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关于婚姻的论文2000字

关于婚姻的论文2000字

发布时间:

关于婚姻的论文2000字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整理的论门当户对高中婚姻议论文8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常听老年人说,什么锅配什么盖,什么盘子放什么菜。结婚嘛,必须俩人门当户对,才会更幸福,更长久。 小的时候,一直想着自己这个灰姑娘,将来也能够找一个有钱又长得好看的,还对自己宠爱有加的人来做自己的另一半。只是,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看了太对的例子,就想着,自己将来还是找个跟自己一样,普普通通,平平常常的人来共度一生吧。 大姨家有两个女儿。老大长得普普通通,心态也平平常常,到了结婚年龄,就找了个和自己一样普通的男子,两人在家踏踏实实的过日子,那男的勤劳稳重,那女的勤俭持家,把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的。 老二从小就心气比较高,高中毕业后,就执意要去外面闯荡,到了结婚年纪,领回来个据说是大城市的富家公子。男方家据说很有钱,家里还有个大公司。据说有好多大城市的姑娘都抢着嫁给他,可这位富家公子不顾家里爸妈的反对,就看上了大姨家的老二。 这不,听自己的女儿说了自己对象家的情况,刚开始大姨一家子也是不同意,可后来耗不过自己闺女,只能同意了。 因为双方经济条件个方面都相差太远,那男的每次来家里,大姨一家人就像供菩萨一样的伺候着,那男的倒也大方,每次来家里,都带好多东西。结婚那天,那场面可是全村最排场的`,大家都羡慕大姨家老二好福气,算是飞上枝头变凤凰了。 只是,婚后,因为大姨家闺女从小在农村生活习惯了,突然间进来这样的家里,生活习惯各方面都不习惯,和婆婆关系也处的不是很好。再后来生了个女孩,就更是连那男的也开始对她没开始那么好了。每次回娘家都是一个人带着个孩子。 有一次跟她聊起来,她说,她真羡慕她姐的生活,踏实,安稳,不像她,感觉自己就是个灰姑娘,闯进了不属于自己的宫殿。临走时,她还对我说,千万不要过多的去追求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婚姻,还是门当户对的好。 听了她的话,自己也真的感觉,要结婚,还是跟自己门当户对的比较好。老人们说的话,还是有道理的。

婚姻不是搭伴儿过日子,两个人在一起不仅取暖,还要取乐,相比前辈们背着道德和责任的枷锁,惨淡经营着自己的婚姻,他们生活的更随心所欲些,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婚姻的经典文章,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人活着真的不能随心所欲,顾虑太多。

现在的婚姻,好多的家庭根本没有爱,只是到了结婚年龄,随便找个人嫁了,哪知道婚后的痛楚。有些人为了寻找一生的真爱,不惜抛妻弃子,背离家庭,现在的婚外恋随处可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可悲的。婚姻久了,会化为亲情。现代人追求完美的爱情,哪知结婚后,激情少了,而多了一份平淡,每天生活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里,时而风平浪静,时而波涛汹涌。没有了往日的柔情蜜意,平添了一份苦涩和失落。有时无休无止的争吵会使感情渐渐的破裂,矛盾激化,最后导致分道扬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难道她们不相爱了吗,也许是,也许不是,可是婚姻走到尽头,谁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婚姻也需要用心呵护,从走入教堂的那天起,你就应该面对现实,承担一份责任和尽一份义务。既然选择了,就不要后悔,婚姻也需要两个人彼此信任,彼此迁就,谁都有缺点,看你怎么看待它。人不是十全十美的,你要看到爱人的优点,也许也不会有那麽多离异的了。谁都喜欢浪漫,可是浪漫又不代表全部。曾经很羡慕一位女友,每当生日和情人节的时候,老公都会给她买些礼物,以表心意,好浪漫呀!哪知前不久,却听说她离婚了,老公和别人跑了,令人费解,让我不得不对婚姻持另一种看法,外表看似般配的婚姻不一定幸福。而看似相貌平平的女人,婚姻质量特别高,好像生活在蜜罐里,脸上随时带着幸福的微笑。我相信,只要你用心呵护,婚姻是会保鲜的。偶尔看到一对白发苍苍的夫妇,相互搀扶的在路上走着,可以想象他们的爱情长远永恒,根深蒂固,经历了多风风雨雨,饱经沧桑,他们的爱还是如同初恋,一如既往,真是最美不过夕阳红呀!爱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流言蜚语,只要你一个眼神肯定,我的爱就有意义。爱需要理解,爱需要宽容,才会持久,用一颗包容的心去看待爱人,我想你会看到她闪闪发光的金子般的心灵。

奉劝那些还没走入婚姻大门的朋友们,选择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被表面现象冲昏了头脑,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呢,免得婚后后悔,遗憾终生呀!

人生就是这样,爱过,痛过,哭过,笑过,苦过,甜过,才能明白其中的道理,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年轻的时候,是否都不太懂得宽容呢?

当相爱着的情侣,爱的深情的那一方,往往能容忍不懂珍惜的那一方。小到因琐事争吵、进而发展到无理取闹。更有甚者,会变本加厉。生气的一方,毅然决然地收拾行李,一副划清界线的状态。兼或咬牙切齿、怒目相向、出言不逊、恨意无限。可想而知,那些直言不讳、有欠斟酌的伤心话,在另一方听来,该是如何刺耳啊?

