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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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根据为军事主题,以为国防基调来展开描写,紧扣叙述与描写的内容,力求做到不突兀、不生硬,不长篇大论或肆意抒情,有情真意切之感。
范文:
步入大学,我们便开始接受军训的洗礼,在骄阳锤炼下,我们坚定了意志,军训更是培养了我们良好的作风。
我们用嘹亮的口号,坚定的步伐彰显了我们新一代人的激情,军训结束后我们更是有幸的接受军事理论的教育。大学军事教程丰富了我们的知识,开阔了我们视野。要知道古今中外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没有国防,而能使我们安然无虞地存在下去,是依靠国防的力量。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学教育等有关活动。”国防即是国家的防务也是全人民的防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所以必须要加强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
学习大学军事教程让我们的知识结构不再局限于专业学科的文化知识,而是站在军事战略角度审视中国与世界、个人与民族,让我们认识到国防的重要性。近代中国充满血与泪的屈辱史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刻苦铭心的,是永远不会忘记的。
要知道我们从清朝时期起就签订了许多不平等的条约,这一切的一切就是因为我们的军事实力落后,国防的动员没有到位,国防的动员是争取战争主动性的可靠保障,所以过去我们失去的正是战争的主动性,且要想在国际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国防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
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然而世界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还是会出现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且霸权主义和恐怖主义依旧猖獗,其他容易引起战争的因素还有很多。苏联解体,美苏争霸世界的冷战结束但是我们仍能看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还有迟迟未决的台湾问题,钓鱼岛争端等等这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和平年代的忧思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国防力量。我们是生长在新世纪的大学生是建设国家勇往的新一代,作为国家希望的我们,应当勇于承担民族和时代的重担。
且国家的安危于国防的教育息息相关,大学生应该加强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这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精神境界。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所以生应是国防事业中的第一担当者;且国防教育可以启发大学生们的忧患意识,使之有动力学好专业课程,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确保国家的信息基础建设持续不断的。
发展,确保国家的军事实力日益雄厚让其有对国家无私奉献精神。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积极投身于国防建设和为国效力的精神。总之,通过大学军事教程的学习,我们丰富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增强了国防观念,也明白了肩负的责任。参与国防,人人有责,让我们用行动的力量为国家的前进保驾护航
求军事理论论文,3000字
国防科技与军事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领域。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军事上的需要促成了国防科技领域的形成与发展;国防科技的发展为军事提供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在此同时还会促使军事领域不断发生变革,甚至导致出现军事革命;军事上的变革和战争提出了新的需要又会给国防科技发展以新的推动力。国防科技与军事之间相互关系的这种机制或逻辑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近几年来,新军事革命问题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实际上,新军事革命正是上述客观规律在军事高技术迅速发展这一特定条件下的反映。当然,国防科技与军事的关系还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一、军事上的需要是国防科技发展的强大动力
社会的需要是科技发展的动力。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05页)。同样的,作为整个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防科技,则是社会的特殊需要———军事需要的产物,而且这种需要比任何力量都更能把国防科技推向前进。
