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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的学位论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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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的学位论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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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学院学位申请都对平均成绩有要求,同时需要论文良好,通过学位英语(或者其他英语)考试,并且学习期间没有违纪作弊行为。论文一般学习期限内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也就是说没有达到良好标准可以再次申请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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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申硕流程:

(1)就读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2)学士学位满三年以上者,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并缴纳课程班所学课程考试费用(每门250元)。

(3)在考试资格卡有效期限内通过学校的题库考试。

(4)在考试资格卡有效期限内通过国家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即: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四年内累计通过此两门考试即可)。

(5)递交科研成果。所谓科研成果为一篇不少于3500字的论文在具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期刊、杂志、报纸等发表,或者论著。

(6)在得到最后一门考试的合格成绩后的6个月内提出论文申请。由硕士点协助与导师建立联系;提出申请后的1年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提交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

(7)在每年的三月份或九月份凭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供的成绩通知单和国家统考合格成绩,提出论文答辩申请。交纳有关申请硕士学位费用6500 元(按当年学校的规定为准)。

(8)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9)如论文答辩未获得过,须重新交费并办理相关手续。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去https://zhidao.baidu.com 查看,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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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独著:《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 第一辑 基本权利总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权威期刊论文1.《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2.《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 2012年第6期。3.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3期。(《高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3期转载。)4.《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中国法学》2006年1期。5.《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核心期刊论文6. 《宪法文本下的价值冲突与技术调和》,《读书》2012年第12期。7. 《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8.《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9.《宪法学: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0.《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法学家》2008年第1期。11.《宪法文本研究的自觉与反思》,《法学家》2008年第1期。12.《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13. 《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向》,《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15.《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政法论坛》2007年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7年第6期转载。)15《宪法学: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6.《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3期转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3期全文转载。)17.《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4期转载。)18.《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年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9.《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法学家》2005年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7期全文转载。)21.《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法学论坛》2005年1期。22.《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23.《分权制衡原则与宪法解释——司法审查与宪法法院制度下的经验与理论》,《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24.《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与韩大元教授合作。(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25.《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其他论文26.《论基本权利的限制》,载莫纪宏主编《人权保障法与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7.《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教义学》,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8.“文西德尔裁定——仅仅针对纳粹言论的法律是否违宪?”,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9. “盗窃犯许霆可否被特赦?”,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30.“‘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学位论文1.博士学位论文:《论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6月,肖蔚云教授指导。2.硕士学位论文:《宪法解释界限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6月,韩大元教授指导。参与的主要著作与教材1.《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作者之一,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2.《宪法学参考资料》,肖蔚云 王禹 张翔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宪法学》,韩大元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4.《比较宪法学》(第二版),韩大元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5.《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徐秀义 韩大元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人权保障法与中国》,莫纪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7.《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8.《人权法原理》,徐显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立主持项目(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财产法中的基本权利问题研究》(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3)中国法学会项目《我国宪法解释机制完善研究》(4)司法部项目《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的司法适用》(5)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基本权利的理论体系》(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青年科学研究项目《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7)澳门基金会项目《澳门基本法保障制度研究》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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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站号称是提供免费全文的、全球最大的学术文献出版商之一。该网站收录了电子期刊882种,文章总数已达282万篇,其中超过103万篇文章可免费获得全文,重点是这些数据仍在不断增加。

5、发展中国家联合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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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扉页

