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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大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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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大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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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的格式 要求:概括地、不加注释地摘录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或简洁的介绍本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及取得的进展。 ...2.8 书眉排式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或"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设计"用5号字居左排,论文题目或设计题目用5号字居右排;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论文格式模板

我们在校答卷论文一般空一行摘要,结尾空多少行取决于正文结尾句的位置,最好占一页。没有太多要求,卷面美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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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论文答辩模板

本人于2020.4.25顺利通过线上答辩,以下是我的答辩陈述稿模板,分享给大家。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我是……,我的论文题目是……,本篇论文是在xxx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此,我十分感谢某老师长期以来对我的精心指导,同时也感谢各位评审老师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论文的审阅与答辩。下面,我就把论文的基本思路向各位答辩老师作如下简要陈述:一、选题目的与意义(在你的开题报告里有,可以截取一些。)二、论文内容与框架本论文立足于………………………………,致力于分析……………,并揭示了………………………,探讨了………………的问题。(参考你的论文摘要)具体来说,我的论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概述了选题背景、意义及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向。第二部分是正文,正文包括几部分(把各个部分的内容简要阐述一下就可以了)第三部分是结论,结论内容。三、论文的创新之处论文的精髓就在这里,但是大部分论文还是没什么创新点的(大家看看自己的论文就知道了,反正我是没有创新的,中规中矩^_^)所以这一块就把你认为的创新点写上去就可以了,当老师质疑时,你可以说自己的创新还不够,回去会跟指导老师讨论,完善。(避重就轻)四、结束语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进,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更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知识。但由于个人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有差距,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接受,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我的答辩自述完毕,谢谢各位老师!

我叫×××,XXXX级社会学专业学生。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社会学视野下金庸小说中的婚恋观》。我的指导老师是张红老师。从确定选题、拟定提纲、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我得到了张老师的精心细致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不管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截至目前,在学术界有关金庸武侠小说的论著非常多,但尚无从社会学视野下对金庸小说中婚恋观的研究。选择金庸小说作为毕业论文的写作题材,一方面是因为我对金庸小说比较喜欢,包括由金庸小说改编而成的电视剧。的确,金庸小说不仅向我们展现了侠客的快意恩仇,还借用江湖这个社会,使人物摆脱传统社会的束缚或少受社会制度的束缚。男女侠客不问出身,不讲家庭地位、社会背景,只讲两性相悦、以情相许,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另一方面结合当今社会现实,许多现象与金庸小说中的情节有一些相似,揭示其中的联系,警示世人,以倡导和谐的、理想的婚姻。在这篇论文中,主要采用了内容分析和现实对比的写作手法,各部分安排按照先典型分析,具体对照现象,理论分析,再阐明现代性特征的层次进行。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所归纳的金庸小说中的五种爱情类型;第二部分为金庸小说中与现实相对应的婚姻类型;第三部分为关于金庸小说中择偶的社会学分析,分为宏观和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宏观方面的主要理论有:对于择偶的个人主义解释;择偶的社会文化解释;择偶梯度理论;同类匹配理论。微观方面的理论有:1、相似性理论;2、需求互补理论。从以上这些择偶理论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论:相似性原则是择偶的基本规律。无论从哪个理论角度这个结论总是成立的,虽做出如下推论:相似性原则是择偶的基本规律。无论从哪个理论角度这个结论总是成立的,虽然对具体是什么“相似”有些争议。在外在社会条件上符合“同类匹配”,内在条件上又符合“需求互补”,这似乎就是最完满的理想婚姻模式。

