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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8:08

职业教育法毕业论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但也必须看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高职院校的需求与企业的需要不尽吻合,企业的需求与学生的需求不尽吻合,高等职业教学改革的需求与服务社会的需求不尽吻合等。究其原因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和谐,高等职业教育对企业需求的主动适应能力不强,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力度不够,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教育职能的缺失等等。鉴于此,笔者在比较和借鉴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策略。
一、德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在德国没有“高等职业教育”这一专有名词,德国使用的概念就是职业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还有继续教育和进修。根据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以及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理解,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有以下三种形式类似我国高等职业教育:(1)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的职业学院(简称BA);(2)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专科高等学校(简称FH);(3)技术员培训与师傅培训。这三种形式中,职业学院与专科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几乎一致。专科高等学校,是德国《高教法》明确的高等教育重要形式之一,目前全德共有177所,在校生数接近40万。职业学院,是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的第三级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这两类学校均基于“双元制”教育模式,实施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中以“企”为主,并将校企合作贯穿于办学的全过程。
(二)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动因
德国的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出于企业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第一,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第二,可降低劳动力成本。学生在“双元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第三,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费用。第四,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学员,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三)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方式
1.德国企业主导着高职教育的校外实践性教学。从实践性教学角度看,德国的高职教育类似于我国的企业办学或企业教育,教学行为完全由高职院校行为转变成企业行为。首先,德国的高职教育要求学生必须有至少3个月(有的专业要求6个月)的企业内预实习经历,积累实践经验、感性认识,以便为理论学习打下基础。其次,进入高职教育的主要学习阶段后,学校专门安排与学生今后职业紧密相关的企业或管理部门实习的时段,大约3个月,企业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过程及实习效果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其次,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内容主要由企业根据具体岗位要求提出,实践性和实用性很高。再次,学校规定学生还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去企业参观考察,了解企业工作情况以及实际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由此看来,德国高职院校、企业、学生在高等职业教育教与学的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给学生提供充足的自己动手操作、接触实际的机会,主导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
2.德国企业引导着高职教育的校内实践性教学。德国高职教育校内实验、实训课强调的是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淡化对学科知识的理论探讨和分析。学生在高职院校里的主要精力是为完成企业提出的问题或项目而设计实验,探索解决方案;在专业课教学中,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广泛采用“应用性项目教学法”,即以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围绕某一实际产品的生产方法和过程实施教学,有的教学活动甚至是针对在生产、管理、营销中的某一实际问题展开的。另外,德国高职教育学生的毕业论文要求在企业里完成,一般需要大约半年时间。
3.德国企业承担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经费筹措责任。公立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拨款解决,但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成了公立高职院校第三渠道经费来源的主体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立高职院校的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定单式培养”。当公立高职院校的学生和企业签订实习合同、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接受企业培训(实习)后,企业为学生支付每月约300—500欧元的培训津贴,有的州的公立高职院校要收取学费,但其费用的90%也由企业承担。企业的慷慨资助不仅消除了学生经费上的后顾之忧,而且毕业时的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4.企业是评价、考核高职教育实践教学成果的主体。学生在企业培训期间,其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由企业负责。实习结束时,企业指导人员将为学生出具一份实习工作鉴定;学生要完成一份详尽的来自企业的实习报告。同时,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70%由企业结合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并大多在企业中完成。企业教师作为学生的第一指导教师,学校教师作为学生的第二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及成绩的评定由企业和学校联合组织。
5.德国高职教育与企业合作承担着科研任务。德国高职院校虽以教学为主,但仍然维持着较高的科研水平,其科研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企业合作、为企业服务,解决企业的人员培训问题,解决企业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的改革及技术难题的攻关等。
二、我国高职教育与企业之间的现实关系
1.从生存方式上看,“依托型”和“独立型”共存。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企业的职工教育,成形于 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中期得以非常迅速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出现之初,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种资源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协调调度使用,企业是学校名副其实的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都是在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指令色彩,学校完全依托于政府的某个行业部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面对突如其来的经济转型变化,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无论在哪方面都未做好充分的准备,难以跟上经济快速转型的步伐,经营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致使一些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力度大大降低,有的甚至彻底与高职教育分手,许多学校不得不从原先依托的行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独立生存。这些从行业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则必须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合约关系确定新的相互的合作关系,有偿使用相互的资源。