2. 章节标题各章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在15字以内,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对必须采用者,应使用本行业的通用缩写词。论文正文分章节撰写,每章必须由右页另页开始,一级标题之间换页。3. 层次格式学位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1 (三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 (小三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1 (四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1.1(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缩进2个字符)(1)(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缩进2个字符)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4. 引用文献引用文献标示方式应全文统一。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5号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数字置于方括号中,如:“…成果[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用小4号字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P10-P14]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5. 图、表、公式(1)图① 要精选,要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达重复。② 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③ 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表达所用一致。④ 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图名采用中英文对照,英文(Times New Roman)字体5号,中文宋体5号。(2)表① 表应有表序和简短准确的题名,位于表的上方居中。表的题名采用中英文对照,英文(Times New Roman)字体5号,中文宋体5号。② 所有表格采用三线制。③ 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3)公式① 公式的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②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③ 文中的图、表、公式、附注一律采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6. 量和单位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中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具体要求请参阅《常用量和单位》,计量出版社,1996),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及符号。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1)非物理量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万t�6�1km”。(2)文稿叙述中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克至1000kg”。(3)表达时刻时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8点45分”,不能写成“8h45min”。(4)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照《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的规定书写,并按顺序编码制,即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将参考文献附于文末。多位作者,姓名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或“,et al.”。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连续出版物:序号 作者. 题目. 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专(译)著:序号 作者. 书名(,译者).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论文集:序号 作者. 题目. 见(In):编者(eds). 文集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学位论文:序号 姓名. 题目:[XX学位论文]. 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专利:序号 申请人. 专利名. 国名,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 日期技术标准:序号 发布单位. 技术标准代号. 技术标准名称.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举例如下:[1]张昆, 冯立群,余昌钰等. 机器人柔性手腕的球面齿轮设计研究. 清华大学学报,1994.34(2):1-7[2]竺可桢. 物理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1973.56-60[3]dupont B. 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in 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 with an unrelated MLC compatible donor. In: White H J,Smith R,eds.,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Houston: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1974.44-46[4]郑开青. 通迅系统模拟及软件:[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清华大学无线电系,1987[5]姜锡洲. 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法. 中国专利,881056073,1980-07-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GB3100-3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与单位.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11-01(八)附录1. 附录与正文连续编排页码。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Ⅰ、Ⅱ、Ⅲ……编序号,如:附录Ⅰ。附录中的图、表、式、参考文献等应另外编号,与正文分开,一律也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但在编码前题以附录序码,如:图Ⅰ1;表Ⅱ2;式(Ⅲ3);文献[Ⅰ5]等。2. 学位论文内容涉及计算机软件类设计者,可在研究生处主页上学位授予栏目内下“计算机软件类设计验收报告单”,按要求认真填写后,并为论文的附录。3.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得的科研成果,可在研究生处主页上学位授予栏目内下载既定表格,表后附录在读期间发表的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全文(硕士1篇、博士3篇)。三、论文的排版要求(一)页面要求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须用A4(210×297mm)标准大小的复印纸、60页以上的学位论文用双面打印,60页以下的用单面打印;论文成品尺寸为:207×291mm(误差小于1 mm)。学位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 mm;下边距为25 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 mm;装订线:10 mm;页眉:20 mm;页脚:15 mm。(二)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正文页眉内容:单面印制的论文,左对齐为“河南理工大学□士学位论文” (□——为博或硕字),右对齐为各章章名;双面印制的论文,左页居中为“河南理工大学□士学位论文”,右页居中为各章章名。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下划线。页眉格式见附件5。(三)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开始,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位于页面底端的中间位置。前置部分的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等应分别单独编排页码。封面、扉页及封底不编入页码。(四)字体与间距论文正文部分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22磅。四、学位论文装订顺序(一)论文封面(二)论文扉页(三)论文声明(四)论文摘要(五)论文目录(六)主要符号表(必要时)(七)论文正文(八)参考文献(九)附录(十)致谢

