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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论文范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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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论文范文8000字

管理会计融合了管理理论与会计理论,是现代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理会计 毕业 论文8000字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及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及研究概述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

管理会计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方式 方法 ,通过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制与解释、传递等一系列工作,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管理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与财务会计不同,财务会计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回顾,属于报账型会计,而管理会计重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以对未来进行预测,决策和规划以加强管理水平和企业进步。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决策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企业应加快促进管理会计的发展,重视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研究背景

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仍然看中财务会计的作用,忽视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人才相对匮乏。合理运用管理会计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人才中,财务会计人才的比例远大于管理会计的人才,这证明了人们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并不充分。中国 企业管理 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 报告 显示,受访者中专门设置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26.49%,没有专门的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73.51%。被调查者中43%的企业没有管理人才培养计划。而且,只有9%的被调查者表示公司设有专门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计划,48%的企业都将其包含在财务人才的培养计划中。数据表明,企业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度远远低于财务会计,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会计人才体系的建设。

二、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

(一)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

管理会计人才依据企业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预测企业的未来,并为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决策。预测和决策是财务会计所不包含的内容,所以企业仅依靠财务会计人才来保证企业的发展是不够的,应该在培养财务人才的同时重视管理会计人才,专业的管理会计人才可以确定正确的预测目标以及预测方法,减少预测过程的失误,从而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信息依据。

(二)控制经营活动

管理会计人员在对经营活动数据进行分析时,合理地对销售、成本、利润作出预测,继而做出最佳决策。并且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成本,依据决策对企业的各方面做出合理的预算,最终推进预算的实现。管理会计人员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对决策和发展结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理论依据,从而控制企业的预算和发展方向。

(三)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会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更懂得如何使用会计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发展战略,它运用一系列的数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使得预测和决策更加合理可靠。同时,管理会计使会计人员逐步摆脱“账房先生”,进入企业的管理层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会计人员掌握更多的 会计知识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了解,更能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合理的决策,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佳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速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合理运用管理会计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管理会计人员在运用信息时会更加依赖数据分析,这使得决策更加理性,更有参考价值。管理会计人才在促进企业进步发展方面具有无限的潜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造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去挖掘这种潜力以加速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管理会计人才的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人才将在企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企业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回复者认为,管理会计人才对公司绩效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企业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是不够的,财务会计用来对经济活动的记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管理会计则是对数据经行分析,保障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未来发展。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角色是不可代替的,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将促进管理会计人才的需要量和发展。

(二)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才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会计建设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会计人才在提高管理水平,加速企业反展中有着巨大的潜力。我国在加强财务人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不仅企业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我国各大高校也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课程,使会计专业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和经济发展对其的大量需求,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

四、 总结

管理会计能够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我国目前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并不高,管理会计人才还很匮乏,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彰显出来,管理会计人员能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决策,从而控制经营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加速企业的发展。

国家和企业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视和需求将不断加大,管理会计人才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和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挖掘其在实现创新价值,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使得管理会计充分发挥它强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管理会计事业的发展。

试论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对策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的概念分析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意义

我国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就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可以说,财务会计是企业中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而管理会计则是一门比较综合的新兴学科。这两种会计的形式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并逐渐的开始成熟。因此,企业的发展是按照独资、合伙、公司制度的轨道不断发展的。进行工作体制改革过程中增加了会计的工作内容,使它不在只是记账、算账,还要报账和查账。随着我国公司向股份制公司发展后,大部分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都相聚分离。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必然性

管理会计将日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总结,方便企业管理人员查阅中明确各项支出与进账的金额及来源。同属于会计工作从业者,可起到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监督审核的作用,财政部门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稳固性。从宏观上看,财务与管理会计是两个独立的工作部门,分别负责流动资金的记录整理与审查,但在企业运转过程中确是密不可分的。管理与支配工作需要沟通进行,将公司运转中各部分消费详细记录,加大审查力度,可避免出现账目错乱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会计在分析账目过程中可将各部分支出与实际需求做出对比,工作组进行探讨分析,规划下一季度各方面资金投入比例。因此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工作上互相沟通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工作模式衍生出的信息查阅系统客观证明了运转过程中的进步与存在的弊端。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使用的可行性

1.结合的基础与方法

两者在工作中存在一部分相同的内容,以公司市场收益情况的统计为依据,旧体制下的财务监管模式是由同一部门完成的,存在着很多漏洞,环节中容易出现疏忽造成的资料报表填写错误,在后续工作中缺少审核人员,纰漏很难被发现,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可解决此类问题。更全面的掌握资金情况,工作过程中两者借鉴彼此经,形成互补模式,理论上是切实可行的,但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难度,需要管理人员积极探讨解决对策,为财务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2.结合的基础与理论

财会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理论基础即使会计学的研究课题。工作人员在从业生涯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市场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会计学进步,计算模式不断做出创新。统计中的依据是流动资金走向以及各项目运转需要的造价成本。所涉及到的参数具有变动性,不是固定的,对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结合过渡阶段要对财务资料进行详细的查阅归类,建立内部网络平台,严格控制投资资金,确保每一笔支出收获预期回报。在统计管理内容上两者要做到求同存异,宏观方向一致,两者前期工作中总结的 经验 可以互相补足理论知识的欠缺,为结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领导在总结季度生产销售情况过程中首要提到的就是财务支出与回报,上级工作中的需求对结合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3.结合的人才支持力量

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为顺应市场都相继雇佣专业财会人才,淘汰了传统体下中管理人员主抓财务工作的理念。各类培训机构与高校加大了在财会专业的投资建设,为学习培养提供了基础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企业在财会人力资源中拥有更优化的选择。新时达更注重人才全面发展,通常某专业的学生为提高就业优势会兼修其余相关的专业,管理学则是首要选择,促使更多的去综合型人才产生。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过程中在技能培训中可节省大部分时间,在熟悉的环境中学习新知识更快,为结合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结合的有效 措施

1.树立正确理念

外行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财务统计阶段,认为从业内容只是简单的 财务管理 ,因此将重点放在资金统计申报过程中,疏忽了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的管理会计部门设立的作用并不明显,且大部分内容与财务会计重复,在管理者的主观思想中,这种传统的认知要被剔除,正确引导企业对结构工作的认知态度。积极配合结合过程中组织的探讨学习会议,科学调动人才,使得会计从业者在工作中使用到所学的知识。应对体制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准备对策,不断优化现有的管理体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提高财政人员工作效率,不影响精准度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

