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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中文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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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中文系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电大各专业每位学员都必须完成的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要求每位学员在学校指定的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的写作。 一、论文选题的要求和范围 1.要求:(1)论文的选题限定在汉语言文学专业范围内;(2)要尽可能选择课程范围内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课题;(3)要尽可能选择具有一定探索性和创新性的课题;(4)选题要考虑论文所要求的理论性和深刻性:(5)选题宜小不宜大,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按要求完成,切忌选择内容空泛、大而无当的问题。 2.范围: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选题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古代文学方面;(2)中国现当代文学方面;(3)语言学方面;(4)汉语方面(包括现代汉语和古代汉语);(5)文学理论方面(包括文学的基本理论、中国古代文论和西方文论);(6)外国文学(尤其是二十世纪外国文学)方面;(7)比较文学方面;(8)美学方面。(可参考《汉语言文学专业选题参考》) 二、论文程序和时间分配 1.确定一个适当的选题。所谓“适当”,是指符合选题要求的课题。选题要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并经指导教师认可。论文选题的程序和方法是:首先在一个比较大的课题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浏览相关研究资料,并向他人请教,了解这一范围的研究状况,同时进行积极思考,从中选出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真正选好课题的标志是形成解决这个课题的设想。 2.收集资料和写出提纲。在选题阶段广泛浏览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阅读的资料,对有的资料要精心研读。需要记录的资料,要根据资料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采用摘录、提要、心得札记、复印、网上下载等形式随时记录下来。收集资料的过程也是对课题进行积极思考的过程,这个过程结束,就应该形成解决课题的思路,就应该知道怎样运用这些材料,就应该能写出论文提纲。提纲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认可。如果指导教师对提纲提出修改意见,要认真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提纲的内容包括:题目、论点、论述思路的逻辑架构,主要论据(资料)。提纲应分条列项,并尽可能详细:提纲的详细程度反映思路的成熟程度。 选题和收集资料是整个作业过程中两个最关键环节,只要确定一个好的选题并获取充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写成一篇论文是水到渠成之事,不要误认为写作成稿是最主要过程。 3.撰写初稿、修改定稿。首先写出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按指导教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交指导教师审阅。如果指导教师认可,就可定稿。如果指导教师不认可,就要继续修改,直到指导教师认可后,方能定稿。 4.答辩 三、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应符合通行的格式规范,要求必须具备如下格式:题目、署名、完成日期、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题目要明确地揭示论文内容,切忌摸棱两可或不知所云。 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宜控制在2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300字。不要分段,也不要分条列项。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专业术语或具有专业术语性质的词语。一般三至五个,最多不超过八个。 正文一般包括引言、本论、结论三部分。文中一般不出现“引言”、“本论”、“结论”字样,但一般应有引言段和结论段。本论是论文的主体,一般要分几个部分和几个论述层次,要求加上小标题或数字序号,以显示文章清晰的思路。 论文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不能仅停留在经验和操作层面。论文是研究成果的表达,表述必须客观、冷静,不带感情色彩。论文要求使用准确、简洁、规范、平易的书面语言,不要口语化,尽量不用文学修辞。 论文正文不得少于3000字。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所收集到的对本文的论述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足以支撑本文论述的资料。格式如下: 期刊类:序号、作者、篇名,刊名,期号和出版时间。 专著类:序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网页类:序号、作者、篇名,网址,发表年月。(如果网上文章来自期刊或专著,应以书面文献为准) 定稿的论文要求打印装订,请参看《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打印格式》。 四.论文答辩 论文完成后,要通过答辩确认论文的真实性,评定论文成绩。为使论文能够顺利通过,应充分做好答辩准备。答辩分论文介绍和回答问题两个部分,做答辩准备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论文介绍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选题原因,说明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论题,这个论题的意义何在。二是研究背景,说明前人对这个论题作了哪些研究,有哪些重要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什么重要观点等。对研究背景的介绍能够直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对论题的研究程度,因此应是论文介绍的重点。三是对论文本身的介绍,主要介绍论文的的创新之处、基本观点和论述思路,以及本文的不足之处等。在准备论文答辩时,应该就这三个方面准备一份介绍提纲。介绍论文的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对回答问题的准备包括熟悉论文与熟悉相关资料和知识两个方面。首先要认真地反复阅读论文,弄清楚文中使用的每一概念、尤其是重要概念的涵义,能够准确地解释每一条引用资料,发现论文中的不足之处,设想答辩中可能提出的问题,并设想,如果老师提出这个问题,我怎样回答,这就要熟悉与论文相关的资料和知识。 (提出答辩问题的两个原则:一是论文中已经写明白的问题不提;二是与论文无关的问题不提)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其实很好写的。你想从哪方面入手来写呢。汉语言 找专业的 我论文啊 吧我帮你望采纳!!!