但是,爱的深情的那一方,总能以爱的名义,爱的宽容来消除这样的难堪,继续经营彼此的爱情。他(她)只当是怒火暂时带走了另一半的理智,过了发作期,便会恢复如常的。

正如我的爱情,虽然有时吵架吵得很凶,闹的很僵。过后依然琴瑟和鸣,花好月圆。深情的,宛如天上的比翼鸟。幸福的,仿佛两尾畅游在海底的鱼儿。其实在婚姻里,最浪漫的事,不是向人炫耀你拥有多少克拉的钻戒、收到多少枝色彩鲜艳的玫瑰、住着豪宅以及环游世界。在我看来,真正的婚姻幸福是:每天下班后,能看到他的笑容,孩子的拥抱,还有简单可口的饭菜。每天上班前,能够看到他深情地凝望着你,并总是听到他重复着的话‘亲爱的,上班当心点’。

幸福就是平淡相守、幸福就是会心微笑。幸福就是关心柴米油盐。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样的爱情不需多,一辈子遇上一次就够了!

律子写的这首简短的爱情诗,读起来让人亲切,这就是会和你过无论什么日子的女人的告白。

让我们永不分离,

一起乘火车,一起坐轮船,

一起上坡,一起下坡,

一起等信号灯。

律子和德广结婚了。婚后两人很贫穷。孩子一个接一个的出世。阿律希望丈夫能找一个比较正常的工作。阿律在纸条上写道:“这种生活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我可不想一直过这种日子。”德广写道:“不是穷日子。你就想着是在玩扮演穷人的游戏。”阿律笑着说“不愧是说相声的,真是口出妙语。”

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贫穷依旧,阿律又留了纸条:“已经玩够了扮演穷人的游戏,这个游戏时间太长了。”

德广只好写道:“那,你想玩什么?”

“扮演穷人的游戏已经玩过了,下次我想玩扮演有钱人的游戏。”

“这可不容易。”

于是德广就想着改变,想着应该上东京去发展。后来的德广在东京走红了,他把阿律和孩子接到东京,一家人幸福地团聚。

超级阿嬷说:婚姻啊,就是两个人拖着一个旅行箱,里面装满了幸福、辛苦、悲伤和喜悦,如果一个人松开了手,就会重得拖不动,所以,两个人必须齐心协力把旅行箱拖到最后。

房子、冰箱、洗衣机随时可以更换,但旅行箱里的东西永远不能变。不管是美好的回忆还是痛苦的往事,绝不能扔掉这些东西。

婚姻的真谛就是这么简单。如果能合力拉着婚姻这个旅行箱,日子就会幸福地前行吧。

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

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结婚不是从此只有两个人面对面,结婚应该是两个人牵手共同面对这个世界。婚姻是我们人生的一件大事,关于婚姻的文章很多,以下分享关于婚姻生活感悟的文章。

珍惜婚姻

珍和强是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上初中,成绩优秀,女儿是小学生,也聪明乖巧。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强是医学院毕业生,原在一所医院工作,几年前办了停薪留职,在城郊之处开了一个药房,生意还很不错。

强和我表弟是特好的朋友,我和他们夫妻也见过几次面,也算是认识吧。几天前表弟开车和我一起出去办事,在车上突然听他说:强和珍在闹离婚。我很不解,好好的一对夫妻,还有两个可爱的孩子,怎么会突然想起要离婚呢?

于是就追问表弟:他们因为什么呢?表弟说:因为强发现别人给珍发的手机短信。我说:有异常啊?表弟说:我也不是太清楚,只是听强说,珍常常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和一个人聊天。

而珍说,强经常去外地进药,她一个人在药店感觉无聊,就让儿子帮她申请了一个 我说:他们可能只是闹闹,不会离婚的,毕竟还有两个孩子呀。表弟说:我也对强说,嫂子只是无聊的时候找人说说话而已,又没有越轨的地方,你就别再提离婚了。

我说:是呀,就因为珍和别人聊聊天,强就提出离婚,也未免太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了吧?强不愿意让珍聊天,珍以后不和别人聊不就行了,还能怎么样啊?

表弟说:是这个道理,可是他们现在越闹越僵,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 对于强和珍,由于我也不了解其中的缘由,所以没法评论谁对谁错。只是我觉得曾经那么恩爱的夫妻,怎么突然间就到了谈论离婚的地步。

不是说“百年修得同船度,千年修得共枕眠”吗?一千年的修行才换来今生作为夫妻,这是多么难能可贵呀,为什么不好好珍惜呀?另外我觉得夫妻之间一定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切莫互相猜忌,互相中伤。

凡事商量着来,不要一意孤行,如果对方不接受你的某个爱好,可以试着让他去接受,如果对方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你也要试着去适应对方,毕竟是走入围城的人了,当然就有了一定的约束,不能还像围城之外的人们那样,可以我行我素。

在长期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一些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多想想当初的热恋,多想想夫妻多年的恩爱,多想想可爱的孩子,还有谁能比你们更亲密呢,还有谁能代替你在他(她)心中的地位呢? 珍惜婚姻,珍惜家庭,珍惜所拥有的一切!

