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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09:59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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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
梁国磊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
益的聚焦点
,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
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 键 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简介]梁国磊,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005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
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
(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
国家利益和政府

,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因
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
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
“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
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
,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
同特征的话

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

,反垄断法
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
成为各
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
,
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
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
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
,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
影响力极大的企业
国公司。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
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
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
,虽然维持
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
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
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之所以出现
,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
这种结果
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
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将
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
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
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
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
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
,必须反映市场竞
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
,对于
争的基本规律。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
不同的观点。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
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
这一点。由于波音公司遭遇到欧洲空中客
,如果组织波音和麦道公司
车的强力挑战
的合并
,将会使美国的整个航空业的整体
,在世界市场的争夺战中失
优势难于发挥
利,而对于欧盟来说,则恰恰相反。在一定
程度上
,国家的战略利益决定了反垄断法
的执法结果。毕竟,反垄断法面对的是一国
的整个市场经济
,而一国的经济实力正是
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加入
后,随着
WTO
,我国民
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涌入
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履行
成员国的义务的同时,反垄断法的立
WTO
法和执法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战略
和国家利益
,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产业政策。
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
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我国正处
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
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
,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
将会一直交互作用
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
,出现行政垄
,可以有
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多种分类,但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
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力是利益的一种特殊
存在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权力

的背后是利益”。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
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然
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
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也成为许
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主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
要理由。不可否认
政权力滥用,需要行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
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
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
配与平衡,因为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
,而是宪
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法和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行
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
都是经济垄断
,它们都是利用优势地位限
制市场竞争
,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
,以
当经济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
,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各种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
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
断,那么必然会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
影响。实际上
,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
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
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门或辖区的
,官
利益。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
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
,形成了一种历
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
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与市
场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一般来讲,竞争
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
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
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我国在学习
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竞争立法的同
,却没有存储和移植足够的竞争文化。而

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及其部
门来说,不仅是一种制约与警示,同时,也有
利于其接受竞争文化和竞争观念的确立,使
其在进行价值选择是倾向于“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
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

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
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
,国家利益成为各国
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
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
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

,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
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
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而这
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
国际环境的变化。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
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
,同时十
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

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如此,不管反垄
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
,反垄断法终究是
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
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与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
,但这与反垄
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
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
,而
,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
且是一致的
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准确的概

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毕竟,社会整体利
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
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
社会的。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
,情况则恰好相反。行政垄
和地方利益而言
断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
,
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
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
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
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
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
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
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
,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
者是不确定的
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 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

对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作为
“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成为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
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国
,从某种角度
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
,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

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
,催生了反垄断法。
四、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
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
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
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
,远不
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
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例如
,作为我国一个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
新生的法律部门
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
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门相继介入
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
,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
的调整
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
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这对于反垄断法
LT
的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释:
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
①③④⑤
研究》
年第 期。
1996 5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

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
94 2004
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

史哲》 年第 期。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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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国家政策等对中小企业有何保护性的规定?特别是面对国企对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
  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1]作为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重要经济政策。《意见》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出了25条原则规定与具体要求。《意见》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意见。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铁道部在铁路建设运营、客运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从项目核准、技术标准和经营资质三方面审核电力业务。2006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并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豁免规定特别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公平秩序的确立,从主体地位角度奠定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的整体立法目的,该目标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基础,奠定了竞争中的规范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含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确保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4].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仅仅从原则层面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在执法中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水平上,但毕竟国家从竞争基本法的角度表达了这一理念,即对行政性垄断的打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巨大影响力的行政性垄断,有时可能表现为对地方中小企业起到暂时保护的作用,但从长期发展角度讲,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没有提升其竞争能力,更何况在很多时候行政权保护的基本都是大型的企业及其附属的企业。所以,笔者认为,打击行政性垄断,直接地规范了政府行为,规范了行业管理企业(基本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间接地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权利干预而形成的垄断领域被打破,使中小企业客观上获得了与大型企业同等的经济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拓宽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特殊保护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为各国竞争法所规制,但由于“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被“豁免”,因为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了“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5]不适用该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的)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种“豁免”为中小企业问的共同发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符合国际惯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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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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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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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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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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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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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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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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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的角度看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 调整关系之差异:

