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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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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学位论文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

专著是以单行本或多卷册(在限定的期限内出齐)形式出版的印刷型或非印刷型出版物,那么,论文中专著参考文献格式要求是怎样的呢?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1.专著著录格式

[序号]著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1]孙家广,杨长青.计算机图形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26-28

2.期刊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3]李旭东,宗光华,毕树生,等.生物工程微操作机器人视觉系统的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28(3):249-252

3.论文集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C]//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4]张佐光,张晓宏,仲伟虹,等.多相混杂纤维复合材料拉伸行为分析[C]//张为民.第九届全国复合材料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410-416

4.学位论文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

例:[6]金宏.导航系统的精度及容错性能的研究[D].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系,1998

5.电子文献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例:[10]杨家军.开放式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EB/OL].北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2009[2009-12-8].

说明

(1)参考文献应是公开出版物,按在论著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排序.

(2)外国人名书写时一律姓前、名后,姓用全称,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不加缩写点.

(3)参考文献中作者为3人或少于3人应全部列出,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

专著参考文献

1、于志刚:《学位论文写作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2、凌斌:《法科学生必修课:论文写作与资源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美]张俊东、杨亲正编:《SCI论文写作和发表》,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4、周新年编:《科学研究方法与学术论文写作——理论、技巧、案例》,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5、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英]威斯科:《研究生论文写作技巧》,王新双、朝霞、李季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林庆彰:《学术论文写作指引》,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

8、李达编:《SCI论文写作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刘潇潇、郭晶梅编:《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赵大良编:《科研论文写作新解——以主编和审稿人的角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邓正来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刘国涛:《法学论文写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5、肖东发、李武编:《学位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美]佩林:《学术论文写作手册》,董晓波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马立民、冯志明编:《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白建军:《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与创新能力建设丛书——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9、李炎清:《毕业论文写作与范例》,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一、中文参考文献

中文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主要的文献类型包括:[M]--专著,著作、[C]--会议论文、[N]-- 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 、[R]--报告、[S]-- 标准、[P]--专利、[Z]--其他。

通常来说, 参考文献按照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后,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不同文献各对应一个序号;当文献题名相同而仅页码不同,作为一条文献,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如 [5]520。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下面,对各类参考文献的编排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1、期刊文章: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文章名称. 刊物名称,卷号(期号):起始页~终止页.

2、专著: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起始页~终止页.

3、论文集中的文章: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文章名称. 见:XXX, XXX,...,(等). 主编. 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起始页~终止页.

4、学位论文:

研究生姓名. 论文完成年份. 论文题目[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 导师:导师姓名. 城市:学校或研究单位.

5、报纸文章:

作者.出版年.题目[N].报纸名,年-月-日(第?版).

报纸的`文件类型[N]建议写明。

6、网上文献:

作者.出版年.题目[OL].(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按GB/T 7714—2005,更新日期可省,引用日期不可省!日期的格式必须是类似于:“2011-06-21”的形式。且文献类型[OL]不可省略。

7、研究报告

作者.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8、专利

专利所有者.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9、条例

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写参考文献时,经常有人会犯一些细节性错误,这些都是要避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参考文献”用小4号黑体,加方括号居中,具体内容用小4号宋体;

2)不要把期刊的总期数当做卷号;

3)三位作者以上的,请列出前三位作者,后加“,等”;

4)参考文献用自动插入尾注的形式;

5)注释放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内容用小5号楷体,用①、②格式序号且在正文中为上标,数量不要超过十个,采用自动插入脚注的形式;

6)参考文献中的标识符、标点采用英文半角格式。

二、英文参考文献

英文参考文献与中文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但写英文参考文献要注意一点,外文作者姓名的著录格式采用姓在前(全拼,首字母大写),名在后(缩写为首字母),中间用空格;著作类文献题名的实词首字母大写,期刊文献题名的首词首字母大写,期刊名称请用全称,勿用缩写。具体如下:

1、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如:Sheril, R. D.(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Halstead.

2、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如:Smith, J., & Peter, Q. (1992).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3、文集中的文章

如:Mcdonalds, A.(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4、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如:Crackton, P.(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5、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如:Rottweiler, F. T.,&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6、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如:Henry, W. A., III.(1990, April 9). Making the grade in today's schools. Time, 135, 28-3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根据GB3469规定

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④学位论文[D]

⑤专利[P]

⑥标准[S]

⑦报纸[N]

⑧技术报告[R]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例如:

①磁带[MT]

②磁盘[DK]

③光盘[CD]

④联机网络[OL]

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

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期刊论文

[1]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46(3):317 323

[2]Dobbs J M, Wong 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 coselvent[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论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

梁慧星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从论》、《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你说的是不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呀这些是我在百度百科里找到的

