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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出版发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3-12-12 10:11

学报出版发行管理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已办学报的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件,促进国际科技文件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六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第七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院)长领导。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聘任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财务、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报属于什么级别

问题一:学报是什么级别的杂志 大多数高校在学报要省级刊物。但著名高校在学报有的是北大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比国家级级别都高。具体看要哪个地方办在。
户国期刊网可以查到的。

问题二:学报是什么级别 你指的是伐术期刊方面的学报吗?
如果是的话,那也要看具体的期刊,同样是学报,级别相差很大哦~

问题三:大学学报都是什么级别 学报有两种,一种是学术刊物,一种是学校官方介绍学校方方面报道的报纸,简称学报。学报一种是指专门进行学术研究成果报道的学术类期刊,如《化学学报》、《数学学报》等,一般大学主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多以“某某学报”冠名,如《北京大学学报》、《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等,信息蕴含高、情报价值大,具有很大的开发潜能。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有期刊8889种,这些期刊都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配发国内统一刊号的。凡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为正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就学术程度的上下为这些期刊划分过级别,仅从出版管理的角度,依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将期刊分红中央期刊和中央期刊,这样划分是为了依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对期刊施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有的期刊在封面上刊载“国度一级期刊”等字样,不是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选出来的,并非 *** 行为。迄今为止,我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尚未从各类学术期刊的学术程度这一角度制定过评价规范,这是一件十分复杂、难度十分大的工作,不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能够简单地作出评价的。即便一些兴旺国度,也没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权衡本人国度的学术期刊学术程度的客观规范。1992年国度科委、 ***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共同发布了《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请求》,1995年,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规范》,这两个文件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对自然科学期刊的5大类、社会科学期刊的7大类期刊停止质量监管的根据。这两个规范中,固然对学术理论类期刊的业务规范有请求,但都是一些准绳性的,不能仅以此作为判别期刊学术程度上下的规范。

问题四:学报上发表论文算是什么级别的? 要看你发表的学报的级别,可以对照北大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查询你所发学报是否在核心期刊上,一般我们评职称所说的核心期刊目录就是指它。绩在核心期刊目录,就只能算公开发行出版了,一般评职称只能算最低档,不过也有特例,有些大学为支持自己大学的学报,也是为了鼓励教师给自己学报投稿,往往对自己学报发表的文章给与特殊照顾,再评职称打分时按照核心期刊对待!

问题五:学报是怎样分等级的? 这个问题不应该在这问的

问题六:浙江大学学报是什么级别 可能没有发全,你可以到
图像水印检测
或者告诉我你的邮箱!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年版)(共1798种)
关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版)的说明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
第二编 经济
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
第四编 自然科学
第五编 医药、卫生
第六编 农业科学
第七编 工业技术
关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版)的说明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1996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二版)》,2000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2004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
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

问题七:《计算机学报》属于什么级别的期刊 08年还是核心期刊,现在是不是不确定,百科也没有更新,如果你需要核心的话,可以看看计算机科学与应用,oa核心

问题八:西安财经学院学报属于什么级别的期刊 这个期刊是 CSSCI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核心期刊!!
级别上看,应该算是 普通国家级吧。

问题九: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属于什么等级的期刊 资料是构成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选题、进行设计以及必要的观察与实验之后,做好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是为论文写作所做的进一步准备。
论文写作资料可分为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两类。前者也称为第一性资料或直接资料,是指作者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或体察到的东西,如在实验或观察中所做的记录等,都属于这类资料;后者也称为第二性资料或间接资料,是指有关专业或专题文献资料,主要靠平时的学习积累。在获得足够资料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便于应用。对于论文写作来说,这两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恰当地将它们运用到论文写作中去,注意区别主次,特别对于文献资料要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适当引用,不要喧宾夺主。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运用也要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问题十:本科学院学报是什么意思啊,发表以后算是什么级别的呢 一般来说,本科学院的学报是达到省级标准的
具体是什么级别得看学院的实力
比如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的文科部分就是核心期刊 而理工部分就是普通期刊 也就是国家级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则是核心期刊
一般而言 现在国内 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区别不是很明显
学校和单位是否承认你的文章 得去学校研究生学位办去咨询 一般都会有 本学校承认的期刊清单的,所以这点你不必担心。至于工作单位,除非是搞学术的,其他一般都不管 只要你是正规期刊上的文章就承认。

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本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出版、印制和发行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制、发行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出版、印制、发行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必须坚持有利于读者和视听者的身心健康,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原则。
  禁止出版、印制、发行非法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出版事业,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出版、印制、发行基金,支持、保障学术科技著作和教科书的出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繁荣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市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合法的出版、印制和发行活动。第五条 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版、印制、发行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的印制、发行和音像制品的发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条例的规定,对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进行管理。邮政、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进行管理。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六条 创办图书或者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当向市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批准的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七条 创办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市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创办单位的决定后十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创办非正式报刊,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
  中央驻津单位创办非正式报刊,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出版活动或者停止出版活动满一年的,由新闻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登记。
  报刊出版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满六个月未出报刊或者中断一年未出报刊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改变名称或者合并、迁徙等,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有关手媳续。第十二条 禁止、转让、伪造、假冒、买卖出版单位名称、书号、版号、报刊号和准印号。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将编审和录制工作委托给复制和发行单位。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自费出版图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专项选题审批、协作出版及代印代发等规定,对限制印数的图书不得擅自增加印数。
  出版期刊的增刊,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增刊特许证件。接到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图书、报刊应当载明版本记录。期刊不得以总序号代替年度号,不得以要目代替或者压过刊名。音像制品应当载明标准编码。
  出版单位使用的书号、报刊号或者标准编码,不得相互代替。第十六条 用于宗教内部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应当经市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市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特许证件后,由指定的单位印制。第十七条 挂历、年历画、图卡、年画、中堂画等的出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出版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单位,应当向市新闻出版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或者样品。第三章 印制管理第十九条 经营图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单位,应当经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取得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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