自从国家产生以后,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以及维护和获取国家的根本战略利益,便产生了国防和国家间的战争。为了巩固国防或为了夺取战争的胜利,各国都力图掌握更先进的军事技术手段,于是便组织专门力量研制武器装备,国防科技便由此产生。由于新的武器的发明和使用可以造成军事上的巨大优势,从而使得“最幼稚的公理论者”,也从“手枪战胜利剑”的铁的事实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防科技对于军事及战争的重要影响,因此国防科技便愈来愈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正如科学学创始人丁·贝尔纳所认为的:“自古以来,改进战争技术,一直比改善和平生活更需要科学。这并不是由于科学家具有好战的特性,而是因为战争的需要比其他需要更加急迫。各国君主和政府不那么乐于向其他研究工作提供津贴,都乐于向军用研究工作提供经费,因为科学界能研制出新的装备,而这种装备由于十分新颖,在军事上极为重要”。这里如实地指出了为满足军事上的需要研制武器装备,是国防科技发展的动力和主要任务与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从50年代至80年代末,在长达40余年的冷战岁月,美苏两国进行了激烈的军备竞争,两国都执行优先发展国防科技的战略,并要求国防科技部门为军队研制出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在战术技术性能上超过对方的先进武器装备。在军事需求的强烈刺激下,两国的国防科技发展获得了强大的推动力,达到了极度的繁荣。许多其他国家在这种临战状态下也被迫采取相应的对策加速国防科技的发展。据统计,到80年代中期,世界各国每年的国防科研经费累计高达800~1000亿美元。就这样,在冷战的军事需求的推动下,国防科技发展进入了军事高技术时代。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主要国家都调整了军事战略,压缩了军费开支,军事需求从原先既追求武器装备的数量又重视其质量转向主要追求其高质量,国防科技也因此而进入注重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新时期,即进入了“打什么仗需要什么武器就能研制出什么武器”的新时期。
自90年代初开始,美国国防部、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及三军,每年都要研究并提出美军的军事需求,同时根据这种需求制定和调整其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计划。例如,1996年,美军又确定了新的未来11大军事需求,为满足这些军事需求还分别制定了国防科技“基础研究计划”、《国防技术领域计划》和《联合作战科学技术计划》,这些计划对所要研究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及武器装备所要达到的性能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俄罗斯、日本及西欧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举措。由于未来的军事需求主要是关于信息战能力的需求,因此有关国家的国防科技发展正紧密围绕夺取信息优势的信息战技术、C3I系统和精确制导武器等军事高技术开展研究工作。
综上所述,国防科技完全是在军事或国防的需要的推动下不断获得发展的。国不可一日无防,国防不可一日无科学技术。展望未来,世界各国的国防科技都将在军事需求的不断推动下,继续不断地获得发展,并随着军事需求的高技术化而日益走向高技术化。
二、国防科技发展对武器装备的影响
军事上的需要导致国防科技的发展,而国防科技发展为了满足军事上的需要,必须不断研制出新型武器装备,因而必然对武器装备,即对军事技术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总体上看,直接从事武器装备研制的国防科技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决定性的。这集中表现在:使武器装备的原理和种类不断多样化、结构逐渐复杂化、性能日益得到提高。
由于国防科研的开展,使许多新的理论、原理和技术被用于武器装备之中,从而不断出现一批又一批概念全新的武器装备。从利用机械能杀伤敌人的冷兵器到利用化学能的近代火器(包括枪、炮、普通炸弹、氢弹、中子弹、激光武器、电磁微波武器),甚至是利用生物遗传密码对付敌人的生物武器等,各种各样的武器装备无一不是国防科研的重要成果。从种类上统计,国防科研大致已使武器装备从冷兵器时代的20多种发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200多种,现在又进一步增加到1000种以上。
随着武器装备的种类越来越多、概念越来越新,其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早期的武器仅由几个零部件构成,后来发展到包括数十个、数百个零部件,现在已增加到数千个、数万个甚至上千万个零部件,其复杂性增加了若干个数量级。
在武器装备的性能方面,集中表现在国防科技的发展使武器装备的作用距离和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可靠性日益增强,射程、威力(精度和杀伤半径)、机动性和生存能力都在逐渐提高。
现代雷达的探测距离已达数十公里至数千公里以上,现代的侦察探测 装置可以在数百里之外甚至4万多公里的同步轨道上监视地面的目标。如美国的KH-12照像侦察卫星在几百公里轨道上对地面目标的分辩率为0�1米,一次照像即可覆盖数百平方公里的地面区域。
至于战斗武器系统性能的提高,更令人惊叹不已。例如,在作用距离或射程方面,采用增程技术可使火炮的射程从20多公里增大到50公里以上。在命中精度方面,采用制导炮弹可使射击精度达0.3米,各种导弹的射程则可依据需要任意控制,其中洲际弹道导弹的射程已达1万多公里,命中精度在10米以内;采用空中加油技术可使军用飞机作远距离的甚至是作不着陆的环球飞行等。在杀伤力方面,国防科技已使单件兵器的杀伤威力大得惊人。
