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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成人教育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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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成人教育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成人专科教育毕业论文

成人高考大专学前教育毕业论文怎么写?如今,成人高考学前教育专业是一个非常火爆的专业,因为,现在的家长都愿意在孩子身上花费更多的时间、更多的钱对孩子进行从小的培养,同时还因为,孩子在3—6岁的时候是学东西和吸收知识的最好时间,所以这份职业会变得很热门。那么,人高考大专学前教育毕业论文怎么写?接下来给大家分析一篇范文,仅供参考。 幼师专业的发展与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略论幼儿多元智力理论 智力是指以思维为核心的几种能力的组合,即言语—语言智力、音乐—节奏智力、逻辑—数理智力、视觉—空间智力、身体—动觉智力、自知自省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然观察智力。这是一种全新的智力观,让我们曾经单一、平面的智力观多元化、立体化了。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是指幼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是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不断进步、专业技能不断成熟、专业思想不断完善的过程。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对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幼教改革的顺利推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育观念的更新、对教学实践的反思和教学行为的改进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多元智力理论;培养;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提高 多元智力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零点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零点项目”创立于1967年,创始人是哈佛大学教育研究生院的著名哲学家和美学家纳尔逊?古德曼教授。1973年纳尔逊?古德曼教授退休。“零点项目”开始由研究人工智能的大卫?帕金斯教授以及霍华德?加纳教授负责。1983年,加德纳教授在《心智的结构》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多元智力”这一概念,这标志着多元智力理论的正式诞生。 出乎意料的是该理论并没有在心理科学领域内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甚至招致了一些心理学专家的反对和批评。然而,这一理论却在教育领域受到人们的热切关注,不仅在其发源地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欢迎,而且在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得到了认同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革命性”变革,掀起了一股教育改革的浪潮。多元智力理论的科学与实践价值及其内蕴的教育意义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思考。 在加德纳教授《心智的结构》一书出版以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多元智力理论得到了各国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推崇,成为了许多国家教育改革新的理论支撑。我国基础教育正在进行一场重大改革的今天,随着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对教育工作者(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多元智力理论不仅为我国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也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诸多助益。本文旨在探讨多元智力理论对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是指幼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通过个人的努力和集体的培养使其教学品质、教学技能和教育素养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是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不断进 步、专业技能不断成熟、专业思想不断完善的过程。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对幼教质量的全面 提高、幼教改革的顺利推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育观念的更新、对教学实践的反思和教学行为的改进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多元智力理论帮助幼儿教师树立新的教育观念 重构多元的“智力观” 加德纳认为智力的基本性质是多元的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组能力,其基本结构也是多元的各种能力不是以整合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存在。以皮亚杰为代表的传统认知发展理论认为:智力是指以思维为核心的几种能力的组合。加德纳教授后来则在《心智的结构》一书中,首次提出并重点论述了多元智力理论的基本结构。加德纳认为,支撑多元智力的是个体身上相对独立存在着的、与特定的认知领域或知识范畴相联系的八种智能。提出:智力不再是某一种能力或围绕某一种能力的几种能力的整合,而是“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八种智力,即言语—语言智力、音乐—节奏智力、逻辑—数理智力、视觉—空间智力、身体—动觉智力、自知自省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然观察智力。 多元智力的核心教育思想是,人的智能是多元的,教育的起点不在于儿童原先有多么聪明,而在于教师怎样使儿童变得聪明、在哪些方面聪明。多元智力理论从根本上影响与改变了当下人们的教育观念。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成考大专需要写毕业论文。成考入学严进宽出,学生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考试,才能入学就读。我国成人教育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在岗人员及待业者、已经离开正规学校的人员和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中可看出是名副其实的成人教育。

越来越多的高中毕业生加入到成教的大军中来。自考的情况与成考类似。学历文凭考试则不同,他是民办学校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扩展资料:

成考大专的特点:

1、针对性与实效性。成人教育教学从不同对象的不同需要出发,按孺施教,定向培养,有效地为生产和工作服务,针对性强。

2、实践性和应用性。成人教育教学的内容多是技术性知识或操作性较强的知识,理论知识的传授也是为应用性目的服务的。

3、自主性与合作性。在成人教育教学中,学员的主动性更显突出,因为对学生来说,生活经历和工作经验都比较丰富,而且世界观和人生观已趋于稳定,具有独立意识和主动精神。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高度尊重学员,调动他们学习的自主性,并有效地进行教学合作,以保障教学质量和效率。

4、短期性和速效性。成人教育教学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样可使成人在工作之余或工休时间,去学习和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而无须像普通学校那样必须经历较长的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人大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科

