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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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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论文

试论历史上的东南亚国家与国家形成: 形态、属性和功能,载《亚太研究论丛》,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辑, 页244-264。1949年后中国的华侨华人政策:东南亚个案(与吴杰伟合作),载吴小安、吴杰伟主编:《中国华侨华人研究:优势与挑战》,香港:香港文汇出版社,2008年8月,页27-49。福建学与东南亚福建学: 个案透视与学术建构, 载北京:《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季刊),2005年第4期, 页10-21。遗忘的历史与剧变的现实:中国海外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争论, 载《境外华人国籍问题讨论辑》,周南京主编,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6月,页51-72。殖民主义、本土国家与东南亚华人移民:中国跨国化的一些历史含义,《南洋问题研究》(季刊),2005年,第1期,页80-87。英暹时期北马地区华人家族历史与权力关系,1857-1916,载《百年回眸:马华社会与政治》,何国忠 编,吉隆坡:华社资料中心,2005年4月,页103-126。现实与历史:郑和下西洋与中国--东南亚关系, 载《郑和远航与世界文明》,王天有 徐凯 万明 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645-657。华侨华人学科建设的反思:东南亚历史研究的视角与经验,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季刊),2003年3期,页19-29。论美国殖民地统治对菲律宾现代政治发展的影响,载《厦门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论国际联盟的诞生与威尔逊的失败,载《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试论马科斯‘新社会纲领’,载《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1期

只是说一旦是双重国籍,虽然还使着中国国籍,如果发生了什么情况,例如在国外遭遇不法侵害,中国的大使馆将不予保护,所以那个中国国籍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双重国籍,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①坚持一人一个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②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③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就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2003年由陈铎、叶佩英等12名全国政协委员曾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2004年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172号案由: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公安部研究办理内容:1980年颁布的《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据知,自建国以来,我国也是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身份的,此举在过去冷战及阶级斗争时期,对维护国家尊严、外交事务、侨务、国家安全等方面起过一些作用。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在国外学习、生活、工作的中国人越来越多。新移民同老移民华侨们同样碰到难题。为了在居住国能较好地生存(考驾照、买车、纳税、上保险、上学、就业等等),这些华人新移民不得已只好选择居住国的身份甚至入籍。因我《国籍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于是不少华人只好心照不宣地保留两个国籍,有了双重身份,驻外使领馆一般也只是睁一眼闭一眼地对待这些华人。绝大多数这类华人心在祖国、情在祖国、根在祖国。2004年12月28日下午在广州举行的留交会留学人员代表座谈会上,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透露,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人才,中国正在考虑效仿印度,为海外人才实行“双重国籍”的优惠政策。2005年民建中央在两会上建议:应修改《国籍法》,对应承认双重国籍。同时提出,若立即修改《国籍法》有难度,可效仿港澳地区,弹性处理华人国籍问题,“如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给外籍华人颁发《外籍华人回乡证》,也可参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国国籍的居民颁发《中国公民(海外)护照》作为返乡‘旅行证件’”。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市侨联主席朱世增在全国政协大会上建议,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广大海外华人积极参加我国的经济建设、从法律上保护全世界华人华侨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在今时今日的中国,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刻不容缓。2011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建议,在双重国籍还未出台背景下,为吸引并留住高层次人才,应建立特殊人才护照制度,以人才护照替代大部分国籍政策的职能。2011年3月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委员的提案—关于设立“海外公民证”和“海外华裔卡”,吸引华人华侨人才的建议的提案2011年6月29日,央视引述中国人保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双重国籍”。最现实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永久居留制度(即中国“绿卡”),为已取得外籍的留学归国人才提供便利。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华东师范大学博导叶建农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建议针对“双重国籍”,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叶委员说,他个人觉得双重国籍没什么不好,“或许我还赞成”。 2013年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对普通公众而言,这原本是个关注度不会太高的法律案,然而,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的公开发言,经媒体报道后,却引起了公众极大关注。“双重国籍”现象正式进入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视野。最近几年,随着新一波新富阶层移民潮的兴起,以及频频曝出的“裸官”及贪官外逃事件,社会各界对“双重国籍”现象的关注愈发强烈。然而,在如何看待及治理双重国籍上,民间、学术界乃至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一直存在着分歧。“双重国籍”潜规则我国1980年实施的《国籍法》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通过跨国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双重国籍的优势是,可以“两头占好处”:既能享受欧美国家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这对于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军—中国新富阶层更是如此,他们多是投资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国内,对他们来说,能同时保留中国国籍显得更有必要。因此,最近几年,加入外国籍的华人为了能同时保留中国户口,不少人刻意隐瞒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有的甚至采用改名、第三国(地区)过境等“暗箱操作”的手法。这也导致了当下的乱象:明明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却有大量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存在。 事实上,“双重国籍”还成为一些贪腐官员“暗渡陈仓”、试图逃避打击的另一手段。然而,多起逃亡境外的贪官,不少是借助他国的护照出逃的。《人民日报》曾刊发中央纪委研究室原副局级检查员、监察部监察专员邵景均执笔的文章称,一些违纪违法官员“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双重国籍”,这也是我国在反腐斗争中需要注意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因此,国内不少民众呼吁严格管控“双重国籍”。然而,欧美华人则在不断呼吁中国政府默认或者承认双重国籍。每逢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欧美,或者全国“两会”召开时,这些海外华人就会借助各种管道陈情、呼吁此事。他们认为,当前全球化时代,各国对高端人才的竞争十分激烈。但由于受国籍限制,他们不能自由方便地回到中国来,在签证、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创办公司等方面仍很烦琐。若承认双重国籍,可吸引这批高端的海外人才和资金、技术进入,缓解中国因人才流失而带来的损失。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显示,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移民输出国,时下约有4500万华人散居世界各地,流失的精英数量居世界首位。而招商银行等机构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资产超过千万元的富裕人群中,近60%的人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可以说,时下,中国正面临着资金和精英人才的双重流失。一些学者因此主张,为了应对高端人才流失的严峻形势,中国亟需修改《国籍法》。他们认为,虽然从主观意愿来看,“单一国籍制”或许能阻止人才和财富的外流。但如果一个人具备了移民欧美的条件和主观意愿,那么,即使剥夺本国国籍,他也会选择移民。对于外界担心的“双重国籍有助于贪官外逃”,中国欧美同学会一位副会长对《南风窗》记者说,这种现象的确可能存在,但预防“贪官外逃”主要还是要靠其他措施,譬如,加快官员财产公开步伐、严管官员护照、立法规定“拥有双重国籍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等,而不是因噎废食,据此全盘否定双重国籍。“疏堵并用”仍是权宜之策双重国籍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也很明显。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譬如,一个中国公民若具有双重国籍,一旦他在中国犯罪后,可能会逃往另一国籍国,向对方国家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或者该国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这就给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带来了难题。其次,由于双重国籍涉及两个国籍国的政策协调,因此它还有可能招致外交纷争。“允许双重国籍,确实会给海外华人回国投资、探亲等活动带来方便。但修改国家法律,关键还是要从国家利益高度去考虑,不能仅仅为了照顾一个群体的方便和利益就放弃了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立法原则。”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博士对《南风窗》记者表示,她认为在当前若承认双重国籍“利小弊大”。此外,对当前阶层分化剧烈、贫富对立意识严重的中国来说,若开放双重国籍政策,实际上是赋予一小部分群体超国民待遇,使其成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这只会加剧国内大部分民众的“被剥离感”和不平等感。而且,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仍存在,国民尚未完全实现迁徙自由,国内城市新移民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仍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和根本解决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对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或将招致国内民众的意见反弹。因此,对于是否要放开双重国籍的问题,政府一直持低调、慎重的策略,从未在这一议题上有所松口,最近几年,相关部门也开始收紧和清理事实上已存在的双重国籍。只是这项动作悄然低调启动,并未加以大张旗鼓宣传,不为外界所知而已。自北京奥运会后,中国驻外领事馆开始加大对双重国籍清理的力度。加拿大华人证实,凡是在2007年以后新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到中国驻加领事馆申请赴华签证时,必须携带原有的中国护照,由签证官当面注销该护照。这就杜绝了一部分入了外籍却仍持有中国护照的情况。这种新动向从当下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上也能看到迹象。鉴于目前我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外交等不同部门分别建立的,由于各自为政、信息难以共享,这给隐瞒双重国籍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这部法律草案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此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出入境时,边防警察将可采集、存储、比对他们的指纹信息,这也意味着,今后,一个人同时拥有中外护照的情况将会被轻易揭穿。除了严厉管控和清理双重国籍之外,中国也在采用更灵活的策略来消除单一国籍制带来的不利影响。譬如,在海外人才引进上,中国在2004年就仿照美国,推出了中国“绿卡”(永久居留权)制度。这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称,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绿卡”的签发范围,研究扩大外国人免签证入境和多次往返签证政策适用范围。这也被视为中国在严堵之外采取的“疏通”策略。此外,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二次审议时,应全国人大部分常委及欧美同学会等多方强烈建议,在普通类别签证中专门新增了一类“人才签证”,以之为变通之策。目前来看,政府严管“双重国籍”的思路在短时间内不会做出重大调整,但是“双重国籍”仍是未来的政策选项之一。正如知名移民法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刘国福说的,当今世界是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移民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作为一个国人我坚决抵制双重国籍!第一对于国家安全防卫不利!第二对于国家资源流失不利!第三对于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就不要捞了!既然你们有能力就在户籍处生活!第四对于事情严厉监控打击!几千年历史外族入侵血的教训历历在目中国何时没有经历过!所以说今天你能为一个籍去国外明天就有可能为其他的卖国!那作为爱国的人你又当何处呢

