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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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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研究论文

1,被害人行为,2,第三者的行为,3,自然事件。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介入第三人因素,上面提到的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翠花当场死亡,就是属于介入第三人因素;二是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素,比如说二毛点燃三娃子的衣服,三娃子跳入水中,结果溺水死亡;或者甲追杀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从高楼上跳下摔死。无论是介入第三人因素还是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核心的依据就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是说,如果介入因素是必然发生的或者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不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上面提到的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的两个案例中,被点燃衣服后,三娃子跳水灭火是人之常情,乙在逃跑的时候从高楼摔下均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事件,这两者都是通常情况,因此此介入因素并未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面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情况。异常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能够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阻断了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知识稍微提前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不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和介入因素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二者。举例来说,铁柱和二毛同时朝翠花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翠花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就归属于二者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中的裁量规定为: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希望乙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介入因素的存在可能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存在的标准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足以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应认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一、介入因素三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2、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二、刑法多因一果如何定罪: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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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犯罪或为此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只要单纯地将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将下列行为认定为积极的脱离行为:(1)使其他共犯者确定地放弃犯意。如日本1976年松江地方法院的判决“当脱离者作为共谋者团体的头目可以强制支配其他共谋者的地位时,倘若脱离者没有恢复到不存在共谋关系的状态,就不能说解除了共谋关系。确定地放弃犯意是否要求其他共犯者必须真正放弃犯意。”笔者认为只要其他共犯者答应放弃犯意即可。至于是否真正地放弃犯意并不影响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因为脱离者已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2)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举报的,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参与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如果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行为,如向被害人通报等。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者的处罚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菲法买卖枪支罪。(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立法评价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作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第503条第6、7项规定,行为者共谋实行实质犯罪后,在能确认其在完全而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状况下,阻止共谋目的之达成,即为积极抗辩。共谋者之一,纵有废弃其合意,如未将合意之废弃告知共谋之对方,或向法律执行机关申告共谋之存在以及自己为共谋之一员时,对该人之关系上,不得认为共谋已终结。二是规定在分则,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则结合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对分则中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功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此外,1997年的俄罗斯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立法体例。综观各国关于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别是恐怖活动组织犯罪;(2)客观上必须是积极的脱离行为;(3)在处罚上,从宽有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组织中退出来则给予从轻处罚,二是如果他们对侦查予以积极帮助的则对其免除处罚。在分则中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另作专门规定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采取的一项策略。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或称“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的斗争中无疑是有意义的。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按预备犯的中止犯处罚。这样看来,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与国外的刑法规定不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可罚的,而且中止犯不仅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也能成立。所以,外国刑法中的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是共犯中止犯的问题。但是,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予以研究。因为共犯关系脱离之所以不适合我国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过于宽泛。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上处罚一切预备犯;其次,我国刑法并未限定预备犯的成立范围,不仅包括自己预备,也包括他人预备。这样共犯就有成立预备犯并受到处罚的可能。然而,在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多数国家是将预备犯的处罚严格限制在少数严重的犯罪中,即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如法国、日本、韩国、德国。同时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主张预备犯只能以自身的行为为前提,他人预备行为不能包括在预备行为中。可见,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改进我国关于预备犯的立法,即只处罚少数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笔者赞同这一见解。若从这一立场出发,则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就具有了刑事立法上的根据。不仅如此,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更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举一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共犯关系犹如民法上的合伙,有其成立、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共犯的本体论中,应包括共犯关系成立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关系的变更如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等内容。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予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最后,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那么,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仅在总则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立法体已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采纳。具体言之,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免予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分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特殊脱离行为,即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在逮捕或追诉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处罚:(1)解散或决定解散犯罪组织的;(2)不是发起者或首要分子,并且退出该组织的;(3)以任何方式阻止犯罪集团犯罪的。仅供参考,原创进空间问

指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前因产生后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行为之间就不符合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仅成立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及处理1. 被害人疾病或特殊体质的处理。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自然或社会因素,这时需要考虑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笔者认为,介入因素一般是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出现或加入的情况。被害人的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存在的特定条件或环境。这种情况下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肯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在于介入因素本身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而是该因素出现于行为之后、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时空时,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有通常性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异常性的因素,则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2. 竞合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行为的性质或类型:其一,数行为可以叠加发挥效果,都不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但合力使结果提前发生。这属于“多因一果”,但不管能否查明行为先后,都肯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既遂。其二,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有的行为不立即导致危害结果,有的行为立即导致结果。比如,投放足够剂量的毒药,被害人服用后、药性发作前,被他人开枪射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死亡结果实际上是由开枪者造成的,开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投毒者事先着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毒行为,只不过因其他行为人开枪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毒死他人的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投毒者,投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三,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数行为都可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比如,被害人头部、心脏中枪的致命射击。先行为肯定是致死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是不能犯,射击的是先行为已经杀死的人的尸体,因此后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查明行为先后至关重要:能够查清先后的,肯定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定后行为的因果关系;恰好同时发生的,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先后的,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否定刑法因果关系。3. 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致死量50%的毒药。笔者认为,对此都应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单独投放致死量50%毒药的行为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情形只满足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却没有满足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以下两种情形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所不同:其一,如果甲、乙是共同犯罪,无疑都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知情的,对前行为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则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基本观点论文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归责要素,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的确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行为人主观上搭建的因果关系即使出现错误,也不一定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例如想开枪杀人,但事实是开枪的枪声将人吓死,若枪声吓死人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侵害行为,那么不能排除开枪的枪声与杀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上所述,因果关系不是犯罪中客观方面的基础,而行为才是客观方面的基础要件,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充分条件,是用来衡量责任归属的。但是后半句“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我不是很明白,一般来说,因果关系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果关系学说的重要作用,就是从“条件中找出原因”。当然了,因果关系的扩大,只是扩大了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对于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例如我杀人,需要承担杀人的责任,但是卖刀给我的人是我杀人的条件(但不一定是原因),即使认为卖刀的人具有原因(一般不会),也不会将杀人的责任加重,而只是将杀人的责任推及到了卖刀的人身上。具体案例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从结果上看,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从条件说处罚,“如果……则没有”是条件说的基本要件,这个案例没有客观的介入因素和中断因果关系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欠缺甲乙二人任意一人的行为,结果都不可能出现,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从定罪上看,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关系。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只考虑介入因素和因果中断,这些在这个案例当中都没有,二人没有共谋,所以只是先后犯。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刑法因果关系(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事实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先从刑法的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笼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内容。而刑法的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会的含义。主法益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益的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的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不认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刑法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动物的袭击和他人的伤害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8]应该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及机能密切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事实的联系及事实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的一种联系。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都可以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人的行为有的有主观上的罪过,有的则没有主观罪过,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义,而后者,则不具有刑法的意义。出于保护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会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则必依一定的标准,在造成危害结果的诸多事实联系中寻出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对行为者加以刑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看,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判断或评判。所谓判断,是指一定之认识主体基于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据已认识的客观材料运用抽象的思维方法对事物或现象所作的一种确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理清各种事实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应怎样负责即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这过程中,判断的主体是立法者,执行者则是司法者,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事实之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认识,因其具有客观性而不容主观的判断。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纯主观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联系。大陆法系早期的条件说,即认一切行为在论理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实联系为因果关系的基础,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联系为刑法因果关系。而后来的原因说,则于事实联系中择一定之原因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虑事实的因果关系。再到后来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更体现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判断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判断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还有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认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以行为人之主观为主,即行为人能否认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而客观说则以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折衷说则结合两者,以平衡社会及个人权利,不致强求个人,也不使社会之生活利益受损害。而所谓相当性,也是一个判断的问题。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立法者及司法者立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以及个人的特殊情况所为的一种对行为的评判。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看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将它作为定型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予以论述。至此,相当因果关系就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样的刑法评价发生关联。疫学的因果关系,也是表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价值取向的评判,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就不能认定,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因为难以查明事实的联系,但又不能违背刑法的目的,所以还是依一定的经验,认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此种理论已为某些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而甚至在英美国家,有案例采取严格责任理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严格责任犯罪区别于一般意外事件,而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纵使没有主观的罪过,也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确和明显。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病人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而具有一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无论作用大小,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而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而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甚至还要考虑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1、犯罪构成有二要件和四要件之分,最多涉及主观、主体、客体、客观,因果关系不在这之中;2、有因果关系说明犯罪结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导致的,存在关联性,但并不能直接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涉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要考虑,例如过失、年龄未达法定年龄、精神状况,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3、因为甲乙都对第三人的死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一不可,所以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现象和时间因果关系的研究论文