2.结合的方式为渐进式

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时不可突然间全面执行新标准,否则会衍生出一系列资料缺失与制度错乱的问题。在制定结合计划中,应采用阶段性过渡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加进财政与管理之间的配合,并在小范围内先进行结合实验,不断总结存在的弊端,方案成熟后可进行大规模的结合整改。这种渐进式结合方法在企业中可行性高,为工作转变提供了保障。

小结

总之要使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进行相互的结合,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也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能力进行提高,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工作制度,引进高新的会计管理人才,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展开。

浅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问题

一、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体系人才缺乏人才能力框架和评价体系

管理会计人才的技能标准、管理标准应该是什么?用什么方式来衡量和考核这种能力?考核的周期是多长?我国的会计培养体系中应该如何建立会计人才的培养标准?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都还存在此类问题。

(二)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会计学术研究中考虑外部投资者、社会公众和外部审计比较多,而服务内部管理决策是不够的,管理会计发展比较滞后,主要的体现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和执行上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种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建设。

(三)管理会计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状

管理会计的体系缺乏严谨,导致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如会计电算化的要求中,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账目记载有明确要求:以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为平台做好企业内部的财务账目。但是在实践中,较多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对于年长的会计人员来说,基本采用手记、手写的状态记账,导致电算化信息系统应用推广不全面,无法覆盖企业的会计工作岗位。

二、完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完善管理会计人才的制度及考核体系

明确管理会计的体系及制度的细则,明确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及素养的考核,以细则要求会计管理人员,才能将会计的实践明确划分。管理会计的人才考核方法应该以多样化、全面化结合的方式进行,如目标管理法、排序法、对偶比较法、强制分布法、关键事件法、行为观察量表法、行为锚定考评法、登记考评法、360度绩效考评方法、平衡计分卡法、关键业绩指标法等。根据企业划分的行业,要求会计管理人员的考核中明确 岗位职责 ,明确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等,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每个维度的考核划分三个层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依照考核的维度进行100分制的评分,评分不合格者需要接受10小时以上考核周期的课程学习。

(二)逐步完善会计理论管理体系建设

会计管理系统是主打会计管理的指引,如管理会计体系的任务中有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用5到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包括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的建设。明确会计产、学、研联盟,例如以武汉市为例,每年分为3个季度进行按区划分产学研联盟,以签订合作合同的方式将3~5个企业与会计管理协会产、学、研三个项目为基点,明确未来合作1~2年的经济创收效益,以企业扩大范围、经济效益为衡量的标准,以此为试点,有所成效后可以逐步在其他类似城市推广。

(三)加强管理会计体系的实践监督和监管

如明确初级会计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财务的管理中进行的操作需要统一由该辖区内的税务体系进行监管,企业财会经营中的会计操作失误、故意犯错等行为,应该以累计的形式进行统计,一个季度有3次以上,若连续2个季度则开设会计基础理论学习课程,学习及考核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若连续有2个季度达到5次以上,则可以提出从业资格的警告,情节更严重者可以直接取消会计资格,要求该会计重新考核。人才的制度考核依照每个企业对会计的要求标准而定,管理会计系统确定的统一标准不一定对每个企业要求的会计标准适用,个人建议以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为基准划分标准。如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执行统一的会计考核标准,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执行统一的人才标准与考核。同时,以会计从业者所在的税务管辖范围,将所有的从业会计人员以片区划分,监督会计管理人员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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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蔚平.全面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J].新理财,2014(1):18.

[3]高大平.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J].和讯理财,2014(4):21.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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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医学论文范文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是涉及多个学科内容的医学应用学科,并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涵盖全体系的临床医学分支学科,下面是我精心收集的标准的医学论文范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部门是一个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仅需要特定的风险水平进行了分析,同时也需要从风险控制协调的角度出发,实现隐患合理解决的真正含义。本文将讨论这方面的内容,分析妇产科隐患的关键点和难点。同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内容和工作方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以此为基础更好地落实妇产科护理安全风险改善。

关键词: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研究分析;工作现状;工作制度

随着当前医疗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广大人员对于医疗护理工作的期望也在不断的提升。相对应的,妇产科作为当前临床工作当中安全隐患相对较高的科室之一,还需要广大人员加强对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的重视程度,真正意义上从问题的根源等角度着手,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对隐患的有效预防,真正意义上实现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整体效益的增强,提升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1 妇产科安全隐患分析

当前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工作之中存在有较多的安全隐患,详细的进行了解,不仅对于更好的提升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质量有着切实作用,同时还可以帮助科室内部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制度,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需广大人员加强对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的重视程度,从问题的根源等角度着手,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如上述,妇产科是当前出现纠纷的一个重要的科室,更好的解决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相关问题,是切实的提升医疗技术水准并且提升患者满意程度的关键点。当前医疗技术不断向前发展,新设备和新手段的使用更新速度也加快,所以还需要切实的增强人员的素质能力,保证医疗技术工作到位,诸如在抢救等危急时刻,出现不能够迅速的配合护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会为后期的护理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在静脉注射过程当中没有能够及时的对宫缩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控制,也将导致新生儿出现脑瘫以及缺氧等状况,故需要进行严格的重视。对于医药品的使用,对其性能和操作规程不明确,药品的禁忌等掌握不到位,也必将出现巨大的隐患,同样需加以重视。

2 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措施分析

2.1强化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意识

对于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工作之中的相关规程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明确,严格的执行相关家属制度和病情告知制度,如上文分析到的,在当前临床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广大群众对于护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在不断的提升,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广大群众对于医疗工作的质量和期望值也在不断的提升,故对于出入院患者、手术患者、麻醉患者等,需要告知,而对于危重患者、急症患者以及抢救患者等,同样需要及时告知。

详细记录家属意见以及告知的相关内容等,纳入只相关跳跃之中。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对隐患的有效预防,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对隐患的有效预防,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加强护理管理,需要切实的增强人员的素质能力,保证医疗技术工作到位,完善各项护理工作制度。组织护士学习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在实施及落实制度中,护士长要经常督促检查,严格管理。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家属出现了违规性要求,需要详细的告知相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以保证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2.2提升护理人员素质能力

