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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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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杂志社

网上查,百度应该有的。

报纸或杂志社中会聘用一些专业的记者和编辑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这些“正式员工”在本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的话,那么取得的相关收入就要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例如《企业家》杂志社的一名记者专门去采访了一个国内知名企业家,在本杂志上发表相关人物专题的,那么取得的相关收入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于出版社来说,主要是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会有一些签约的作者,这里的“签约”并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作者并非是雇员,出版社与他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例如著名作家金庸先生,如果某个出版社跟他签订合同,聘请他为专业作者,专门为本社写武侠小说的,那么金庸在这个出版社取得的收入就按照“稿酬所得”,因为金庸并不是这个出版社的员工,而是专业作者。

邮局能订,如果是月刊可以破月(订几个月的),如果是季刊可以破季。如果邮局不订,可以与杂志社联系邮购。

纳税杂志是什么级别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经类期刊,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物。

《税务研究》:

是中国税务学会会刊,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每月1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国际税收》:

原名《涉外税务》。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国内专业的国际税收学术性期刊。

扩展资料:

多年来,中国税务杂志社把办好刊物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政治家办刊,恪守“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和“两个面向”(面向税务人、面向纳税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中国税务》按照权威、通俗、实用的要求,普及税法知识,解读税收政策,报道税务工作,剖析涉税案例,反映税企诉求,着力发挥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先后获得国家期刊奖、政府期刊奖提名奖、双高期刊、百强社科期刊等殊荣。

《税务研究》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开展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税收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探索财税领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是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税收》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税务杂志社

内设《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等10个部室。有职工61人,其中正编审3人、副编审14人、编辑44人。①《中国税务》。月刊,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刊物。1984年创刊。设法规公报、征收管理、业务技术、经济瞭望、纳税指南等栏目,期发量138万册。1998~1999年,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之一。期刊发行量居世界期刊业前50名之一,在财经类期刊中名列第二。②《税务研究》。月刊,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研究税收科学的学术性刊物。

《中国税务》,内容包括国税,地税都有。

国际税收杂志是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税收》杂志社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是国内惟一一家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期刊,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一个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将最权威的国际税收理论成果、最新的国际税收资讯、外国税制和管理的最新经验与探索,及时介绍给国内;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日新月异的征管成就、丰富多彩的税收工作,全面展现给国外。《国际税收》的前身《涉外税务》,是全国中文经济类核心期刊,曾荣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称号。2013年7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同意,正式更名为《国际税收》杂志。2013年底,《国际税收》入选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湖南税务杂志社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但愿能有所帮助\(^o^)/~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经类期刊,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物。

《税务研究》:

是中国税务学会会刊,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每月1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国际税收》:

原名《涉外税务》。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国内专业的国际税收学术性期刊。

扩展资料:

多年来,中国税务杂志社把办好刊物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政治家办刊,恪守“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和“两个面向”(面向税务人、面向纳税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中国税务》按照权威、通俗、实用的要求,普及税法知识,解读税收政策,报道税务工作,剖析涉税案例,反映税企诉求,着力发挥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先后获得国家期刊奖、政府期刊奖提名奖、双高期刊、百强社科期刊等殊荣。

《税务研究》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开展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税收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探索财税领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是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税收》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税务杂志社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吕兴胜还在任职吗?

税务研究杂志社

1998年中国税务杂志社的名称为《税收研究》。这是中国税务部门主管的一本综合性理论刊物,每月出版一期,旨在推广税收理论、政策、实务研究成果,提高税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不久前看过介绍涂龙力教授的一篇文章,发在这里给你参考。

涂龙力: 为财税改革摇旗呐喊的教育“杂家”

有人说他是税坛教育“杂家”;有人说他是我国税收会计的“鼻祖”;还有人说他是税收科研的“拼命三郎”。

他经历了一条与其工作经历和职务变迁紧密联系的特殊的求学之路,其学术成果大致可概括为税务会计、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三个部分。

他,是涂龙力。

出版多部专业著作 前瞻性探索税制改革

涂龙力1978考入黑龙江大学经济系(现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师从我国著名生产力经济学家熊映梧教授。1987年7月应聘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院校,先后在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与杨州税务学院任职系主任、教务处长、副校长、副院长。现为中国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会研究部召集人。

1987年,涂龙力受命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第一任系主任。1988年,他在全国首提并设计了税务院校会计学科的创新性改革,率先开设了《税收会计》《税务会计》《税务审计》《税收经济活动分析》等具有税务特色的会计学科,得到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并于1994年获得教育部门四年一度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7年,一举获得全国财经高校统编教材《税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主编资格,2001年《税务会计》再次修订出版。