2.从合作责任上看,“双向互动型”和“单向流动型”共存。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高职院校原本依托于某个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的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学校的运行经费、师资、学生的实习、实验等等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包,学校只负责正常运行与管理;市场经济时期,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绝大多数学校与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脱钩,新成立的高等职业院校或隶属于地方政府,或隶属于某集团公司,或隶属于某本科院校,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有双向互动的责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责任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有行业院校都纷纷被剥离出去,学校必须面向社会独立承担学校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一切,承担学生的一切。只有民营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仍然保持原有的关系。目前,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双向互动”逐渐变成“学校向企业提供毕业生”单向流动的关系。
3.从合作的形式上看,“外延合作”和“内涵合作”并存。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不仅局限于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安置学生就业、使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等方面的对接,而且在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突破,包括行业(企业)集团管理的院校,由行业企业参与的学校董事会,院校举办的集团等。合作关系超越了人才培养范畴,逐渐由外延合作逐步向内涵合作方向上发展,已经逐步渗透到合作投资、技术开发合作等领域。 4.从合作对象上看,“单一合作”和“多方位合作”并存。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原有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的合作,转变成现在的相对灵活,可以是同时与若干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关系随着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模式、专业设置的变化而变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度比较低,导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难以有大的突破。尽管国家提倡产学研相结合,但由于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责任缺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致使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没有得到全面持久的落实,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三、我国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策略
(一)准确定位企业与高职教育关系,推进高职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改革
从德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德国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了行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机构,并在国家、州和地区层面建立了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办学方面的指导,促进了高职教育与企业的有机联系。在此过程中,政府自始至终都起到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德国政府出台了比较具体完善的、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职业教育法》,在法律条款中确定了以企业为核心,以企业技术培训为主、学校教育为辅的联合运作机制。联邦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途径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教学保障。
因此,政府出面干预、指导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准确定位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位置,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应在宏观管理高职教育的条件下,尽快出台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立法,树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之间的中介组织和主导部门。使行业企业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能合理合法和有效地介入高职教育,并有可供操作的政策法规加以保障。同时,政府部门要进行管理创新,打破条块分割、管理功能分散、“证出多门”的现象,从建立一流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角度出发,设立由行业企业主导和参与、开放多元的国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协调管理职前职后的高等职业教育。
(二)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激励机制,使高职教育发展由学校本位向企业主导转变
政府必须整合校、企双方面的教育资源,融合企业职工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促使企业真正履行教育功能;要出台相关法律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导向上,对企业要施加驱动力;在运行机制上,对企业要有驾驭力。具体而言,首先,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职院校共同确立标准的培训体系,融合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与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使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真正能适应企业的岗位技术要求。其次,政府要逐步推进由社会、企业支撑的双师型队伍建设,师资标准上明确高职院校的教师要有4年以上企业的经验,要彻底摒弃高职院校沿用普通高校的学术和论文标准的做法,以提升高职院校师资职业性和技术性的准入门槛和资格标准;再次,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制度创新,出台有利于行业企业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购买培训、招标、特殊专业补贴等政策,加大培训经费提取的力度,让企业有积极性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使“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真正糅合起来。
(三)企业要进一步提升企业责任和人才竞争力意识,形成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体制
强化行业企业责任和人才竞争力意识,协调企业和高职教育的密切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员工素质提高和技术开发和应用,是建立校企合作体制关键。要建立这种体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企业要积极推动高职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以就业导向向企业需求为导向转变,推动高职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和企业办学。具体而言,要积极参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使企业标准和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行合理和有效的“无缝”对接。
2,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社会资源进行培训,使之成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选择。这种校企合作与社会培训资源的互相沟通,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内外交流,智慧碰撞,还可以使受训职工学习感受不同的培训模式、规章制度,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内外文化、管理、策略等的交流。
3.企业协会要主动接受企业和员工就培训所提出的咨询,并协调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教学安排上的矛盾。参与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行业协会教育委员会对高职院校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教育部门反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交涉。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训岗位的变化,密切关注培训质量并及时调整行业教育政策。