武器系统杀伤力的提高,主要是由于新的国防科研成果被用于武器系统,使其各方面的性能都得到明显改进的结果。军事运筹学建立了一系列理论模型来确定武器的杀伤效能与有关性能之间的关系。比较典型的一个数学模型是:式中:a、N1、λ1、P1依次为一方武器的作战效能、数量(如火炮数或坦克数)、射速和每发弹的杀伤概率:N2、λ2、P2则依次为另一方武器的数量、射速和杀伤概率。从上式可见,只要提高自己所掌握的武器的性能,就可以明显提高其作战效能。通过采用精确制导技术、高爆弹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完全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例如,美国的155毫米榴弹炮,由于采用了“铜斑蛇”激光制导炮弹,使其对坦克的命中概率比使用普通非制导炮弹提高了2500倍。现代坦克和大口径火炮由于采用了自动装填机、计算机火控系统,反应时间由数十秒缩短在10秒以内,射速提高了一倍以上。现在研制的坦克、飞机、军舰等的机动速度和战场灵活性都有了明显提高,而且普遍装备有电子对抗设备,甚至采用崭新的隐身技术来对付敌方的攻击,以确保自己的生存。
现代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对武器装备性能的影响是全面的,而且使其性能改进的范围之广、程度之高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无法比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所研制的一代又一代的新式武器和一次又一次的战争实践证明,为一种武器所提供的高技术含量赵多,其性能越好,战斗效能就越高。原子弹、氢弹和中子弹等核武器的摧毁能力是众所周知的,各种高技术常规武器的打击能力也在海湾战争中得到了充争证明。现在,配备有先进电子设备和精确制导武器的6架F-111或3架F-15战斗机就能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时300架B-17轰炸机才能完成的作战任务,而8架F-117A隐身战斗机只要配备2架空中加油机就能完成75架非隐身作战飞机和支援飞机才能完成的空袭任务。更有甚者,一艘现代大型攻击型航空母舰的作战能力相当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全部海军舰队攻击力的总和。
现代国防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正在并还将导致更多更新的高技术武器装备问世,如计算机病毒、电磁微波炸弹和炮弹等信息战武器以及天基和空基高能激光武器、无人作战航空器、微型侦察探测器、微型攻击机器人等。这一切将使未来的军事领域发生深刻的变化。
三、国防科技的重大突破导致军事上的变革
国防科技发展可为军事或战争的需要提供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与此同时,国防科技发展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即战术技术性能得到极大提高的新技术或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制成功往往会导致军事领域发生变革,或发生军事革命。这种变革涉及军事理论或军事学说的各个方面,而且接照马克思主义军事学说的观点,军事理论的变革主要体现为作战方式的变革和军队编制构成的变革。
(一)新武器强制性地引起作战方式的变革
所谓作战方法,就是战争过程中的用兵方法,即组织兵力、兵器实施战斗的方式或方法。作战方法种类繁多,如按行动类型区分,有进功方法、防御方法等;按行动规模区分,有战略、战役和战术范围的作战方法;按军兵种划分,有空战、海战、陆战、坦克战、炮战、化学战等作战方法。军事史表明,所有这些作战方法都是由武器装备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武器装备,就有什么样的作战方法。正如恩格斯所提出的:“一旦技术上的进步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并且已经用于军事目的,它们便立刻几乎强制地,而且往往是违反指挥官的意志而引起作战方式上的改变甚至变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7)从古至今,要在战场上有效地杀伤敌人以及抵御敌人的进攻,必须依靠手中的武器并充分发挥武器的效能,因此作战方式、方法必然会随着武器装备的发展而变化。
当青铜器和铁兵器出现以后,远古时期没有队形的搏斗便被有严格组织的战斗队形———“阵”(如古罗马军队的方阵)所取代。
弓箭发明以后,较远距离的射箭便成为一种作战方式,而且使古代战车及骑兵受到威胁,于是出现了专门的步兵及步兵战术。
火药的发明,迎来了军事发展的一个新时代。使用火药的火枪、火炮发明并用于战争以后,先后出现了线式战术、散兵战术及线式和散兵相结合的战术。而且,随着军事技术的改进,巷战的方式方法也在发生变化。老式的建筑街垒和防街垒的方法被炮弹和炸药所粉碎。18世纪60年代以后,舰载线膛炮、无烟火药等伴随着蒸汽动力舰船技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从而出现了成一线纵列队形进行集火射击的海战方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坦克、飞机和航空母舰等一系列新式武器装备获得了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相继产生了飞机、火炮和坦克相配合、梯次快速装甲集群突击的闪击战术及大纵深作战方法,还出现了空中战役、空降作战、战略轰炸等新战法。战列舰在海战中的地位最终被航空母舰所取代,舰载机的制空作战讲座�-35-中国国防科技信息1998年第3期和空中轰炸攻击作战成为争夺制海权的关键。由于多军兵种的诞生,多军兵种的联合作战逐渐变成了主要的作战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以来,由于以探测技术、C3I系统、电子战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精确制导武器等为代表的军事高技术的崛起和发展,正在军事领域引起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其中作战方式的变革尤为引人注目。海湾战争和波黑战争都表明,使用精确制导武器的中远程精确打击作战、空袭与反空袭作战、争夺电磁频谱使用权的电子战等已成为现代战争的典型作战方式。
