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现状综述分析
现代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应用技术型专门人才。实现这一根本任务的关键在于学生的实习活动。实习活动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技能、丰富学生的社会知识、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又可以增进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当前,在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办学规模迅速扩大。但伴随着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常有发生。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职业院校是指承担学历性职业教育任务的机构,分为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教育部高校转型文件精神,应用技术型高校也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范畴。
职教生是职业院校学生的简称,是指接受职业院校教育的学生,经过职业院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教生包括技校生、职高生、中专生、高职生和应用技术型高校学生。
实习是指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之后,或者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的一种专业训练实践形式,其目的是锻炼工作能力,加深和巩固学生的专业认识和思想。
用人单位又称实习单位,是指配合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提供实习岗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实习权益是指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所享有的教育权益、劳动权益和人身财产权益。
二 我国及宁夏的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1.我国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学生实习法律制度欠缺,且不成体系,针对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仅有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联合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而且仅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了特别规范,并不涉及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问题。层级较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虽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但也因缺少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而未对全部职教生实习进行规范和保护。由于现行《劳动法》未对学生实习进行规范,导致教育立法与劳动立法不协调。目前我国教育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教育规章,对在校职教生学习等进行规范,而非对职教生实习权益进行规范。而且《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基本上与《劳动法》没有交集,保护职教生实习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比较零散,实习权益保护没能形成体系。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尤其是遭遇到生命、健康权益的损害,得不到劳动法与教育法规的救助,只能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获得救助。如果运用民事法律进行救助,维权成本较高,职教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及时有效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和教育权益。
2.宁夏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宁夏关于“实习”的地方法规,目前仅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仅针对宁夏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习单位仅限于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是较为简单、覆盖范围非常狭小的地方规章,对职教生实习活动的规范意义不大。当前,宁夏正面临转型升级和“两区”建设,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优势,建立适应宁夏本地区的学生实习法律体系,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宁夏的经济发展。2010年3月1日,为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虽然该条例存在局限性,但借鉴广东的立法经验,能够为构建宁夏学生实习法律制度,保护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学生实习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 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现状
1.宁夏职教生实习中教育权益保护现状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加强职教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职教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体现我国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方面,职教生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主要形式是实习,但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暴露出教育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严重。
第一,职教生规模迅速扩张,实习岗位得不到满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中、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进行了明确的阐述,2009年12.5万,2015年要达到16.5万,2020年要达到17万。再加之,教育部将宁夏三所本科高校划入应用技术型高校,这一数字还将进一步增大。以往职教生毕业前夕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职业学校负责监督管理。但随着职教生人数的迅速增加,与职业学校拥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实习单位难以安排更多的职教生实习,职教生只能自己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凸显实习岗位供需矛盾严重。
第二,职教生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目的无法实现。职教生到底在哪里实习?如何进行实习?实习是否与专业相符?职业学校及专业指导老师如何管理、指导自主实习的职教生?这些都是职教生教育权益问题。在现实中,职业院校对自主实习的职教生的管理几乎是空白,仅仅是“发表”和“收表”。自主实习的职教生实习犹如“走过场”,仅是“填表”和“盖章”。然而,实习的目的是要职教生系统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职业院校与自主实习的职教生这样的“配合”,使得实习目的无法实现。目前教育部还没有出台规范职教生实习目的的教育规章,导致职教生实习活动流于形式,职教生的教育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第三,职教生实习经费保障不足,实习工作不好开展。国家财政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有近140亿元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大多数职业教育资金都用于职业学校的实训中心、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公众很难看出有多少专项资
金是投入到职教生的实习、校企合作。这些资金又由哪些专门的机构来监督或是负责这些资金的运作?仅有少数实习规范的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能够不间断地、积极地沟通,主动建设实习基地,将学校闲置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资产调拨到实习基地或是实习单位。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对实习经费保管不善,间接损害了职教生的教育权益。
2.宁夏职教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第一,职教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界定问题。关于职教生能否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历年来有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观点和职业学院与实习单位利益上的不同以及我国现有劳动法、教育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导致职教生实习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往往出现职业院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损害职教生合法利益的现象。目前,在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实习的职教生劳动者身份界定仍存在争议,主要有学生说、劳动者说、折中说。职教生首先具有学生身份,但职教生在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完成某种工作,且为用人单位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将其法律身份界定为“准劳动者”更为合适。相比之下,顶岗实习的职教生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要大于非顶岗实习的学生。
第二,职教生实习劳动保障问题。目前,在保护职教生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职教生实习在用人单位看来,只不过是其提供给职教生锻炼的机会,彼此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即可终止实习的关系。个别职业院校未对用人单位及其工作环境把关,职教生被用人单位安排到超时、重体力、有毒有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部分用人单位把职业院校实习的职教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每天从事与实际所学专业无关的诸如洗盘子、搬箱子等纯粹的体力劳动。而且,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职教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教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风险保障,一旦职教生在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用人单位就互相推诿。
第三,职教生实习期间的薪酬问题。目前,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报酬普遍较低,而且许多人零报酬,有的甚至被要求缴纳实习费,中等职业学校的职校生实习薪酬问题更是如此。而且有相当数量的职教生在实习过程中,工作任务繁重,每天有“干不完”的工作,甚至比正式员工干得还要多。还有部分职教生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几乎天天加班,却不能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每个月的实习薪酬很少,并且很多实习单位还会将职教生实习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职业学校。职教生加班,难道不应该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给加班费?职业学校收取一部分职教生实习薪酬的理由是否合法?职教生又该如何维权?
第四,职教生实习职业保障问题。例如高职法科生作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主要是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公安、监狱的实习警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协助员,公证处的公证辅助员等。由于高职法科生实习单位的特殊性,作为实习生,高职法科生主要是担任书记员、实习警员、律师助理、仲裁协助员,他们同样面临着“职业风险”,受到打击、报复等危险。而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监狱法》等法律中,均没有实习学生关于职业保障的条款,高职法科生实习没有职业保障。
3.宁夏职教生实习中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时下职教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并不鲜见,人身财产权益难以维护。如2011年,在宁夏某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王,夜里除了操作自己的机器,还额外操作了另外一台备用机器。这台备用机器正在维修,已发现漏电,但厂方并没有停止使用,也未告知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王当场触电身亡。学生家长、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围绕赔偿问题展开了多轮协商谈判。2012年6月,银川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学生在自主寻找顶岗实习单位时,被要求缴纳实习保证金,待2013年6月实习结束时,保证金却长时间未得到退还。职教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遭遇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 结束语
在职教生眼中,实习是他们从学校走向社会,开展职业工作的第一步,更是毕业前的工作演练。通过整理分析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现状,不难发现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正面临“无法”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目前,宁夏乃至全国职教生实习期间实习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通过研究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现状,有利于完善地方法律规章,有利于宁夏的经济建设对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
参考文献
[1]苏运来.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36):12~13
[2]李剑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事故频繁 谁来保障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