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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互动平台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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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互动平台的研究论文

1、首先明确概要的构成,概要的四个构成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2、其次注意写作技巧,概要放在文章的头部是读者最先看到的部分。3、最后提出问题,言简意赅,总结全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1.1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3.1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网络直播平台毕业论文

云南一位毕业生的论文写的是网络直播带货的影响力,然而,这篇论文中他就以薇娅作为论文的论证的例子。然而,我认为他的论文是不可能通过的,因为现在薇娅已经被全网封杀,而且已经成为了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负面人物。

云南一位毕业生在写自己的毕业论文时,就以直播带货一姐薇娅为例。然而,现在薇娅因为偷税漏税事件被全网封杀,该名学生担心自己的论文无法通过。其实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该名学生的论文应该是没有办法通过的。毕竟现在薇娅已经成为了直播带货的负面人物。虽然之前薇娅的确给直播带货行业树立起了标杆,也产生了一些正面的影响。但是这些都是在她还没被揭露偷税漏税的情况之下所产生的,现在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就我个人而言,薇娅现在真的不适合作为网络直播带货影响的代表人物。所以这篇论文很大概率是无法通过的。

现在薇娅在直播带货行业已经是一个有污点的人物了,她真的不适合在进入到论文当中,而且我认为相关的论文检测软件也不会让这篇论文通过的。该名云南的毕业生应该做好换人物的准备,毕竟在直播带货行业中,也还有一些优秀的直播播主。例如李佳琦。因为这篇论文本身就是在论直播带货的影响,然而,李佳琦作为优秀的直播带货播主,他所带来的影响肯定不比薇娅小,而且李佳琦目前在直播带货行业依然是标杆的存在。

总之,我认为该云南大四毕业生论文写薇娅的这篇论文大概率是无法通过的。他应该想好补救措施适当地对论文进行修改。

我觉得可以,如果他对论文稍加修改,或许就可以通过。

曾经看到一个真实而有趣的段子。一个在大学四年认真学习天天泡图书馆的男生,和一个大学四年整天呆在宿舍打游戏的男生。大学毕业了,天天泡图书馆的男生没找到工作,天天打游戏的男生进入了一个网络公司,月入2万。大学生做直播工作正确,正当合理!

主播这个份职业被很多人误解或是错误的解读,比如一下就联想到了那些低级下流的内容,但是这完全是看主播本人,如果她是这种人,即使在学校也是个混;如果她不是这种人,即使不在学校也会上进,凡事看人。我之前就看过一篇新闻说:一个男大学生退学当网络游戏搞笑的直播,结果被爸爸暴打,其实,大学生都成年人了,很多父母都在报考专业和院校时都选择了让孩子自己报,那就在选择人生和事业的方向上,让他她们自己闯吧,年轻不要留后悔,年轻时即使犯错,也是一种经历和珍惜。相信是种力量。

网络直播平台盈利模式研究论文

直播平台靠流量和粉丝礼物支持作为主要的盈利来源,流量就是观众观看直播平台就有一部分流量费,而粉丝刷礼物支持主播,平台会抽取一定的礼物钱!

直播平台都是如何盈利的?知情者说出答案,原来真的有猫腻

我知道你想要的是什么,是这个对不对,?? ;7 1 7 5 1 3 8 5 9要看懂这里面的内容绝对要耗费你海量的时间

网络直播公司考流量广告,观众充值打赏主播来盈利。首先说主播,主播和老板其实就是雇佣关系。主播们通过自己镜头前的表演,凭借自己的人气赚钱。但是目前主播还未成为一份非常正式的工作,所以是没有一些传统意义上的“五险一金”的。现在,主播们已经开始交个人所得税,所以从主播的角度来看,主播职业其实是没有基础社会保障的工作。每个月拿底薪和提成,流动性很大,可兼职可全职。老板就简单多了,就是经营公司想要挣钱的人。再说空手套白狼。 “空手套白狼”在今天是一个贬义词,比喻那些不做任何投资到处行的所用的欺手段。这个俗语一度在中国非常流行,大约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批抢先下海的商人大都就是用这种手段挖到第一桶金的,所谓“皮包公司”和“空手套白狼”是一个意思。“白狼”然是不多见的狼,稀少且珍贵,套上白狼表明“收获”很大。巨大收益代表巨大风险,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抓到了一只白狼,不是艺高人胆大,就是被大白狼吃了。总的来说,在商业战场上“空手套白狼”的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以很小的付出或是根本没付出,却取得了很大的回报。结合主播圈来说,大概是经济公司不想花钱培养主播或者是不给主播流量充值,却一心想着让主播自己挣钱回馈公司。2、主播能带给老板什么?【1】主播带给公司礼物分成。【2】流量大后带来广告流量。【3】一些真实的人力资源和真实粉丝流量。3、老板需要给主播什么?【1】底薪。维持主播基本劳务薪资,时间和能力换金钱,规定主播当月在线时间和直播质量。【2】提成。通过小礼物的赠送,主播会得到一定的金钱输入。通常会和公司五五分,四六分,三七分。公司通过礼物提成赚取一定的费用。【3】前期培养。在主播刚起步的时候,公司会买流量,推主播上热搜,送礼物,在主播间进行活跃气氛、拉动粉丝送礼物等一系列营销策略。同时,公司要对主播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免得新手主播上场后不知道该说什么显得尴尬。【4】后期维护。招募主播间管理人员,帮助主播维护绿色环境,维护主播尊严。在主播间长期刷礼物营造人气,当遇到土豪主播时,“托”与土豪进行一系列的“刷礼物”比拼,进而促进粉丝消费,这都需要公司的帮助与辅佐。4、主播老板互惠互利,方能生存其实主播和老板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只要同在一个平台就互惠互利共存活。平台不好,奈何你再优秀的主播也没人看;主播不好,平台无论花多少钱也不会有人买单。甚至说,主播脱离一个平台仍旧能存活,但是老板不苦心经营只能走向破产。