01昨天看完了梁慧星教授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书,此书以简洁平实的语言阐述了学位论文写作的七个要素,即:选题、资料、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虽然学位论文的写作有其特殊性,但写作的原理都是相通的。02第一个要素——选题。学位论文的选题注重理论性、学术性、创新性,题目符合学术规范。我们对文章的评价常常有一个成语“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这说明很多人写文章时缺乏题目意识,完全处于发散状态,想到哪写到哪,可以说不知所云,即使文笔再好,也不能说是一篇好文章。题目浓缩了整篇文章核心,是文章的起点,亦是文章的核心,可以说,题目就是子弹,射程覆盖整篇文章。一个好的题目,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层次、立论高低,以简驭繁的能力。如果连题目都取不好,想写出好的文章也是很难的。03第二个要素——资料。资料,也就是素材。学位论文需要资料,一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二是引经据典,体现自己的学术功底。我们写文章需要素材 ,起到几个作用,一是言必有据,论证观点;二是提升文章可读性;三是故作高深。文章的可读性,乃网络文章的第一要点,碎片化阅读中,人们很难接受过于抽象、晦涩的概念,喜欢直观、形象的阐述,通过记叙性的素材,将说理融于故事中,才能广为流传。高中时有一种作文素材的教材,将各种小故事分门别类,写作文时按图索骥,一一引述,一篇合格的文章便由此生产。我平生好读书,却鄙视刻意积累文章素材,下笔总是玄乎的抽象概念,排斥具体的叙述,这就是文章难产的缘故吧!04第三个要素——结构。由于学位论文服务于严谨的科学研究,乃学术成果的载体,所以学位论文的结构遵循一定的学术规范,比如,要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但是,任何一篇文章都不可没有结构,因为文章归根结底只是思想的书面化,思想本身就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展开。比如叙述一场战争,可以从时间角度叙述,可以从不同利益集团角度叙述,可以从武器装备角度叙述,还可以文化角度叙述。由远及近,由小及大,由抽象到具体,都是常见的逻辑层次。由于目的不同,思想的逻辑结构与文章的逻辑结构,又略有差异。思想乃主观的思维活动,神而明之亦可,无需他人理解,文章的目的在于让他人知晓,所以文章逻辑的展开有它的特点。好的文章必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所以,不同内容的文章要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不同的表达形式要有不同的逻辑结构,一切以有助于理解与传播为标准。05第四个要素——研究方法。学位论文乃科研成果的体现,自然必须有一定的研究方法作为科研的工具。那么一般文章不需要研究方法吗?我觉得也是需要的,只是换了一个名词。文章的用途有几个,一是记事;二是写物;三是说理;四是传情。文章用于记事写物时,必须将事物的性质、外观、特点等方面完整细致准确的阐述, 王守仁年轻时为了实践朱熹的“格物致知”学说,曾格了七日七夜的竹子,希望格出竹子之理,却因此病倒了。竹子尚且如此,况且比竹子更广阔的世间万物呢?没有一定的方法,如何能够致知呢?对说理的文章来说,研究方法更是灵魂,学位论文就是典型的说理文章。传情的文章如果只是自发的情绪宣泄,自然谈不上研究方法,若是需要向内求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就不得不有一番研究方法了,就像弗洛伊德、荣格、巴甫洛夫对情感的研究。总之,要想文章不沦为废纸一堆,也就不能忽略研究方法。06第五个要素——见解。这个因素本身就是不言而喻的,任何文章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见解,哪怕是记述文、资料汇编,都是存在相应见解的,只是表现程度不一。比如,编撰一本经济犯罪防控方面的资料汇编,从头到尾可以没有一句自己的话,但是法律条文、司法观点、案例的取舍,都是蕴含自己的见解。对于我们来说,如何表达自己的见解,如何实现不言而喻的说理,才是艺术所在。07第六个要素——文章。梁慧星的用语是文章,包括文体、文辞、文风,我把它称之为文笔。对学术论文来说,文笔只是一个比较次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一般文章来说,文笔乃是生命线。同样的观点这么多,为什么你的文章成为脱颖而出?互联网时代的阅读,可读性成为文笔衡量的首要标准。许多爆款文,内容不足为奇,观点老生常谈,但是文笔流畅,思路清晰,结构扣人心弦,让人一看就想分享,如此文章,怎能不广为流传呢?反观有一些人的文章,枯燥如同论文,干巴巴的,让人望之畏惧,谈何深入阅读?国内学者中,抛开立场不谈,朱苏力的文笔令人激赏,枯燥乏味的学术写作在他这里变成优美的散文,这体现了他极高的文学天赋和思想洞见。刘阿姨的文笔更是罕见,他的语言充满张力,寥寥数语,包罗万象,经常给人以醍醐灌顶之感,所以在高级知识分子中汇聚了大量粉丝。