论文答辩稿子怎么写:PPT1:各位老师上午好!我叫XXX,是什么级XX学院XX专业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XXX。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也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若时间紧迫,不用说。)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PPT2: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我的论文,分别是背景及意义、研究对象与方法、论文概述、结论与分析。PPT3:首先是第一部分,背景及意义。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根据时间自决定如何展开说。)PPT4:近年来,由于XXX而XX,因此本文将视角选定在XX行业,展开研究,探究XXX。但是由于目前适用于XXX的模型尚少,因此在目前较为理想的XXX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更加适用于XXX行业的XXX模型,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结论。PPT5:接下来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主要由以下四点,分别从两方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谈。主要目的是给管理者和投资者建议及参考价值。PPT6:研究意义有以下两点,分别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XXX理论在我国发展不久,目前尚未研究出一个适用于XXX行业的XXX模型,因此理论上急需研究。实践意义:为管理者和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同时也给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以参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论文模板

法学研究治安管理刑侦研究警察管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编:仇加勉ISSN:1672-2140CN:11-4976/C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邮政编码:100038 (一)稿件题目应简明扼要并能准确反映中心论点,慎用主副标题形式。在标题下标明作者署名、作者单位全称、所在省(区)、城市名及邮政编码。(二)作者简介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学位等项,并标明联系电话。(三)论文摘要只需摘取主要观点,无需对文章作主观评价,200字左右。关键词以三至五个为宜。(四)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采用脚注形式,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五)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文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并在序号后注明准确页码。文后参考文献表以“[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排列顺序以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识,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其格式为: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如:[1][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23.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如:[2]毕惜茜.论侦查中的诱导性询问[J].公安大学学报,2000,86(4):16-18.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有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如:[3]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M].//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33.4.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如:[4]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10).(六)英文题名、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应与中文一一对应,置于参考文献之后。(七)获得基金资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置于篇首页地脚。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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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写的方面有很多,,来我有写好的 亲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一、论文包括如下几方面

1、题目:论文题目要确切恰当、用语简明规范,强调的词语置于题首,能揭示论文的主题,提供论文的主要信息。论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

2、摘要:独立成文,重点突出,内容完整,不加评论、包含与论文等量的学术信息,有独立意义,每项内容不展开论证说明。摘要包括①选题的目的、意义;②研究方法、手段;③简述研究内容、过程、结果;④结论性意见。字数控制在200—400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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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言:论文的开场白,毕业论文要阐述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文献综述评价,简述所选课题相关的文献观点和结论,说明前人的成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研究目的、基础和预期目标,以及本课题的进展。以一定的思路引出当前研究的主题,使研究的意义凸现出来。简要阐述论文选题的缘起、目的、意义、主要方法、涉及的范围等相关的背景材料,如目前研究现状,病例收集时间等。

5、(正文)是论文的主体。临床研究型论文包括临床资料、诊断标准、方法(观察和治疗)、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实验研究型论文:包括研究材料、方法、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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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四号宋体,三级标题如1、2、3、、、、用小四宋体)

2、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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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题范围

以下题目任选一题,题目自拟:

1. 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 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3. 准确把握中央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思路和部署

4. 全面认识当前我国社会领域的改革发展形势与措施

5. 认清当前我国周边地区发展形势与中国外交政策

6. 校史校情校训教育

要求:

1.切忌写成感性的心得体会,杜绝抄袭、代做等舞弊行为。

2.论文不得抄袭,任课教师批阅论文时将进行横向比对、上网检索,一旦发现学生中有雷同论文或与网上论文雷同者,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为不及格。

3.本论文成绩为本学期期末考核成绩,计学分。

2011年度教育教学——本科生科学研究计划

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研究报告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2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课题名称: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完成单位: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课题组成员:

组 长: 韩 诚 算机0751 计算机应用

成 员: 赵凯毅 算机0751 计算机应用

曹欣宇

ⅹⅹⅹ

ⅹⅹⅹ

算机0751 计算机应用 班级、专业 班级、专业 2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目 录

