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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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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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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网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自己写的论文,满意请采纳,谢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权属及利用机制研究络购物的交易规模空前巨大。消费市场的扩大,交易形式的改善,为人民生活提供的便捷等优势可以让我们看到,在可预见的未来,互联网消费市场将会持续扩大。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和发展过程都会不可避免地对现存的体制机制产生一些挑战。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权属和利用就是伴随网络购物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典型问题。目前,学界对其权属及利用问题的争论已有很多,但理论上还不能形成较为清晰的定位。民众对沉淀资金的认识还很不足,各国政府对其监管和利用机制的实践经验也参差不齐……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分析了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阐述了防范的安全策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全球信息化已成为人类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联结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互连性等特征,致使网络易受黑客、怪客、恶意软件和其他不轨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网络的防范措施应是能全方位针对不同的威胁,这样才能确保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非人为的;可能是外来黑客对网络系统资源的非法使有。(一)计算机病毒:面临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威胁计算机病毒将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使网络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使许多功能无法使用或不敢使用。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病毒活跃在各个网络的每个角落,如近几年的“冲击波”、“震荡波”、“熊猫烧香病毒”给我们的正常工作已经造成过严重威胁。(二)人为的无意失误:如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用户将自己的账号随意转借他人或与别人共享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三)人为的恶意攻击:这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以各种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还有就是网络侦查,它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息。这两种攻击均可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极大的危害,并导致机密数据的泄漏。(四)网络软件的缺陷和漏洞:网络软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然而,这些漏洞和缺陷恰恰是黑客进行攻击的首选目标。另外,软件的“后门”都是软件公司的设计编程人员为了自便而设置的,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但一旦“后门”洞开,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五)物理安全问题。物理安全是指在物理介质层次上对存贮和传输的信息安全保护。如通信光缆、电缆、电话线、局域网等有可能遭到破坏,引起计算机网络的瘫痪。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策略(一) 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 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规、条例和其他单位的版本,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场地与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软件安全管理制度、密钥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切不能流于形式,重要的是落实和监督。另外,要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真正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只有依靠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能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不断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二)物理安全策略。对于传输线路及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护,物理安全策略的目的是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等硬件实体和通信链路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搭线攻击;验证用户的身份和使用权限、防止用户越权操作;确保计算机系统有一个良好的电磁兼容工作环境。(三)访问与控制策略。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也是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网络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种安全策略必须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但访问控制可以说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1.入网访问控制。入网访问控制为网络访问提供了第一层访问控制。用户的入网访问控制可分为三个步骤:用户名的识别与验证、用户口令的识别与验证、用户账号的缺省限制检查。2.网络的权限控制。网络的权限控制是针对网络非法操作所提出的一种安全保护措施。用户和用户组被赋予一定的权限。网络控制用户和用户组可以访问哪些目录、子目录、文件和其他资源。可以指定用户对这些文件、目录、设备能够执行哪些操作。3.属性安全控制。当用文件、目录和网络设备时,网络系统管理员应给文件、目录等指定访问属性。属性安全控制可以将给定的属性与网络服务器的文件、目录和网络设备联系起来。属性安全在权限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进一步的安全性。网络上的资源都应预先标出一组安全属性。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对应一张访问控制表,用以表明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能力网络的属性可以保护重要的目录和文件,防止用户对目录和文件的误删除、执行修改、显示等。4.网络服务器安全控制。网络允许在服务器控制台上执行一系列操作。用户使用控制台可以装载和卸载模块,可以安装和删除软件等操作。网络服务器的安全控制包括可以设置口令锁定服务器控制台,以防止非法用户修改、删除重要信息或破坏数据;可以设定服务器登录时间限制、非法访问者检测和关闭的时间间隔。5.防火墙控制。防火墙是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是一个用以阻止网络中的黑客访问某个机构网络的屏障,也可称之为控制进/出两个方向通信的门槛。在网络边界上通过建立起来的相应网络通信监控系统来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以阻档外部网络的侵入。目前的防火墙主要有以下;(1)包过滤防火墙:包过滤防火墙设置在网络层,可以在路由器上实现包过滤。首先应建立一定数量的信息过滤表,信息过滤表是以其收到的数据包头信息为基础而建成的。信息包头含有数据包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传输协议类型、协议源端口号、协议目的端口号等。当一个数据包满足过滤表中的规则时,则允许数据包通过,否则禁止通过。(2)代理防火墙:它由代理服务器和过滤路由器组成,它将过滤路由器和软件代理技术结合在一起。过滤路由器负责网络互连,并对数据进行严格选择,然后将筛选过的数据传送给代理服务器。(3)双穴主机防火墙:该防火墙是用主机来执行安全控制功能。一台双穴主机配有多个网卡,分别连接不同的网络。双穴主机从一个网络收集数据,并且有选择地把它发送到另一个网络上。网络服务由双穴主机上的服务代理来提供。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用户可通过双穴主机的共享数据区传递数据,从而保护了内部网络不被非法访问。(四)信息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通常是利用密码技术实现的。信息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内的数据、文件、口令和控制信息,保护网上传输的数据。在信息传送特别是远距离传送这个环节,密码技术是可以采取的唯一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能有效的保护信息传输的安全。网络加密常用的方法有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和节点加密三种。链路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络节点之间的链路信息安全;端-端加密的目的是对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提供保护;节点加密的目的是对源节点到目的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提供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将日益成为重要信息交换手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采取强有力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的安全性。参考文献[1]黄鹤,《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策略[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7,(16)[2]张维, 魏霞, 郑世珏,《电子银行防火墙安全策略的研究与实现》[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3,(06)[3]刘青超,《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 2005,(21)[4]高永安,《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策略》[J],《科技信息》, 2006,(07)