我们是否依然安好

冬天是一个消极的季节,没有了花的衬托,没有了绿草的生气勃勃,带给我的是一种忧伤,一种无奈;就像现在人们所说的,男人已失去了狼性,留下的只有虚伪,盲目的生活着;

原本我很期待我的生活会在我的努力下,会变的更好的,我们会是幸福的,可能我的谎话多了,致使生活失去了意义,纵使我努力的维持,努力坚持我的一片苦心是可以的

但是越是我的坚持,发现我们的隔膜就越来越多了,总是猜疑我的用心,总是将我的真心当做一件我用来欺你的工具,为什么就不能再相信我一次,难道我在你的心里就没有了可信度了吗?

总以为是我自己做的不够好,总是对自己说:下次你一定行的!慢慢的,太多的误解让我的心好累,不能理解一个男人在需要你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的那种需要,渐渐的不敢回家了

我情愿在公司里加班,我情愿一个人在外面流浪,我不知道我是否还在深爱着你,或许对你我只剩下了责任,剩下的只是我对曾经的你美好的回忆;

好想去看看海了,好久没有去看它了,忙碌的日子总是让人忘记了身边的事情,忘了太多要做的事情的,回头想想原来自己一直都是在执着,执着的去做一件事而已,失去了太多的东西,蓦然回首却发现自己已快过了生命的三份之一了。

很想重头再来,因为我有太多的遗憾了,有太多要珍惜,要去完成的东西都没有去做;似水流年,流年似水,留下来的只有思念,一点点,一滴滴;

或许人不应该再沉溺在那些陈旧的往事中,不应该迷失在过去的回忆中;梦里看花,真真假假,到底人的一生要如何才能算是完美的;看着你一天比一天的瘦了,看着你一天比一天的堕落,我的心无法再平静下来了。

为什么上天给了你生命,却给你缺陷,那是致命的伤痛。我很爱你,尽管我们总是吵吵闹闹,尽管我们的性格有多么的不格,总想陪着你到老,现在好多问题出现了,是否我就这样的离开你呢?

是否我还是陪着你一直到生命的最后呢?很烦恼,很痛苦,不想去面对,只想去逃避,好想找个地方去好好哭一常很想离开找个没人认识我的地方再重新开始我的生活,人总是做不到十全十美,就像人说的一样,要勇敢的生活,不应该去逃避

但是面临着抉择的时候,心里是久久下不了决心去做这么一件事情。每天看着电话,心里就是一阵的担忧,好怕是父母的电话,好怕是女朋友的电话。

冬天的夜晚总是那么的安静,而我却迟迟未能入睡,有太多的事情要自己去解决,有太多的烦恼在我脑中的缠绕,而自己又不能放下。

天天为着生活的琐碎事情而着急,像乞丐一样的生活在这个繁华的大城市中,曾经的雄心,曾经的豪情万丈早已磨灭了,剩下的只是颓废的我。

心灵的孤单找不到属于我的归属,蓦然回首,原来发现自己一直都是一个人在生活,却有了两个人的世界,而自己却无法去放弃,因为自己亏欠太多了。

有时自己只想有个关心的人就足够了,有时自己想躲起来,自己想退缩了,不想面对这个花花的世界,因为发现自己跟这个世界格格不入。

在喧闹的城市里,在安静的我们蜗居里,不知道远方的你是否还在为自己的身体在担忧,不知道你是否还在苦恼着以后的人生,不知道你是否还会想起我,还是在心里恨我。

这个时候我在默默的祈祷,祈祷你能重新振作起来,期待你的'生活再一次的激情。我并没有离开了,而是生活让我们分离了。

感悟婚姻

年末将至,除了工作之外,让自己感悟最多的就是婚姻了。20xx年8月,作为80后的我结婚了。往往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觉得成家了就稳定了,而对于年轻的男生来说,事业往往是人生更多的一部分,“事业、婚姻”双丰收都是美好的愿景。

许久以来,一直都是一个人在孤独的游离,造就了自己偏执的脾气,固执、倔强的性格。现在有了一个家,有了一个朝夕相伴的爱人,有了一个“正常人”的生活,细细想来,自己也总结了很多很多??

生活压力、工作的压力让人无法适从,只有“知足”即可,压力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感触是不一样的,觉得有压力更多的是对自己要求的太高太高,不喜欢得过且过的生活,更不喜欢马马虎虎、稀里糊涂的工作。

对于婚姻、工作注入更多的是相互理解和责任。婚姻需要沟通,信任,真诚相待。让我们感恩生活,感恩一切爱你的人。归根结底,女人贤惠体贴,男人尽责专一,这就是爱情源泉的根本。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轨道和生活方式,对情感的价值观也不同,有的人偏离了,有的人脱轨了,也就造就了不同的人生爱情经历和婚姻气场。

爱情在现实面前原来没了保质期,曾许下过爱的誓言在现实面前并不保值,面包式的爱情让婚姻走向了崩溃,原来发现世界已没了清高和长情的存在,难怪浮躁的社会人们不再相信爱情吗?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定位,不是谁欠谁,也不是谁就是谁的谁。位高一等只会让距离越走越远。平等社会,夫妻男女的交流

应当建立于彼此尊重,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大度包容。待人处事,做到以德服人,为爱感恩,更需无私奉献。其实敏感的话题,无所谓对错,只是理解不同罢了。