我国内审问题研究论文

论文提要:从1983年内部审计制度开始建立至今,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巨大发展,企业内部审计对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不论是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是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上都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本文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发展建议。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一、内部审计的涵义 内部审计在自身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拓展。这期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经历了多次演变。2001年IIA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定义作出了最新的解释:“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从而帮助机构实现它的目标”。这一全新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内涵从评价活动发展为保证与咨询活动,内部审计范围不仅仅涉及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而是要进一步扩展到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评估和改善上。IIA的这一定义使内部审计的功能拓展到公司治理的层面,极大地提高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不尽科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各单位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不尽相同,导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总体来看,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在内审机构的领导模式上,即有隶属于董事会与总经理的,也有隶属于监事会的,还有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甚至有隶属于财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使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原则需进一步明确,科学性还有待提高。 (二)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内部审计恢复的时间不长,不论是企业领导、普通管理层还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理解比较片面。这种认识极大地制约了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许多企业管理层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内部审计的支持有限。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理解支持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内部审计并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直接和必经环节,企业领导了解、引进内部审计机制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其二,现实中也存在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力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其三,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内部审计和其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在发生舞弊和丑闻时,企业领导可能会被牵涉其中,特别是在我国内部审计还被作为政府审计职能补充的情况下,企业领导人容易对内部审计产生抵触情绪。 (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低,审计技术落后。内部审计人员能否完成其使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是否熟悉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了解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的投资、融资规则和惯例,是否具有与他人沟通的技巧等。但在我国,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目前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于企业财务部门,其中不少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有相当一些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不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难以提高或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中普遍存在专业职称拥有比例不高,经济师、工程师及律师等专业人员配备比例太低,甚至为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和权威性。内部审计人员的这种组成和素质状况反过来又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收入和升迁,致使高素质审计人员流失,难以形成稳定的内部审计群体,进一步加剧了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而内部审计在单位的地位不高,容易使内部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与热情,加上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容易被误解,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使审计人员常常在不顺心的状态下工作,易感觉到开展审计工作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继续学习与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得不到进一步提高。长此以往,将造成恶性循环,对内部审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践操作五花八门,影响了内部审计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总括性的,没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进行规范。我国尽管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但还处于不断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目前的内部审计实务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相当权威的准则用于指导实务。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无论是总体框架还是具体内容都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反映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较大差距。 三、完善和促进内部审计发展的对策 (一)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类型。当前世界各国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二是由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三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领导的组织模式;四是由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五是由总经济师领导的组织模式;六是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以上各种组织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以董事会领导型、监事会领导型的内部审计机构,机构设置层次高,地位超脱,相对来说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现代企业内部审计较为理想的机构模式。2、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设置模式。(1)对于上市公司及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公司,都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2)对于非国有的大型股份公司及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对于一般小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可实行下审一级制度,并推行联合审计、轮回审计、定期审计,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整体优势。 (二)建设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 1、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吸引力。如果内部审计部门是成功的并且备受尊重,那么将会有很大一部分内部审计人员选择留下来,并努力工作,争取得到更大的发展。一是要创造一个宽松、和谐、健康的内部审计工作环境,让内部审计人员在良好的氛围中身心舒畅地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二是要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独立性。三是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的福利待遇,稳定内部审计队伍。四是通过加强后续教育,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五是建立健全晋升制度,一方面为优秀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部门的提升,或向公司的主要财务部门或管理职位晋升提供可能和机会;另一方面要建立审计人员专业岗位序列,给审计人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晋升选择。 2、加强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由于组织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相关知识的不断更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持续的后续教育,吸收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保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人员档案、兴趣调查,定期的绩效评估等,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需求。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必要的培训计划,以保证教育需求得到适当的满足。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和维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有效完成工作。 (三)进一步改进审计方法。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越来越普遍,尤其是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和办公信息系统快速普及。会计电算化、工程预决算软件和办公自动化软件被广泛应用。会计数据、经济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记录介质、存取方式、处理程序都发生了改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内部控制与手工处理系统大大不同。这对传统的审计方法与技术提出了挑战。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应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内部审计要由传统的检查报表、账册的技术向新的分析技术评价方法发展,包括利用内部测评、统计抽样、数理统计、数学模型、投资分析等数字加工技术以及管理科学和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在审计处理手段上要由手工操作逐步转移到电算化处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技术,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现代化,并进一步规范审计方法,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益。 (四)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规范大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增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此外,企业应当在《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规范的可操作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科学、严谨、具体的内部审计执行标准和准则,是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建立我国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其资格条件及执业行为做出要求,并实行内部审计师注册考试和授证制度。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应当创办内部审计理论刊物、设置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 目前我国各级公立医院都在积极相应医改政策的号召,积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医院内部审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立医院医改目标的实现,成为了医改中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一直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就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的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医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尤其是公立医院属于公益性质的医院,如何保证广大职工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失,又能使医院避免不合理的支出,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便成了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重要职责。而目前许多医院的内部审计大多是执行的传统审计方法,没有上升到对医院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的审计层面上来。医院为了适应新的医改形势,管理模式必然发生相应的改变,以便顺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而医院内部审计作为医院管理的一个方面,就要根据医院发展的新形势做出相应的改变。本文主要研究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专业素质不高