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成考毕业是要写论文的。成人高考是国家性的统一考试,在很多方面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考生自己去学校报名成人高考的话,所有的一切都要严格按照所考院校的流程走,要想毕业,论文是肯定要写的。考生如果选择在函授站报名的话,函授站会为考生处理一部分的问题,考生可以自己去咨询一下相关的函授站。考生要想顺利的拿到所考院校的毕业证,就要完成所考院校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生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通过,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才可以得到所考院校的毕业证。另外要提醒各位考生,考生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如果满足所考院校的相关需求只能拿到该院校的毕业证,考生如果要拿学位证,必须通过学位外语考试。2001年及2001年以前毕业的考生在学信网上是查不到学历信息的,考生必须去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学历认证报告才有资格报名成人高考。

各个地区各有不同吧。反正我们学校是本科要求写,还要求答辩,我读的是专升本,就写了,写完后按要求打印3份(给每位老师1份),答辩时2代个教师轮流问,一个老师做记录,答辩完后老师又要求我们修改,再次交上去。专科没听说写

网络教育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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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专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例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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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你写好了吗?不妨来看看参考论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视角解读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实到民法责任上的却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执行,同时由于监管层面失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讨了从民法视角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问题,解决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补偿和赔偿等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拉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9.11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9.11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9.11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成人教育幼师专业毕业论文

随着基础 教育 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幼儿教育改革也非常活跃,对幼儿进行全方位的素质培养己成为迫切要求,这对幼教师资的素质与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幼师培养的是一专多能的幼儿教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专幼师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专幼师论文 范文 一:幼师高专英语教育讲 故事 技能训练

故事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学形式,在幼儿园的语言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关于语言领域的目标之一就是“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英语故事 内容有趣、语言活泼且富有幽默感和教育意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英语故事讲述与表演能够使学生的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培养幼教师资的专业院校,讲故事训练在学生的 英语口语 技能训练方面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下面就简要谈谈我们在讲故事训练 方法 上所做的尝试。

一、指导学生掌握幼师讲故事的技巧

1.要选好故事

这里的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选取不同的故事。一般来说,3~4岁的幼儿爱听动物的故事,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5岁以上的幼儿爱听 童话故事 ,故事的情节有一定的曲折性。否则孩子不会感兴趣,注意力不集中。

(2)要考虑到教育要求特别是思想教育的要求来选择故事。

2.认真阅读熟悉故事

给幼儿讲故事前,幼师要认真阅读故事,熟悉并充分理解故事的整体内容,要具体分析故事情节的开端、发展、高潮和结局。特别要仔细研究故事的高潮部分。这是在整个故事中最吸引幼儿的部分。还要分析人物的性格特点,体会作者倾注在故事主角身上的感情,通过情节和角色的分析明确故事的主题思想。只有讲故事的人透彻正确地理解整个故事,使自己的感情和故事的角色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在讲故事时把这种真挚而强烈的情感传递给幼儿并感染幼儿,使幼儿产生感情上的共鸣,才能达到讲故事的效果。

3.语言的要求

(1)轻重音的变化

幼师在给幼儿讲故事时,必须把握故事的层次,这种层次是用语调的轻重缓急、高低抑扬等变化表现出来的,我们都知道,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交流中,为表情达意的需要,会自然地加重某些字或词,这就是所谓的强调重音。在一句话中被重读的字可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讲故事时,语气和语调也要有轻有重,这样才能突显故事内容的生动活泼,并能显示出故事的重点。否则就不可能把整个故事内容表达得清楚,故事中的趣味性也没法传达给幼儿。

(2)停顿的适当

讲故事时我们都会在一些地方停顿,这除了原文的标点决定之外,还可以控制语速,更能够很好地向幼儿传达 句子 和段落的整体意义,使语气自然顺畅。但有些幼师在讲故事时有随便停连的习惯。如,我的,名字,叫,狐狸。这样的停顿让讲故事的人感觉累,听故事的人也会累。怎样停,在什么地方停,都是由内容决定的。并不是有标点的地方就停。如,“不要吃,不要吃,那是不能吃的”。情形比较紧迫,说的时候不用按照标点停顿。

(3)态势语的使用

态势语的运用在讲故事时显得尤为重要,语言与表情、手势等非语言因素结合得好,会增加幼儿对故事的兴趣,也能将有声语言更好地表情达意。认真分析故事中各个角色的特征,包括语言、动作、表情。幼师不能只是做简单的摹拟动作,比划几下。应把动作与表情、语调融为一体。讲故事是以语言为主,是通过语言塑造形象,态势语只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动作幅度不宜过大,动作不宜过多,更不能又跑又跳。那样会破坏故事原有的氛围,也会分散幼儿的注意力,起到相反的作用。