关于论文写作常用研究方法指导

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种类比较多,而常用的有调查研究法、定量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具体选择方法根据自身论文的专业和学科领域做选择,文科论文和理工科论文的使用研究方法还是很大区分的,接下来就由我带来论文写作常用研究方法指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种:调查研究法

此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之中运用最多的方法之一。它的主要方式有访谈形式、电话调查形式问卷调查形式等,这个是对研究对象进行周密和系统的了解并收集大量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归纳从而总结出规律性的内容。而这之中问卷调查是运用的极为普遍的,它是以书面形式的问题,通过调查收集得到最为贴切实际的结果然后整理和统计研究。但是此调查研究法的缺点是测试者由于某些原因会对问题作出虚假或者错误的回答。

第二种:观察研究法

这是指研究者根据研究的对象用自己的感官和其他辅助工具去探究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式。科学研究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重复性。常用的有自然观察法和设计观察法。由于人的感官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都通过其他现代工具和手段进行研究。如:照相机、录像机等来辅助观察。此研究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有局限性、收观察的对象有限制、受观察者的本身有限制、观察法不适用于大范围调查、只能观察外部和结构无法观察到事物的思想和本质。

第三种:实验研究法

实验研究方法是研究者通过自然和社会现象和现象之间普遍存在着的一种因果关系的体现。通过控制和变革来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它的方法有:主动变革实验、控制实验、因果实验。主动变革实验:观察者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情况下去认识研究对象来发现问题的存在,而实验则主动控制条件人为的改变对象的变化过程和存在方式,使得能从科学认知方面得到解释。控制实验:借助各种技术,消除减少各种影响能让科学无关的东西从而简化、纯化的情况下认识研究对象。因果实验:用实验发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效工具和必要的途径。

第四种:文献研究法

通过采集、整理文献并对其研究形成事实的科学认知方法,此方法是最古老而又富有科学研究生命力的方法。它是根据研究目标和课题通过文献获得资料进行正确全面的研究问题,文献研究法被利用于各科学科中。它能然跟我们认识到问题的现状和过去,来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对研究对象形成初步印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观察和深入。能从现实直接的资料信息中做比较,更能全面的了解研究对象。

第五种:实证研究法

研究者要亲自收集观察对象的信息,为理论假设、检验理论假设进行研究,它的特点是具有直接性和鲜明性的。通常运用数理实证研究和案例实证研究这两种方法,不断的通过研究客观的了解世界。通过控制和观察记录与此相伴的想象变化来确定条件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目的是在于说明自变量与某个因变量的关系。

第五种:定量分析法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我们对研究对象进一步深化,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科学规律,研究对象的本质把握和关系的理清来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第六种:定性分析法

它是由预测人员对研究对象进行主观判断和分析,是从“质”的方面来研究,运用总结和演绎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思维加工取之精华舍去伪表,这类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或不具备完整历史资料和数据的对象。常用的定性分析方法有:管理人员的判断、专家的意见、销售人员的估计、顾客调查和市场测试、小组讨论、集合意见法、德尔菲法、质—量分析法、吸引力指数。

第七种:跨学科研究法

通过现有的科学理论对课题进行综合研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交叉研究法”。目前我们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的划分还在不断的加剧中,同时各个学科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精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第八种: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对象进行较长时间连续性的研究从而得出其行为变化发展的过程,这种研究方法就是我们所说的案例研究法。基本类型有:个人调查、团体调查、问题调查。此个案研究方法特征有: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过程的深入性、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第九种:功能分析法

它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式,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通过社会现象说明怎么满足社会需求的一个系统,用来解释社会现象。它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从而分析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一种方式。

第十种:数量研究法

它也被称为“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进行研究从而得出事物之间的关系、变化规律、发展来达到研究对象的正确理解和预测方式。

第十一种: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和类比法很相似。就是在实验室里先设计出于某个被研究现象或过程(即原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间接的研究原型规律性的实验方法。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第十二种:探索性研究法

这个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方法,它是用我们已知的信息知识通过自己探索和创新得出新颖独到的理论和成果。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论文写作研究方法,当然还有其他各种研究方法了。实际也是要根据你自己的个人情况合理选择方法从而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

拓展资料:

关于论文写作注意事项

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结果能够被重复,而快速判定结果能否被重复的途径就是作者所描述的材料与方法。因此,当论文提交给同行评议时,审稿人通常会十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材料与方法”部分。如果评审人对作者是否采取了正确可行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或实验能否被重复高度怀疑,就会建议退稿,而不管研究结果是如何地激动人心。因此,材料与方法的表达至关重要。