内部审计作为医院的一个科室,同其他科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像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独立的开展审计工作。很多公立医院甚至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缺少专业的审计人员。有些公立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成员都是从其他科室转型过来,或者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从财务部门抽调人员临时组成审计部门,这样在审计过程中就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由于医院审计人员的审计知识和技能不足,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难以达到相应的效果。

(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不受重视

很多公立医院没有进行内部审计的主动性,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不重要,都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者完成审计的职能,对医院的财务收支以及账务进行象征性的`检查,这些检查往往流于形式,而在检查过程中,医院内审人员为了避免得罪人,对被检查科室往往不能深入检查,没有能够对医院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缺乏调查和跟踪,这就会使得医院内部审计质量很差,公信力受到很大的影响,由于没有能发现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的内审报告领导也不会重视,长此以往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三)医院内部审计方式传统、手段落后

目前很多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还是将重点放在了日常的财务核算上,主要针对的是财务收支的账务处理中是否存在差错、财务票据使用是否合理以及医院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没有上升到对医院财务管理和财务风险进行控制的层面上。财务信息都是滞后信息,内部审计在对上述方面进行审计时只能是停留在对结果的审计上,没有能够起到过程审计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缺乏对医院大型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审计等关系到医院未来发展的重大经济项目的审计。而随着医院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也日益成为医院之间竞争的焦点,这就为医院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大量的医院后台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持是很难完成的。而目前很多公立医院的审计工作还是以手工查账为主,通过翻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对医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的信息化进程严重滞后,这样不仅很难发现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还有碍于医院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首先医院必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这也是审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医院领导要重视审计工作,认识到内部审计对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水平,降低医院财务风险、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应该合理规划审计部门,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在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主动帮忙组织协调,给予必要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内审人员的审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其次要健全审计机构职能,不能仅仅把审计的工作重点放到医院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设备购置和基建投入等方面,而是应该拓展审计范围,多角度、全方位的掌握医院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如审查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避免相应的财务风险、医院医保、农合报销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等。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的结果,应该把审计工作体现在事前事中监督、事后完善上,这样整个审计工作才算圆满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督促相关科室尽快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相应的机制。最后,要注重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医院经济运行数据量十分庞大,内部审计人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对医院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控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总之,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公立医院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扩大审计的影响,为医院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监督和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娟.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当代经济,2016(06).

[2]沙莉.医院内部审计的内容及措施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9).

[3]陈青青.关于医院内部审计的现状与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8).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题分析论文

一、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题分析

1、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虽然也开展一段时间了,但是,并没有配套的内部审计机制,无法让银行内部的审计工作具有规范化与制度化的特点。因此,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标准有一定差距,甚至会导致现有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变得无法可依或者说有法不依。

2、内部审计技术较落后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手段仍然使用传统的详细审计或个人经验审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造成了银行内部审计周期长、成本高且效率低下,这与国际上当前通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手段相比较为落后。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充分利用好现代信息技术,这就使得内部审计技术显得有些滞后,审计方法也较为陈旧。

3、内部审计监督力量有限

虽然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网点众多,但是较为分散,一些工作人员甚至可以直接接触到现金和证券,从而导致银行的内部审计环节只要出现一个小纰漏,都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不幸的是,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现有的内部审计力量不够强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连续性,从而大大弱化了内部审计的效果。

4、内部审计范围较窄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仍然停留在对一些问题的纠错查漏方面,尤其是对一些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和调查,关注的是会计凭证等资料的真实与否,业务操作是否规范等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对信贷资产质量等的审计,更不用说对银行内部深层次的管理制度、监督体系等作出一定的评价和建议,从而在面对日益扩大的银行业务时,其内部审计显得有些过于缓慢而无法覆盖到全面的银行业务范围。

二、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题成因

1、内部审计定位有局限性

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加快,使得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但是,在这样的挑战背景下,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并没有强化合作意识,因此,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与设备等都无法很好的配套起来,审计人员也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主要是因为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定位不够全面,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只是把内部审计部门看作简单的检查与监督部门,并没有使其具备较高的权威性。

2、内部审计缺乏专业审计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形式上就没有设置专业的审计部门,当然无法合乎内部审计的规范要求。只是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但是,其实质仍然属于管理层管理,并没有获得实质上的独立性。一些银行还把审计与监察部门混同起来,使得内部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此外,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得性质特殊、专抓短板的内部审计工作难以较为独立的开展工作。

