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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州法律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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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州法律的研究论文

毕业论文是应届毕业生都比较关心的事,那么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美国种族歧视根深蒂固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发表的《2004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指出,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份人权纪录说,美国有色人种普遍贫困,生存状况远不如白人。据英国《卫报》2004年10月9日报道,2002年,白人家庭净资产是8.8万美元,是拉美裔家庭的11倍,接近非裔家庭的15倍。据统计,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黑人人数是白人的3倍。黑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白人少6岁。纪录指出,美国的少数民族受到就业和职业歧视。据《今日美国报》2004年5月5日报道,2003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收到有关工作场所种族偏见方面的指控29000件。美国劳工部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到2004年11月,黑人的失业率为10.8%,白人是4.7%,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多。来自于至少38个国家的未成年人从事着奴隶性劳动。在美国无力负担医疗保险的4500万人中,700万是非洲裔美国人,占美国非洲裔人口总数的近五分之一,这个比例比白人高77%。《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2004年3月29日的一篇文章指出,《独立宣言》称人类生而平等,而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差距简直是对这一“立国之本”的侮辱。纪录说,美国学校普遍盛行种族隔离式教育。美国南方有八分之一的黑人学生上的是黑人学生占99%的学校,约有三分之一的黑人学生上的是少数民族占90%以上的学校;在北方,超过一半以上的黑人学生上这种黑人和少数民族学生占绝大多数的学校。纪录说,美国大学校园种族主义抬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迪亚波罗河谷社区学院接连发现法西斯标语口号及白人至上主义标语口号,还包括使用武器和语言进行威胁。在加州小圣罗斯学院,校报刊载专栏文章攻击犹太人,引发抗议风潮;网站聊天室被白人至上主义分子占领。在达特茅斯学院,白人女生在筹款活动中拍卖“黑奴”。在南密西西比大学,一批白人在美式足球比赛结束后高喊种族主义口号,攻击4名黑人学生。在只有55名黑人学生的密歇根州奥利维特大学,有51名黑人学生在发生种族暴力事件及骚扰事件后退学。纪录显示,美国种族偏见和偏执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仇恨犯罪增加。据美国联邦调查局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对16%的执法单位有关报告的统计,2003年美国发生的总共7489件仇恨犯罪案中,有3844宗与族裔仇恨有关。其中,针对黑人的族裔仇恨犯罪案达2548宗,占51.4%,是针对其他所有种族的此类犯罪总数的两倍多,有3150名黑人成为受害者。而犯罪人当中62.3%是白人。《洛杉矶时报》2004年5月3日报道,受“9·11”事件及伊拉克战争影响,2003年,全美共发生针对穆斯林的仇恨事件1019起,同比增长69%。加州针对穆斯林的仇恨事件共221起,同比增长近3倍。 纪录指出,美国司法领域种族歧视司空见惯。有色人种被判刑和在监狱中被关押的比例明显高于白人。根据美国司法部2004年11月公布的报告,有色人种占美国在押囚犯人数的70%以上。到2003年底,美国联邦和州监狱关押的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40万名犯人中,44%是黑人。犯同样的罪,黑人平均服刑期比白人长6个月,黑人被逮捕后被关进监狱的可能性比白人大3倍,而且黑人犯罪比白人更难得到缓刑。纪录说,“9·11”事件后,美国借国土安全的名义公开限制公民权利,通过监听电话、追查访问过的网站、监控金融资金转移等多种手段,监视公民的一举一动,而少数民族、外国人、移民成为主要受害者。据统计,“9·11”事件以后,全美共3200万人曾面对种族歧视性调查问题。受到歧视性调查的人中,非洲裔最多,占47%,其次为拉丁裔、亚裔,白人仅为3%。2004年11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一年来,已有157281名移民被遣返,比去年增加了8%,创下了新的纪录。逮捕的无证件外国人也增加了112%。另据报道,去年开始,在旧金山、巴尔的摩、费城、迈阿密、圣保罗、丹佛、堪萨斯和波特兰等许多州的城市,每天有几十名来自墨西哥或其他国家的移民被逮捕,并像嫌犯一样被强行带上沉重的电子脚镣。这种对待非法移民如同对待刑事罪犯的做法已经成为全国性的趋势。恐怖分子和非法移民的定义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模糊。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现状 种族主义的隐居国际先驱导报波士顿特约记者杨一帆报道 全球种族主义仍未消亡,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美国。2003年8月23日,马丁·路德·金的儿子马丁·路德·金三世在林肯纪念堂、也就是他父亲当年发表演讲的台阶上,对参加纪念活动的人群说:“我知道我父亲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一个梦想。”他说,40年过去了,他父亲的梦仍然没有实现,美国仍然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并要求美国政府改善社会福利制度。这可能也是最新的一次反种族歧视呐喊。美国的种族歧视缩影今天的美国,在种族歧视方面可以说是新旧并存。一方面,旧有的种族主义势力仍然存在,他们尽管人数不多,但是在美国社会中总是可以掀起大浪。波士顿大学的一位黑人研究生约翰·史利文森对记者说,即使在他就读的中学、大学里,都有许多种族歧视的影子存在。他回忆说,2年前,一次自己和同伴到大学的一个俱乐部里玩,刚进门,就感觉到许多白人投来鄙视的目光。俱乐部的服务生上来很不客气的说,“这里是私人场所,请你们这些黑鬼离开”。同伴告诉他,这里是一个只允许白人进入的俱乐部,老板有很强的3K党背景。记者自己在美国也遭遇到类似的经历,在波士顿的街头中,记者曾经遭遇到同样的异样眼光和拒绝,尽管彬彬有礼但是冷漠至极,甚至在学校里,同学之间也能感受到。波士顿大学研究美国历史的学者彼得·罗格告诉记者,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并没有形成种族歧视的先天因素。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多数美国人的祖先来自世界各地,其中爱尔兰裔、德裔、意大利裔和西班牙裔的白人比较多,而黑人的比例已经达到13%,近年来亚裔移民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是美国依然存在着比较强大的种族歧视力量。对此原因,彼得·罗格认为,这要从全球种族歧视的背景中间寻找原因。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白人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对有色人种族裔的歧视本质上主要是对落后社会和不同文化的排斥。这种情况在美国的多种族社会中,就成为了全球种族歧视的一个缩影。美国:黑白分治的社会另一方面,美国的种族歧视从目前来看,开始在新的领域呈现出新的现象,传统的政治保守势力也开始介入到其中,简单的单一种族歧视被文化上的隐性歧视所代替。1968年2月,美国国会曾公布过一份题为《民间动乱问题全国咨询委员会的报告》,较为详细地披露了美国社会流行的种族歧视现实,指出:“我们的国家正在分裂为两个社会,一个黑人社会,一个白人社会——分开的、不平等的两社会。”1993年2月,为纪念上述报告发表25周年,设在华盛顿的一个基金会又发表了一份长达350页的报告,报告列举了90年代初期盛行于美国的种族歧视现象,其结论是,25年以来,美国各种族之间的不平等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是“进一步加剧了”。美国学者注意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美国存在的较强烈种族歧视,另一方面,美国社会的任何行为,都担心会被带上种族歧视的印记,一位研究人员就告诉记者,简单说,就是大家都知道种族歧视不好,但是大家都会有意识无意识的犯种族歧视的毛病。就在这样的怪圈中间,美国的种族歧视仍然继续。彼得·罗格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他说,1994年10月,设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全国中小学历史教学中心(NCHS)向外界公布了一套全国中小学历史课教学标准。这个标准第一单元记叙美国的起源,它一反过去那种欧洲文明中心论的作法,将欧洲文明、非洲文明和土著印第安人的文明放在同等位置来处理,把三者在殖民地的相遇称为“会合”(convergence),强调欧洲移民是美洲大陆的“后来者”。这个标准公布之后,在美国保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弹。而其中坚持鼓吹欧洲文明中心论的,恰恰是以当今美国副总统切尼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政治和文化工作者。他们对其他种族的歧视,并不简单体现在3K党的大白帽子上,而是体现在美国的文化生存领域,更体现在今天布什对外政策中间。