材料与方法的写作要点如下:

1.对材料的描述应清楚、准确通常先对材料做概述,然后再详细描述材料的结构、主要成分或重要特性、设备的功能等。

材料描述中应该清楚地指出研究对象(样品或产品、动物、植物、病人)的数量、来源和准备方法。如果采用具商标名的仪器、化学试剂或药品时,还应包括对仪器进行精确的技术说明,并列出试剂或药品的主要化学和物理性质;有些甚至要求仪器和样品制造商的名称及所在地。

对于实验材料,应采用国际同行所熟悉的'通用名,尽量避免使用只有作者的本国同行才知道的专门名称。然而,如果已知有不同特性的产品,并且相互间有重要差别,如特定的微生物媒介(microbiological media),就需要使用商标和制造商的名称(商标名的首字母应大写,如:Teflon),以示与通用名的区别,并将通用的描述紧接在商标名之后,如Kleenex facial tissues。

实验用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应准确地标识出(通常按属、种和世系名列出),并说明其来源和特殊性质(年龄、性别、遗传学和生理学状态)、抽样的要求或标准等。

当需要描述多种微生物的种属或化合物的来源和特性时,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否则,在正文、表注或图注中简单描述即可。

如果研究对象是人(志愿者或病人),则应特别注意拟投稿期刊的具体要求,应交代研究对象的选择标准,并根据情况兼顾一般性的重要统计特征(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以及其他与论文主题相关的统计信息(如体重、身高、种族等)。

2.对方法的描述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方法即描述“研究是如何开展的?”。通常按研究步骤的时间顺序描述方法,其内容包括:实验环境或条件(如温度、电压、辐射、特殊的光线等);研究对象选择的方法;选用特定材料、设备或方法的理由;实验程序;所应用的统计分析方法等等。如果没有时间顺序,就按重要性程度描述实验步骤。

在“方法”的描述中应给出足够的细节信息以便让同行能够重复实验,避免混入有关结果或发现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应该完整地描述选择某种特定方法的理由。如果方法新颖、且不曾发表过,应提供所有必需的细节;如果所采用的方法已经公开报道过,引用相关的文献即可,如果报道该方法期刊的影响力很有限,可稍加详细地描述。

对数据统计分析方法的详细描述通常表明作者是新近设计或获得该方法,并且作者认为读者需要这种解释;普通的统计方法无需评论或解释;先进或不常见的统计方法需要适当引用文献。

如果要描述的内容较多,可按层次使用子标题,并尽可能创建与结论中内容相“对应”的子标题,这种写法可保持文章内部的一致呼应,并且读者也可很快了解某特定方法和与其相关的结果。