婚姻也是需要经营的,必须有所投入,才能有所收获。有时候吵吵闹闹也是一种爱的表示,只是这爱被生活磨光了棱角,已失去本来的完美。所以拥有现在珍惜爱的人才是最重要的。

一直欣赏这样一种爱情婚姻,没有太多轰轰烈烈的荡气回肠,却有细水长流的感觉。也没有太多海誓山盟的花前月下,却有朴实无华,静好生活的默契,这也许就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相濡以沫”的真谛所在。

风雨岁月里,迷失与彷徨,冥冥中,自有一双属于你的双手,它们紧紧地握住你,陪你走过所有的阴雨天和艳阳天,直到一世终老。

在平凡的婚姻生活里,本来就没有那么多琼瑶式的一见钟情,没有那么多甜蜜得催人泪下,痛苦得山崩地裂的爱情故事。在形形色色、花花绿绿的社会中,我们扮演的是自己,一些平平凡凡的,生生死死的普通人,干好工作,经营好自己的婚姻。

家庭婚姻论文2000字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婚姻与爱情论文2000字

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电影《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社会上鱼龙混杂的性文化泛滥,传统的爱情观、两性观、婚姻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也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对于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有人曾就“大学里是否可以谈恋爱”这一问题对某校600余名学生做过问卷调查,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者达82%,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要么去考研,要么去谈恋爱,更有甚者认为大学期间如果不谈恋爱,大学就等于白上了。由此可见,大学生可以谈情说爱已经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同。诚然,爱情作为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青春一同到来,二十岁左右的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花季,青春的激情使大学生充满了对于爱情的向往与追求,希望了解异性和被异性了解。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他们就朦朦胧胧地产生了对爱情的憧憬,只不过在升学的压力、父母师长的严格管束下,在一定程度上被理性约束了起来。一旦进入大学,家庭的约束力度陡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迅速增加,又面临着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环境,“爱情”便如猛然冲开了闸门的洪水一般四处弥漫。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既然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待恋爱比较认真,认为恋爱应以感情为基础,他们一般心理较成熟,有一定的责任心,彼此比较了解,恋爱是在朋友的基础上,互帮互助、日久生情而建立的。因而这种恋爱比较稳固、持续,对恋爱双方的学业影响也不大,一定程度上对学习还能产生促进作用。这种恋爱即使破裂了,对彼此的伤害也不是很大,做不成恋人还可做朋友嘛!因而这种恋爱观是值得肯定的。(二)对待恋爱态度不认真,不是真心的。这类大学生认为谈恋爱就是为了玩一玩,为了满足各种欲望。他们基本上没什么责任心,恋爱双方彼此不甚了解,也没什么感情基础,因而这种恋爱是短暂的,当然恋爱导致的结果是不愉快的,甚至是可怕的。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结束,男女双方便反目成仇,很少有还继续做朋友的。这种恋爱关系的破裂对双方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一般来说,对女性的伤害更大。女性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受到伤害,便觉得受不了,产生消极反应,有的从此看破红尘,觉得干什么都没有意义;有的精神失常,导致精神病;还有的干脆以身殉情,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凡此种种,在各高校屡屡发生。既然这种恋爱观会产生如此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分析这种恋爱观产生的原因。二、错误恋爱观原因分析爱情作为人类所拥有的共同精神财富,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无私的、公正的。但是实际上人们对爱情的获得程度、体验和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与个体自身的素质、知识修养、能力等方面有关,并受到各自的恋爱观的制约。恋爱观由恋爱的原因、动机来决定。上述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失去奋斗目标与前进的动力进入了高等学府,有些学生新的理想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理想真空地带,表现为混日子,得过且过。有位学生坦言:“进入大学以来,我的思想很消极,什么目的都没有,终日无精打采,仿佛人生一点意义都没有,头脑一片空白。”这一表白,反映了很多大学生的心中苦闷,缺少学习动力、目标,于是转到谈情说爱,聊以消磨时光,寻求快乐。(二)好奇,存在试一试的想法大学生处于青春期中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交往异性,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到具体体现。(三)排解孤独、寂寞校园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枯燥乏味,三点一线连成了每天的全部,再加上家庭的干预与影响较中学时大为减弱,对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适应性较差,以至感到孤独、无聊、空虚、寂寞,一些学生为了释放多余的精力、寻求精神快慰而谈恋爱。(四)追求性刺激当前社会上格调低下的性文化泛滥,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的世界正处于无栅栏状态,黄色的信息随处可看;另外,大学生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影响了部分大学生的两性观,追求感官刺激作为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与目的。有些大学生甚至认为“性这种生理需要,同人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一样”。1(五)攀比心理作祟有些大学生谈恋爱纯粹是从众心理、攀比心理做祟的结果,看到别人出双入对,心里难以保持平衡,随大流,赶紧找一个,以满足虚荣心。(六)为以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谈恋爱,如同种试验田,取点儿第一手经验,为以后成熟的爱情打基础”。2对恋爱的态度,“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忘了还有明天”、“跟着感觉走,紧抓住梦的手”、“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等港台流行歌曲总是在校园里经久不衰,格外受到大学生的青睐,不知是这些流行歌曲影响了大学生的恋爱观,还是大学生的恋爱观在流行歌曲中寻找到了共鸣,不问结果,只问过程,已成了他们获取爱情的真实写照。三、对策建议如今,对于大学生谈恋爱现象,许多高校采取不禁止、不引导的消极不作为态度,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目的不尽相同,错误的恋爱观对大学生是相当有害的,因此,高校里的思想教育工作者,应以积极的态度,在明晰了大学生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积极疏导大学生感情困惑,引导学生端正学习、事业与爱情之间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我认为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的职能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意无意地在思想观念、心理因素、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现实文化发生认同,从而实现对人的精神、心灵、性格的塑造。我们要改变以往校园文化单纯满足学生的娱乐、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的状况,这些只是低层次的功能。要使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大学生先进的文化意识,长期潜移默化的熏陶,使学生不自觉地形成这种文化意识和文化品格。当前,校园里中西文化在交流中碰撞,许多西方思想观念——诸如性解放、游戏人生等使学生陷入价值的迷雾,甚至误导学生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拨开迷雾,满足学生思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也是校园文化的高层次需求。(二)帮助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心理学家提出:大学生所处的青春期后期,重量发育的机体结构、形态和机能都已相当于成人水平,但从心理发育的水平看,大学生的心理虽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尚处于“半生半熟”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从两方面入手:(1)加强青春期教育。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羞于谈性,父母对子女更是竭力回避谈论性,学校也不开生理卫生课,即使开也往往一带而过,致使大学生缺乏生理卫生的起码知识,虽然一只脚已经跨进了高等学府的门,但另一只脚却在蒙昧和无知的道路上跋涉。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性意识成熟,渴望交往异性,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充沛的精力,同时也存在性审美和性道德意识薄弱,还不能带着批判的观点去欣赏影视、书刊广告、画册等作品,很可能经不起性爱镜头的诱惑,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去模仿,导致性道德沦丧、性违法犯罪。对此,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最好是由思想教育工作者会同校医,把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不再觉得神秘、好奇。(2)重视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爱情的烦恼,如果避开不谈没有心理辅导员来疏导,若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舒缓,这种困惑就会越积越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正常发展。(三)帮助学生确立大学阶段的目标目标是人们活动所追求的预期结果,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使之产生自学行为的必要前提。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没有力量、没有积极性,也就难以步入成功的殿堂。刚进入大学的学生,高中时期的奋斗目标已变成现实,新目标又未建立,不少学生感到茫然、空虚,进入“动力真空带”或称“理想间歇期。”这就需要教育者尽快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奋斗目标。什么样的目标才能转化为学生的动力呢?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目标对人的行为有激励力量,而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对个人生活的意义和目标实现的难度两个因素。根据目标对人的行为影响的这两个特点,教育者应该帮助正在被空虚、无聊困扰着的同学,判定一个这样的目标,即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对自己生活有意义的目标,从而战胜空虚、无聊。(四)帮助学生正确理解爱情的内涵和外延学生往往以为爱情是异性之间的纯粹的情感,这是片面的理解。学校应利用课堂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向学生明晰爱情的内涵与外延。伦理学认为:所谓爱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男女双方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的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生伴侣为目标,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换言之,爱情有四个构成要素:只能在异性之间、它是发自内心的真挚爱慕、希望通过结婚完成双方的永久的结合,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烈社会责任。只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了爱情,大学生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情感寄托。(五)进行性伦理道德教育教育者应对学生进行传统道德观与西方性道德观的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性道德观,明确什么样的性意识,性行为是符合我国社会道德标准的。

