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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与金融包容性的趋势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24 14:41

  一、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争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形态。在此金融形态下,支付体系依托第三方支付系统强化了使用便捷性,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和大数据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直接连接供需求双方而削弱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成为最接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描述的无中介状态,进而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效率[1]。随后,谢平(2014)进一步抛出“颠覆论”,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是颠覆式的;互联网不是金融的工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必然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2]。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张哓朴(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这些都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 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 它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3]。曾刚(2012)比较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自的优劣势,在肯定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多数功能发挥更有效的基础上,指出短期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传统金融长期演进下的法律认可和规范监管体系,长期两者更可能是互相促进融合的关系,而监管机构的态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成不确定因素[4]。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究竟如何?为什么金融业最发达、互联网技术最成熟的美国并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浪潮?更没有出现一例互联网企业成为金融巨头的案例?深入思考这些问题,探寻它们的答案,对于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原因、把握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意义重大。
  对于上述问题的讨论,有文献从两者的发展模式上比较各自的优劣势[5]。这是典型的“机构观”分析视角,即将现有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组织看做是既定不变的,以此为前提分析互联网金融问题,所有对现行金融体系的挑战只能够在既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原有机构和组织的稳定性和金融安全成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至于金融效率如何提升、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则都在此前提下退居次要地位。本文从金融功能和金融包容的视角对比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中国主流①金融的功能,探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意义,以求得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二、金融功能观与金融包容
  (一)金融功能观
  针对传统的“机构观”,美国著名学者博迪和莫顿提出了金融发展的“功能观”。他们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但其发挥的金融功能是不变的。而金融体系的演进和金融效率的提升,依靠技术、制度、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选择出能够满足功能的最佳机构和模式[6]。
  金融体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跨时间和空间配置金融资源;(2)管理风险;(3)清算和支付;(4)集合资金和细化股权②;(5)生产信息;(6)解决激励约束问题[7]。金融发展就是指金融功能的不断增强,继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影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金融包容
  由亚洲开发银行最早提出的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指建立在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经济增长,也即人人都能公平地参与增长过程并从中受惠[8]。为此,需要推进“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即指让所有成年人都能接受结算、储蓄、信贷和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金融包容不仅仅意味着较高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而且还意味金融服务能够真正满足使用者的需求[9]。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可以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从而实现包容性增长。从金融包容的对象来看,一方面是指被主流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弱势群体(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另一方面是指正规金融服务使用不足的群体。
  (三)金融功能与金融包容的关系
  金融功能的发挥不仅取决于金融发展的深度,即金融交易的规模,更取决于金融发展的广度,即金融包容。可以说,金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服务的包容性。若金融服务不能覆盖广泛的人口,金融市场对大部分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关闭,金融服务的使用程度不高、质量低下,金融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由于金融资源更容易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没有包容性的金融体系不仅不利于金融功能的发挥,更会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巨大障碍。因此,金融服务的包容性与金融功能也便成为本文比较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和主流金融的出发点,也自然是评判孰优孰劣的重要标准。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与金融包容性
  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否发挥得更好?其金融包容性是否更强呢?以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小贷、P2P、众筹融资等模式崛起的互联网企业,不断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在主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之外,强化了支付清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和信息生产等金融功能,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门槛低、交易便捷,重视客户体验等互联网策略使得更多草根人群享受到了金融服务,便利了金融交易。这些破解了主流金融体系的金融排斥,推动了金融包容性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和风险管理功能与金融包容性
  网络交易的双方互不相识、甚至根本就不见面,不能像传统的商业活动那样经过面对面谈判达成协议。为了解决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卖方发货后收不到款项的难题,阿里巴巴创造性地设立了一个虚拟中介账户——支付宝,从而用担保性质的第三方支付达成了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民间商业信用问题。从表面上看,支付宝只是一种支付工具,但实际上它还是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其功能与国际贸易结算中现代商业银行用自身信用替代商业信用的信用证一样,支付宝也是以互联网企业自身的信用替代民间商业信用,所不同的是,信用证的服务对象一般是有一定实力的进出口商,而支付宝的服务对象却是社会最普通的、数量最为庞大,却被主流金融排斥在外的“草根”阶层——小微企业与中低收入者。截至2013年末,支付宝实名制用 户已近3亿,通过支付宝完成了超过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的移动支付,是硅谷两大移动支付巨头PayPal和square移动支付3000亿元的总和的三倍,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10]。正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更强的金融包容性增强了它的支付和风险管理功能,从而更好地助推了经济的发展。
  (二)互联网理财的资金集合和股份细分功能与金融包容性
  在存款利率上限仍未放开、股票市场长期低迷、其他金融投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如何管理闲置资金,在实现保值增值的同时又满足流动性的理财需求日益迫切。为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了各种期限理财产品,但服务对象被限制在“高端客户”。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在5万元,甚至更高,信托产品的购买起点更是高达1百万元,基金的购买起点较低,但一般也在1千元。在开发与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时,这些金融机构显然已经将那些低收入者排斥在外。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开发了起点低至1元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将单笔数额低、但分布范围广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从而满足了低收入者理财需求,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包容性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资金集合和股份细分的功能。
