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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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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

给你原创论文是不可能的,自己参考下修修补补吧——德体法用是儒家的德法关系论,引礼入法是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是儒家司法道德化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和重视道德教化对当前我国立法、司法乃至精神文明建设有借鉴意义,但儒家法律思想在本质上是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相冲突的,从总体上说,其影响是必须克服的.反思当代中国法治承继和发展的传统及外国法律的移植,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儒家思想、封建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当代中国的法治和现代司法理念在面临变革、融合与嬗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上述三者强劲的负面历史惯性的制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所谓法治精神在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就已存在。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中指出:“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为何法治思想盛于战国而衰于后世?梁启超认为是受名为礼治、德治,实为人治的儒学所累。对现代法治而言,笔者以为,还有封建社会“封邦建国”的政治理念与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的延续,以及承继苏联社会主义人治化色彩浓厚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建立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体系及外国法律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移植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逐成现代司法理念,将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孕育和构建。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角度审视和分析中国法治进程的负面因素。一、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1].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一)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真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法治的基石。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作为“现代”言述,是“西方”的。“现代”是针对“传统”而言的。即自由与平等的现代话语既不是西方传统里固有的,也不是中国传统里存在的。“西方”是相对“中国”而言的,自由与平等对中国意味着:他既需要在一个与自己本土文化相异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去领承“新的”和陌生的价值观念,又需要在与本土文化的兼容中为“拿来”而创造其所必须的生存环境和空间,以便使其得以存活并有所发展。这使得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在思想界带有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性质。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太浓,使得思想与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也就化解了以思想即知识介入社会生活、批评政治弊端的机会。“自古以来儒门最大的弊端是与现实权力粘合”,“儒门严于阶层之分;讲究‘定于一尊’;主张‘尊王攘夷’;掀起浓厚的权威主义的气氛”[2].这些要素无一不合于专制者的口胃,容易用作治理万民的建构框架,故而儒学能统治中国数千年。儒家的这一思想定位,无法与自由与平等主义所主张的与权力疏离,保持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与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接。相反,二者一旦相遇,冲突便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冲突,则从三个方面鲜明地体现出来:一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个人权利与个人意志自主、保护私有财产与实行法治,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基本理念家族权力与国家意志主导、维护特权与专制集权。二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权力分割与制衡、宪政与有限政府,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制度安排权力独大与个人独裁、法律压制与无限政府。三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生活格局国家与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明确划分,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生活格局以国家代个人、以最高领袖意志代大众意志。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它们还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交通通讯极为不发达的闭塞地区,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3].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权力过于集中,适合于计划经济社会的个人专断与人治,而不适合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权力配置不尽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权力运行失控。监督制约机制弱化。我国公民参与政治仍属“高参与率低参与质量”[4].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5].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公正。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政府,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毫无相通之处。因而,强调个人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这种因素最为匮乏。(二)个体利益的残缺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流变,鲜明的体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一循环运动,而反观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一以贯之地保持着整体主义的统治。中国的传统哲学,以“天道”为其核心。为了“天道”,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都是无关紧要的,应该“舍生取义”。传统的个体的人被淹没在整体之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构架于这一哲学基础之上,儒家法律思想也以此为基矗儒家追求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忽视是非曲直。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的系统,必然妨碍了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人应该“每日三省吾身”以修身养性,做到绝对利人而不利已,以合乎整体利益的要求;儒家的伦理观是以孝为核心,即所谓“百善孝为先”,要求个人对家族的绝对服从,而“天下”也就是一个家,家长就是皇帝,作为家庭成员的“子民”在家长面前当然也就没有任何人格权而言。在儒家思想中,个体是完全无足轻重的。儒家学者通过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将其推崇的整体主义“礼治”精神输入法律之中,形成了“诸法合体,民不分”的高度整体主义法治秩序。这是一种“存天理,灭人欲”的秩序,其所关注的是整体利益的要求,而要求个人无欲无求、无怨无争,对个体利益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在这样一种刑法秩序下,政治、思想、法律的专制相互配合,导致中国形成了超稳定的宗法制封建社会,个人被淹没在整体的汪洋大海之中,个体意识根本无法萌芽。1840年之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伴随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而发生了变化。个体利益开始了在中国的萌芽。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法观念的转型并不能有效地作用于现实的法治秩序,个体利益缺失的状况并无改观。“中华民国”的法律,继承了许多封建法律传统,在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上,依然乏善可称。新中国的建立,虽然揭开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然1949年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icsociety)。在计划经济的调节之下,经济个体被束缚在国家计划下;个人被束缚于单位、组织,不仅不能去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样一种整体主义秩序下,个体意识的发展仍是无从谈起。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和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一直到这时,中国还是一个完全的整体主义的国家。相应的,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遭到忽略,仅仅被看作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对个体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三)思维模式的错位一直支撑中国思想界主导性的儒家思维模式,是以仁、忠、孝为基本核心及基本内容,以“三纲五常”为基本伦理准则的。儒学自孔丘起就一直建立在“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基础之上。它是一种定向的和单一的(即专制的[6])而非逆向的和多维的思想形态,它的功能是为专制社会生产畸形人才而无法提供一个“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平台。更不用说以大众思维模式替代精英思维模式[7].所谓“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的“中庸”之道实质对广大民众来说是愚民。作为传统的意识形态,儒学与来自西学的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政治法律观念格格不入。儒家的“以孝治天下”、“以礼治天下”、“以理治天下”等等治国理念,使得以德治国这一思想意识形态逐渐世俗化、工具化,衍生出了象“三纲五常”、“宗法制度”等禁锢、束缚广大民众的思想工具,其产生的历史负面影响不亚于厉行法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儒学虽有“民贵君轻”之类的讲法,但在儒学的概念系统中人权是个陌生的字眼。在思维方法上,儒家重整体综合,轻局部分析;重质的判断,轻量的考察;重经验感悟,轻逻辑演绎。儒学益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性和整体性,却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向着更高层次的解放和自由迈进。中国文化体系造成的思维模式,偏重实践理性,也就是个人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文化中非常强调“由内圣到外王”,也就是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贯理想,造成有些问题需要由制度(程序理性)着手的,却变成是由个人性的伦理道德来批判或建立。又因为中国思维模式中,对于理论思维的欠缺(这不仅是因为哲学思想体系的建构很薄弱,也是因为尽心知命知天的“天人合一”,基本上是相当自由心证的,所以会造成探讨理论理性时,立刻出现嬉笑怒骂式的,或相对论式的结局[8].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不少与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内容,经学思维模式就是其中之一。注经思维方式素为统治者认可和倡导,因而在法学领域产生了相应的律学思维方式。所谓律学,是中国古代从文学和逻辑方面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学问。它不探求学理,也不具有批判意味,只是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宣传和实施。经学、律学思维模式,严重地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缺乏学术个性[9].在千余年的时间里,儒家经典成为中央王朝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把社会的精华吸收到古纸堆中反复分析考据。故而它能产生的只是派生性思维,缺乏创造性思维[10].人情大于法律的观念至今我们仍然无法克服。司法界便衍生出了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还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建立现代法治而言,儒家的法律观是本末倒置的。建立现代法律思维,我们必须形成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必将发生重大演变,不对儒学进行批评,现代司法理念则无立锥之地。

一、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 ,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

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扩展资料:

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他提出“仁”,具有古典人道主义的性质: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儒家文化后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4、魏晋之际出现的玄学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的易经,这是为士族辩护的一种消极思想。《周易》、《老子》、《庄子》称之为“三玄”。

玄学主张君主无为、门阀专政,主要活动在洛阳。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和竹林七贤。