中文系毕业论文提纲格式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下面我收集有关中文系毕业论文提纲范例,供大家参考。

在中国的女性写作长廊中,徐小斌以她的才情和素养,成为一颗璀灿的明星。《双鱼星座》是她的代表作,此间她以精致而锐利的笔法直接切入人物命运深处:女性在菲勒斯中心社会下遭遇种种生存困境,为了实现自我救赎而一次次地走上逃离之路。然而在逃离中,又被拉回到残酷的现实,无奈与奋争,一次次地宿命般地重演,又一次次固执地追寻,完成女性对自身命运的叩问。无疑,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论文提纲:(可按两级目录撰写,每一级标题需附相应内容的说明)

一、菲勒斯中心社会女性的困境

(一)何为菲勒斯中心社会

(二)三重压迫下的女性

A:金钱的压迫

卜零作为一名电视编剧始终处在内心与社会的对抗中;星座的特质--生幻想爱与现实中无着落的强烈反差。在《双鱼星座》中,金钱的象征--丈夫。

事例:起初追,而后家中十分荒芜,再至可随时将老婆典出去;有意安排卜零生日,扮演好丈夫的角色;在家庭生活中,如做饭、剥豆、点火柴等。

B:价值观念的压迫:

(1)权力与话语权的象征--老板

事例:劝卜零去边寨,又将组稿的错误推到她身上;辞退卜零前还劝她献血;在慰问中连讲6个笑话后冷酷无情地辞退卜零。

(2)无形的压迫渗透在生活的各个角落《迷纪花园》中的芬和怡,是两种女性,同时才华过人,却为了一个男人而周而复始的角逐。即使重来,依然是错。最终两个一个与枪、模型为伴,一个独守空房。不管何种生存方式,处处都感受着男权社会的无形压迫。因为女性在这一男权社会中没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走入了一个悖论之中。

(三) 现代文明对女性天性的压抑

菲勒斯中心社会是一个高度物化的世界,这使处于自然天性的女性一直处于现实的流离之外。这在《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调查》中景焕身上可见。

事例:对美有天然感受的景焕被迫与数字打交道,而以发疯为代价来逃离这种生活;而情感实验最终将她对物化世界尚存的一丝温情也被抹去。

二、逃离,是为了自我救赎

(一)逃向梦境与幻想

事例:卜零在梦境中向三个男人实现了复仇;景焕幻想自己能飞翔,幻觉中有弧光

(二)向异乡的逃循

事例:卜零两次远赴遥远的瓦寨,以自己是一个异族来作为与现实格格不入的心灵解脱;《缅甸玉》中的徐老师脱离都市文明,以寻玉为由来到边寨,其实也是在寻找一种灵魂的自我寄托。

(三) 向自己的身体寻求慰藉(重点展开)

引述女性主义观点,确立这一分论点。按照女性主义的看法,身体是女人在这一男权社会中唯一所能拥有和支配的东西。身体也是她唯一能证明她的存在的物件,因为任何形而上的观念、行为种种无不是这个男权社会所塑造和潜移默化的结果。

(四) 向神秘文化寻求寄托 事例:巫师、星座、原始图腾等

三、一面哭泣一面追寻

这是男权社会中觉醒女性的真实写照,如弗弗西斯般一边哭泣一边在追寻女性的出路,永远在这一循环中。《双鱼星座》的结尾意味深长;上帝把天门向女人永远关上了。这无疑是在说,任何的反抗与奋争最终都是徒劳的。这也是徐小斌对现实深刻的洞察,深谙现实的痛彻的绝望。然而,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徐小斌还要让她钟爱的主人公--卜零不断地逃离呢?这就涉及到女性主义文学的立场问题了。