关于婚姻观的论文

—浅议简·奥斯丁《傲慢与偏见》中宾利和简的婚姻 The combination based on love and similar interests results in a happy marriage —The marriage of Bingley and Jane in Jane Austen’s Pride and Prejudice Abstract This article generally analyses the marriage of Bingley and Jan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Bingley and Jane have many similarities in their characters, which lead them to a successful marriage although they all lack strength in their marriage. The author also points out that Bingley and Jane married for love, not for the money, status or good looks. So the combination of them is really a blessed and happy marriage. Key words Marriage Love Interests happy Content Jane Austen (1775-1817), who was born at Steventon on December 16, 1775, was one of the greatest novelists in England. She was the youngest of seven children in her family. She received most of her education at home. Her family are all fond of reading books, which influenced her very much. Her reading extended little beyond the literature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and within that period she admired Dr. Johnson particularly. And later she was delighted with both the poetry and prose of Scott. She died on July 18, 1817, and was buried in the cathedral in Winchester. She totally wrote six novels in her life. Among the six novels, Pride and Prejudice has been valued as the most successful and popular masterpiece. In this novel, Jane Austen mainly described the ordinary life of the Bennets . She told us four different marriages to show the readers that 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love. And also she expressed her own viewpoints on marriage that a combination based on love and similar interests is a happy and perfect marriage. In her opinion, the money-oriented marriage and sex-oriented marriage are not successful although the people can live together. The theme is narrow, but she showed us a beautiful tableau of the England people’s life of her own time. It seems that she had a talent to describe the ordinary life of people. “Read again, and for the third time at least, Miss Austen's very finely written novel of Pride and Prejudice. That young lady has a talent for describing the involvements and feelings and characters of ordinary life which is to me the most wonderful I ever met with.”1 Because of the lack of he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the characters in Pride and Prejudice are all of her own social class: The ladies and gentlemen of the landed gentry. And also, in every conversation, there was at least one lady. “The conversations of ladies with ladies, or of ladies and gentlemen together, are given, but no instance occurs of a scene in which men only are present.”2 Most parts of the story are the intricacies of courtships and marriages between the members of her class, which are great attraction to many readers. Among all the marriages in this novel, the combination of pleasant Bingley and mild Jane is the most blessed and happy one. The couple has similar interests and they insisted on pursuing their true love, which lead them to a happy and perfect marriage. Mr. Bingley was a good looking and gentlemanlike person whose revenues were about 5,000 pounds a year. As a young man who had good breeding, he was cordial and simple with easily-led disposition. With this character, he never appeared dissatisfied. He was easy to approach and constant in love although he was very rich. However, he lacked strength and independence in his marriage, which was a grievous defect of him. In the novel, Bingley was popular with almost everybody in everywhere. He had a pleasant countenance and easy unaffected manners. It is easy to find that he was agreeable both in appearance and character. The first appearance of Bingley was the time when he “returned Mr. Benner’s visit, and sat about ten minutes with him in his library.”3But the exact time when the readers began to know him was some days later. At the first ball at Netherfield, he was shown to everybody and the readers began to make acquaintance of his personality through his behavior. “ Mr. Bingley had soon made himself acquainted with all the principal people in the room; he was lively and unreserved, danced every dance, was angry that the ball closed so early, and talked of giving one himself at Netherfield. Such amiable qualities must speak for themselves.”4 Of course these personal strength won Jane’s admiration. She thought that he was just what a young man ought to be. In her eyes, Mr. Bingley was a sensible, good-humored, lively young man. And she had never seen anyone who had so many advantages with perfect good breeding! He was just her Mr. Right! At that ball, “Bingley’s attentions to Jane had given rise to a general expectation of their marriage. He spoke of it as a certain event, of which the time alone could be undecided.”5 Mr. Bingley also noticed Jane at that night. He fell in love with Jane at their first ball and their romance flourished quietly and steadily. His affection towards Jane was obviously sincere andunaffected. It was obvious that when Jane suffered a trifling cold, he was worried about her. His anxiety and attention to her was evident. For example, when Elizabeth said that she couldn’t leave her sister because Jane’s illness was worse, “Bingley urged Mr. Jones’s being sent for immediately.”6 and “Bingley was quite uncomfortable.”7 The following sentences also are the evidences: “ but diffuseness and warmth remained for Bingley’s salutation. He was full of joy and attention. The first half hour was spent in piling up the fire, lest she should suffer from the change of room; and she removed at his desire to the other side of the fire-place, that she might be farther from the door. He then sat down by her, and talked scarcely to anyone else.”8 It is not difficult for the readers to find Bingley’s real concern and affection towards Jane from these details. He was cordial and constant in his love. As a pleasant and modest person, Mr. Bingley was far