一、内容要求 毕业设计报告正文要求: (一)理、工科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方案的选择和比较论证;根据任务书指出的内容和指标要求写出设计过程、课题所涉及元件结构和相关参数的设计计算,有关基本原理的说明与理论分析;给出所设计课题实际运行的数据或参数,并与理论设计参数进行比较和分析,说明产生误差的原因。最后要对所设计课题实用价值做出评估说明;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或其它更好的方案设想及未能采纳的原因等。 (二)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或论文正文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方案提出的依据,设计方案的选择和比较;设计过程;所运用的技术经济分析指标和方法;数学模型及其依据,数据计算方法;对设计方案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评估;对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或可能发生的问题 ) 提出合理化建议。毕业论文的基本论点、主要论据;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联系实际展开理论分析。 (三)文科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或论文正文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解决方案提出的依据,解决方案的选择和比较,结论。 二、论文印装 毕业论文用毕业设计专用纸打印。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为24磅;版面页边距上3cm,下、左2.5cm,右2cm。 三、论文结构、装订顺序及要求 毕业论文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封面。论文题目不得超过20个字,要简练、准确,可分为两行。 (二)内容。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经系主任、教务部审查签字后生效。 2、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3、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申请答辩表与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4、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评审表; 5、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表;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总表; 7、中英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1)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不含图表,不加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中文摘要一般为200-4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完全相同。“摘要”字样位置居中。 (2)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设计(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是供检索使用的。主题词条应为通用技术词汇,不得自造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按词条外延层次(学科目录分类),由高至低顺序排列。关键词排在摘要正文部分下方。 (3)中文摘要与关键词在前,英文的在后。 8、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主要包括绪论、正文主体、结论、致谢、主要参考文献及附录等。 9、正文。论文正文部分包括:绪论(或前言、序言)、论文主体及结论。 (1)绪论。综合评述前人工作,说明论文工作的选题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论文所要研究的内容。 (2)论文主体。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题背景、方案论证、过程论述、结果分析、结论或总结等内容。要求层次清楚,文字简练、通顺,重点突出,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8000字(或20个页码)。外文翻译不少于3000字符,外文参考资料阅读量不少于3万字符。 中文论文撰写通行的题序层次采用以下格式: 1 1.1 1.1.1 1.1.1.1 格式是保证文章结构清晰、纲目分明的编辑手段,毕业论文所采用的格式必须符合上表规定,并前后统一,不得混杂使用。格式除题序层次外,还应包括分段、行距、字体和字号等。 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居中放置,其余各层次(节、条、款)题序和标题一律沿版面左侧边线顶格安排。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距下文双倍行距。段落开始后缩两个字。行与行之间,段落和层次标题以及各段落之间均为24磅行间距。 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字。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两个字,不加标点,下同。 第二层次(节)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 第三层次(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 第四层次及以下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一律用小四号黑体字。 (3)结论(或结束语)。作为单独一章排列,但标题前不加“第XXX章”字样。结论是整个论文的总结,应以简练的文字说明论文所做的工作,一般不超过两页。 10、致谢。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文字要简洁、实事求是,切忌浮夸和庸俗之词。 11、参考文献及引用资料目录(规范格式见附文)。 12、附录。 13、实验数据表、有关图纸(大于3#图幅时单独装订)。 (三)封底。 附: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参考文献一律置于文末。其格式为: 1、专著 示例[1] 张志建.严复思想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 [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 潘光旦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论文集 示例[1]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2] 别林斯基.论俄国中篇小说和果戈里君的中篇小说[A].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下册[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凡引专著的页码,加圆括号置于文中序号之后。 3、报纸文章 示例[1]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4、期刊文章 示例[1] 郭英德.元明文学史观散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 5、学位论文 示例[1] 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1998. 6、报告 示例[1] 白秀水,刘敢,任保平. 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 7、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性的注释,置于本页地脚,前面用圈码标识。 8、其他要求 (1)文字 论文中汉字应采用严格执行汉字的规范。所有文字字面清晰,不得涂改。 (2)表格 论文的表格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采用哪种方式应和插图及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表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表格的结构应简洁。 表格中各栏都应标注量和相应的单位。表格内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和其它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标注。 表序和表题置于表格上方中间位置,无表题的表序置于表格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同一篇论文位置应一致)。 (3)插图 插图要精选。图序可以连续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采用哪种方式应与表格、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仅有一图时,在图题前加‘附图’字样。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插图以及图中文字符号应打印,无法打印时一律用钢笔绘制和标出。 由若干个分图组成的插图,分图用a,b,c,……标出。 图序和图题置于图下方中间位置。 (4)公式 论文中重要的或者后文中须重新提及的公式应注序号并加圆括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或逐章编序,序号排在版面右侧,且距右边距离相等。公式与序号之间不加虚线。 (5)数字用法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间和各种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数值的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 (6)软件 软件流程图和源程序清单要按软件文档格式附在论文后面,特殊情况可在答辩时展示,不附在论文内。 (7)工程图按国标规定装订 图幅小于或等于3#图幅时应装订在论文内,大于3#图幅时按国标规定单独装订作为附图。 (8)艺术设计作品 无法用纸质文档保存的艺术设计作品应用光盘或照片保存。 (9)计量单位的定义和使用方法按国家计量局规定执行。