编写提纲的步骤可以是这样: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 简单提纲 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 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中文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是 传统 文化 和大学文化的双重载体,承担着提高学生文化内涵以更好应对多元文化冲击的重任。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汉语言文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汉语言文学论文篇1 论后现代 教育 思想下的汉语言文学教学 摘要:后现代主义教育思想在理念和目标后现代教育有着太多的相同点,无限度地放大了人们的视野,给人们的思想也带来了一次新的革命。而我国的高等教育 发展 也在这次浪潮中进行了一场革命,对后现代教育思想并不可以完全地用在现代教育的基础上,也不能把未成形的思想与孕育的温床一起全盘抛弃。借鉴后现代教学思 想,对于推进我国高校汉 语言 文学的发展,有着一种革命的意义值得我们深思。为此本文对后现代教育思想下的汉语言文学教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后现代教育;合作 计划;汉语言文学 一、后现代教学的主要理念阐释 1.人人平等,去除中心。 以课程和教师作用为出发点去考虑,后现代教学大力提出“去中心”的平等教学模式。这里所说的“去中心”就是不赞成一 学科知识、教师为中心,反对教师权威、教学控制,并赞成教学中师生的平等互动关系。美国课程与教学研究专家小威廉姆·E·多尔认为,在教师与学生的 反思 性 建立的过程中,教师在教育 实践中并不要体现出自己的权威性,并且,教师要求学生与教师一起进行研究,并在探究过程中共同创造知识,发现新的自己。多尔提 到: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一个领导者,但仅仅是作为平等成员关系中的领导者,作为“平等中的首席”,并不等于无视了教师的作用,而是将教师的 作用从新整理,从外在与学生的情境转向与情境的共存,权威也随之进入其中,教师应该做到自己是情境设计的领导者,而不是学生课堂的专制者。 法国 哲学家利奥塔作为后现代主义大师从现代科学技术,值得一提的更是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上,对教师作用所发生的重要变化进行认真探讨,并在专著 中强调“现在,所谓的传播媒介并不完全是在一群沉默的学生面前讲道理,由助教回答制定的问题,并协助探讨 实习作业”,学术知识已可以演变成电脑语言,传统 教师的作用将被电脑记忆库所取代,教师的教学也将委托给链接“传统记忆库”与电脑记忆库的机器,并且学生在终端机前可以随意取用,但是,利奥塔又指出, “传统的教学法没有完全失势,学生仍然必须从教师处学习一些东西,不是学内容,而是学习终端机学习的 方法 ”。 2.教学中融入“对话”。 以教学过程的认识为出发点考虑,“对话”是后现代教学的核心内容。作为知名的现代教育学者美国的罗蒂阐述了“对话理 论”,这种对话理论的要求对话者平等、开放、富有创造性,具有多元价值观。我国教学论研究者钟启泉在《对话·国际视野与本土行动》中引用日本学者佐藤学的 论述是:“学习,可以比喻为从已知世界到未知世界之旅。在这个旅途中,我们同新的世界相遇,同新的他人相遇,同新的自我相遇;在这个学习过程中,我们同新 的世界进行交流,同新的他人对话、同新的自我对话。所以,学习的实践是对话的实践。”在课程与教学层面,对话的目的是使教师和学生尊重、理解自己的人性差 异,从而学会区分所学文本的差异性及文本中所描述的 思维方式 的差异性,因此我们要鼓励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性差异,作为一个后现代的合格教师来讲,要鼓励学生 的语言 艺术、文学、科学和 社会学进行自我提高的同时,也要鼓励学生对文中的内容进行“对话”。 后现代教育重视对话中的语言运用、达成理解、思想观点的融合,尊重人性及其个别差异,解释创新、平等关系的观点,体现了教育人、民主平等、因材施教的教学思想。 3. 教学方法 与教学评价。 在选择教学方法的内容上,后现代教学的选用的是阐释教学方法。与传统的传授式和促进式教学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阐释教学方法不是仅仅接受老师的教育,而是带着开放乐观的心态,不断开辟新的学习道路,将学生带入真理的日益深入的情景中。将传统的教条主义规范进行去其 糟粕,取其精华的删取方式用在后现代化的教育与事业上,怎样辨别这些文本中的意义得以表现出来的方式,教会学生如何将自己的生活经历置于更为全面的 文化背 景中去解读。完全地体现出教学目的在于创造意义,赞成所有创造性的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学生 想象力 的培养。 站在教学评价的角度去考虑,后现代教育者认为世界走的是多元化的方式,每个学生都是一个不可复制的整体,从事教育 工作的人员不能用绝对统一的 尺度去衡量学生的学习水平。与此同时,教学不能把学习者视为单纯的知识接受者,而更应看作是知识的探索者和发现者。 因此,教学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 重过程。赞成评价标准的模糊性、动态性和复杂性,主张采用自式评价和档案袋评价法。派纳在《什么是课程理论》中多次打击标准化 考试的弊端,他在里面阐述: “可以较少依赖标准化考试,而更多的采用档案袋和其他收集学生作业的方法,并且具有各种不同兴趣的个人,包括家长、社区领导以及教师和其他学生构成的委员 会来进行评价。” 目前我国正在开发过程评价、发展性评价以及档案袋评价法正在火热进行,显然是受后现代主义教学评价理念的影响。然而,我国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 者差距性比较大,客观并科学地建档相当困难,评价时学生之间进行横向比较难操作,需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所有,档案袋评价法在我国的发展有了阻碍因 素。 二、后现代教学思想对汉语言文学教学的启示 后现代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理论,在教学上的一些理念值得我们借鉴。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的教学理念和行为。 1.改变“计划主义”提倡“合作性计划”。 “计划主义”就是比喻那种把计划看做先于行动而制定的东西,并且不能有什么改变的,这其实是一种独行武断,它使课堂教学成为知识单向传递和被动接受。而“合作性计划”是教师、学生和课本之间可以建立相互合作的学习关系。 2.课堂教学应提倡师生互动的“多维性”。 “多维性”赞成在互动的对象上要变“一维”为“多维”。也就是要打破原来那种只有教师与学生之间互 动的单一化格局,积极倡导一种既有教师与学生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互动,也有学生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多向互动的格局。教师要重树权威,变换 组织形式,使得学 生可以感觉到老师对自己的信任。 3.确立教材掌握的意义标准。 在现实的语言文学教学中,学生在课堂教育实践中通过一系列活动弄懂了教材的知识,但知识并没有与学生的精神的完 整性、 经验 的完整性 联系起来,并没有与学生的生活真正联系起来。知识没有转换成学生的精神食粮,没能与学生的内心勾连。所以在教学当中要重新认识学生与教 材之间的关系,让学生通过多知识的理解,使知识尽为己用,终身受益。 4.确立“存在”式的学习观念。 占有式学习,是把知识当成现成的、“在手边”的,无需进一步操作的东西,是把现成的知识作为一个“物”装进自 己的“口袋”,是一种简单的“占有”,而“存在”式学习则把知识当成是“上手的”东西,这意味着人要与知识进一步地“打交道”,这样学习就是人的存在方 式,它要求人的一系列活动。要求学生从内心里有对学习知识的渴望,从而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为其今后的道路建立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 后现代教学思想不管是在教学理念、课程计划、教学方式和师生关系上,都让我们换一种思维去考虑,挣脱传统的束缚,开创新的途径,我们的汉语言文学教学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培养具有现代人文意思和实用技能的专门人才中起到的作用可用“这是一次思想的革命”来形容。 参考文献: [1]袁桂林.后现代主义课程的特征[R].长春:东北师范大学 专题 报告 会,2001. [2]张华.课程流派研究[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 电大汉语言文学论文篇2 浅谈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发展 摘要:汉语言文学专业可以展示出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它是伴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与时俱进的传统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不仅可以提升个人的审美能力和人格魅力,还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长久以来,汉语言专业想要培养的是善于创造美、发现美和有高审美能力的专业型人才。对于为我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来说,汉语言文学专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篇 文章 主要针对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发展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汉语言文学专业;发展;存在问题 汉语言文学专业是各高校文科基础性专业之一,它的发展历史是十分悠久的。