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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指导记录

发布时间:2023-12-10 00:18

法学论文指导记录

答辩其实不会太难,首先要非常熟悉自己的论文内容和自己的写作指导思想,然后有条件 的的话可以和导师多探讨一下.自述的时候就讲一下自己的中心思想,大致的写作过程和主要的参考文献,要是能再补充一、下对主要参考文献的阅读心得就更完美了.适当的可以结合你的论文发展方向和当前行业形势趋势来谈一下,但切忌不要不懂装懂乱说一气,免得画蛇添足弄巧成拙了.最后就提一下要感谢你的指导老师对你的帮助和指导,再多谢一下各位答辩评审老师百忙之中对你答辩的所花的时间和精力.不知道这样的回答,是否能帮助你.

如何写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律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说凡属论述科技术内容作品都称作科著述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科普读物等其原始论著及其简报原始、主要、第性、涉及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其重要都加工、发展、特定应用目象撰写面仅论文撰写谈些体讨论论文写作准备谈关稿件撰写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论文写作容易发问题经验论文写作道德书写内容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要求 面按论文结构顺序依叙述 ()论文——题目科论文都题目能题论文题目般20字左右题目应与内容符合尽量设副题用第1报、第2报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用惊叹号或问号能科论文题目写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论文应该署真名真实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归属并便于追踪研究严格意义论文作者指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案设计、建立、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文等全程负责应该能解答论文关问题者现往往参加工作全部列应该贡献依排列论文署名应征本同意术指导根据实际情况既列论文作者般致谢行政领导般署名 (三)论文——引言 论文引入胜言重要要写段论文引言能使读者明白份工作发展历程研究向位置要写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要复习必要文献、写明问题发展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 按规定实写实验象、器材、物试剂及其规格写实验、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实验设计、组、统计等些按杂志 论文投稿规定办即 (五)论文——实验结 应高度归纳精析合乎逻辑铺述应该粗取精伪存真能符合自意图主观取舍更能弄虚作假技术熟练或仪器稳定期所数据、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所数据符合实验条件所数据才能废弃用且必须发现问题原始记录注明原能总结处理合态任意剔除废弃类数据应同条件、同期实验数据并废弃能废弃合意者 实验结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简些数据定适合于篇论文留作用要硬行拼凑篇论文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要用图用图表要用图表免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重复实验偶现象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交代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论文比较重要比较难写部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争议问题性认识提高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实验结作析、推理要重复叙述实验结应着重内外相关文献结与观点作讨论表明自观点尤其应避相立观点 论文讨论提假设提本题发展设想寸应该恰能写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结语应写明确靠结写确凿结论论文文字应简洁逐条写要用结类含糊其辞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论文重要、存问题较部列论文参考文献目让读者解论文研究命题龙脉便于查找同尊重前劳自工作准确定位既技术问题科道德问题 篇论文几乎自始至终都需要引用参考文献处论文引言应引本题重要、直接关文献;应引所采用或借鉴;结要引与文献比资料;讨论更应引与 论文关各种支持或矛盾结或观点等 切粗意查文献;故意引自鸣创新;贬低别抬高自;避重轻故作姿态做都错误种现象现论文所见应该看利研工作者忌其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引别文献或意贬损别工作等错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些做则比较隐蔽该引引言引讨论原本论文基础或先导放论文平起平坐位置 科研工作总逐渐深发展工作总前工作基石发展起做确写应某某本题做结某某基础做结现我基础完研究实事求态度表述丝毫损于贡献些论文作者却表述说某某做本题没做某某做本题仍没做现我做实事求态度糊弄些明真相外行需内行戳纸虎破结弄巧拙丧失信誉种现象现实少见 (九)论文——致谢 论文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提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象论文致谢应该真诚、实要庸俗化要泛泛致谢、要谢教授谢旁写论文致谢前应征致谢者同意能拉旗作虎皮 (十)论文——摘要或提要:200字左右简要概括论文全文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撰写吸引力要让读者看论文摘要像看论文缩影或者看论文摘要想继续看论文关部外应给几关键词关键词应写真关键术词汇要硬凑般性用词

法学论文怎么能写好?