3、内部审计内容有缺陷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审计权限,有时一些审计部门无法参加银行的管理会议,也较难获取相关的审计会议资料,也没有配套的奖惩细则,从而使得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往往出现某些缺陷或短板。因此,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模式仍然偏向于粗放式管理,并没有重视内部审计内容应当具有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是仍然以传统的财务事项审计为主,而对其他一些领域缺乏必要的审计,进而影响了整个内部审计的效果。

4、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只有国外银行的五分之一,也没有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那么,有限的内审人员无法完成较为繁重的内审任务。此外,农村商业银行是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其人事管理方面还有很多沿袭了信用社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缺乏高学历、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才,也没有提供多个机会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也没有确定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从而使得一些高能力的员工外流严重。加之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时间偏短,内审人员使用现代化审计手段方面也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从而大大制约了内部审计价值的体现与提升。

三、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创新的路径

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我国已经从国家政策层面推动了金融体系内部审计工作的创新与升级。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再控制过程,内部审计工作的创新与升级对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具体来说,内部审计创新与升级能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达到外部监管要求,推动农村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满足利益相关者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益诉求,也是市场经济下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理性选择。

1、更新内部审计观念

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其内部审计工作首先受到其内部审计理念的影响。鉴于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审计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领导层与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树立起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理念,这是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强化银行内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动农村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惯例接轨。

2、赋予内部审计新内涵

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往往存在短板现象,因此,应该将内部审计内容由财务审计转向经营审计,切实改进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工作,让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从而引导其工作核心从单纯的财务审计转向管理审计和风险审计,并改进内部审计方法,尽量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过程审计,并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机制,树立起正确的内部控制理念,真正了解内控的内涵,实现同步控制要求和授权控制要求,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从而使得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变得更新、更全和更可靠。

3、提高内部审计地位

农村商业银行中不少人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较低的层次和水平,因此,我们应该尽快重新定位并升级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性质、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微观执行层来实现对宏观战略层的延伸与拓展,让银行全体职员参与进来,共同配合完成。这种定位的升级与创新也会推动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改变自己的工作角色,提高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从而能够让其在形式上和实质性都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也会增加内审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内审工作效率与效果的提高。

4、完善内部审计体制

农村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推动内部审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这是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银行就应该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并让其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产权制度,还要让董事会成为最终的责任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较强的独立性,从而让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有更高的可信度与权威性。此外,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人员派驻制度来进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安排工作,让支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分割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可靠性与合理性。

5、优化内部审计技术手段

农村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银行审计的电子化,对有关信息进行优良管理,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条件,对银行业务实行再监督,并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切实提升他们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从而使得内部审计流程变得更为现代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更好的确定审计中的重点与难点,提高审计效率与效果。农村商业银行在内部审计技术手段优化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范畴,比如说,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审计,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等。当然,这同时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并注重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可以因在制宜的制定和完善审计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调整配备好内审领导班子,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从而真正抓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关。

总之,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转化升级的产物,其还存在着不少急需改革的地方。其中,内部审计工作就是一个重要的改革环节。我们应该尽快转变内部审计理念,实现其定位、职能、范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创新与升级,让农村商业银行在不长的发展时间内能够更好的提升自己的内部管理水平,发挥出内部审计应有的内部再控制作用。

我国死刑问题研究论文

我不是行家,所以给你找了些资料~自己找找看吧~
死刑存废论之我见

王文婷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
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
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低。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破案率低的地区,一旦抓获犯罪分子,便希望通过最严厉的刑罚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可能因当地破案率的不同遭受“生”与“死”的差别待遇。犯罪者的生命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代价,这种“代价”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平等与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违背法律正义的终极价值。
在报应论的基础上,以史蒂芬、加洛法罗为代表的死刑保留论者提出“预防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笔者认为预防论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下,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远远高于对其他事物的恐惧。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逃避,是人类的本能与天性。因为恐惧程度看似与威慑力成正比,因此得出结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暂且不论这样的三段论推理是否必然成立,事实告诉我们:“严打”以来,适用死刑的人数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呈有增无减的趋势;历史告诉我们:明太祖朱元璋“欲杀尽天下之贪官,奈何朝杀而暮犯!”。死刑所谓的“最大威慑力”只是学者的推论,在事实面前,这种威慑力不断弱化。对于那些义愤杀人,或为信仰而犯罪的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毫无价值可言。退一步来讲,200多年来无数学者为了回答死刑与无期徒刑相比,威慑力孰轻孰重的问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仍没有权威机构能够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那么死刑的存在无合理性可言。同时,死刑的威慑力一旦没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这种威慑力往往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死刑杀人灭口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死刑无法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帮凶。
“死刑限制论”相比“死刑保留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主文明的进步,但它仍然有悖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精神。死刑是野蛮之刑,是践踏人权之刑。其野蛮与残酷不仅体现在行刑的一刹那,恐惧与绝望从判决开始便在死刑犯心中扎下了根,悲哀与无奈从判决开始便与死刑犯的家庭如影相随,更可怕的是,它们不会随着行刑的结束而消失。死刑对于心灵与精神上的折磨远比加在肉体上的痛苦来的大。肉体的痛苦是暂时的,只须一人承受,而精神的折磨却须由无辜的家属来承受,并且永生难以磨灭。死刑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手段,使犯罪者完全丧失了人格权,即完全否认了他人为人的权利。而无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犯罪分子的人格权。因为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刑罚,所以无论“死刑限制论”限制的多么严密,都始终违背人道主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判处死刑,就是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其实不然。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的是“罪”与“刑”在惩罚程度上阶梯形的对应,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只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就符合该原则的要求。一旦废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就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将最严厉的刑罚分配于最严重的犯罪,完全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更符合“分配的正义”这一法的最终理念。