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大,需求的人才类型也有所变化,由传统型向应用型和复合型方向转变,这无疑对汉语言文学的教学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它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学科,但是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缺乏实用的技能和鲜明的特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的世纪我国在经济、文化、教育领域的迅猛发展,我们固有的教育和人才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同样也给传统的人文学科造成不小的冲击。汉语言文学专业是我国人文精神和人文知识的载体,但是其作为传统的人文学科我们很难做出较为专业的定位。 一、目前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1.学生认同感不强 汉语言专业这门课程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它没有涉及到专业性强的领域,相对于一些理科专业来说没有形成自己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很多学习汉语言文学的学生都怀有无奈、被迫学习的心情,常常抱怨自己的专业不好,在很多学生看来是自己选错了专业,他们很少看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工作机遇和发展空间。所以,在日常的学习中很少有学生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致使最后这些学员的专业知识基础很薄弱,缺乏对本专业的学习热情,更加缺少对国家历史文化传承的使命感。 2.专业课程设置不全面 汉语言文学专业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专业性要求很高,要求学生要掌握比较多的文学知识,但是很多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追根溯源是由于学校对专业课程设置的不全面、不合理,没有给与这一专业足够的重视,课时量较少。另外,教师的授课方式和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很少有上实践课的机会,枯燥乏味的知识传输使学生对汉语言专业失去兴趣,使得学生对本专业的文化知识以及职业技能掌握得很不理想。 3.考核制度存在漏洞 很多学校只是通过考试的形式来判定一个学生是否可以 毕业 ,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够合理的。通过调查可以知道,很多大学生经常逃课,但是到最后却都可以顺利的拿到毕业证书。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学生考试的试卷大部分的试题都是概念性和基础性文化知识,只是需要学生在考前加以背诵就可以通过的,学生不必对专业知识有任何拓展和延伸。因此,这就导致不良的恶性循环,很多学生根部不在乎教学过程,只关注最后的考试结果。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发展思路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本专业的教育需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发展方向基本可以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课程体系的调整 传统的汉语言专业教学的重点放在对知识的传授上面,主要目的就是培养知识型人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需求的人才结构有所变化,那么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应该相应的做出调整,要着重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文学鉴赏能力以及写作能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调整需要遵循本学科的教育教学规律,改革传统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根据需要采用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学校应该提供所需的教学资源。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1)对于文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文学审美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要对原有的陈旧的文学史观念加以调整,力求培养学生完美的人格,学生的文学审美能力、艺术欣赏能力以及艺术感悟能力都是本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重点内容。在课程设计上,应该根据不同的科目本身的教学特点以最科学的方式呈现给学生,比如现当代文学可以开设一些作家作品研究的选修课;古代文学可以根据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文体形式作为讲解的线索;外国文学可以以作家作品的讲解形式为主;文学理论和美学要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可以以专题的形式呈现等。 (2)在一些演讲类的语言课的教学中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倾听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之协调发展。语言学的主要教学内容则以应用语言学为主。 (3)在写作课教学中无疑要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体的文化水平也在逐渐提升,社会上需要很多写作人才,然而对于毕业生来说,既有写作能力又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才是比较理想的。传统的写作课只是注重理论知识方面的教授,要改变这种教授模式,着重于培养学生实际写作能力,根据每个学生不同的特点提供多种写作形式的教学,比如新闻写作、文学写作、公文写作等,还可以外聘一些比较有名的记者、编辑、作家等举行专题讲座来更好的辅导学生,提升他们的写作能力。要从根本上改变写作课以理论代替实际的教学模式。 (4)、以实用为原则,有目的开设一些其他的专业科目,比如哲学、宗教、音乐、美术、历史等相关专题的选修课,可以更好地完成培养学生三方面能力的教学目标。 2.调整传统的教学内容 根据新的教学培养模式,运用新的教学理念,调整并确立新的课程内容。调整后使课程教学内容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例如,文学史课程教学要精选真正的文学经典作家作品,摒弃那些陈旧的文学史观念下即的作家作品以及相关内容;语言学课程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口头和书面语言交际能力。学校要重点培养学生三方面的能力即文学审美能力、写作能力以及语言交际能力。人才基本素质主要体现其审美能力上面,而写作能力和语言能力是其具体体现。所以学校教学应该以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为中心,并且根据学生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不同方面的能力。 3.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 传统的教学模式主要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要改变这种“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增加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可以自由的讨论文学作品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样的课堂上才能使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等得到训练。 4.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 随着时代社会的不断进步,汉语言文学专业想要有自己的特色,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生对汉语言专业概念的理解都很模糊,没有准确的定位,我们都知道决定事物发展的关键因素事实物的实用价值,然而汉语言文学专业目前的状况是教育观念不强、专业性质混乱。因此,如果想要汉语言文学专业可以在社会上立足,我们就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去改革,通过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提升学校整体的办学品位,进而形成学校独特的办学特色,最终使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符合社会的需求。 5.培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现在很多汉语言专业毕业的学生根本无法满足职业岗位的需求。目前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对职业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的也越来越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可以从事的职业类别大致上主要包括语文教师、公务员、营销人员、文案编辑、文秘等相关工作,这就要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文学功底、较强的口才、较强的写作能力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等等。