买家管理采购流程、分析交易资料及进行供应商管理。卖方应用软件。帮助制造商、分销商通过网络销售货品,它通常包括电子目录及电子交易订单的产生功能等;二是电子货物运输及跟踪。采用网上货物跟踪系统,使客户直接进行查询以获得货物的状态信息,还可以了解运输方面商业伙伴的数据信息,从而减少货物的库存天数,缩短货物中转时间,加快贸易流通;三是网上支付。就是在网上进行买卖双方的金融交换,交换的内容通常是由银行中介或法定货币所背书的某种形式的数字金融工具,如加密过的信用卡号码、电子支票或数字现金等。大部份的企业依靠专有的金融电子资料交换(FEDI)网络来处理企业支票或本票交易;四是实现采购与仓储的动态平衡。 采购与仓储是企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往企业往往是采用电传、电报甚至电话传递订货、发货、到货、压货、换货、退货等信息,一般见到货款银行汇款单据传真件才可以开据产品出库通知,以手工方式把以上信息录入到采购与仓储系统中,存在着信息传输效率低,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差的缺点。电子商务运用,可以使采购、销售与仓储的信息同步化,建立物品的询价、采购审批和票据录入系统,建立库房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入出库系统,建立销售客户信息、产品报价、订单审核和发货通知系统;建立财务银行查询和支付系统等;五是大大提高了物流配送的效率。在传统的物流配送管理中,由于信息交流的限制,完成一个配送过程的时间比较长,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周期会大大缩短,物流配送管理过程变得简单和容易,在商流和支付都实现了数字化传输后,物流配送的效率和速度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应用在仓储管理中,还存在以下困难:一是企业缺乏应有的成本意识。有些企业,还没有把仓储成本放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位置上,很多企业仍一直采用原始落后的手工的方式处理库存,效率不高,漏洞百出。还有些企业只按上级指示硬性摊派建设,不考虑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基础条件和承受能力,脱离企业的发展目标。电子商务的开展存在着盲目性、片面性,不但不能促进企业利润的提高,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化的建设和企业的预期无法统一,难以发挥B2B、B2C电子商务的巨大作用;二是信息普及率低,网络运行质量差。 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决定着企业在电子商务下的竞争优势,大部分企业信息化总体进展缓慢,网络运行质量差。据统计,在15000家左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只有10%左右的企业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约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正在着手进行信息化建设,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计算机进行财务和文字处理[2];三是企业及消费者认证制度的滞后。认证问题由银行解决,目前,申请数字证书的价格比较贵。 大部分企业都还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可见, 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申请第三方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的重要性。如果企业要扩大自身的网上业务, 就必须充分认识身份认证的重要性, 积极与认证中心配合, 减少纠纷。目前,我国B2B ( 企业对企业) 支付服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企业与企业开展商务时较少利用网上支付方式结算。这是由于B2B 涉及的金额巨大, 国内CA 认证还不规范等原因, 企业与企业之间应用电子商务还需要一定时间等。 促进电子商务在仓储管理中的应用,对策如下:一是以合理库存为核心,优化企业供应链管理。传统的企业供应链包括生产厂家——经销商——批发商——商店——顾客等几个环节,每一环节都需要或多或少的库存,需要建设一定的仓库,这样提高了仓库的负担也延长了货物流转的周期。为此,以合理库存为核心,优化企业内部供应链管理,一方面是整合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利用互联网技术, 实现分店(部门)数据快捷汇总, 使下属单位的经营数据、业务单据等销售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和汇总到总部, 同时通过网络技术使企业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经营数据, 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企业的统一采购、统一分销。 另一方面是优化外部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与供应商在线新品查看、电子订货、电子支付,共享商品销售、库存、促销信息, 让供应商一起参与商品管理、库存管理和自动补货,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减少商品的缺货和积压情况等;二是以有效物流为重点,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传统意义的仓储,重点在储存而非流通,工作重心在于货物的安全保存。而电子商务方式下的仓储,本质上可以说是分拣中心和临时仓储,核心考核数据KPI 是流转的效果与效率。 为此,要注意仓库管理系统和运输管理系统、客户管理、销售管理等系统之间的衔接。仓库管理系统不仅能实时查询产品的存放地点以及在供应链的存放地点,而且要运用实时信息准确、合理地在多节点网络中分配货物,提供仓储、配送、综合物流一系列的信息化服务;三是以安全库存为抓手,加强库存的监控和人才建设。