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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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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03.1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2003.18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2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3.210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211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3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3.8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2003.9.2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3.9.13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11.11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03.11-12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2004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123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04.3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4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5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04.9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34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4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2004.6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4.64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4.8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2004.8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8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04.10.2550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0.2551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4.11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2005.1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2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05.3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05.3.11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4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05.6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76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05.7.7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05.9.3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5.12.31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05.571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05.572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05.973A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Vol.28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2006.1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2006.1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2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2006.2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3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2006.3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4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2006.5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2006.6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6.1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2006.8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8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9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2006.11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2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关于商标权的论文题目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商标权论文参考文献电子

电子商务论文的参考文献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电子商务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金融秩序 电子商务 2007/01

2 携程电子商务模式组成要素分析 电子商务 2007/01

3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电子商务 2007/01

4 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电子商务 2007/01

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格主体研究 电子商务 2007/01

6 谈新就业形势下的职业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 电子商务 2007/01

7 浅谈物资采购的电子商务化 电子科技 2007/01

8 中国电信新一代B2B电子商务网站商集网上线运营 互联网周刊 2007/02

9 Web数据挖掘在零售业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经济师 2007/01

10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 经济师 2007/01

11 试论电子商务物流隐性成本控制 经济师 2007/01

12 破除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四大瓶颈 通信世界 2007/02

13 电子商务代表网站及业务模式分析 通信世界 2007/02

14 组建基于企业服务总线的电子商务集成系统研究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7/01

15 基于SOAP的即时消息在B2C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7/01

16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 会计之友(中) 2007/01

17 电子商务中数据挖掘技术的使用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7/02

18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7/02

19 浅谈烟草行业电子商务 华北、东北地区2007年度烟草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 2007

20 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物流配送路径优化问题研究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流程变革研究 同济大学 2007

22 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3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研究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4 电子商务体系结构与电子支付技术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5 论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6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构建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7 分销商网络团购营销的电子商务模型研究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8 电子商务及其安全技术 商场现代化 2007/01

29 浅析电子商务的安全 商场现代化 2007/01

30 Web 2.0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商场现代化 2007/01

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李琪,《中国电子商务》,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王健,《电子商务》,上海,海天出版,2003年

屈云波,《网络营销》,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年

姚国章,《中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 电子商业上的事务专业结业小时候起就有业率低的缘故原由及其对于策 内蒙古自治区电大学刊 2007/02

19 浅显的议论烟草行业电子商业上的事务 华北、东北地域2007年度烟草学术交流钻研会论文集 2007

20 B2C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标准样式下物流配送路径优化需要别人解答的题目研究 首都交通大学 2007

21 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情况下传统企业流程厘革研究 同济大学 2007

22 浅析电子商业上的事务诚信系统的构建与使成为事实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3 基于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的供应链办理研究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4 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系统布局与电子付出技能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5 论新屯子配置设备摆设中农业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的成长战略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6 驴友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网站的构建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7 代理商收集团购营销的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模子研究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8 电子商业上的事务及其安全技能 阛阓现代化 2007/01

29 浅析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的安全 阛阓现代化 2007/01

30 Web 2.0技能在电子商业上的事务中的应用 阛阓现代化 2007/01

一、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瞻望及成长 [现代谍报 摩登 Information] 刘凤君

二、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近况及瞻望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ellonas E-commerce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形态科学版)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ello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翟凤荣

三、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付出的近况及瞻望 The Actuality and Expectation of Electronic Business Payment in Chellona [重庆广播电视机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ongqing RTV University] 刘波

四、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成长远景瞻望 [互助经济与科学技术 CO-Oerativeconomy & Science] 张元慧 , 李少伟 , 许丽红

五、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瞻望 现代贸易 摩登 Business 2001年,第11期

六、浅析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的近况与趋向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蔺建霞 Lin Jianxia

七、电子商业上的事务的成长近况与瞻望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for E-Bussiness 很多顶 Xu Duoding

