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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博士涉论文剽窃学位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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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博士涉论文剽窃学位被撤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1.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 顺序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行政程序不得颠倒,行政程序不得跳跃。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行政障碍以及行政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4.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相对人的申辩权等制度。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恪守“正当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常常被置于“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其意义在于确立某种价值基础,使得行政程序具有支撑其自身存在的“精神内核”,具有充分的正义含量和高度的合理性,体现出对人主体性的尊重和关怀,以及人们对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认可和信任。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其意义在于判断某种行政程序是否违背了成文法的明确规定。程序不正当往往表现为程序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程序违法往往表现为程序越权、程序错位、程序缺失、主体不适格,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北大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一流学府的论文也确实会存在抄袭造假的嫌疑。其实不仅国内的名牌大学的论文有抄袭造假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大学也会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的现象,像是我印象中记得比较深刻的是日本的一个学术造假事件,可以说是整个学术界的丑闻了,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小保方晴子,在日本理化研究所工作,在一流的学术刊物《自然》上面成功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据说有诺奖级别的研究成果(非理工科专业,其实不太懂,总之很厉害),随后被证实造假,学位被撤销,导师自杀。

其次,詹启敏院士团队的论文是否涉及抄袭造假,还在核实当中,没有定论,应该以官方通报为主,不要以讹传讹。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来看,詹启敏院士一共有25篇论文在美国的Pubpeer 网站上被质疑了,也不仅仅是因为抄袭造假,还涉及数据重复、实验结果有误等等问题,詹启敏院士也出来面对质疑了,积极和合作者沟通讨论。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定论,只要不涉及学术不端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再者,不管怎么说,被爆出来有这样的嫌疑,詹启敏院士都有御下不严的嫌疑。詹启敏院士学术地位、行政地位都有了,个人认为詹启敏院士没有什么动机去抄袭造假,然而理工科一般都是大老板带小老板,小老板下面还有一堆研究生,但是如果有成果要发论文,实验室负责人一般都是通讯作者。所以即使这件事情被核实了,也有可能是团队里面的其他人做的,但是詹启敏院士作为团队带头人或者通讯作者,肯定也是要负责任的。

最后,学术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搞学术的人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不管国内还是国外,你搞学术有成果了,肯定是要发表出去的,这些以你的名义发表出去的作品都是有迹可循的,所以如果你抄袭造假,其实是给自己以后的学术道路埋下了一颗地雷,如果想搞学术还是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真金才会不怕火炼。

不能因为别人在好的学校读书就认为他的人品也好,北大的论文当然也会有抄袭造假的嫌疑。

如果能追随理想而生活,本着真正自由的精神,勇敢直前的毅力,诚实不自欺的思想而行,则定能至于至善至美的境地。关于诚实的名人故事你知道多少?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诚实的名人故事,希望大家喜欢!

在美国加里佛尼亚的一个墓园里埋葬着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军最高统帅(好象是叫罗伯特·李)。在他的墓不远处还有一个小小的坟墓,里面埋葬的是一个五岁的无名男孩,故事还要从100年前说起。

当时,这片土地的主人和他的儿子生活在这里。有一天,他五岁的儿子不小心掉下山崖摔死了,悲痛欲绝的父亲把他埋在了这里。后来这位父亲穷途潦倒,出卖了这片土地。但是他在买卖合同上注明:以后不管任何人拥有这片土地都要把孩子的坟墓保留。时光荏苒,100年过去了,土地几易其主,最后被美国政府买下并把它作为将军的墓地,但是在它的旁边依然保留着那个小小的无名墓。

多么感人的故事啊。哪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不为之动容呢?从普通百姓到政府机构都能恪守诚信,一诺千金,为的却是一个极为普通小孩子。这一切表明了在美国人格能够受到真正的尊重,诚信的观念牢牢地植深于人们心中,这也正是这个民族的精髓,是她今天之所以能够强大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我并不是说美国一切都好,任何国家都有其不足的地方,但要看什么是主流。想想我们今天的社会物欲横流,为了金钱尔虞我诈,图财害命,哪还讲什么信誉和诚信!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的.反思吗?早日树立起诚信的社会风尚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从我做起!

三国时期,刘备和孙权联合起来攻打曹操。蜀国的军师诸葛亮和东吴的都督周瑜经常在一块儿商量军情。

可是,东吴的都督周瑜心地狭窒窄,不能容忍诸葛亮比自己高明,认为诸葛亮日后一定是东吴的大祸害,就想设计害死他。

有一天,周瑜请诸葛亮前来议事。他请诸葛亮在十天之内造出十万枝箭,诸葛亮说只需三日。果然,诸葛亮神机妙算,算出三日后必有大雾,不但用“草船借箭”的方法从曹操那里得了箭,还估计出一共得箭多少枝。

诸葛亮轻摇羽扇潇洒地对鲁肃说:“你有所不知啊,我方才静听舱外箭雨之声,心中默数,算来此次曹贼所赠之箭应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一枝!”