5、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

6、宋代理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

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

7、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 一 ) 仁先秦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现实地全身心地关注人的生活实践和品格塑造,不谈鬼神也不谈 “ 彼岸 ” 。他借 “ 仁 ” 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当子贡问: “ 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 ” 孔子答曰: “ 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 (雍也)这种 “ 仁 ” ,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对于中国人来说, “ 仁 ” 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 “ 上帝 ” 。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 “ 上帝 ” 在 “ 彼岸 ” ,而 “ 仁 ” 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 “ 近仁 ” 的仁德,如 “ 爱人 ” 、 “ 泛爱众 ” 、 “ 孝弟 ” 、 “ 忠恕 ” ,以及为政者的 “ 先教后诛 ” 。使人们感到 “ 仁 ” 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孟子为孔子哲学中的 “ 仁 ” 的理念提供了人性本善的形而上学根据。即 “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而已。(告子上) ”“ 恻隐之心,即不忍之情。这种动人的柔情是无所为而为,不是本能,似乎无关生命而在生命之外。它是由有所为而为的路子上解脱出来而成功地无所谓为而为,它未尝含有一个意思, 它表露出对他人的情不是预备作什么的。 ” (梁漱溟语)这有似于希腊伦理思想以及佛教华严宗对 “ 善 ” 的精神的诠释。( 二 ) 礼礼是仁这种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孔子的 “ 礼 ” 的概念传承于周礼,周礼中的 “ 礼 ” 提出的是一种保持社会各种人 “ 明份 ” 从而使社会有序的思想。 “ 礼 ” 即是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人们对礼的遵守主要是作为外在的典章制度去执行。而孔子的 “ 礼 ” 则是积淀在 “ 仁 ” 中的 “ 礼 ” ,已经扬弃了它的他履行性。 “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为仁有己,而由人乎? ” 由此看来, “ 人而不仁 ” ,则 “ 礼 ” 对于他完全是外在的异己的东西,是不情愿的束缚; “ 人而成仁 ” ,则礼就成为他内在的本能一样的自觉德性或精神。 “ 内仁外礼 ” 就此统一起来,有了 “ 仁 ” 这种人文精神贯通的 “ 礼 ” 不再是拘泥僵化的典章制度。他已摒除了 “ 不仁 ” 的 “ 麻木 ” ,周流着 “ 仁 ” 带莱的灵动的活血。这是孔子对于以 “ 仁 ” 为内心导向的外向行为的最高评价标准。( 三 ) 人治以儒家对人和生活的关怀,必然对人所依存的群体社会寄以关切。君民同乐的太平治世,一直是先秦儒家笃信渴求的乌托邦。以其性善的理论基础,注重予人进行利导的礼治而不是对人实施纯粹强制的法治成为一种必然。先秦儒家所推崇的社会组织化方式,可归纳为 “ 内仁外礼 ” ,即以内化的 “ 仁 ” 的道德修养和外化的 “ 礼 ” 的规范典章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以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管理学中将社会组织过程中,人们行为得到规范的原因来自于外部,即由他人控制而达行为规范的情况,称为 “ 他组织 ” ;而把人们因具有共同理想信念、伦理道德、价值观等导致的心理默契,自觉规范个人行为的情况,称为 “ 自组织 ” 。借助这两个概念及 “ 和谐化辩证法 ” 思想,可以得到 “ 内仁外礼 ” 的 “ 自组织 — 他组织 ” 谐协特征。首先,孔子将仁解释为 “ 爱人 ” ,他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标准,又是现实管理中用作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为政治国的最高原则。于是 “ 内仁 ” 在强调发挥个人主观精神和道德修养的同时, “ 仁德 ” 便成为人们内心体验和外在实践的道德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具体行为。人生论的道德修养与为政治国的手段相结合,个人道德修养变成社会组织的手段,促使 “ 内仁外礼 ” 具有了 “ 自组织 ” 的功能。其次,周公旦制周礼后, “ 礼 ” 已成为整个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面行为规则之总和。正因礼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君主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政治功能,使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获得强制性权力和得到国家政权的支持。 “ 礼 ” 实质上是先秦儒家的 “ 法 ” ,作为客观、外在的制度,产生了规范人们行为的力量,并使 “ 内仁外礼 ” 获得了 “ 他组织 ” 的功能。仁是主观道德修养,礼是客观制度规范;仁是内心自觉,礼是外在控制。他们互为因果、相伴相生,借助内外对耦结构产生了 “ 内仁外礼 ” 的整合关系,具有了 “ 自组织 — 他组织 ” 的谐协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文所讲的 “ 礼 ” 的自律性,是孔子建构的完美的 “ 仁礼统一 ” ,是 “ 从心所欲不逾矩 ” 的理想状态,不能看作是孔子对 “ 礼 ” 的他律性之绝对否定。而 “ 礼 ” 的他律性正是通向 “ 礼 ” 的自律性这一境界的必经之途。关键在于 “ 礼 ” 必须是纳仁作其圭臬的礼。人治即是仁治,即是礼治。三 .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先秦儒家以礼为 “ 法 ” ,以化民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直至完美的自律为社会运行保障,再佐以 明君贤臣的统筹,构成其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它所要争取的不是一时效验而是百世楷模,不是一家一姓的兴盛而是天下太平,这和执政者以一己之私益为前提的现实考虑大相径庭,所以并不得志。然儒家思想自始葆有孔子所倡导的 “ 损益 ” 精神,因而有了对于其他世界观体系的开放性和向其他哲学汲取养分并将之糅合到自己的体系中的能力。其后继者为使儒家思想能为执政者采行,不断作出许多 “ 损益 ” ,由此得以跻身并长踞历史舞台。但先秦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已被 “ 损益 ” 得几乎面目全非,可以说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体系已沉泯于历史长河。只其中的一部分思想和精神尚为后世儒家继承,得以源远流长,甚至化入中华民族的骨血,成为某种根深蒂固的东西。1 . 仁儒家法律思想中的 “ 仁 ” 学的影响可谓最为深远。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 “ 民 ” 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 “ 治世 ” 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先秦儒家所憧憬的太平治世获得一种异化的实现,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这一点前人已有诸多翔实的析证,这里笔者不再作赘述。2 .对现实的执著正如本文开篇便指出的,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 “ 不语怪力乱神 ” ,所推崇备至的 “ 仁 ” 虽有 Paul Tillich 指称的 “ 终极关切 ” ,但其 “ 宗教性 ” 不走向超升和理想的天国,而是依循 “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 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1) 使我国文化中伦理理性极为发达。伦理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伦理观念深植人心。(2) 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 “ 彼岸 ” 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生僵化、异化、庸俗化。譬如孔子的 “ 克己复礼为仁 ” 说,孟子的 “ 养心莫善于寡欲 ” ,本是基于承认必需 “ 人皆有之 ” 的前提,从维护家庭、宗族、国家这些共同体出发,强调理性,用仁义理智信等道德规范来限制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人之非理性欲望,使欲望适度。但后世太注重如何现实地制民了,到了宋明理学,就被 “ 发展 ” 成 “ 存天理,灭人欲 ” 的禁欲主义的经典理论依据。(3) 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虽然先秦儒家思想具有极丰富的知识内涵,虽然 “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 的学思并进被特别强调,但它的 “ 智性 ” 并不表现在纯理思辨的欣趣,而是以 “ 正德,利用,厚生 ” 为原则,集中于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识追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所以国人可以凭直觉创造出四大发明,却不明了其科学道理;国人会囚禁萤火虫、映着雪光以苦读经世治国的典籍,却不会出现闲闲地对果熟蒂落作些冥想的牛顿之辈,去分心神思考光源与折射。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犹为突出。孔子在其仁学体系中提到 “ 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 ,其方法是学尧舜,这便是很直觉的思维方式。乍看相当完美,但不可能人人都是尧舜,所以这方法其实不是方法。千年来的贤臣士人们不住地构设着 “ 德主刑辅 ” 、 “ 以刑止刑 ” 、 “ 恤刑慎杀 ” 、 “ 张法纪 ” 等诸如此类的治世理论。乍看相当完美,但最高权力的垄断者未必乐于采纳,特别是象范仲淹的 “ 反独断 ” 这种限制君主为所欲为的理论。而一时的接纳也未必能免掉 “ 人亡政息 ” 的结局。然则,无论顺逆,无人对整个政体架构作一个逻辑分析,而只会在一轮又一轮的治乱交替循环中作或弱或强的挣扎。总的看来,先秦儒家思想的对超越的抗拒遗传了下来,并经过微调的变异,后来的儒家对现实的思考也止于如何治的层次,无法超越。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3 .厚群体薄个体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 “ 有教无类 ” 。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 “ 杀身以成仁 ” 的志士仁人、 “ 见危致命 ” 的带有武士道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拉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人权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甚至在新中国的立法中,这种对道德的过度要求也难以避免的出现。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报酬等的规定,便是这种伦理鼓励思想的体现。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墨家——先秦学派之一,创始人墨翟,世称墨子,这也就是墨家之名的由来。《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说:"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清庙之守",意思是管理庙中事物,演习郊祀或其他祭祀礼仪。春秋初的尹佚,便是"清庙之守"。 据说他的传人史角居于鲁国,墨子曾前往学习。墨家理想人格讲究"任侠","墨子之门多勇士"( 陆贾《新语·思务》)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崇侠尚武,而"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则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侠肝义胆。《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可见墨子是从儒家分出来的。墨子并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从而树立起自己的一面旗帜,在战国时成为与儒家相抗衡的引人注目的"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显学篇》)。而经过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墨学由显学逐渐变为绝学。 墨子其人——关于墨子的生平身世,西汉太史公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的末尾提到:“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所以后世对他的生平身世一直争论不休,有说是宋人,有说是鲁人。墨子"好学而博"(《庄子·天下》),并且是个以天下为己任、立志救民于水火中的大好人。孟子对他这种"士志于道"的精神还是十分赞扬的:"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庄子也由衷得称赞:"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庄子·天下》)。墨子的手工很巧,据说他用木头削成的车轴,能承受六百斤重的物体;用木料拼成的木鸟,能在天上飞一天;还比当时的巧手公输盘更早的发明了云梯等等。由此可见,这位墨子还是一位发明家、科学家。不过墨子许是为了巩固自己学说,而提出世上有鬼,还教人敬事鬼神,进而形成了一种落后的宗教观,也因此,到东汉哲学家王充写《论衡》一书时,遭到了王充的狠狠批判。但无论如何,墨学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疑占着极重要的位置,墨子本人也是一位极杰出的优秀人才。 《墨子》其书——战国末期,墨家后学将该派的著作汇编成《墨子》一书,《墨子》一书是墨子言行的忠实写照,又称《墨经》或《墨辩》。 此书文风朴实无华,但部分内容诘屈聱牙,以致两千来年,很少有人问津。直到近代,才有学者认真解读这本古书,才发现早在二千多年前墨家便已有对光学(光沿直线前进,并讨论了平面镜、凹面镜、球面镜成像的一些情况,尤以说明光线通过针孔能形成倒像的理论为著)、数学(已科学地论述了圆的定义)、力学(提出了力和重量的关系)等自然科学的探讨,可惜的是,这一科学传统也因此书在古代未得到重视而没能结出硕果。但这一发现,震动了当今学术界,使近代人对墨家乃至诸子百家更为刮目相看。墨家思想——该派思想,主要反映在《墨子》一书中。尚贤尚同是《墨子》一书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子认为"尚贤"(任人唯贤)是为政之本,这种平等思想直接冲击宗法世袭制。他又提出"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应"一同天下之义",即制止天下动乱,必须选举贤能的士、卿、大夫、天子来一同天下,为万民兴利初害,这就是"尚同"。墨子言功利,和杨朱的"为我"大相径庭,他说的利,不是利己,而是普天同利,这种建立在理想国上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是《墨子》一书的基本道德观念。墨学是代表小生产阶级说话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因此墨家反对剥削,崇尚劳动。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不与劳动”的,就不能“获其实”。《墨子》一书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形成的共同基本核心思想,便是墨子提出的"兼爱"(兼相爱),"兼爱"是墨家学派的主要思想观点。其它非攻、节用、节葬、非乐等主张,也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墨子的"兼爱",是对孔子思想体系的基本观念的"仁"的改造。墨子提倡"兼相爱" ,就是说无差别地爱社会上一切人。 思想鉴借——关于墨家学说的现实价值,如鉴借墨家的"兼爱"思想,它要求人们平等互爱,也互相援助,突出了互利互助的精神;如鉴借墨家的"尚贤"思想,这"贤"主要是指有道德、有学识的人才,这一道德价值取向,对于激励人们加强自我修身、力争成为贤者有积极作用;如鉴借墨家的"节俭"思想,墨家的这一"节俭"思想于今而言,依然具有针对性,更值得我们提倡。