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篇二 探析主流心理学追求自然科学化的原因 摘要:主流心理学采取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论,试图将自己变成一门自然科学。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分析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性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关键词:主流心理学;科学主义;自然科学取向 分类号:B84-06 1引言 心理学中存在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对立的流派。代表前者的构造主义、行为主义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接受“原子论、还原论、客观论、决定论、量化方法五个原则”(高峰强,2001),,以较大的影响力,在心理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主流心理学借鉴自然科学――包括物理学、化学、数学、生理学、医学和计算机科学等,以机械自然观为基本世界观,以实证主义为基础方法论,吸收了经验主义、客观主义、操作主义、价值中立等自然科学原则,并引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技术、设备和成果,建立了类似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体系,来指导自身的研究。这种自然科学取向,尽管促进了主流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造成了“心理学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社会责任的迷失”(Bakan,1996)。 那么,为什么主流心理学选择走自然科学之路呢?近20年来,尽管不少学者对这一取向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批判,但是对于它产生的原因,尚未做深入分析。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考察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其中包括:历史上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作者提出,随着心理学科的成熟、社会的发展和科学观的演变,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研究将会受到更多的重视。 2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影响 2.1自然科学帮助心理学独立 人类心理一方面作为哲学思辨的主体和过程,另一方面又作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这种主客体的双重角色,使得心理学同哲学相互交织,难以分离,无法跨出哲学思辨式的研究方法,始终无法独立。近代自然科学首先提出了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要求,并贡献出方法论、仪器和测量手段,帮助心理学摆脱了附庸哲学的地位,实现了独立。 19世纪初期,天文学家被反应时间差异所困扰。贝塞尔总结了“人差方程式”,提出了反应时间这一研究课题。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神经生理学、感觉生理学、脑机能研究涉及到了心理学领域。以医学家布洛卡、维尔尼克和物理学家赫尔姆霍茨为代表的研究者们,研究了大脑机能、神经冲动和知觉等,创造了临床法、切除法和电刺激法,促进了生理心理学的产生。19世纪30-60年代,生理学家韦伯研究了物理刺激与心理感觉之间的关系;物理学家费希纳利用物理学和数学方法,创造了均差法、正误法和最小可觉察法,创立了心理物理学。1879年冯特借鉴自然科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心理学研究终于具备了客观性、实证性、经验性和可操作性,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2.2自然科学推动主流心理学发展 主流心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成果。艾宾浩斯以实验方法控制记忆条件、观察记忆结果,首次研究了高级的心理过程,推动了实验心理学的发展。铁钦纳吸收经验主义和联想主义,秉承原子论,对注意、联想、情绪和情感进行了研究,创立了构造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采取实证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和还原论,吸收了条件反射学说和生物进化论,以刺激一反应模型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实证性研究。新行为主义接受逻辑实证主义、操作主义和物理主义,采用数学和逻辑语言来描述人类行为。认知心理学吸纳了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数理逻辑、计算机科学,把人的思维看作物理符号系统来进行研究。尽管它反对行为主义对意识研究的忽略,但仍然继承了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原则。当今的主流心理学出现了生物神经学化的趋势。它吸收了认知神经科学、生物遗传学、习性学的研究成果,从生物决定论的视角,以基因、神经和激素等生物层面上来解释心理现象。 如此看出,在心理学独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科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相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比较晚。加之这些学科本身就不够成熟,其对于心理学的影响也较为次要。 3自然科学成熟的方法论和思想基础 3.1原则和方法论优势 自然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决定论、机械自然观和客观性原则上,追求普适性真理,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较,自然科学具有原则和方法论的优势。 1)决定论:决定论假设存在着普遍的因果规律。这就意味着,一旦认识到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人们就有能力对事件进行预测和控制。因此,决定论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控制的前提。与决定论概念相对的是自由意志,它较多出现在人文社会研究当中。自由意志排斥因果关系,然而没有因果关系,学科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 2)机械自然观:机械自然观把宇宙比做精密的机器。这种世界图景具有简明性、精确性、规律性、可预测性和可控性,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和研究成果的应用。人文观点承认心理的主观能动性、复杂性和易变性,这就造成了研究的困难。 3)客观性原则:自然科学家坚持客观主义,尽可能地排除研究者主观态度、信念和偏见对科学研究的影响,以期发现客观真理。客观性原则还树立了一元的真理标准,有利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对成果的评判。 4)普适性:自然科学追求普适性的真理。自然科学家运用归纳和演绎的思维方式,来探索个别现象和普遍真理的联系,这种方法有利于理论的产生、检验和推广应用。 5)实验方法:在实验方法中,自然科学家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相关或因果关系,产生的结果具有必然性和较高的可信度。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结论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可信度较低。 以上原则和方法的应用使自然科学具备了客观性、普适性、准确性、一致性、可观察性、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论体系。 3.2有利的时代精神 科学的发展是特定的社会阶段和时代背景的产物。因此。“对心理学发展史的理解必须考虑这一学科进化的背景,考虑学科中的流行观念和那个时代的文化,以及时代精神或时代的思想氛围”(Schultz&Schultz,2007)。近几个世纪的多数哲学思潮、时代精神都是有利于自然科学的。 唯科学主义极大地提高了科学的地位。自文艺复兴、科学革命开始,天文、数学、物理、生理、医学等自然科学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科学取 代宗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智的权威,成为文明世界的世界观的定义者、审判者和护卫者”(Richard,2007)。唯科学主义随之诞生,它认为自然科学能够解决一切问题,而其他知识都是不可靠的。在唯科学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主流心理学作为新兴的、具有争议的学科,采取自然科学的定位是明智的选择。 从物理属性来阐释人性的机械主义人性观也随着科学革命而盛行。另一方面,由于工业生产方式,“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机械化,工业化和技术化代表了机器变成社会中心这一过程”(Griffin.1998)。在机械主义人性观和机械化社会的影响下,主流心理学走自然科学的道路,是符合社会思潮和需求的。 19世纪开始流行的实证主义崇尚理性,强调经验,提出科学研究必须采用假设、演绎、验证和数学方法,以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这些思想是与现代科学精神相一致的。通过这些主张,实证主义提高了自然科学的权威,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氛围。 经验主义是自然科学的基本原则。它主张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而自然科学正是通过经验性研究来实现的。与之相对的理性主义否认经验的可靠性,也就贬低了科学的价值。在两种哲学思想的交锋中,经验主义自13世纪开始占据上风,直至今天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现代工业文明由理性文化主导,这与自然科学的理性前提是一致的。现代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基本活动都体现了理性精神,这一精神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创造了有利于自然科学的文化氛围。 除了刚提到的唯科学主义、机械主义人性观、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理性文化之外,西方思想中的唯物主义、联想主义、客观主义、身心交感论、物理主义、操作主义,以及达尔文主义等哲学思潮,都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吸引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靠拢。相比较之下,人文取向的思潮,如解释学、现象学、存在主义哲学,则影响力较小。 4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 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自然科学具有较多的实践性优势。这些优势即吸引了主流心理学,也成功地推动了主流心理学的发展。 4.1研究对象的性质 从研究对象的性质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物质世界,具有客观性、机械性、普便性、同质性和易操作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的自然科学家能够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进行重复验证。因此,自然科学易于积累、比较和评判研究成果。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发展性、异质性、历史性、文化性、伦理性和不稳定性,操作性也较差。人文社会学者很难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很多人文社会现象随着历史推移而变化或消失;伦理性原则束缚了对研究对象的控制:社会现象、文化和人类个体较难被操作化研究。 从研究对象与外界联系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相对孤立的,较容易确定因果联系。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则处于宏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交互错杂的关系当中,较难寻找到规律。因此,主流心理学偏重研究具有自然科学品性的心理现象。 4.2研究方法 实验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实验方法有固定的程序,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容易得出较明确的结论。因此它也赢得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在《四十项改变心理学的研究》一书里,40项心理学研究中,有28项采用了实验方法,其他研究方法――观察法、调查法、临床法、总结性研究和思辨方法全部加起来,才占了12项研究(Hock,2004)。 自然科学应用数学方法进行定量、统计和分析,以求客观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主流心理学追随了自然科学的数学化趋势,以对其重要思想进行严密的阐述(Thurstone,1986)。数学方法的引用为心理学带来“简洁精确的形式化语言,数量分析和计算方法,推理工具和逻辑证明工具”(陈宏,2006)。相比之下,人文取向的研究则较少采用数学量化方法。而采用定性方法时,其定性的标准又多为主观,难以确定。结果就造成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难出成果,却更容易产生理论分歧。 另外,技术、设备的应用帮助自然科学家更好地观察、测量和控制研究对象。