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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厅官学位论文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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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厅官学位论文被指

说句最通俗的话,论文,其实就是个说明书。不过,他是个高级说明书,甚至是有自己专门用语习惯的说明书。用标准术语来讲,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9月11日,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副巡视员张丽丽因严重违纪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这名46岁即升至正厅级的女干部长期在天津港任职,并因失察等问题在天津港爆炸事件后被撤职,降为副厅级。

双开通报显示,此人除了敛财,还跑官要官,以及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

张丽丽

这名女干部46岁即升至正厅级

公开简历显示,河北黄骅人张丽丽1965年4月出生,今年才52岁。而早在2011年10月,她就获任南开区区委副书记,位列正厅级。当时,她仅46岁。

自天津大学毕业后,此人直接进入天津港务局工作,直至2011年8月升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在这个职位上待了仅仅俩月,她便转任南开区,任区委副书记、区长。

两年之后的2013年8月,此人返回天津港集团,成了一把手——党委书记、董事长。不成想,两年之后的天津港爆炸事件将其推上舆论关注点。

中央在该事件的调查报告中建议,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多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建议对张丽丽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因为她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6年7月,关于张丽丽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获得通过,确认给予其撤职的决定。

一年之后的今天,张丽丽被双开。通报显示,她不仅敛财、大吃大喝,还违反组织纪律,跑官要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晋升。除此之外,此人还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

被指“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官员并不多。

今年8月,广西北海市社科联原专职副主席张我伟因违纪被降为主任科员。通报显示,此人除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还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

更为严重的表述的是“长期隐匿个人行踪”。今年8月,已经退休长6年的齐齐哈尔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胡福绵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通报显示,此人除了敛财、搞权色交易,还违反政治纪律,长期隐匿行踪,脱离组织并转移违纪所得。

胡长清为情人,曾搞人间蒸发

官员不报告个人去向,都有哪些情况?湖北纪委通报了一个典型例子,2016年1月,当地某市区委常委董某某在未向区委报告其个人去向的情况下,携带妻女赴外省游玩。期间,区里因突发事件召集相关负责人研究对策,董某某因在外地无法按时赶到,该违纪问题暴露。

广东也曾发生过类似情况。2014年10月,广州市西汉南越王博物馆馆长吴凌云未遵守没有提前书面请假或向分管局领导口头请假,私自赴石家庄邢台商谈邢台文物赴广州展览事宜、赴河北磁县参加学术研讨会和赴武汉探亲,后被党内警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去外地出差不报告受处分”,《中国纪检监察报》曾解读称,一些党员干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去哪就去哪,认为“又不是啥大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殊不知,请示报告制度是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天津港爆炸之后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隐情。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玩乐、逍遥自在;有的是身陷贪腐,察觉形势不对,溜之大吉;还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十几年前,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曾代表省政府到昆明为世博会江西馆开馆剪彩,而后从会场消失,难寻踪迹。事后查证,他竟是为情人胡某到广州办调动去了。

专家提醒,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等请示报告不是小事,而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试金石。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为。

这样的没有组织纪律贪腐的官员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净化我们的国家环境。

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标准

一、学位论文的格式

1.标题

(1)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三级,具体的格式要求为:

1级标题:中文黑体,三号(21px),段前、段后间距均为1行;英文为times new roman.2级标题:中文黑体,四号(19px),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英文为times new roman.3级标题:中文黑体,小四号或(16px),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段前、段后的间距可根据文章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节,以便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

(2)标题的表述可以用“章、节”、“一、(一)”、“1、1.1”等形式。其格式如下:“第一章 □□□□□(一级标题,居中,单列一行)”“第一节 □□□□□(二级标题,空两格左对齐,单列一行)”“一、 □□□□□(三级标题,同二级标题)”对于其他样式的格式,要求不变。

对于其他级次的标题或者需要突出的重点部分,可用五号黑体字体进行标示,也可单列一行,或者放在段首。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学科教学(英语)除外),字数一般在10000字左右。