梁慧星四本学术论文集

是一本书,《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从论》、《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你说的是不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呀这些是我在百度百科里找到的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总论》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这已在法学界耳熟能详的六字真言,源自于120多年前德国伟大的民法学家耶林同名著述《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1]耶林如是说。然而耶林似乎已经遥远,我们仅仅嗅到的是那种诗歌式的论述,斗争式的激情,自信的国民感情。但梁先生却是亲近的,梁先生的《民法总论》中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自己真正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精髓是在三读梁慧星先生《民法总论》之后的,确切说,我已记不清咀嚼《民法总论》多少遍了,但却可以肯定的是每每读过此著,思想上依然可以时时翻新,而这些翻新与提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于是成为了“三读”。众所周知的王国维在论治学之道时谈到的著名三个境界,窃以为,研读梁先生的书亦不外如此:一读,“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自己拿着三百多业的小薄册子,避开喧嚣的人群,独处一室,着实品尝一番,于是走进了民法的殿堂;二读,“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突然发现,文绉的语言,细致的情感,已经超越了知识和教材的约定,便不得释手、带着激动的心情反复研读了;三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知不觉,带着问题读了学多民法著述,重新翻阅梁先生的《民法总论》,读到的却是作为一个学者孜孜不倦的、为中国民法而斗争的决心和气魄。一 、布道者说: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权利九州之民法进程,缓慢而艰难,经数次编纂,观目前,渐成体系。然仍需进一步完善,应采民商合一,权利本位,繁荣市民生活。[2]梁先生在这本著述里犹如一名布道者,告诉人们民法虽然是个舶来品,就连它的名称也取自东瀛[3],但是关于市民生活的法是世界各国都规定,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只要存在市民生活,存在理性的人就应该存在民法。梁先生没有直接告诉人们民法是什么,没有像其他教科书似的注释法条的规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先给人们勾勒出一幅美丽的图画,告诉人们这幅图画的由来,这幅图画的布景,这幅图画采用的手法,用的材料,所体现的意义,带领人们去欣赏她,使人们在不知不觉地陶醉中领略了民法的要义。就是这样,丝毫没有强权的灌输,没有权威的厉色,使读者们更多的是法学的爱好者们俨然是漫步在民法花园之中,循着民法的语源、外延、民法的发展、构造、编纂、法源的足迹追溯,来到一栋奇妙楼阁面前,带着好奇心想进去。于是,梁先生如武林高手稍加论理似的点拨,民法的本质赫然在读者的面前。首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因此,把它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人社会,亦无不可”,(页31)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页32)然后民法又是私法。这是相对于公法的划分,“易于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审,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虽然没违反广告审查的义务和核实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失依然承担责任,除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绝对不能以没违反广告法上的义务为抗辩事由,因为违反广告法的义务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不能用公法上责任的承担代替私法上责任的承担。而非“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怎能不使读者们联想到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一个多大的歪曲和疏漏呀。书中强调,要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亦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页36)最后,书中指出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于是乎,人们可以真切的体会到民法这一奇妙楼阁的韵味。寻求民法发展的历史,梁先生自然而然的道出我们现在民法应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辅之以社会本位。在梁先生的这本著述里,权利是贯穿始终的线索。不论是民法的构造,还是民法的本质;不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论是权利的客体——物,还是权利的变动——行为等等,都与权利休戚相关。那么,权利是什么?梁先生作出了正面的回答,“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页76)进而用比较的方法解构权利的本质,从切实的眼光透视给我们权利必须结合“法律之力”才能保护“特定的利益”,绝非引用自然法上的权利抑或应然上的权利。解构的目的是进行组合,于是阐释了民法中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其中‘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的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再如,债权为请求特定认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中‘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即特定利益,而‘请求’及法律上之力。各种权利,莫不如此。”(页78)财产法就是从这两大权利演绎开来,形成了物权法体系和债权法体系,他们与亲属继承法一起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可以说,权利是民法的精髓,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要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页46)在著述中,梁先生阐释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认为民法应倡导私法自治,强调当事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决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倡导民事生活的诚实信用,醇化社会道德、经济道德,禁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达到个人、社会、国家协调的发展。(页46-53)游刃在这奇妙的花园中,使我们忘却了民法、权利教科书式的概念,但却把民法的精神、权利的精神铭记在心,园子中的芬芳、楼阁的美丽已经不可磨灭的印在每个读者的脑海中。这时,又有谁会去不适时宜的宣扬民法、权利教科书似的概念,它们在你的心中,在每个读过这本著作的人们的心中就足够了。然而布道者并没就此嘎然而止,或循序善诱或醍醐灌顶。我们初拿这本书都会有天生的爱好,区区的三百二十页,只要花些许时间就能走过一遍。这未尝不是布道者的良苦用心,他不希望用资料的堆砌来换得别人送来的博学多识,更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体会、理解、最后产生动力去自我更新。因此这本著述成为了经典,经典是因为字字珠玑。这是毫不夸张的,梁先生每抛出一种观点或一段说理都背后都蕴含着大量的理论支持。比如在谈到诚实信用时先生著有《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4]一文,在谈到近现代民法时先生有《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5]一文,在谈到物、物权行为及区分原则、取得实效时先生有《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6]和《物权法的立法思考》[7]两文,同时还有合著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8],在谈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所采用的体系时有《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9]、《制定民法典的设想》[10]等文。在本著最后一章谈到民法的解释时已著有《民法解释学》[11]。同时梁先生不遗余力的担任《民商法论丛》的主编,《法学研究》杂志主编,潜心著述了《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2]、《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卷[13]、《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14](合著)。而这些学术活动及论著使得梁先生的这本《民法总论》得以提升和概括,每一句话与都是经过充分的学术论证和讨论的结果,每一部分都考虑到当代最先进的民法学成果。