同时,涂龙力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改革并主要承担理论设计部分。1991年,涂龙力在《税务研究》杂志上连续发表了三篇有关税收会计、税务会计学科建设与指导改革的论文,后被多部《税收大辞典》全文引用,其主编的《税收会计》(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更为全国税务计会人员人手一册,受到总局领导的高度评价。

1994年涂龙力教授调任扬州税务学院副院长后,根据税务总局领导意见开始研究税收体制改革。

在税收体制改革方面,涂龙力进行了前瞻性探索。他认为,税收制度是一个体系,由税收体制制度、税收实体制度和税收程序制度三部分组成,其中税收体制制度是前提与基础,影响与制约实体与程序的改革。因此,他把税收体制制度改革作为研究的重点方向。涂龙力提出,税收体制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分税制改革,而分税制的改革又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休戚相关。因此,他始终把分税制改革锁定在国家行改体制改革层面上。如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第一轮大部制改革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原则后,他分析提出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职能定位与划分。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第二轮大部制改革提出的“职能整合”原则后,他又分析提出了完善国地税税收管辖权应当分两步推进即第一步“一税一征”,第二步“一户一管”。中办国办下发《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后,他又明确分析预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分步实施:第一步“合作”;第二步“职能整合”。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特别是决定国地税合并之后,有关合并的模式选择、如何垂直协调管理等问题他又提出了新的政策建议。

房地产税制改革一直是涂龙力关注的实体税制改革的重要领域。他在不同场合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问题必须实行“一房两制”才有效果;开征房地产税是否有悖法理、是否重复征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立法的背景以及立法的基本原则及趋势;开征房地税是否正当、对市场房价影响、是否全面征收......

“三书一法”奠定研究基础  为财税法学发展作贡献

早在1989年,涂龙力就撰文提出“税务院校应当把《税法学》作为各专业的主干课”的观点,任职扬州税院后,他把法律系改为了税法系。

在工作过程中,涂龙力深知自已缺乏法律基本功底,开始恶补法律基本功。他利用三年的业余时间通读自学了“三书一法”(“三书”是张文显的《法学概论》,刘剑文、熊伟的《税法学基础》,周旺生的《立法学》;一法是《立法法》),写下了20多万字的读书心得,为日后研究税收立法奠定了基础。

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后更名为中国财税法研究会)成立以来至2016年,涂龙力参加了历届年会,且每次都提交论文并发言;此外,他还尽量参加财税法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论坛,每次都提交交流论文,他认为这是倒逼自己带着问题向同行学习的极好机会,不容错过。

当选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后,涂龙力受两任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委托,主持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增值税法》立法研究、《环境税法》立法研究等三项税收立法课题,其中最值一提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从2009年列入人大立法规划,至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稿的7年里,涂龙力带领他的精英团队与时俱进,完成了几十万字的四个建议修订稿,最后一次建议稿于2015年2月2日以中国税务学会名义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预工委法案窒,收到法案窒回函并予以充分肯定。

涂龙力对财税法学发展的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1998年在扬州税务学院承办了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发起成立的中国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前身),并当选为第一届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二是出版了国内第一本《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被评为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三是在税收学术委员会主持了近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课题研究,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学会以及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的高度评价。

时刻关注改革建言献策  尽心竭力贡献专业智慧

涂龙力时刻关注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不遗余力地建言献策。对于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他提出,首先,要尽快在税收体制改革层面有重大突破,完善分税制。一是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尽快启动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为解决地方债务和土地财政奠定基础。二是加快整合税务机构职能,根据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探索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相配合的体制机制。

其次,尽快在实体税制改革层面有重大突破,优化税制结构。一是按照“简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推进各项实体税制改革,筒并税种。一方面税制设计应当简单明确,让纳税人看得懂、便于操作,减少征纳成本;另一方面税制设计要相对稳定,不能以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替代税制改革。二是按照“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框架,推进所得税制和财产税制的立法进程,实现优化税制结构的目标。

第三,尽快在程序税制改革层面有重大突破,为实体税制改革保驾护航。一是明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程序法这一定位。二是争取尽早出台《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如再久拖不决可委托第三方(财税法研究会)尽快评估出台。三是明确《税收征管法》与其他部门程序法的关系及法律适用。