二、示范与模仿

1.播放视频或教师示范

利用光盘、网络等资源,选取一些简单的、适合学生学习的故事资料给学生播放,先让学生进行观摩。例如《ThreeLittleButterflies》、《TheVeryHungryCaterpillar》、《ThreeLittlePigs》、《TheGoodBoyWhoStoleanApple》等。教师示范其中一则故事,并让学生注意讲述人是如何处理故事的语调、停顿和态势语的。

2.模仿讲故事

对全班学生进行分组,学生在组内进行模仿讲故事。模仿是学习语言的有效方法之一。例如要求学生模仿《TheMonkeyandtheMoon》(《猴子捞月亮》),要求学生惟妙惟肖地讲述故事。大约模仿3~5个故事。让学生仔细揣摩讲故事的技巧。

3.练习巩固

教师选取10篇优秀的幼儿英语故事印发给学生。要求每人选取一篇,自己设计语音与动作。准备时间为一个星期。教师根据班容量选取几个学生代表到讲台上讲故事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讲完后要求学生讨论优缺点及改进办法。进行自评和互评。

三、用活动来促进讲故事的教学效果

1.讲故事表演

要求各组学生选取一个故事分角色表演出来。根据自身的英语水平及身材、相貌、声音特点等选择适合演绎的角色。在角色确定后,学生要利用一定的时间来记忆故事台词,并能够达到熟练背诵的程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表演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约准备一个星期后,分组进行讲故事表演。通过表演故事,让同学们对故事的内容加深理解,以便能够更好地讲述故事。

2.个人讲故事比赛

在平行班进行完讲故事教学活动后举办一次大型的讲故事比赛。讲故事内容自选,选手讲故事时间为2~3分钟。比赛要精心组织。例如选好比赛地点,制定评分标准,选好评委等。对获奖选手要进行奖励。开展英语讲故事比赛就是让学生为准备比赛,主动地学习、探究地学习、合作地学习,从而提高运用英语的能力。杜威说:“做中学”。IhearandIforget.IseeandIremember.IparticipateandIun-derstand.通过讲故事比赛既锻炼了胆量,也纠正了他们的语音语调,激发了学生 学习英语 的兴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考核与评价

学生讲完故事,都充满期待,期待同学的肯定,期待老师的称赞,尤其是后者。对学生进行适当的评价,可以满足学生付出劳动而得到肯定的喜悦,又可以明确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同时也让其他学生取长补短。无论是个人讲故事还是小组表演故事,教师都要进行评价与考核。否则,没有考核就没有动力,就不会尽全力去准备故事,也就不能很好地掌握这项技能。教师应将学生讲故事的表现作为一次平时成绩计入学生的期末考试分数。而此项分数可分为两部分计算,例如学生个人讲故事占50%的分数,小组表演故事占50%的分数。通过考核可以提高学生讲故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安奈特•西蒙斯,故事的结构和讲故事的技巧[M],海南出版社,2003。

[2]鲁兵,中国幼儿文学集成[M],重庆出版社,1992。

[3]张美妮,幼儿文学概论[M],重庆出版社,1996。

大专幼师论文范文二:提高幼师生 儿童 文学素养的策略

一、问题提出

幼师生 毕业 后,主要承担幼儿园的语言教学任务,其教学内容主要是幼儿文学,幼儿文学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来说,确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幼儿教师讲述的动听儿歌、生动有趣的幼儿故事、充满奇特幻想的幼儿童话、精彩美妙的幼儿戏剧,无不给孩子们天真烂漫的童年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幼儿教师能否出色完成幼儿园的语言教学任务,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幼儿教师的儿童文学素养高低。比如,作为一名幼儿园语言课教师,对于教材中的图画书作品的讲解,就不应该只停留在故事讲述上,也不应该只带着学生欣赏图画,而应该结合图画书的艺术特征,进一步引导学生感受图画书独特魅力,使孩子从中获得审美愉悦并提升审美能力。而作为以后从事幼儿园语言教学的幼师生,至关重要的是积极提高其儿童文学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以后的教学需要。

二、幼师生的儿童文学素养现状

在多年的幼儿文学教学实践中,发现幼师生的儿童文学素养现状并不乐观。普遍存在儿童文学理论基础薄弱,最基本的儿童文学理论知识不能掌握。好多学生认为儿童文学理论知识很简单,不用学习也能理解,因而不愿意花功夫学习理论知识,但在分析判断时,往往会混淆儿歌与儿童诗的区别,寓言与童话也分不清等;幼师生的儿童文学视野太窄,作品阅读量太少,好多应知应背的作品都没有看过。学生在每年的见实习时发现,好多儿童文学作品还不如幼儿园的孩子知道得多;儿童文学作品的分析鉴赏能力很差,很多作品的主题都把握得不够准确,人物形象不会分析;儿童文学作品的创编能力更是不够,每次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进行作品创编,好多学生都不会创编。