from the man who was strong and determined. This is his merit but also his demerit. His cordial and simple character leads to his quiet romance with Jane. But his weak and easily-led character leads to his parting with Jane. So when their romance went smoothly, he suddenly departed from Jane, which nearly ends his happy love and marriage. Generally speaking, his departure from Jane was caused b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m and Darcy. They were good friends although they were different in character. Between them there was a very steady and constant friendship. Bingley was endeared to Darcy by the easiness, openness and ductility of his temper. It is no doubt for Darcy that Bingley had the firmest reliance. For Darcy, he wanted to help his friend. In his opinion, it is impossible for Jane to love Bingley. So he persuaded Bingley not to take Jane in marriage. This point can be found from his letter to Elizabeth: “Her (Jane) look and manners were open, cheerful, and engaging as ever, but without any symptom of peculiar regard, and I remained convinced from the evening’s scrutiny, that though she received his attentions with pleasure, she did not invite them by any participation of sentiment.” 9 For Bingley, he had an easily-led temper. He was so modest and pliable that he had no opinion about his own marriage. No matter how obvious his attachment to Jane was, he believed Darcy’s representation of Jane’s indifference was true. Because Mr. Bingley’s two sisters didn’t like Jane, they thought Mr. Bingley should choose Georgiana(Darcy’s sister) as his wife. So they also disagree with Bingley about his marriage with Jane. Under the influences of his sisters and Mr. Darcy, Bingley began to doubt Jane’s affection to him. Finally, he thought Jane didn’t love him, so he left her without saying good-bye. Later, when all the misunderstandings clarified, he came back to Jane at Darcy’s assistance. Bingley’s indecisive character determines his happiness and results that his life was controlled by others. Jane was the first children in her family. She was a kind and mild girl who was the most beautiful one among her sisters. As an introverted girl, she is constant in her love but lacks strength and self-confidence. She didn’t want others to know her love to Mr. Bingley, so she pretended that she had nothing to do with him. Compared with other girls, she was the most mild, kind, modest and almost perfect girl in this novel. Sometimes she was a little innocent. In her eyes, everybody is perfect. She never saw the ugly fact of life even she was deceived. Her character is vividly showed in many parts of the novel. “Compliments always take you (Jane) by surprise, and me (Elizabeth) never”10 and “Oh, You (Jane) are a great deal too apt you know, to like people in general, you never see a fault in anybody, all the world are too good and agreeable in your eyes. I (Elizabeth) never heard you speak ill of a human being in my life.” 11 According to this, readers can find that how kind and innocent Jane was. And also it is quite natural for Jane to fall in love with the pleasant and simple Bingley. She met him at the ball, and after then, she adored Bingley very much. But with her introverted and tranquil disposition, Jane controlled her passion too much, which nearly consumed her felicity. Although she loved Mr. Bingley after the ball, she had no courage to express it. She cherished her feelings towards him, but she chose to conceal it. She didn’t display her true feelings. On the contrary, she controlled her passion to the best of her ability, lest anyone find it. She only showed genteel pleasure and politeness although her heart was fluttering with romantic passion. In a sense, her attitude towards love was passive. According to the above, Darcy thought that though Jane was pleased with Bingley, she didn’t love him. He thought Jane’s “countenance and air was such as might have given the most acute observer a conviction that, however amiable her temper, her heart was not likely to be easily touched.”12 In his eyes, Bingley was involved in an unavailable love. So after then, he made great efforts to separate Bingley from Jane. After Bingley’s departure, Jane suffered great distress. She was very depressed. But because of the defect of her character, she pretended to be all right and said nothing about her sadness. Here, readers can find that her weakness and obedience had been thoroughly exposed. In the novel, Bingley and Jane never stopped pursuing their true love although there were so many obstacles between them. Fortunately, with the help of Darcy and Elizabeth, they finally got married and had a happy life. Bingley and Jane had many similarities in their characters, which is the main reason to the success of their marriage. They possessed personal attractiveness and dignity, social graces, and a measure of good sense. They all had good breeding, but lacked insight, strength, and self-confidence. They didn’t show their insides easily to the publics because they cared the social criticism too much. For Jane, she always concealed her true feelings, which gave others a illusion that she didn’t love Bingley. For Bingley, he yielded easily to criticism of Jane’s social position and easily accepted the suggestions of his sisters and Darcy, which almost consumed the felicity between Jane and him. In manner of speaking, the outside forces facilitated their marriage. Accord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ngley and Jane, love and similar interests are the basic factors of a successful and happy marriage. With many similarities in character, people can understand each other easily. Most important of all, the couple with similar interests can live together with a happy life, because there are understandings, helps and supporting between them. They don’t care the defects of their partners and even they don’t see any faults in each other. Just as the old saying going, “Birds of a feather flock together, people of a mind fill into the same group.”