就像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中描述东家之子的相貌时说的,“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梁先生此著篇章恰当好处,文字经典,不可不谓“一字千金”。布道继续着。梁先生在此著中专设一节谈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15],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来说,犹如大海里的灯塔,指引航行的方向。这便是著者与读者最为贴近的交流,这便是布道者与受道者深情的对话。梁先生把民法学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学者对民法规则(民法立法、习惯、判例)进行整理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学习这部分“我们可以了解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性质、人物、作用,特别是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叫做方法论”,“无论是从是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学者,或者是从民法裁判和诉讼实务的法官、律师,其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的高低,载具有了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上,关键就看他(她)是否熟练掌握了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亦即看他(她)是否掌握了现代民法方法论”,第三部分是,“学者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三部分分别被称作法源论、方法论、解释论。在梁先生受读者以“鱼”时,又授给读者以“渔”,已经超越了布道。他提倡交替采用 “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和“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中较好的法学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然后再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和专题研究论文”,“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这已经超脱了教材和论述,我们读到的是作为中国民法大家对后来者的谆谆教导,甚至他在你的耳边告诉你,在学习时要注意“循序渐进”、“学而时习之”。我们更读到的是作为学者的那种使命感,要让读者真正领会它的精神,真正在读书,用心良苦。这一读,如春暖花开,又如醍醐灌顶。摩西带着它的子民穿越了神的恩典,把追来的敌兵留在合拢的滔滔海水之中,走出了埃及。民法是什么?权利是什么?这无须去解释了。读者眼前是无穷的希望,他们已经走出了对民法无知的沙漠。 二、善待理性、自由和权利中国的民法体系与德国式的体系有着不可割舍的渊源。从清末以来中国公布的民法典均为德国式的,或由于学习日本,而日本又仿效德国,或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而苏联又参照德国法典。在德国,他们崇尚结构主义、理性主义,相信通过严密的逻辑推导便会得出正确的东西。然而理性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可信的,人类社会的很多事情并不能够用理性说得清。民法最极端的形式是它假设了两个前提: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者,既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即每个人对个人的利益进行最佳的判断。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正确观点的忽视,比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的市场社会中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生活中的强制性程式化的增加,在不可避免的完全冷酷的形式中,必须融入到市场斗争的纯经济“规律”之中;凯尔森认为的,“保持这种观念是正确的,即法律主体作为主观权利的载体而存在,换言之,主观权利应为私人所有权,其系客观的即实证的、经由人类创造并可变更的权利,此中存在应是一个先验范畴、应是一项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内容具有不可逾越的框架”。[16]诚如现代民法要求的修正那样,完全的依赖人类理性塑造成的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抽象出来的人格让位于具体的人格,“其典型的例子,是在劳动法上形成了劳动者的具体人格,由雇佣契约的主体成为服从团体法理的劳动法的主体”、“为了阻止大企业垄断的弊害,经济法和反垄断法,成为着眼于企业的规模、业种的独立的法域。此外,在消费者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上,消费者和公害的受害者,成为独特的法人格类型。”因此,似乎应当善待理性。不要赋予“理性”太大的使命,使得“理性”不堪重负。论著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梁先生是要求人们善待理性的,那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的阐述。物权行为一直被德国的民法学界称之为一个创举,这是纯粹理论抽象的产物,它可以很好的对应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划分,对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很大的支撑。并且把意思表示分析得淋漓尽致,用公示代替表示行为,这完全是严密逻辑的推导。然而梁先生并没有完全继受这种理性,提出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的原则,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合同,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页183)我们姑且不问物权行为这一目前讨论十分热烈且又不能定论的理论能否写进我们的民法典,我们也姑且不论物权行为到底能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单是从善待理性的角度出发,物权行为在中国是否有适用的余地、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法感情、是否有替代的原则加以弥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缺失。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这本专著提出的问题。不可置否,梁先生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应采纳与国家立法之中,但是他没有放弃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以其意思尔夫与法律效果;以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页176) 这给物权行为成立创造了空间,并没有完全的否认它,仅仅是抛砖引玉,更多的是留给读者广阔的空间去加以思考,留给后来人去填补。这本著作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用专节来讲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解释”,(页211)然而“人们倾向于话语制度观点。依据此种观点:话语处在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学的基础在登记的关系之中。根据话语理论,不受控制的交互行为作为一种机会,其保障的是那些在合同谈判中甚至在法庭上亦可展开的内容。”[17]有时候语言决定了行为的后果,很多时候不是个人的理性就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或者说一个人的理性想要达到的结果却因为语言的歪曲、对方的误解、传输的失误而大相径庭。比如,一个北方人在福建买地瓜(在北方一般指红薯),然而福建人却给了他一个马铃薯(因为马铃薯在福建许多地方称作地瓜),显然这是双方当事人理性不能够达到结果,因为向各地方的语言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这样的结果;再如,传说三国的诸葛亮为了祭泸水的鬼神,又不想劳民伤财,于是创造了满头(即用面包住肉馅做成头的形状)祭奠,最后平息了泸水汹涛。但是,按照很多北方的语言文化,馒头是指那种实心的没有馅的面食,然而至今那方很多城市仍沿用诸葛氏的那个定义,结果避免不了误解。此著继续阐述,“解释法律行为之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惟需注意,此所谓当事人之真意,非指当事人内心之效果意思,而是指表示上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方法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页211)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由于语言的问题使得理性受到限制,而法律确切说是人们对理性认知决不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境界,于是就要设定义中规则,这就是对人们理性所谓的法律行为进行一定的解释,最终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果。于是应该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善待人们的理性,解释法律行为。