主流心理学采用了大量类似的技术和设备:从记忆鼓、棒框仪、闪光融合器到迷津、斯金纳箱、测谎仪,再到磁共振成像技术、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技术等;近年来还出现了计算机化的研究趋势。这些技术、设备的应用使自然科学成果产出稳定,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较难应用技术、设施来辅助研究,故显步履艰难。 4.3研究成果的物质转化 自然科学与物质进步直接相联系,多数研究成果可以迅速投入到工业生产、生活消费当中,社会贡献是外显的。在实际运作当中,自然科学研究往往和农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联系在一起,以研究成果换取资金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则更多是非物质和隐性的,不直接贡献于物质资料,较难投入商业运作,只能应用到政府、管理、学术界、艺术等有限领域,获得的资金、政策支持也比较少。 4.4社会认可度 自然科学研究具备客观性和精确性,为社会作出显而易见的物质贡献,因此比人文社会科学受到更多的社会重视。从社会心态来看,由于自然科学距离生活常识较远,大众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然科学进行批判。而人文社会科学贴近现实生活,大众经常凭生活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因此,它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不如自然科学。 5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的促进 科学的发展受社会需求的推动。“科学已经有意识地并直接地指向具体的领域,而且这些具体领域的选择已经越来越不由科学家决定了……科学研究工作越来越多……受科学以外的机关或团体――工业和政府部门所组织起来的研究机关或团体所控制”(Mason,2005)。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历经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世界大战、信息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这种社会经济状况对心理学的需求,更多表现在物质建设的层面。工业、商业、教育、医疗、军事、科学等领域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和心理测量等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发展。 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是由天文学、物理学和生理学等自然科学提出来的。主流心理学回应自然科学的需要,强调人的机械性和生物性,先天地与自然科学联系到了一起。为了解决狗的腺体分泌遭遇干扰的问题,生理学家巴甫洛夫转向了对条件反射的研究。行为主义建立在条件反射原理上,与生理学产生了必然的联系。 1903年法国政府对智障儿童的关注,1905-1913年欧洲向美国的大规模移民,1917年美国加入一战时大量征兵,都需要检验人们的心理素质和能力(Gregory,2006),有力地推动了心理测量运动。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教育、医学、企业、行政、学术研究等,都大量应用测量技术对人的心理进行评估。 美国工业革命完成后,大量涌入美国的移民需要接受训练,以适应新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思想分歧需要被调和,以巩固统一的国家观念;工业的迅速发展要求培训工人,以提高工作效率。这使得强调行为塑造、社会控制的行为主义被广泛应用,占据心理学统治地位长达几十年。 二战后,战争的推动、计算机与航天科技的发展,都要求对人类认知进行研究。随着西方国家从工业社会迈入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知识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了现代认知心理学的发展(车文博,2007)。 纵观历史,心理学独立之时,正是工业化、社会化生产蓬勃发展及社会制度完善的时期。工业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经济发展、制度建设的目标,而非人文的、精神的关怀。在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中,“心理学服务于这些机器的设计,使得机器最大程度地符合人的能力和特征,同时确保人最有效地使用这些机器”(Denis,2007)。国际竞争造成了近代科学发展的一般倾向:“工业不大发达的国家总是在大力开展工业方面的科学研究,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则把大部分拨款用在军事科学研究方面”(Mason,2005)。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迎合了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需要。 但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已经开始挑战工业文明和理性主义,强调社会、文化环境当中的人的生存状态,为人文取向的心理学开拓了空间。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富足,人们将更加重视自身文化性、精神性的存在。人文取向的心理学也会随之发展。 6研究者的心理因素 6.1研究者的学术偏好 库恩指出,科学中的一些决定并不是出于逻辑思考。而是基于个人的喜好、价值、政治信念和科学共同体中的共识(Kashdan&Steger,2004)。Karl Lashley和Gregory Kimble分别提出,心理学家的学术取向更多是出于性情和世界观,而不是理性思考(Hergenhagnn,2004)。Lashley把心理学家划分为柔性思想和刚性思想两种,以此解释了他们选择不同学术取向的原因:“这些纯粹是由性情决定的。是基于性情而不是理性的选择”(Lashley,1923)。Kimble选取APA成员和大学生进行调查,得出结论:不同分会的APA成员、不同学术水平的人士分别倾向于不同的学科取向(Kimble,1984)。 主流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取向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学术队伍组成的影响。在心理学早期的学术队伍中,大批著名的心理学家,比如冯特、铁钦纳、詹姆士、高尔顿、卡特尔、麦独孤和伍德沃斯等,都是从医学、生理学或物理学转向心理研究的。在心理学研究中,他们把大量的自然科学方法和成果带入了主流心理学。在后来的发展中,主流心理学也大量吸收了生理学、医学、计算机、数学等领域的人员。即使在今天。很多大学都鼓励有医学、数学或计算机基础的学生报考心理学。接受自然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研究人员,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了人文社会取向的研究者,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方向的偏倚。 6.2研究者的顾虑 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成为了无数研究者的梦想。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心理学诞生艰难,科学地位不巩固,以至于研究者对心理学的合法性缺乏自信心。由于心理现象的主观性和内隐性,早在17世纪,伽利略就指出心理学不能成为一门科学。由于心理现象在过去不能被实证研究,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拒绝把心理学列入科学的名单。由于不能采用量化研究,康德也认为心理学无法成为科学。心理学是否属于科学的问题,至今仍在争辩当中;近20年还出现了关于心理学合法性的危机论。 根据流行的英美科学体系,只有自然科学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学科只能勉强算是科学,而人文研究则只是“学科”,不是科学。因此,为了确立心理学的科学地位,多数心理学家选择了自然科学而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取向。很多心理学家对自己的研究方法心存顾虑,于是尽力遵循自然科学方法论:“以方法中心为根基的正统观念鼓励科学家保持‘安全、明智、稳妥一(马斯洛,1987)。 哲学式的思辨成了主流心理学研究的大忌。Teo指出,“在20世纪,对哲学式思辨的指责成了对心理学家的死刑宣判”;在建立自己理论的时候,冯特、华生、斯金纳和乔姆斯基纷纷批评前人对哲学思辨方法的依赖(Teo,2008)。为了避免哲学化之嫌,华生否认把意识作为研究对象,而是将心理现象还原为肌肉活动和腺体分泌的物理、化学现象。在斯金纳的激进学说中,理论研究甚至被完全抛弃(Hergenhagnn,2004)。主流心理学家服从自然科学的权威,忽视了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造成了自然科学化的取向。 7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 7.1早期的自然科学取向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复杂的属性:物质性、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并存。这四个范畴之间有依存性和时间性的递进关系:在依存性上,序列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由前者演进而来。在时间上,存在无机物、有机生命、社会、意识先后发生的时间关系。由于这四种属性中占据前位的相对客观、机械、静止和外显,所以研究起来比较容易。这就决定了学科自下而上的发展规律。学术研究从基础性的对象开始,这样不仅有利于进行根源性的探索发现,也有利于知识在由低到高的层次上积累和发展。另外,这种研究顺序也符合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规律,从而顺应了社会需求。 由于人类机械性与主观能动性、生物遗传与社会文化影响、物质性与精神性并存,心理研究面临很大困难。刚诞生不久的心理学不具备完善的方法论对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展开全面研究,只能从低级的心理现象入手。所以,机械性和生物性的心理现象受到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 7.2未来的整合趋势 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尽管是明智之举,但是也为此付出了代价:“理论和方法通过忽视不能被数量化的现象来获得流行”fLalvor,2003)。心理学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规律:从机械性到能动性,生物性到社会性、精神性,静止到动态,外显到内隐,由片面研究到整体研究,决定范畴到自由王国,功利追求到审美追求,从服务经济到以人为本,从关注人的生存需要到发展需要。当心理学逐步成熟时,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将获得较大的发展,与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进行整合。Henriques指出,心理学面临的困难是整合关于人的不同层面的知识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个与上述观点相似的树形知识结构(由四个维度:物质、生命、思维和文化组成),来整合知识系统,从而解决心理学分裂的问题(Henriques.2008)。 洪晓楠从科学哲学角度阐述了科学与人文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科学只是揭示了人的生活世界的一个维度或几个维度,……人对世界的把握并不仅仅限于科学认知,意义的追问和探求总是多向度的,这就需人文的探索和揭示来完成。只有科学与人文的互补整合,才能完整地表达人的存在的全面性和人的本质的丰富性”(洪晓楠,2008)。主流心理学将人机械化和生物化,忽略了人的社会、文化和精神维度,是不足以穷尽心理现象的丰富内涵的。一个更为宏观、整合的范式才可以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探索。 8结语――个宏观的范式 由于以上原因,主流心理学在发展初期走自然科学化的道路,有其必要的学科建设意义。但是“近年来,我们已经观察到逐渐上升的对科学心理学方法论,以及其相应的理论思考的不满”(Toomela.2007)。采用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被批评为“解答问题的方法论与所提出的问题之间的不匹配”(Toomela,2007)。心理学中有很多问题并非经验性问题,而是关于意义、理解、道德、文化等宏观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因果关系的描述上(Stam,2006),自然科学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心理学研究的需求。另一方面,科学方法论是由哲学规定的,并且在提出假设、建构理论和解读数据的时候,哲学思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哲学思辨不应该成为心理学的禁忌。 心理现象的复杂属性要求“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研究取向的结合,和客观试验与主观经验研究模式的结合”(燕国材,2007)。随著心理学走向成熟,从机械、片面、静止的研究向生态、整体和能动方向发展,它提出了对宏观范式的要求。社会的进步将使人们强调自身的文化性、精神性存在,也将呼吁心理学展现更多人文关怀。 近几十年来理论心理学、科学哲学、后现代主义的发展都有利于人文主义心理学。但是唯科学主义势力余波仍在,尤其在中国,摆脱唯科学主义思想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范岱年,2006)。实证主义也依然拥有较大影响力。心理学界自身的努力尤为重要,心理学家们应该以研究对象的性质为根本依据来决定研究取向,这样才能实现心理学的健康发展。 看了“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的人还看: 1. 2000字自然科学论文 2. 关于科技论文2000字 3. 大学科技论文2000字 4.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范文 5. 科学技术论文2000字(2)