以智能化库存监测和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集成物流设备系统、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信息识别和信息管理系统等工具,扩大仓储作业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仓储作业差错,获取更大利润。同时,加强电子商务及库存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企业库存应用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昶,基于收益管理的第三方仓储能力分配及其相关机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2]吴坚忠,零售业电子商务还差几成火候[ J] 中国商贸, 2001( 1). 猜你喜欢: 1. 仓储管理论文优秀范文 2. 浅谈仓储管理的毕业论文 3. 有关仓储管理毕业论文例文 4. 仓储管理论文范文参考 5. 仓储管理论文范文

仓储管理论文篇三:浅谈公司仓储管理问题 摘要 “仓” 即仓库, 为存放、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地的总称, 可以是房屋建筑、洞穴、大型容器或特定的场地等, 具有存放和保护物品的功能。“储” 即储存、储备, 表示收存以备使用, 具有收存、保管、交付使用的意思。仓储就是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仓储是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因订单前置或市场预测前置而使产品、物品暂时存放。它是集中反映工厂物资活动状况的综合场所,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对促进生产提高效率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仓储就是利用仓库存放物品同时,围绕着仓储实体活动,清晰准确的报表、单据帐目、会计部门核算的准确信息也同时进行着,因此仓储是物流、信息流、单证流的合一。而仓储管理就是对仓库及仓库内的物资所进行的管理,是仓储机构为了充分利用所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具体来说,仓储管理包括仓储资源的获得、仓储商务管理、仓储流程管理、仓储作业管理、保管管理、安全管理多种管理工作及相关的操作。仓储管理在物流业和整个经济活动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而深入地认识和掌握仓储和仓储管理问题,是提高物流系统合理化的客观需要。 【关 键 字】仓储 仓储管理问题 改进措施 1 金海公司仓储管理情况概述 金海仓储公司目前依赖于一个非自动化的以纸上作业为基础的系统来记录进出货物,以人为记忆实施仓库内部管理,有些仓库运用了条形码,出入货物搬运采用人工搬运,随着业务发展,各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仓库。该公司仓储管理人员文化水平大多处在高中以下,依袭着前人的经验进行管理。 2金海公司仓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司管理现状 生产管理缺乏管理方法,生产过程得不到有效控制,脏乱差等现象随处可见,管理人员与生产员工盲目的追随前人的经验,生产没有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计划部能合理安排,导致仓储库存量过多,质量得不到保证。该公司货物种类多造成堆放货物环节混乱,难以控制,且该公司机械设备少,处于手工阶段,随着业务发展、数据量日渐增加,库存数据越来越不准确,经常容易出错,仓储技术相当落后。该公司员工文化水平不高,且公司对员工培训不重视,所以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因此公司无论成长远发展角度看还是节约成本看,公司仓储改进刻不容缓。 公司仓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仓库布局不合理 由于各部门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纷纷建立自己的仓库,导致仓库数量众多,他们都在各自便利的地方建设仓库,以至于仓储布局极不合理,造成了部分部门仓储大量剩余而部分部门仓储能力不足的两极分化局面。而其中许多仓库作业仍旧靠人工操作。这种仓储技术方面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严重地影响着企业仓储整体的运作效率。 商品搬运过程不合理 员工搬运商品中经常出现野蛮搬卸,有的员工搬运货品过多,甚至出现货物翻到地上,休息过程中员工常坐在包装盒上面,严重时会损坏商品包装或内部商品,仓管员在验收货物时,经常发现商品包装破损现象或商品提前损坏。 货物验收不合理 公司规定对入库商品实行点数法对入库的每一件商品逐一进行验收,包括确认外包装、数量、质量、保质期等,但验收人货物验收马虎了事,对自己熟悉的物料员将产品入库时,仓管员只随意看一眼,不做任何核对验收,数量更无法准确登记,没有把好质量观,验收后的物资,也没按类分别。 过期产品没及时处理 仓库内经常出现商品过期现象,大多为日期过期或提前变质,仓管员只是将过期产品堆放在一旁,到一定量时才处理,没及时处理的商品,经常会发生霉变,异味,严重影响公司形象。 货物堆放不合理 各种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保存条件,应当对不同保存条件的商品进行细分, 创造适应的环境,保证商品的质量。.但金磨坊公司库物料堆放随意,经常因保管不善而损坏,库存物料也没有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发放,不合格的物料经常在生产时才发现,造成生产现场生产时,无法生产,既造成工时、物料浪费,又延误交货时间。 出货不及时 由于采购不及时或者生产没有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销售部门对仓储部货物成品不清楚,最终导致交货不及时。