1视频监控研究综述 .................................................. 4

1.1基于wifi的无线ipcamera方式 ................................. 4

1.2基于公众无线网的移动监控方式 ................................. 4

1.3基于无线扩频技术的无线监控方式 ............................... 6

1.4基于无线公众网的手机监控方式 ................................. 7

1.5总结 ......................................................... 7

2基于公众无线网的移动监控系统 ...................................... 7

2.1 3g无线视频监控系统系统架构 .................................. 8

2.2 3g无线视频服务器优势 ........................................ 8

3 结束语 ............................................................ 9 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视频监控研究综述

目前涌现的无线监控技术方案较多,从无线与视频编码器的耦合程度可分为无线融合ip camera、无线融合编码器+摄像头和无线+编码+摄像头等几种方式;从无线技术角度可分为wifi技术、2.5g、3g和其他单独的视频传输信道等方式;从应用场景分为室内应用、室外固定应用和室外移动应用等方式;从监控系统的前后端又可分为前端无线和后端无线;总而言之目前应用的无线监控技术方案种类较多。

1.1基于wifi的无线ipcamera方式

当前wifi技术已广泛进入家庭承载宽带数据业务,最具代表的就是无线宽带路由器和无线网卡,型号和功能都非常齐全且价格低廉;无线ip camera的无线监控方案就是基于较为普及的wifi无线网络来承载视频监控业务,同时将前端进行高度集成:无线网卡+编码器+摄像头三合一,即无线ip camera。该种方式通过摄像头采集图像,编码器进行图像编码和压缩,最后通过无线网卡传送到ip网络中供管理和图像查看。无线ip camera在提供web查看功能的同时还提供第三方控制管理的sdk或试用的管理软件。

无线ip camera方式具有无线网络可获取性高、部署成本低廉和安装方便等优点,已逐步为家庭用户或其他中小客户所接受,目前能提供无线ip camera的厂商非常多,以无线厂商或摄像头厂商为主如axis和sony等。但此种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如摄像头类型较少,清晰度分辨率不高,缺红外或低照度,远不如模拟摄像头丰富的种类;还有无线ip camera以室内应用为主,目前市场尚无满足工业级要求;编码技术以mpeg-4为主,很少支持h.26的。

目前来看基于无线ip camera的无线监控技术方案主要满足家庭和中小商户等低端用户需求,以其低廉的成本和快速的部署等优势,同时随着camera类型的增多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1.2基于公众无线网的移动监控方式

基于公众无线网的2.5g技术gprs和cdma1x在数据应用上较为成功如手机上网,此种无线技术实际最大传输速率能达到几十kbps,随着编码技术不断优化,这样的带宽已经可以满足部分视频监控的需求,基于2.5g移动监控技术逐步得到应用。此两种模式硬件成本较低,覆盖面大,传输速度慢,理论值传输速率最 4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高为153.6kbps,在实际使用中基本只达到60~80kbps。因为视频图像最底要求512kbps才能流畅传输,此速度远远达不到视频要求。因此在无线监控项目中,很少有厂商去选用。另外一个最大的缺点是运营商收取的流量费太高,每个月,每年,都会产生大笔的费用。一般只有在很偏远,wifi无线设备做不到的情况下,并有一定资金时才会考虑。

基于2.5g移动监控系统主要由监控管理中心、有线ip网络、无线分组网络和前端采集几部分组成;前端对图像采集并压缩完毕后,通过无线终端(数据终端)传送到无线分组网络中,转发到有线ip网络中,到监控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前端进行管理和调度。

gprs和cdma1x的无线承载相对较为成熟,且两个无线网络的覆盖相对广泛,所以该种移动监控方式主要应用于移动车辆监控、监控点非常分散等应用场景,如城市出租车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广角摄像头对乘客的图像进行抓拍,将图像上传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也可在危机时对出租车内进行影像监控,同时也将部分广告信息和通知同步下发到各个出租车上。当然这种方式受限于其传输带宽,图像质量要求不高或只有高清晰的图片要求,不过随着3g和b3g的hspda和lte等技术的出现,无线传输带宽不断提高,基于公众无线网的移动监控方式将有更广泛的应用。