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中需要全面的加强业务和技术方面的提升,从根本上改进护理管理的水准。首先需要鼓励护理工作人员进行继续交易和学习,在实践工作当中全面的开展24h值班制度,加强科室的技术力量,更好的提升护理效益。对于新药物的使用,需要仔细的阅读说明书并且进行妥善的存档管理。需要广大人员加强对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的重视程度,从问题的根源等角度着手,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对隐患的有效预防,采取积极并且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对隐患的有效预防,真正意义上实现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整体效益的增强,最后,对于护理人员还需要定期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急救知识的培训,加强技能方面的培养。

2.3加强医药品检查及管理

如上述,当前医疗技术不断向前发展,新设备和新手段的使用更新速度也加快,所以还需要切实的增强人员的素质能力,保证医疗技术工作到位,故需加强药品和设备的管理,完善设备和药品管理,做到急救药品和器材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对急救设备做到专人管理,随时检查医疗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定位、定量、定时保养维修,让设备在急救时随时待命,保证药品充足,对使用的药物做好记录备案,以备随时使用。如产房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要做到"五定"制度。保持各种物品完好和耗材充足,使急救器材时刻处于备用状态。每月召开科务会议进行护理质量分析,以提高每位护理人员防范差错事故的思想意识。

2.4加强护患沟通及交流

护理人员必须树立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服务意识,最大程度减少由于语言不当引起家属不满而引发的纠纷。护理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的心情,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缓和医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使患者自觉地进入患者角色,听从护士的安排和治疗。

主动关心产妇,主动的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还需要注重自身的素质,避免与患者和患者家属产生相关矛盾和冲突,在沟通过程当中学会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面对患者的情况和各种不良思想情绪,并且积极的配合患者和家属的相关工作,进而达到最大程度之上减少不满情况发生的效果。最后,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中需要全面的加强业务和技术方面的提升,从根本上改进护理管理的水准。对于患者和家属提出的相关问题,还需要主动的进行回答,热情的进行回应,在护理过程当中需要时刻的为患者着想,主动为其进行排忧解难,关心和帮助爱护,认真的回答其提出的相关问题,减少不良情绪,保证最佳的临床护理效果[1-4]。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现代妇产科护理安全的关键和核心思想的综合分析,旨在提高对妇产科护理的基础上实施的安全性,解决实施有效的措施以达到有效防范风险的相关问题,提高产科病区和妇科的安全护理真正意义上的整体效率,提高护理人员素质。从实际意义上讲,推进工作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陈怀敏.实现护患交流有效性的因素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07(11):120-12l.

[2]陈良珠,赖敏贞.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与当前现代化的妇产科安全隐患护理重点和基本的核心思想防范措施[J].南方护理学报,2005,3(12):83.

[3]刘培燕,刘岩.妇产科护理工作中的风险和管理[J].现代医院管理,2007(03).

[4]张蕙.对妇产科护理职业紧张因素的探讨[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7(08).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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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是我国 传统 文化 的载体,而汉语言文学包涵了我国的民族意识,汉语言文学主要培养学生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汉语言文学8000字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圣经对西方文学的影响

摘 要:《圣经》和西方文学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圣经》除了是众所周知的基督教的教义,此外还是西方文学进行创作的重要源泉之一。《圣经》成为西方文学的创作源泉有着其独到的原因,这便是其自身较高的文化价值与艺术魅力。本文主要从《圣经》的文化价值入手对其本身的价值进行研究,并对《圣经》成为西方文学创作源泉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圣经;文学价值;西方文;影响

一、 对《圣经》作为西方文学创作源泉的原因分析

《圣经》中表述了人间的是非曲直和过失罪恶,都充分反映出了人类内心的悲喜哀愁与理想,使人类更深入的探索人生命运与人生价值的哲理。《圣经》中运用的语言简洁、明快,极具感染力,易于接受;而且其中涉及到的体裁纷繁众多,包括 神话 故事 、 寓言故事 、 传说 散文 、杂文、诗歌、小说等;此外还包括演讲、书信等内容;《圣经》的内容中一般都蕴含着和平民主、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这也是十几个世纪以来文学家能够借鉴它的创作题材的原因所在。而且,《圣经》在其叙述的结构、 文章 的体裁、文体中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其中运用的修辞手法等多方面都具有着较高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 经验 。其中的文学贡献更是为后世的作家提高道德信仰和信仰熏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西方文学作品中体现

《圣经》作为经典之作,对西方的文学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圣经》中所包含的一些神话故事、寓言故事、传说散文、杂文、诗歌、小说等作品,都可以说是文学方面比较成熟和突出的的文学典范。《圣经》中所蕴含的思想文化、 名言 警句也是充分体现了西方文学各方面的语言文学特点。

(一)《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西方文学作品《神曲》中的体现

但丁作为意大利的著名诗人,在中世纪末期所创作的作品《神曲》中,冲破了传统教学的呆板束缚,沉重的打击了中世纪所倡导的世界观,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的思想光环――人文主义。而其中的一些思想文化都是在《圣经》中得到的启示,由西方国家历史上对《神曲》高度定位,以及视《神曲》为精神食粮的表现,都可见《圣经》文化价值的充分体现。《神曲》独特的创作时期,以及独特的创作背景,都是由于这部作品是创作于但丁被流放期间,它所采用的是中世纪较为流行的梦幻文学方式,但丁根据自己梦游三界时的所见所闻及所感,创作出了一部可以分为《地狱》、《炼狱》与《天堂》三部分的叙事长诗。而在《神曲》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但丁对《旧约》与《新约》中的启示、说教、福音、象征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以及自己据此的感想。从寓意上讲,《神曲》所采用由地狱至炼狱,再到天堂的整个过程,与《圣经》之中神学宣扬的人所具有的精神道德都是相互契合的,而整个的作品所蕴含的思想文化与《圣经》中所讲的神学理论是相通的。