经常出现订的货物要迟一两天才能送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度。 常出现库存过多或缺货现象 公司没有安排合理生产计划,始终在生产,造成销售淡季时公司成品过多,而销售旺季又出现缺货现象。库存不足,影响企业信誉,库存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所以按单按季节生产。 库存量没有及时更正 公司进出货物频繁,没有专用设备共享库存,只能进行登记,商品储存量只能通过电子邮件或记录送到销售部与生产部门,销售部部能及时了解库存,给销售部、生产部作业带来麻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销售进行。 3金海公司仓储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仓管员不明确自身职责 公司仓管员并不是专业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责任务不明确,导致仓库或商品出现各种问题,仓库管理首先要把好入库关,仓管员应按照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入库物料进行点收,确认数量,每天下班前将待入库区物料全部入仓并按区域标示摆放。库存物料一律建立物料存放卡,注明料号、品名、数量、时间,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发放物料,仓管员定期自盘,财务人员和物控人员每周抽盘,对账物一致性做得好的仓管员进行现金奖励。 货物验收人员对自己熟悉的人验货不仔细 公司安排专门人员把好食品质量关,要求对商品外观、包装、质量进行验收。少数质检人员对自己熟悉的人货物检查不严格,只进行简单的外观目测,马虎了事,对其中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也只睁只眼闭只眼的马虎检查,使小部分商品严重不合格。 公司设备落后,信息沟通能力差 公司设备落后,货物进出后,仓管员不能及时将货物储存量送到销售部,而供应商供货品种比较多,在采购订单频繁调整的情况下,供应商那边经常无法及时反馈对采购计划的确认信息。 管理人员没有专业技术 公司管理人员只是按前人的管理技术进行管理,没有专业水平,使得管理技术落后,仓库经常不能及时发料给生产部门,延误生产;需要出货的产品,经常因为找不到,不能按时发出;;仓库还堆了不少不知道何时入库、不知道何时要用、不知道用在哪里、不知道是不是合格的“四不知”物料;计划部门和生产主管等人员经常直接到仓库寻找生产急需的物料,计划部门和生产主管等人员经常直接到仓库寻找生产急需的物料。 4公司仓储管理问题的改进 仓储管理员明确自身职责,多学习先进管理经验 仓管员是仓库的管家,若不明确自身职责,工作将无成做起,导致出现各种问题。 负责仓库货物管理 负责所有物品的保管工作,必须做出出入库详细的明细,对物品的出入库要及时验收、登记帐簿,做到帐物相符。所有易碎器材,必须轻拿轻放,入库上架时排列在明显位置,以防压、撞、打。 负责仓库各类材料的入库登记审查复核工作 货物出入仓时,仓管员应依据,进仓单、提货单核准出入物品的名称、批号、数量,准确地收发货,收发完毕后,应立即填写挂在货堆上的货卡并立即入帐入库物资严格把好验收关,做好各种验收数据记录,发现变质拒收入库,所有材料先进先发,后进后发,以防保管期过长变质。 负责各类材料的定置管理及安全工作 勤检查库存物品,保持库房干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离开仓库时断电。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各库区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 报告 。每天下班前对各库区的门,窗等进行检查,确认防火、防盗等方面确无隐患后才可离岗下班。每天打开一次各库区的门,窗一小时,让空气对流,更换库内空气。 保证仓库库存 及时向采购员报告物品库存情况,提出物品采购计划,对采购回来的物品进行验质检量。保管员签字验收合格后的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由保管员负责。 进出货物手续明确 负责仓库帐物卡相符、进出库手续明确工作。坚决拒绝手续不齐的物品进出。对于货物的正常出入,仓管员要按要求填写各类单据,特别是放行条,无放行条的坚决不准带货物出仓库。 随时掌握库存状态 负责仓库每月盘点的顺利进行、实物的盘存工作顺利进行 ,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资设备及时供应,充分发挥周转效率。 配合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制表登记; 分类建帐; 型号不同; 单独码放; 进货需签认; 出库有凭据; 缺货及时申报; 每月进行盘库; 设计几种表格; 建立相应制度.如果仓库条件允许, 可以把仓库分成几个区域 (或库位), 每个区域建一本帐,每种商品必有单独帐页。 注意仓库货物保养管理 仓库商品保管就是研究商品的性质以及商品在储存期间的质量变化规律,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科学的保管方法,创造一个适宜于商品储存的条件,维护商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护商品的质量和使用价值,最大限度的降低商品的损耗。 严格验收入库商品 要防止商品在储存期间的发生各种不应该有的变化,首先在商品入库的时候要严格的验收,弄清楚商品以及其包装的质量状况。对吸湿性商品要检查其含水量是否超过安全水分,对其他有异常情况的商品要检查清楚,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采取救治措施,做到防微杜渐。 适当安排储存的场所 由于不同的商品的性能不同,对保管条件的要求也不相同,如怕潮湿和怕霉变的应该存放于交干燥的的库房里;怕热容易融化的、发粘的、应该存放于温度比较低的阴凉场所。 认真进行仓库的在库检查 做好商品的在库检查,对维护商品的的安全有重要的作用。库存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就会造成或扩大损失。