因果关系论文题目格式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学论文格式要求及字体大小,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医学论文的格式:

医学论文格式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1、医学论文中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居中;论文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

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2、医学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3、医学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NewRoman字体。

4、医学论文格式的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一级标题用四号字体;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它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

5、医学论文格式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

6、医学论文打印纸张规格:A4210×297毫米。

7、在文件选项下的页面设置选项中,“字符数/行数”选使用默认字符数;页边距设为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8厘米;装订线:0.8厘米;装订线位置:左侧;页眉:1.8厘米;页脚1.8厘米。

8、在格式选项下的段落设置选项中,“缩进”选0厘米,“间距”选0磅,“行距”选1.5倍,“特殊格式”选(无),“调整右缩进”选项为空,“根据页面设置确定行高格线”选项为空。

9、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002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10、使用软件:MicrosoftWord2000以上版本。

二、医学论文的写作技巧:

医学论文的写作技巧上注意文字简洁、观点鲜明、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具有实验的重复性、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

三、医学论文的类型:

一般医学刊物中刊用的文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述评、论著、病例报告、临床病例讨论、学术交流、综述、专题笔谈、经验介绍、讲座、简讯等。

四、医学论文的产生过程:

选题阶段:论文的选题,也即是科研的选题,有时一项科研可产生多篇论文。

选题过程一般可分为三步:初拟题目:在这项工作之前必须手中有资料和设想,当然可以是前瞻性研究或回顾性总结,大致可有以下几个方面:⑴临床遇到的罕见病例和疑难病例;

⑵危重病人的诊治经验;

⑶阅读国内外文献、参加学术会议受到的启发,进行技术和方法的移植研究;

⑷新药、新仪器的临床应用,新的诊断方法及治疗经验;

⑸上级布置或招标的题目。

在初步考虑拟选题目之后,应进行全面的文献检索,避免题目类同、结论陈旧和不符合客观事实。

在别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寻找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题目。

实验研究阶段:这包括应用国外或国内的先进手段、药物、手术方法、检测等进行临床试用、观察和随访调查,并用动物或正常人作对照试验,要求详细记录各种数据及资料,作为论证和评价成果的依据。

整理、分析资料和总结阶段:对以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绘制图表,临床分析和比较,得出显效、有效和生存率、死亡率、发病率等结论,并分析其相互关系,引证文献作对比。

分析成功和失败的原因及制约因素,并对病因学、流行病学、发病机制进行论证,包括预后的估价。

最后对论文作出自我评价,提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撰写论文阶段:该详则祥,该简则简,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恰如其氛,切忌浮夸和虚构。

当然,在产生论文以前,每位作者必须学会文献检索,统计学的基础知识的X2检验、T检验、F检验、相关分析、回归运算、如何选择样本大小等,努力阅读医学情报信息和文献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提高写作水平,这样才能水到渠成写出真正好的论文。

五、医学论文的基础结构:

医学论文的具体撰写,一般可分为题目、序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项。

题目:医学论文的题目必须符合内容而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能够明确表达论文的性质和目的。

题目一般都采用主要由名词组成的词组来表达,且标题不宜过长、一般少于20字。

摘要:全文必须描述通过什么方法,得到什么结果,资料及数据来源,提出的结论。

具体按四要素来书写中、英文摘要:目的`方法(Methods)、结果(Results)、结论(Results)、中英文内容要一致。

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关键词或主题词3~5条。

英文摘要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

作者应列出前3位,3位以上加"etal"。

序言:过去研究的情况、方法、目的和所获得的主要成果或特点。

文字不宜超过100~200字。

材料和方法:这是执行科研的关键部分,对于要进行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在事先:⑴选择好合适的即合乎一定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研究对象;

⑵采用一定的实验、诊断或治疗方法(包括实验步骤、方法、器材试剂、药品);

⑶经过一定时期的观察,相同条件下的对照组,与他人结果比较并综合分析。

这部分内容要求简明准确、材料完整及可信。

结果:把全部原始资料集中起来加以分析,在处理这些原始资料时,应是随机地,客观地加以分析。

讨论:是一篇论文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探讨“结果”的意义。

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⑴主要的原理和概念;