美国学术界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影响”的争论_经济学【内容提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战时动员促使西部摆脱了在全国经济中的落后地位。1973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教授杰拉尔德?纳什在史学界率先提出了二战是美国西部发展转折点的观点。此后他又在一系列论文与专著中深入探讨了二战对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此同时,美国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也不断提出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说,美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基本问题上:一是西部经济在战时迅猛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是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美国西部”是一个时间性很强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代表不同的空间范围。就20世纪而言,根据美国联邦人口统计署的区域划分法,西部包括华盛顿、俄勒冈、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亚利桑那、新墨西哥、科罗拉多、怀俄明、爱达荷、蒙大拿,共11州;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划分法,认为西经100度以西的17州(除上述11州外, 还有北达科他、南达科他、内布拉斯加、堪萨斯、俄克拉何马、得克萨斯6 州)属于西部地区〔1〕。本文采用后一种划分法。美国著名新闻记者伯纳德?德沃托(Bernard Devoto)作为20世纪西部发展的见证人,曾为《星期六文学评论》(SaturdayReviewofLiterature)和《哈帕月刊》(Harper’s Monthly Magazine)等杂志撰写有关现代西部的主题论文达20年之久,真实地记录了西部发展历程。他的文字丰富了现代西部的历史写作,更提出了理解不同时期西部发展特征的概念。1934年德沃托在《哈帕月刊》上发表了题为“西部,一个被劫掠的省份”的文章,其中阐述了一个基本思想:在经济关系上,美国东部劫掠并控制了西部,西部成为东部的殖民地〔2〕。 这一提法很快流行起来,“被劫掠的省份”(Plundered Province)成为30、40年代解释美国东西部关系时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组。1944―1947年间,德沃托仍在为《哈帕月刊》撰写专栏文章,且越来越关注西部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西部经济的未来发展等问题。1946年他在一篇论文中写道:“战争工业已经给西部带来了较之以前更大、更广泛的繁荣。而且在战时,一场根本性的革命发生了,西部的动力和工业发展已经在全国经济中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变化……如果说已经发生的变化是革命性的,那些已经规划并注定要实施的就更为革命性了……”〔3 〕德沃托再领风气之先,特别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在近三十年后,西部史学家才开始较为系统地研究二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1973年新墨西哥大学杰拉尔德?纳什(Gerald D.Nash )完成了一部开创性的西部史著作――《20世纪美国西部――城市绿洲简史》(The American Wes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ShortHistoryof an Urban Oasis)。该书把20 世纪美国西部史划分为两个大的时期,即殖民地时期(1898―1941年)和先导(pacesetting )时期(1941―1971年),明确提出二战是20世纪西部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此后纳什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与专著,集中阐述了二战对西部所起的转折性作用。 其中以《美国西部的转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TheAmerican WestTransformed:The Impact of the Second WorldWar)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与西部:重塑经济》(World War ⅡandtheWest:Reshaping the Economy)最具代表性。在这些著作中,纳什论述了20世纪西部发展的阶段性,强调二战对西部发展的转折性影响。纳什的论断影响了几代美国西部史学者,成为解释二战与西部发展关系的经典之说,被称之为“纳什论题”(Nash Thesis )或“转折假说”(Transformation Hypothesis )。当然,在美国史学界,关于二战对西部发展的影响这一问题,亦陆续提出不同的观点。例如,北卡罗莱那大学的罗杰?洛特钦(Roger W.Lotchin)在《城堡化的加州,1910 ―1961:从战事州到福利州》一书中就提出了二战对美国西部的影响是一种“演进而非革命”〔4〕的观点,成为与纳什对立观点的代表人物。 同年美国西部史学会在纽黑文会议上专门就纳什的“转折假说”进行了讨论;1994年8月《太平洋历史评论》(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发表特辑,共发表五篇以加州城市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就“转折假说”展开讨论。就二战对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言,美国学术界的意见分歧是围绕两大基本问题展开的:一是战时西部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是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本文拟结合这两个基本问题评价一下有关争论的情况。一、战时西部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战期间美国西部经济经历了巨大发展,这是美国史学界公认的基本事实。