鲁肃听得张口结舌,心中暗想:“这人莫非神仙下凡?”

不一会儿,小卒进来禀报,共得箭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

鲁肃顿时大惊失色,诸葛亮虽多算了十一枝箭,但预算能精确到百位,却也非凡人可以企及的。鲁肃正要恭维一番,却见诸葛亮面色凝重,便不敢出声,想来他是为误差十一枝箭而懊恼。

诸葛亮严肃地对小卒说:“你们仔细清点了吗?”

在小卒眼里,诸葛亮就是神仙,见他脸色难看,吓得扑通跪下:“回禀先生确定细细清点了,不敢有分毫差错。”

鲁肃严厉地对小卒喝道:“再去重新清点,检查一下船舷等处有没有查漏之箭。有错漏者军法从事!”

小卒应声下去了。

鲁肃诚恳地对诸葛亮说:“十二万多枝箭,先生只漏数了十一枝,我已经很佩服。偶有一两枝没有戳稳的箭落入水中也是难免的。先生何必这么严格地要求自己呢?”

小卒再次来禀报,经过核实,仍旧只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箭。

诸葛亮看着小卒的背影,长叹一声,坐倒在舱板上,神色很难看,好久没有说话。快到东吴水寨时,诸葛亮像突然想起了什么似的,对着鲁肃深深地鞠了一个大躬。

鲁肃连忙起身还礼,说:“先生为什么对我行这么大的礼啊?”

诸葛亮说:“我有一事相求,听声数箭一事,请代为保密,不要外传,我感激不尽。”

鲁肃说:“先生真是个诚实的人啊!仅数差十一枝箭,在一般人看来已经是神仙一样高明了,您却为这件事感到惭愧,鲁肃佩服先生的为人,替先生保密就是。”

鲁肃果然是诚信君子,听声数箭的事从未对任何人讲过。因此,历史上只有“草船借箭”而没有“听声数箭”的记录。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而于艳茹也承认抄袭事实,一时间“抄袭门”事件将北大历史系女博士于艳茹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2015年1月9 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再度引发公众关注。1月20日,于艳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诉,认为“北大对我处理得过重”。2月28日,沉默半年多的于艳茹接受记者的专访,首次回应此事,称绝对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而北大则回应会按照程序处理申诉。

于艳茹说,北大进行的长达四五个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只是在2014年9月9日,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询问关于文章的问题。其余的时间,她一直处于“缺席审判”的状态。那段时间里,她仿佛在断头台上上上下下了好几回,那段“刀压脖子”的日子,比媒体轰炸的时候还要难熬一万倍。北大给的处理决定上写这篇文章是 “在校期间发表的”,但于艳茹反驳说,事实上,这篇文章是在她毕业离校后的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而她的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

于艳茹认为北大通报说她“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她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于艳茹认为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她自己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主要在于她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因为在文章的一开头她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于艳茹觉得自己如果是故意抄袭,就会彻底隐藏那篇文章。北大并没有因这篇文章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处理权限。

论文检测被剽窃

在正式提交知网和政府相关部门之前不要紧,只要修改就好了,即使正常自己写也很难保证查重率完全满足要求的。在提交知网之后被发现,则与该论文相关且责任权属于国内的一切被取消,比如说通常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位,如果你没有国外学历还继续找了需要学历的工作,或者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称,这类和学历相关的东西则一并取消,进一步与这些职称相关的国内的东西比如说评奖,人才引进等一并取消。

学生毕业论文被检测出抄袭将会无法毕业,严重者会退学。论文查重大家还是要认真对待!如果你对你的内容不自信,特别是理工类专业的,建议使用像万方检测这类准确率高的查重系统,方便后续修改论文,