⑵实验条件的优缺点;

⑶本人结果与他人结果的异同,突出新的发现及新发明;

⑷解释因果关系,说明偶然性与必然性;

⑸尚未定论之处,相反的理论;

⑹急需研究的方向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讨论”的内容也以精简为原则,要能讲清楚主要的论点,已经谈过的不宜在这一节里予以重复。

在结论的问题中避免以假设来“证明”假设,以未知来说明未知,并依次循环推论。

参考文献: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在于引证资料的来源,不可从别人的论文中转抄过来。

内部资料,非经正式发表者,一般不作文献引用,为此一般要求引用文献者必须用阅读过的重要的、近年的文献为准。

论著10条左右,论著摘要3~5条,综述20条左右。

六、医学论文撰写中的常见问题:

科研设计的选题与立题问题标题太长,主题不突出。

标题与内容不符,或题目太大而内容贫乏。

标题单调,主题不明确。

关于题目要求:

⑴可检索性;

⑵特异;

⑶明确;

⑷简短。

命题方法:

⑴方法;

⑵结论;

⑶探讨。

关于把"构成比"当"率"的概念问题:在医学文献中,我们发现有些作者对患病率、发病率、死亡率、感染率等概念混淆不清。

关于疗效的确切评价问题:只有观察组没有对照组,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医学研究结果如无适当的对照比较,就难结论。

即使有了对照组,若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同样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

以上可见,对照组与实验组一定在性别、年龄、病情、病期、病型、部位、疗程等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比性,其结果才有科学价值。

病例资料经过有意无意的挑选:有些论文,对所谓“资料不全”、“疗程未满”、“未随访到”的病例剔除不计,这样所得的结果往往比实际疗效高,因为若如此剔除,其结果的科学性必然成问题。

更有甚者,对一些数据,主观臆断地以某种原因为理由加以剔除,完全失去了这次研究的意义。

考核方法和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不够:

⑴无明确的客观指标、仅凭患者主诉进行考核;

⑵观察、研究人员的主观偏面性;

⑶考核标准过低;

⑷数据未经统计学处理;

⑸考核方法不够科学。

统计学分析的差错。

医学论文基本特点

创新性

1.1理论型科技论文是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技术型科技论文是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也就是说没有新的观点、见解、结果和结论,就不成其为科技论文。科技论文是科学和技术进步的科学记录和历史性文件,没有新意的论文又怎能体现科技的发展。

1.2创新性是科技论文同其它科技文章的基本区别。如科技报告和综述等具备科学性、学术性等特点,但可不具备创新性特点,创新性或新意是写作与发表每篇科技论文必备的条件,但只有创新性或新意还不够。

1.3科技论文都应是“新”的,但其创新程度有大小之分。在科技论文写作中,要特别谨慎使用“首创”、“首次提出”、“首次发现”等词。“首次提出”等词一般是指具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

1.4科技论文是报道自己的新研究成果,与他人相重复的研究,基础性知识,具体过程或数学推导,给出参考文献或作简要交代就够。科技论文的写法应避免与教科书、实验报告写法等同,不要用“众所周知”这个词。

科学性和准确性

2.1科学性是科技论文同一般议论文以及一切非科技文体的基本区别。科学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科技论文的内容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另一方面是指科技论文表达形式的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即科技论文的结构严谨、思维符合逻辑规律、材料真实、方法准确可靠、观点正确无误。准确性主要是指科技论文的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具有可重复性。科技论[文中不要用'据]估计、据统计、据报道、[据观察']等词,应给出参考文献。

学术性或理论性

3.1科技论文的学术性即理论性。学术性是科技论文同其他科技文章的基本区别。所谓学术是指系统和专门的学问,是指有较深厚的实践基础和一定的理论体系的知识。科技论文学术性是指一篇科技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价值)。一篇科技论文的学术价值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1、对实验、观察或用其他方式所得到的结果,要从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科学见解,包括提出并解决一些有科学价值的问题;

2、对自己提出的科学见解或问题,要用事实和理论进行符合逻辑的论证与分析或说明,要将实践上升为理论。

规范性

4.1科技论]文必须按一定格式和要求进行规范写作。如科技论文的参考文献著录应规范,文字表达应规范,语言和技术细节应采用国际或本国法定的名词术语、数字、符号、计量单位等。科技论文要求准确、简明、通顺、条理清楚。

逻辑性

医学论文的逻辑性是指论题、论点、论据、论证之间的联系一环扣一环,循序撰写,首尾呼应,顺理成章,并做到资料完整,设计合理,避免牵强附会,虎头蛇尾,空洞无物。

可读性

医学写论文的目的就是进行学术交流,最终是给人看的,因此,论文必须具有可读性,即文字通顺,结构清晰,所用词汇具有专业性,而且是最易懂,最有表达了的字眼。使读者用较少的脑力和时间理解所表达的观点和结论,并留下深刻的影响。

