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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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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广告管理办法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

不可以刊登广告。

内部刊物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系指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性内部出版物要到新闻出版局审批.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用在本系统,但必须获得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内刊可以刊登广告,这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有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第四条中说明了期刊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该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说明了可以开展广告业务,但没有特别指出内刊不可开展广告业务,按照法无禁止即视为许可的原则,是可以刊登广告的。附: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总署:审批、颁发国内刊号。主办单位: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主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两个及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一个国内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二、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公开发行(有ISSN号及其条码):可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征订。内部发行(只有CN号):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均应依照有关创办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仅变更刊期的,省局经总署委托后可代行审批。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休刊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由省局注销登记。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包括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所有经过批准登记的期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配给CN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则还可分配ISSN号。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经批准更改刊名或出版地后,审批机关将重新配给刊号。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其他出版物。刊号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置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其间以一横线隔开。如:ISSN 1008-1798CN 11-3950/D刊号的两部分也可分开印刷:ISSN独立印刷时,应印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五、关于期刊编辑出版的规定(一)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1.可以转载、摘编,符合法定许可,但必须尊重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2.期刊出版单位要有专职主编和专职编辑。不得有买卖刊号等行为。3.期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4.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可设立异地记者站,必须经所在地省局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5.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应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总署批准。(二)关于期刊的标准化标志1.版本记录与刊号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经营广告业务的,还须刊载《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2.刊名与顺序号期刊须在面封的醒目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顺序编号。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三)关于出版增刊第一,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包括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第二,出版增刊报请省局审批,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第三,增刊的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必须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第四,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须刊印期刊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的项目之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须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字样,不得省略正刊名称和突出增刊要目名称,也不得以增刊副题名称代替正刊名称。(四)关于出版合订本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征订,并在其面封的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如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已出期刊中存在违法内容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违法内容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已经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六、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一)对发布广告的规定第一,期刊出版单位要经营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才可经营。第二,期刊发布广告之前,出版单位应严格审查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发布资格。比如,对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各种出版物的广告,必须查验出版许可证,不得为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限内部发行或国内发行的书刊做广告。第三,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期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第四,广告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第五,期刊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第六,酒类广告的刊载每期不得超过两条,并不得置于面封。(二)对广告刊载内容的规定第一,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第二,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第三,禁止刊载或变相刊载烟草制品广告。第四,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严禁在广告中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片招徕读者。第五,凡广告中含有虚假不实的成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广告主管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词语等,一律不得刊登。

杂志广告管理办法

内部刊物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系指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性内部出版物要到新闻出版局审批.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用在本系统,但必须获得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内刊可以刊登广告,这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有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第四条中说明了期刊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该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说明了可以开展广告业务,但没有特别指出内刊不可开展广告业务,按照法无禁止即视为许可的原则,是可以刊登广告的。附: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如果刊登广告属于经营性刊物,须经有关机构审批和备案!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办DM广告公司除了必要的营业资格外,最主要的一个事取得DM广告刊登字号,这个可以详细到工商局去问清楚!也可以提示你一点,如果是自己办的话,要求是公司有效经营三年以上,并有150万作为注册资金!所以,你可以选择加盟拥有DM广告刊登字号的DM广告公司,这个加盟费用少的1000元不到,自己斟酌!网上有很多加盟公司!如果是办报纸的话,我想你第一期2000块钱够了··价格谈得好的话,可以出20000份黑白的报纸··

内部刊物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系指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性内部出版物要到新闻出版局审批.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用在本系统,但必须获得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内刊可以刊登广告,这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有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第四条中说明了期刊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该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说明了可以开展广告业务,但没有特别指出内刊不可开展广告业务,按照法无禁止即视为许可的原则,是可以刊登广告的。附: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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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期刊出版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社以及附设于法人内部的期刊我部都属于出版单位

期刊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内部发行

公开发行: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

内部发行: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

创办期刊: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一刊一号

期刊出版登记表:主办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并填写

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颁发

营业执照: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

合办期刊: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

期刊变更登记

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办刊宗旨、文种

变更刊期:时间长的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时间短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主办单位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

期刊休刊:一年内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期刊刊号的规定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中国标准刊号

刊号构成: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XXXX-XXXX=8位)(公开发行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XX-XXXX/YY=6位)(所有期刊)

刊号的使用

重新申请刊号:更改刊名、载体形式、出版地

合并印刷时位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单独印刷时位于:ISSN在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或与条码一起、CN号在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关于期刊我出版的规定-见(基础中级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期刊我活动

期刊可以:发表原创、转载、摘编已公开发表作品(须注明作者姓名和转载刊物名称、期号)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期刊出版单位: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我