综上,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实际废除死刑,无期徒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的条件,适当提高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这一档刑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期徒刑“有期化”已成为相当现实的问题。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本着既保护犯罪者的利益,又要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原则,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一些学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指出:无期徒刑消耗的国家财政远比执行死刑的成本高出许多,以此论证死刑是最“经济”,最“实惠”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已步入二十一世纪,将人的价值与经济利益权衡的观念早已为人道主义所摒弃。人的生命的价值重于整个地球的价值。国家如果出于纯经济利益的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者,这样的社会是极不负责任的。
中国的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表明,长期的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从未给人道主义提供萌芽的机会,人文关怀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未得到重视。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部分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道主义、人文关怀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从小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入手,在部分地区尝试从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这种尝试从经济犯罪领域内开始最为合适。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济的原因,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显少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到了迈出坚定的第一步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②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④参见杨世云、窦希琨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
⑤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页-157页
⑥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这里涉及两个存在一定矛盾问题,一个是现实的可能性,一个是法理的逻辑性。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虽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学的法律人和几乎所有的法学大师都普遍认可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实中国为什么暂时无法废除死刑。这里还涉及一个现实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幅度短时间改变法律,即使是正确的方向,也可能导致现实生活的大震荡。因为,社会和公民已经适应了某种幅度的刑罚,社会机制和运作也已经成形,突然大幅降低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功能的不适应而紊乱,还有社会公众的心理不适应。例如:监狱的执行成本大幅上升,因为死刑是最有效率的降低监狱执行成本的刑罚,养一个人几十年,还要支付管理者和监视者的工资,对比直接枪毙(有时还可以免费获取死者的器官)之间的国家成本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监狱往往由于经济问题,无法做到现代文明的标准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在社会公众角度,由于教育和文明程度的发展滞后,多数公众在心理上还是延续重刑罚概念,简单地认为重刑罚才能抑制犯罪,对于政府而言也没有意愿废除死刑,既吃力又不讨好,因此,必然以类似于经济改革的渐进的方式推进死刑改革,而不能马上进行死刑的革命。是否废除死刑,在法理界、学术界基本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时间,如何废除还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相当大,不是几句话可以阐释的。总之,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废除方式最经济和可行的就是降低死刑的使用,直至若干年后废除。当国家死刑执行从每年几千人降至每年几个人的时候,死刑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另外,像美国那样存在真正的无期徒刑(不能转化假释)或判处几百年徒刑的罪犯,让他们永远失去自由比直接让他们死去也许更难受,对犯罪更具有震慑力,也更有层次,让每个罪犯都存在回头的余地。毕竟罪犯也是人。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我个人认为楼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答案,就是根本原因是民众的心理认知度,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死刑的废除或明存实亡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如果民众大多数并不认可,政府强行推行废除死刑,就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弹和震荡,显然,现在社会的政府都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心理需求。比如:现在的伊斯兰社会还不可能出现女性元首,因为,多数的穆斯林还不能接受女性统治国家的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暂时无法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死刑的给受害人带来的复仇感无法用其他刑罚替代。政府为了讨好民众,当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此给政府本身与官员形象捞取分数和政绩。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从一个切入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不该废除死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降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对于社会安定起着重要作用。 死刑的威慑力是事实存在的,如果废除了死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会急速增加,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同时,死刑的废除或适用,跟一个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死刑的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的作用在于教育群众,制裁犯罪。对于偶犯或初犯,或者罪行较轻的,适度的惩处就能够帮助其改过自新,但对于累犯惯犯和制造重特大案件的罪犯,教育作用不大,同时改过机会渺茫,重新流入社会会造成极大危害,此时,死刑就发挥了它的作用。 中国的法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受到的刑罚与其罪行相当,那么如果废除死刑,重大案件罪犯所犯的罪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现实可能承担的责任差距太大,无法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死刑是一种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它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还有它会增加一些暴力性犯罪的进一步发生。死刑它还为人们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它是以人杀人的表象,现在社会死刑并没有表现出它的威慑力,甚至有些人还将死刑看为一种人杀人的表演,而且很多的会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等等 自己去找找把 ·~

我国雾霾防治问题研究论文

闲时,望一眼窗外,突然发现看不到蓝天、白云,天地间一片灰色的景象,连对面的楼房也只有朦胧的轮廓。这样的天气越来越频繁,雾霾正无声无息地笼罩着我们的城市。 雾霾是雾中悬浮着大量的烟、灰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混浊现象。据环保部遥感卫星监测:1月29日中国范围内有130万平方公里的地区被雾霾笼罩,空气质量严重污染。 那雾霾天气是怎样来的呢?很多家庭都拥有小汽车,我们的出行更便捷了,但汽车的尾气排放污染空气;电厂、炼油厂、化工厂在我们的城市里“大显身手”,但夜以继日地不断排放出煤烟和灰尘;绚丽的烟花爆竹让人目不暇接,但空气中烟雾腾腾,变得非常混浊,空气质量急剧下降,PM2.5、PM10指数直线上升,这些都是造成雾霾的主要原因,它们在带给我们快捷方便、赏心悦目的同时,也悄悄给我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雾霾的天气,我们呼吸的是混浊的气体。空气中的霾会引起肺炎、咽喉炎、气管炎、心脏衰落等疾病。1952年,英国伦敦的那场大雾似无形的杀手,在短短五天内就夺取了4000人的生命,在之后两个月内有夺去了8000人的生命,可见大雾的威力,也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要的是清新的空气,要的是健康的体魄。请不要以牺牲健康为代价,而换来所谓的美好生活。少开车,绿色出行,多种树,保护森林。治霾,从我做起!

关于雾霾的论文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因为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危害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阴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雾霾,顾名思义是雾和霾。但是雾是雾,霾是霾,雾和霾的区别很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灰蒙蒙的。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北京监测的是pm2.5,也就是直径小于10微米的污染物颗粒。这种颗粒本身既是一种污染物,又是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的载体。城市有毒颗粒物来源:如汽车尾气;北方到了冬季烧煤供暖所产生的废;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等等。随着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危害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阴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其实雾与霾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有很大差别的。譬如:出现雾时空气潮湿;出现霾时空气则相对干燥,空气相对湿度通常在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极细微的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空气混蚀的现象。符号为“∞”。霾的日变化一般不明显。当气团没有大的变化,空气团较稳定时,持续出现时间较长,有时可持续10天以上。由于阴霾、轻雾、沙尘暴、扬沙、浮尘、烟雾等天气现象,都是因浮游在空中大量极微细的尘粒或烟粒等影响致使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有时使气象专业人员都难于区分。必须结合天气背景、天空状况、空气湿度、颜色气味及卫星监测等因素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且雾和霾的天气现象有时可以相互转换的。霾在吸入人的呼吸道后对人体有害,长期吸入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当然,面对这种可怕的自然天气也需要一些自我防护,雾霾天气少开窗;如:外出戴口罩;多喝桐桔梗茶;适量补充维生素 d;饮食清淡多喝水等,这些都能有效地防护雾霾的侵袭。