八、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成长远景瞻望 张元慧 李少伟 许丽红

九、我国电子商业上的事务情况下CA的成长瞻望 Development Prospec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CA in Chellona 江艳霞 左明

十、电子商业上的事务市场近况与瞻望 The Recent Situation and Trends of EC 马克et周智佑

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理念

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关键词:

非传统商标;商标功能;符合消费;类型思维

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将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我们再次将颜色组合、声音纳入可以商标注册的符合范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体现得不仅是制度的超越,还蕴含着理念的更新。在新型商标不断涌现的当下,洞悉新型商标法律保护中蕴含的理念转换,对于充分有效的保护新型商标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

“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现代性的大旗。”1围绕后现代概念本身,虽然论者间还颇有歧义,但是后现代概念本身所代表的那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后现代主义的世界不再是一个可以被统一而合理地重建的世界,而是一个充满了悖论、模糊和不确定性的世界,“所有的东西都变得混淆不清,边界变动不居,范畴含混模糊;哲学家的任务就是拒绝稳定的同一性而肯定区别和差异”。2在后现主义下,语言交流的优越性正在受到侵蚀,人类正处于一个符号化丰富的年代,意思无处不在,不仅来自语词交流,而且来自感觉体验、个人行为和物理环境;哲学理论的一般化假定的使用已经受到挑战,意思由突出的事实所决定的观念受到后现代的冲击,个性化的意思产生于特定的语境,即意思是偶然的、个性化的、语境化的。3面对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洗礼,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当下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作为调整市场中识别性符号意思的商标法,必须正视市场中意思资源的无限性,直面后现代语境下意思产生于语境和经验而不是事物的内在本质的现实,这无疑是21世纪商标法的后现代语境。

追溯商标法的历史,我们无法找寻到商标必然是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的理据,商标法根据事物的内在性质,依凭标志的外在形态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毋宁可以归结为一种习惯的力量,源于历史的惯性。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文字、图形等平面标志基于自身固有的特征“天然”的与商标法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权利人对某个文字商标的独占并不会影响其他竞争者生产与之相竞争的商品;加之在商品相对匮乏的年代,声音、颜色等新型商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之中,都与识别商品的来源无甚关联,人们面对的几乎都是传统的商标。于是,习惯使得“商标即表现为文字、图形等标志”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固化下来,商标法亦将事物的性质设定为商标的保护标准,视传统的标志为商标的本真样态。然而,以标志本身的样态预设商标构成要素的方式,如果说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时代,还有可能与现实暂相协调,那么在当下却日益受到后现代的挑战。

后现代反对假定结构的预先设定,消解长久以来确立的平面商标垄断态势,主张意思产生于个别化的语境,而不是由抽象的标准决定。我们对符号的感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渐趋视觉化,而更少的语词化。社会非文本化趋势的不断强化部分的提升了立体商标等新型商标作为标识性符号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视觉标识的日益丰富、深入以及繁复也增强了消费者对立体标志的依赖性。4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立体商标为主的宽泛的新型标志系列正日益通过标识产品来源而被用作商标,商标法针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假定已经表现得不合时宜。“商标法所关注的应当是标志自身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其作为颜色、形状、文字等本体形态”,5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制定或接受皆是有所为而来,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具备实现期待之目的或价值的功能,6鉴于商标构成要素标准之“形态论”已经与市场经济相掣肘,商标法可以采取“目的论”的模式,7这一模式以特定的标志是否会助益于实现商标法的宗旨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将商标保护更多地建立在各种标志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假定之上,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商标法的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囿于其具体表现为文字、图形还是外观,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二、由物的消费到符号的消费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当今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消费社会,“消费已取代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中心,消费不再只具有消极意义,而成为一种积极的建构方式”。8整个生产的过程就是制造消费的过程,消费不再停留在生理需求的满足层面,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消费品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分类体系,对人的行为和群体认同进行着符号化和规约化。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外,商品负载了能够指涉消费者间性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的产生是消费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符号价值是在其整个商品区分系统中所表现出的等级和位置来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是通过消费而不是生产被整合进社会分层系统的,现代商品对于人们的价值已不仅仅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有符号价值。