问题在于,这种巨大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是什么?是二战这一特殊历史事件的外在推动力,还是地区经济具有的自身发展动力?杰拉尔德?纳什所持的是第一种观点。他认为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大规模的防务开支是西部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1940―1945年间,联邦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军事设施网络、联邦拥有与运营的科学设施、联邦军事及文职人员薪金等渠道,在西部共投入资金约400亿美元。 通过这些资金西部发展了已有的制造业,创建了铝、镁、合成橡胶业,并由此推动了航空航天、电子等技术导向经济的发展。同时,重塑经济的努力还带动了新定居者的涌入,刺激了服务业与金融机构的扩展〔5 〕(P1―3)。简言之, 二战期间的联邦防务开支有助于西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与升级。正如纳什所言:“正当西部人争取追赶其他地区时,他们发现战时联邦防务开支提供了他们几十年来所缺乏的资金。”“二战所释放出的能量激发了巨大的变化,战后西部拥有了更发达、更多样化的经济。”〔5〕(P1―2)纳什在强调联邦开支是战时西部经济扩展的主要驱动力的同时,也不否认私人企业的作用,只不过在纳什看来,私人企业只是“承担了多数的实际工作”〔5〕(P4)。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以加州城市地区经济发展为考虑研究对象,认为二战前夕加州已具备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战时经济扩展是建立在该州以往经济成就的基础之上的。至于纳什强调二战对西部的转折性作用则是“极大地夸大了加州发展历程的不连续性,而低估了其连续性”〔6〕。洛特钦研究了加州人口增长状况,认为二战期间加州人口增长与联邦防务开支之间并无明显联系。他首先分析了二战期间美国不同地区防务开支和人口增长的情况,结果发现中央北部(North Central )诸州防务开支无论绝对值还是人均计算方面都高于西部,而其人口并没有出现转折性增长,只有适度的增长,有时还出现停滞甚至负增长的情况。战时人口增长最多的,是那些大萧条期间就已经有积极增长的地方(如加州)〔7〕。再从加州本身人口增长曲线来看, 二战期间的人口巨增,并不是加州人口增长史上的创纪录的最高值。以10年为期进行比较,本世纪70年代以前加州人口增长高峰出现在20年代〔7〕(P408―411)。北卡罗莱那大学经济系的保罗?罗德(Paul.Rhode)分析了加州制造业发展的情况,认为从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来看,1940年的加州城市地区的工业化已达到相当水平,具备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才是战时联邦政府在加州投入大量防务资金的前提基础。罗德特别以加州飞机制造业和造船业的发展为例,论证了他的观点。罗德指出,飞机制造业通常被视为一种军事驱动的工业,然而太平洋沿岸飞机制造业领导地位的取得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技术突破。此种突破早在30年代初期就已经实现,到1939年太平洋沿岸诸州已成为美国飞机制造业中心,仅加利福尼亚一州就雇用了该行业全国近一半的工人。战前加州在美国飞机制造业中的领导地位,正是联邦政府在加州投入巨额防务开支的重要基础。所以罗德说,加州飞机制造业的“扩张是加州战前居于领导地位的结果,并非是战时军方对该州特别偏爱的结果”〔6〕(P373)。 为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罗德还介绍了二战期间美国军方对飞机制造业进行重新布局的情况:在战争动员初期,军方生产权威出于国家安全和工业密集的考虑,希望对飞机制造业进行重新布局,在西部内陆地区建设新工厂。但由于战略需求紧急,最终不得不在具有生产与管理优势的加州增加生产能力。随着战时生产的发展,军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飞机生产的重新布局,加州的飞机生产份额也相应地缩减,1941年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而到1945年却降至25%。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凭借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擅长和优势,加州飞机公司仍在飞机制造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以管理公司总部所在地而不是以实际生产地为考虑标准,战时加州管理了飞机制造业中约一半的工作人员。1943―1944年生产高峰期过后,全国飞机制造业就业人数迅速下降,而恰在此时,加州这一行业在全国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却相对增长〔6〕(P382―383)。通过上述分析,罗德想证明的是,战时联邦防务开支不仅不是加州扩展的基础,相反,还一度因军方提倡分散工业布局而削弱了加州的优势地位。换言之,罗德要证明加州经济发展靠的是自身内在的动力,从而也就削弱了战时联邦防务开支的刺激作用。如何评价洛特钦与罗德的观点呢?首先应肯定他们用翔实的资料、数据,客观地反映了加州战争前后的经济情况及战时经济在加州经济发展史中的地位。但从罗德对加州飞机制造业在二战期间发展情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以军方为代表的联邦政府有在西部对制造业重新布局的愿望,并且在战略需求相对缓解的情况下确实进行了重新布局。这种重新布局实际上就是联邦政府利用战时动员这一特殊历史事件,找到了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直接投资开发的机会。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承担在落后地区大规模兴办制造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风险,再加上当时自由放任的传统经济思想仍束缚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和平时期政府不大可能直接投资于某一地区的生产领域。在这种背景下,战争这一国家紧急事态有助于联邦政府投资于相对欠发达地区,解决了西部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客观上起到了推动该地区发展的作用。