直播平台比较研究论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1.1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3.1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网络直播是一种运气,更是一种创业的方式。如果直播玩的好,那就可以相当于就业。

平台自律现有大平台已经开始联合确定行业标准。多平台实行主播实名制,提高进入门槛,加强了对主播的管控;运用先进的技术,对全时段全范围的直播进行监控,一旦有违规行为立即查处、封房间。确立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牵头,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对平台内的网络直播负主体责任,这也意味着,网络直播平台方在行业自律方面将承担更为关键的角色。政策限制发布广电的《视听证》使不规范、打擦边球的平台已经面临关闭的困境。让符合规范的大直播平台可以有序进行。直播新政会抑制直播市场低俗内容的出现,虽然在短时间内,这会影响直播的流量,但却为优质内容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将较大程度激发主播创作优质、精品内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主播会更注重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内容的多元化现象将愈加明显。严格监察不管是由平台自身实行监管,还是有相关部门进行,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直播间、平台绝不姑息。望采纳。谢谢

网络直播主持研究论文

通过网络直播大学生不仅可以实时了解他们感兴趣的一些信息、增长相关理论知识,而且可以培养锻炼他们与别人沟通的技巧,甚至有些大学生可以通过做直播增加收入来源,拓展自己的就业面。

摘要 :在广播电视行业发展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引入极大地丰富了广播电视的表现形式,使得广播电视行业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文章主要围绕计算机网络技术,就其在电视播出系统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探究。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技术;电视播出系统;媒体

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人们的新闻获取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对新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使得传统的播出方式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电视台需要与时俱进,要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节目制作过程中,这样才能够使广播电视取得可持续发展。

1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主要意义

1.1有助于对节目资讯进行整合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平台是其发展的重要产物。现如今,在我国资源的交互过程中,互联网平台成为资源交互的重要场所。在节目制作之时,广播电视节目就能够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分的利用,通过该平台来打破空间、时间的限制,继而实现节目制作的资讯交互,使得节目的制作步骤有所减少,进而促使节目的制作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节目制作完成之后,通过对互联网在线传播渠道的利用,能够使电视节目与用户的交互得以实现,这样一来,可以使广大用户对电视节目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1]。与此同时,通过对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利用,能够使广播电视的宣传成效得到有效的提升,能够起到降低宣传成本的作用,进而促进广播电视台经济效益的提升。

1.2有助于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尽管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广播电视行业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较晚。在广电行业发展过程中,其监管水平较低,监管的力度也不够理想,导致整体的形势比较混乱,在信息的发布上,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尽管我国广电行业进行了深化改革,不过还有许多的问题存在,例如,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甚至发布一些反动的信息,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广播播出系统中,如果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其中,就能够使广播播出系统变得更加的完善,从而使媒体能够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将一些谣言及时扼杀在摇篮之中。

1.3有助于提高信息的价值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如果利用网络来进行传播,那么不仅仅是对信息进行简单的传播或者收集,最为重要的是保证信息的内涵与价值,换句话说,就是要对信息所能产生的影响力进行重视,对信息所包含的社会价值予以关注。我们知道,广播电视播出的新闻所包含的范围较广,不仅包含国家的政治内容,还包含国家的.经济以及文化等内容,所以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严格的筛选,要选取一些价值高的新闻进行报道,这样才能够使网络传递信息高度“低”的问题得到解决。