三、提高幼师生儿童文学素养的策略

针对幼师生儿童文学素养存在的问题:理论知识匮乏;儿童文学视野太窄;儿童文学作品的分析鉴赏能力和创作能力不够等,我们采取以下 措施 ,以提升幼师生的儿童文学素养。

(一)加强儿童文学理论学习,提高幼师生的理论知识水平

我们学校一向十分重视学生儿童文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学习每一种儿童文学样式时,都会先学好其理论知识。针对学生不太喜欢理论知识学习的现状,我们在教学理论知识时,都会采取学生乐意接收到学习方式来学习。比如,在学习《儿歌的特点》一节时,因为儿歌的特点很简单,即内容浅显,单纯活泼;篇幅短小,易记易诵;音韵和谐,节奏鲜明;趣味性强,娱乐性强。我们老师没有单纯按照书上的这四句话,让学生去记,这样好多学生感到没有意思,也不愿意主动看书,而是灵活改变 教学方法 ,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提前预习,针对儿歌的任一特点,选出符合这一特点的儿歌,课下认真排练,等上课时分组表演所选儿歌,并说出所选儿歌的哪些地方体现儿歌的哪一特点,其他组的同学进行评价分析,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多学生课下会花很大功夫学习排练,这样既学习了理论知识,又锻炼了学生的表演能力和分析能力,也大大提高了幼师生的儿童文学理论知识水平。

(二)大力推荐优秀儿童文学书目,培养幼师生良好的阅读习惯

开学第一课时,我们会给学生推荐许多优秀的儿童文学理论书籍和优秀作品。像韦苇教授主编的《点亮心灯》、方卫平主编的《幼儿文学教程》、彭懿主编的《阅读与经典》、郝广才的《好绘本如何好》、松居直的《幸福的种子》等几十本儿童文学理论书籍。学习图画书时,在每次上课之前会请3位学生分享自己喜欢的图画书;老师还会给学生推荐150多本电子绘本,要求学生每人至少阅读30本电子图画书,把阅读目录及阅读体会上交,老师在上课时随意抽查;在学习图画书鉴赏一节时,我们带着学生去图书馆学习,让学生借阅自己喜欢的图画书,结合图画书的艺术特征分析鉴赏图画书。

(三)模拟情景教学,提高幼师生的分析鉴赏及教学能力

儿童文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技能并重学前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因此,在儿童文学的教学中,必须将儿童文学理论学习与幼儿园教学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才能使幼师生更接地气,更快地适应日后的幼儿园教学工作。比如,在学习《儿歌的传统艺术形式》一节时,儿歌有九种传统形式,我们对每种传统形式都选出一首典型儿歌,让学生根据儿歌的特点,给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进行教学设计,并模拟幼儿园情景教学,老师在下面做好记录,并针对性地指导教学,指导学生不同的儿歌形式该如何导入、如何设计活动、如何进行拓展活动。