(二)《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体现

莎士比亚作为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戏剧家、作家,一直竭力在生活中和作品中宣扬《圣经》中所体现的博爱与人爱的崇高基督精神。虽然,莎士比亚是一名作家,但是同时作为思想家的他能够对《圣经》的内容能够熟练掌握运用。这些都充分体现在《罗密欧与朱丽叶》这部早期悲剧的作品中,通过详细的阅读,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与《圣经》相似的原型人物,比如说,劳伦斯神父就是《圣经》的基督精神的博爱的化身,剧中两仇家能够言归于好,正是通过神父的竭力劝说之下才得以实现的,这种体现理解与宽恕的基督精神正是《圣经》文化在剧作中的真实写照。而另一部巨作《哈姆雷特》中更是多次引用《圣经》的一部戏剧。据官方的专业有效统计,莎士比亚的每部戏剧对《圣经》的引用都要多达14次,更不用说其中对基督精神的充分体现。尽管莎士比亚剧中所描述的人物大多都是要受尽磨难,甚至失去生命,但是,在利己主义盛行、泛滥的环境下,它所包含的博爱与仁爱的思想都体现出了作家对剧作中所有人物的美好期望和坚定信念。而且,莎士比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具有强烈的想要重新创建理想社会的人际关系的美好愿望。

(三)《圣经》的文化价值在清教徒文学中的体现

资产阶级革命在17世纪的英国“清教革命”外衣下爆发了,清教徒文学也应运而生。清教徒文学产生的独特历史背景,致使清教徒大多以《圣经》为思想武器,以圣经的基督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崇高位置为基础进行革命观点的宣扬,其中主要的代表人物当属约翰弥尔顿。弥尔顿创作的《力士参孙》、《失乐园》与《复乐园》的作品中大多都是以《圣经》作为创作源泉。《力士参孙》出自旧约,这部巨作中所描述的故事是参孙把大柱撼倒的复仇故事,反映出了参孙在复仇过程中自己纠结而痛苦的内心世界,从中体现出参孙视死如归崇高的人格精神。其中“撒旦反叛”的故事取材于新约、“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的故事出自于旧约。在撒旦反叛这个故事中,撒旦所进行的法抗的行为得到了高度的赞美,而弥尔顿笔下的上帝却被形容成为暴君,作品中对上帝进行歌颂的诗句相对于其他的描述显得极其苍白无力。相反的,对于反抗者撒旦的描述却是充满激情和热情。因为作品中作者塑造的撒旦的形象,淋漓尽致的体现出了清教徒在这独特历史背景下坚持进行革命的思想。这些长诗都成分体现了《圣经》的文化价值,同时《圣经》也是这些文学作品的创作源泉,巧妙的借助了文学创作的寓意与象征手法,在这独特的时代背景下充分表现出了中世纪独有的时代精神风貌。

(四)《圣经》的文化价值在启蒙文学中的体现。

回顾整个西方历史,封建思想迷信的破除要归功于18世纪的启蒙运动,这次运动使当时受蒙昧的思想受到了启迪,同时对启蒙思想的广泛宣扬,促进了启蒙文学的产生,启蒙文学产生后,由于广为接受使用,便迅速成为西方文学的发展主流。这个时期,西方涌现出很多作家、诗人和戏剧家。这个时期伟大诗人拜伦创作了诗剧《该隐》,该诗剧的创作源泉是《创世纪》之中“该隐杀弟”这则故事。而德国大作家歌德就其本身来讲,是反对宗教主义的,但是他的作品《浮士德》却借用《旧约》中的故事“天上序幕”,这其中就体现出了歌德人生观中的进步与积极的进取精神方面。在浮士德作品中的最后的一幕,歌德受到《圣经》的启示,经结局中的恶魔的失败归功于天使使用的爱火,从而使浮士德的灵魂得到了救赎与拯救。歌德在作品中人物名字的更改更是体现了辨证、善恶的哲学思想。

(五)《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近代文学中的体现

圣经的广泛影响并不只是存在于我们所周知的著名文学作品中,在近代西方的众多文学家中,不论是否信奉基督教,他们作品中都可以看到基督教博爱思想的痕迹。典型例子有丹麦的安徒生童话,法国作家雨果创作的《悲惨世界》与《巴黎圣母院》等。这些作品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基督教所倡导的博爱、仁爱的高尚基督精神,体现了人们高尚宝贵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王箐.《圣经》对西方文学的发展[J].学理论,2013.

[2] 殷红梅.《圣经》与西方文学的影响[J].时代文学2011.

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的影响分析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当代文学事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众所周知,大众文化是当代文学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同时大众文化也是一种较为具体的商业文化,所以在进行大众文化宣传和大众文化学习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应商业守则,但是此时往往会导致相关文化作品坐着物化状况产生。实力强劲大众传媒会与对应文化作品创作者二者之间形成主引导和被引导模式,应该了解到,大众传媒是主引导者,而文化艺术则是被引导对象,此种状况产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艺术内在具体艺术规律造成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当代文学大众化现状。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当代文学发展趋势,将大众化对当代文学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希望我国文学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关键词:大众文化;当代文学;影响分析

受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影响,生产逐步代替创造,模仿手段和复制策略等相继代替了想象和灵感,之前传统艺术的主要目的已不在是单纯表达内心情感倾诉,同时也不会起到宣泄审美情绪与宣泄审美冲动,并在此基础上也不会展现文学本身生命与文学本身活力,依靠文学获取相对利润已成为当前一种需要。文化行业领域中策划概念逐渐被当代艺术家所异化,我们所谓的策划就是要摸清行业市场需要和对应消费者心理,也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综合上述各点才能正确实施后续文化生产。

一.大众化文化对艺术产生异化影响探究

(1)大众文化得以生存的主要基础就是其能够有力依托现下市场规律和基础市场商业原则,这就会致使艺术逐渐沦为人们赚钱工具和赚钱手段,其同时也不会服从审美需求和文学创造本性且不会迎合逛到人民群众对文化的具体要求,在产生异化性的基础上也会走向平庸和媚俗。

文化艺术本性和文化艺术旨趣以及相关文化艺术功能等都会产生本质性变化,之前的文学艺术形式是较为张扬和自由的,现在却变成了千篇一律模式和消遣娱乐模式,这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文化异化和艺术异化和文学异化等。我们应该了解到,当在进行文学创作时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此时的文学艺术创作不再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精神领域,同时此刻的文学也不再履行相关批判职责和对应否定职责等,现有文学艺术形式只是单纯证明自身存在力与对社会引起的整体作用和效应,换个角度而言,这是一种及特殊自灭现象。