首先需要文义解释,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后是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还不行的话,目的解释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还有习惯解释,即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公平解释,以法律行为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法律行为,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法律行为,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是格式条款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诚信解释,解释法律行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页212-216)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了下去,也许或者是一定没有穷尽绝对的真意,无法完全依靠理性,那么,法律只能做到这些了,法学要求我们做到这些就足够了。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承认不可绝对探知法律行为的真意,但是我们却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或者法学认可的方法(如上面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达到或者达到法律认可、当事人心服口服的程度,这完全是对理性的善待,这决不同于空喊尊重理性却不去探知它。我们经常在生活中把自由和权利“混为一谈”,就是在法学中的自由和权利两个概念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是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18]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学专家看来,这种权利和自由都是分不开的。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自由是“价值”上的东西。[19]而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的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自由的属性。我们从梁先生这本专著中可以见微知著地看出,真正理解民法是需要树立善待自由与善待权利的理念。首先,现代民法的发展出现了合同自由的限制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之活力源泉,但也带来社会的许多弊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而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即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之发达,也突显出所有权的社会性。(页5)而在阐释合同自由原则是立于平等原则之后的第二个原则,可谓平等是民法中的最高原则,而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页50)善待自由和权利要求每个人决不能放纵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因而这三个原则成为了民法中具有裁判性的原则,这类原则不仅表明了宪法的态度,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它还告诉人们自由和权利是有一定限度的而非恣意妄为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原则的自由和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民法得以倡导和维护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必会得到放纵的代价(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就从此来)。同时这种善待的自由和权利将成为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页229)而诚实信用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功能,同时还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此种情形,应依法定程序变更原有的判例。(页293-295)权力禁止滥用原则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第二,使民事权力的范围明确化,第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第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权利滥用之效果,以承认权利存在而否认其行使为原则,而以权利丧失为例外。[20] 在此著中,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要善待自由和权利,否则将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将受到民法否定性的评价。在介绍目前炙手可热的名誉权时,论著提到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的问题,认为“作家的创作自由和人民的人格权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仅指作家以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作为创作素材,甚至不禁止所谓纪实小说,但法律要求作家在将这些真人真事写入小说时,应尽合理的主意义务以尽可能地避免给所涉及的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造成损害。……保护人民的人格权不受损害,不仅是作者在行使创作自由时应负的义务,也是出版社在行使出版自由时应负的义务,”否则,承担侵权的责任。[21]“我以这样的角度讨论和主张言论自由,并非完全免除了言论者的责任;相反,这种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学艺术、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权有势的知识界和职业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他们必须理解到,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22]这一读,为读者懵懂的眼睛照亮了画面的色彩。开始了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焕发出无穷的兴趣,才发现原来看到的条条框框的概念以及自认为公理性的东西都应该加以怀疑,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理性,善待自由和权利,退一步真的是豁然开朗、海阔天空。三、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而斗争(代结语)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句话一直被人们广为引用的并经常作为知识分子的座右铭,喊出了知识分子的豪情壮语,体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德国的大哲学家费希特还在耶拿大学对学者的使命做了专门演讲,并著有旷世之名著《论学者的使命》,他提出,“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梁先生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论著中他借用了耶林这一“名言”并论述了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借他人之语来抒发自我的感情。“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无论是私法,公法或国际法,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力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法变成获的法、具有生命的法。”(页89)张载似乎柔和一些,作为末儒仅仅是一种内心独白。而费希特似乎更直白一些,“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学者不会受到诱惑,用强制手段,用体力去迫使人们接受他的信念……社会的每一个体都应当根据自由选择,根据他认为最充足的信念去行动。他在自己的每一个行动中都应当把自己当作目标,也应当被社会的每个成员当作这样的目标。谁受到欺,谁就是被当作单纯的手段。” [23]梁先生却选择了“斗争”,他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着学者的使命,他告诉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力这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其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等于精神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梁先生语重心长有道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立法高峰时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发感情与法意思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切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页89-90)这个不知道是第几版的