关于战时联邦政府防务开支对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犹他州的战时经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犹他史学家托马斯?亚历山大(Thomas G.Alexander )和列奥纳德?阿灵顿(Leonard J.Arrington)对犹他州战时防务设施的经济社会影响有过详细的分析,其中对雷明顿兵工厂(Remington Arms Plant)这一联邦小型兵工厂建立、运转及战后处理的个案研究,清晰地显示了联邦防务开支对相对欠发达地区工业发展的作用。作者认为犹他州战时大量军事设施的建立,其直接影响是增加了就业,提高了工资水平,为当地企业提供了商机。它们的建立对犹他州的长远影响则更为突出。仅以雷明顿兵工厂为例,战时它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培训了大约15000犹他工人, 技术培训增加了犹他技术人员的数量,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另外,通过战后对剩余生产能力和剩余物资的特殊处理,大量的联邦资金转移为地方资金。以1900万美元建设的雷明顿兵工厂,仅以不足其造价9%的价钱出售; 通过这座兵工厂,联邦政府又将价值两亿美元的战争剩余物资以成本价的大约20%处理给商人、退伍军人、地方政府和非盈利组织。总而言之,战时防务开支“创造了一个犹他人在战后可资利用的货物、企业工厂和技术的储备”〔8〕。二战前后的犹他是与加州经济发展程度、发展类型完全不同的州。犹他是一个相对欠发达的、人均收入历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偏远的内陆小州,而加州是一个工业相对发达的、富裕的沿海大州。正如上述学者分析所反映的,二战对这两个州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纳什所考察的西部地区恰恰就包括了上述两种发展程度不同的经济类型。而且当时大多数西部州属于前者的经济类型,就整体而言西部是一个相对欠发达地区。1940年西部各州拥有全国20.4%的人口,但它们只占全国制造业增值的10.7%〔9〕(P20)。诚如罗德所言,1940年加州的收入与人口达到或超出西部其他各州的总和,二战期间各种与军事相关的活动,特别是飞机生产和造船又都集中于加州的城市地区〔6〕(P3), 但加州却不能代表整个西部。尽管罗德、洛特钦等学者对加州的分析是符合实际的,但不足以驳倒以整个西部为考察对象的纳什的论点。实际上如果以西部为整体考察的话,1940―1945年间,西部各州得到的战斗装备合同额占全国的20.5%,联邦资助的战时工业设施工程占全国的40.4%,都远远高于其现有工业能力所应得的比例额〔9〕(P21)。显然联邦防务开支分配给西部各州的份额,不是只考虑其已有的工业能力或基础,而是更多地考虑其他因素,如“地理位置及提供给军事基地、造船厂和机场活动余地的广阔空间以及为初级金属生产提供电力的地区资源”〔 9〕(P20 )。对不同地区特别是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进行考察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不能以对加州这个局部的研究视为西部整体的情况。战时西部经济发展是靠“外力推动”还是由于“历史连续性”,这两者说法哪一种更具说服力?美国女学者波士顿学院的玛丽莱恩.S. 约翰森(Marilynn S.Johnson)曾针对这场争论有过如下论断:这种争论如同多数历史争论一样,被人为地两极化了……历史上很少有完全史无前例的事件;战争的影响和其他许多剧变事件都发生在预先确立的社会体制之中,并通常加强了长期存在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战争通常极大地加速了社会变化的步伐,产生了能于潜在地改变现状的紧急状态〔10〕(P315―316)。本着这种看法, 首先即使是对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联邦防务开支所推动的经济发展至少是建立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等)已初具规模,具备了经济起飞的前提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即使是对加州城市地区而言,二战的作用仍可称之为转折性的:1939―1944年间,加州制造业产值从179.8万美元增加到1014.1 万美元,增加了270%;制造业就业人数从1939年27.1万多人增至53 万多人,增加了95%。〔11〕(P26)正如加州埃尔?卡米诺学院( ElCaminoCollege)的阿瑟.G.维吉(Arthur G.Verge)对二战与洛杉矶发展之间的关系所做的概括:尽管战争确实是在极大地加强业已运转的几股社会经济力量,……但二战也带来了一个新的、根本不同的、较之没有战争而发展的洛杉矶、在经济上更为强大的洛杉矶。”〔12〕二、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关于战后西部经济地位,纳什的结论是:二战使西部经济地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具有殖民地经济特征的阶段转变为全国经济的先导(pacesetter)。他通常的表述是:1940年西部经济作为工业东部和中西部的原材料出口者,仍旧以殖民地因素为特征。但在1945年,经过战争时期的西部拥有一个发达的制造业体系、一个忙乱的服务业经济、一批航空、电子及科学导向的工业,科学导向的工业预示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后工业经济的崛起。在四年间,战争使一个落后的殖民地区转变为国家经济的先导。战争所创造的经济类型主导了下一个30年的西部经济〔5〕。纳什强调战争加速了西部各地的科学活动。以波音公司战时在飞机制造业中的研究开发为例:波音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研究设施和研究小组,投入更多精力从事研究开发。如果1941年该公司花在研究开发上的时间为100,1942年为212,1943年达到了470,1944年则高达840〔5 〕(P87)。同时它还推动了华盛顿大学应用物理实验室的发展, 这就在西部开始了产、学、研的最初结合。此外,南加州的航空医学、核裂变、潜艇侦察研究。西南部的核链反应、火箭、航空防火器研究开发以及曼哈顿原子弹制造计划,犹他州的生化研究等〔5〕(P6―7),这些二战期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开发项目,其长远影响是使“美国科学人才的重心西移”,在1945年为西部留下了一个必定要对民间经济产生影响的新科学复合体〔5〕。所以纳什说, 新近制订的科学与工程行动计划现在给予西部一把“利刃”,将使西部在战后数十年成为一个经济先导〔5〕(P2)。