不得擅自转让:我出版权

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出版期刊刊号、名称、版面

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刊载内容不真实公正: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期刊标准化标志:版本记录与刊号、刊号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上刊载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或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版增刊: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年可出版两期、由主管单位审核报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颁发一次性增刊准印证

增刊申请报告:文章增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

增刊内容: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版本记录与正刊一致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注明增刊字样

期刊合订本:不得编排内容、按原刊顺序装订、面封标明合订本

期刊广告经营

经营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每期版本记录中注明本刊广告许可证号、严格审查广告客户发布资格、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用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酒类广告每期不超过2条,并不得置于封面

广告内容规定:不得违法反动迷信、严禁用领导人形象、禁止刊载烟草制品、不得庸俗低级色情凶杀、虚假不实和禁止使用词语

期刊市场定位要素:内容定位、读者定位、风格定位

内容定位:需求原则(精神社会)、优势原则(作者我出版资源社会信息经济)、差异原则

读者定位: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心理条件

风格定位:保持期刊内容的个性魅力、增强期刊形态的鲜明特色、品牌期刊要有独特的风格设计

保持个性:突出特点、坚定执行我方针不为市场一时变化左右、密切关注社会生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品牌形象:无形资产促进期刊发展、期刊的标志和代号是识别器、知识产权有利于同类间竞争、实行品牌推广和延伸战略

形态风格:标志色、标志字符、标志图案

市场定位的途径:通过调查确定、通过试刊校正、通过改刊调整

市场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法、征订调查法、观察调查法、试刊调查法、普查法、抽查法、典型调查法、间接调查法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第一条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第三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3、4月份,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第五条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第六条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上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1、一般造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第八条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第九条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第十条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期刊情况汇总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当年5月末。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刊杂志征订管理办法

一、征订原则坚持“确保重点、突出业务、分门别类、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开展我校报刊杂志征订工作,尤其要把党报党刊征订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发挥党报党刊在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征订程序1、因部分报刊杂志价格每年有所变动,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2020年全国报刊杂志征订目录(见附件1),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报刊杂志征订表”(见附件2)。2、请各部门、单位自行填写打印报刊杂志征订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后,于2019年11月29日前送到收发室(龙子湖校区南大门东侧),过期请自行前往邮局办理。3、收发室到市邮政部门统一为各部门、各单位开具发票。4、接到学校收发室通知后,请各部门、各单位到收发室领取发票,并尽快到学校计财处转账到邮政指定账户,完成征订程序。三、征订要求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慎重选择,保证报刊杂志征订工作顺利进行。2、要以党报党刊和主流报刊为征订主体,不予公费订阅休闲娱乐和生活服务类报刊杂志。鼓励各部门、各单位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河南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党报党刊,其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须任选至少一份订阅。各二级院部可结合业务学习实际,有针对性地征订专业领域内的报刊杂志。3、职工个人自费订阅的报刊杂志,不列入申请表的范围。

每个科室(办)利用公费订阅的报刊杂志,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份。由秘书一科按照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各科室(办)公费订阅报刊的支出总额,各科室(办)要将公费报刊订阅支出控制在总额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期刊分类办法

期刊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能力。

1、A类期刊主要依据2006年ISIwebof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前20%的期刊;文科、管理学科按学科门类指定1种期刊(以2008~2009CSSCI为主要依据),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组成。 2、B类期刊主要依据ISIwebof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前50%的期刊;文科、管理学科按不超过2002年已经列入学校权威期刊总数的一半且每个二级学科最多1种的原则认定,由ISIwebofscience中SSCI、AHCI收录的期刊亦视为B类期刊。 3、C类期刊(文科不设此类,如发表在此类刊物一律视作D类)ISIwebofscience收录的其它SCI期刊;被SCI收录的其他论文,视作C类期刊论文;EI收录的论文,视作C类期刊论文。 4、D类期刊原则上按2002年确定的权威期刊为依据进行调整,但总数不得突破(含作为C类以上期刊的数量)。被ISTP、ISHP等收录的论文可视作在D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E类期刊主要由北京大学图书馆收录、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组成。 6、F类期刊指具有正式期刊号的刊物。 7、G类刊物指内刊、一般会议交流论文集等。

杂志一般是这样分类的: ①按出版周期来分:每周出一期为周刊,每月出两期为半月刊,每月出一期为月刊,每两个月出一期为双月刊,每季度出一期为季刊,无准定出版周期为不定期刊物; ② 按读者对象来分:少儿杂志、青年杂志、老年杂志、集邮杂志、妇女杂志等; ③按内容来分:首先可分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部分,在这两大部分中又可分为专业性杂志和普及性杂志两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再细分为多种; ④按专业性质来分:文学杂志、美术杂志、戏剧杂志、科学普及杂志、哲学杂志、体育杂志、医学杂志、邮政杂志、地质矿产杂志等。杂志的分类方法很多,可根据个人喜好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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