(2)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文学形式的不断更新,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速度和生产数量急剧提升,此时大众文化产品规模复制越来越有其基本必要性,大众文化产品由有关机构大批量生产也逐渐成为可能。但是在此过程中此种大众文化产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则会放弃艺术本质以及轻视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大众文化作品逐渐走向当下流水线生产模式当中,标准化文化生产线和模式化文化生产线二者都会设计出较为固定的大众文化标准情节和大众文化具体人物以及大众文化基本组织结构等,相当于机械制造首要必备零部件一样,之后可以不许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批量生产,标准化文学作品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学作品表现力和文学作品 想象力 ,其彻底扼杀了艺术作品创作的自由行和作品本身个性,艺术作品逐渐成为简单产品制作。大众文化的消极性思想不言而喻,其与当代文学格格不入,大众文化消解了艺术作品的艺术本质和艺术自由以及艺术个性等,将相关文学艺术正能量转化为异化反动力量。

二.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作品的异化影响分析

广义来讲,在大众文化的具体影响之下,当代文学产生了巨大变化。文学作品生产明星化、文学作品生产类型化、文学作品生产符号化和文学作品低俗化都是当前文学几种主要特点。应该了解到,大众文化以一种较为强势艺术话语,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创作的影响程度也是越来越深,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当前文学艺术形式和文学行业基本格局以至其产生异化。以下是大众文化对当代文作品异化影响的几个方面:

1.文学作品明星化

文学作品明星化现状致使造星运动不断向前发展,大众文化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现下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是我们平常所熟知的文化产业是建立在当代明星机制基础上的,文化产业依托大众文化促进造星效率。书商是一个新词种,其是通过具体明星塑造形式来完成产品包装和产品发行的,之后在此过程中赚取丰厚利润,一些现代文学作品创造者和文学艺术家在媒体中多次出现,但是群众粗制滥造呼声越来越高,但是这也并不妨碍此类文作品创造者和文学艺术家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书商包装对象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其大大降低了文学作品质量,大众文化的不断完善和大众文化对文学作品内容的影响,文学作品生产明星化已经是一种发展趋势,书商会在挖掘商机的过程中寻找相关潜力目标,一面培育一面进行包装以促使当代我国文学市场运作模式产生。需要注意的是,大众文化作品明星化而已给书商带来丰厚利润,但却有力反映出文学精神逐渐衰退,文学作品创作者和文学艺术家不断被人们所关注,这就会产生作家被关注度远远超于文学艺术作品的被关注度现象。

2.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

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在某种程度上消弭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个性,在大众文化影响之下,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会对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过程进行全方位渗透,其中侦探小说体裁和言情小说体裁以及武侠小说体裁等都会在作品内容结构模式中发生较大变化,只需将之前铺垫好的材料进行对应位置填充就可完成一部作品。

广义而言,文学作品创作主要包括作品人物、作品情节和作品语言以及作品构思几个要素,但是上述四种要素均出现了类型化发展趋势。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化的不断发展就会产生文学符号逐渐象征化现状,大众文化会致使文化艺术作品符号化现象产生,使得文学作品本身内在具体表达含义和文学作品本身人文精神等皆被抽空,文学成为一种表面创作行为且并无文学艺术价值可言,还有就是符号象征意义的文学作品为成堆泛滥,其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学艺术的个性创作,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文学批判净胜有所降低。

3.文学作品趣味低俗化

就文学作品趣味低俗化而言,其是缺乏一定人文关怀在里面的,我国当代文学作品中低俗文学艺术作品占有相当一大部分比例,发掘本能和发掘刺激才是真正的生活,显然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具有大众趣味低俗化文学艺术作品会通过生产人欲望和要求等提供相应代替性所求以至达到我国中产阶级消费需求和消费理念的具体要求。较为常见趣味低俗作品代表模式就是现身说法,现身说法模式虽能讲述人类本身故事使人类本身被发现和被挖掘,但是大众文化的出现却将其污染,这种纯洁艺术作品被应大众文化应用到赚取作品利润上。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趣味化宣传模式和低俗化创造形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代大众文化对现有文学基本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其具体表现在与大众文化能够使文学创作者和文学艺术家在进行作品创作过程中更加关注普通大众的生活,艺术作品功能和文学作品功能二者均向消费性方向与娱乐性方向转变,现下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流通方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商业化发展趋势和发展走向。但是此时往往会导致相关文化作品坐着物化状况产生。实力强劲大众传媒会与对应文化作品创作者二者之间形成主引导和被引导模式,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大众文化发展现状,摒弃消极文学思想以达到正能量传递的主要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郑维.中国当代文学的游戏性研究[J]. 毕节学院学报.2010(12)

[2] 丁鹏,段云华.大众文化与后新时期中国文学[J].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3)

[3]索邦理.论大众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当代文学活动[J]. 南昌高专学报. 2009(03)

[4]徐朝霞.当代文学的失落与曙光[J]. 现代语文(文学研究版). 009(05)

[5] 王莉,石竹青.中国当代文学的狂欢化分析[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 2004(04)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一篇完整论文示例8000字

幼儿教育作为人们接触的第一个完整教育阶段,属于启蒙教育时期,对孩子将来的成长与发展影响深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幼儿教育论文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幼儿教育活动中教师用语

摘要:在幼儿园的语言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用语对幼儿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素质,运用适合幼儿心理发展的言语行为,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关键词:幼儿教育;教师用语

幼儿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通过具有意向性的言语,向幼儿传递信息并且希望幼儿按照自己言语的意图进行活动。教师的言语既是教师实施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工具,也是幼儿学习语言的重要途径。教师不仅要具备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性。但是,在现实的幼儿语言教育活动中,由于教师言语行为的千差万别,导致教育活动效果不同,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也不同。