很正常,你自己写的在查重的时候也是数据库的一部分,检索的时候必然也参与到当前对比中,话说也公平,你是这样别人也是

那你的论文有没有去抄袭呢?如果没有那你就提出申诉,如果真的有那麻烦就大了。轻一点重新写,这是最好的结果。重一点,学位肯定没有了。甚至毕业证都没了。

论文查重会被剽窃

查重完的同学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是自己原创的内容,为什么他们查重的时候还是标为红色?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1、我们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可能会习惯性地把之前学过的材料判断为自己的知识和新观点。如果在陈述的过程中有一半以上是相似的,就会被论文重复检查系统检查为抄袭。 2、论文自写部分的论点与其他发表的文章类似。也就是说,你引用的观点文献已经发表在互联网上,或者收录在你的论文查重系统的资源库中。如果系统检测到段落相似度超过50%,则判定为抄袭。 3、在写作的过程中,我们无法避免借鉴他们,我们可能会直接、完整地使用这些内容。而是因为文案只是短短的一句话。所以没意识到自己抄袭。 4、误以为被引用的部分有标注就不会再检查了。写论文的时候,引用是不可避免的,引用不代表抄袭。但是需要我们在文中标注引文,并在文末添加参考文献。虽然引用是正常现象,但引用部分还是要经过论文查重系统的检验。在引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要修改。根据自己的语言习惯重新处理,保证不会被查重软件视为抄袭内容。 最后提醒一下,作为学生,在写论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技术专业和比较新颖的经历来描述自己的论文,这样写出来的专业论文才会有比较优质的论文内容。然后你去查重的时候,因为你的论文内容新颖,语言流畅,专业技能相对较强,所以你的论文在进行查重才能有效通过。

论文是反映能力和知识的东西。一篇论文凝聚了论文作家的大量精力,这是非常宝贵的。最近,大学生在检查论文后被盗,导致许多大学生开始害怕。他们一直在问小编是否会被盗?所以今天paperfree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白的是,论文查重是否会被盗取决于查重系统是否正规。论文查重系统是检测论文必须用到的。对于正规、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检测系统,查重后论文不会被盗。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是最靠谱的,最权威的论文检测系统,也是最安全的系统。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些窃取论文的人是一些非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系统,特别是那些完全免费、无限制的论文重复检查软件。如果他们在这个软件上重复检查,他们很可能会被盗。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能力和知识。一篇论文体现了作者的大量精力,非常宝贵,所以我们在重复论文时必须小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多数学生,如果他们想要自己的论文不被盗,他们应该找到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样的系统就不会被盗。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在检测自己的论文时,您可以选择这种安全、高质量、有保证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想问,要毕业的学生,最怕什么?就是没能找到好工作,是不能写论文,还是不懂论文查重?较之上述几种,论文查重,信息泄露,这是最惨的。也就是说,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好几个月,甚至大半年都白费了。更为糟糕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很可能被偷走或倒卖。假如此时,不知你的论文被泄露了,把论文发出去的话,很快就会被收录到网上。这时候,知网网络图书馆也发现了这篇论文,那么它就会被收录进知网图书馆,如果我们此时再去检验学生自己的论文,那么研究结果只有这样一种,那就是会收到通知,你的论文复制到100%。如此高的抄写率,你的论文肯定不会通过学校的检测。也就是说,你可以改写或者推迟毕业的时间。然而有人问,知网真的可靠吗?是否会保留我们的论文,还是泄露出去?事实上每个人的顾虑,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们要知道知网论文测验是全网公认的权威机构,除大量中英文文献外,其还收录了前届毕业生的优秀论文,其拥有全网最丰富的论文库。简单地说,一家不缺论文的网站,怎么能用得着偷别人的论文?完全有实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主动投稿呢。当然我们在使用前一定要确认其是否为正版网站的正版。假如是盗版网站,很可能会泄露我们在网站上发表的论文,以进行查重。

论文查重时怎样算是抄袭? 很多有过毕业论文查重和论文检测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连续相似的字数和片段过多,重复率高于学校的要求,那么就会被判定为论文抄袭,其实论文抄袭也有等级之分,但是,只要存在相关行为就与学术研究的要求相违背,为了规避这一点,大家在论文查重前有必要对论文抄袭的界定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或者是基本抄袭其他的文章,只是进行了简单的修改和删减,但是重复相似的片段以及字数仍然很多,因此后台会直接根据检测算法来标红,在后期论文降重的时候就要根据标红的字数来修改,修改的篇幅较多,工作量很大。 第二种情况是在论文检测和论文查重的时候,尽管相似度并不是很高,内容并非完全一致,但是相似的片段仍然超出了最大阈值,因此整体的重复率高于学校的要求,这一情况的严重度略低于第一种,在后期检测查重的时候工作量仍然比较大,需要降重的部分较多。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按照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后台的要求注明引用标签,大部分的后台是机器算法检测,因此无法对这些人工失误进行判定,会直接将这些引用的部分标红,还有一种情况是即使打上了引用标签,如果引用的篇幅和次数超过了论文检测系统的阈值,也会被直接标红。 第四种情况是多篇文章东拼西凑,只简单润色就提交论文查重检测,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实质上只能算作是作品汇编,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学术研究和创作,大部分的论文检测系统能够直接识别出来,所以建议大家不要走捷径,即使能通过机器系统的检测,在导师那里审核时也会被一眼识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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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剽窃学位被撤
  •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 北大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 论文检测被剽窃
  • 论文查重会被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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