儒家法律思想,从基本方向来说,是民本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儒家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1] 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2]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再如“民,神之主也”[4]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5]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在儒家思想中,民的地位代表着天与神的资格,站在统治者之上,对人的关注构成了儒家人本主义传统的重要方面,或者说民本思想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一大特色。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主张实行“德治”、“仁政”。他们所突出、关注的不是贵族威严,而是平民意志;不是贵族权益,而是平民命运。具体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现在:首先,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6],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7].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甚至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暴君污吏欺榨百姓,在儒家思想中是不承认其政治地位的。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志便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比如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孟子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决定条件, 他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9]这说明统治者必须注意倾听人们的意见,而不能任意妄为。第三,儒家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所以,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统治者不能使用武力来对付人民,应该爱民、护民,不以威摄来使人民畏惧。只有人民自觉自愿地支持,统治者才能有效地统治,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正所谓“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10].作为统治者必须做到“足食、足兵、民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1]“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2]儒家思想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因而“得人心”在统治策略中是远比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因素。比较来看,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而基督教以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为中心,上帝创造了人因而对人享有绝对权威。由此,上帝与人的纵向关系便是基督教关注的首位。儒家没有相应人格化的上帝,也没有任何相应的神或宗教,于是人们思考的注意力便越过神而直接投向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与基督教对来世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孔子对超自然性质的事物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冷漠的世俗态度。正如他所说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 焉知死?”[13].由于人过早地确立了对天的实际优势,在天地人的三位一体中,人就成为比天和地更为活跃的因素。在《尚书。太甲》篇中就有过“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的说法[14].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在人君上面的神,人君所凭藉的国,以及人君的本身,都是为民而存在的,可以说神、国、君都是政治中的虚位,而民才是实体。应当说,儒家的民本主义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早熟的文化,对于一个在很多方面都不太成熟的民族来说,人过早从神或超自然的畏惧中解放出业来,结果有可能使人滋生出毫无节制的欲望。没有外在权威的干预和牵制,人有可能毫无顾忌地充当权威,争权夺利。这样从结局上说并不能达到爱民的目的。另外“天意即民意”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肯定了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因素。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民意的选举制度,因而任何征服者都可以在杀人盈城之后自诩为“天意”。国家大一统后,百姓也无自由选择的可能,“民意”的表达便成了问题,统治者可以作这样的循环论:即代表“天意”者必成功,成功者便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他也就必然代表了“民意”,“民意”于是沦为可以强暴的对象。无论个人还是人类,都需要一段时间来进入文明。在人的自我约束还未充分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外界的权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宗教来提供这一权威,那么必然有世俗的权威来取而代之。没有对神的畏惧,那就必须有对人的畏惧。因此在中国将个人神化,制造出一个人间神来,就是必然之事。因而,尽管孔孟提倡爱民、重民、以民为本;提倡贤人政治、仁政、德治;尽管其认为百姓在君王举措失当时可以替天行道,但是孔孟的民本思想不可以等同于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别,但涵义较远。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在于:首先,民本思想不必论证统治者的权力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产生方式问题,而这是民主所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虽然民本思想也提到百姓在某些时候可以替天行道,但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程序的权力产生方式,因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历史上只有减轻暴君污吏毒素的作用,只能为人类的和平吉祥描画出一个宽慰的远景,但并不曾真正解决暴君污吏的问题,更不能逃出一治一乱的历史的循环悲剧。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王朝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帜推翻一个旧王朝统治,但接下来他们建立的王朝也没有建立什么民主制度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民本思想把民框在既有的政权内,以政权的存亡继绝为基本参照,根本没有把民视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更没有透过“民”来对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历史发展进行深刻的沟通,进而讲透民之所以成为政治之本的内在根据;它仅仅是把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因而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比,可能有真正尊重民众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不可能演化出民自为主和赋民以权等内容。一句话,民本思想包含着“为民作主”的涵义,而民主思想则包含着“由民作主”的涵义。其次,民本思想,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很少从被统治者的地位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它是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这与近代西方民主法治由下向上去推,由基层市民社会去争,形成明显对照。西方民主法律思想是以“我的自觉”为启动力。我的自觉,就是每一个人对他人而言,尤其是对统治者而言,都有自己独立的生存权利,有自己独立的个体自由。他们根据的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和互相同意的契约论。自然法与契约论,是每个人争取权利的前提或手段。所以 西方民主思想中第一步是争取个人权利,划定个人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的行使。在划定权利之后,第二步才是规定每个人应尽的义 务。又由于权利与权利相互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有一定的范围,才能维持秩序,于是西方法律发展的第三步便是与民主不可分 离的法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仍有其合理的内核。对待儒家的民本主义,我们得注意培养整个民众的民主素质,使人民真正有力量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使“民本”转而为人民自己站起来的民主。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可因儒家精神的复活而得到更高的据,而儒家思想亦可因民主法治的建立而复兴。──────────────注释:[1]《荀子。大略》[2]《尚书。皋陶谟》[3]《泰誓》[4]《左传》[5]《国语。周语》[6]《孟子。滕文公上》[7]《孟子。滕文公下》[8]《孟子。尽心下》[9]《孟子。梁惠王下》[10]《孟子。离娄下》[11]《论语。颜渊》[12]《孟子。公孙丑上》[13]《论语。先进》[14]《尚书。太甲》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儒家法律思想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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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基本可以说是破坏法制,秦以后的儒家为迎合统治阶层需求已经变异了,法治要求所有人全部依律法办事,但是儒家却讲求人治,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改制。