3g无线监控是采用移动(td-scdma)、电信(cdma2000 evdo)、联通(wcdma)运营商的3g技术接入方式,自09年起,经各运营商大力推广,已有不少监控厂家针对此方面研发相关的产品。而3g突出的优点即高速的下载能力,理想值可达到3kbps~20mbps的传输速率,但目前因其仍处于推广阶段,因此在传输速率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考证。3g目前存在无线带宽容量有限、接入用户有限、时延长等缺陷,在多用户共享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无线视频监控的速率和时延要求,主要缺点还是运营商收取的流量费太高,一般客户无法接受,所以目前常用在想公交无线监控方面。

5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3基于无线扩频技术的无线监控方式

无线扩频技术简单来讲就是将调制后的信息扩展到较宽频带上的一种调制技术,目前较为成熟的就是802.11标准中制定的直接序列扩频(ds)、跳频(fh)和正交分频多工(ofdm)等技术,其工作频率有2.4ghz和5.8ghz两个频段,可根据不同调制方式提供6m、12m、24m、36m和54mbps等不同带宽。由于扩频技术能提供高带宽,基于该技术的无线监控也成目前较为主流的技术方案;此外该技术标准成熟、抗干扰能力强、抗多径干扰和部署方面成本低等诸多优点,在油田、港口、景区、航道和城市监控等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优点是:省去布线及线缆维护费用,没有压缩损耗,几乎不会产生延时,因此可以保证视频质量。其缺点是:由于采用微波传输,传输环境是开放的空间,很容易受外界电磁干扰,并且频点也少,所以在无线信号环境复杂的情况(下雪,下雨,大雾)自身会产生很大干扰性,造成图像混乱,丢失等情况。所以不适合多路图像要传输和需要架设多个中继,远距离传输的情况下不适合采用并且调试比较麻烦已遭雷击。

基于无线扩频技术的无线监控系统主要有监控管理中心、有线ip网络、无线网络和前端采集等部分组成,工作流程与其他视频监控系统流程相同,不过在前端采集和无线网络的结合方面,技术方案有所变化,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松耦合即摄像头+前端编码+无线ap,该种方式可将专业无线和专业监控系统结合起来,提 6

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供各方面都有优势的整体解决方案,也被多数厂商或集成商所采用,但此种方式在前端安装上故障点较多;当然还有部分耦合即摄像头+编码结合无线的方式,该方式安装简单、成本低和故障点少等优点,但该种方式受限于编码结合无线的类型,无法满足更多场景的需求。 基于无线扩频技术的无线监控方式随着无线扩频技术的发展将在带宽上优势非常明显,成为目前主流的无线监控技术方案。

1.4基于无线公众网的手机监控方式

随着手机应用的逐步广泛且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更希望能随时随地获取想要的信息和视频,目前无线公众网的数据通讯带宽不断增加,为该种需求提供了可能。当前一些技术厂商联同运营商共同推出手机监控的业务,该业务系统主要由前端编码和控制、无线公众网、wap服务器和手机监控客户端组成,前端编码和控制提供1路或多路的视频编码,将摄像头注册到wap服务器,手机登陆到wap服务器上,wap服务器则根据用户的权限提供相应的摄像头列表,手机通过点击相应的摄像头资源来查看相应的图像资源。由于手机监控业务可以随时随地获取监控图像,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非常方便的监察手段。

当然目前手机监控业务刚刚兴起,随着公众无线技术不断改进和增强,为客户提供高清晰监控图像和手机视频会议提供了可能,相信不久的将来手机监控将成为无线监控非常热点的应用模式。

1.5总结

前面提到了目前几种主流无线监控的技术方案:基于wifi的无线ip camera方式、基于无线公众网的移动监控方式、基于无线扩频技术的无线监控方式和基于无线公众网的手机监控方式等,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不同的技术优势,适合于不同的应用场景。随着人们对无线监控的需求更新和细化,无线技术发展和视频编码技术优化,无线监控技术方案也会不断发展和更新,更加贴近客户的应用需求,相信未来的无线监控将得到更广泛和深入的应用。 2基于公众无线网的移动监控系统