整改防护林、彻底治雾霾统计学家、数学家王见定教授, 最近就“ 雾霾问题”向国家献策 撕开防护林,救活全北京,救活全中国 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时起步的“三北防护林工程”,至今已走过35个年头。此绿化防沙工程被称为:“中国绿色长城”,“生态工程之最”,西起新疆,东至黑龙江,路经13省、市、自治区的559个县,全长近4500公里,死死把境内八大沙漠,四大沙地,和一片黄土高原包围或挡在其以外。虽然工程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初见成效,由西北刮向内地的大风沙基本被挡住,甚至多区域出现了旅游、避暑、休闲的胜地,基本达到了原来防风治沙的目的。但新的问题出现了,那就是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由于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的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没有跟上,造成了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危及到人的生存空间。其中雾霾问题是当前重中之重。全民都在谈论雾霾怎么解决。国家在谈,环保学者在谈,老百姓在谈,就是拿不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其中环保、气候专家(院士、研究员、博士...)一致指出欧美、日本用了20-50年时间,才理顺了本国的大气,中国即使在欧美、日本之后有成功经验可借用,依照目前的经济、科技实力用10年时间治理好那只能是人间奇迹。在他们看来中国在一、二十年内治理好雾霾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中国百姓只能在长期雾霾中煎熬?本人倒有一个良方,不同以上专家、学者的说法,可供政府使用。那就是我们在严格执行减排情况下,同时要借老天之力,不借老天之力是万万不行的。北京的雾霾几乎与刮风高度相关。今天刮大风,雾霾很快消散;大风一停,雾霾接踵而来。如果不靠风,只有大范围的停工、停产、停车...雾霾才会消散,这已成为老百姓的共识。可是长期停工、停产、停车...老百姓吃什么,喝什么,住什么...怎么生存?下面就只能在风上下功夫。王见定教授是一个具有复杂阅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贯通的学者和实践者,他对我们的国家具有深厚的情感,对于这种现状他不能不闻不问不管。他在仔细考查了相关的资料以后,确认我国现仍属季风国家(尽管大气专家说全球大气变暖)。冬季是来自西伯利亚的寒风,夏季是来自海洋的东南风。哪为什么西伯利亚的寒风,冬天很少见了?仔细考查以后发现,问题只能出现在这又长又宽的防护林上。三北防护林工程,窄的地方有几十公里宽,宽的地方有几百公里。防护林乔灌混杂种植,灌草混杂种植,其中高大的乔木均在二、三十米以上,对地表风有一定的减速作用(成语“树大招风”就是这个道理)。经过这样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的乔木的减速,再强劲的西伯利亚风也成了微风,所以近些年来,北京的大风沙天很少见了,华北地区也是这样。现在的方法有了,王见定教授指出:我们只需要把防护林的乔木改种矮小的灌木,强劲的西伯利亚的地表风的减速会变得缓慢,经过防护林的西北风还能达到3-4级的水平。有了常态下的3-4级风,在我们严格遵守减排政策的配合下,就可以使北京、华北地区的空气保持在优良或轻度污染的水平。再有夏季的东南风,由于处在西北、华北、东北部的防护林的改造,也能顺利通过防护林,使北京、华北、东北的雾霾得到相当的扩散。也就是说通过防护林的整改,使得长年的西北风、东南风运行通畅,北京、华北、以至全国严重的雾霾必然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这样就为生活在北京、华北、以至全国的老百姓争取到可以持久的生活空间,并在不超过二十年的时间最后彻底战胜雾霾。实施方法及说明:(1)马上开始1000公里的“乔改灌”工作,增加10万工人(工人以当地农民为主)每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2 )此项工作建议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林业局具体操办。( 3)在“乔改灌”的过程中,适当扩大灌草混种的面积,使得原有的防沙作用还有所加强。(4)在1000公里的“乔改灌”的工作基础上,逐渐将此工作推广到4500公里。(5)大部分乔木已到了过、成熟期(枯死期),现改种为灌木真是天赐良机,改种灌木比乔木成本低的多。改种的灌木、草木以选用当地灌草木为好,它们具有天然的适应性,且成本低。(6)改造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支出。(鼓励有财力的公司参与捐赠) 参考文献:(1)王见定:《国民经济行业排列的有序化与经济矢量》,第51届国际统计大会论文集,土耳其,1997.( 2)王见定、李颖伯:《经济矢量的合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大会论文集,墨西哥,1998.( 3)王见定:《社会统计学与数理统计学的统一》,前沿科学,2008年第2期、北京,2008.

我国电子发票问题研究论文

本科论文提纲范文(精选10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本科论文提纲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套版印刷的含义与基本技术特征

中国古代套版印刷的滥觞——学界的几种观点

套版技术的成熟与分化——明末彩色印刷的兴盛,套印书的大量出现与木版画

二、清代套印本的基本情况——概述官、私、坊三方的特点

以“内府本”为例,分析其使用技术、刻印范围、刻印目的等,折射当时国家中央刻书的一些特点

三、简介欧洲的彩色印刷技术的起源

欧洲彩印技术与我国套版印刷技术的异同

木版画和后来的年画虽然与套印书同出一个源头,但是限于篇幅就不能详细的写了。此外,套印本与现代彩印书相比较,从中也可能发现人们对书的观念——如书的作用、阅读的意义等等的一种转向。最后一部分涉及外国出版史的一些内容。

一:论文题目

从汤显祖《牡丹亭》中杜丽娘人物形象

——看“发乎情,止乎礼”的时代性

二:论文观点来源

“发乎情,止乎礼”出自《论语》,是古代形容男女关系的。发乎情,即人的情感在男女之间产生。止乎礼,就是受礼节的约束。汤显祖所说的“情”是指包括*爱之欲在内的人生欲求。可汤显祖在《牡丹亭》中强调真情,至情的时候,他始终指向的仍是社会现实,表现出对现世的热情和对道德的关注,更重视“发乎情,止乎礼”的教育作用。

三:基本观点

《牡丹亭》中杜丽娘能突破自身的心理防线,逾越家庭与社会的层层障碍,勇敢迈过贞节观,为鬼时,以身慰情人;在死而复生之初,能婉言拒绝情人的求欢,“发乎情,止乎礼”。有人认为,这是汤显祖思想的矛盾性,它在突破传统的同时,又在墨守陈规,是一种退步。而我认为“发乎情,止乎礼”符合了那个时代的特征,而在现代,在女性贞操观念淡薄,过度追求个性解放的今天,其伦理道德意义就更为重要了。