儒家法律思想,从基本方向来说,是民本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儒家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1] 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2]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再如“民,神之主也”[4]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5]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在儒家思想中,民的地位代表着天与神的资格,站在统治者之上,对人的关注构成了儒家人本主义传统的重要方面,或者说民本思想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一大特色。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主张实行“德治”、“仁政”。他们所突出、关注的不是贵族威严,而是平民意志;不是贵族权益,而是平民命运。具体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现在:首先,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6],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7].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甚至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暴君污吏欺榨百姓,在儒家思想中是不承认其政治地位的。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志便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比如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孟子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决定条件, 他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9]这说明统治者必须注意倾听人们的意见,而不能任意妄为。第三,儒家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所以,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统治者不能使用武力来对付人民,应该爱民、护民,不以威摄来使人民畏惧。只有人民自觉自愿地支持,统治者才能有效地统治,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正所谓“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10].作为统治者必须做到“足食、足兵、民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1]“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2]儒家思想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因而“得人心”在统治策略中是远比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因素。比较来看,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而基督教以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为中心,上帝创造了人因而对人享有绝对权威。由此,上帝与人的纵向关系便是基督教关注的首位。儒家没有相应人格化的上帝,也没有任何相应的神或宗教,于是人们思考的注意力便越过神而直接投向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与基督教对来世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孔子对超自然性质的事物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冷漠的世俗态度。正如他所说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 焉知死?”[13].由于人过早地确立了对天的实际优势,在天地人的三位一体中,人就成为比天和地更为活跃的因素。在《尚书。太甲》篇中就有过“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的说法[14].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在人君上面的神,人君所凭藉的国,以及人君的本身,都是为民而存在的,可以说神、国、君都是政治中的虚位,而民才是实体。应当说,儒家的民本主义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早熟的文化,对于一个在很多方面都不太成熟的民族来说,人过早从神或超自然的畏惧中解放出业来,结果有可能使人滋生出毫无节制的欲望。没有外在权威的干预和牵制,人有可能毫无顾忌地充当权威,争权夺利。这样从结局上说并不能达到爱民的目的。另外“天意即民意”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肯定了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因素。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民意的选举制度,因而任何征服者都可以在杀人盈城之后自诩为“天意”。国家大一统后,百姓也无自由选择的可能,“民意”的表达便成了问题,统治者可以作这样的循环论:即代表“天意”者必成功,成功者便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他也就必然代表了“民意”,“民意”于是沦为可以强暴的对象。无论个人还是人类,都需要一段时间来进入文明。在人的自我约束还未充分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外界的权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宗教来提供这一权威,那么必然有世俗的权威来取而代之。没有对神的畏惧,那就必须有对人的畏惧。因此在中国将个人神化,制造出一个人间神来,就是必然之事。因而,尽管孔孟提倡爱民、重民、以民为本;提倡贤人政治、仁政、德治;尽管其认为百姓在君王举措失当时可以替天行道,但是孔孟的民本思想不可以等同于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别,但涵义较远。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在于:首先,民本思想不必论证统治者的权力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产生方式问题,而这是民主所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虽然民本思想也提到百姓在某些时候可以替天行道,但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程序的权力产生方式,因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历史上只有减轻暴君污吏毒素的作用,只能为人类的和平吉祥描画出一个宽慰的远景,但并不曾真正解决暴君污吏的问题,更不能逃出一治一乱的历史的循环悲剧。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王朝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帜推翻一个旧王朝统治,但接下来他们建立的王朝也没有建立什么民主制度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民本思想把民框在既有的政权内,以政权的存亡继绝为基本参照,根本没有把民视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更没有透过“民”来对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历史发展进行深刻的沟通,进而讲透民之所以成为政治之本的内在根据;它仅仅是把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因而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比,可能有真正尊重民众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不可能演化出民自为主和赋民以权等内容。一句话,民本思想包含着“为民作主”的涵义,而民主思想则包含着“由民作主”的涵义。其次,民本思想,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很少从被统治者的地位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它是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这与近代西方民主法治由下向上去推,由基层市民社会去争,形成明显对照。西方民主法律思想是以“我的自觉”为启动力。我的自觉,就是每一个人对他人而言,尤其是对统治者而言,都有自己独立的生存权利,有自己独立的个体自由。他们根据的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和互相同意的契约论。自然法与契约论,是每个人争取权利的前提或手段。所以 西方民主思想中第一步是争取个人权利,划定个人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的行使。在划定权利之后,第二步才是规定每个人应尽的义 务。又由于权利与权利相互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有一定的范围,才能维持秩序,于是西方法律发展的第三步便是与民主不可分 离的法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仍有其合理的内核。对待儒家的民本主义,我们得注意培养整个民众的民主素质,使人民真正有力量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使“民本”转而为人民自己站起来的民主。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可因儒家精神的复活而得到更高的据,而儒家思想亦可因民主法治的建立而复兴。──────────────注释:[1]《荀子。大略》[2]《尚书。皋陶谟》[3]《泰誓》[4]《左传》[5]《国语。周语》[6]《孟子。滕文公上》[7]《孟子。滕文公下》[8]《孟子。尽心下》[9]《孟子。梁惠王下》[10]《孟子。离娄下》[11]《论语。颜渊》[12]《孟子。公孙丑上》[13]《论语。先进》[14]《尚书。太甲》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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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本思想的研究综述论文