4.企业要以主人翁精神来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进引才、育才、用才等一系列服务的人才综合办公服务机构建设,实现政府、企业与人才中介市场的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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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传胜.发达国家先进职业教育经验给我们的启示[J].安徽职业技术教育,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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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4.1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4.2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4.3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4.4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形势与政策论文 学习德国的职业教育,谈谈如何成为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

[摘要]通过对德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中取得成功经验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提出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方面应加强的措施。
  [关键词]德国 高技能人才经验启示
  
  一、高技能人才的概念
  高技能人才是指“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其本质特征是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即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其规格特征为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即具有明确的高层次性;其职业特征是操作群体中的管理者——“高级蓝领”,或是管理群体中的运行者——“应用型白领”,亦称为“灰领人才”或“银领人才”;其行为特征是知识与技能的应用活动而不是机械地模仿和简单地劳动,是在“应知”基础上“应会”的智能性行为。因此,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是:既要掌握“必须够用”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技能,关键是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二、德国在培养开发高技能人才方面的成功经验
  1.德国的传统文化重视职业技能培养,人才评价不唯学历
  战后德国第一位总理阿登纳曾说过:“职业教育应该是全民族的事业。”在德国,职业技能教育非常受重视,能工巧匠颇受尊崇。包括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内的许多成功的政治家和大企业家都是出身于手工业者,他们的职业生涯也大都是从技工开始,因此,技工职业在德国享有很好的声誉。德国的人才评价体系并不盲目追求高学历而鄙薄职业技能教育。德国除了27%左右的青年上大学外,绝大多数年轻人都选择进入遍布全国的近万所职业学校。通过职业教育来获得基础知识,培养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这样才能有资格进入某个行业从业,就业后还有机会接受继续职业教育。目前,德国有25%的19至65岁社会成员参与继续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成了每个职工的终身教育,从而实现了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的循环往复。此外,德国许多大学也开设了职业课程,从而使许多大学毕业生在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能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制度保障
  德国对教育的管理、监督、组织实施,主要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互相衔接、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遵照德国联邦《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规,1969年,德联邦政府颁发了《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和《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组织条件和经费,明确了要为职业进修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1981年,又颁布了《职业培训促进法》,对职业教育的目标、年度职业教育报告、统计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州根据《基本法》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而且执法严格,力度大。国家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原则是未参加职业培训就不允许就业,这样保证了劳动力水平的提高。正是在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保障下,德国实现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制化,使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3.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费用,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物质保障
  德国政府将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规定了职业学校的一切经费由各州政府负担,德国企业也将拥有训练有素的员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都乐于投资职业教育并承担学生在工厂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因此,德国职业培训的费用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发展,各职业学校全是公立性质,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校舍及学校的各种其他设施,包括电脑教学设备、实验场地等也由国家出资建设。德国企业很重视人才培训,除了成年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外,对口学校的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也要进行三年的学徒期培训。由企业提供实习场所,支付辅导实习教师的工资,并发给学生每月500到800欧元不等的生活费。对在职人员的培训通常采用带职到高等学校学习、企业内部进修、有劳动总署组织并付费进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等。德国每年为职业培训花费约200亿欧元,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薪金数额的3%。这笔费用基本上由企业负担,与此同时,国家公共资金为职业学校筹资约80亿欧元。目前,德国在重新考虑改善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措施,包括通过增加财政预算强制措施、向终身教育政策倾斜等。国家对接受职业培训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2002年,国家共拿出8000万欧元专款补贴小企业的培训项目。凡是企业因职业教育投入的一切费用,都可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计入成本;企业由于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额的学徒岗位,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助。
  4.坚持供需双方紧密结合、理论实践密切联系的“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推行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中一项十分成功的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凡初中毕业不再升学的学生,就业前必须接受二年半至三年的双元制职业培训。”企业不得接收未经培训的员工,未经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已成为雇主、雇员的共识和行为规范。目前,全德2/3以上的就业人员接受过双元制职业培训。“双元制”教育密切结合了供需双方要求,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教育的供需结合是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通过职业咨询、合同签约等手段来实施的。需要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早在毕业前就向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咨询。咨询是双向的,既指导学生选择企业,又帮助企业选择学生,这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在学生参加双元制教育前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保证了供需双方的紧密结合。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学员的教学培训计划,企业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决定培训内容,使学员培训从一开始就同市场需求密切结合起来。“双元制”教育强调的是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接受培训的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学员每周1~2天到学校上课,其他时间在企业实习。其中,学校着重教授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等理论教育,企业着重实际操作训练,两地都设有演示车间、实训车间,学校甚至部分接受实际生产订单,利用培训车间承担实际工程项目,使学员从入学起就开始直接接触今后工作的环境,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相互渗透。