二、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下述几部分

(一)题目: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恰当、简明、引人注目;严格控制在20字以内。

(二)、摘要(中外文):论文第一页为中文摘要(800字左右),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或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语言力求精炼。为便于文献检索,在摘要的最后另起一行,相应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至8个。外文摘要另起一页打印。

(三)、目录:应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题应简明扼要。章、节、小节分别以一、1、

(1)等数字依次标出。所标页码应与正文一致。

(四)、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是将学习、研究和调查过程中筛选、观察和测试所获得材料,经加工整理、分析研究,由材料而形成论点。论据、论点和观点应力求准确、完备、清晰,实事求是,简短精炼,合乎逻辑,文字要简练通顺,图表数据要准确无误。

(五)、参考文献:其中要有一定的外文文献,文献排序按照作者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 。

北大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一流学府的论文也确实会存在抄袭造假的嫌疑。其实不仅国内的名牌大学的论文有抄袭造假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大学也会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的现象,像是我印象中记得比较深刻的是日本的一个学术造假事件,可以说是整个学术界的丑闻了,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小保方晴子,在日本理化研究所工作,在一流的学术刊物《自然》上面成功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据说有诺奖级别的研究成果(非理工科专业,其实不太懂,总之很厉害),随后被证实造假,学位被撤销,导师自杀。

其次,詹启敏院士团队的论文是否涉及抄袭造假,还在核实当中,没有定论,应该以官方通报为主,不要以讹传讹。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来看,詹启敏院士一共有25篇论文在美国的Pubpeer 网站上被质疑了,也不仅仅是因为抄袭造假,还涉及数据重复、实验结果有误等等问题,詹启敏院士也出来面对质疑了,积极和合作者沟通讨论。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定论,只要不涉及学术不端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再者,不管怎么说,被爆出来有这样的嫌疑,詹启敏院士都有御下不严的嫌疑。詹启敏院士学术地位、行政地位都有了,个人认为詹启敏院士没有什么动机去抄袭造假,然而理工科一般都是大老板带小老板,小老板下面还有一堆研究生,但是如果有成果要发论文,实验室负责人一般都是通讯作者。所以即使这件事情被核实了,也有可能是团队里面的其他人做的,但是詹启敏院士作为团队带头人或者通讯作者,肯定也是要负责任的。

最后,学术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搞学术的人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不管国内还是国外,你搞学术有成果了,肯定是要发表出去的,这些以你的名义发表出去的作品都是有迹可循的,所以如果你抄袭造假,其实是给自己以后的学术道路埋下了一颗地雷,如果想搞学术还是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真金才会不怕火炼。

不能因为别人在好的学校读书就认为他的人品也好,北大的论文当然也会有抄袭造假的嫌疑。

如果能追随理想而生活,本着真正自由的精神,勇敢直前的毅力,诚实不自欺的思想而行,则定能至于至善至美的境地。关于诚实的名人故事你知道多少?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诚实的名人故事,希望大家喜欢!

在美国加里佛尼亚的一个墓园里埋葬着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军最高统帅(好象是叫罗伯特·李)。在他的墓不远处还有一个小小的坟墓,里面埋葬的是一个五岁的无名男孩,故事还要从100年前说起。

当时,这片土地的主人和他的儿子生活在这里。有一天,他五岁的儿子不小心掉下山崖摔死了,悲痛欲绝的父亲把他埋在了这里。后来这位父亲穷途潦倒,出卖了这片土地。但是他在买卖合同上注明:以后不管任何人拥有这片土地都要把孩子的坟墓保留。时光荏苒,100年过去了,土地几易其主,最后被美国政府买下并把它作为将军的墓地,但是在它的旁边依然保留着那个小小的无名墓。

多么感人的故事啊。哪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不为之动容呢?从普通百姓到政府机构都能恪守诚信,一诺千金,为的却是一个极为普通小孩子。这一切表明了在美国人格能够受到真正的尊重,诚信的观念牢牢地植深于人们心中,这也正是这个民族的精髓,是她今天之所以能够强大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我并不是说美国一切都好,任何国家都有其不足的地方,但要看什么是主流。想想我们今天的社会物欲横流,为了金钱尔虞我诈,图财害命,哪还讲什么信誉和诚信!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的.反思吗?早日树立起诚信的社会风尚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从我做起!