儒家法律思想,从基本方向来说,是民本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儒家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1] 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2]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再如“民,神之主也”[4]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5]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在儒家思想中,民的地位代表着天与神的资格,站在统治者之上,对人的关注构成了儒家人本主义传统的重要方面,或者说民本思想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一大特色。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主张实行“德治”、“仁政”。他们所突出、关注的不是贵族威严,而是平民意志;不是贵族权益,而是平民命运。具体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现在:首先,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6],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7].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甚至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暴君污吏欺榨百姓,在儒家思想中是不承认其政治地位的。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志便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比如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孟子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决定条件, 他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9]这说明统治者必须注意倾听人们的意见,而不能任意妄为。第三,儒家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所以,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统治者不能使用武力来对付人民,应该爱民、护民,不以威摄来使人民畏惧。只有人民自觉自愿地支持,统治者才能有效地统治,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正所谓“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10].作为统治者必须做到“足食、足兵、民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1]“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2]儒家思想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因而“得人心”在统治策略中是远比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因素。比较来看,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而基督教以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为中心,上帝创造了人因而对人享有绝对权威。由此,上帝与人的纵向关系便是基督教关注的首位。儒家没有相应人格化的上帝,也没有任何相应的神或宗教,于是人们思考的注意力便越过神而直接投向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与基督教对来世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孔子对超自然性质的事物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冷漠的世俗态度。正如他所说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 焉知死?”[13].由于人过早地确立了对天的实际优势,在天地人的三位一体中,人就成为比天和地更为活跃的因素。在《尚书。太甲》篇中就有过“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的说法[14].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在人君上面的神,人君所凭藉的国,以及人君的本身,都是为民而存在的,可以说神、国、君都是政治中的虚位,而民才是实体。应当说,儒家的民本主义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早熟的文化,对于一个在很多方面都不太成熟的民族来说,人过早从神或超自然的畏惧中解放出业来,结果有可能使人滋生出毫无节制的欲望。没有外在权威的干预和牵制,人有可能毫无顾忌地充当权威,争权夺利。这样从结局上说并不能达到爱民的目的。另外“天意即民意”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肯定了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因素。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民意的选举制度,因而任何征服者都可以在杀人盈城之后自诩为“天意”。国家大一统后,百姓也无自由选择的可能,“民意”的表达便成了问题,统治者可以作这样的循环论:即代表“天意”者必成功,成功者便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他也就必然代表了“民意”,“民意”于是沦为可以强暴的对象。无论个人还是人类,都需要一段时间来进入文明。在人的自我约束还未充分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外界的权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宗教来提供这一权威,那么必然有世俗的权威来取而代之。没有对神的畏惧,那就必须有对人的畏惧。因此在中国将个人神化,制造出一个人间神来,就是必然之事。因而,尽管孔孟提倡爱民、重民、以民为本;提倡贤人政治、仁政、德治;尽管其认为百姓在君王举措失当时可以替天行道,但是孔孟的民本思想不可以等同于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别,但涵义较远。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在于:首先,民本思想不必论证统治者的权力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产生方式问题,而这是民主所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虽然民本思想也提到百姓在某些时候可以替天行道,但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程序的权力产生方式,因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历史上只有减轻暴君污吏毒素的作用,只能为人类的和平吉祥描画出一个宽慰的远景,但并不曾真正解决暴君污吏的问题,更不能逃出一治一乱的历史的循环悲剧。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王朝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帜推翻一个旧王朝统治,但接下来他们建立的王朝也没有建立什么民主制度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民本思想把民框在既有的政权内,以政权的存亡继绝为基本参照,根本没有把民视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更没有透过“民”来对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历史发展进行深刻的沟通,进而讲透民之所以成为政治之本的内在根据;它仅仅是把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因而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比,可能有真正尊重民众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不可能演化出民自为主和赋民以权等内容。一句话,民本思想包含着“为民作主”的涵义,而民主思想则包含着“由民作主”的涵义。其次,民本思想,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很少从被统治者的地位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它是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这与近代西方民主法治由下向上去推,由基层市民社会去争,形成明显对照。西方民主法律思想是以“我的自觉”为启动力。我的自觉,就是每一个人对他人而言,尤其是对统治者而言,都有自己独立的生存权利,有自己独立的个体自由。他们根据的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和互相同意的契约论。自然法与契约论,是每个人争取权利的前提或手段。所以 西方民主思想中第一步是争取个人权利,划定个人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的行使。在划定权利之后,第二步才是规定每个人应尽的义 务。又由于权利与权利相互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有一定的范围,才能维持秩序,于是西方法律发展的第三步便是与民主不可分 离的法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仍有其合理的内核。对待儒家的民本主义,我们得注意培养整个民众的民主素质,使人民真正有力量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使“民本”转而为人民自己站起来的民主。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可因儒家精神的复活而得到更高的据,而儒家思想亦可因民主法治的建立而复兴。──────────────注释:[1]《荀子。大略》[2]《尚书。皋陶谟》[3]《泰誓》[4]《左传》[5]《国语。周语》[6]《孟子。滕文公上》[7]《孟子。滕文公下》[8]《孟子。尽心下》[9]《孟子。梁惠王下》[10]《孟子。离娄下》[11]《论语。颜渊》[12]《孟子。公孙丑上》[13]《论语。先进》[14]《尚书。太甲》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本人转一个(供参考):一个社会要起码满足两点,一,社会稳定,二,社会发展。任何社会文化都基于这样两种状况,一,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二,人有千差万别。一个稳定的社会要求: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就要设法尽量消除内部冲突和矛盾,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人有千差万别,就要设法把社会成员之间差别造成的冲突化解到最低程度。儒学为此做了两点:一,提出泛义的“仁爱”,以符合第一种状况。二,为解决第二种状况的矛盾,采取了承认等级的合理性,并自觉遵守社会等级。为此儒家选择了涉及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几个最主要的等级体系------以官职尊卑、以长幼为序,后来又增加了男女主次的三大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和谐的实质就成了,一,对待不同的等级要安分守己;二,对相同等级要谦让和睦。儒学符合历代统治者社会、政权稳定的需要,经过几千年固化,“和”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对社会、政治产生着深刻影响。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民众对压迫的承受能力大大增强,为了“和”民众不轻易反抗统治者的压迫,社会矛盾要积累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才会突然爆发,造成中国社会一次次毁灭性巨大震荡。二,丧失了社会正确发展方向。是非标准不是以实际情况决定,而是由“君、父、夫”等权威来决定,无论对错,“臣、子、妇”都要无条件服从。而中国历史几千年,根本不了解民情的“君”决策错误层出不穷,几千年中国科技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三,人情泛滥,丧失社会正常评价体系。和为贵使人们丧失了判断社会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人情可以替代制度乃至法律。其结果裁判吹黑哨,垃圾论文堂而皇之被通过,毒奶粉配方可以获得国家科技奖,提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人情院士、人情教授滥竽充数,十三亿人,竞拿不到一个诺贝尔奖。人情执法、人情评判使一切社会行为事非不分。四,腐败严重。承认上级的绝对权威,同时奉行和为贵争为耻的道德标准,地位越高的人越没有约束机制,民众无权干预也无理干预,眼睁睁看着官员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严重腐败。严重腐败又导致政权更替,社会动荡。以上弊端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发展,使中国在封建徘徊数千年之久!

