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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的问题和

发布时间:2015-09-14 11:27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各项事业均取得了很大发展,对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失去了活力,农民的医疗保障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成立日益引人瞩目的重大问题。新型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一.在改革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中产生
  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中,一般把20世纪90年代前的合作医疗制度称为“初级合作医疗制度”或“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它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建立于50年代,兴盛于60-70年代。在计划经济时期,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合作医疗”(制度)与合作社的“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人员)一起,曾经作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问题的“三件法宝”,催生了我国的农村卫生革命[1]。1980年,全国农村约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障“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2]。但是,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辉煌之后,这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80年代迅速走向衰落。据统计,到1993年,仅有不到10%的农村人口参加了合作医疗。
  为什么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会走向衰落?根本原因在于这种传统制度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显示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一是财务制度不可持续,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却没有控制,对患者可能发生的“道。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掌握着收入分配权,在自上而下要求推广合作医疗的形势下,轻而易举地避开了挨家挨户收费的难题。当收入分配机制随着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而发生变化的时候,合作医疗费的筹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便成了难以逾越的关隘。
  为有效应对上述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重提“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1997年国家出台了涉及合作医疗的卫生政策,实行“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提出“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政策构想。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全国农民反应冷淡,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低。在合作医疗重建过程中,由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迅速上涨,许多农民认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惠不大;同时许多调查都表明,有些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对合作医疗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不信任[4]。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改革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造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与滞后,已成为我国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短板”[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和政府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里,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已经远远超出了医疗卫生问题的范围,解决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做了明确阐述,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东风的吹拂下,我国政府于2003年1月开始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推广,目前已经在全国进行试点和铺开。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从乡统筹起步,逐步向县统筹过渡,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 监督。六是同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考文献:
  [1] 王延中. 如何保障农民的健康[J]. 经济研究参考, 2002(35): 2-13.
  [2] 世界银行. 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3] 朱玲. 乡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J]. 金融研究, 2000(5): 13-19.
  [4] 朱玲. 农民看病吃药究竟该如何提供保障[J]. 中国社会保障, 2000(8): 22-25.
  [5] 程岚. 农村医疗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短板”[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5(5): 37-41.
  作者简介:章青兰(1986—),女,汉族,湖北黄冈人,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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