明星的学位论文

翟天临论文抄袭再添一瓜,有点可怕呀!据报道,翟天临硕士毕业论文,竟然抄袭了陈坤的毕业论文《性格化表演之我见》。据悉,翟天临的硕士毕业论文《英雄本是普通人》,全文共复制了陈坤的毕业论文《性格化表演之我见》,抄袭多达1791字,全文共13处相似,除去5处引用文献外,另有8处高度重合。而且,翟博士的感谢信竟然把自己导师的名字都给写错了,可真是笑掉大牙了……相信大家对于近期的翟天临论文风波都有所耳闻,因为在直播中提到自己不知道“知网”是什么,已经取得北大博士后的翟天临被广大网友所质疑。作为娱乐圈中少有的高学历明星,翟天临因为论文被推上舆论的巅峰,近期被人民日报、新京报等官媒频繁点明。可以说,翟天临曾经的生活是顺风顺水的。作为演员,他不仅从来没有被网友黑过,演技也受到大多数观众的肯定。与此同时,翟天临在本科毕业后又在北电顺利读博,今年更是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顺利录取,在学历上已经令人望尘莫及。翟天临论文抄袭风波愈演愈烈,知网上搜索不到他的毕业论文不说,曾经发表过的一篇论文被网友扒出重复率高达40%,那么翟天临是如何顺利毕业的呢?翟天临学霸人设彻底崩塌,就连高考分数也受到了质疑,曾经因为数学考19分照样上名校而洋洋得意的他,多年后被打脸。

我觉得她不应该复出,因为她的行为给娱乐圈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对其他艺人不公平。

抄袭毕业论文这个行为肯定是不能被接受的。学术造假非常严重,必须要严厉打击。

针对翟天临抄袭陈坤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在不同的地方都看到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相信大家都基本上能够知道目前大多数人持的观点,反正我个人的观点抄袭别人东西本来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样是偷窃

梁启超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每‘“冗子cc知一

梁启超先生不愧为真名士,他的大作《论毅力》短小精悍,议论透辟,一语道破成功的秘诀:有毅力者成。 以前,甚是喜欢老子的“祸兮福之所倚”这句话,却不知其中精髓。祸福转化之条件,当然不缺“机遇”,但更重要的是毅力。倘若没有毅力,恐怕连面对忧患的勇气都没了,更不要说把灾难忧患转化成幸福了。如果一个人要想做到不战栗不逡巡,胸膛直挺,浑身是勇气,浑身是毅力,意志坚定,敢于轻视任何厄运,嘲笑任何阻碍。这种思想铸就过程,就不得不依赖于一次又一次的困苦忧患的磨练,所以,我们应该感谢它们才对。 德国作曲家贝多芬的英雄命运及气势宏伟的第九交响乐,是那样普遍强烈而又深深地震撼过人们的灵魂。但是,命运之神却跟他开了一个残醋的玩笑,让他失去了听觉,这怎能不使他痛不欲生。面对如此厄运,他终究还是承受了这一致命的打击,聋着耳朵写下了一个又一个脍炙人口的篇章。还有,屈原放逐,赋作《离骚》;孙子膑脚,兵法修列;华罗庚左腿致残,成为世界公认的第一流数学家;失去说话能力的高士其,成为毕生致力于科普创作的奇人。在历史的长河中,古今中外,有多少不幸的伟人,面临着困苦忧患,像勇敢的探险者,在自己有限的生命中,创造出辉煌的成果,为人类智慧的宝库增添了一颗璀璨的明珠。我们不能否认,正是这些困苦忧患,才铸就了他们钢铁般的毅力。 梁先生说得极好:人生历程,大抵逆境居十六七,顺境亦居十三四。而顺逆境又常相间以迭乘。可以想见,在以后漫长的人生旅途中,我们还会遇到更多的忧患。正如同巴尔扎克解释的:“人生是各种不同的变故,循环不已的痛苦和欢乐组成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蓝天只存在于心灵中间,向现实的人生去要求未免是奢望。”我们不能向现实人生奢望什么,要成功,要幸福,就必须昂首坦然地去面对,正视生活,正视忧患。 为什么忧患能使一些人成功,也能使一些人一蹶不振呢?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毅力。弱者不敢面对忧患,害怕失败,在忧患面前大惊失色,退避三舍,甚至自暴自弃或走上自绝之路。其实不论大人物还是小人物,在大难临头,都会有自己的精神危机,真正的强者不是从来不发生“危机”的人,而是发生了危机能咬着牙挺过去的人。 没有什么东西会和人作对到底,最终决定命运的是人的毅力。所以,我们愈为环境所困,反而更愈加奋勇,加强自己的意志力量。非至强之人,未有能善于其终者。