所以学校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以文学类课程为主,贯彻落实各个学科的具体教学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学生当前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汉语言文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学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世界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样就为汉语言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各高校应该为汉语言文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实践中探索和改变,不断促进汉语言文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吉猛.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明.中国电力教育,2008(09). 2、彭松乔.问题与出路一一关于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J].江汉大学学报,2009(05). 3、孙宗禹.素质教育与大学教学改革[U].中国大擎教学,2010(5). 电大汉语言文学论文篇3 浅析小学汉语言文学的教学创新 摘 要:目前小学语文教师的汉语言文学教学的效率低下,这体现在部分小学生不愿意学习汉语言知识上、对汉语言的知识非常肤浅上、学生不能应用汉语言流畅的进行社会交流上。为此,小学语文教师必须创新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小学语文;语言教学 一,小学汉语言文学教学创新的目标 汉语言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语言,它承载中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是中华儿女用来交流和沟通的工具。小学语文教师引导小学生学习汉语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够了解汉语言、让小学生为汉语言背后的文华感到骄傲、能够用标准的汉语言完成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任务。然而在教学的过程中,小学教师却发现目前汉语言文学教学的现状不尽如人意,这说明小学语文教师的汉语言教学效率不高,小学语文教师需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小学汉语言文学教学的水平。 二,小学汉语言文学教学创新的途径 1,从 兴趣 爱好 的角度引导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 在开展小学汉语言文学教学的时候,如果语文教师一味的给学生讲汉语言文学理论知识,学生会因为觉得这些知识太枯燥而不乐意学习。为了让学生愿意自主的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教师可以从他们的兴趣爱好着手,让学生了解与兴趣爱好相关的汉语言文学知识。如果小学语文教师从学生的兴趣爱好着手引导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学生就会愿意自主的吸收汉语言文学知识。 2,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引导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 部分学生受到耳闻目睹的影响,他们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很感兴趣,而这些传统文化中包含有大量的汉语言文学知识。如果小学语文教师能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引导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学生就能在学习汉语言的过程中了解中国深厚的汉语言文化,他们内心会产生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这种情感会成为推动学生积极学习汉语言文学的力量。 3,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引导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 传统的汉语言文学教学,主要是从理论的角度让学生理解汉语言文学知识。这种教学方法会让小学生产生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没有用处的感觉。为了让小学生了解到汉语言文学习的重要性,汉语言教师要从实践应用的角度着手,让学生把学习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结合起来,使小学生理解到自己学好汉语言文学知识,就能提高语文应用的水平。 三,小学汉语言文学教学创新的方法 1,从教学主体上创新 在传统的汉语言文学教学中,小学语文教师喜欢以“一言堂”的方式开展汉语言文学教学,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非常排斥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为了让学生愿意自主的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教师可以从教学主体上创新,让学生感觉到教师不是教学的主体。为了创造出这样的氛围,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自己提出学习的主题。 比如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自己提出自己曾经很有兴趣的汉语言文学事物,。一名小学生非常喜欢打《幽城幻剑录》这一款游戏,他听说这一款游戏的文化底蕴非常深厚,连一块石、一根草的命名都应用着 典故 ,这名学生对这款游戏有强烈的兴趣,然而却不知道如何鉴赏这部游戏中蕴含的汉语言文学知识。他的语文教师可以和学生起分析游戏中谈到的名词,学生通过教师的引导可以理解到,游戏中的饕餮这个怪兽源于中国的古书《山海经》,这部书中描述它是羊身、虎齿、八爪的怪兽,它的眼睛在腑下,十分贪吃,现在人们形容一个人十分贪吃,且食量很大的时候,就会说他像个饕餮。教师可以引导这名学生继续提出有可能是汉语言文学知识的范围,自己和学生一起研究。 2,从教学方法上创新 在传统的汉语言的教学中,小学语文教师习惯给学生讲述大量的汉语言文学理论知识,这使学生觉得学习汉语言文学知识非常枯燥。为了让学生改变这种教学认知,小学语文教师要从教学方法上创新。 比如一名小学生很有兴趣了解春秋战国时代的历史,想了解那个时代的文化。教师可以从 成语 典故这个角度引导学生理解春秋战国时代人们的精神风貌。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工具书了解到“秦晋之好”这个成语的由来,学生通过查阅工具书,了解到这个成语的出现源于秦晋两国的一场婚姻。 那是在春秋时代,当时晋国比较强大,晋国国君夷吾出兵攻打秦国,然而却作战失败,秦国当时还不够强大,虽然秦国一时战胜了晋国,秦国国君却不宜与晋国为敌,秦国国君为了巩固和强大的晋国之间的关系,于是将女儿怀赢嫁给夷吾的儿子公子圉,两家从此成为“秦晋之好”。教师引导学生了解这个典故后,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同样是对婚姻进行祝福,却有“秦晋之好”这种说法,却不说“百年好合”呢?学生经过思考就可以了解到,虽然这两个个成语同样是描述婚姻的一种状态,然而“秦晋之好”却偏重于描述婚姻的社会层面,而不是描述于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层面。 小学语文教师引导学生自己探索汉语言知识,学生在探索的过程中,能感受到思考的乐趣、享受到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知识的成就感,从而学生就不会觉得学习汉语言文学很枯燥。 3,从教学平台上创新 在传统的汉语言教学中,汉语言教师不太注重创建一个学习的平台,让学生在这个平台上展现自己的成果。实际上,给学生一个展现的平台,这个平台既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受到学习的欢乐,又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展现自己的个性。 以小学语文教师引导学生开典一个古典诗词欣赏会为例,教师可以让学生找到语文课本以外自己最喜欢的一首诗词,学生要说明这首诗词为什么很优美,它表达了一个怎样的意境等。在这个诗词欣赏大会里,学生能够通过诗词欣赏的方式传达自己的审美品味、展现自己的汉语言水平、享受和 其它 学生交流的乐趣等,从而学生得到学习汉语言知识、应用汉语言知识的动力。小学语言教师给学生创建展现的平台,就能通过这个平台给小学生学习的动力。 总结 : 目前小学语文教师的汉语言文学教学的效率低下,这体现在部分小学生不愿意学习汉语言知识上、对汉语言的知识非常肤浅上、学生不能应用汉语言流畅的进行社会交流上。语文教师只有从引导学生自主的学习汉语言知识的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才能通过全新的汉语言文学教学方法提高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朱蕾.邹细华.开放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省开课程实践教学初探[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4). [2].连亚飞.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师教育实践性课程的构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06). [3].梁琳.汉语言文学专业推进产学合作教育的探索[J].中国校外教育,2009(11). 猜你喜欢: 1. 汉语言文学专业论文 2. 汉语言文学的毕业论文优秀例文 3. 有关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4. 汉语言文学研究毕业论文范本 5.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可以展示出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它是伴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与时俱进的传统专业。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汉语言文学电大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汉语言文学中语言的应用与意境