目录部分1:任务1、写下任务要求。2、如果还不3、弄明白这篇论文是给出原因论证结果,还是给出结果分析原因。部分2:阅读资料和调查研究1、如果有必读资料,就先阅读这些资料。2、根据论文话题的情况做好调查研究。部分3:确定什么是因什么是果1、选择好你想要写的起因和结果有哪些。2、仔细分析你准备证明的起因和结果。3、给你的文章写一个主题。部分4:列提纲1、将你的论文组织成五个自然段。2、在提纲中列出事实论据。部分5:第一稿1、写论文的引言部分。2、开始写起因部分的段落。3、开始写关于结果的段落部分。4、用至少一段来阐述因果关系的重要性,说明文章主题的重点所在。5、最后用一段来总结陈述。写分析因果关系的论文(Cause and Effect Essay)时,作者需要审视某一特定情况或事件,然后证明其中存在因果关系。你需要非常仔细地审视,并通过调查研究和搜集证据,还要进行充分的思考。想要了解更多的写因果关系议论文的方法,请继续阅读本篇教程。部分1:任务1、写下任务要求。有的任务要求很简单,仅仅是“写一篇因果关系的论文”。而大多数作业则要求你具体围绕一个话题来写,例如历史、社会、政治的某个方面。2、如果还不清楚,先弄明白以下这些信息:文章篇幅。要明确地知道你究竟需要写一篇长论文还是短论文。根据篇幅不同,三页的文章和15页的文章中的细节和话题也会有很大差异,因为如果文章比较长,你要仔细探讨的话题的范围也会更大。资料来源的数量。搞清楚是否有要求必须阅读的资料。如果没有,就问清楚要求引用多少参考资料。论文与课程的相关度和重要性,也就是论文的讨论范围。弄清楚范围是比较大,取决于你,还是比较小,取决于老师。3、弄明白这篇论文是给出原因论证结果,还是给出结果分析原因。通常而言,论文要求会给出明确的原因或结果,然后让你决定文中的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偶尔,也许论文要求会让你针对某一情况既找出起因,也找出结果,不过更多时候只会要求你证明起因和结果中的一项。部分2:阅读资料和调查研究1、如果有必读资料,就先阅读这些资料。最好作业一布置下来就读,这样你就有充分的时间多考虑几个话题了。2、根据论文话题的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去图书馆找和主体相关的参考书籍。查资料可以帮助你找到论证起来更有说服力的主题。部分3:确定什么是因什么是果1、选择好你想要写的起因和结果有哪些。查资料的时候一边查要一边记笔记,这样你在选择文中要用到的因和果的时候选择余地就更宽一些。2、仔细分析你准备证明的起因和结果。可以多查一些资料,找到有力证据支持你文中的理论。3、给你的文章写一个主题。这一主题应该明确陈述你打算在文中证明的关系。部分4:列提纲1、将你的论文组织成五个自然段。这五段包括:引言、起因陈述、结果陈述、分析因果关系,以及结论。正式开始写以后,你可以把你的文章分成更多段,不过这种结构的确非常适合帮助你展开讨论。2、在提纲中列出事实论据。将你找资料的时候找到的引文、相关日期时间、数据等资料列在提纲中。选择论据的时候,要以这些资料是否可以支持你要论述的起因、结果,或整个因果关系为准。部分5:第一稿1、写论文的引言部分。首先要给出这篇论文的写作背景,说明即将讨论的问题。在引言的最后部分加上论文的主题。2、开始写起因部分的段落。需要写几个重点,就写几段。每一段都要围绕一个特定的中心来写。在写原因部分的段落中说明要阐述的问题的情况,记得用合适的证据支持你要阐述的情况。这些段落的目的是让读者对该情况,以及这一情况的各个方面更加熟悉。同时,在这一部分你已经开始向读者陈述后文将要阐述的因果关系了。3、开始写关于结果的段落部分。此外,写下每一段你想要表达的重点,以此决定写几段合适。写的时候要一个接一个地探讨每一条结果。用越来越多的细节证据来说明具体哪一条原因导致了哪一个结果。提到结果的时候,先用一句简单的陈述来概括,然后再逐渐深入。用合适的例证来说明所探讨的结果。这个时候就应该建立起下一个部分将要讨论的因果之间的联系了。4、用至少一段来阐述因果关系的重要性,说明文章主题的重点所在。5、最后用一段来总结陈述。总结上文证明的部分,说明结论对当今世界或者读者的生活具有有哪些重要性。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基本结构由学术堂整理提供:1.标题名称(题目)标题也叫题目是文章的眼睛,显示论文的核心。论文标题的要求是准确、简明。常见的标题写法主要是直接标明主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表明论文论及的内容、范围等。论文标题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来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省略词,字符,代号,符号和公式等.论文标题一般不超过30个字.2. 作者姓名和单位论文的署名包括:参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的人员,直接参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参加撰写论文的人员.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联合完成的论文,应根据每个人员的贡献大小或根据约定排列名次.3. 论文摘要摘要即摘录要点,是对论文内容的简短陈述,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见解,论据或概括地简单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该说明研究的目的、实验方法、技术成果和最终结论。摘要文字要简明,确切。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以200~400字为宜,重要的学术论文不超过1500字数。摘要应是报道性的而不是论述性的。尽量避免出现公式、图表和非规范化符号。4. 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指用来表达论文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供资料查询之用.每篇论文的关键词一般选取3~5个词语.5.提纲提纲是指论文内容的要点.6. 引言(或称引论,前言,导言,绪论,序论和导论)引言是论文的起始部分.内容复杂篇幅长的论文,称"绪论","序论",要求讲清写作此文的动机,它的内容,意义,欲达之目的.主要是用来简要说明研究问题的内容,目的,方法和意义,阐明全文的主要观点(文章论点),借鉴学术领域中前辈及他人的研究情况,知识布局和理论基础,提出作者本人对理论和实践的继承与发展的研究设想以及研究方法,达到的预期成果和现实意义等.如果是调查报告还可以交代背景,说明调查方法.这部分内容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意在概括与领起全文,但文字以"少而精"为宜.在正文里,不用写"前言"二字,一般写1个段落,也有写2个,3个甚至4个段落的.写完后,在转入本论时,中间最好空1行.7. 正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其功能就是:展开论题,分析论证。正文的内容就是深入分析文章引言提出的问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揭示出各专业领域客观事物内部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其规律性.正文撰写的内容反映出文章的逻辑思维性和语言表达能力,决定了论文的可理解性和论证的说服力.正文撰写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充分,思维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通俗易懂。正文撰写时采用的层次结构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1).直线推论方式 - 由文章中心论点出发层层深入地展开论述,由一点进行到另一点的逻辑推演,呈现出直线式的逻辑深入.2).并列分论方式 - 把从属于基本论题的若干个下位论点并列起来,分别进行论述.3).直线推论与并列分论相结合的方式 - 即直线分论中包含并列分论,而并列分论下又有直线推论,形成复杂的立体结构.论文的正文部分通常采用第三种方式(即直线推论与并列推论相结合的方式)的结构层次.8. 结束语结尾部分,文止而言尽,要照应开头,要体现全文的整体性.全文浑然一体,收尾呼应,既可以给人一种结构上完整的感觉,又可以收到概括全文,突出中心,加深读者印象的效果.结尾分总结式结尾,说明式结尾,号召式结尾等三种."结语","结束语"等字眼,在正文里不必写出,视论文体裁和内容而定,照应开头的,应是一个独立部分,应与上段之间空一行;若是上部分行文言尽而止的,则不用空一行,等于言尽即止,没有全文结束部分.9.致谢语致谢语可以作为"脚注"放在文章首页的最下面,也可以放在文章的最后.致谢的词语要诚恳,简洁恰当.10.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资料)附在论文的后面,较多的应加页列出,至少要离开文末四行.书写论文引用的文献资料方式,分为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直接引用原文,需要加上引号;间接引用,只是转述大意,又称意引,不加引号.对于引用的文章内容,要忠实原文,不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论文写作中,作者应表明对引文的观点,立场即称赞或反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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