(四)课堂学习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幼师生的创作能力

提高幼师生的儿童文学素养,仅靠一周两节课的课堂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把课堂学习与课外实践密切结合,让学生利用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指导课外实践,全面提升儿童文学素养。比如,在学习《儿童诗》一章时,我们先学习完儿童诗的概说、分类及创作后,让学生利用课外时间,结合儿童诗的理论知识,每人创编一首高水平的儿童诗,同桌互相进行诗配画,课上进行展览评比,学生的创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有十几位同学创作的儿童诗在我们校报上发表。在学习《幼儿戏剧》这一章时,教师必须先讲解幼儿戏剧的特征、幼儿戏剧的分类等知识,在这基础上在学习幼儿戏剧的改编知识,要想使幼儿戏剧改编的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改编和创编的幼儿戏剧作品有价值和意义,必须要以改编和创编的理论依据作为指导和支撑。要求学生掌握幼儿戏剧改编的要求是必须选择情节完整连贯,人物形象鲜明,矛盾冲突较为紧张,结构线索单纯,场景变化相对集中,读起来使人深受感染又十分有趣的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剧本,适当增减情节和人物,要注意把故事中的叙述语言变成台词或舞台提示,要注意人物的角色语言设计的个性化,没有理论的指导无法完成改编实践。全班掌握了戏剧改编的理论知识后,给出《小兔乖乖》的故事片段,让同学们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改编,教师进行有重点的指导,把改编好的剧本以4-6人为一组,进行幼儿戏剧排练表演。这样进行课外实践,进一步巩固了理论知识,锻炼了学生的创作改编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戏剧改编学习效果。课外实践活动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创造潜力,又能巩固儿童文学理论知识,全面培养学生的儿童文学素养。总之,在幼儿文学教学只有重视儿童文学理论、儿童文学阅读视野和儿童文学作品的分析鉴赏能力、创作改编能力这三个层面的协调培养和提高,才能为幼师学生奠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儿童文学素养,从而为其专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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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毕业论文摘要:在人的一生中,幼儿期是最重要的阶段,而幼儿期的音乐教育对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幼儿音乐教育中,幼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已不适应现代教育理念和人才市场的需求。提高幼师的整体素质,突出幼师音乐教育的师范性已成为现代幼师音乐教育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幼师;音乐;教育 音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提高国民音乐教育的质量必须从幼儿园抓起,从建立一支合格的幼儿音乐教师队伍抓起。因此,幼儿师范学校必须把音乐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专业院校教学体系和模式的影响,在一些幼师(包括中师)中普遍存在着重技巧训练,轻教学能力培养的弊端。鉴于此,笔者认为,幼师专业的音乐教育一定要突出“师范性”的特点。要转变旧的教育理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措施,为社会培养一批具有较高音乐素质、适应现代幼儿音乐教育的新型幼儿教师。 一、重视音乐教育,明确培养目标 “研究表明,音乐能使人产生意想、联想、帮助自我实现,唤起人深层意识结构中潜在的东西。音乐能激发人原始本能,也能抑制这种发挥潜课程功能的重要手段”。幼儿I的一个重要阶段,音乐教育对幼儿身一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现状并不令面。忽视甚至轻视幼儿音乐教育的现复一方面,在各式各样音乐兴趣班与众:的背后,更多的是出于功利的目的以2盲目的心理和随众心理。对于音乐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很多人并不了解,因此,我们必须纠正上述的两种错误现象。让未来的幼儿教育工作者真正了解音乐教育对幼儿身体的发展、语言的发展、知识的发展、情感和意志的发展、个性和社会性的发展起着的重要作用,转变原有的陈旧观念,认清新世纪形势下幼儿音乐教育的重要性。 “学前儿童音乐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音乐教育活动使儿童获得全面和谐的发展。”幼儿音乐教育主要是培养幼儿对唱歌、旋律、倾听等音乐内容的兴趣和热情,教给幼儿感受和表现音乐美的方法、手段和途径,使他们有能力以声音、节奏为手段去表现所感受到的音乐情感,并能够富有热情、表现力和创造性地进行表演。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幼师培养目标是让学生毕业后,到幼儿园去做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教给幼儿一些简单的音乐技能,培养幼儿的音乐兴趣和索质,使幼儿能够健康和谐地全面发展,而不是培养她们个个都成为音乐家。 