在财税法治建设层面,他提出,第一,决策层首先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是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规范授权立法、禁止转授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权和僭越立法权;二是处理好税收征收法定与税收计划的关系,不能以计划替代法定;三是严格执行重大改革决策的立法程序,不能以内容正当替代程序正当。

第二,尽快完善税收法律四大体系。一是完善税收法律规范体系即税收立法。首先最重要的是调整税法体系结构,提高立法级次,减少下位法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占的比重。其次,完善税法部门,尽快创制出台税收体制法律制度比如基本法,涉外税收法律等;二是完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即税收执法。首先要制定具有明确操作性的税收法律程序。其次要厘清抽象税收法律行为与具体税收法律行为的责任及追究程序。最后要形成社会共治的税收执法环境。三是完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即税收司法。要健全税收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税务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捡查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克服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四是完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即增强全民依法治税意识。首先,要明确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关系。纳税服务的前提是依法治税即提高税法遵从,这是纳税服务的底线,不能片面强调服务忽略法治。其次,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邦助其经济纳税。

第三,营造良好的财税法治环境,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重大支出决策的严格程序制度;二是建立重大支出决策失误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三是允许地方财政破产重组,先在市县重组试点,同时竞聘重组后的市县负责人等。

此外,对于如何发展财税法学,涂龙力又提出,第一,完善财税法研究会的定位。应理论与实务并重,加强对税法实务的研究与人才培养,以适应目前税务机关对规避法律风险和公职律师的人才需求、社会税务中介等就业需求。第二,继续提升财税法研究会的地位,争取介入国家重大的财税法话动。一是每1~2年出一本《中国财税法白皮书或蓝皮书》;二是利用刘剑文教授影响参与重大立法事项,成为人大或国务院重大税收立法事项的委托第三方;三是积极主导参与解决国家税务系统执法法律风险的对策研究等等。第三,完善财税法体系,积极推进与参与重大税收立法活动,适时创制《财税基本法》。

财税法学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十九大以后,财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艰时期,涂龙力仍将为中国财税法学的行稳致远尽心竭力。

“他是税务院校的一面旗帜;他一直为改革摇旗呐喊;他讲真话、讲实话,不趋附权势。”中国税务杂志社原社长张木生如是评价涂龙力。(来源: 财会信报,作者:滕娟)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经类期刊,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物。

《税务研究》:

是中国税务学会会刊,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每月1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国际税收》:

原名《涉外税务》。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国内专业的国际税收学术性期刊。

扩展资料:

多年来,中国税务杂志社把办好刊物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政治家办刊,恪守“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和“两个面向”(面向税务人、面向纳税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不断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中国税务》按照权威、通俗、实用的要求,普及税法知识,解读税收政策,报道税务工作,剖析涉税案例,反映税企诉求,着力发挥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先后获得国家期刊奖、政府期刊奖提名奖、双高期刊、百强社科期刊等殊荣。

《税务研究》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开展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税收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探索财税领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是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税收》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税务杂志社

杂志社税务筹划

1、直接利用筹划法: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3、地点流动筹划法: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税收优惠筹划法