21世纪,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广泛地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便利,人们只要坐在电脑前运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就能知晓世界各地的新闻,使网上的信息杂而广却快速地充斥着人们的头脑。互联网不仅带给人类一场技术革命,它也重新构建了人类的互动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形态。21世纪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虚拟社会就像现实社会一样复杂。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宣判使司法第一次进入网络暴力案件中,也拉开了大众对于探讨网络暴力的序幕。在网络上爆发的“人肉搜索”所代表的网络暴力事件也让人们看到了网络的阴暗面,而网络上频频爆发的谣言、诽谤、骂战等网络暴力也使这个阴暗面正在消极的增大。网络暴力行为具有如此强的威力本质上源于互联网庞大的用户群体的集合行为,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网络暴力行为同时也对多方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本文所要探究的。本文的研究类型属于定性研究,运用个案访谈法并辅以事件分析,探讨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和社会道德所造成的危害,并以集合行为理论、冲突论探讨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本研究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文献及理论依据的梳理以及研究过程,说明本文是以网络暴力行为作为文章主线,集合行为理论及冲突论为理论视角对本篇论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介绍网络及网络的发展状况,并解释网络暴力行为的内涵及其实质。第三部分通过对“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李刚门”事件、“铜须”事件这三个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将网络暴力行为分为三类,即网络舆论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使网络暴力行为更加具体、清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正是这些潜藏的威胁引发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反思。第五部分分别从社会现实根源、群体形成过程及群体心理三个角度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结论,主要对本研究进行总体概述及展望。收起

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名誉权是我国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近几年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欢迎阅读!

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谢晋遗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综上,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0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正如一、二审判决所言,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两被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侵犯谢晋名誉,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一、案例文本

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了网名“红颜静”的女孩张某。2001年3月至5月,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BBS)上连续发出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个“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红颜静”与他网恋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张某数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为未果,遂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已被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向网名为“红颜静”的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05期。)

二、思考讨论题

(一)俞某要不要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的言行负法律责任?