二、书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封面1. 题目:题目应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题目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应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论文用作国际交流,应有外文(多用英文)题目。外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学位论文一般不设副标题。2. 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中的学科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职业学位研究生应填写相应的职业学位专业(领域)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专业(领域)为准。3. 指导教师:工程硕士研究生必须填写两名导师(一名校内导师,另一名为企业导师)。4. 扉页:扉页的内容主要包括中、英文论文题目,研究生姓名、专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及论文完成日期、答辩日期。封面及扉页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二)声明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后加上一页“****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三)摘要及关键词1.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是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硕士学位论文摘要要求在5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在1000字左右。在写法上一般不分段落,常采用无人称句。摘要中一般不宜有数学表达式、化学反应式和图表等,不能出现非通用性的外文缩略语或代号,不得标注、引用参考文献。应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2. 英文摘要英文摘要应有英文题目。英文摘要的内容必须与中文的内容相对应,但不必逐字翻译,在英文语法以及用词上应正确无误,英文摘要中不能出现汉语的标点符号。英文摘要应单独占用一页。3. 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四)目录目录中的标题一般编排到三级,正文中的标题层次一般不应超过四级,四级以后可单独编号,如编写作(1)(2)(3)……;或①②③……;或a b c……等。学位论文目录顺序格式见附件4。(五)引言引言是学位论文的第一章,在论文的正文前。引言在写法上不分章节,提倡无人称句。(六)正文1. 语言表述(1)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文学性质的带感性色彩的非学术性词语;(2)论文中如出现一个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或新概念,需立即解释清楚。(3)论文中第一次出现的英文缩写,应写出全部完整字词。(4)论文一般用汉语简化字书写。

学位论文索取号获取

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方式有好多 ,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和途径,欢迎阅读!

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和途径

文献检索步骤:文献检索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它要求我们善于思考,并通过经常性的实践,逐步掌握文献检索的规律,从而迅速、准确地获得所需文献。一般来说,文献检索可分为以下步骤:

(1)明确查找目的与要求。

(2)选择检索工具

(3)确定检索途径和方法

(4)根据文献线索,查阅原始文献

文献检索方法

(1)、直接法

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1)顺查法

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现在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逐渐向近期查找。

(2)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的重点是放在近期文献上。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3)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2)、追溯法

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3)、循环法

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文献的检查途径

简单地说,就是查找文献的方法。常用查找文献的方法有检索工具法、引文追踪法、综合法和浏览法。

1.1检索工具法

检索工具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这是文献检索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1)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现在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逐渐向近期查找。

2)倒查法:是指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多用于查找新课题或有新内容的老课题,在基本上获得所需信息时即可终止检索,因而它更多地关注于最近一个时期内的较新文献,可保证文献信息的新颖性,并且也可提高检索的效率。但由于这种方法不太关注历史渊源和全面系统性,易于产生高漏检率,影响检索的全面性。

3)抽查法:是指针对学科特点,抓住该学科发展迅速、文献发表较多的一段时间逐年检索的方法。当学科处于兴旺发展时期,其研究成果和发表的文献一般也较多。这种方法针对性强,省事省力,效率高。但必须是在熟悉学科发展阶段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否则要影响检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2 引文追踪法