  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限制竞争行为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案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三

  对于那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不正当地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巨奖销售行为;制造困难,妨害竞争对手正常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都属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的内容。而反垄断法中则包括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项内容。其中典型的垄断行为有:独占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以垄断为目的的兼并行为;股份保有,即一个企业不正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独家交易,即生产某种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销售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而不允许经销其它同类竞争者的产品;不同企业董事的交叉兼任。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有: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即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其限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差别待遇,即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同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的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待遇,最常见的差别待遇是价格歧视;掠夺式定价,即经营者为了挤垮竞争对手,而在一定的市场或一定的空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出售其它商品或服务,或就商品的销售地区或销售对象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的行为;强制交易,即经营者利用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交易手段,促使其它交易者从事损害竞争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联合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量、生产技术标准、销售地区或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以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四

  早在1987年我国就以开始准备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法律来颁布,但是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在我国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羁绊。

  但自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起,我国就把反垄断问题提上日程,开始采取一系列政策,培育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特别是近一两年来,过去一向被称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电讯、邮政、金融、电力、铁路运输和出口等六大国有企业和行业,纷纷分拆改组,引入竞争机制,国有企业垄断的“冰山”正在悄悄融化。

  而近年来国内外的一系列事件则加速了有关部门反垄断法案的起草工作。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垄断市场案给国内巨大冲击,而国内九家家电生产企业涉嫌实行变相垄断的“价格联盟”亦受到舆论的非议。在面临加入WTO的背景下,为防止外国资本借技术经济优势垄断本国市场,保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急需一部反垄断法。

  但客观地说,垄断有其弊也有其利。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垄断的积极作用是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首先,它通过多角化经营能够节省市场交易成本;其次,它为技术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和物质基础;再次,它具有规模效应。尤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一定程度的集中经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专家们建议,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既可避免因严厉而伤及高效率的企业与造成市场上的过度竞争,又可避免因温和而放纵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与造成市场上的竞争减少。我们的反垄断法将只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不禁止垄断状态本身。垄断企业本身的增长过程若是合法的,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力便不受谴责,若垄断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反垄断法案才起而攻之。

  参考资料:

  《竞争法研究》,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黄勤南主编,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

  《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论》,王明湖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文章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只反对滥用垄断特权的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机制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也就不存在竞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以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

  国家用以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作竞争法。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为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竞争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由于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立法传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为三种,即:分立式、统一式和混合式。

  1、分立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其中又以德国的竞争立法最具典型意义,日本、韩国等国的竞争立法都仿照德国的立法体例。德国现行的竞争立法制度,主要规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竞争法》中,而日本则分别规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2、统一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合并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场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垄断和限制竞争进行统一的调整。即凡有关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社会关系均由这个统一的法律加以调整。如匈牙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我国台湾省的《公平交易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统一式的竞争立法模式的优点是法律规范集中,对执法和司法工作较为有利。

  3、混合式:这种立法模式没有确定那些行为属不正当竞争,那些行为属限制竞争行为,那些行为属垄断行为。对于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既没有分别专门立法规范,也没有集中统一立法加以规范,而是分别针对各种妨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定若干法律加以规范,这种立法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美国最早颁布的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谢尔曼法》,主要是针对当时托拉斯这种垄断组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制定的。在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构成了美国竞争法的基础。后来鉴于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化,美国又随后对上述法律进行了相关的补充修订及相关立法,如《鲁宾逊-帕特曼法》、《惠勒-李法》以及《威尔逊关税法》等。此外,法院关于各类反限制竞争案的大量判例也是美国竞争法的表现形式。在欧洲也有些国家采取混合立法的形式,但不同与美国。这些国家一般将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分门别类,由专门的法律调整特定的违反竞争秩序的行为。如以民法来调整有关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商标法来调整有关部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专利法来调整侵犯专利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竞争法之列,调整的都是竞争关系,其主体和客体也是相同的,规范的都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关系,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这样一来,有时候,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既含有垄断的性质,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两者都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两者都禁止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思想之区别: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

  而反垄断法则基于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的理论出发,其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自由,打击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

  竞争的过程也是自然垄断形成的过程。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它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2、 调整角度之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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