(二)俞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

(三)俞某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

网络空间,是指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空间背后的人们的行为,却是客观实在的。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作为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产物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像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样,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并不是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空间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网络空间上的行为一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空间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获得社会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俞某和张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

俞某通过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在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犯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受案法院根据俞某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

四、教学建议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判断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本案例适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或者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讲到全国人大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或者民事权利制度时,可以使用本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的关键是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对俞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然后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处理。

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大众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网络隐私的侵权者往往出于各自的目的,运用各自的手段,对网民的隐私收集甚至盗取。这些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有:1、个人的侵权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3、商业公司的侵权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5、其他形式的侵权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二、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3、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民法典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4、具备因果联系民法典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三、隐私权法律保护方法哪些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网络侵犯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的侵权、网络经营者的侵权、商业公司的侵权、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以及其他形式的侵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律论文网络谣言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谣言的危害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严惩“网络大谣”,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这是“秦火火”等“网络大谣”们的“法宝”,他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非法牟取暴利,把网络空间搅得乌烟瘴气。他们一次次突破道德底线,一次次触碰法律红线,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稳定,损害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严惩“网络大谣”,法律威慑必不可少。网络谣言等网络乱象,已成为社会“毒瘤”,公安机关及时亮剑、果断出击,集中开展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是顺应民心之举。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打击的深入,隐匿网络的违法犯罪分子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严惩“网络大谣”,行业监管必须严格到位。互联网的监管涉及部门众多,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作为第一道防线的网站经营方,更不能推卸公共使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摒弃一味追求“眼球”经济、忽视社会效益的短视行为,从强化法律意识和提高技术水平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真正把好净化网络空间的第一道关口。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是现实空间,决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什么“虚拟空间”。广大网民在网上畅游时,要与在现实社会一样,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对于未经证实或难以证实的信息要保持理性,不过度依赖、不轻信盲从,更不随意传播,这是截断谣言扩散途径、压缩谣言滋生空间的有效方法。 维护网络秩序,人人都是参与者。广大网民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使“网络大谣”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网络一个晴朗的天空。当前,我国互联网正在由“商用互联网”走向“全民互联网”时代,网络的虚实界限逐渐消失。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接近6亿,换言之,相当于每两个国人中就有一个是网民。 如果说,以前互联网还只是一种工具或技术,那么,现在的互联网已经与社会全面融合、难分彼此。这既体现在网民与民众身份标签区别的淡化,也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已全部映射在互联网。互联网既反映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还逐渐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可以说,现在已经是网络即是社会,社会亦是网络。 随着互联网全面融入现实社会,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痼疾也在互联网上日渐凸显,首先就是“信任缺失”。这种“缺失”既体现于网民对网站的交易信任不足,也存在于网站之间的商务信任欠缺,还体现在网民之间的交流信任短板。 根据《20xx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xx年上半年,31.8%的网民本人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网站。30%的受访网站曾遭遇过恶意仿冒网站的侵扰。相当于每三个购物网民中就有一个曾,每三个知名网站就有一个曾被恶意仿冒。此外,微博、微信等新兴互联网应用的崛起,极大地方便了网民分享和发布各类信息,也加大了不实信息、信息传播的力度,新型网络钓鱼形式的出现,让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感持续走低。 因而,构建可信网络环境一直是无可争议的社会共识,从政府主管部门,到行业协会,再到互联网从业者,都很关切如何构建更加安全、可信的互联网环境,众多互联网厂商都在身体力行地推行可信互联网构建。随着构建可信网络环境认识的发展,当前核心议题已经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办”。 目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中网推出的“可信网站”验证日渐成为我国网络身份验证领域的中坚力量。通过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从管理模式上,建议应施行“政府倡导、协会支持、民间运作”的原则,也就是发挥市场主体的基础作用;从可信内容上,应逐步形成“网站身份验证、网站安全扫描、网站信用评价、网站内容鉴别”等网站验证分级体系;从运行机制上,打造“验证服务—验证管理—查验平台—举报纠错”可信生态链条,借助可信验证把网民和网站两大群体连接起来,消除网民对网站的信任隔阂,更大限度激发互联网的正能量和商业价值。 而针对整个网络环境的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如何分工推进来说,最终需要整个互联网生态链联动起来,合力共建可信网络环境,让互联网成为一个真实可信赖的世界。