儒家思想对企业管理的现代价值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表征,其主张”仁爱”.”诚信”、“中庸”.“克己复礼”等思想精髓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更启迪着今天的企业管理。本文主要探讨了儒家思想对企业管理的现代价值。一.儒家思想的精髓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绵延数千年,代表着中华灿烂文化.在春秋“百家争鸣”的时代,经过“焚书坑儒”的洗礼.而后居于独尊地位并非偶然.这同儒家思想本身丰富的内涵所具有的综合’陛,感召力分不开的.因而儒学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及中国社会。 1.“仁学”——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儒家认为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即”仁.义、礼、智“。其中,“仁“为核心与基础,它强调一个人只有在与他人关系中才能定义自己,只有通过”二人”才能定义“一人”,仁即“二人”的意思,故”仁者.人也”。儒家认为,人首先要有一颗温暖、亲爱、感恩、谦让.善良的心.即仁心。在基本的人际关系里,在亲人与朋友的相处中,尤其应该体现这种态度。其次要将仁爱之心推延出去,并充实个人.尽力让世界和谐。有仁心恩慈才是人生意义的核心。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在过去数千年之中,为无数识字与不识字的人所接受.成为其核心价值信仰,正在于它指点出人性的根本需要。社会文明尽管快速演变.若不能掌握人生的核心价值.生命终究不免空虑失落。而儒家所重者,正在于如何认识并满足人性中最核心而深邃的需求。儒家所提倡的核心价值.属于价值性义理,其重点在于以仁心爱人、敬天惜物,这种价值提炼是任何社会所需要的。 2儒家思想的大众性、生活性、感召力儒家思想之所以具有大众性、生活性.感召力,在于这种思想同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基础相适应。农业文明对土地的依赖不仅没能割断同氏族血缘关系的联系,反而将其继承、延续下来。由于血缘关系具有先验性和等级性.因而由血缘关系所结威的集体(家族)是一种立体状的等级结构式.父对子.长对幼均有着绝对的支配权,之间不存在着任何平等。加之血缘关系是先验的.超个体.超意愿的关系.任何人都无法改变、摆脱和超越。个人只能是认可.服从、顺从这种关系,才能获得自己的位置和利益。这就是中国家庭本位制建立的基础。儒家强调“孝悌”为”仁”之本.这既是对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制度的反映,又是对这种宗法制度的维系:坚持“人禽之辨”.进行道德教化,有利于敦化社会风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肯定尊君和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是对皇权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认同:同时.又坚持“大一统“思想满足了人们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情感。在思维路径上以”中庸”为至德,要求“叩其两端而执其中”,颇具有善于守成的优势。最后.它主张内圣外王。既希望用自己的理论来教化并转化社会,齐家。治国、平天下.主张积极入世:同时又主张正人先要正己.坚持自身的身体力行。儒学内涵具有大众性、生活’陛,感号力的特点.能满足社会不同阶层、利益集团的需要,因而易为社会认同。 二.儒家思想对企业管理的现代价值 儒家思想对企业管理的现代价值主要有:以人为本、以义统利、以德服人,以信取仁、勤劳节俭,严于律己、重才尚贤。 1以人为本 儒家主张”天生万物,唯人为贵”.”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治理国家应以富民为本.“民为帮本,本固帮矣”。人民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根本巩固了.国家才能够安宁。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一些人往往只注重财富的增长,忽视了创造财富的人.不懂得人是目的。在企业管理中,也存在见物不见人的倾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以人为本”,重视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2以义统利 孔子日:“见利思义.见危授命”:苟子日:”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儒家以义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不取不义之财.反对为富不仁。如何认识”义利”的关系,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人极力批判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认为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儒家倡导的“义”指整体利益.民族与国家的利益。强调生财有大道,利己不损人。孔子日:“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可见.孔子不是反对致富.而是主张正当致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天,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企业也都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是积极的因素,必须肯定。但对于任何事物不应强调过分,若只讲功利主义,甚至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地牟取暴利,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儒家强调”义”恰好可弥补这一不足。在经营管理中,一些企业家汲取了儒家的这一思想,明确提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营宗旨.强调把追求利润与服务人民结合起来.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3以德服人 儒家主张以仁爱之心待人。在家庭中要“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谓之人义也”,形成一种融洽温馨的亲情关系。就整个社会来说,儒家提倡“温,良、恭.俭.让“.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儒家的仁爱思想对于建立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增进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感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些企业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作为重要的经营准则,并且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强调对人的关心.爱护和尊重.讲求具有人情味的管理.这正是东方管理的一大特色。现代企业管理主要强调制度与法律,这是十分必要的。不过,儒家更强调伦理道德的重要性.主张培育人的美德和良好的社会尚.使人们高米地按照道德准则去做应做之事。如孔子日:“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又日:“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显然.制度、法妻律.规范应是相辅相成,同时并重.不可或缺的关系。道德规范垂作为~种无形的约束力量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 4以信取仁i 诚信是儒家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儒家认为“诚信者.天下之竭也”.“求财须有道,不义害自;己”。主张真诚待人、诚实敬业、恪守信用、讲求信誉。”言必信,耄行必果”,”苟逊不羁.蒙无异也”。诚信既是传统美德,也是历:代经商之道。过去,我国许多小商号都挂着”货真价实.童叟无i欺”的牌子,作为其的经营信条。弄虚作假,欺顾客、不履行;契约的企业,是难以长久存在的。被称为世界船王的包玉刚先生;的成功之道就是”以信誉成交.借信誉发展”。事实上”诚信为;本.信誉第一”已成为许多企业家的座右铭。同时,诚实信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精神支柱 5勤劳节俭: 儒家历来都主张勤劳治国.勤俭持家。中华民族勤俭这一美i德.在世界上是很有影响的。每一炎黄子孙。不论读书治学,还墨是经商称贾,共同的特点是十分勤奋刻苦.发奋图强.吃苦耐劳,:并且也是比较简朴,处处提倡节约。儒家认为勤俭是心灵净化的妻因子和快乐因子.它不仅让人舒展筋骨,更让人舒展心情。经常劳动、喜欢劳动之人.多豁达开朗,快乐常在。勤俭的价值观念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任何企业都应精打细算.降低成本以提:高效益。; 6严于律己 儒家主张正人先正己.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能自制,后可以治人;能治人,然后能为之用”。在严以律己方面.儒家还提出“慎独”的修养方法。这些强调的是,要管理好别人,先要管理好自己;要正人先要正己。作为一管理者.应在才学.能力.品德.气质、作风等各方面率先垂范,严以律己。这也是现代企业经营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7.重才尚贤 儒家主张”师道尊严”,尊师重教,重人才.尚贤能。”国之盛衰系于人才.功于才成,业由才广”,充分阐述了人才的重要性。用人之道强调”许士之风必求其实.用人之术当尽其才”:”选士用能不拘长幼”:“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用人如器,各取其长”等。这些阐述了重才尚贤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总之,儒家文化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关系是互为独立、又互为影响的,在猛进如潮的2 1世纪.儒家文化必将在世界经济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民本”思想是孟子哲学中的核心思想。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提倡“王道”政治,目的是劝告统治者重视人民,君与民同忧,同乐。在现实社会中,孟子的“民本”思想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关于“民本”思想,孟子有具体阐述。他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其贤,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之可焉,然后去子。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梁惠王章句下》) 孟子对人民的认识,民本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问题严重,连年的战争,给生产力造成极大破坏。到了战国后期,战争的规模又不断升级。饱受战争之苦的是广大平民。孟子说:“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之战,杀人盈城。”(《离娄章句上》)秦国攻打楚国的时候,秦将白起引水灌鄢城,淹死百姓数十万。孟子与梁惠王有几句对话:“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对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梁惠王章句上》)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是人民的强烈愿望。统治阶级为满足侈欲,聚敛财物的手段十分残酷,君王的苛暴和贵族的奢淫,使劳动人民难以承受,人民的反抗情绪日益增长。有的国家发生了平民暴动,人民为躲避战乱,大量逃亡,社会一派混乱。孟子的“仁政”思想就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他到各诸侯国游说,强调以仁政治天下。 孟子推行仁政王道,有丰富的政治内容。孟子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乃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在位, 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梁惠王章句上》) 孟子的这段话,讲述老百姓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操守道德,如果老百姓穷困不堪,就会走险犯罪。等老百姓犯了罪,再用刑罚惩罚,这是陷害百姓。英明的君主应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使他们有一定的财产侍奉父母,养活妻子儿女,只有如此,老百姓才能安定下来。从这段文字中,孟子是实实在在地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像孔子对民人小施恩即可。民有恒产,进有恒心,君主要保民而王。 孟子强调:“省刑罚,薄税敛。”重刑罚、暴敛税,是历代统治阶级与人民的矛盾焦点。孟子提出省刑罚、薄税敛,是劝说统治阶级要善待民众,不要过分地剥夺他们。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很多,国家正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向农民纳税,这是几千年来一直不变的国家财税政策。中国是个农业国家,农业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税收的主导地位一天天减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不存在索取,而是给予,有许多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我国仍处在索取阶段,这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国家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农民的税赋或取消农民的税赋。中国的农民很穷,特别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农民还有很多的困难。国家如果不要农民那点钱,也能支撑住的情况下,可免去对农民的税赋。有的人说,城市人每月收入超过800元,交所得税,而农民一个月只有一二百元的收入,还要交5%以上的税,这是为什么呢? 孟子用仁政来解决君民关系。“仁政”的提出是伴随孟子“性善”学说提出来的。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几个方面发展下去,就可以成为“仁、义、礼、智”。君王应相信人民的这种善性,“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公孙丑上》)。性善学说,虽然是唯心主义哲学思想,但孟子强调君王善待人民,要制民之产,使民有恒产,又有恒心,安于生产生活。君王要为民父母,保民而王。这些思想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古为今用,学习古人的经验,是为了检查我们今天的行为。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就包含着深刻的爱民思想,这也是对古人 进步思想的发展。每一个当权者,什么时候也不要忘乎所以,一定要善待百姓,百姓安,才能天下安,百姓富,才能天下兴。

儒家音乐思想论文题目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思想大解放的时期。随着西周的解体、奴隶制的瓦解,各个阶级的代言人,各个流派的思想家,纷纷提出了各自的政治思想和学术观点,互相争论,互相影响,形成了一个学术思想极其活跃的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乐”作为当时诸子百家学术争鸣的一部分内容,在理论上亦得到进一步阐述。就其学术思想类型来说,大多数属于音乐社会学和音乐美学范畴。其中儒家、流派在音乐流域的社会作用、审美观点、音乐与政治、伦理道德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音乐思想史中具有代表性。对儒家音乐思想的研究和思考,对于深入了解中国优秀传统音乐文化仍有现实意义。儒家音乐观的创始人和奠基人是春秋时期重要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孔子,孔子名丘,字促尼,鲁国(今山东曲阜)人,生于公元前551年,卒于公元前479年。作为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为后世留下了丰厚的思想文化遗产,其中也包括他对音乐的见解。他所教授的六艺之中,音乐名列第二,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就是说一个人的修养从诗开始,完善于乐,可见他对音乐的重视。他将音乐教育融入美学教育之中,可以说是我国最早提介和实施“美育”的人。孔子对音乐的认识是有实践基础的,《诗经》三百零五篇诗文他都能配乐歌唱,他还通晓多种乐器,能弹琴、鼓瑟、吹笙和击磬。他的音乐欣赏能力也相当高,有一次在齐国听到了美妙的《韶乐》,竟“三月不知肉味”,这样的音乐感受能力绝对是专业级的。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上思想家的睿智,孔子对音乐形成了他独到的深刻见解。