也称参考文献查找法、跟踪法、追溯法等,它是以一篇现有文献(特别是专著和综述)为依据,以其文后所附参考文献为线索,进一步追踪、查找相关文献。这是—种扩大信息来源最简单的方法,在没有检索工具或检索工具不完整时刻借助此法获得相关文献。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文献涉及范围比较集中,针对性强,往往会找出有关研究领域中重要的、丰富的原始资料,而且获取文献资料也方便迅速,并可不断扩大检索的范围和线索。但由于受文献资料原作者引用资料的局限性及主观随意性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容易出现漏检现象,而且检索的资料也往往比较杂乱,缺乏可靠性和时序性。

1.3 综合法

又称为循环法,它是把上述两种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方法。综合法既要利用检索工具进行常规检索,又要利用文献后所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检索,分期分段地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即先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到一批文献,再以这些文献末尾的参考目录为线索进行查找,如此循环进行,直到满足要求时为止。

综合法兼有检索工具法和引文追踪法的优点,可以查得较为全面而准确的文献,是实际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对于查新工作中的文献检索,可以根据查新项目的性质和检索要求将上述检索方法融汇在一起,灵活处理。

1.4 浏览法

浏览法是指研究人员平时对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进行浏览、阅读和积累的一种方法。由于检索工具与原始文献之间一般有6个月左右的时间差,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就需要研究人员及时阅读最新生产的原始文献,不断积累相关资料,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

文献检索的方法多种多样,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适,需要根据学科的特点、检索的要求和检索的条件来确定,一般以检索工具法为主,其他方法作为补充。

2.文献检索途径

文献检索途径即检索工具、检索系统提供给用户用于检索所需文献的检索入口。为了适应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特点,基于文献的某些特征,检索工具(检索系统)往往制作各种索引,设置各种各样的检索途径,如主题途径、题名途径、关键词途径、摘要途径、关键词途径、分类途径、著者途径等。

1) 主题途径

主题途径是指通过文献资料的内容主题进行检索的途径,它依据的是各种主题索引或关键词索引,检索者只要根据项目确定检索词(主题词或关键词),便可以实施检索。

主题途径检索文献关键在于分析项目、提炼主题概念,运用词语来表达主题概念。主题途径是一种主要的检索途径。

2)题名途径

题名途径是以书名、刊名、篇名等文献名称作检索标识来查找文献的途径。

3)著者途径

著者途径是指根据已知文献著者来查找文献的途径,它依据的是著者索引,包括个人著者索引和机关团体索引。

4)分类途径

分类途径是从文献所属学科类目来检索的途径,它所依据的是检索工具中的分类索引。

分类途径检索文献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检索工具的分类表,将待查项目划分到相应的类目中去。

5)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包括利用检索工具的各种专用索引来检索的途径。专用索引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各种号码索引(如专利号、入藏号、报告号等),专用符号代码索引(如元素符号、分子式、结构式等),专用名词术语索引(如地名、机构名、商品名、生物属名等)。

3.文献检索步骤

文献检索步骤与检索的具体要求密切相关,科技文献检索中最常见的检索要求是查找有关某一课题的针对性文献,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3.1 分析检索课题,明确检索要求

1)分析主题内容,确定检索主题词

对检索课题进行深入的主题分析,明确所需文献的具体内容、性质和特点,并形成检索的主题概念,力求检索的主题概念能准确地反映检索要求,并找出与之有关的所有主题词。

举例:如检索“土壤环境条件对豆科植物固氮作用的影响”的文献,若仅从课题题目的“土壤环境”、“豆科植物”、“固氮作用”做主题词是很不够的,应对课题做更深入细致的主题概念分析,选择一些与主题内容关系密切的词语一起作为主题词,如决定土壤环境条件的温度、湿度和PH值,豆科植物中的大豆、花生等,以及在固氮作用中起重要作用的固氮菌、根瘤菌等,这样就能更充分地揭示课题基本内容,查获文献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