不知不觉,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网民数量已达5。91亿,手机网民数量已达4。46亿。就在网络带来了巨大便利和信息传递方式的革命之时,为了自身利益在网络上散播谣言,恶意中伤的不正之风却越来越盛。人们不禁要问:网络的底线在哪里?不可否认,网络在给予社会娱乐的同时传递了许多催人奋进的正能量。可却有许多人,利用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谣”言惑众,从中牟利。“网络巨谣”秦火火近日被捕,正是因为他在网络中散布了许多耸人听闻的谣言,“雷锋奢靡”“李宇春已死”等一个个劲爆谣言在他这个谣言流水线上被生产出来,像一枚枚炸弹投入了网络世界中。他甚至叫嚣:“谣言不是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网络的底线,不应如此。阮玲玉曾说:“人言可畏”。倘若她生在现在这个时代,不知会做何感想。谣言如一颗颗横飞的子弹,将网络世界变成了枪林弹雨的战场,就算你是无辜的路人甲,也可能受到谣言的中伤。点击为王,流量为王,这是一个浮躁的物质社会在网络世界中下的扭曲的蛋。只为搏得名声而在网络上狂刷点击的博主大V们,你们是不是守住了网络和道德的底线呢?没有底线的网络,只会是捕兽坑,是无底洞,是万丈悬崖,令所有人跌进无尽深渊。康德曾经说过:“自由的边界是他人自由的边界。”网络微博也应如此,网络上允许嘲讽,允许戏谑,允许插科打诨,允许无伤大雅的小粗俗,但不应允许恶意中伤,别有用心的妖言惑众。无论是坐拥网络影响力的博主大V,还是只参与讨论的普通民众,都应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底线,越过这个底线,得到的只能是人们的鄙视甚至法律的严惩。守住底线的网络,是人们生活的好帮手;失去底线的网络,是破坏幸福的洪水猛兽。谣言的确止于智者,做好一个对事实负责的网民,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请让网络清澈一些,让我们确实的看到网络的底线。

一、网络谣言的传播类型与危害一是利用一些网民的猎奇心理,哗众取宠。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一些网民的求新、求异和求奇的心理特点。谣言制造者就是抓住网民的猎奇心理,把一些道听途说或杜撰的消息编造成故事和花边新闻,靠出位博眼球。不在乎骂声一片,他们要的就是争议,因为有争议才有关注,有争议才有传播力和影响力,最终造成各种谣言充斥网络的不堪局面。二是利用一些网民的仇视心理,宣泄私愤。在现实中,有些人本身就有仇富、仇官的心理,当他们一看到或听到某些和富人或和官员有关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事件和问题时,就紧紧抓住不放,并不惜将事件扭曲放大,然后后搬到网络上,来求得更多带有负面情绪网民的共鸣。他们通过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而趁机宣泄自身的负面情绪、表达不满,使网络成为其个人诋毁他人的“暴力工具”。三是利用一些网民的同情心理,谋取利益。以“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为代表的“网络黑社会”,他们思路清晰,业务纯熟,从接受订单,到分析网民心理,按照愤青、仇富、同情弱者等因素制作网帖,雇用“水军”密集发帖,形成集束效应,极尽诋毁、诽谤之能事。他们为获取最大经济效益,还专门成立了“删帖公司”,明码标价,只要给出足够的价钱,基本能“搞定”所有网站的负面帖子。他们的作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控制舆论,左右法院判决。网络谣言危害极大,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二、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应对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切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建立健全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特别是恶意造谣者。同时,政府部门要注重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不断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是网络谣言控制的基本方略。在网络谣言和舆论出现时不能惊慌失措,先冷静观察处理,然后抓准时机,主动介入,发布权威性、有公信力的声音进行反击。积极利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化“危”为“机”,将自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发现问题的“源头”和改进工作的“帮手”,有效扭转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二是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途径,搞好政民互动工作。生活在自媒体时代,领导干部要首先懂技术,会操作,能交流。只有这样才会通过互联网听取公众诉求,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快速将网络谣言遏制在萌芽状态。因此,目前学习、研究自媒体已是每一个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常修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懂得了网络技术就能借助现代传播手段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就增加了一项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另一方面,要和网民平等互动地开展交流。通过在线交流,培育网络形象,争做网络舆论领袖。惟其如此,才能直面微博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并用微速度回应公众关注和关切,挖掘事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根源,以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态度解读事实,揭示真相,寻求理解,共同担当,使网络谣言没有生存空间。三是要加强公民道德素养和媒介素养的教育。一是要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新闻和道德方面的要求,通过大众传媒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是要动员和组织政府、学校、媒体、社区等多方力量,指导公民理性认识并积极享用自媒体传播信息快捷的便利,教给公民认识、分析、运用和监察媒介的能力。能够辨析和抵制网络谣言,不偏信、不盲从、不乱传,科学质疑、积极探寻真相。最终让公民认识到,每个人既是网络的参与者,又是网络的建设者和受益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在百度收一下,不是没事知道了