因此,对库存商品的的质量情况,应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时应该特别主业仓储商品的温度,含水量、气味是否异常,包装物的外观。 搞好仓库清洁卫生 储存环境的不清洁,容易引起微生物、虫类孳生繁殖,危害商品。食品仓库应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霉、防潮防湿的设备促使。定期清仓检查,防止商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且应经常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库房干燥整洁。 仓库中往往会有许多种类的商品存放一起,但各种商品特性不一样,存放在一起会产生变质;而商品中许多包装相同,存放一起难以区分,所以不同种商品存放在不同库房。 加强仓储信息系统管理 引进先进设备 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就可以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产品成本,企业可获得更多的利润,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设备管理水平的提高可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库存管理。 入库过程是物资经验收后入库并录入入库单的过程;出库过程是物资需求部门按原需求计划提出领料申请,经物资部门校核后发料并录入出库单的过程。对出入库工作的管理,关键是监督机制的建立。企业财务部门应每月对所有入库单、出库单进行稽核,并形成财务凭证,实现物资管理与 财务管理 的结合,至此完成物资在库全过程的管理。另外,库存管理系统还需考虑对调拨、盘点业务的管理。应用库存管理系统,重点在于对各种账表的管理及利用。验收后的货物,应根据物品的性质、数量、固定位置堆放,合理使用仓位,做到整齐美观。并注意留有通道,便于收发、检验、盘点、清查并填写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显眼的位置。 及时更新库存量 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明细帐,并根据各种出入库帐单进行登记,定时盘点,及时更新库存量。育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帮助职工掌握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不断提高广大仓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 加强仓储部与生产部销售部各部门信息沟通。 企业管理中,若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失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止步不前,若部门之间信息传递脱节,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销售部直接了解仓储部储存情况。加快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 加强员工素质培训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企业素质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企业职工的素质水平,决定企业的生命力、竞争力。素质高的企业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前进,素质不高的企业将会在经济大潮中被淘汰。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员工对食品的了解 没有经过训练的员工,不但会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影响顾客的购买决策,严重时会损害企业品牌形象,加强员工对所生产的产品的了解,能更好的保证产品的质量。 对员工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通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在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同时,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更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的潜能。潜能的发挥有利于完成原来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使得员工能承担更多的发展责任,为公司出谋划策,万众一心,为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完成打下坚实基础,提供智力保障。 其它 方面 安排专人及时处理过期货物 公司过期产品与损坏产品应及时处理,万不可堆积在生产车间,安排人员检查成品质量,及时处理过期货物,对公司形象与信誉都有极大的影响。 招聘专业人员 人才是一个企业确立竞争优势,把握发展机遇的关键,招聘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使仓储管理作业,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发展仓储行业,既需要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的人才,也需要善于操作的运用型人才,更需要仓储管理型人才,而公司目前这几方面的人才都很匮乏。引进并培育仓储专业人才,完善培训体系。