针对纳什关于美国西部“经济先导”地位的提法,洛特钦等持有不同意见,认为二战并没有改变美国地区间工业平衡,战争结束时的西部既非全国经济的先导,也没有迹象表明它正在成为经济先导〔7 〕(P407)。洛特钦首先从地区间横向比较入手,根据二战前后加州及西部其他州在全国经济中的相对位置变化情况,论证西部在战争结束时并非经济先导。他以制造业就业人数的变化为例,指出经过战争,西部大多数州的制造业就业人数与人口的比例绝对增长显著,高于东部;但是从全国排序来看,相对位置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仍属于落后地区。(见下表)美国各州人口与制造业岗位比例(1939年,1947年)人口与制造业岗位比 全国排名州别1939年1947年1939年1947年罗德艾兰6.76.21 2康涅狄格7.36.12 1……… ………俄勒冈19.016.52921华盛顿21.019.32226加利福尼亚25.519.96 2627科罗拉多48.030.03432犹他48.434.53537得克萨斯51.331.93634爱达荷53.340.33739堪萨斯58.232.13835蒙大拿63.543.44041内布拉斯加71.535.54138怀俄明74.967.84243俄克拉何马84.550.44342亚利桑那84.576.14444内华达108.3156.14648南达科他118.6 81.04746新墨西哥165.3107.34847北达科他246.0162.08 4949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人口统计署,《制造业调查:1947年》第三卷:《各州统计》,华盛顿特区,1950年,1~638页。转引自罗杰?洛特钦,“加州城市与飓风之变:二战在旧金山、洛杉矶和圣迭哥大都市区”,《太平洋历史评论》,第63卷,1994年8月,第404页,405页。其次,洛特钦认为从近期工业发展前景来看,西部也没有成为全国经济先导的迹象。洛特钦利用的论据是1946年(全面和平的第一年,战争合同已取消或正在取消,和平建设重新开始)美国国内新工厂和工业设施的投资情况。该年加州人均投资额位于全国第17位,仅相当于第 1位的印第安纳州的一半左右。其余西部州中,除俄勒冈(第15位)、得克萨斯(第16位)、怀俄明(第20位)、华盛顿(第21位)外,均位居第32位到最后一位〔7〕(P405―406)。评价上述两种观点,首先应明确“经济先导”的涵义。它既可指称经济发展的状态、成就,也可以指称一种经济趋势、经济潮流。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纳什更多强调“经济先导”预示了经济发展趋势。洛特钦的反驳看起来很全面,他从状态和趋势两方面同时否定了“经济先导”说,洛特钦先将“经济先导”地位视为一种经济状态,并证明从这一角度讲,战争结束后西部并非全国经济的先导,他的论据也很有力。紧接着洛特钦又指出,即使从发展前景来看,西部也没有成为经济先导的迹象。为什么同样是考虑经济发展趋势,洛特钦会得出与纳什不同的结论呢?问题在于他们选择了不同的生产要素来衡量经济发展的趋势。洛特钦从资本投入的角度,认为战后初期西部没有成为先导的迹象。纳什则选择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因素,认为“科学导向的工业预示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战争所创造的经济类型主导了下一个30年的西部经济”〔5〕。那么究竟哪一种生产要素最能代表经济发展的前途呢?早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界在此问题上就已基本形成共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率先超过了资本等其他要素。科技进步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且现代经济增长已不是单纯的经济总量增长,它是包括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等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在西部的相关活动有助于西部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从而使西部代表了美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波特兰州立大学城市研究与规划系主任、美国城市史研究会主席卡尔?艾博特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二战作为西部与过去决裂的重要性,次于它引发西部未来的重要性,它奠定了西部城市在美国第四个工业发展的长周期(注:美国第四个工业发展长周期的提法源自于经济学中的“康德拉捷夫周期理论”,后由约瑟夫?熊彼特吸收到他的“创新周期论”中,将长周期称之为“康德拉捷夫周期”,并用他的“创新”理论加以解释。该理论认为自18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已经历了四次长周期,第四次的起点是20世纪30、40年代,结束时间为90年代初。)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基础。”〔9〕(P39―40)第四次长周期发展的动力来自于西部城市,“包括较早的创新被大规模推向市场……,以及电子、电信和航空航天方面一连串创新发明。当然,西部城市在这些工业中居领先地位均由二战使然。”〔9〕(P39―40)美国学者迈纽尔?卡斯特尔斯(Manuel Castells )曾根据一些实证研究总结出一个地区吸引高技术产业的五点特征,其中两点恰与二战对西部的影响相符合:(1 )因为高技术产业是以科学为基础和知识密集型的,它们需要与重要的大学和研究单位有密切联系,并接近技术和科学人员储备。(2)由于对政府市场,特别是对军事和空间项目(尤其60 年代末)的依赖,高技术活动倾向于聚集在军方建立了试验地点的地区〔13〕(P13)。到70年代, 西部高技术产业在美国领先的地位已经相当明显。 据1983年的一项统计表明,1972~1977年间,美国高技术领域领先的十个城市依次为圣何塞(硅谷)、阿纳海姆、休斯敦、圣迭哥、波士顿、达拉斯、沃切斯特、俄克拉何马城、莱克兰和菲尼克斯〔13〕(P34 )。其中只有3个城市在西部以外。可见, 从科技优势将引发新的经济时代的角度出发,二战后的西部确可称之为“经济先导”。以上就西部战时经济扩展的动力和战后经济地位两个方面评介了围绕纳什“转折假说”出现的一些争论。迄今为止纳什的观点仍有待进一步的证明。尽管如此,纳什作为该领域研究的开拓者,仍然受到广泛的尊重,其论著依然产生着广泛的影响。而围绕纳什观点展开的争论必然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对20世纪美国西部发展等问题的研究和认识。