现在已可以断言,随着国防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以计算机病毒等为手段的攻击计算机互联网络、通信系统、金融系统的信息战,以及用各种“软杀伤”武器或“硬杀伤”武器摧毁C3I系统的指挥控制战即将成为未来高技术战争的崭新作战方式。
(二)新武器引起军队组织编制的改变
随着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军队的军兵种结构及规模(包括编制人数和武器装备的数量)也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恩格斯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曾指出:“随着新的作战工具即射击火器的发展,军队的整个内部组织就必然改变了,各个人借以组成军队并能作为军队行动的那些关系就改变了,各个军队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军事文集:第1卷,北京:战士出版社,1981.53)实际上不只是火器如此,各种新武器的发明也都会带来类似的变化。
新武器装备导致新军兵种的诞生和旧兵种的消亡,已是公认的历史事实。
从古代到20世纪初,军队一直由陆军和海军组成,而且以陆军为主,兵种也不多。步兵是最老和最基本的兵种。步枪发明以后,手持冷兵器格斗的步兵被步枪手所取代,步兵逐渐形成了班、排、连、营、团、师的组织体制。火炮用于战争,导致了炮兵的出现。随着化学武器、坦克、通信设备等各种武器和技术装备的出现,陆军中又增加了防化兵、通信兵、装甲兵、工程兵、侦察兵等兵种。机枪、坦克和装甲车辆大量装备部队使在战场上驰聘了几千年之久的骑兵退出了战争舞台。�海军由于任务的特殊性一直是一个独立军种。潜艇、导弹、核武器及航空母舰的发展,使大炮巨舰主义成为历史。主要以航空母舰为基地的海军航空兵这一海军新兵种的建立使海军舰队的构成由以战列舰为中心变为以航空母舰为中心。
飞机的研制成功并用于空战标志着空中战场的开辟。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步显示出飞机这一新装备的重大作用,随后空军这一崭新的军种在各国纷纷建立。军用飞机的发展又引起空降兵的出现,同时促进了高炮、防空导弹和雷达的研制,进而导致了防空兵的问世。此外,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核弹头及其运载装置的发展,一些核大国还组建了战略火箭军或战略核部队这一新军种。
据预测,随着信息战技术和军用航天器(包括各种侦察卫星、作战卫星、军用空间站、军用空天飞机等)及空间武器系统(天基定向能武器、动能武器、电磁脉冲武器等)的发展,未来很可能出现全新的信息战和天战等更新的军兵种或作战部队。
为了合理地利用多军兵种的各种武器装备更有效地进行作战,以增强进攻和防御能力,许多国家又组建了包括多军兵种的合成军。�新武器装备的出现除了引起军兵种类型的变化之外,还会引起军队中各国兵种构成比例和军队规模的变化。
一般而论,新武器装备的新技术含量高,性能较优异,但结构复杂,造价昂贵,因此各国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组建相应的军兵种,并随着国防科技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大技术性的军兵种在整个军队构成中的比例。以前苏军为例,20年代各军种的比例是:陆军98.6%,空军0.5%,海军1�0%,30年代末上述比例依次变为75.2%,12.8%,9.7%,其余2.3%为新组建的国土防空军。这种比例一直保持至50年代末。60年代以后,由于新武器装备的发展,战略火箭军组建,上述比例发生了重大改变。到80年代末,前苏军的军种结构为:陆军45.2%,空军10.7%,海军10.7%,防空军12.3%,战略火箭军7.1%,边防军5.5%,内卫军8�?%。不但如此,陆军、边防军、内卫军等都是由多军种组成的合成部队。美军的技术军兵种比例也逐渐增大,80年代末,美陆、海、空三军的比例为35.9%、27.0%、27.9%,此外还有9.2%的海军陆战队。至于兵种的构成比例,也大致是技术兵种比例逐渐增大。如现在不少国家都组建了强大的装甲兵、电子战部队等。
由于新武器的性能发生了质的飞跃,从而使部队的战斗力越来越强。现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相比,取得同样的作战效果,所需兵器兵力只及第二次大战时的10~20%。另一方面,由于新武器的杀伤力、破坏力极大,使用大量兵器兵力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增大后勤保障的难度。因此,从必要性、可行性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出发,各国军队的规模及编制单位的构成就越来越小。
部队的战斗人员虽然在减少,但由于武器装备结构越来越复杂,维护保养任务和消耗量越来越大,因此军队的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均在增加。例如,战时美军部队的战斗人员和保障人员的比例为1:3,有时甚至达1:5。平时,美军正规部队中有一半为文职人员。