1.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2)减税

(3)免征额

(4)起征点

(5)退税

(6)优惠税率

(7)税收抵免

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为了便于理解,这里只简单介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几种方法。优惠政策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行业、地 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从总体角度来看,利用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来看,国家为了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将现时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 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探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主要利用以下几个优惠要素:利用免税利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各国一般有两类不同目的的免税:一类是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只是一种财务利益的补偿;另一类是属于税收奖励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财务利益的取得。照顾性免税往往是在非常情况或非常条件下才取得的,而 且一般也只是弥补损失,所以税务筹划不能利用其达到节税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利用免税的税务筹划方法能直接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技术简单,但适用范围狭窄,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免税是对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及情况的减免,比如必须从事特定的行业,在特定的地区经营,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等,而这些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能或都愿意做到的。因此,免税方法往往不能普遍运 用,适用范围狭窄;在能够运用免税方法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比如,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高,非常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使免税变得 毫无意义。利用免税方法筹划以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尽量延长免税期为要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 尽可能多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与缴纳税收相比,免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免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许多免税都有期限的规定,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例如,如果国家对一般企业按普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在A地的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3年免税的规定,对在B地的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5年免税的规定。那么,如果条件基本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一个公司完全可以办到B地去经营,以获得免税待遇,并使免税期最长化,从而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减更多的税收。利用减税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对循环经济产业,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各国一般有两类不同目的减税:一类是照顾性质的减税,如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企业、残疾人企业等减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由于各种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的财务补偿;另一类是奖励性质的减税,如高科技企业、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等的减税,是对纳税人贯彻国家政策的财务奖励,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财务利益的取得。利用减税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合法、合理地利用国家奖励性减税政策而节减税收的方法。这种方法也具有技术简单、适用范围狭窄、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特点。利用这种方法筹划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和使减税期最长化。比如,A、B、C三 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企业所得按普通税率征 税;B国为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对此类企业减征30%的所得税,减税期为5年;C国对此类企业减征4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的限制。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可以考虑把公司或者子公司办到C国去,从而在合法的情况下,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利用税率差异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 税最大化。比如,A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B国为35%,C国为40%。那么,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投资者到A国开办公司可 使节税最大化。税率差异在各国都普遍存在。一个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产业、某行业,以及某种类型的企业、某类地区等的发展,就会规定形式各异、高低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率差异,通过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适用范围较广,具有复杂性、相对确定性的特点。采用税率差异节税不但受不同税率差异的影响,有时还受不同计税基数差异的影响。计税基数计算的复杂性,使税率差异筹划变得复杂。比如,计算出结果,要进行比较才能得出税负大小的结论;税率差异的普遍存在性,又给了每个纳税人一定的挑选空间,因此,税率差异筹划方法是一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较广的税务筹划方法;税率差异的客观存在性,及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性,又使税率差异筹划方法具有相对确定性。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的技术要点在于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以及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寻求适用税率的最低化就意味着节税的最大化;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又会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另外,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还应考虑外部环境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企业的影响。比如,政局稳定的国家的税率差异就比政局动荡国家的税率更具稳定性,政策制度稳健国家的税率差异就比政策制度多变国家的税率差异更具长期性。利用分劈技术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通常都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 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比如,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是20%,应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5%。某企业应税 所得额50万元,则要按25%的税率纳税,应纳所得税为12.5万元(50万元×25%)。但是,如果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一分为二,平均分为两个企业,则应纳所得税为10万元(25万元×20% x2),节减所得税2.5万元(12.5万元-10万元)。采用分劈技术节税的要点在于使分劈合理化、节税最大化。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或财产进行分劈,技术较为复杂,因此,除了要合法,还应特别注意其合理性。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寻求通过分劈技术使节税最大化。利用税收扣除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利用税收扣除进行税务筹划,技术较为复杂、适用范围较大、具有相对确定性。各国税法中的各种扣除、宽免、冲抵规定是 最为繁琐复杂的,同时变化也最多、最大,因而要节减更多的税收就要精通所有有关的最新税法,计算出结果并加以比较,因此说扣除技术较为复杂;税收扣除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规定,说明扣除技术具有普遍性与适用范围广泛性的特点;税收扣除在规定时期的相对稳定性,又决定了采用扣除技术进行税务筹划具有相对稳定 性。利用税收扣除进行税务筹划的要点在于使扣除项目最多化、扣除金额最大化和扣除最早化。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更多的项目能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项目越多、金额越大,计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纳税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会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会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税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利用税收抵免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利用税收抵免筹划的要点在于使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并且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金额越大,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与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税就越多。利用退税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的一项经济政策,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相应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因此会得到国 家的支持与鼓励。但是不同的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的方式和层次却不相同。有的纳税人只是被动接受并有限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而有的纳税人则积极创造条件,想尽办法充分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有的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用的是合法手段,而有的纳税人则采取非合法的手段。成功的关键在于得到税务当局的承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信息不灵通,就可能会失去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信息来源有税务机关、税务报纸杂志、税务网站、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专家等几个渠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利用优惠政策筹划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手段进行。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便是获得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承认,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纳税期的递延利用延期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deferment of tax)做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必定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今天多投入的资金可以产生收益,使将来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相对节减税收。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利益。延期纳税如果能够使纳税项目最多化、延长期最长化,则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递延项目最多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资金也越多,因而相对借鉴的税收就越多。递延期最长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递延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转移收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 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则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企业之间转移收入或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这里又分为实际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以销售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法是指以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和成本加价。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很多,一般来说主要有:利用商品交易进行筹划。即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或利润,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例如有些实行高税率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地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这是转让定价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做法。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购销进行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又如利用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政策进行定价转让筹划。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进行筹划。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利用无形资产价值评定困难进行筹划。因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关联企业即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调节利润,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如某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商标权等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不计或少计转让收入,但是另外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另外还有利用租赁机器设备、利用管理费用等进行税务筹划。为了保证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的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就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属于避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漏洞争取自己并不违法的合理权益。漏洞主要指税法对某些内容的文字规定,因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以及税法应该具有而实际操作时有 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国的税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点点地分布在立法、执法等环节之中,主要是由时间变化、地点差异、人员素质、技术手段以及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所决定的。时间的变化常常使相对完善的税法漏洞百出,地点的差异又不可避免的衍生漏洞,人员素质不高同样会导致税收漏洞的出现,技术手段落后会限制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效率的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同样会造成税收漏洞。这些漏洞正是纳税人增收减支,降低税负可以利用的地方。方法:利用税法中的矛盾进行筹划。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之处,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中的矛盾进行筹划。如在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税收管辖的规定便存在诸多的矛盾,有机构设置与配合的问题,也有税法自身规定矛盾或不确定的问题。利用税务机构设置不科学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存在机构臃肿,人员冗余,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机构设置庞杂、人员众多并不表明税收方 面应设的机构都设置了;相反,该设置的机构设置不全,许多不该设的机构却依然存在。这样会形成机构内部协调失衡的问题,如果和其他政府机构联系起来,其设置与配合的问题会更多。这正是纳税人可以利用的地方。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在我国税收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流转税、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都存在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主要是界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却缺少许多必要的补充与限制。如对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判定标准及判定权的归属问题。其实,像这类有漏洞的条文在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也同样存在。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人才。只有专业化人才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筹划成功的可能性就不会太高;三是要有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是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的。另外,筹划的隐蔽性保证了漏洞存在的相对稳定性;四是要进行风险——效益的分析。在获取较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风险。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经济事项有时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税法的承认。所以,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也可以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多种,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货物的期末库存成本、销售成本影响不同,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影响的程度会更大。纳税人就是利用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发出存货的计价可以按照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成本,继而影响应税所得额。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纳税人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最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存货计价办法。在不同企业或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1)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抵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就越多。因此,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之中的,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由于折旧费用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地低。例如,对于成套固定资产,其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因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计人当期费用,降低了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对于在建工程,则要尽可能早地转入固定资产,以便尽早提取折旧。如整体固定资产工期长,在完工部分已经投入使用时,对该部分最好分项决算,以便尽早计人固定资产账户。(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能够使用的年限,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的经验值,包含了人为的成分,因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税务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如果企业享受开办初期的减免税或者在开办初期享受低税率照顾,在税率预期上升的情况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不宜缩短折旧年限,以避免将折旧费用提前到免税期间或低税期间实现,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只有在税率预期下降时缩短折旧年限,才能够在实现货币时间价值的同时达到少纳税的目的。(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线法(或称平速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虽然从整体上看,固定资产的扣除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本身,但是,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企业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期不会上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计提折旧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但是,税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应该采取直线法。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以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计算方法,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答:直接利用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地点流动筹划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 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来看,国家为了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将现时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筹划法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 受优惠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这时,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者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