对法律职业的看法研究论文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拓展资料:

1、法,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2、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3、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4、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法律的意义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犹新,其中两个我记忆深刻: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继母因此而被判刑.这个法律事件引起我们的深思,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因为继母不懂法,不知道打孩子也是违法的行为,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件事启示我们: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我曾经在《今日说法》看到过这样悲惨的一幕:广西田东县一位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国道323线,将横穿马路的一名6岁男童碾压致死,一名仅6岁的儿童就这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这起交通事故只因男童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不可翻跃防护设施”是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可是,人们总是这样想:没事我心里有谱,绝对不会发生事故,再说了,这样不就可以少走几步路了么.他们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送了性命,几步路难道还不如人生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么?这种走捷径丢性命的事故数不胜数.这难道还唤不醒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心吗?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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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是指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法律职业的特点是: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法律职业的高层次,是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法律职业人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特点,要求法律职业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必须以法律为职业。

中日法律对比的研究现状论文

第一个问题:相对来讲,想学东西还是外经贸比较好些。1.首先从院系建设上来讲,人大的保险专业是财金学院的,而外经贸的保险专业是保险学院开设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讲,外经贸的保险专业肯定要更专一些,包括师资方面。2.外经贸保险学院据说是中国保险经济人和公估人的考试中心,具有专业的保险法研究中心,而且还是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继续教育机构,其中的一些师资还在协会担任一定的职务,与行业协会关系密切,且有一定的合作,据说每次都会有协会或保监会领导给学生做实践讲座,综合来讲,外经贸的人脉关系会更超值一些,但具体情况你最好再详细咨询一下。3.课程设置:人大:6门经济学科综合,专业课:金融保险理论,金融保险法规,金融保险实务,保险资金运行,保险核保理赔,高级公司财务,外语外经贸:6门经济学科综合,社会保障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金融保险法规、保险资金运行、保险核保理赔、金融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经济学、养老保险研究、医疗保险研究、社会福利研究、社会保险基金研究相对人大,外经贸更多的突出了保险学方面优势,相对人大财金学院增加了保险基础学科和多种险类深入探讨,使你对整个保险业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对日后的提升更明显一些。关于保险专业,外经贸一共有两个研究方向,还有一个保险经济与金融理财规划CFP的方向,也是不错的,要想在业内转行这个专业也是可以的。第二个问题:在职研现在成为在职人员进修提升的主流途径,因为如果想拿学位,都是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且也有一定的难度,且学的东西实践性会强些,而且很多人来学习都是为了日后评职称,或提升,考博士用的,认可度相对还可以的。第三个问题:在职研究生的大部分专业都是采取5月同等学力申硕途径的,具体流程如下:确定报读学校-确定专业-资格审核-缴费-注册-上课学习专业课程-参加每年5月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外语+专业综合)-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其中英语的难度大概在大学英语4-6之间,专业综合是上课重点学的,难度不是很大。外经贸的报名地址是博学楼保险学院813东边,我一个同学有报的,有时间可以具体到那边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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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当中日经贸关系渐趋佳境之际,双边的政治关系却进一步滑向冷淡的深渊,其间的反差逾来逾大,几乎到了如不对政治局面加以改善,经济关系也难以为继的地步。中日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相当多的国人谈起日本就咬牙切齿,愤愤不平。那么究竟是那方面的问题导致中日关系处成当下局面,我们又应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浅谈我对中日关系的看法。一、 中日关系的现状1、不断发展的两国经贸关系。在整个中日关系中,经济合作占有中心地位,对于整个中日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现状看,中日两国互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之一。在贸易方面,日本已连续11年保持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对日本来说,中国也是位居前列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回顾战后以来中日关系发展的历史,人们可以看到,经济合作推动了整个中日关系改善。在漫长的历史年代,贸易合作通过民间渠道不断得到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最终经过了长期积累得到了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中日关系的正常化。70年代两国关系正常化以后,在第一个关键时期,经济关系,尤其是其中的贸易往来都起到巨大作用,推动中日关系健康发展。即使在中日两国之间出现政治方面的交涉,甚至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时,经济合作也在不断发展,并且成为改善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两国经济关系的加深未必就提高了两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相互信赖度,事实证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只是两国关系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其间还存有政治关系的"反弹力"。2、陷入迟滞的中日政治关系。这一点最明显的标志就是近几年中日之间一直没实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互访,这对于两个近在咫尺的国家来说是不正常的。