二、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要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素养全面的新型幼儿师资,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探索适宜的教学方法,提高幼师音乐教育的质量。(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为了丰富学生对作品的理解,增强对音乐艺术的热爱,教师应经常通过良好的示范演奏和深入浅出的理解来启发引导学生,让学生以一种兴趣浓厚、积极舒畅的心情接受教师指导。 (二)注重伴奏能力的培养。 首先对一些幼儿歌曲伴奏曲式、调式、风格、情绪进行分类,并对和声及伴奏音型进行分析,以此帮助学生掌握编配歌曲伴奏的的规律。其次,让学生多作编配儿歌伴奏的练习及音阶琶音练习,熟悉各种大、小调的音位,以便在以后教学伴奏时灵活运用,以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与此同时,还要培养学生边弹边唱的习惯,做到心、手、口一致,从易到难。通过训练,达到学生能够运用自如地弹唱。 (三)开设欣赏课 对幼师学生适当开设欣赏课,也是十分必要的。欣赏课可以提高学生对音乐作品的感受、想象、理解、鉴赏能力,还可以引导学生用已有的知识分析理解作品,以提高对音乐作品从形式到内容的分析能力,还要识别音乐作品的年龄适应性,什么样的音乐作品适合何种年龄的幼儿,敏锐地察觉音乐作品内涵,以便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有效地将音乐作品的教育潜力转化为幼儿的发展。 (四)让学生参加音乐活动与实践 首先,定期举行汇报会。每学期一次大型汇报会,每月一次小型汇报会。通过一些合唱(大合唱或小合唱)、独唱、弹奏、舞蹈等节目,让学生将所学到的知识以汇报会的形式展示出来,以达到巩固的目的。其次,参加区、市等举办的各种文艺汇演、竞赛活动,锻炼、培养学生的表演能力。使得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密切配合,达到丰富学生的音乐素养。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 三、加强修养教育。提升幼师整体素质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师德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要培养新世纪的新型人才,必须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的教师队伍。以往的师德教育片面地把目光集中在师范学校教师身上,对幼师学生的师德教育不够重视,没有把师生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师德教育。首先,幼师学校的音乐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她们不仅应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精通专业学科知识、技能,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提要] 美术是一种造型艺术,是以线条、色彩、结构塑造形象的视觉艺术。幼儿美术活动的价值在于它不仅培养了幼儿的审美能力,同时也赋予了幼儿主动学习和发展创造能力的机会,培养了幼儿的创新意识。 就儿童而言,每个幼儿都有创造的潜力,学前儿童美术创作中的创造力是指创造出对其个人来说是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想法或作品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仅在作品中反映出来,还从其创作的过程中显示出来,孩子的偶发奇想常常孕育着创造的火花,在孩子美术活动的过程中,创造是永恒的主旋律。 那么如何有效地促进幼儿创造力的培养呢?笔者认为: 一、观察了解幼儿,满足幼儿的表现需要。 1、了解幼儿活动开始时的兴趣,满足幼儿的表现需要。 2、了解幼儿活动过程中的状况,给予幼儿适时的指导。 二、充分尊重幼儿,还给幼儿自由、自主的活动空间。 1、信任幼儿,坚持艺术表现无对错。 2、减少规定,还给幼儿自由、自主的活动空间。 3、尊重幼儿,给儿童的活动提供一段不受评价的时期,使其自由想像不受阻碍。 三、帮助幼儿成为美术活动的真正主人。 1、通过各种途径丰富幼儿的经验。 2、引导幼儿掌握美术基本技能。 3、帮助幼儿进行创造性的画面表达。 [正 文] 美术是一种造型艺术,是以线条、色彩、 结构塑造形象的视觉艺术。美术以它的直观性、可视性、 形象生动对幼儿有很大的感染力, 幼儿美术活动的价值在于它不仅培养了幼儿的审美能力, 同时也赋予了幼儿主动学习和发展创造能力的机会,培养了幼儿的创新意识。 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表现自我和与人交流的需要, 对孩子来说,美术首先是孩子自我表现的一种方式, 在幼儿尚不能自如地运用语言文字这种成人约定俗成的文字符号系统与人交流时,美术成了他们表达思想、 宣泄情境、想象和创造他们自己世界的一种有效途径。 就儿童而言,每个幼儿都有创造的潜力,儿童的创造力是指创造出对其个人来说是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想法或作品的能力,在学前儿童美术发展过程中,从涂鸦期开始的乱涂,逐渐画出什么东西,并给它命名,到象征期为事物象征性地创造一个多半是不完整的、粗略的轮廊的形象,再到图画期用画来表达多种概念都显示出他们独特的创造力,这种能力不仅在作品中反映出来,还从其创作的过程中显示出来。在幼儿美术作品中,他们可以打破成人美术的条条框框,出现一些在成人看来既可笑又非常可爱的现象。这种超常规独特的现象,正体现出幼儿大胆的想象和神奇的创造力。在幼儿美术创作过程中,他们先是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审美客体有情感的感知,伴随审美经验在记忆中的储存,再经过手的技能运作活动,创造性地用作品来传达内心的活动。