摘 要: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人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让我国的汉语文化也在世界的每个角落流行起来。学习语言最基础的是学习文化背景,尤其是汉语这样一门历史悠久的文化,其底韵内涵之深,其概括力,语言弹性,包容性之大更增加了其学习上的难度,本文针对汉语言文学的应用及意境分析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对汉语言专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汉语言文学;语言应用;意境

1 导言

汉语言文化是我国众多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汉民族文化、古代诗歌文化,以及世界华文文化等等。汉语言文学中语言的独特用法,以及语言营造出来的意境,能够将读者充分的带入到文章当中,这也就使得汉语言文学受到了全世界更多学者的学习和研究,为了我国的语言更具有特色,更富有哲理,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努力研究汉语言文学,更加深入的进行分析,分析汉语言文学中语言实际的应用方式,以及如何营造出更引人注意的意境。

2 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的作用

2.1培养学生文学作品的欣赏能力

如果不了解汉语言的应用方法和意境,就无法安心阅读,也不能完全理解文学作品中极尽深刻而优美的语言。例如,在欣赏海子的诗歌《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最后四句包含作者所有的寄托:“愿你有一个灿烂的前程,愿你有情人终成眷属,愿你在尘世获得幸福,我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简单的语言朴素明朗却又隽永清新,作者对世界充满希望,充满感恩,善良虔诚的祈祷,愿每一个人在尘世间都可以获得幸福,而自己却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仅仅依靠语言根本无法理解全诗的深刻内涵,必须深入体会诗歌描绘的意境,才能在眼前出现一幅美丽的画面,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诗歌。所以在学习汉语言文学的过程中,文学鉴赏能力会逐渐得到提高,欣赏者的审美观也会更加准确和健康。

2.2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文笔书写能力

汉语言文学的目标不仅包括对语言的应用及意境的分析,也包括学生文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文笔能力,才能更加的施展语言功底。因此,我们必须客观看待汉语言文学在语言应用意境分析方面的作用。毕竟,文字也是语言表达的一种形式,能口述,也能用笔来书写,才是真正懂得语言应用的人,才是真正能够领会语言意境的人。比如,如果将“沏茶”的过程用文章表达出来,并加以立意的提升,联想到人经历风雨,人生才会更加精彩,必然会通过文字语言感染更多的人。

3 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语言应用及意境分析方面的特点

3.1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汉语文学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具有较好语言、文学素养和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学生乐于进行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可见汉语言文学的魅力所在。理所当然,语言的应用及意境的分析自然被得到重视,因为这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的重中之重。

3.2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汉语言文学专业通过其所涵盖的内容增强学生的语言知识,从流程的与人交流沟通,进行理性的思维,对文学作品进行有效的鉴赏品读。具备了这些综合能力,学生对汉语言的应用及语境的拿捏会更加准确到位,从而使自身的语文能力得到较为明显的增强。

4 提升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能力的策略

4.1增加必要的背诵内容

背诵是提高语言综合运用能力的最佳途径,无论中国人学习外国语言还是外国人学习汉语,增加背诵量必然会提高语言的运用水平。我国具有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从古到今流传下来很多经典名篇,学生如果可以对这些经典文学进行背诵,不仅可以弘扬中国优秀的文化历史,还能增加汉语言的理解和应用。最终,通过深刻记忆,学生可以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经据典,增加文章的亮点,提高文章的层次,使文章更具有灵性。

4.2掌握语言规律

由于我国的人口较多,地域分布广泛,少数民族以及各个地方的方言都独具特色,在众多语言中,普通话是最通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在使用普通话,因为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对语言的掌握程度不同,南方人很难分清卷舌,会不自觉的将一些读音弄混,然而北方人的卷舌的敏感度比较低,所以,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对于北方人来说也很不容易。在学习汉语言文学时,就是为了在实际应用语言的过程中,分析出语言的规律,正确的运用语言,进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一些语言规律。

4.3意境源于生活,并不断创新

我国的诗文中,一般是通过一些诗句或是一些词语来营造意境,不同的作者由于想要表达的感情不同,就会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营造意境,这往往是因人而异的。而已经往往源于生活,是诗人通过日常的生活进行观察,运用普通的事物来营造诗歌的氛围,通过自己的感悟,来提升诗歌的美感,创造出一定的艺术境界。而营造意境,不仅能够使诗歌的美感得到很大幅度的提升,还会使诗歌中描绘的实物更加真实,甚至会具有更大的感染力,使诗中所要表达的感情更加真切,使读者犹如身临其境一般。

宋代大诗人苏轼在《题西林壁》这首诗中描写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首诗就是意境的典型例子,作者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庐山进行了详细的描写与真切的刻画,为读者营造了一个全新的意境,这样不仅是整首诗独具特色,更加吸引读者,同时还呈现出了很高的哲学道理,使读者在欣赏诗歌的同时,还能够将诗歌中的道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当中,读者在品读诗文的同时,也会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汉语言文学就是这样,能够充分的运用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来映射出深刻的大道理,运用生活中真实存在的素材来为文章营造意境,又能够在营造意境的同时,实现突破,收获惊喜。

5 结论

汉语言文学专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在语言应用及意境分析方面有着方面严格的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在老师的带动下,发展主观积极性,努力探求更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加方便快捷的体会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冰.关于汉语言文学的语言意境研究[J].青年文学家,2015,02:144.