仓储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从各高等院校引进相关人才,并加强对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等,加大仓储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仓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职工的 教育 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帮助职工掌握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不断提高广大仓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 5结论 该公司通过仓储管理方面软件系统的改善,实现了仓库现代化管理,大大降低了管理难度与管理成本,实现了现代化操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仓库及仓库内的物资所进行的管理,是企业仓储为了充分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过程。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仓库管理工作早已不是单纯的物品保管那么简单了,所以,合理的仓储管理将全方位的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效率,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之泰.现代物流学.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 2.宋玉.仓储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徐杰 田源.采购与仓储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4.王蓓彬.现代仓储管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5. 郑克俊.俞仲文、陈代芬.仓储与配送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6. 周万森.仓储配送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仓储管理论文优秀范文 2. 浅谈仓储管理的毕业论文 3. 有关仓储管理论文范文 4. 仓库管理系统论文 5. 关于仓储管理论文参考

对我国仓储管理现状的分析与对策 这个我就有516710262一、我国仓储管理的发展趋势众多的仓储企业逐渐加大现代化改造的步伐。包括两方面:其一,加大对仓库的硬件投入。这包括库房建设和改造、购置新型货架、托盘、数码自动识别系统和分拣、加工、包装等新型物流设备,大幅度提升现有仓储自动化水平和物流运作效率,增加物流服务功能。其二,加大对仓库的软件投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实现仓储管理、商品销售、开单结算、配送运输、信息查询、客户管理、货物跟踪查询等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可靠、快捷的物流服务。所以现代仓储业发展有若干个趋势:(一)以顾客为中心 成功的企业愿意和他们的客户保持交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知道仓库的作业必须通过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存储或发送适当的产品,在满足客户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产品的增值。另一方面,成功的企业将和供应商与顾客发展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从共享的信息、互相商定的计划和双赢的协议中受益。运作高效、反应迅速的仓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二)减少作业、压缩时间 今后,仓储中心在数量上将减少,但在每个中心的商品数量将增加。因此,以后的分销中心一方面规模更大,另一方面日常所要处理的订单也更多。这意味着装运频次的加快和收货、放置、拣货及装运作业的增加。这一趋势将对物料处理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叉车和传送带等设备产生重大影响。(三)仓库作业的自动化 为适应仓储业作业的急速膨胀,仓储业需要大大提高自动化程度。比方说,我们需要使用更多的传送带来长距离的运送小件物品,同时设定适当数量的重新包装站和装卸作业平台。另外如果我们使用更多的自动分拣设备,我们就能在不建造额外场所的情况下提高整体工作能力。因此,在诸如货物搬运这类增值很少甚至无增值的作业方面,自动化设备将继续替代劳力。(四)零库存、整合化管理。仓储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零库存。这种零库存只是存在于某个组织的零库存,是组织把自己的库存向上转移给供应商或向下转移给零售商。在科技发展到今天,零库存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例如丰田公司的准时制生产方式完全有效地消灭库存,实现“零库存”。零库存实际上含有两层意义:其一,库存对象物的数量向零趋近或等于零;其二,库存设备、设施的数量及库存劳动消费同时向零趋近或等于零。而第二种意义上的零库存,实际上是社会库存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库存集中化的表现。然而在经济意义上,它并不来自通常意义上的库存物资数量的合理减少。企业物流管理的主要费用是库存费用。因此,仓储管理实施整合化仓储,即把社会的仓储设施,各相关供应商、零售商、制造商、批发商,甚至客户的仓储设施进行整合,达到企业库存管理的优化。也就是说在供应链管理的框架下,实行仓储管理,把相关仓储管理的作业或实施进行重建。(五)计算机化与网络化管理。新科技革命以来,仓库管理者将把货物从仓库的进进出出(包括收货、放货、分拣和装运)的作业看作是他们工作中的最关键部分。但他们在执行这些工作时遇到了一个很大的困难,难以及时获取精确的信息。实施仓库工作的无纸化可以改变这一现状。从原则上讲,无纸化仓库意味着所有的物流运动的电子化操作,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在产品鉴别、地点确认、数据输入和准确分拣方面可能产生的传统错误。