音乐美学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音乐美学是一门 的学科。2、音乐美学是 与 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具有 的音乐基础理论学科。3、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篇完整的音乐美学专论。4、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代表人物是 、 、 。5、 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音乐美学论著。6、 被人们誉为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奠基人。7、1806年,德国音乐理论家舒巴特的 一书的出版,“音乐美学”这一名称便开始被广泛地接纳和采用。8、 一书中,德国理论家盖茨首次使用 和 这样两个名称,来概括西方音乐美学中的两种观点。9、音乐具有 、 功能。10、构成音乐的基本要素有 、 、 、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道家主张的美学思想是( )A、仁,礼 B、以“天”为本 C、“性恶”论 D、“性善”论 2、《声无哀乐论》是 的著作。( )A、孔子 B、韩非子 C、嵇康 D、阮籍 3、明中叶,以 为代表的主情思潮,追求自由的精神。( )A、周敦颐 B、李贽 C、陶潜 D、吕温4、 把自己的歌剧音乐风格称作“激动”风格 。( )A、蒙特威尔第B、佩尔戈莱西 C、格鲁克 D、舒曼5、不是音乐音响基本组织形式的审美特征的是。 ( )A、节奏和节拍 B、旋律与调式、调性C、曲式结构 D、音高与视觉6、不是音乐风格的表现的是。( )A、个人风格 B、地域风格 C、传统风格 D、时代风格7、明末琴家,徐上瀛编有《大还阁琴谱》,其中收 一篇,是琴论专著。( )A、《琴赋》 B、《溪水琴况》 C、《读律肤说》 D、《焚书》8、 创造的“十二音体系”,是一种高度有序化的音乐创作方法。( )A、勋伯格 B、阿多诺 C、德彪西 D、斯特拉文斯基9、阴阳家的音乐美学思想专著是 。( )A、《淮南子》 B、《论衡》 C、《吕氏春秋》 D、《乐记》10、不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的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庄子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1、《声无哀乐论》2、“自律论音乐美学”与“他律论音乐美学”四、简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简述儒家的音乐美学思想。2、简述节奏与节拍的审美特征。五、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简论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主要特征。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古老而年轻 2、美学;音乐学;哲学性质 3、《荀子 乐论》 4、孔子;孟子;荀子 5、声无哀乐论 6、毕达哥拉斯 7、《音乐美学思想》 8、《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 自律论音乐美学;他律论音乐美学 9、艺术功能;实用功能 10、音高;音强;音色;音长二、选择题1、B 2、C 3、B 4、A 5、D 6、C 7、B 8、A 9、C 10、D三、名词解释1、 《声无哀乐论》,嵇康著。 《声无哀乐论》认为,天地产生万物,音乐是万物之一,也是由自然之道,由天地的元气所产生,因而它独立于天地之间,有自己的“自然之理”。它关于音乐的具体观点,主要有1、“和声无象”“音声无常”,即“声”不表现一定的感情,它与感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即音乐的和谐特性来自天地自然,是音乐的“自然之理”。3、“声音以平和为体”,就是没有或哀或乐的倾向,也就是没有哀乐。4、“躁静者,声之功也”,认为音乐只能凭音乐的运动变化引起听音乐或躁或静的情绪反应,而不能唤起相应的感情。5、“声”能使人“欢乐而欲惬”,即乐曲能以丰富的音调吸引人们,使人心随曲调的运动而运动,从中得到美的享受,感到心满意足,欢欣愉悦。 《声无哀乐论》是继《乐记》之后的又一重要的音乐美学论著,是提出并正面论述音乐特殊性的唯一论著。2、 1929年出版的 《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一书中,德国理论家盖茨首次使用自律论音乐美学和他律论音乐美学这样两个名称,来概括西方音乐美学中的两种观点。“自律论音乐美学”的基本观点,音乐美是独特的只为音乐所特有的美。这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中。音乐只能作为音乐来领会,只能通过音乐自己来理解,只能从它本身来欣赏。“他律论音乐美学”,立足于从音乐自身的形式和要素及其构成中寻找音乐的本质,而不是从音乐与某些外界对象的联系中求得对音乐的解释。表现在和声学,律学等音乐技术理论的研究。音乐所展示的是纯粹的形式,这形式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支配,超越一切具体的形象和观念,是形而上学的思维之力,自由而无目的的游戏。 四、简述题1、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他们都提出了自己的音乐美学思想。 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尽善尽美”的审美思想,即明确区分了美,善。肯定了美的独立意义,又对美与善的的相互结合,和谐统一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美与善作了主次、先后之分。二是提出“思无邪”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审美准则。规定音乐中的情绪的表现必须有一定节制,适度而不过分。三是提出“乐则《韶》、《舞》,放郑声”的正乐主张,认为治理国家必须用《韶》、《舞》一类的雅乐,而禁绝郑声。四是高度重视音乐的社会功能。 孟子主张“性善论”,从“仁”的方面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荀子主张“性恶论”,从“礼”的方面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主要思想有,一是论音乐的特征,认为音乐表现形态的特征是“审一定和”,音乐表现对象的特征是“穷本极变”,音乐的本质是以“审一定和”的“声音”之道表现人的本性及其变化,表现“人之道”。二是评判墨子的“非乐”思想,充分肯定音乐的社会功能。三是明确提出“中和”范畴,强调“中和”必须以礼乐为本,又以“中和”为准则对音乐进行取舍,认为合乎“中和”的是“礼乐”反之则是“邪音”,主张“贵礼乐而贱邪音”。四是强调区分审美层次的高下,认为重在得“欲”的是“小人”重在得“道”的是“君子”,主张“以道制欲”、“美善相乐”,用道德引导音乐欣赏活动,约束享受音乐的欲求,使人们通过欣赏,既能感受到音乐之美,也感受到音乐之善,从而得到真正的快乐。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奠基于孔子,发展于孟子,生熟于荀子,成熟的标志便是提出“中和”、“礼乐”这两个范畴。《荀子 乐记》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篇完整的音乐美学专论。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特征是以礼乐为本,以“中和”为准则,强调音乐的社会功能与教化作用。2、 人体及外部世界在时间上有秩序的活动与变化使人产生节奏体验。 音乐的节奏突出地显示出艺术的基本感性特征:有序与丰富。音乐节奏的有序性主要表现为发音点在时间上呈等距离及按时间比例分布,而丰富性则体现在长短组合的丰富变化上。 节奏体验的相似性是音乐表现各种对象的必要条件,也是音乐具有各种社会功能的重要原因。在现代流行音乐中,节奏甚至成为音乐最重要的结构特征。节奏不仅是音乐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甚至可能单凭自身构成完整的音乐作品。节奏形态的文化差异十分明显。中国音乐的节奏形态极为丰富,随意念流动的自由节奏和散板节奏颇具特色,与欧洲专业音乐中以等分时值为基础形成的节奏型很不相同。这种现象表明了人类对节奏美追求的多样性。 节奏的复杂化与不规则化是现代音乐发展的重要特征。在现代音乐中,二等分时值的节奏型大减少,长短变化的极度对比,非正拍落音的大量运用,使得节奏的变化扑朔迷离,难以预料。 音乐中的律动常常是靠循环往复的强弱交替造成的,这种强弱循环变化的规律就是节拍。节拍的审美意义在于它是节奏有序性的集中体现。以欧洲古曲音乐为代表的大多数音乐文化表现出对节拍均匀、规则律动的追求。从更广阔的审美视野及感受性丰富性的要求来看,人们对节拍的审美追求绝不仅限于均匀、规则的律动,而往往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基本规则所带来的审美效应。打破节拍的规则性,也就打破了音乐节奏的机械性,从而使音乐获得了一种流动感。五、论述题 1、强调实证,重实逻辑思辨。 由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始,西方学者便大多倾向于“从自然科学观点去看没学问题”。在针对音乐艺术的美学思考中,这一倾向也是十分明显的。在西方人的文化传统中,音乐研究历来被视为一门科学,因此,科学思维所特有的逻辑方法和实证原则,在西方音乐美学中得到普遍的贯彻。从古希腊到20世纪,西方音乐美学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曾不同程度地借鉴与接受来自数学,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这使得音乐美学研究能够不断地获得新的思维视觉,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音乐艺术的美学本质进行微观的分析和研究。同时,由于采取了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思维方式,西方音乐美学的各种理论体系需要不断的接受经验证实和逻辑推论两方面的检验,这就使得前人的思想成果能够通过逻辑上的通用性,与后人的理论相贯通,从而形成有系统的积累。近代西方音乐美学能够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 2、注重音乐本体研究,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文艺复兴以来的近代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中。在古希腊及中世纪,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中的抽象思辨成分占据着较大的比重。但是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西方音乐美学便走上了一条更加面向音乐实践的发展道路。从那时起,每一中音乐美学观念的形成,每一起音乐美学问题上的争论,几乎都与当时当地的现实音乐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方音乐美学家在阐述其理论的过程中,也比较善于结合对音乐作品的具体分析,善于观察并致力于解决音乐审美现象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西方音乐美学研究更加推崇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是将研究问题的起点放到具体的审美经验和艺术现象上去,回避和拒绝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与信条。事实证明,这种态度给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3、由古至今,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 时期到中世纪结束,西方音乐美学在其初始萌芽阶段经历了大约两千多年的漫漫历程。虽然古希腊人在音乐美学问题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惊人的成就,但直到文艺复兴运动之前,西方音乐美学的总体发展速度仍然是相当缓慢的。随着西方近代文明的开始,西方音乐美学也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新思想,新观念不断的涌现,并且逐步走上了专门化,学科化的道路。音乐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人文学科,首先在西方文明不仅在物质财富的创造方面占据了世界的领先地位,在精神财富的创造上,同样获得了无可否认的优势。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学术思想的自由,这是音乐美学高度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彼此相关,而且缺一不可。西方音乐美学思想史上的每一起高峰,都伴随着音乐艺术的一次蓬勃的发展,而音乐艺术的繁荣则体现着人性的解放,体现着人的创造力的饱满和旺盛。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明,为音乐美学提供了上述条件,因此,近代西方音乐美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4、积极扬弃传统,不断开拓创新。 古希腊音乐美学中较为盛行的道德功利主义,恰恰是近代自律论音乐美学所反对的观念;中世纪音乐美学中显著的禁欲主义倾向,又恰恰是西方情感论音乐美学的对立面;19世纪浪漫主义的音乐表情原则,在20世纪的形式论音乐美学中已成为批判的对象。如此看来,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的自我否定的过程。各种理论学说的建立,都以积极地扬弃传统思想为基点。对前人的理论宁肯怀疑而不肯盲从,批判大于继承,否定多于肯定,这是西方音乐美学家所普遍尊崇的学术态度。正是这种态度,造就了西方音乐美学不拘一格,百家争鸣的局面。 5、崇尚理性,忽视感性。 美学在西方哲学中是作为认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音乐美学作为一般美学的分支,也同样被治愈这一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西方美学所致力于达到的根本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在美的现象中寻找到某种永恒的客观法则,进而以这些法则作为审美判断的共同标准。音乐美学领域中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些做法的结果是使得音乐脱离了听觉感受的自然选择,彻底变为理性思考对象,从而丧失了作为艺术存在的根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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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道家。也许有人会怀疑是法家,但是如果要精确的说,中国的法治几乎从来没有法家思想在其中。多半是站在儒家学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而我们现在都还在拜孔夫子,都还在读文化教材,应该没有人会怀疑儒家对中国人的影响。至於道家呢?为什麼选儒家与道家,这个要一起解释。因为中国文人同样也参与政治,这些饱读诗书的文人们,在政治的浮沈之中,通常会有两个选择: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如果受到重用,就想办法用儒家方式经世纪民,民胞物与;如果被贬谪在外,那麼便以道家(或佛家)的思想为精神主轴,思考人生真正的意义。这种以道家思想为主体的想法,是比较消极的,也是比较逃避的,但是面对被皇帝遗弃(贬谪)的痛苦,文人必须透过某些东西来调适自己,就像有人得了绝症然后信奉某个宗教是一样的,是精神上的依归。例子是很多的:苏东坡写过〈刑赏忠厚之至论〉里面诠释以儒家思想去思考赏罚的问题,这个是中国的法律精神,所以中国自秦汉以后的法治,应该都属於儒家的系统。但是当苏轼被贬谪黄州的时候,竟然写出前后〈赤壁赋〉这类的文章,充满了「出世」的思维,里面不断思考人生的意义,想要归隐和舍弃的念头交杂,很显然就是道家思想。所以是儒家与道家,这是中国文人士与隐的两个抉择,也是巩固中国文人的心的两个主要精神。