《浅谈梁启超的新民思想》论文:

摘要:梁启超的“新民思想”在我国近代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人的近代化”这一重要的启蒙主题,他把“新民”作为解救中国的方案加以论述,提出了国民性改造与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文化重构议题,这在今天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梁启超新民思想启蒙

梁启超的“新民”学说是对中国近代哲学的一个独特的贡献,他以“新民”说回答了中国近代关于如何培养和造就近代的理想人格这一现实问题。“新民”这一词源自《大学》――“大学之道,在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梁启超的“新民”思想总体上是想通过做启蒙工作,把民众培育成具有新型人格的国民,进而实现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的现代化。

一、梁启超新民思想的发展与内容

十九世纪末,晚清社会在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的“近代化”伴随着洋务运动的破产和“戊戌变法”的失败,行程趋于停滞。中国近代化运动的多舛命运引起了进步人士更深层次的思考。梁启超流亡日本后,一方面广泛学习和研究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另一方面深刻地总结改良运动失败的原因。

他在经历一番痛苦的思考过程后逐渐认识到,近代中国由于缺少文化意识层面的改革所造成的国民性的愚弱是中国当前问题的病根。梁启超因而将国人对近代文明的认识触角触碰到了“精神文化”的层面。紧接着,梁启超发表了《新民说》、《新民议》等一系列有着重大影响力的文章,由此也建构了他“新民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

该理论的出发点是想通过引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治学说,来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对国民心理的摧残,从而洗涤国民奴性,提高国民素质,进而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培养出合格的国民。梁漱溟明确指出“余为新民说,欲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源,而从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病之所在”。

他认为“新国”必先“新民”,他说“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梁启超将“新民”视为中国当今第一急务,指出了“人的近代化”对于“社会的近代化”的重要意义。

梁启超的“新民思想”主要做了以下两件事,来实行“新民之道”。

(一)激烈地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道德,以帮助国民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培养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精神

梁启超认为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是造成国民道德缺陷和国民性衰弱的罪魁祸首,他还列数了专制制度的十大罪状,指出正是这些罪状使人民沦于奴隶的境地,养成了“奴性”的道德,因此他提倡“破坏主义”,主张用激烈的手段彻底地扫除封建制度及其一切附属物。

他还指出了我国国民性的种种缺陷,认为务必要来一次彻底的改造,而争取自由、解放思想,同封建道德彻底地决裂是达到此种目的的关键。梁漱溟极力歌颂自由,他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他希望每个国人要以“不自由毋宁死”的决心向几千年的专制制度和奴隶主义宣战。

同时,梁漱溟还号召人们发扬我国古代的尚武精神,做到自爱、自治、自立、自任、自牧,这些都是国人应该养成的新道德。他认为,国人只有拥有了这样的自由精神和新道德,就能摆脱传统道德的束缚,成为真正具备独立思想和完整人格的“国民”。

(二)引入西方资产阶级社会学说,同中国的传统思想进行比较,让国民知道当前国家病根所在,进而能“自警厉自策进”

梁启超在“新民思想”中抱着十分开放、兼容的文化态度,他提倡“国民性改造”应该“博采西方各国民族所以自立之道,汇择其长者而取之,以补我之所未及”。由此,梁启超从1899年到1903年在《清议报》和《新民丛报》两种刊物上总共发表了八十多篇文章和专著,进行启蒙宣传。

他向国民广泛地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各种理论和学说,竭力鼓吹民族主义、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民权等资产阶级的思想与精神。梁启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以资产阶级的思想和道德精神来“药中国之时弊”。梁漱溟通过比较中西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的差异,其中主要向国人介绍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天赋人权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等三种学说。

他指出国民应该具备国家思想,培养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朝廷的观念,克服几千年来的“束身寡过主义”,养成服从群体利益的“公德”。他阐述了义务和权利对等的思想,激励国民起来反对专制制度,捍卫自身的权利,追求自由和民主。

梁漱溟还参照西方的资产阶级学说,构建了以“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为宗旨的“新民思想”体系,该理论触及到了社会近代化问题的核心――精神文化的近代化问题。