四:论文结构

全文共分七节及结论。

第一节《牡丹亭》:介绍汤显祖及其作品《牡丹亭》中的主要人物及内容。

第二节《杜丽娘》:杜丽娘是人们心中至情与纯情的偶像,对于人物的塑造,我认为主要受汤显祖的文学思想和当时人们思想信仰的影响。

第三节《萌芽》:主要论述《牡丹亭》中杜丽娘爱情观的萌芽。她一面悲叹青春的虚度,个人才貌的被埋没;一面又执着于自由、幸福的追求,“一灵咬住”,始终不放。

第四节《冲破》:《牡丹亭》中杜丽娘死了,可是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在摆脱了现实世界的种种约束之后,她果然找到了梦中的书生,主动地向他表示爱情,并以身慰情人,还魂之后还结为夫妇。

一、序论(1000字)

1、对民间信仰做一些概述

2、关于民间信仰研究的已有研究成果

3、本项研究的意义与构想

二、本论

(一)太谷县民间信仰的概况和特点(3000字)

1。概况

(1)三官爷

(2)五道爷

(3)关老爷

(4)奶奶

2、特点

(二)民间信仰与传统乡村社会(5500字)

1、民间信仰与社会的生态系统

2、民间信仰与社会的组织整合

3、民间信仰与社会的教化控制

4、民间信仰与社会的生活运行

三、结论(500字)

在清代太谷的乡村社会中,民间信仰为民众生活构筑了一个万物有灵的世界,形成其独特的信仰体系。民间信仰以其强烈的世俗性渗透于乡村社会之中,深深影响着民众的人生选择。

民间信仰是广大非教徒民众的超自然信仰,它包括多种观念与活动,而以神灵崇拜为核心。它与社会的生态系统密切相关,并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多种多样的功能。总之,民间信仰与传统乡村社会的生态、结构、功能、生活都有不解之缘。它在该社会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⑴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第。187页

⑵王守恩。《诸神与众生——清代、民国山西太谷的民间信仰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第10页

⑶咸丰《太谷县志》。卷三。户口。第二十四页

⑴光绪《太谷县志》。卷三。风俗。第3页

⑵李文慧。《民间信仰与村落关系——以清代至民国的山西太谷为例》。第14页

⑶《重修三官庙告竣碑记》。嘉庆二十五年。《平、祁、太经济社会史料与研究》。第230页

⑷《山西通志》第47卷。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25页

【内容摘要】xx年末以来,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被大大抑制,市场观望气氛浓重,楼市成交价跌量少,本科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在传统营销模式下难以突围,房地产市场必然要依靠谋求营销创新来取得突破。本文从房地产市场全程策划、产品定位、客户定位、策划方案、包装方案、销售战术等方面简要分析如何进行创新,以及创新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供以参考,论文写作《本科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营销创新营销策划定位产品客户

【目录】

一、房地产营销发展历程简要回顾

二、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市场新形势的挑战

三、传统营销策划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状况

四、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做到“创新营销

1、将房地产全程策划作为创新营销的基础

2、制定明确和精准的市场定位分析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消费者关系体系

4、根据产品定位和消费者分析,进行产品创新

5、制定价值独到、具有可实施性的营销策划方案

6、销售推广的软、硬件包装

7、制定合理的销售战术

8、建立高效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超期羁押概念危害性原因对策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题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以A市国税局为例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1.2.2研究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国外研究综述

1.3.2国内研究综述

1.4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1.4.1本文的研究思路

1.4.2本文的主要内容

1.5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5.1本文的研究方法

1.5.2本文的创新点

第2章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2.1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及发展状况

2.1.1电子商务的概念

2.1.2电子商务的特点

2.1.3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2.1.4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状况

2.2税收征管相关理论

2.2.1税收征管的概念

2.2.2税收征管的要素

2.2.3税收征管的原则

2.3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和竞争优势

2.3.1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2.3.2电子商务竞争优势

2.4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2.5电子商务对征管模式的影响

2.6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第3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3.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认识误区

3.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3.2.1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缺失

3.2.2现行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规定是空白

3.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执行难度大

3.4国际税收问题加剧

第4章A市国税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分析---以服装业为例

4.1A市国税局简介

4.2A市国税局服装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要求和目标

4.2.1A市国税局服装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要求

4.2.2A市国税局服装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目标

4.3A市国税局服装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具体改革措施

4.3.1征管机构方面

4.3.2征管人才环节

4.3.3纳税流程环节

4.3.4征管保障方面

4.4A市国税服装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模式的成果

4.4.1行业税收增长明显

4.4.2税源监控能力提升

4.4.3税务检查次数减少

4.4.4干部业务素质加强

第5章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5.1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5.1.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5.1.2日本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5.2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5.3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达成的共识

5.3.1确保税收中性的原则

5.3.2确保税收法规易操作的原则

5.3.3研究制定先进的税务管理技术

5.3.4加强对电子商务反避税问题的研究

5.3.5加强国际交流与协调

5.4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5.4.1电子商务征税的重要性

5.4.2加强国际合作,减少国际避税

第6章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6.1电子商务征税意识应统一

6.2明确相关税收原则

6.3充实现有税收法律体系

6.4利用先进互联网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征税

6.4.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6.4.2探索实施电子商务专用发票

6.4.3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税源控管方法

6.4.4设计开发面向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

6.4.5构筑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共享网络体系

6.4.6利用大数据算法支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6.4.7CA数字证书应用

6.5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的稽查力度

6.5.1加强电子商务稽查模式的创新

6.5.2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与完善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学年论文提纲格式范文

一、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概述(1000左右)

1、资本结构的涵义

2、公司治理的涵义

3、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理论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缺陷分析(2000左右)

1、资产负债率偏低,偏好股权融资

2、流动负债水平偏高,负债结构不合理

3、国有企业国有股集中度较高,呈现出“一股独大”的特点

三、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2000左右)

1、大股东控制管理层任命,削弱代理权的.竞争

2、企业经营财务风险增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降低

3、股权过度集中,中小股东参与权利有限

四、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强化治理的对策建议(2500左右)

1、创建良好外部融资环境

2、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的比例

3、调整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

4、建立和健全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高欢迎,高晓璐.中西方资本结构、股本结构差异分析与公司治理[J].财经研究,2005,(2):42

[2]李新渠,张正义,陈凝.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及融资决策分析[J].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学报,2005,(3)

[3]李东红.论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经济问题探索[J],2004,(6):99-101[4]贾辉艳.论企业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完善[J].财会月刊,2007,(8):64-65

[5]洪锡熙,沈艺峰.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114-120

[6]赵一夫,田志宏.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征分析及优化途径探讨[J].中国管理科学,2003,(11):26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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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晏艳阳,韩洪.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及其趋势研究[J].统计研究,2001,(6):43-46