作者在情节的字里行间也在诉说自己对爱情的看法。她通过贝内特小姐的口说:“没有爱情千万不要结婚。”她批判那种惟利是图的金钱婚姻。就像我一直说的,真正的爱情不应过多的考虑那些外在的因素,两个人真正好那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可以说,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里最仔细审慎地剖析描述了绅士淑女恋爱求婚的全过程,并全面透彻地说明了她所谓的理想婚姻的各种基础。 另外,她也在拿起反讽和喜剧这两种有力的艺术武器来批判那些不合理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乡绅贵族阶层的保守人物,揭露他们的虚伪,嘲弄他们的愚蠢。正如借伊丽莎白所说:“世事经历得越多,我就越发对这个世界不满。世人都是反复无常的,那种表面的优点或见识是很不可靠的。日复一日,我的这种信念更加坚定。”想想我们现在的人不也是如此?我承认包括我自己在内。但是我很有意愿并且支持所有人去打破一些传统,毕竟世界在变,我们的思维也应该更开放,更新潮。 《pride and prejudice》。那我最后就祝愿无论是在爱情还是生活中,人们都能少一些傲慢与偏见,多一些谦诚和理解吧!这样爱情才能更稳固,生活才能更美好!

中美婚姻观的学术价值巨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探究中美婚姻关系的建立、变化以及影响因素,比如,受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差异的影响,中美人在婚姻观念上有着根本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别也会施加重大影响于两国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比如,宗教的不同,对重视婚姻的看法不同,美国普遍视婚姻为一种社会消费,而中国如果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权利、保障和尊重等方面也会影响到中美婚姻关系的发展,很多影响都直接与社会权利和保障制度有关。此外,婚姻文化及其发展趋势,还可在所处经济和政治时代背景下加以分析探究,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美两国婚姻关系的演变,并为当今新型婚姻模式的出现提供更多的视角和思维。

中美婚姻观,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社会现象,在学术研究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首先,对于中美婚姻观的研究有助于探讨中美文化的差异与交融,从而有利于深入理解两国文化的异同、互动与融合。比如,美国文化中婚姻观的实践与中国文化中的婚姻观实践有很大的差异,比如美国文化中的自由式婚姻与中国文化中的传统式婚姻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两国文化的异同之处。其次,对于中美婚姻观的研究有助于探究两国社会变革进程中婚姻观的发展,以及其在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作用。比如,随着中国的社会变革,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婚外情与婚前性行为等,这都可以从中美婚姻观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此外,对于中美婚姻观的研究有助于对两国社会中婚姻观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有助于两国社会中婚姻观的改善。比如,通过对中国社会中处于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婚姻观的比较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婚姻观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助于改善婚姻观。综上所述,对于中美婚姻观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两国文化的异同、探讨两国婚姻观的发展及其在社会变