1.幼儿教师的言语行为性分类

1.1组织性言语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是指教师根据幼儿园常规或者在教学过程中自己形成的、对幼儿某种行为进行要求或者强化时所使用的言语行为。比如,在活动开始时的问候为维持秩序,提醒某幼儿集中注意力的警告等。此外,还有活动过程中,提示和引导小朋友的用语。比如:“小朋友们,将刚才学的儿歌再重复一遍。”“让我们来玩儿个新游戏吧”等。或者是教师对幼儿发出某种指令,比如“小手放桌上”“大家排队去洗手”等。当然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小朋友提出要上厕所、幼儿告状等,教师的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也是组织性言语。

1.2讲述性与提问及反馈性言语

教师在对教学内容进行讲解时所用的言语行为。比如教小朋友做一个游戏,其中就要对游戏规则进行说明。教孩子们讲一个故事,就要对故事中的人物和情节进行讲解,以便使孩子理解起来更容易。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提问式言语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包括简单的提问,追问和重复提问等。通过提问就有了一定的回应性言语,一般有肯定、否定、重复答案等反馈性言语行为。

2.幼儿教师言语的现实应用

2.1幼儿教师的言语运用需符合幼儿心理需求

言语质量是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因素,有效地教育教学活动离不开教师的言语行为,作为教师实施教学计划工具的言语行为,无论是对幼儿园语言教育活动任务的完成还是对幼儿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幼儿教师要用适合孩子心理的言语来进行教学活动。

2.2幼儿教师的言语应考虑适当心理情境

比如,早上孩子来到幼儿园,老师面带微笑,热情地跟孩子打招呼说:“早上好!”孩子会很愉快的回应老师:“老师早上好!”类似这种生活中的礼貌用语对孩子的影响都很大,相反,如果老师只是与家长说话,不与孩子打招呼,这样可能会使孩子产生老师不喜欢我的心理。实际上这也是礼貌用语的教学内容之一。幼儿园是孩子人生当中第一次接触社会的学校,老师的言语行为对孩子今后很多习惯的养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很多幼儿教师在教学中采用命令式语句,经常用“不能、不行、不可以”等等词汇,孩子出于恐惧不得不听从指挥,从长远看,这样的教学用语不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2.3幼儿教师的言语应考虑适当媒体场景

比如,在维持教学秩序时老师通常会说:“小眼睛!看老师,小手放腿上!”“大家看看大屏幕上是什么呀?”这样和蔼地、儿童化的语言使教学活动变得氛围融洽,小朋友的注意力就自然而然的转到老师这边来了。相反,有的老师会说:“坐在椅子上!把手放腿上!”“我要上课了,管好自己的嘴巴!”这种指令性的语言使幼儿处于教师的高度控制之下,使得活动氛围变得格外紧张。如果换成“请小朋友们坐在椅子上,我们现在开始上课了,把手里的书本轻轻地合上上。”这样的语气会使孩子减少抵触心理,愿意接受老师的要求,为教师接下来的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2.4幼儿教师的言语应考虑生活场景

在教学活动中,幼儿教师要针对幼儿的心理特点和年龄特点,讲究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给孩子们讲一个懂得感恩的故事。题目是《神秘的小鞋匠》,故事内容大致是,有两位老人靠坐鞋为生,但生意却越来越差,后来在两个小精灵的帮助下,老人的生意得救了。老人发现小精灵穿的衣服很破旧,于是给他们做了新衣服新帽子,小精灵高兴极了,从此他们开心地生活在一起,成为了一家人。老师在讲解的时候可以用一些启发性语言,比如说,“小朋友们,老鞋匠为什么会给小精灵做新衣服新帽子啊?”引入孩子们的思考,然后再将答案告诉孩子“那是因为得到别人的帮助后,我们要感谢别人。”“帮助别人是件快乐的事情,小精灵帮助老鞋匠一家渡过了难关,他们很快乐。”启发性的提问式言语在教学过程中比较常用,因为更能引导孩子进入故事情景,从而独立思考,最终懂得做人的道理。将生活中的真实情景,编入课堂教学活动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式。比如,上课途中外面下雨了,有的孩子被雨声所吸引,注意力不集中,忍不住向窗外张望,有的孩子担心起妈妈来接时怎么回家的问题等等。有的教师趁此机会,跟孩子聊起天。“小朋友们,下雨好不好啊?”有的孩子说好,有的说不好。“下雨为什么不好啊?”有的孩子因为没带雨伞怕挨浇,有的说路滑怕摔跤等等。“那有谁带雨伞了呢?没带伞的小朋友挨浇怎么办啊?”启发孩子们懂得,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帮助的道理。