法律论文网络欺凌

要坚决抵制,这样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才能够避免将问题变得更加的严重,也避免让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我们非常震惊的现象,尤其是这段时间,相信大家都在网络上看到了这样一则非常让人震惊的新闻,那就是人民日报谈网络欺凌的现象,其实对于网络欺凌我们应该有否定的态度,对于这种网络欺凌,我们一定要严厉的打击。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对于这种现象一定要严厉的打击,同时也一定要去拒绝这样的情况发生,这些年来在网络上的网络欺凌是非常常见的,而且对于我们的生活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我们每个人对这件事情都必须要有一个正确认识,我们要对此持有否定的态度,我们一定要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去否定,要去拒绝,只有这样子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生活能够达到我们想要的地步。

除此之外,我们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国家能够重视网络欺凌这样的现象,因为网络欺凌和网络暴力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而且总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去让很多无辜的人因此收到很严重的伤害,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政府,一定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让这样的行为出现的时候,就遭受到严格的法律惩罚,这是必然的,也是必须得,是我们所有人都非常希望能够去制止的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勇敢地拒绝,一定要告诉对方,我们是拒绝网络欺凌等,同时面对于网络欺凌的欺凌者,我们还要去有应有的法律,进行严格的惩罚,任何人做出这样错误的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都要让自己遭受到巨大的惩罚。