一方面部队的战斗人员在减少,另一方面部队的保障人员在增加,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如果在保持部队拥有可靠的战斗能力条件下,尽量减少武器装备和战斗人员的数量,则技术保障和勤务保障任务量均可明显减少,保障人员数量也可减少,从而保证整个部队的规模缩小。这正是目前各国军队确定组织编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总之,随着国防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武器装备的日益现代化、高技术化,军队的组织编制将进一步从数量规模型转变为质量效能型,从人力密集型转变为科技密集型。
1000字论文范文6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 文章 ,简称之为论文。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1000字的论文 范文 ,仅供参考。
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人们越发的感觉到 人际交往 的重要性。人际交往是一个集体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生的社交能力普遍偏弱使得人际关系成为 重中之重的一个课题.多年来,学生长期在高考指挥棒下,过分注重 追求成绩而忽视了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素质的培养.进入高校后,学 校也很少有专门的系统课程培训.所以导致很多大学生智商很高,情商却很低,往往处理不好如何与其他人相处,沟通,交流. 我认为,人际交往时获取友谊的重要途径。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思想活跃、感情丰富,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人人都渴望真诚友爱,大家都力图通过人际交往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对于刚刚进入大学校园的新生,新的群体的构成和紧张的学习生活,使得一部分学生由此而导致了心理矛盾的加剧。此时,积极的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使人精神愉快,情绪饱满,充满信心,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友好、和谐、协调的人际交往,有利于大学生对不良情绪和情。在工作中同样如此,良好的人际关系能使我们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情,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搞关系”算不上一个褒义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走后门”、“暗箱操作”等不光彩行为,但有一类人,他们的职责就是“搞关系”,这个关系“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这就是员工关系经理。员工关系经理是个不太常见的头衔,只有在正规的外企、国企集团、合资企业中才能觅到他的踪影。他的工作职责包括两大范畴:一是处理员工和 公司的关系,即传统意义的劳资关系,另一方面是员工内部的关系协调。
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人际关系已经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工作中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人际关系用文明的角度来说,是一个人在社会集体关系网的地位的体现,用庸俗的角度说,就是兄弟多,讲义气的一定是“大哥”。
当然,结合你的实际,我个人也有一句话送给你,希望能对你起到帮助。如果你的所在单位是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主线单位,那么亲属关系及世交关系,才会对你有直接性的帮助,如果是支线单位,那么你的主管领导将对你的前途起到直接作用,但前提是看你如何去做,你的综合能力如何。如果你所在单位是普通地县市的主线单位,那么除上述关系外,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是支线单位,基本就是靠经济实力和自身能力,所谓自身能力不完全是工作能力,70%是为人处事,也就是你所说的人际关系。总之,人际关系也要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来用。
官场上有三句话说的好“再大的领导、再大的官,也要看小爷翻不翻(脸)”“小爷喜欢玩你的话,当你是个玻璃球,小爷不喜欢玩你,你就是个玻璃碴子!”“如今都讲究“双盈”和“实效”,主要看你需要不需要!”
社会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
有趣的共振现象
唐朝的时候,洛阳的一座寺院里出了一件怪事。寺院的房间里有一口铜铸的磬,没人敲它,常常自己“嗡嗡”地响起来,这里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这口磬和饭堂的一口大钟,它们在发声时,每秒种的振动次数—
—频率正好相同。每当小和尚敲响大钟时,大钟的振动使得周围的空气也随着振动起来,当声波传到老和尚房内的磬上时,由于磬的频率跟声波频率相同,磬也跟着振动起来。发出了“嗡嗡”的响声。这就是发生振动的共振现象,也叫共鸣。
你注意过吧,胡琴的下端都有一个不小的“肚子”——蒙上蛇皮的竹筒。当你兴致勃勃地拉起胡琴时,琴弦的振动通过蛇皮会引起“肚子”中空气的共鸣,使发出来的琴声不仅响亮,而且音乐丰满,悠扬动听。人们把这种“肚子”叫做共鸣箱。你瞧,扬琴、琵琶、提琴、钢琴等乐器,不都有各种形状,大小不一的共鸣箱吗?