商品作为符号,能够提供声望和表现消费者的个性、特征、社会地位以及权力。在消费社会语境下,当我们消费物品时,我们就是在消费符号,9而商品要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也必须完成符号转换的过程,通过符号间的关系,使差异得以确立,人们正是通过这种差异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10在“我买什么则我是什么”的消费社会语境下,商标作为商品符号化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构成要素多元化的挑战。当下意义的消费已经由物的消费转化为对符号的消费,企业无不力争为自己的商品注入迎合特定消费群体需求的符号价值,作为企业有利竞争手段的商标无疑成为这个“符号价值”的重要载体,品牌现象就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它可以帮助物的符号价值得以认同和实现,事实上,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功能已然发生变化,即从单一的区别商品或服务产源和标指其质量,发展到与产源相独立的运载企业的信誉,在区别商品的同时,商标也在区别使用该商品的人,是一个人层次、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地位的象征。11“麦当劳”即为自己成功地塑造了亲切、友善、助人的形象,成为最前卫、最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模式的.代表。

作为成熟消费社会中的消费文化代码,商标因此从制造商和产品的“牢笼”中逃脱出来,第一次成为独立、自主的叙说主体。由于摆脱了具体产品的限制,不再是某个产品的“附庸”,品牌的构成内容也脱离了原先品牌权益人的控制。它更像一个巨大又不断滑动的海绵体,容纳、包含着内容、形象、瞬间刺激、印象等一些不断“涌进涌出”的材料碎片。它只存在于每个与它有意或无意接触的消费者和公众的脑海中,任何与它有关的因素都会影响它的存在形态。12三维标志等新型商标以其美感、独特性以及对视觉的强烈冲击成为品牌构成的重要“材料碎片”。在追求美和个性的时代,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在化妆品市场,激烈的品牌竞争,使得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之间的功能差别究竟有多大?人们不一定十分清楚,但精明的商家却知道:包装设计能够把枯燥的化工产品变成灵丹妙药。实际上,女士们买的不是化妆品本身,而是自信、英姿、青春、美貌和时尚感受。

而迅速建立的品牌,精美的包装设计正是能够使商品富有年轻、青春、健壮、雅致、丰满、整洁、力量等一切你能赋予它的感觉,你可以通过包装使商品活灵活现。13一旦消费者基于商品独特的外形拥有过购物消费的满足感之心理体验,便会很容易形成一种良性的、有“成就感”意味的消费心理经验记忆,独特的商品外形因之固化为消费者认知网络中的结点,消费者会由此产生对该商品的消费依赖,企业如果能够因势引导,则会形成“消费圈”的良性循环。即使消费者对拥有该外观商品的确切来源不甚明了,消费者也能够推想,该商品外观所标识的是同一出处。综上,消费社会语境下,据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词语或图形标志,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产品的外形等特征判定其出处,从而认牌购物。

三、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

传统法律思维是一种以追求概念为目的的抽象化思维,观诸人类历史,“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14依循抽象思维的理路,概念必须是主体对客体、思维对其对象的根本特征的把握或反映,是人们对于事物之特征的穷尽描述。借助定义,概念可被确定到如下程度:“当而且仅当”该定义的全部要素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事实全部重现时,概念始可适用于彼。15概念法学期望于抽象化的作业,并由此而得的概念为基石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由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只要法律事件具备概念的要素,即可将其涵摄于构成要件之下,对于某物来说,只存在“是”或“不是”的判别方式,而没有所谓的中间状态或过渡阶段。

但是抽象思维所做的对生活事实的裁减不免会走向封闭、僵化以及事物间的彼此隔绝,实际生活中满布的则是交错纵横、变幻多端、呈现若干重叠和过渡的态势的社会关系,事物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无时不在流动融会,其远非一个封闭的逻辑范畴或抽象概念所能涵括和胜任。“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已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16我国原商标法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不可谓不是一种“概念的专横”。