同时,电子控制系统其次还能避免数据输入的延误、即时更新库存、随时找到所需的货物。在美国,计算机在仓储管理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它可以把复杂的数据处理简单化,同时还发展了许多成熟的仓储管理软件供企业挑选采用。网络在近年还的迅速普及使得库存管理网络化成为一种趋势。二、我国仓储管理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一)具有明显部门仓储业的特征自从我国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建立起集中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了以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生产资料流通完全纳入了计划分配轨道,企业所需要的物资只能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申请,经过综合平衡以后,再按各部门进行计划供应。而各部门为了储存保管好分配来的各种物资,就需要建立仓库。于是,层层设库,行行设库的现象层出不穷,逐渐形成了部门仓储管理系统,从当时来看,部门仓储业的建立为保证本部门的物资供应,完成本部门的生产建设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部门都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很少顾及其他部门或国家的利益,再加上相互间缺乏沟通,又没有一个统一管理部门来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因此,出现了目前存在的重复设库问题,物资流通中转环节多,流通渠道不畅,库存居高不下,物资损失浪费大部分地区仓储大量剩余和部分地区仓储能力不足的两极分化局面等。(二)仓储技术发展不平衡20世纪80年代以来,仓储技术得到较大发展,但是,各地发展不均衡。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先进的仓储技术传人我国,使我国仓储业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是自动化仓储技术传人我国以后,我国的仓储技术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造自动化仓库,例如北京汽车制造厂、南宁拖拉机厂等先后建造了自动化仓库。与此同时,人们对仓储工作的看法也起了变化,逐渐重视仓储管理工作,并注意引进先进的仓储技术和提高仓储工作人员的素质。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的现代化仓库拥有非常先进的仓储设备,例如各种先进的装卸搬运设备、高层货架仓库、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等。而有的仓库却还处在以人工作业为主的原始管理状态,仓库作业大部分靠肩扛人抬,只有少量的机械设备。还有一种情况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机械设备和铁路专用线,但利用率不高,有些设备已经老化,有些已经陈旧,但由于资金不足,无力更新,只得带病作业,隐藏着许多不安全因素。这种仓储技术方面先进与落后并存的状态将会继续存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三)仓库的拥有量大。但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是以行政部门为系统建立仓库,所以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为满足自身使用的方便都来设立仓库,这就使我国的仓库拥有量居世界前列。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仓储管理部门,也没有做过全国性的统计,所以我国仓库拥有量的底数并不十分清楚。我国的仓库数目虽然很多,但是仓库管理水平却不太高。究其主要原因,是我们有些领导在思想上对仓储管理不够重视。常见这样的领导“手中有货,心中不慌”,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争取货源上,一旦货物到手,往仓库里一放,就以为是万事大吉,至于如何管理好库存物资,就不太关心。再加上我国社会上普遍对仓库工作存在一种偏见,认为仓库不需要知识,也不需要技术,致使仓库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四)仓储管理方面的法规法制还不够健全我国已经建立的仓储方面的规章制度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已经不适合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仓库法》,我国仓储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仓储内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比较低下,一是将仓储用地归并为工业用地,这种定性误差派生出许多问题,因为仓储与工业,无论是产业性质还是盈利水平都不可比;二是原国家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较高;三是仓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太高,且要求一次性支付,加大了仓储企业和新的投资人的初始成本;四是仓储用地置换过程中,仓储企业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与土地出让金,制约了仓储企业的技术改造;五是“租地建库”成为普遍现象,造成市场不公平。(五)仓储方面的人才缺乏。发展仓储行业,既需要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的人才,也需要操作型人才,更需要仓储管理型人才,而我国目前这几方面的人才都很匮乏。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的物流人才缺口150万,仓储物流方面的人才缺乏也很严重。