[9]苏艳丽,刘晶.我国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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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姜曦,李青原.上市公司中资本结构的若干问题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8):148-149

[13]桑自国.资本结构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3,(3):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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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课题研究意义

二、民族声乐表演艺术的界定

第一章民族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之“声”

一、对“声”的解析

二、声音音色明亮圆润

1、科学的演唱技巧的运用

2、注重声腔的流动

三、民族声乐的声音符合民族审美倾向

第二章民族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之“字”

一、对“字”的解析

二、精妙的吐字行腔

1、吐字清晰准确

2、行腔中字与字衔接连贯自然

三、民族声乐中衬词的独特作用

第三章民族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之“情”

一、对“情”的解析

二、朴实自然的“情”

1、对声乐作品的深入理解

2、恰当准确的表现情感

三、丰富多彩、细腻真切的“情”

1、生活感受积累的真实情感体验

2、创造性的表现歌曲情感

2.1音色的变化表现特定的情感

2.2表演者正确的情感审美意识

第四章民族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之“形”

一、对“形”的解析

二、“形”美在民族声乐作品中所描述的客观事物

1、自然景色

2、人物形象

三、“形”美在民族声乐表演者全身心的表演

1、民族声乐表演者自身舞台形象的塑造

2、真情投入的舞台表演

2.1表情生动,富有激情

2.2身段优雅,表演贴切作品

第五章民族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之“韵”

一、对“韵”的解析

二、演唱语言的韵律美

三、民族声乐声音的风格美

四、民族声乐情感表达的韵味美

五、民族声乐表演的韵味美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论文研究内容和研宄范围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2.1 公司财务特征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2.2 公司治理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2.3 财务重述动因

2.4 财务重述经济后果

2.5文献评述与启示

3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宄假设

3.1 概念界定

3.1.1 财务重述概念的界定

3.1.2 债务融资概念的界定

3.2 理论基础

3.2.1 委托代理理论

3.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3.2.3 行为学理论

3.3 研宄假设

3.3.1 融资需求和财务报告重述的关系

3.3.2 财务报告重述对债务融资的影响

4 实证研究设计

4.1 融资需求与财务重述相关关系研宄

4.1.1 样本选取

4.1.2 数据搜集

4.1.3 变量定义

4.1.4 模型设定

4.1.5 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4.1.6 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4.1.7 Logistic 回归分析

4.2 财务重述与债务融资相关关系研究

4.2.1 样本选取

4.2.2 变量定义

4.2.3 模型设定

4.2.4 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4.2.5 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4.2.6 线性回归分析

5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5.1 研宄结论

5.2 政策建议

5.2.1 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赔偿责任制度

5.2.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5.3 研宄展望

本科论文提纲格式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与作用

本专业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全面考查学生在本科阶段在法语读写方面的学习成果,包括:

1)法语笔语表达能力:用法语分析、归纳、陈述、论述所选专题内容。

2)查阅法文文献、分析归纳原文资料的调研能力。

撰写论文本身是一个为将来做科研工作进行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二、国际合作办学(贸易方向)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对国际合作办学3+1项目(贸易方向)毕业论文的要求不同于单一语言文学方向论文的要求,根据培养法语本科+专业方向的复合型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法国商学院对商科

学生实践性写作一般规范,本专业规定3+1项目(贸易方向)毕业论文要求用法文撰写,论文应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一篇在法国企业实习的实习报告,撰写要求以法方学校要求为准;

2、一篇小论文或评论,对有关国际贸易专题或法国商科教学方面的选题进行分析、思考和评论。小论文的撰写要求如下:

篇幅为a4纸4号字单倍行距打印稿不少于8页。

要求对选定专题进行分析、归纳和论证,提出个人的见解。

要求有标题、引言、正文(至少3个部分)和结论。

要求用中文和法文各写一篇150字的摘要,并列出关键词。

要求列出参考文献(bibliographie):至少列出3篇正式出版物。

(论文的具体格式详见电子版范例。)

三、导师

导师主要由法方教师担任,具体安排由法方学校负责。我系教师负责论文的最后评阅和评审。

四、关于对文献的合法使用的要求

1)引用文献资料原文必须加注释(notes),注明原文作者和出处。凡是不加注释地引用或翻译文献将一律被视同抄袭或非法引用,将严重影响论文评价(见评审标准);

2)引用必须合理,符合论证逻辑,但一般不应长篇引用文献;

3)对资料中的事实或观点,可以根据论文论证的需要,在说明来源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归纳和概括,但所有参考资料均应列入文后的“参考文献”(bibliographie)中。

五、毕业论文的统一提交格式

论文要求交稿一式二份,并用3.5寸软盘上交word格式电子版。

每份论文必须包括下列各页:

1)封面(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年级、导师姓名、日期等);

2)提纲或目录(包括各部分的页码);

3)正文,如有必要可为各部分加小标题,部分之间空2行,自然段间空1行,各边适当留出空白,左边留出装订空白;

4)参考文献(bibliographie),要求至少列出2份参考文献,包括:作者、题目、版本、日期等;

5)notes(注释);

6)如有必要可加annexe(附件)。

六、毕业论文的成绩考核

1.毕业论文的评阅工作

论文首先由法语系教授和正副系主任组成的论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程序是:导师给出初评分数,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阅和复审,确定初评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答辩。

论文初评的评审标准如下:

1)格式达到要求10分

2)分析论证的逻辑性与合理性25分

3)法语表达的正确与通顺程度50分

4)文献引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5分

(注:严重抄袭者上述2)、3)、4)项均将大幅扣分)。

论文初评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2.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论文初评后,论文评审委员会召开毕业论文

答辩会。要求论文作者用法语口头介绍论文的主题、主要论点和结论(5分钟),并用法语回答评委的提问(8分钟)。

评委根据答辩人表述内容的逻辑性与合理性、法语口语表达的正确与流畅程度打分,然后经评审委员会综合给出答辩评分。答辩的满分为100分。

3.毕业论文最终成绩的评定

论文的最终成绩由初评分占60%和答辩分占40%的比例计算评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最终成绩对论文给出以下评语:

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4.被评为优秀论文者须提交以下文稿:

1)论文的中文摘要一篇;

2)论文的精彩片断3—4段,原文+中文译文a4打印稿,合计2页左右。

七、本专业毕业论文工作日程安排

参加“3+1”项目的毕业生应于6月底回国后立即向法语系提交论文,填写规定的表格。

7月1日左右由系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7月5日左右进行答辩。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最终成绩上报教务处。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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