两国间最大的政治障碍是历史问题,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两国之间的战争虽然早已结束,但是这份沉重的历史遗产却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长期的战争状态粉碎了中日两个民族自古以来形成的相互师从、相互仰慕的美好感情与和平氛围,民族情绪开始发生历史逆转。这种逆转对后来中日关系造成的影响,其程度之深刻,时间之持久,范围之广泛,无论怎样估计也不为过分。与历史问题相伴而来的还有两国在台湾问题、领土问题以及日美安保问题等分歧。这一系列原则分歧的存在,再加上近年数起具体事件的发生,如参拜靖国神社问题。二、中日关系的症结1、两强并起。在亚洲,中日两国的综合国力都在上升过程中,是未来世界多极化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日本迟早要成为政治大国,这与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中日两国在告别了"一强一弱"的时代后必须适应相互容忍和接受对方。要是彼此把对方看做是威胁自己的对手,试图联合其它力量牵制对方,那就势必会导致危险的对抗,从而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如果认为对方是与自己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相互与促进的伙伴,就有可能构筑起新型的双边关系的格局,进而为亚太地区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日经济关系正处于重大转折,即日本经济从占绝对优势正转变到相对优势。这一过渡将维持一个时期,两国间矛盾也就会不断地冒出来。日本的宽容度会相对地缩小,中国的应对能力还有限,这样,容易使矛盾不必要地激化。2、中日两国间政治磨擦因素和大众传媒的片面报道,不仅阻碍着两国增进相互理解,而且不断制造出新的相互误解乃至相互敌对的情绪。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西方文化影响的不对称性也将对中日共同文化基础产生抵消作用。近年来中日两国国民之间出现了所谓"感情摩擦",以致围绕对华政策的日本国内政治形势十分微妙,甚至连经济界也不便将希望发展日中经济关系的"心里话"痛快地说出来。这种为政治的、情绪的因素而牺牲两国利益乃至整个东亚地区合作利益的倾向是十分可悲的。 3、日本的认识问题。日本目前的心理是复杂的,昔日煌达的经济如今深陷低迷,日本应该坦然承认和接受地区国家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与合作的事实。日本要摆脱以下观念:(1)追求全球自由贸易,不参加地区歧视性经贸组织;(2)继续追求在东亚领头羊角色,维护东亚的垂直分工体系;(3)迫于国内政治的压力,为保选票,不敢开放国内某些脆弱领域;(4)回避历史,认为如果认罪有损日本形象。日本要勇敢于面对历史和现实,要成为一个正常的大国首先要以一个正常大国的姿态和度量行事,无论遇到什么阻障和困难,依然故我。只有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周边国家才能对你这种身份认同。三、在东亚经济合作中推动中日关系的进展经过多年的冲突与合作的磨合,中日两国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不论世界怎么变化,无论对方怎么发展,不论彼此间愿不愿意,两国相邻的地理位置是改变不了的;作为亚洲大国,两国对亚洲和平与安全的巨大影响是改变不了的;两国在地区经济中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正是这些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使两国之间不能不产生相互合作的必要与可能。这种合作是基于理性的而不是感情的,是现实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是彼此需要的而不是一相情愿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共同的利益要求总是能够一次次战胜两国关系中出现的不和谐与不愉快,使几乎恶化的两国关系一次次化险为夷。 友好本来是在差异中克服、调整,在交流中互相理解、互相尊敬,才慢慢达成的境界。出于战略、策略之需,或者历史要素来演出友好气氛的手法已经太陈旧,太权宜,也太表面。中日之间其实存有友好的基石:一是两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具有亲和性;二是作为邻国,互相之间有确立安全保障的需要;三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下,作为贸易对方国和伙伴,共同繁荣的需要。随着交流的深入,过去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发生,"异"在两个国家之间碰撞。但是,这不是坏事,因为这种碰撞也是使事物回归正常位置的机会。真正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应该是真心与真心的碰撞后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日间产生的磨擦给我们提供了问题研究的端结。 一般来说,外部因素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的效果往往大于中日两国的直接互动的效果,这可能是中日关系中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律,我们沿着这个规律探讨中日关系的未来,关键可能还得从外部的整合入手,才能有效地解决中日关系的矛盾与问题。换言之,中日矛盾的解决并不在中日关系本身,而是在于双方是否具有战略眼光,首先致力于亚洲的整合,第一步当然是东亚地区的经济整合。 一方面,中日关系的最大希望在于推动东亚地区经济合作,东亚地区合作是中日化解历史恩怨、走出信任危机、克服安全困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一方面地区合作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关系的发展,因为中国和日本是东亚地区最具影响的两个国家;另一方面地区合作也有利于两国问题的解决,因为中日之间的很多问题在双边层次上难以消溶,但是,中日都参与地区合作,这就为两国的交往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除了有利于两国建立信任之外,地区合作机制也可以成为减轻国内压力的积极因素,为领导人做出改善两国关系的努力提供更大余地。 另一方面,东亚经济合作的成功也离不开中国和日本。中国的人口占东亚人口60%以上,而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东亚60%以上。东亚联合要求中日合作,不能排除任何一方。如果日本与中国最终走向对立,将会改变整个东亚的战略形势,并使这种形势向着有不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如果中日关系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无法在政治层面上获得突破,那么中日经济合作也可能走向"泡沫经济合作"。事实上,这样的动向已经显现了。日本开始寻找下一个替代中国的市场。日本技术和投资转向印度、俄罗斯可能将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中国和日本怎样才能在东亚区域内进行比较好的合作呢?首先,日本必须鼓起勇气面对过去的罪行。它必须明白,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清除内在的邪恶,那么无论它多么努力都不可能成为"正常"国家。因为,一个国家的形象不是单靠自己想象出来的,还必须在与他国的互动中得到确认。因此,日本得向德国学习,实施一种官方的"和解"政策,以成功地和过去的受害国达成和解。只有到那个时候,日本才可能被视为亚洲事务的天然领袖,并与中国及其它东亚国家建立更具建设性的关系。 其次,也是比较重要的的一点是:日本和中国都要放弃在东亚获得特殊主导地位的幻想:它们谁都不行。东亚地区有太多外部势力介入,没有哪个东亚国家能单独左右这个地区。所以,这两个国家必须明白,竞争东亚主导权不仅会浪费掉宝贵的资源,还会白白失去宝贵的时间—-虽然它们争相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地区一体化本身可能是件好事。在东亚经济合作的过程中,中日两国要极力摆脱争夺领导权的思维,而以东盟为主导先建立合作机制。领导权并不是拼命争来的,而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领导权的争夺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未来的亚洲不可能是中国的亚洲或日本的亚洲,只能是联合的亚洲,亚洲的中国和亚洲的日本。中日的和解与合作又将大大推动东亚联合的事业。其实中国从未欲与日本争夺主导权,而且这也并非仅取决于主观意愿,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中国与日本的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而非竞争性,两家联手才能支撑东亚的合作。