三国时期,刘备和孙权联合起来攻打曹操。蜀国的军师诸葛亮和东吴的都督周瑜经常在一块儿商量军情。

可是,东吴的都督周瑜心地狭窒窄,不能容忍诸葛亮比自己高明,认为诸葛亮日后一定是东吴的大祸害,就想设计害死他。

有一天,周瑜请诸葛亮前来议事。他请诸葛亮在十天之内造出十万枝箭,诸葛亮说只需三日。果然,诸葛亮神机妙算,算出三日后必有大雾,不但用“草船借箭”的方法从曹操那里得了箭,还估计出一共得箭多少枝。

诸葛亮轻摇羽扇潇洒地对鲁肃说:“你有所不知啊,我方才静听舱外箭雨之声,心中默数,算来此次曹贼所赠之箭应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一枝!”

鲁肃听得张口结舌,心中暗想:“这人莫非神仙下凡?”

不一会儿,小卒进来禀报,共得箭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

鲁肃顿时大惊失色,诸葛亮虽多算了十一枝箭,但预算能精确到百位,却也非凡人可以企及的。鲁肃正要恭维一番,却见诸葛亮面色凝重,便不敢出声,想来他是为误差十一枝箭而懊恼。

诸葛亮严肃地对小卒说:“你们仔细清点了吗?”

在小卒眼里,诸葛亮就是神仙,见他脸色难看,吓得扑通跪下:“回禀先生确定细细清点了,不敢有分毫差错。”

鲁肃严厉地对小卒喝道:“再去重新清点,检查一下船舷等处有没有查漏之箭。有错漏者军法从事!”

小卒应声下去了。

鲁肃诚恳地对诸葛亮说:“十二万多枝箭,先生只漏数了十一枝,我已经很佩服。偶有一两枝没有戳稳的箭落入水中也是难免的。先生何必这么严格地要求自己呢?”

小卒再次来禀报,经过核实,仍旧只有一十二万五千一百枝箭。

诸葛亮看着小卒的背影,长叹一声,坐倒在舱板上,神色很难看,好久没有说话。快到东吴水寨时,诸葛亮像突然想起了什么似的,对着鲁肃深深地鞠了一个大躬。

鲁肃连忙起身还礼,说:“先生为什么对我行这么大的礼啊?”

诸葛亮说:“我有一事相求,听声数箭一事,请代为保密,不要外传,我感激不尽。”

鲁肃说:“先生真是个诚实的人啊!仅数差十一枝箭,在一般人看来已经是神仙一样高明了,您却为这件事感到惭愧,鲁肃佩服先生的为人,替先生保密就是。”

鲁肃果然是诚信君子,听声数箭的事从未对任何人讲过。因此,历史上只有“草船借箭”而没有“听声数箭”的记录。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而于艳茹也承认抄袭事实,一时间“抄袭门”事件将北大历史系女博士于艳茹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2015年1月9 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再度引发公众关注。1月20日,于艳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诉,认为“北大对我处理得过重”。2月28日,沉默半年多的于艳茹接受记者的专访,首次回应此事,称绝对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而北大则回应会按照程序处理申诉。

于艳茹说,北大进行的长达四五个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只是在2014年9月9日,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询问关于文章的问题。其余的时间,她一直处于“缺席审判”的状态。那段时间里,她仿佛在断头台上上上下下了好几回,那段“刀压脖子”的日子,比媒体轰炸的时候还要难熬一万倍。北大给的处理决定上写这篇文章是 “在校期间发表的”,但于艳茹反驳说,事实上,这篇文章是在她毕业离校后的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而她的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