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各级政府机关报、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7类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其中最有筹划余地的是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虽然88号文件规定了享受先征后返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的范围,但范围很宽。纳税人出版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应通过筹划,使之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确理政策,严格执行,才能顺利得到优惠。比如,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各备账册分别核算,否则就得不到应有优惠。利用广告业务不同核算的税负差异筹划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的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构成了兼营性销售。兼营性销售如何纳税呢?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比营业税税负高。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的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的税负低。例如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收入400万元(含税),广告收入807/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一同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应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55.22万元,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36.32万元,应纳增值税18.9万元。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的20%不能抵扣,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16.9万元;广告业务应纳3%文化事业建设费、5%营业税,共计6.4万元,合计税负为23.3万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见,不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当然,如果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和委拖加工支出的费用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的税负又会有差别。例如有一半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有利。所以,是否分别核算,纳税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利用新华书店先征后返税收政策筹划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利用这条优惠政策,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不仅可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当然,设立销售网点要支付成本,筹划者需综合考虑。例如某出版社拟到农村供销社设立一图书销售点,预计年销售额200万元,同等条件下,比市区销售点减少净利润15万元。由于在农村设立的图书销售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返还增值税为26万元,扣除减少的利润15万元,还可多得收益11万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网点对出版社有利。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按税法规定,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8号)规定,计算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有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这里面有筹划的余地。纳税人可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从而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比如用上面期刊杂志社的情况进行分析。该社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可选择。第一种是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广告占版面的比例为10%;第二种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在第一种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3万元;第二种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7万元。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提高或广告收入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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