面对第7条的规定,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和不解,现实生活中商标真的非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三种样态莫属吗?只要将眼光由抽象的逻辑规范转向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我们便会很容易的得出答案,生活没有商标法规定的那么简单划一,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符号资源事实上在发挥着商标的作用,产品外形等立体标志在后现代主义视觉文化、消费社会符号消费语境下,其识别力以及表彰力,丝毫不逊于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没有人可以否认“可口可乐玻璃瓶”的显著性,但是概念思维使商标法武断的主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才能作为商标,将之视为商标的必然形态,遮蔽了抽象化背后极度丰富的符号资源,把同样具有识别力的事物割裂开来,使得生活的经验被扭曲,其他标志由于无法涵摄到文字、图形之下,即使同样获致了显著性,也无法受到商标法的眷顾,形式凌驾于实质,不正义随之接踵而至。

传统抽象化的概念思维“瓦解并败坏生活现象的整体性”。为给被抽象概念弄得形貌全非的事物去蔽,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引人“类型”思维就势所必然。与抽象概念相反,作为思考形式的类型之认识价值在于:其能够清楚显现——并维持彼此有意义地相互结合的——包含于类型中的丰盈的个别特征,“事物的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17类型只反映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现实程度,拒绝对主体和客体作过多地方法论上的假定。此种写实主义立场使类型可以利用其开放的结构随时捕捉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与时俱进地更新其内部特征,18对类型的说明往往是或多或少似的,类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域可寻,但这并不表示一个类型没有其自我主张的判准,同类型范围内的事物可以说是有“同意义性”,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坚定“内核”,这一“内核”构成类型结构的意义核心,从而可以据此将一事物归于此类型或彼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开放性、不确定的类型思考与商标法不确定性的品格不谋而合,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法最难理解,其适用结果业最难预测。

抽象化的概念思维在商标法中所进行的努力不免徒劳,整个商标法充满玄机,借助类型思维审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确当的作法应当是否弃事物间物理性外在特征的差异,怀揣商标法的立法意旨,去探求商标的“本然之理”。追踪商标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探求出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意图,是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效的进行区分。19因此,商标构成要素的内核应当是显著性,而不是文字、图形等形态,事物间的形态不管差异多大,但是只要能够将不同的商标或服务区分开来,其就应当可以注册为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固然可以具有显著性,但是声音、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并不必然与商标的“本然之理”相悖,只有不被抽象化的概念思维所遮蔽,透过现象探求商标的内核,商标法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意旨,将规范正义播撒在现实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涂斌华:《私法的死亡》,转引自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2.冯俊:《后现代主义讲演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

3.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4.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对象的形态仍然会影响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当前消费者可能仍然会更多的借助于特定产品的文字商标而不是其外形来识别商品的来源,但是这是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本身的差异在市场中的反应,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歧视立体商标的理由,毕竟在非文本化的社会,产品的外观是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的。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8.张芳德:《消费:作为社会的中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10.张芳德:《从物品消费到符号消费——鲍德里亚消费文化理论研究之二》,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2.魏红钢:《符号消费下品牌概念的再定义》,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3.陈义、顾琛:《论现代消费文化与产品外观设计》,载《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年第1期。

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

1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页。

17.同注释15,第347页。

18.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卷。

19.孟庆刚:《信息经济时代商标概念之修正》,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转换。 毕业论文如果没有电子版是需要进行转换的,可以将手稿进行转换电子,而且现在信息化是需要电子版,手写板可以用电子版进行打印的。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学生选定课题后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商标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一、企业如何预防侵犯他人商标权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 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 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 风格。二、企业如何防范他人侵权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 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 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 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 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 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加强对商标权滥用的专门化 研究有利于厘清商标保护与商标滥用的界限,完善商标权保护与商标权滥用之间的 利益平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也可为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工 作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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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研究论文

一、企业如何预防侵犯他人商标权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 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 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 风格。二、企业如何防范他人侵权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 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 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 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 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 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你好。你具体的要求我不知道,也可上论文网站借鉴一下。中顾等等。。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大体包括如下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④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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