[2]潘家珍.解析语言在汉语言文学中的应用意境[J].文学教育(上),2015,02:136.

[3]庞华.汉语言文学中语言的使用与意境分析[J].求知导刊,2014,09:122.

浅论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策略

【摘 要】 本文在分析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关系的和谐与冲突表现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结合点,主张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创新高效汉语言文学教学方式;将课堂变成舞台,增强汉语言文学课程的新颖性;将经典阅读转化为网络视频资源,增强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直观性。

【关键词】 新媒体;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关系;策略

汉语言文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是全国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汉语言文学课程的开设不仅仅使大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光大。经典文化作品阅读作为汉语言文学的重要内容,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体会到了民族精神、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优秀文学作品的阅读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何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化汉语言文学的经典阅读模式,实现文化价值,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和谐关系

1、网络丰富了汉语言文学的内容

移动图书馆的开发,数字资源库的建设,已逐渐成为了高校图书馆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网络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传统的汉语言文学作品阅读只能通过纸质的书籍,进行慢慢品味书中的韵味,而如今网络技术日益普及,平板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等的流行,人们在阅读的时间、方式上的选择上更加灵活,从而节约时间,提升了阅读效率。另一方面,在网络技术普及之前,外国的经典名著很难被普通人群所接触到,而如今文学爱好者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可以品味到更多的优秀外国经典名著。

2、汉语言经典阅读有利于社会、网络环境的净化

优秀的文学作品是传统民族文化、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与象征,阅读经典文学作品有利于心灵的净化,优秀品质的培养,对生活中的事与人常怀一颗感恩的心。同时还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不同时期、朝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深刻体会到经典文化作品的内在价值。在品读经典文化作品的过程中,读者感受到的是人们对于真、善、美的向往与追求。在日常的工作、为人处事过程中常怀一颗感恩之心,自然会珍惜人与人之间的友情、亲情,在网络交往过程中,也会注重自身的言行,从而净化了网络环境,减少了、传播不良信息等不和谐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网络与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冲突

1、表现形式上的冲突

经典的文学作品需要一颗沉淀的心去体会与细细品味,需要一种氛围与环境。去实现与文学作品作者心灵的共鸣,去感受作者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之美。实践中,网络技术的普及虽然为人们获取信息,阅读经典文学作品在时间上与方式上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人们已习惯于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但是人们通过网络更多的还是为了获取新闻简讯、以及相关资料的查询,因为网络上有着众多的各类信息干扰,不能使读者静下心来慢慢品读。因此,在网络上品读经典文学名著的读者还不是很多,网络仅仅只是为人们获取相关的文学资料提供了相应的媒介载体。

2、在时代背景上的冲突

网络对于现代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丰富人们的知识,也会影响人们传统的历史文化传承,生活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人们,他们的自我意识比较强,内心具有较大的浮躁情绪,甚至一些人对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产生了怀疑的态度,而经典文化作品是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沉淀积累下来的,它具有强烈的社会时代背景特性,比如《三国演义》反映的是三国时代的历史文化,而《茶馆》、《雷雨》则是对旧社会、民国初期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描述,而学生要想感悟经典作品的文化内涵,必须要将自己处身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但是现在的人们是没有足够的精力让自己置身于当时的社会情境中。

三、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的结合点

1、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创新高效汉语言文学教学方式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将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应用于汉语言文学教学的课堂中来,是新时期深化高校教育事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传统的黑板板书式的教学方式,虽然思路清晰,有利于学生理解并记好笔记,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上课的效率。在教学方式方面,应当突破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所创新。记住重点的知识点与体系固然重要,但是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汉语言文学教学实效性的增强,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在多媒体时代的今天,汉语言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并将其结合到课堂的教学过程中。如PPT、人物传记视频资料、图片、纪录片、文化宣传片等内容融合于教学过程中,在丰富了教学内容的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将课堂变成舞台,增强汉语言文学课程的新颖性

经典的文学作品往往具有内容较长、情节复杂等特点,比如名著《水浒传》里故事的起因、发展、大结局;还有各种人物关系的衔接与变化,仅仅通过课堂上简单的口头讲述很难使学生清楚的理解经典名著里的文学价值与内涵。将课堂变成舞台,增强汉语言文学课程的新颖性,比如,可以选择比较经典的文学著作布置给学生,在一定的时间截止后,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以讨论、辩论的方式进行互动,交流各自的见解。同时可以结合学习内容组织演讲比赛,这样不但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与应变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口才的提高,本质上是其知识储备情况,应用问题能力的一种体现,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的兴趣与热情。汉语言文学课程开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其学习、接受新知识的方法与能力,使其在所掌握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能够独立思考,结合自身实际与理论水平,形成自己对于世界与外物的独特认识与见解,实现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学目标。

3、将经典阅读转化为网络视频资源

鼓励学生阅读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人们对于文字性的作品不感兴趣,而对于图像、声音相结合的作品则表现为非常的关注,而且现阶段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是依靠网络视频资源,因此为了鼓励学生阅读,可以将一些文字性的经典作品转化为具有图像与声音相结合的视频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学校要组织相关的有利于学生阅读的社团组织,比如组织说书论坛,说书论坛就是以班级为单位,定期开展说书活动,在说书过程中让每个学生将自己阅读的一本经典文化作品以同学们比较容易接受的形式说出来,让学生们感受经典作品的情感,当然学生在进行说书之前需要认真的阅读经典文学作品,感悟作者的情感。

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有利于加强自身思想建设,提升自己品味的同时,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处理好汉语言文学与经典阅读的关系,有利于创新高校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更有效的体会到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文学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德明.名著演出: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经典阅读与体验[J].中国大学教学,2011(8).