1.4能够将人才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作为我国政府的喉舌,广播电视媒体存在了许多年,再加上其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所创造的价值较大,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广播电视行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在我国广播电视单位都聚集了许多的人才。通过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电视播出系统之中,就能够将他们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如此一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广播电视肯定会成为计算机网络传播的重要力量。

2对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应用时所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安全性

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特别是对一些新闻事件进行直播时,每一个电视台都需要确保播出安全。在以前,一些电视塔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运用网络来播出节目。因为计算机技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网络中的“病毒”就威胁了用户的信息安全,会导致电视节目出现播出事故。故此,在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如果要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运用,就需要对安全性问题进行考虑。

2.2可靠性

在节目播出之时,信息数据是否完整,信号传输是否通畅等,都会对节目的播出质量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节目的数据都会被存储起来,会被存放于磁盘矩阵之中。如果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就会导致节目的数据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遭到损害,而一旦这些数据被损坏,那么想要去弥补就非常困难。故此,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电视台工作人员需要做好保护工作,在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时,需要进行合理地应用,要保证数据信号存储的可靠性,提高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2.3扩展性

电视播出系统的价格较为高昂,而电视台的计算机设备价格也比较贵,所以在选择这些技术性产品时,不仅要选择一些质量有保障的产品,还需要对设备的可扩展性进行考虑。如此,即便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那么自己所购买的设备也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扩展性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软件的扩展,另一种是硬件的扩展,所以在进行扩展之时,我们需要从这两个不同的方面着手[3]。

3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

3.1在音频录制中的应用

在广播节目中,音频的录制极其重要,是节目播出的基础,更是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故此,需要确保音频的质量,这样才能够使节目的播出效果得到保证。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这样才能够促进量化分辨率的实现,才能够实现采样频率,进而提高音频录制的质量,确保节目的播出质量。

3.2在节目编审方面的应用

在广播电台节目编审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语音消息的处理上。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就能够对非线性语言进行编辑处理,而且还能够将其添加到节目的其他地方。在节目播出中,如果存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那么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这些内容进行删除。另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便利了电台工作人员对语音的修饰,通过多种形式的组合,能够使音乐变得形式多样,这样就能够使节目达到编审的要求。与此同时,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合理应用,能够使信号的损失有所降低,能够提高节目的播出质量。

3.3数据播出子系统

数据播出子系统在电视台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处于DDB技术体系的核心位置之中,为数据信息的运行提供了依据。通过对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组织,然后经由广电有线电视网络(CommunityAntennaTelevision,CATV)网络广播信息的处理,再通过对相应播放软件的利用,向有线电视输出信息。该系统还具有其他的功能,如监督数据的功能、管理数据的功能等。在这之中,以下几种设备的存在为数据播放子系统的运行提供了设备支持:(1)DDB前端调制器;(2)播放服务器;(3)网络管理器[4]。如此,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影响下,广播电视就能够根据数据播出管理的要求,对节目进行以下几种功能性服务:(1)节目编排;(2)电视资源存储。这为推动我国广播电视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4用户子系统

该系统主要是针对广播电视使用者的,由硬件设备与应用软件所构成,为广播系统数据的传输以及接收等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使得系统中的用户数据能够更好地传输到互联网中,用户子系统主要由以下几种硬件所构成:(1)DDB接收卡;(2)PC;(3)电话Modem。通过公共电话网,将用户数据传输到广播电视体系之内,与此同时,实现互联网的双向连接。至于系统内的应用软件,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所构成:(1)视频接收软件;(2)接收主界面;(3)资源接收软件。3.5视频直播子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对所接收的视频信号通过采集模块来进行整合与分析,然后经由信号输出系统来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再将其转化为视频信号,以实现对节目的直播,或者是对节目的转播。其主要由以下几种部件所构成:(1)视频信号源;(2)视频直播服务器等。为了使该系统得到更好的运转,就需要使视频信号采集的有效性得到保证。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在对模块内的视频信号进行采集时,主要是通过摄像机来进行采集。视频直播服务器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视频直播控制程序;(2)视频采集卡;(3)时钟卡。为了使视频信号能够更好地反映视频信号源,就需要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处理,需要通过特殊编码反馈给视频播放器,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将视频信号呈现到用户的面前。

4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广播电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时,需要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可扩展性,这样才能够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进而使广播电视播出系统变得更加完善,为广大受众提供高质量的电视节目。

[ 参考文献 ]

[1]翟德强.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广播电视播出系统中的应用探讨[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7(10):222,224.

[2]索朗德吉.广播电视发展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8(2):124-125.

[3]张丽霞.广播电台自动化播出系统中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探讨[J].西部广播电视,2016(8):252.

[4]贾士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电视新闻直播技术中的应用探讨[J].现代电视技术,2010(3):82-85.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网络直播是一种运气,更是一种创业的方式。如果直播玩的好,那就可以相当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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