近年来运营商在国内大力部署3g网络,视频监控出现了一个新的承载体。3g无线视频服务器融合了3g传输与视频服务器功能,成为了远距离、大范围视频监控的新亮点。 7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视频监控发展历程中经历了数字化、网络化、小型化、智能化几个亮点,随着3g网络在国内的实用化,3g无线视频服务器将是视频监控的下一个亮点,无线视频服务器包括专网型、wifi型、公网型视频服务器。公网型在2g移动通信时代主要以cdma1x为主,随着3g移动通信在全国的全面铺开,其较高的带宽将给视频监控带来一个全新的发展。

2.1 3g无线视频监控系统系统架构

3g无线视频服务器的传输采用3g网络,融合了视频服务器的功能。无线视频服务器对视频信号及其它传感信号进行处理,通过3g网络传到internet,最后传到视频中心,如需要手机监控,则由其转发到手机上。其典型架构如图1。

图13g无线视频监控系统

2.2 3g无线视频服务器优势

2.2.1 灵活性

不受制于固定的网络拓扑结构或系统建设,在设备的添加、移动方面享有更大的便利性。

2.2.2 安装方便无需铺设线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2.2.3 视频监控范围广

随着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用户获取图像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做到随时随地。如:公安机关在临时或突发治安及警卫事件发生时 8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用“移动图像传输系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的无线传输;交通警察利用移动终端及时掌握各个交通路口的情况;上班族工作繁忙,又需要监控家居安全,保姆对小孩的照顾情况;外出的公司主管希望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工作情况以及生产线或经营场所各方面是否正常运转等。

2.2.4 适于远距离、位置分散点的视频监控

当被监控点距离远且位置分散,利用传统网络布线的方式成本高,只能采用无线视频监控。

2.2.5 能实时监控移动物体

对移动目标(如公交车、移动应急指挥车等)进行监控时,都需要用到无线视频监控,有线是无法办到的。

2.2.6 3g带宽能满足无线监控的需求

无线视频服务器主要有专网、wifi、公网传输,因专网与wifi网络部署造价高,范围有限,一直都没有发展起来。在3g未开通前,公网无线视频服务器主要是以cdma1x为主,少量城市开通了edge,受网络带宽所限,无线图像传输在cdma1x 、edge网络上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只适合于低帧率、低画质视频的传输,不能满足高清晰图像传输的需求。以cdma 1x 无线传输视频为例,cdma网络带宽的理论值是153.6kbps,然而实际使用过程中在30kbps~70kbps之间的居多。视频(cif格式)传输帧率在1~10帧之间,延迟较大。3g网络部署后,具体带宽如表1,以td-scdma为例,绝大多数城市的上行带宽可以达到256kbps,实际带宽在100kbps以上,传输cif格式视频可以达到15帧以上,基本能满足视频监控的目的,3g将成为视频监控的一个新途径。

城市公交实时视频监控是一个典型需要无线传输的应用,基于wlan、专网造价太高,较为适宜的是采用公网,基于cdma1x因带宽较窄,传输图像质量较差,采用3g传输则能很好地解决此问题。

3 结束语

3g无线视频监控适用于市政、公安、交通、银行、环保、水利、电信等各种行业,真正解决了远距离、大范围的视频监控难题,适用于任何环境及流动性极 9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高的场合,是城市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新途径,3g无线视频监控还能够在公共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0远程视频监控的设计与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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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4)

[2]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

[3] 吴季松.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4] 张志祥.间断动力系统的随机扰动及其在守恒律方程中的应用[d].北京:北京大学,1998

[5] 丁文祥.数字革命与竞争国际化[n].中国青年报,2000-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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