除了共鸣箱之外,人们利用共振现象来做的好事还不少呢。
建筑工人在造房子的时候,不论是浇灌混凝土的墙壁或地板,为了提高质量,总是一面灌混凝土,一面用振荡器进行震荡,使混凝土由于振荡更紧密、结实。
大街上的行人,车辆的喧闹声,机器的隆隆声——这些连绵不断的噪声不仅影响人们正常生活,还会损害人的听力。有一种共振性的消声器,是由开有许多小孔的孔板和空腔所构成。当传来的噪声频率与共振器的固有频率相同时,就会跟小孔内空气柱产生剧烈共振。这样,声音能在共振时转变为热能,使相当一部分噪声被“吞吃”掉。
此外,粉碎机,测振仪,电振泵等,也都是利用共振现象进行工作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共振现象也可能造成危害。例如:当军队过桥的时候,整齐的步伐能产生振动。如果它的频率接近于桥梁的固有频率,就可能使桥梁共振,以致到了断裂的程度。因此,部队过桥要用便步。
在我国西北一带,山头终年积雪。每当春暖花开,山上冰雪融化,雪层会离开原来的地方滑动。往往一次偶然的大吼声,厚厚的雪层就会因为共振而崩塌下来,因此规定攀登雪山的勘察队员,登山队员不能大声说话。
我们要将共振充分运用到各个科学领域,还要防止共振现象给生活、工作、环境带来危害。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探索。
研究背景:中国学校 教育 普遍采取的是老师测评的 方法 ,由老师单方面给予学生评价,老师单方面的测评有着客观,公正,高效的优点,但不免存在与学生间缺少沟通,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校积极性,参与度方面的缺点.本实验意在对比自我测评与老师测评的优缺点,进而研究学生自我测评的可取性.
研究内容:1.学生 英语口语 表现的自我测评与老师测评是否存在差异?2.如果存在差异是由什么导致的呢?3.自我测评相对于老师测评有什么优势呢?4..第二轮的学生测评会与老师的评价相接近吗?
研究方法:
1. 总体简介:通过两周的培训与十周的两轮的测评,测评由师生配合完成,评测标准包括四部分,每部分五分制.通过两轮学生自我测评与老师评价之间的的对比,以及发放的相关实验的问卷调查,根据其调查结果以及测评结果的差异反映实验结果.
2. 参与者:广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师生,包括18位女同学,10名男同学,22名英语专业的同学和6名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实验研究前,他们都以及 学习英语 6-12年.
3. 具体实验过程:A,通过评估培训确保学生们懂得测评的方法及准则,b,通过举例说明及老师及时的反馈来帮助同学们及时调整评估的准则.c,老师的参与跟及时指导让同学们明白正确客观的评分.d,位确保实验结果可靠性,学生们在测评前都经过了测评的相关培训.e,利用卡方测试表考察两次测评的相关性
4. 辅助工具:评分标准表,问卷调查,学生反馈表数据收集:1,第一轮老师测评与学生自我测评的差异达5.3分,而第二轮测评,差异缩小到1.4 2,学生自测第一轮跟第二轮的测评结果与考试的相关性分别为0.5521与0.7938
3,p值小于0.05,可以看出两次测评的结果是不同的
4,学生们对自我测评问卷调查的反馈,93%的同学认为学生们应该参与到测评中,71%的学生说他们的测评是以评分标准为基础的
研究结果:
1.学生们在第一轮测评中与老师测评的分数相差较大,而且学生们倾向于给自己打更低的分,在老师的及时反馈跟指导后,第二轮测评中的自我测评更加客观,更接近老师的评估分数.
2,问卷调查的反馈结果可以退出学生倾向给自己分数偏低的原因有学习过程,学生们不太倾向给自己过高的分,还有中国传统的自谦的思想。
3,问卷调查的反馈可以得出学生们对自我测评的积极态度。
研究结论:1,学生们在自我测评实验过程中不仅学会了评分方法,而且在给自己同学评分的过程中看出自己应该提升的地方。
2,实验结果表明学生们应该受到自我测评方面的培训,老师也应该给予学生相当的反馈帮助学生提升。学生的性格会左右其评分结果,如成绩更好的学生会给自己打相对较低的分,而成绩较差的同学会给自己打较高的分。
3,更长时间的实验过程会产生更加可信的结果。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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