论文题目1 浅谈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及其发展2 福建小学地方性课程中加入方言文化课的构想3 教师教学风格对小学生学习习惯形成的影响4 厦门市家校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5 新课程背景下的文本解读6 浅谈小学“学困生”自我效能感的培养7 美国小学教师教育的基本特点及启示8 小学习作评改的策略研究9 研究性学习在小学科学教学中应用现状的分析及其启示10 中美小学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及启示11 浅谈如何提高小学教师的审美素质12 信息技术与小学课程整和的问题与对策13 集美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14 试论小学生学习习惯的发展特点及其培养15 当前语文课堂评价的误区与矫正16 不同家庭结构对儿童个性的影响17 教学中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策略研究18 女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及其相关因素研究19 网络成瘾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20 小学习作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21 试论家庭教育在小学生自我意识发展中的作用22 浅谈新课标理念下的课堂教学改革23 教师教学风格对小学生个性形成的影响24 关于小学教育专业本科生职业认同感调查研究25 当前家庭教育的不足对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26 小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策略初探27 新课改背景下的阅读教学误区初探28 浅析中国现代母亲教育29 关于课堂提问以学生为主体问题的思考30 传统个别化教学与网络个别化教学之比较31 福建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职业意识初探32 厦门市小学生课余培训调查研究33 研究型教师的成长策略34 浅谈小学口语交际课堂教学的策略35 小学数学“实践与综合应用”教学的问题及对策36 台湾“感恩教育”教学范例阐析37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小学课堂教学38 小学数学课堂情境教学探究39 浅析当前教师评价体制40 在数学教学中加强情感教学的策略41 小学教师教学语言现状调查与分析42 重塑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精神43 浅谈小学生良好阅读习惯的培养44 论推广少儿经典教育的必要性和成败关键45 放飞语文课堂 开辟求知天地46 “任务驱动型”口语交际教学模式的构建47 中国画与西方绘画的造型之比较48 小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49 中美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比较分析与启示50 台湾电视节目对大陆中小学生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以厦门市翔安区为例51 小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新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2 小学语文综合性学习的误区初探53 厦门市民办小学现状调查与研究54 新课程背景下讨论法的探索55 关于小学生视野中优秀教师的调查研究56 小学教师“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能力的研究57 感悟:词义教学的新策略58 中日生存教育的比较及思考59 小学科学教学中“有结构材料”的研究60 大学生团体心理咨询内容分类研究61 小学数学教学中游戏的应用与设计62 农村小学开设科技活动课的初步研究——以福建省武夷山地区为例63 21世纪中小学健康教育新思考64 新时期小学班级管理的策略初探65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66 小学古诗教学要加强审美教育67 信息时代小学美术教学的策略68 浅谈小学科学课科学探究活动的现状和策略69 关于小学口算教学的几点思考70 台湾小学教师教育的优势及其启示71 小学数学生成性课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72 小学生家庭作业布置的误区及改进策略的研究73 信息技术条件下小学生探究学习能力的培养74 小学数学课堂情境创设的误区及对策75 小学生数学建模能力培养策略76 教育信息化环境下教师角色的转变77 试论当前小学的科普教育78 小学生课外阅读策略探究79 试论小学古诗教学中的情感教育80 试论金庸武侠小说对小学生的影响81 浅谈互联网对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影响82 高等数学思想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及其教育功能——高等数学思想方法提升小学教师素质之见83 “概率统计思想”教育对培养小学生数学能力的影响84 小学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85 海峡两岸小学段“统计与概率”的比较研究86 生命教育呼唤对话教育87 关于小学校园安全教育问题的若干思考88 Authorware和PowerPoint的比较89 教师在小学习作教学中的角色浅析90 厦门市小学英语教师教学能力调查研究91 电子档案袋在小学评价中的应用92 浅析小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能力培养93 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现状调查及相关因素研究94 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的比较研究95 浅谈档案袋评价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96 高等教育质量观述评97 学校管理中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研究98 初探新课改下的家庭教育与小学生厌学的关系99 小学语文教师“口语交际”课专业素养问题初探100 关于师范生教育观现状的调查研究101 学校情景下儿童肥胖症的综合防治模式研究102 新课程理念下班主任角色转变的思考103 新课程背景下良好班集体形成的策略研究104 “先行组织者”与古诗教学词句疏通105 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课程的整合106 浅析新课程理念下的识字教学107 学习风格的差异与教学研究108 浅析另类儿歌的思想倾向及形成原因109 浅析体态语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作用110 小学英语快乐教学的误区及其原因探讨111 晏阳初的平民教学观及其当代价值112 中美两国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教学方法之比较与思考113 课堂教学有效提问的策略研究114 美国小学教育专业硕士课程方案的分析与思考115 从《卖火柴的小女孩》看小学童话教学的审美教育116 