这一过程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概括地说,幼儿美术活动中的创造包括两方面:一类创造是实在的可视形象的创造。这就是我们常看到的儿童的绘画作品,手工作品中那些不合逻辑的构思、不合比例的造型、主观想像的色彩、随意安排的空间构图等。另一类创造是幼儿审美心理意象的创造,这是幼儿基于自身的审美需要和审美能力在特定具体的审美理解活动中的一种创造。《纲要》中的艺术领域对两类艺术创造都做了说明,并且特别强调审美心理意象的创造。指导要点里第二条指出“幼儿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克服过分强调技巧和标准要求的偏向”。内容与要求第三条也强调“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 综上所述,创造是幼儿美术活动的核心,是永恒不变的主旋律,那在美术活动中如何有效地促进幼儿创造力的培养呢?笔者以为: 一、观察了解幼儿,满足幼儿的创作需要。 实施教育,观察先行。作为活动的设计者和组织者,教师只有通过观察才能判断幼儿学得是否主动、 积极,才能真正了解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1、了解幼儿活动开始时的兴趣, 满足幼儿的表现需要。 在美术活动中, 教师应运用有效的手段去了解幼儿的创作兴趣,灵活实施活动方案, 以适应幼儿的创作需要。如结合“三八”妇女节, 我们开展了《我爱妈妈》的命题画创作活动。多多(系化名)小朋友的爸爸、 妈妈都在美国, 多多根本没有和妈妈在一起的生活体验,所以他对这次的命题画毫无兴趣。我通过和他交谈, 发现他对星期天和奶奶游儿童乐园的场景津津乐道, 我就建议多多把它画下来,多多欣然接受, 在我的辅导下,一幅《快乐的星期天》跃然纸上, 画面上的多多神采飞扬。由此可见, 当幼儿认为老师的命题妨碍了他的表达方式,或是幼儿近日的生活体验中有他更感兴趣的、 更愿意表达的内容时, 老师可以通过和幼儿交谈或个别辅导,临时改变活动内容,去顺应幼儿的表现需要, 调动幼儿创作的积极性, 尽可能为每个幼儿提供从自己的兴趣出发进行学习的机会。 因为“兴趣”往往是孩子主动创造学习的源动力。 2、了解幼儿活动过程中的状况, 给予幼儿适时的指导。 在美术活动过程中,幼儿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需要,有的需要具体的指导, 有的需要的只是鼓励和支持。例如绘画《马路上的汽车》, 有一位小朋友在宽阔的马路上画上了公共汽车、 大卡车,后来,他很想再画一辆洒水车,可尝试了几次都画不好,反而使画面更加凌乱,最后他决定放弃。这时, 我及时引导他把洒水车和其它汽车进行比较, 找出其共同点和不同点,鼓励他再试一试, 由于我的及时鼓励和指导,这位小朋友再一次有了创作热情,最后他成功了。 因此,教师只有仔细观察幼儿的创作过程, 才能了解幼儿何时需要何种支持、鼓励和帮助, 以避免幼儿产生畏难情绪,进而对美术创作失去兴趣, 影响幼儿的发展。 二、充分尊重幼儿,还给幼儿自由、 自主的活动空间。 心理学家罗杰期认为“有利于创造活动的一般条件是心理的安全和心理的自由”。这就是说,宽松的心理环境是人们发挥创造性的前提。一些研究也表明,在心情良好的状态下人的思路开阔、思维敏捷,解决问题迅速,而心情低沉或郁闷时,则思路堵塞、操作迟缓,无创造性可言,对于幼儿来说,一个宽松的心理环境来自于教师的信任尊重。 1、信任幼儿,坚持艺术表现无对错。 幼儿在进行美术活动时,要把他们的所见、 所想、所感通过视觉媒介转化成为自己的作品, 他们不是按照事物的原型如实地复制, 而是创造出与他们想要表现的事物具有相同特征或结构的形象, 这其间有幼儿自己对事物的理解、经验,也有在经验之上的想象、 创造的参与。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艺术领域内容与要求第三条指出“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像,尊重每个幼儿的的想法和创造, 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 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所以在美术活动中教师应鼓励幼儿毫无拘束地表现自己的内心情感, 尊重每个幼儿的个性表现及艺术创作,让每个幼儿都能享受成功的欢乐, 始终坚持艺术表现没有对错之分, 因为孩子绘画的表现方式本来就没有外在的标准,即使最简单的线条, 也能被用来表现很复杂的事物,例如:一次秋游结束, 我组织幼儿用笔把自己途中看到的美丽景色画下来, 有的小朋友画了秋天美丽的菊花,有的画了秋天丰收的水果, 有的画了秋天的公园、小朋友在拾落叶等等, 这些幼儿的绘画作品构图合理,色彩明快,线条运用得也较流畅, 基本上能反映秋天的特征,也符合活动的目标。 于是在布置画展时,我将这些作品挂在醒目的地方,并组织幼儿评价, 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岂料,这时, 贝贝(系化名)小朋友说:“老师,你为什么不表扬我呢?”其实, 最初我已经考虑尽量把全班小朋友的画都展示出来, 只因为贝贝的画实在看不出内容,乱七八糟的线,有的红、有的黄、有的灰, 依稀可辨几片树叶。所以这次就没有把他的画拿出去。 听他这么一说,我把他的画拿出来。“贝贝, 没有展示你的画是老师的疏忽,不过你能不能跟小朋友讲一讲, 你画的是什么? ”贝贝拿着他的绘画作品大声地说:“我画的是秋天的风,秋天的风是金黄色的, 它把树叶吹黄了;秋天的风是灰色的,因为它吹在身上有点儿冷; 秋天的风还是红色的,因为它把苹果吹红了。 ”听了他的介绍,我瞠目结舌, 原来“乱七八糟”里面还有这么丰富的内容,秋天的风竟然也能画得这么精彩! 不拘一格的表现方式正是幼儿创造性的表现呀! 又如:一次写生活动《电视机》, 在引导幼儿观察了电视机的外形特征之后,幼儿开始作画,只见玲玲(系化名)小朋友画的电视机上还装上了两个轮子, 当我问她为什么给汽车装上轮子时, 玲玲回答说:“电视机太重了,奶奶想搬搬不动,装上轮子就省劲多了, 连我也能推动哩!”