3结语

在幼儿的教育活动中,影响教师言语行为的因素最关键、最直接的是教师的自身素质,其中教师的专业素养又是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情意三个方面。因此幼儿教师应该不断加强专业素养,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幼儿教学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傅道春主编.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郑金洲等著.学校教育研究方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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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论文企业绿色营销策略探析摘要:论文阐述了绿色营销概念,分析了绿色营销特点,详述了绿色营销意义,提出发展绿色营销的策略即绿色产品、绿色价格、绿色渠道和绿色促销,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关键词:企业营销,绿色营销,绿色营销策略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寻找一种新的营销理念指导企业营销活动,绿色营销应运而生。一、绿色营销概念消费者意识到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其生活质量、生活方式,甚至影响到人类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要求企业负起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对环境危害小的绿色产品,就出现了绿色消费观念。绿色营销是在绿色消费观念驱动下产生的,企业以环境保护理念作为其经营哲学思想,以绿色文化为其价值观念,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出发点,力求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的营销策略。它要求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消费者、企业、社会和生态利益的统一.既要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企业目标.也要充分关注自然生态平衡.核心是按照环保与生态原则来选择和确定营销组合策略。二、绿色营销的特点绿色营销是以保护环境和回归自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绿色营销活动.它的主要特征是:1.倡导绿色消费意识绿色营销的核心是倡导绿色消费意识,让消费者意识到使用绿色产品、采用绿色生活方式.不仅能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而且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财富。在培养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的同时.培养成熟的绿色市场。2.实行绿色促销策略由于绿色营销对企业提出了环保的要求,促使企业的促销策略,发生了重大转变,企业营销活动的注意力从过去单纯追求利润增长.转变为在营销活动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上来。企业在进行促销时,注重宣扬绿色产品的使用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3.采用绿色标志在绿色市场发展期,使用绿色标志是绿色营销的重要特点。在企业的产品上贴上绿色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绿色产品,消费绿色产品,保护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非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形成市场压力,有利于绿色市场尽快成熟起来。4.培育绿色文化绿色营销的发展推动了企业绿色文化建设,绿色文化成了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在绿色文化的建设中,企业目标与环境目标相融合 企业营销理念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在企业内部,要培养员工的绿色理念,建立绿色管理制度,形成人人具有绿色理念、人人宣传绿色理念的绿色文化氛围。三、绿色营销的意义1.绿色营销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同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相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政府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改善执法环境,提高环境监测技术和手段,对危害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企业因污染环境而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团体保护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已不能像从前一样毫无节制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迫使企业必须把人类生存、社会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把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环境运用于人类社会福利的改善和提高的经济活动中,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2.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已成为各国负责任政府的共识。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的身心健康.促使企业开发、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各国政府制订了苛刻的绿色标准,规定凡是未经绿色认证的产品,严禁进1:3。这样,未取得绿色认证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严格限制,被排斥于国际市场之外。我国企业只有积极开发绿色产品,争取国际绿色认证标志.全面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才能打破”绿色壁垒。扩大产品的出1:3额和国际市场占有率,推进企业的国际化经营。3.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占领市场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由过去单纯追求量的享受,转变为质的提高;再加上,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认识到过度地消耗自然资源、污染环境将加深地球生态系统灾难.危及人类生存,消费者自觉消费绿色产品成为必然趋势。针对消费市场的变化,企业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开展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保护环境为中心的绿色营销战略,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产品.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4.绿色营销可营造绿色文明,促进企业塑造绿色文化绿色文明以追求环境与人类和谐生存和发展的新型文明。通过绿色营销活动,可以协调企业、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使经济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至于对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绿色企业文化强调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我们生存的地球和环境变得更美好而人人负起责任并付诸行动,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强大的生命力。5.绿色营销可构建绿色形象,赢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环境保护愈来愈重要的今天,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进行绿色营销,树立绿色企业形象、赢得独特竞争优势是一种手段。企业通过采用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将环境保护观念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从生产技术的选择、设备的建造、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采用、生产工艺流程的制定、包装方式的确立、废弃物的处置等各个方面都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可以兼顾消费者需求、企业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费者的好感 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竞争优势。6绿色营销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企业效益由于企业的绿色营销活动始终和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重视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以,绿色营销的过程就是企业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集约化经营的过程、而且,因为绿色产品品质好,尽管价格高于同类产品 仍然会被消费看所青睐.因此.绿色营销虽然增加了企业必要的环保投入,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可观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策略绿色营销将成为21世纪营销的潮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绿色营销策略。1、绿色产品策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购物时.更加注重企业及其商品对环境保护和自身健康的有益性.在这一观念指导下 绿色产品备受青睐。(1)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指企业的产品研发部门,根据消费市场的需求研发产品时 首先要甄别消费者需求是否为绿色需求,对自然环境是否会产生危害:其次要考虑到 该产品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哪些危害,这些危害 在设计产品时就被充分考虑,将环境污染在设计环节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便是不能完全根除污染 也要考虑到产品被消费后的治污措施用环保的理念进行产品设计。(2)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无污染的设备 无污染技术,降低资源消耗 减少对环境污染和对产品的污染。使产品在消费过程中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绿色包装 绿色包装是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 易于自然降解 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物。这就要求企业在包装产品过程甲 既要努力降低其包装费用,又要考虑到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不断研制、开发、使用新型的绿色包装材料 探索一条“绿色包装”的新路子 有利于突破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包装为我国设置的绿色壁垒(4)绿色标志。绿色标志是指依据有关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规定,由政府部门或某个具有权威性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的一种标志。企业产品被确认为绿色产品,贴上绿色标志后就取得了进入绿色市场的“通行证”.其身价大增 但需要注意的是.绿色产品必须货真价实 否则就会有损企业的形象 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绿色价格策略在绿色市场未成熟期 绿色产品的市场投入期,生产成本会高于同类传统产品.因为绿色产品成本中计入了产品环保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产品开发中 因增加或改善环保功能而支付的研制经费。(2)在产品制造中 因研制对环境和人体无污染,无伤害而增加的工艺成本。(3)使用新的绿色原料、辅料而可能增加的资源成本(4)由于实施绿色营销而可能增加的管理成本、销售费用绿色成本的提高 必然要反映到绿色产品的价格上.造成绿色产品价格较高。但是,在绿色市场尚不成熟时期.绿色产品就要实行高价策略 以与非绿色产品相区别。因为.价格的高低,影响到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评判 随着绿色市场的成熟.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绿色社会分工的完善 绿色产品的成本会逐步下降,绿色产品价格趋向稳定企业制定绿色产品价格时 一方面要考虑成本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随着人们绿色消费意识的增强.经济收入的增加,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对产品价格的过高关注转变为对自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关注。所以.较高绿色价格也能被相当多的消费者接受,弥补过高的绿色成本,获得绿色利润。