怎样写好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要经历以下环节:选择论题——资料收集——拟定提纲——撰写正文——修改定稿。
一、选择论题
确定选题是进行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选题首先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与所学专业相关;其次,选题要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使其论文形成后既有理论支撑,同时要对现实有所促进;再次选题要注意一些有价值的课题,比如本专业的研究空白、有争议的话题,或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本专业的老话题,与研究领域有关的当前热点问题、新问题、亲自参与实践调查的课题;第四,选题要结合考虑资料的利用。能找到比较充分的资料来源对于作者写作论文有重要帮助;最后,选题宜小不宜大。题目范围太大易导致内容空泛,难于驾驭。针对以上要求,选择自己有较强的兴趣、而且平时有所思考、有所积累的比较熟悉的课题,可以保证选题后写作的可行性。
选题要求学生注重平时积累,博览群书,并要长期的思考,留心记录下老师们在课堂上指出的研究空白、研究热点。另外注重对自己的跨学科知识的培养,以使自己能从更多的角度看问题,视野更开阔。另外,积极寻找机会参与科研项目,能够激发论文创作的灵感。
二、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对于完善题目、形成论文至关重要。资料一般分为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两种。前者是在现实生活中亲自观察体验所获得的材料,其积累主要是调查研究;后者是从已有的文字材料如文献资料、数字资料和事实资料中转录下来的二手资料,搜集主要利用有关书籍、报刊杂志以及网络查找。根据题目,查找时可利用相关资料的目录索引,依时间顺序从后到前查找资料。论文要写得有理论深度,必须阅读大量的基础书籍;论文要写得有些新意,必须关注最新动态发展,不断补充新的信息,吸取新的资料。
在收集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就要对资料进行筛选、整理:首先要大量、快速的浏览所收集的资料。阅读资料时,可以选择质量较高的报刊杂志或者作者的研究水平较高的文章进行重点阅读;要在理清不同学派的不同观点后确定自己的观点,选取有利于支撑自己观点的资料,舍弃与论题无关的资料;其次,在整理资料的基础上有重点的精读,然后对资料进行分类排队,确定先用什么、后用什么,安排好资料使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定提纲
提纲是从材料中提炼出来的,是论文写作的设计图,也是全文的框架,起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形成结构的作用。一般先要确定论文目录,即论文题目、大标题和小标题,这使得论文的起草有了初步依据。然后拟定内容提纲,把论文目录展开,加进必要材料予以扩充,使目录充实和具体化。
编写提纲应该由简入繁,同部分到章节再到内容要点,逐步进行扩展。首先根据行文的思路用最粗的轮廓勾勒出文章的几大块,也就是主要组成部分,然后在各部分内填入相应的章节。具体来说写论文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是理论、实证、结论),可以在先确定逻辑主线的基础上规划出三个部分,再用相应章节进行对应的填充,最后列出每一节的内容要点。需要注意的一是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二是要平衡章节之间的长短,即合理安排各部分的篇幅,尽量长短相当,避免体例结构的不相称。对于引入的理论部分要把字数控制在整个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写出提纲后就应交给导师审阅,再与导师仔细探讨行文的思路,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
四、撰写正文
论文的正文通常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1、绪论,又称前言、绪言,是正文的起始部分。这一部分一般可涉及以下内容: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意义;提出问题,表明作者观点;说明作者论证这一课题的方法;概括介绍论述的内容或揭示问题的结论;历史回顾。绪论部分在论文中所占比例通常较小。要写得简明扼要,通常几百字即可。
2、本论是论文的文体部分。在这部分中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以及前面所说收集的相关资料来详细地阐述论文的研究观点、成果。可根据论题性质,用正面立论的或批驳不同看法或解决别人的疑难问题的方法,来论证文中的思想和新的见解。如果是作者自己提出新的、创造性的东西要注意最重要的是言之存理。这一部分要占全文的三分之二。
3、结论是论文的最后部分,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作者对研究的课题得出的答案;作者对研究的课题提出探讨性意见;对未解决的问题提出的某种设想等。它的内容与绪论有关,是一篇论文要旨的简明扼要的提示。通常这部分可以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语,对本论部分进行强调(但注意不是本论部分的重复)。如果结论已在绪论或本论部分作了提示,这部分也可以只做文章的收尾。
论文的撰写一方面取决于资料的拥有,另一方面依靠平时理论素养和写作能力的积累。撰写正文前,要对提纲进行再次检查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文章起草要在思路明晰的基础上一气呵成,切忌断断续续。起草阶段,要先形成初稿。初稿的写作就是按照提纲形成的构思填充内容。形成的论文应该是论点明确,内容充实;叙述上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论文各部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段落之间的衔接自然、舒展,逻辑性要强。
五、修改定稿
一般说来,修改主要是主题、材料、结构和语言等方面,即主题变更、观点订正、材料增删、结构调整和文字润色。其主要方法是:
1、做局外人或旁观者。一般说来,自己对自己的文章总是有“好感”,而对别人的却认为不过如此,因此,我们要像对待别人文章那样去要求自己的文章的论述、论证和过渡等。
2、过一段时间再修改。文章写好后,往往一时感觉不到有什么不足,如果放上一段做“冷处理”,以后在头脑冷静时再改,就可能会找到问题。
3、倾听别人的意见。请别人阅读并给出修改意见。
4、写完后要通读两遍,通过语感检查初稿。在看和读的过程中,加以完善。初稿经过再三修改,认为满意后即可定稿。
一篇好的文章应该具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格,内容充实,层次清楚,文笔流畅,有独立见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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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论文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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