本人转一个(供参考):一个社会要起码满足两点,一,社会稳定,二,社会发展。任何社会文化都基于这样两种状况,一,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二,人有千差万别。一个稳定的社会要求:人必须以社会形态存在,就要设法尽量消除内部冲突和矛盾,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人有千差万别,就要设法把社会成员之间差别造成的冲突化解到最低程度。儒学为此做了两点:一,提出泛义的“仁爱”,以符合第一种状况。二,为解决第二种状况的矛盾,采取了承认等级的合理性,并自觉遵守社会等级。为此儒家选择了涉及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几个最主要的等级体系------以官职尊卑、以长幼为序,后来又增加了男女主次的三大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和谐的实质就成了,一,对待不同的等级要安分守己;二,对相同等级要谦让和睦。儒学符合历代统治者社会、政权稳定的需要,经过几千年固化,“和”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对社会、政治产生着深刻影响。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民众对压迫的承受能力大大增强,为了“和”民众不轻易反抗统治者的压迫,社会矛盾要积累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才会突然爆发,造成中国社会一次次毁灭性巨大震荡。二,丧失了社会正确发展方向。是非标准不是以实际情况决定,而是由“君、父、夫”等权威来决定,无论对错,“臣、子、妇”都要无条件服从。而中国历史几千年,根本不了解民情的“君”决策错误层出不穷,几千年中国科技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三,人情泛滥,丧失社会正常评价体系。和为贵使人们丧失了判断社会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人情可以替代制度乃至法律。其结果裁判吹黑哨,垃圾论文堂而皇之被通过,毒奶粉配方可以获得国家科技奖,提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人情院士、人情教授滥竽充数,十三亿人,竞拿不到一个诺贝尔奖。人情执法、人情评判使一切社会行为事非不分。四,腐败严重。承认上级的绝对权威,同时奉行和为贵争为耻的道德标准,地位越高的人越没有约束机制,民众无权干预也无理干预,眼睁睁看着官员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严重腐败。严重腐败又导致政权更替,社会动荡。以上弊端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发展,使中国在封建徘徊数千年之久!

1、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由于上古时代文字极度简约,且几千年来随着语言的发展变化,字词的意义常会发生扩展甚至异变。所以我们看上古文章时,最忌以现代汉语为标准,从表面上去轻率理解古文的意思。比如这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切的关键,在于我们后人对“上”“下”这两个字的错误认识。“上”和“下”,现代汉语纯粹作为方位词使用,而在上古,则涵义要丰富得多,在这句话里,则是表示“尊”与“卑”的意思,所谓上尊下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受刑罚,也不会因为庶人社会地位低,就将他们排除于文明社会之外。《汉书·司马迁传》:“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为什么说士大夫不可以不恪守节操?因为士大夫是有社会地位、有身份的人,万一犯法,被法制裁了,就是极大耻辱,是很丢人的,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作为士大夫,更要恪守节操,遵守法度!所以《明史·刑法志》有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古时候刑不尊大夫,大夫犯法与民同罪,是所以用来激励人民保持廉耻之心的。如果像现代人讲的那样,士大夫阶层犯了法可以不用刑事追究,士大夫阶层享有法外特权,那怎么还让他们“厉节操”、“励廉耻”?儒者还宣扬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礼不下庶人”,即“礼不卑庶人”,不因为庶人的社会地位卑下,就把他们排斥在外。这正是儒家“有教无类”“以礼化民”之教化思想的具体体现!2、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更是一桩由于句读错误所致的旷世冤案,不仅现代许多对儒学不了解的人以此底詈儒学,说这句话是赤裸裸的愚民思想,纵使像南怀瑾那样对国学有相当深厚了解的人也都弄错了,也当成是儒学里不合适宜的糟粕。而事实上呢,这句话被人误解,乃是后人断错了句读!正确的句读应该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就是说,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达到一定程度了,就要给他们足够的自由权力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如果民众的知识与素质还比较低,就“知之”,教育他们,通过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知识与素质。这也正是儒家“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思想的现实实践,这种启蒙教化思想何错之有?比如说我们现在,不少先进人士要求推行民主,但是如果民众鸿蒙未开,对民主理念与宪政思想根本没有任何了解,更不识其现实操作,不懂如何通过理性手段去追求民主,甚至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主能健康有序的推行并最终成功吗?所以在此之前,要先进行民主启蒙,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让民众对民主理念以及宪政操作有具体明确的认识。这种启蒙教化是非常必要的,不要忘了,西方民主运动之初,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启蒙过程!而当民众有了深厚的民权意识,民主素养也日臻成熟,那么就应该给他们所应有的自由权力,让他们自由去做宪法保障内的事。3、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提出来的,同时这也是一句饱受后人断章取义之苦的名言。朱熹的天理人欲是什么?“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朱熹认为,自然健康而情操高尚的生活,是天之理,因为人必须要吃饭才能活下去,必须有夫妻才能繁衍后代,而吃饭只要健康卫生即可,一夫一妻也更利于家庭和谐。所以饮食和夫妻是天(也就是“自然“)之理。贪求享受安乐淫逸,则是人的内心欲望,是饮食夫妻之上的淫逸欲求。他要求做人要自然健康,夫妻和谐,而不要贪求淫乐享受。这种要求何错之有?饮食夫妻之天理不该存吗?贪享淫逸之人欲不该去吗?就是放到现在,这种思想难道是落后的、不值得提倡的吗?如果认为朱熹此言反动,那么什么才是先进正确的?天天美馐佳酿夜夜商女笙歌才对?食必山珍海味再养几个女秘包几房小奶才对? 自己整理整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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