  调查显示,选择余额宝的网民占比高达58.6%,而购买银行理财、股票、基金(除余额宝外)和贵金属的网民比例则分别只有17.1%、15%、4.8%和1.2%。截止2014年3月6日,余额宝用户规模数达到了8950万人,超过了A股股民的数量[11]。毫无疑问,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弥补了主流金融体系的不足,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提供了门槛较低、风险较低和流动性较强的理财渠道。尽管目前互联网理财的收益率已经下降,但这除了市场流动性宽松外,很大程度上是主流金融机构在竞争压力下积极开发包容性更强、便捷性更高的理财产品的结果①。可见,正是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包容性。
  (三)互联网小贷的信息生产、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功能与金融包容性
  近年来,除了开发创业版、批准发行小企业集合债等直接融资方式外,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尽管如此,时至今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小微企业仍面临融资困境。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却让人们看到了成功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曙光。
  此方面最突出的代表是阿里小贷——互联网企业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自身网络平台上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阿里小贷充分挖掘和利用卖家在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平台上积累的大量销售记录、客户投诉、纠纷解决等数据对借贷人的信用品质、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判断和评估,生产出质量更高的信息,并以此作为贷款的依据;同时还开创了“平台+阿里云+数据”的贷款运作机制实现了贷款的流水化作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了经营成本。无论与大型银行依靠财务报表和抵押等硬信息的信贷评估方式相比,还是与中小银行的依靠人品和所在社区口碑等软信息的评估方式相比,互联网小贷依据网络平台记录的信用评估方式所获得的信息量更大、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也更低。因此,它信息生产的功能更强大,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更高。这一切都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淘宝官方数据显示,与未获得贷款的商家相比,获得贷款的商家增长速度高80%以上。更重要的是,当所有的信息都集中到网络平台上,并实现共享时,互联网小贷的激励约束功能就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因为在信息高度透明的世界里,不仅贷款前借款申请人的“逆向选择”大大降低,贷款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因面临严厉的惩罚而大幅度减少。
  截至2013年12月末,阿里小贷客户数累计超过了65万家,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600亿元;户均贷款余额不足4万元,户均授信约13万元,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下[12]。相比而言,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户均贷款余额均远远高于此水平。四大国有银行中小企业客户的户均贷款余额都超过1000万元[13],即使是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农村地区微型金融机构,户均小企业贷款余额也超过2百万元[14]。在此,主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小贷的金融包容性再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四)众筹、P2P平台的信息生产和资源配置功能与金融包容性
  众筹是尚未成名的艺术家、初创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广大普通大众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与证券市场相同的是,各类众筹项目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但与证券发行者局限于大中型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不同,众筹中的集资者可以是普通小微企业或个人。从这一点看,众筹的信息生产功能与证券市场相似,但其金融包容性要强于证券市场。也正因为如此,众筹可以更好地发挥资金配置功能。
  P2P平台的金融包容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一端连接着有一定闲置资金,但苦于没有投资渠道或者被主流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普通投资者,另一端则是难以从其他渠道借款但又想要做扩大生意的小微企业或者改善生活的普通居民。P2P平台通过信息的生产与发布,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进行匹配,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和实现金融包容、破解金融排斥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从信息生产功能来看,P2P平台并不具备互联网企业所积累的小微企业销售收入等大数据,也没有商业银行在开展结算、存款等综合性业务中所积累的“关系型银行”客户数据,但部分P2P平台通过与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收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收集信息和控制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主流金融体系资源配置功能的不足。更重要的是P2P平台的溢出效应——对主流金融包容性发展的积极作用。面临民间P2P平台冲击所带来的“金融脱媒”压力,部分商业银行已经进入P2P行业,如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平安集团陆金所的P2P和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等。与银行理财相比,银行P2P的投资门槛大幅度降低①。银行业P2P项目在收益率远远低于P2P行业平均水平背景下一上线就被一抢而空的事实说明:中国广大普通投资者对于合适投资渠道的极度渴望,也充分地证明了民间P2P在促进主流金融包容中的积 极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小贷、众筹和P2P平台等为代表的狭义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明显的金融包容性,尽管它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但却通过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创新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完善了金融功能,弥补了主流金融体系部分金融功能的缺失。
  互联网金融,各主流金融机构早已开始利用网络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践了广泛的金融包容,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②,也为普通居民提供了多种金融投资工具。而中国主流金融体系金融包容性不足,金融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留下了许多的金融服务空白区域,这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难以“撼动”主流金融,更不可能将其“颠覆”,但它在包容性和金融功能上的优势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在促进主流金融包容性发展、刺激主流金融创新方面的“鲶鱼效应”亦不可忽视。于是,从推进金融包容、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出发,创造互联网金融与主流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才是明智之举。如果能借此时机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保障金融安全,并变现有的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以相同的规定监管业务相同、金融功能相同的机构和企业,那么金融体系的活力必将真正释放出来,金融服务的包容性必将大大提高,整个金融体系功能的必将更加完善。在长期的优胜劣汰后,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将相互融合,未来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重组是完全可能的。■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11-22.
  [2]谢平. 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4-8.
  [3]张哓朴.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4]曾刚.积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发展——基于货币金融理论视角[J] .银行家,2012(11):11-13.
  [5]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3-11.
  [6]Bodie, Z. and R. C. Merton, 1993, “Pension Benefit Guarante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functional Analysis”, In R. Schmitt, Ed, The future of Pen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M].Philadelphia, P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7]Bodie, Z, & Merton, R. e[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李翀,程恩富,薛宇峰编著.外国经济学说与中国研究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 Reports by CGAP and Its Partners, No. 5, May 2012.
  [10]孙雨,2014. 支付宝成全球最大移动支付商[N].北京晨报,2014-02-20.
  [11]速途研究院. 2013—2014年余额宝用户分析报告[EB/OL].[2014-03-06],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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