2)据检索的主题概念,确定课题涉及的学科范围

当课题涉及多学科时,以主要学科为检索重点,次要学科为补充,以全面系统地检得所需文献。

3)分析文献类型-提高检索的针对性

若进行基础理论研究,侧重于期刊、图书和学位论文;搞技术创新,侧重于专利文献;做定型产品设计,侧重于标准文献;探讨科学的最新发展及动向研究,侧重于科技报告和会议文献。

4)分析查找年代

根据课题的历史背景和检索要求,确定检索的最有可能、最为适宜的时间范围。如申请专利的查新检索,回溯年限要长,而了解课题的研究水平与动向等,回溯时间可短。

5)分析地区范围:以便针对性选择检索的语种、国别和地区

如检索“茶叶加工技术”的文献,应以中文、日文为主要语种,主要在中国、日本及东南亚一些有饮茶习惯的国家和地区的文献中查找;而检索“生物技术”的文献,应以英文为主要语种,主要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文献中查找。

3.2 选择检索工具,确定检索方式

由于用于检索数字资源的数据库种类很多,各数据库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正确选用合适的数据库就显得非常重要。选择数据库之前应弄清课题明确的检索要求,所需要的主要文献类型等事项。

许多数据库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提供了初级检索、高级检索、专业检索和分类检索等途径,搜索引擎如百度等提供简单检索与高级检索界面。初级检索虽然简单明确、易学易用,但检索速度、查准率和查全率都低于命令检索。而专业检索可以综合应用各种检索运算符或操作命令精确地表达检索需求,灵活地进行各种检索方案的检索,较为简捷、快速地得到较为理想的检索效果,但是需要用户熟悉各种系统的检索操作符,适合于有经验的检索人员。因此高级检索方式更适合一般用户,其界面操作简单,对用户的检索技能要求不高,而且检索功能设置较为充分和灵活,基本上能满足用户的检索需求。

3.3 选择检索途径,确定检索策略式

数据库都会根据文献的内容特征和外部特征提供多种检索途径,除主要利用主题途径、篇名途径、摘要途径和关键词途径外,还应充分利用分类途径、著者途径等多方位进行补充检索,以避免单一种途径不足所造成的漏检。

检索策略式是通过检索界面的构造来表达用户检索提问的逻辑表达式。一般一个课题需用多个检索词表达,并且将这些检索词用一定的方法确定关系,以完整表达一个统一的检索要求。在编制检索提问式时,准确、合理地运用位置逻辑算符、截词符、字段符等技术是编制检索式的基本要求。

3.4 查找相关文献,修正检索策略式

实施检索后,获得的检索结果即为文献线索,对文献线索进行整理,分析其相关程度。根据检索的结果,判断检索策略式是否合适。如果检索的结果不合适,就需要分析原因,修正检索策略式。经过反反复复的实验性检索,直到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3.5 获取原始文献