关于婚姻的毕业论文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做论文首先是要把论文题目定下来然后根据题目搜集相关资料定好大纲有了框架就好写了其实你可以自己先搜下相关论文的不过这么紧的时间你就得找代写了上591原创论文网搜下如果需要论文指导还可以跟老师免费在线咨询下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顺利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如下,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 导论 11-34

1.1 研究缘起 11-12

1.2 研究意义 12

1.2.1 理论意义 12

1.2.2 实践意义 12

1.3 文献综述 12-27

1.3.1 婚姻消费研究 12-17

1.3.2 农村彩礼研究 17-26

1.3.3 研究不足与趋势述评 26-27

1.4 概念界定 27-28

1.4.1 婚姻消费

1.4.2 彩礼 27

1.4.3 嫁妆 27-28

1.5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28-30

1.5.1 理论基础——婚姻策略理论 28-30

1.5.2 研究框架 30

1.6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30-34

1.6.1 实地研究 30-31

1.6.2 主要的调研方法 31-32

1.6.3 研究对象的选取 32-34

第2章 内容与形式——M村彩礼的现状 34-50

2.1 M村概况:地方性知识与话语 34-39

2.1.1 调查地点的选择与概况 34-35

2.1.2 M村婚嫁习俗 35-39

2.2 M村彩礼数额 39-41

2.3 M村彩礼类型 41-44

2.3.1 彩礼名目由单一走向多元 41-42

2.3.2 由基本生活用品到耐用消费品到奢侈品的出现 42-44

2.4 M村彩礼的支付形式 44-47

2.4.1 从以实物为主到以货币为主 44-46

2.4.2 全面干折形式的出现与兴起 46-47

2.5 M村彩礼的性质 47-50

2.5.1 见面礼:新郎家给新娘的礼物 47

2.5.2 大礼:表达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47-48

2.5.3 上下轿礼:新娘争取财产的手段 48

2.5.4 小结:彩礼的性质变迁特征 48-50

第3章 协商与互动——彩礼中的婚姻策略 50-62

3.1 M村彩礼的协商 50-55

3.1.1 彩礼协商的沟通者和调解人——媒人 50-52

3.1.2 彩礼协商的社区情境——彩礼标准 52-54

3.1.3 彩礼协商失败——彩礼返还 54-55

3.2 彩礼协商中男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5-57

3.2.1 “虚假承诺”:减少彩礼的一次性支付 55-56

3.2.2 “以退为进”:充分显示家庭和家族的物质资本和象征资本 56-57

3.2.3 “高额彩礼”:弥补自身缺陷的策略性选择 57

3.3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女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7-59

3.3.1 以男方家庭未满足女方某条件要求男方折现 57-58

3.3.2 “要好”中推脱商量的婚姻策略 58-59

3.3.3 同村“示范效应”的说辞 59

3.4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媒人促成双方婚姻关系的策略 59-62

3.4.1 “避重就轻”:避开或弱化双方矛盾的焦点 60

3.4.2 “两面吹嘘”:夸大双方优点的说话艺术 60-62

第4章 博弈与优势——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 62-70

4.1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表现 62-66

4.1.1 彩礼要价:从“无语”到“发声”到“狮子大开口” 62-63

4.1.2 彩礼用途、受益者和支配权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3-64

4.1.3 女方家庭在彩礼议价中的主动权 64-65

4.1.4 择偶标准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5

4.1.5 悔婚的“习俗”与“司法规定”:保护女性 65-66

4.2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原因探析 66-70

4.2.1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 66-67

4.2.2 婚姻市场女性资源的短缺 67-68

4.2.3 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 68

4.2.4 姻亲关系重要性的凸显 68-70

第5章 困境与压力——男方家庭彩礼支付问题的凸显 70-78

5.1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经济压力 70-73

5.1.1 婚前男方家庭彩礼支付:存与借的交织 70-71

5.1.2 婚后父辈一代的压力:“节衣缩食”的还款之路 71-72

5.1.3 彩礼纠纷:彩礼支付问题的“升级” 72-73

5.2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心理压力 73-78

5.2.1 家庭内部:父辈一代的“任务”观念 74-75

5.2.2 社区情境:村民舆论对订婚和结婚年龄的限制 75

5.2.3 同辈群体:“脸面”与“竞争”压力 75-78

第6章 结论与思考——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彩礼 78-85

6.1 结论 78-80

6.1.1 彩礼的内容、形式与性质 78

6.1.2 彩礼协商是双方家庭婚姻策略的博弈 78-79

6.1.3 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加重了男方支付彩礼的困境 79

6.1.4 彩礼变迁和协商中个体本位的凸显 79-80

6.2 思考:乡村场域下彩礼存在的意义 80-85

6.2.1 彩礼是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80-81

6.2.2 彩礼是婚姻契约、信用的担保 81-83

6.2.3 彩礼是对新婚夫妇的资助 83-85

参考文献 85-91

致谢 91-92

附录1 92-93

附录2 93-95

卷内备考表 95

  • 索引序列
  • 关于婚姻的论文2000字
  • 家庭婚姻论文2000字
  • 婚姻与爱情论文2000字
  • 关于婚姻观的论文
  • 关于婚姻的毕业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