[2] 贾波.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的经典阅读与体验[J].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11).

[3] 蔡梅娟,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牛能力培养体系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专科汽车系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大学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锻炼大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创新性,内容具有实践意义。那么汽修专业的论文应该怎么写呢?

1.某品牌汽车+某系统以及检修,比如:丰田雅阁噪声问题的改进与解决。内容的话大致围绕这个品牌汽车为什么有这种问题,以及如何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学生必须整篇论文紧密围绕这个观点并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与建议。适当运用课本知识,理论与实践结合。

2.汽车行业经营管理。比如:汽车行业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学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一些数据,增强论文的说服力,了解顾客为什么满意以及为什么不满意的原因,如何切实提升顾客的满意度,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办法与措施,让自己的论文有头有尾,更为丰满。

3.题目具有创新性,比如:浅谈新能源汽车的未来发展趋势。这就需要学生对未来汽车市场具有前瞻性的眼光,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践出发,充分分析目前中国的汽车市场,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分析讨论。运用课本理论知识分析汽车发展趋势与前景,最好是有一些简单的数据,可以增强你的论文说服力,让人更加的信服,就是要立足实际,充分分析,具有前瞻性。

以上是我总结的一些汽修论文如何写的措施,还有更多其他的方便也可以考虑,毕业论文对毕业极其重要,但很多学生都会出现无从下手的状况,其实论文就是对自己所学专业的充分认识,你真的理解你这个专业后你会发现论文写起来其实是很得心应手的。

汽车工程专业毕业论文,已发送,注意查收。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认为最好选择写机修内容的论文,因为这样论文会比较容易写,而且通过几率大。

厢式汽车底盘改装设计【摘要】根据用户需求,使厢式汽车具有各种功能,必须对其底盘进行改造。文章在分析底盘改装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对车架后悬的改装,千斤顶的安装,油箱的移位等提出改造设计方案,并提出了操作注意事项。【关键词】底盘;改装设计;注意事项0引言厢式汽车是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或与驾驶室联成一体的整体式封闭结构车厢,装备有专用设施,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承担专门作业的专用汽车厢式汽车主要由二类汽车底盘、车厢,连接装置等组成。多数情况下,生产厢式汽车的专用汽车改装厂自己不生产底盘,而是从生产汽车的主机厂购买二类汽车底盘,回厂后根据需要对底盘进行改装设计。为了满足用户提出的要求,保证厢式车具有各种各样的功能,需要对底盘进行这样那样的改装设计总结笔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底盘改装项目主要有车架后悬的改变、加装千斤顶、油箱移位、移动横梁、移动汽液管等。改装时,总的原则是不影响、不降低原二类底盘的性能,不允许随意改变底盘轴距、轮距,保证改装后底盘的强度性能。改装设计应使原来底盘的保养部位、润滑点、注油口、蓄电池和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易于接近,便于操作,不能损坏原底盘上为用户正确使用而设置的各种标识,不应使底盘的维修及保养变得困难[1]。1车架后悬的改造1.1后悬改装设计车架后悬的改造有两种情况,1)后悬缩短。2)后悬加长。按照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要求,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对于特殊改装汽车,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为了保证车辆越野性,还要满足离去角要求,GJB219B《军用通信车通用规范》[3]中规定,底盘改装后离去角不得小于26°。一般情况下,车架后端至上装车厢后端的距离不得超过400 mm。当缩短车架后悬时,要保留后横梁或直接利用后横梁附近之前的横梁,同时注意不能损坏板簧后吊耳的连接。当加长车架后悬时,后横梁至前一横梁的距离不应大于1 200mm~1 400 mm,必要时在延长的空间内纵向增加辅助横梁。不论缩短还是加长车架后悬,改制后的后横梁在车架大梁前大约50mm左右(见图1)。后悬加长设计时,为了保证车架的强度,要采用与原车架纵横梁同型号、规格的材料,材料的性能、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一般车架都选用16MnL专用材料。1.2后悬改装操作注意事项后悬改装时要移动后横梁或增加辅助横梁,横梁与纵梁上下翼联接最好采用铆接方式。铆接具有工艺简单、抗震、耐冲击和牢固可靠等优点。如果采用螺栓联接,要注意螺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8.8级的螺栓,螺母应采用自锁螺母,整体上要保证强度和防松要求。纵梁加长一般采用焊接方式,为了确保车架加长不出现质量问题,一般企业都制定了《车辆改装车架接长专用工艺规程》,其中规定了焊接人员、设备、材料、操作方法等,每批产品改装前都要做焊缝强度试验,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施工。试样材料与被接长的纵梁一致,一般都是16MnL,按照下图制作两件(见图2)。两件对接立焊,采用J507或J502焊条,分两次焊完,底层采用!(3.2 mm焊条,顶层采用(!4 mm焊条,电流I=110~170A。焊缝要求如下(图3)。

法律系专科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1.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2.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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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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