三、对我国仓储管理现状的对策研究近年来,因物流市场供需变化,我国的仓储业正在向仓储社会化、仓储产业化、仓储标准化、仓储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拥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物流企业,开始注重对仓储设备的建设、人才的培养、法律的完善和整体供应链进行管理,积极发展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来参与客户的供应链管理,降低客户的成本,从而也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一) 加强仓储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提升现有仓库的基础设施,不断改造陈旧老化的仓库,更新使用现代化的仓储设备。既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又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贪大贪多,形成科学合理的仓储设施网络(二) 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公平有序的现代仓储市场体系。为保障仓储业的健康发展,就要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仓储体系。废除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仓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三) 加强仓储资源的整合,完善仓储标准化体系。我国不同行业的仓储企业的储运设施不能共用,影响了企业合理统筹仓储资源的能力。为适应现代物流要求,要加强资源整合,建立仓储网络。仓储标准化不仅是为了实现仓储环节和其他环节的密切配合,也是仓储内部提高作业效率的有效手段。所以仓储企业要不断完善其标准化体系。提高仓库利用率、实现有效的库存控制,就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实现仓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企业仓储管理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公共信息网络与仓储网络的有效结合,提升企业仓储信息化水平。(四) 建立健全仓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是仓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政策体系,所以要加快制定和健全仓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行业竞争秩序,调整各项政策,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建议制定与实施有利于现代仓储业发展的企业注册、土地征用、税收、交通管理等政策,制订仓库等级、仓储相关设备、仓储安全、仓储作业、仓储服务质量、仓储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现代仓储业的发展提供条件与依据。对仓储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制定诚信管理办法;依据仓储安全、作业与服务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全国大中型生产、流通等货主企业评选优秀仓储服务企业。(五) 引进并培育仓储专业人才,完善培训体系。人才是企业的重要资源,要发展仓储企业,就要有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人才。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完善自动化仓库的管理机制 物流设备要实现高效能利用,需要有相适应的物流环境和科学管理,这些都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在目前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去发达国家考察学习,请专业人士或高校教师介绍经验、传授知识、办学习班等,或在技术院校招聘物流专业技术型人才,尽快解决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缺乏的局面。做好消化吸收工作,使其尽快国产化,以适应市场需要四、总结仓储管理是对仓库及仓库中储存的物资进行管理,在物流管理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是现代物流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能对货物进入下一个环节前的质量起保证作用,是加快商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的重要手段,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与需求,仓库管理工作早已不是单纯的物品保管那么简单了,所以,合理的仓储管理将全方位的提升企业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参 考 文 献][1]李振主编. 仓储管理.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2] 齐二石主编.物流工程.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3] 张三省主编.仓储与运输物流学.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4]梁军主编.仓储管理实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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