摘要:网络经济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扬弃,是一种在信息产业进一步分工,传统产业相互融合基础上的直接经济。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传统市场营销管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网络营销管理的新概念。]一、营销理念的改变传统市场营销管理理念最核心的原则是用户满意原则,即是为了满足用户当前的需求,这样的营销理念只考虑将当前服务提供给用户,忽略了用户这一营销的战略资源在未来企业增长中的重要性。网络营销管理理念则以用户成功为原则,重视用户的未来需求、增长源和未来成功。所以网络营销管理相对于传统营销管理,派生出以下四个主要特点:1.顾客的长期价值网络营销者必须正视消费者的长期价值,这种新观念建立在两个经济学论据基础上。其一:保持一个老顾客的费用远远低于争取一个新顾客的费用。其二:信息服务业是网络经济时代价值增值的核心产业。企业与顾客的关系越持久,这种关系越能给企业创造价值。另外由于网络营销是个性化的营销方式,而且往往是点对点销售,这也为企业与顾客建立长期的伙伴关系,企业了解顾客的长期价值提供了可能。2.网络营销是一种“整合营销”代表传统营销管理的营销策略是4P(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组合,这一组合的经济学基础是厂商理论,即企业利润最大化,实际的决策过程是市场调研——营销战略——营销策略——反向营销控制这样一个单向链,没有把顾客整合到整个营销决策过程中去,其实质是将厂商利润凌驾于满足顾客需求之上。营销学理论的最新发展,是以舒尔兹教授为首的一批营销学者从顾客的需求出发,提出了所谓的4C组合:Customer(顾客的需求与期望),Cost(顾客的费用),Convenience(顾客购买的方便性)和Communication(顾客与企业的沟通)。而菲利浦科特勒认为4P与4C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即 Product-Customer;Price-Cost;Place-Convenience;Promotion-Communication),4P应向顾客提供价值就是相应的4C。我们则认为网络营销的整合模式是通过企业和顾客的不断交互,清楚地了解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后,作出响应的使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4P策略决策。在这一整合营销策略过程中,4C和4P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4C前提下的决策,企业最终的操作还是4P,只是整合营销模式下的4P已经包含了4C的信息。互联网的无居间性使得这种交互成为可能。3.网络营销是一种“软营销”网络经济环境下,顾客不再像传统营销方式下被动地接受强势广告的信息,对于那些不遵循“网络礼仪”的不请自到的信息非常反感。与强势营销不同,“软营销”的主动者是顾客,个性化消费需求的回归使顾客在心理上要求自己成为主动方,而互联网的互动性、实时性和无居间性又使其实现主动方地位成为可能。顾客会在某种个性化需求的驱动下,自己到网上寻找相关的信息。从这一点出发,企业不能再把顾客看作可替代的商品,而应该和顾客建立起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即所谓的“伙伴营销”方式。重视顾客的长期价值,以适应“软营销”方式的要求。4.网络营销是一种“直复营销”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产业调整使得产业结构进一步分化和融合,传统营销方式下的“大营销”不再适应网络营销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以顾客为核心,以互联网为手段的“直复营销”。其具体形式包括“直销”、“微营销”、“Email营销”等等。在这种“直复营销”方式下,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交流,不再通过第三方。这使得营销测试变得较为容易,企业可以及时地对营销效果进行评价,及时改进以往的营销策略,以获得更满意的结果。二、营销活动准则的改变在传统营销管理活动中,营销人员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营销准则,即突出满足顾客需要、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大强势广告宣传、合理的价格定位等等。同样,网络营销也有自己的营销准则,只不过是对传统营销准则的继承与扬弃。传统营销管理是“给顾客他们想要的东西”。企业通过市场调查,弄清楚顾客的需求,采取一定的营销组合策略,满足顾客的需要。这种方式的本质是一种发现行为,其基本假设是消费者在购买之前,甚至在产品设计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然而,网络营销战略越来越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购买者至少在一开始并不清楚自己想要什么,而是通过学习知道想要什么,企业在顾客的学习过程中扮演引导的角色。所以营销就要求半学半教,半学是指了解顾客知道些什么和顾客的学习过程如何,这继承了传统营销的准则;半教是指在顾客的学习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是网络营销时代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既受市场驱动又“驱动市场”的双向行为。1. 消费者学习。消费者学习的实质大多是受目标驱动的。所有个人和机构都有各自千方百计想实现的目标,个人的目标也许是“成为百万富翁”;公司的目标也许是 “成为行业之首”。为了实现目标,个人和机构求助于各种品牌。品牌与目标紧密相连的观念对于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一个与传统的观点不同之处在于,新兴的观点认为购买者追求许多目标,在同一类产品中某些品牌可以凭借其独特的组合而与多个目标相连。2. 品牌偏好。在每一类商品中,我们关于产品如何满足各种目标的知识是学来的,一开始,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如何评价产品的特性,因而无从评判可供选择的品牌。购买者可能会选用一些品牌,对它们各有好恶。然后消费者通过“学习”和反省,形成自己一套判别某一品牌满足自己目标的潜意识标准。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了解消费者评价满意度的标准,然后采取一定的品牌战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培养消费者对自己品牌的忠诚度。3.购买策略。消费者面对众多品牌最终选择哪一个。一方面是根据他自己对品牌的偏好,另一方面则是消费者本人学习的结果。事实上,消费者的选择方式多种多样,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一般消费者学会的选择准则取决于品牌的产品战略。如果他面对的所有品牌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目标,那么消费者可能会对各品牌进行全面比较,直到找到最能满足自己当前和未来目标的品牌。当消费者面对的品牌情况较复杂时,如面对一个充斥许多品牌的市场,每一个品牌各有复杂的目标结构,很难进行比较。尤其在多媒体、集成化技术不断提高的今天,这种情况更易出现。这时的消费者会采取一定的策略,如有优惠的品牌、朋友推荐的品牌可能成为他们的购买品牌。4.竞争优势。消费者学习对竞争性质和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意义。目前网络营销的理念要求给予顾客长期价值充分重视,信息已成为企业战略资源,要求4P与4C相互关联。这样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当前需求方面的竞争变的不那么重要了,而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网络经济的特点,去引导和影响市场的看法、偏爱和抉择的竞争。在未来的长期竞争中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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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参考文献近5年15到20篇,其中要有不少于7篇的外文文献。一篇论文引用多少参考文献还是要根据所在单位或者目标刊物的具体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2;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据自己的文章实际情况去标注参考文献,如果标注的过多过少都会对自己的文章有影响,所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量去标注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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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一般需要15篇左右。

依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为:1、专着:[序号]作者名。书名[M].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引文页码。2、期刊:[序号]作者名。题名[J].刊名,年,卷号(期号):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3、报纸:[序号]作者名。题名[N].报刊名,年-月-日(版次)。(示例:2009-01-01(1))论文集:[序号]作者名。题名[C]//论文集作(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4、电子文献:[序号]作者名。电子文献名[DB/OL].(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即网址)。5、学位论文:[序号]作者名。题名[D].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6、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公告日期。

根据不同的杂志的具体要求而定。一般国内期刊上综述类文章20-30篇参考文献居多,如果作者的文章原创度相当高,参考文献不超过10条为好,参考文献数量太多,可能显得很啰嗦,也可能受到部分期刊版面的限制,不同单位对参考文献的要求也会不同,比如有些院校的毕业论文要求20篇参考文献,其中不少于7篇外文文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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