于艳茹认为北大通报说她“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她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于艳茹认为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她自己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主要在于她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因为在文章的一开头她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于艳茹觉得自己如果是故意抄袭,就会彻底隐藏那篇文章。北大并没有因这篇文章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处理权限。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剽窃学位被撤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教育厅学位论文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会对本科毕业论文实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对象为本科毕业毕业论文,若抽查发现有抄袭、伪造、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作者的学士学位将被取消。

具体的抽检时随机的,在上一学年度以随机抽取方式复审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所抽查的论文应包括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本科专业,原则上抽查所占比例不低于2%。通过硕士、博士抽样检查其创新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素养。论文抽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逻辑、研究方案和计划、开题报告、学术规范等。经核实,毕业论文确有抄袭、篡改、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其学位授予,并取消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对于个人:

《办法》要求,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学校:

《办法》强调,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抽检流程: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初评和复评两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

已出版学术专著4部,教材1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已发表的论著在中国知网的被引频次是230余次,下载频次是10000余次。从引证文献看,本人的观点分别被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等国内外百余所高校的学者广泛引用。主要学术观点如下:(一)理论方面:结合语言学(特别是认知语言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从发生学的角度构拟了基于语义构成的汉语构词法体系和造词法体系。(二)汉语史方面:(1)提出在同一时代的语料中,汉语复音化之初越是口语性强的作品复音化程度越高,但到了春秋战国及其以后时期,却反过来越是书面语性强的作品复音化程度越高的观点。(2)提出复音单纯词是汉语造词的副产品,不是单音词复音化的桥梁,它只是汉语单音词复音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为了更好地进行表情达意而采用的一种辅助形式;进而论证了类概念的形成在单音词复音化中的作用。(3)提出联合式构词法在中古时期最能产的观点,并解释其原因。(4)对学界广为接受的新词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词组凝固说(即词汇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并做了相关论证。(5)用数字变化规律说明语言变化规律的形式,勾勒了汉语构词法的发展概况。(三)语言学史方面:在中西方语言学史的视角下,从学术思想的角度,重新探讨了中国语言学史的分期、中国语言学的发展方向等问题,并提出了30多条新观点:认为中西方语言学史的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经过了哲学孕育时期、语文学时期和语言学时期;提出当代语言学研究的任务有三个:为本国人服务,为外国人服务,为中文信息处理服务;在总结已有语言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认为语言学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进入以语义学研究为主的时期。以上观点见:《中国语言学学术思想史研究》、《中国语言学学术思想史》,《论中国语言学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国先秦语言学学术思想背景研究》、《秦汉语文学学术思想背景研究——兼论中国语文学研究的学术渊源》、《清末民初语言学学术思想背景研究——兼论中国20世纪语言学研究的学术渊源》、《论世界语言学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等论著。(四)词汇学、词典学方面:是国内率领学术团队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在已有词典释义的基础上,利用语料库技术成规模、系统地研究现代汉语常用多义词义项分布情况的首位学者(该课题始于2008年,迄今已指导30余篇硕士论文)。本人在学术史上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把语料库技术也即把上百亿倍的搜集语料的方法引进到汉语词汇学、词典学研究中来,开启了中国词典编纂的语料库时代,这在中国词典学、词汇学乃至中国语言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划时代的方法论意义。基于此,组建了以导师为核心、研究生为主体、本科生为主要参与者的学术团队,在已有词典释义的基础上,运用语料库技术研究现代汉语常用词义项的分布情况,新发现的义项多是汉语类中型语文词典所没有收录的。我们的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第一、国际领先的学术水准,本人热忱欢迎有志于此的青年学子加入我们的学术团队,共创中国学术之辉煌。经过本团队2至3年的学术训练:本科同学的毕业论文在学术视野、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方面能够达到一流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研究生同学达到一流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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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厅官学位论文被指
  • 北大女博士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剽窃学位被撤
  • 教育厅学位论文
  • 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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