  5.德国企业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动力
  德国的企业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他们普遍认为,人力资源的规划和培训是企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对人才培养,培训的投资就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人力资源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在德国的技能人才培养中,企业培训起着主导的作用,职业学校只起着配合和服务的作用。而他们的企业培训,则又分为企业内培训和跨企业培训。企业内培训可分为五大类,一是工业教学车间培训,这是企业内培训中质量最高的培训,多数在主要或大型企业中进行,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分离。二是非系统的工业培训,主要在中小型企业中进行。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联系密切,大都在生产车间中进行。三是传统的手工艺培训,其主要特征是培训与生产过程联系最密切,教学全在生产现场进行。四是办公室和服务业的系统培训,通常由大企业或行政机关负责,其主要特征是把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与企业或行政机关的实践培训联系起来;增加与实践相关的理论知识的教学比重。五是办公室和服务业的非系统培训,主要在中小型企业和办公室进行,其主要特征是通过实地操作来学习。跨企业培训是由若干个企业联合起来进行培训,也有一些地方当局参加的,一些职业学校的教学车间也用于跨企业的培训。跨企业培训在各职业领域中的分布很广,而且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具体的培训方式上,各企业都结合自身的实际作出选择,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高技能人才在德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德国工人眼里,所有的产品都是艺术品”,他们精湛的技艺和优秀的职业操守为德国企业在世界上开具了一张“信誉”保证书,同时也在德国经济高速发展史上创造了不可忽略的功绩。工业是德国经济最重要的支柱,有800万人在工业企业中工作。德国最重要的工业行业是汽车制造业和电子工业。其中汽车制造业包括了77.7万职工,创造了2270亿欧元的营业额;电子工业包括88.6万职工,创造了1520亿欧元的营业额。因此,可以说技能型人才在德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在大量既具有理论基础又具有丰富精湛的实际操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的支持下,德国企业产品成为了高品质、高水准的代名词,为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德国经验对于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带来的启示
  相比德国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目前我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乃至整体社会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全球制造业向中国大规模转移,许多企业发现,专业技术人员好找,但高技能人才难觅。一些企业花大量外汇从国外引进了先进设备,由于缺乏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出来的产品严重“走样”。高技能人才拥有量是影响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目前,高技能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的“瓶颈”。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3685人,约占技能劳动者的8.3%,高于全国5%的水平,但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现代制造业比较发达的德国,高级技工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则占到40%。高技能人才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种缺失很大程度上源于“重学历、轻技能”的传统观念,以及学历至上的人才评价体系,使技能型人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劳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在制造业发达的德国,技能型工人不仅从社会地位到薪酬收入都体现出社会对他们的充分尊重,不仅许多在设计生产一线的硕士、博士都通称为工人。同时,在德国,技工的月平均收入略超过德国人的平均收入水平,大约为2500欧元,而且有很多晋升机会。而在中国,“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念依然存在。此外,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系依然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质,与德国系统化、规模化和制度化的科学培养体系相比,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没有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规划,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严重脱离实际,跟不上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现代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成为高技能人才匮乏的重要原因。
  借鉴德国经验,为开发区今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带来如下启示:
  1.要充分认识到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科技成果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就需要有大批高技能人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首都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集中了电子信息通信、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汽车、装备制造等现代产业,对高素质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就更加迫切了。可以说,培养开发大量能满足企业需要、适应市场变化的高技能人才是北京开发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须条件。
  2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和调整技能型人才培训内容
  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和学校的信息沟通,人才培训内容方面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需要,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培训培训内容,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增加新工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内容。在培训结束后,也应及时了解培训后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情况,便于学校更好地调整教学内容。
  3.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有力的激励机制
  企业在进行人才评价时不应“唯学历,轻技能”,要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的价值地位,提高他们的工薪待遇,建立完善鼓励技能型人才钻研技术业务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聪明才智,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4.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成长环境
  在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开展过程中,为技能型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成长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力争使技能型人才短缺问题得到逐步改善,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
  5.积极促进集理论、技能、师范于一体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
  逐步改变目前职业教育教师理论强于实操技能的状况,发现和培养既懂理论又有技能、既懂专业又有知识面、既会管理又善于协调的新型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来从事职业教育。同时可以调动企业资源,通过客坐教师等形式聘请在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士来为学生授课,使人才培训更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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