法律研究的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

(一)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的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二)学习主体的自觉性

21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体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主动和自觉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优秀特质,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学习、对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高校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树立现代学习理念,转变为探究和自主合作学习,这样学生的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的被激发,学生的能力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于提升学生自身整体素质以及主体价值意义的追寻,对于学生从学习中领略乐趣,用学习完善自己的生命体验,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日渐加大,学习途径也日渐多元、丰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途径的多元性对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满足于传统的书本、教师,并从中汲取信息量,而且学习方式、途径也日渐多元。热门利用和借助信息平台,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和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网络成为人们学习、咨询的重要平台,而学习也不例外,学习途径多元化的发展,对于尝试新事物,喜欢电脑和网络的新时期大学生而言是很适合的,也是这个群体乐于并喜欢接受的重要传播媒介和平台。而这种学习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习成为生活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仅可以通过学习完善自身,也可以实现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这点的价值和意义是非常显著的,多元化的学习方式也使个体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是良好的学习的平台。

二、当前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大学课程中,学生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显现出明显的厌学情绪,兴趣度不高,对学习内容感到枯燥乏味,这些都成为学生真正体会这门课程乐趣和专业魅力的重大阻碍,学生在学习中不仅不能有所收获,对这门学科也带有偏见,影响了学习品质的培养以及教学效果的提高。这对于学生而言是危险的,也对于学习极其不利。学习方式为被动学习,学习中以消极和抵触的情绪去应对,对于整个高校学习氛围的塑造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也同样是不利的。这是综合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教师讲授的不到位,教材上缺乏灵活性,这些问题在慕课上都能有所解决。公众学习的平台,学生对于学习专业的魅力和基础有基本的正确认识,最新的课堂和优秀的教师,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可以在快乐中实现学习的目的与意义。

(二)理论学习多于实践应用

传统意义上的思修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较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对于当前的热点缺乏解读的力度与深度,不注重与最前沿、最热门的社会焦点相联系,老师只注重对热点的简单解读,忽视了学习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用,这些对于学生学习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对这门课产生厌学情绪,学生也不能发展自己的学习能力。有份调查报告显示,大学思修课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何加强理论与学习实践的结合,是教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有些非常优秀的教师,他们结合最新时政热点的解读客观、全面、上课内容充实,赋予表现力,不仅学生可以用心学,对于教师而言,也是一种学习和借鉴,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学习途径单一

我们高校教学中,存在着尽信书的一种理念,多读书这本是好事,但缺乏对学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导,这点对于思想与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是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容易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局限,轻于实践,只是在理论上不断苦学,影响学生思维的提升,创造力的发挥,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是百无一利,是值得关注的。现在的互联网迅速发展,移动手机传媒咨询的快捷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息的接收,处理与应用能力,因此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靠老师、靠书本,是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与需要的,这对于提升民族的创新能力是极为不利的,必须得以改进。而利用好新型平台学习,也成为学生学习关键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

三、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一)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慕课提供最优质的教学资源,注重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激发。因为学生主动利用慕课平台,就是主动学习,主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平台上提供最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是对平时课堂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同时,慕课教学将完整的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细小的知识点,制作8~12分钟的微课程,学生可以就某一知识点反复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提高了学习的趣味性[2]。学生在学习中享受到充分的学习乐趣,爱上学习,学习兴趣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是值得推广的新型学习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功能

慕课依托互联网而生,开启了线上教学的新时代,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学,这样既可以突破传统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模式的局限,又可以开展大规模教学,减轻线下教学的压力[3]。MOOC学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收录了1500多门各大MOOC平台上的课程,有50万学习者在这里点评课程、分享笔记、讨论交流。在慕课的学习的平台上,有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能够完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对学习资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课平台与其他学习者之间的心得体会和笔记交流,使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融学习与交流为一体的学习的平台,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三)要注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新课标的要求,对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已经成为一项自觉的活动,因此,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课以服务和方便学生学习为最终导向,同样也赋予了学生以自主学习选择权利[4]。慕课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了主观的学习体验,“我要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动力,学习成为学生喜欢自愿的自觉行动。同时,慕课丰富的资源和信息量,又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满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学习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爱上学习,学习成为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学习中成长。

(四)要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

慕课平台,目前做的比较成功的有慕课网和酷学习网等,慕课网是目前国内慕课的先驱者之一,由北京慕课科技中心成立的,现设有:前端开发、PHP开发,JAVA开发、Android开发及职场计算机技能等课程。其中课程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而酷学习,是上海首个推出基础教育慕课的公益免费视频网站。酷学习的价值观,就是免费、分享、合作。该网站创始人李旭辉表示,对视频的热爱驱动他去无偿做这个公益慕课网站,希望孩子们看了网站后能更加快乐地学习,尤其是边远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的孩子也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而这些视频,注重针对目前出现的学习上的最新问题,并对此予以解决,使学生在不断学习中努力提升自己。而这些精品视频学习资源中,对于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对于其扎实与巩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的,是对于日常课程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对于其学习的一个提升与发展,是学习重要的平台,对学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五)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

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经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与应用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最终需要的,能给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调整和改革,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慕课平台的便利,实现自身对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老师通过借鉴和学习最新的课程理念,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地查漏补缺,且针对最新发展的时事热点,对其进行解读,不仅培养学生分析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树立,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这也是时代对于教学,对于学习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课程改革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

四、结语

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慕课,也已经影响了学生学习和发展,对于学生的学习实践是极为有利的,这也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实践能力与创造力,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学生自觉主动、自愿的学习理念以及发展。学生的不断学习,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质与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创新水平与能力,有着显著地推进意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不仅是对教育最好的阐释,更是对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完美总结。这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学习力凝聚和发展的平台,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是学生实践能力的重大提升,对学生和教育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借助慕课平台学习,已经成为现代学习方式发展的一个重大提升,具有发展的空间与潜力,必将会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潘燕桃,廖昀赟.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慕课”化趋势[J].新视野,2014(4).

[2]汤俪瑾,黄金满.基于慕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混合式教学实践研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0).

[3]刘志山,李燕燕.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其对策[J].思想教育研究,2014(11).

[4]张鸷远.“慕课”(MOOCs)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

摘要: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基于课程论的视角王卉华中科技大学2014-05-01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法律论文的研究方法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三种: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论文研究方法是写论文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论文,接下来,与大家一起研究论文研究方法有哪些呢?

1、调查法

调查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有目的、计划的搜集与论文主题有关的现实状况以及历史状况的资料,并对搜集过来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与归纳。调查法会用到问卷调查法,分发给有关人员,然后加以回收整理出对论文有用的信息。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其他的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可以让人们的观察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新的发现,还可以更好的启发人们的思维。

3、文献研究法

以一定的目标,来调查文献,从而获得关于论文的更加全面、正确地了解。文献研究法有助于形成对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获得事物的全貌。

论文研究方法最为典型的有调查法、观察法以及文献研究法,都是值得大家采用的方法。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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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加州法律的研究论文
  • 对法律职业的看法研究论文
  • 中日法律对比的研究现状论文
  • 法律研究的论文
  • 法律论文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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