新课程背景下小学校长的用人艺术研究117 中小学科学教育人文化的思考118 小学教师指导研究性学习能力的研究119 现代小学青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研究1 、创建个性化语文教育2 、新课程与小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3 、浅谈小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4 、浅谈新理念下的课堂教学5 、小学数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6 、课堂的问题与处理7 、创新思维在语文教学中的培养8 、在新课程下——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识字教学的实践与探索9 、新课改下新型师生关系的研究10 、浅谈赏识教育在教学中的运用11 、计算机多媒体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12 、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初探13 、构建民主开放课堂14 、教师提问技巧探析15 、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创新精神16 、小学艺术教学与素质教育17 、新课程改革环境下教师权威的重新审视18 、小学生公德教育的几点体会19 、如何提高学生写作能力一、小学语文教育(一)小学语文课程标准标准研究1. 对《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内涵的几点解读2.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背景下的汉语教学研究3.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中的文学对话思想4. 从《小学语文课程标准》看传统语文教育弊病5.(二)小学语文教育的整体性研究1. 论小学语文教育的人文教育功能2. 论小学语文教育的情感教育功能3. 论小学语文教育中的传统文化教育4. 小学语文教育中审美问题探讨5. 行走在“大语文”教育之路上——小学语文教育教学再思考6. 论语文教学中常见的五种偏向7. 小学语文教学的误区与反思8. 让儿童生活在思考的世界里——谈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思维品质训练9. 农村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10. 如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三)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研究1. 小学阅读教学对话的可能:基于主体、文本分析2. 小学语文课外延伸阅读兴趣的培养3. 小学高年级语文阅读教学中读的策略4.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平等对话”的实践和思考5.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小练笔的设计(四)小学语文作文教学研究1. 用“生活教育”理论指导新课改背景下的作文教学2. 小学作文教学要“小”学化3. 论小学作文教学中的十个辩证关系4. 从体验生活到描绘生活——小学作文生活化教学的感受5. 从对小学生心理调查看小学作文教学的改革(五)小学语文考试与评价研究1. 小学语文考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 小学语文考试命题改革的现状与思考3. 要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关于小学语文考试操作与评价研究的思考4. 人文性 基础性 生活性 综合性——小学语文考试命题的几点思考5. 小学语文考试评价改革的有效策略(六)小学语文教育其他方面的研究1. 小学语文口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2. 对多媒体辅助小学语文教学误区的几点思考3. 小学语文教学牵手现代教育技术——浅谈小学语文教学与现代教育技术的合理整合4. 当前语文教学中阅读与作文的不平衡成因分析5. 基础教育改革背景下的儿童文学与小学语文教育——以儿童诗为例规范标题举例:1.小学英语师资培训的探索与实践2.对农村小学语文教学现状的思考3.小学数学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研究4.浅论语文教学与人格教育5.谈小学自然教学中的学习迁移6.浅谈小学数学教学中应用能力的培养7.试论语文课堂教学中的素质教育8.谈中小学数学教学的衔接9.谈后进生转化的措施与体会10.论非权力性影响力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11.浅谈小学生听说能力的培养12.对教师课堂提问艺术的探讨13.试论制约自然教学的心理学因素14.谈地图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15.语文课堂教学美育探微16.对小学计算机教学的探索与思考17.关于我国电化教育的几个问题18.微格教学应用环境的设计与实施19.小学多媒体课件的设计与制作20.谈班主任的自身素质对学生的影响职业道德素质学识素质能力素质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强健的体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均有提到校园欺凌。一、校园欺凌的界定校园欺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攻击行为,是发生在学校情境之中、一个或多个学生对另一个或多个学生故意施加的伤害行为,且对被伤害方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了损害。在故意伤害性之外,另有两项特点使欺凌有别于一般的攻击行为,即力量不均衡性和重复发生性。前者指欺凌者通常在身体力量、人数、或人际关系等方面上处于优势地位,受欺凌者在受到欺凌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换言之,欺凌是指力量相对较强的一方对力量相对弱小或处于劣势的一方进行的攻击,通常表现为以大欺小、以众欺寡、以强凌弱。后者指受欺凌者在一段时间内重复性地遭受来自另外一个或多个他人的攻击。然而我国一些研究表明,重复发生性只体现在一部分欺凌事件中,可能并非不是欺凌的必备特点。二、欺凌的类型对欺凌的类型有很多分类标准,如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欺凌(身体欺凌、言语欺凌)和间接欺凌(关系欺凌);按照起因将欺凌分为主动性欺凌和反应性欺凌。此外,随着当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欺凌也成为一种新兴的欺凌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组织、胁迫、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二、胁迫、诱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四、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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