对于全文数据库,多数文献可以直接下载全文。对于不能直接下载全文的文献,可根据检索结果中提供的文献线索,索取原文。

这次给大家推荐几款nice的论文网站,方便大家在撰写论文时能更快地获得相关资料,用于借鉴参考。① OALib 免费论文搜索引擎链接:是一个学术论文存储量超过420w篇的网站,其中涵盖数学、物理、化学、人文、工程、生物、材料、医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而且所有文章均可免费下载。目前该网站也和国内外很多大学的图书馆有合作,例如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等。它的一大特色在于功能上支持页面快照,所有文章网站提供快照浏览,不出站就可直接浏览文章标题、作者、关键词以及摘要等基本信息,如需查看全文点击可跳转至原文地址下载,这样也大大缩短了我们的时间成本,是一个较为高效的论文查找网站。② HighWire 斯坦福学术文献电子期刊链接: Press号称是提供免费全文的、全球最大的学术文献出版商之一。该网站收录的期刊内容囊括了生命科学、医学、物理学、社会科学等多个领域。具体收录电子期刊882种,文章总数已达282万篇,其中超过103万篇文章可免费获得全文,重点是这些数据仍在不断增加。③ Intute 学术资源搜索工具链接: 是一个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且免费、专业、强劲的学术搜索工具,所以在论文质量上是绝对有保障的。该网站目前数据库信息已达12w余条。虽然Intute只涵盖了科学与技术、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健康与生命科学这四个学科,但是各个领域下又包含诸多子学科。以科学与技术类为例,它还覆盖了天文、化学、物理、工程、计算、地理、数学、地球科学、环境以及交叉学科,并且可搜索到的信息达3.3w多条。Intute 在检索功能方面包含了基本检索、高级检索和分学科浏览三种方式,关键词输入可以是题名、关键词或领域描述。④ FindaRticles 文献论文站点链接:是一个在众多搜索引擎包括谷歌上价值很高的学术站点,拥有的文献总量达1100万篇。资料来源于杂志、定期刊物和报纸等等,其中提供涵盖艺术与娱乐、汽车、商业与经融、计算机与技术、健康与健身、新闻与社会等各个方面顶极刊物的海量内容。其中大部分为免费的文献资料,检索操作也很方便简单。⑤ Intechopen 免费科技文献链接: 是一个拥有200余本书籍和超过8000学术文章的学术平台。其中涵盖生物科学、计算机和信息科学、地球科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工程、材料科学、医学、技术等学科领域。该站点旨在给读者群和科学界提供一个可以阅读、分享和下载相关学术资料的平台。⑥ LolMyThesis 哈佛毕业论文分享网站链接:是个由哈佛学院学生创办的论文分享网站,该网站原来是一些本科生及研究生记录自己撰写论文时遇到的压力以及写论文中遇到的一些琐碎事情,但是随着越来越多人上传自己的论文,你已经能在这里查到不少有用的资料,而且所有的论文都支持在线阅读,免费使用。⑦万方数据库链接:万方是一个涵盖期刊、会议纪要、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其中万方期刊集纳了理、工、农、医、人文五大类70多个类目共7600种科技类全文,可谓与中国知网在国内学术文献领域齐头并进。当然,在知识付费时代也免不了将知识产权维护到底的铁律,所以它的部分文献需要读者付费后才能进行阅览。⑧ 全国图书馆论文搜索网链接:这是一个对于大学生来说比较方便实用的网站,无论你身处校内还是校外,都可以通过该网站的文献资料辅助你的论文编写。更为方便的是,只要你在该站点右边留下你的邮箱号,你所选取的论文就能直接发送到你的邮箱。关键词搜索根据书名或者作者来筛选排序,除了可以选择期刊外,还可以尝试选择图书、报纸、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标注、视频等内容。

一、基本格式:论文只能打印在每页纸的一面上,不得打印在正反面上。论文纸的大小尺寸为A4纸打印。侧面装订。二、题名页:论文题名页上打印格式基本相近,中、英文对照,中文题目页在第一页,英文题目页在第二页。一般由顶部往下三分之一页处打印论文题目,论文题目都用大写字母,下隔八行打印论文调查者姓名、所属电大,再下隔八行视实际情况打上提交日期XX年XX月XX日以及课程名称:论文项目设计上述各项内容都应打印在论文题名页的中间部位。三、摘要及关键词页摘要及关键词页上打印格式同论文题名页,中、英文对照,中文题目页在上,英文题目页在下。一般根据提要的内容多少安排打印。中文题目摘要采用宋体一号,加粗,摘要正文部 无忧论文网 分采用宋体,小四号。关键字题目部分采用宋体三号,加粗,关键字短语部分采用宋体,小四号。英文题目摘要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一号,加粗,摘要正文部分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小四。四、致谢页学员可以自选致谢页,一般不要求写中文。英文大标题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一号,加粗,正文部分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小四。五、目录页英文大标题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一号,加粗,小标题部分统一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号为三号,加粗。注意在右方注明对应的页号,中间虚线连接。六、正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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