听了她的一番解释,我不禁咋舌, 孩子的想象真是我们大人无法企及呀! 我及时鼓励了她的大胆想象,而没有以成人的眼光去看待她的作品, 因为创造力正是萌芽于孩子天真浪漫的幻想之中, 他们的偶发奇想常常孕育着创造的火花, 对于孩子来说绘画最重要的价值是使孩子蕴藏的创造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说不定哪天电视机就真的给装上轮子哩! 2、减少规定 ,还给幼儿自由、自主的活动空间。 人人生而具有创造性,但不一定都能表现出来, 它需要自由的空气、激励的土壤。过多、过细、过于整齐划一的限制必会阻碍创造力的发挥。在美术活动中,教师应尽可能减少规定让 幼儿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决择并有创造的自由, 才能尽情地抒发自己的感受,进行大胆的创作。 譬如在以“金色的秋天”为主题的美术活动中,我先带领幼儿秋游, 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 然后引导幼儿想象秋天丰收的景色,最后与幼儿一起讨论创作计划, 如“你打算表现秋天的什么”、“你准备选择什么样的材料”、 “你想运用什么方法”等等,让幼儿自己设定创作内容, 自由选择创作材料,有的幼儿选择了多彩的橡皮泥, 说要用橡皮泥制作秋天的各种水果,有的对绘画情有独钟, 有的是多管齐下,又是折又是剪又是贴。在我们的鼓励下, 幼儿不断创新,一幅幅集画、折、剪、贴为一体的错落有致、生动活泼的秋天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纵观整个创作过程,幼儿极其投入,注入了满腔热情。由此可知, 教师应帮助幼儿考虑自己的计划, 并让幼儿按自己的方式和意愿去尝试创作,并给予充分的创作时间, 这将对幼儿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幼儿创新意识的形成。 3、尊重幼儿, 给儿童的活动提供一段不受评价的时期,使其自由想像不受阻碍。 即不轻易评价幼儿的创新成果,这样会给他们的创造心理带来安全感,消除其怕受评判的紧张情绪,以使他们无所顾忌地自由创造。在教育活动中常有这样一种做法:教师在巡回指导时,觉得某一位幼儿创作的作品不错,于是就将他的作品拿起给其他儿童看,其实这是一种不适宜的教育行为。它既打断了创作者的思路,又为其它的幼儿提供了模仿的对象,阻碍了幼儿创造力的发挥。因此,给幼儿提供一段不受评价的时期,这是儿童发挥创造力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尊重、信任、容许、赞美的环境中,幼儿消除胆怯和依赖心理,从而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进行积极的探索,发挥出创造的潜能。 三、帮助幼儿真正成为美术活动的主人。 1、通过各种途径丰富幼儿的经验。 丰富的经验是从事艺术创作的原材料。美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 ,来自现实生活本身并且经过创作者亲身体验过的知觉材料远比间接的知觉刺激重要得多。因此,教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丰富幼儿的日常生活经验,扩大他们的知识面。教师可以经常带幼儿走出幼儿园,通过参观、散步、郊游等方式去亲近自然、了解社会,平时可以为幼儿选择一些适合他们年龄特点、有趣的、另被他们理解的美术作品,引导他们去欣赏,丰富幼儿的审美经验。 2、引导幼儿掌握美术基本技能。 美术是一种符号系统,幼儿在借助于这一符号系统进行情感表达时,必然受制于他们所使用的美术媒介。在美术活动中,有的孩子会因为美术技能的限制,不善于或是不能将自己想要描绘的事物表现出来,这时孩子可能因不会画而变得不愿画,他的创作欲望就会爱到压抑。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艺术领域内容与要求第四条提出“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地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指导要点第三条也提出“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所以帮助幼儿掌握美术基本技能,并创造性地运用于自己的创作中,显然是必须的。 教师在引导幼儿学习美术基本技能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使用。可多运用启发式教学,侧重运用观察、体验、联想、欣赏等方式进行,重在帮助幼儿掌握运用各种美术工具、材料的方法。 3、帮助幼儿进行创造性的画面表达。 画面表达是指儿童通过美术的工具和材料,把知觉和体验到的东西用造型、色彩和构图等艺术语言表达出来。教师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引导幼儿从表现对象的整体结构出发,着重于事物的神韵。例如,创作“放风筝”,需要学习画动态的侧面人物,表现小朋友放风筝的快乐场景。我没有直接去说教怎样画,而是先带幼儿去放风筝,引导幼儿观察同伴放风筝时的神态、动作,并与静态的侧面人物作比较,找出其不同点。让幼儿体验放风筝的乐趣,在此基础上再指导他们创作“放风筝”,鼓励多样化、个性化的表现形式,发现幼儿新颖、独特、富有情趣的想法,随时加以肯定,促使他们进一步完善,这样有利于幼儿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艺术 2、《学前儿童音乐与美术教育》,苏州大学出版社,2001 3、《学前儿童艺术综合教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4、《学前儿童美术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06学前教育网版权所有,采集或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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