二、对梁启超“新民思想”的评价

“新民思想”是历史的产物,它的产生合乎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的逻辑。作为中国近代第一次启蒙思潮的核心内容,它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制约,梁启超在论述新民思想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谬误。

梁启超强调教育新民,但他却割裂了革命和教育的辩证关系,没有将改变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专制制度同新民相结合起来,所以他的新民教育在现实中无法实现,也没有找到一条成就中国的新民之路。同时,它的思想局限性还表现在,其没有将民主主义同民族主义有机结合来从更高的层面来探讨新民之道。

但不能否定的是,“新民思想”这一学说包含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我们关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层思考,从该意义上说,其于今天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准确把握新民思想,有助于我们认清历史。中国社会的变迁没能像西方一样培育出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层,比如西方的市民阶层,他们代表了新的生产力。

中国历史的大变迁、改朝换代的变故通常是通过农民起义、农民战争实现的,但农民起义始终不是市民的,不是新的生产力引发的革命。当西方工业化国家已诞生一个庞大的市民阶层时,中国社会仍处于被剥夺者地位的是在人数上占绝对多数的农民,他们的生存状态沿续着贫、弱、愚、散,即使有进步,主要是因为统治阶级当时的让步或妥协。

梁启超看到了国民的“奴性”,于是开始宣传西方的自由民主学说,倡导新民,塑造国民自由、独立、平等、尚武之精神,虽然未能造就中国之新民,但对当时的国民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第二,准确理解新民思想有利于我国民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梁启超对新道德标准的阐述,对自治性和责任感的强调,直接影响了这个时期先进的知识分子以及民主教育建设。

民国初年,新的民主教育宗旨就受“新民思想”的影响,吸收了其中关于私德与公德的思想。为了实现民主教育,让受教育者成为社会的主人翁、积极的现代化公民,这些有识之士都十分重视给予受教育者以公德意识、和国家意识自治能力的培养。

文化的进化和发展是连续性的,就如市场经济作为同资本主义天然联系的产物,可也以在社会主义的框架下获得新的生命力一样,新民思想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仍然可以赋予其时代价值,使其有益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

所以,批判地继承梁启超的“新民思想”,对于塑造新型建设者的思想道德,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始皇论 秦始皇,那是一个传奇的人物。秦始皇即嬴政,出生于赵国,秦庄襄王之子,他从13岁的时候就继承了王位,但是政权却一直在吕不韦手中,但是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自己掌握了大权,之后便开始了统一六国的宏图霸业。 对于秦始皇,人们对他的看法、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人说,他暴虐无道,残忍至极,是个暴君,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修建豪华的阿房宫和骊山墓,先后进行五次大规模的巡游,在名山胜地刻石纪功,炫耀声威。为求长生不老之药,又派徐福率童男女数千人至东海求神仙等等,耗费了巨大的财力和人力,加深了人民的苦难。 他焚书坑儒,只因自己的心情不愉快,便将460名儒士及众多大量的十分珍贵的历史书籍烧毁,给后人留下了难以弥补的过错。 但对于秦始皇,人们说的更多的是他的丰功伟业,他是第一个将国家统一的人,在春秋战国时,各国诸侯都被称为“君”或“王”,战国后期,秦国与齐国曾一度称“帝”,不过这一称号在当时并不同行,秦始皇认为以前的“三皇五帝”都不及他,于是便创造出一个新的头衔给自己——“皇帝”从那以后,“皇帝”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称谓。秦始皇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自称“始皇帝”。他也为了替子孙万代奠定基业,它设置了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在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采纳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改行郡县制。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 他北击匈奴,秦始皇兼并六国后,为解除匈奴对秦的威胁,命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最后赢得了胜利。他开发了北疆,秦始皇让迁去的民众与刑徒,一面屯垦,一面戍边,开发了边疆,他修筑了长城,保护了北部边境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也为了减少人民的负担。他统一了货币,铜钱造型为圆形方孔,俗称“秦半两”。原来六国通行的珠玉、龟贝、银锡等不得再充当货币。他统一了文字,制定出一种新字体,这便是“隶书”。隶书打破了古体汉字的传统,奠定了楷书的基础,提高了书写效率。秦始皇下令统一和简化文字,是对中国古代文字发展、演变做了一次总结,也是一次大的文字改革,他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秦始皇虽然霸道一生,但死后却十分悲惨,秦始皇死于他第五次东巡途中,秦始皇死后,赵高采取了说服胡亥威胁李斯的手法,二人经过一番密谋,假造秦始皇发布诏书,由胡亥继承皇位。将秦始皇的尸体与咸鱼摆在一起然后运回咸阳。 秦始皇虽然有过,但是他为人们留下了长城,灵渠,统一了思想与文化,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世界的角度看,秦始皇都是以为伟大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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