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写作-何海波.e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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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有普遍的规范和共通的方法。本书作者在英国读书写论文时,曾在名师指导下受过专门的学术训练,此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做过编辑,对于论文写作有深入的了解。本书分选题、文献、调查、论证、部件、行文、伦理七个部分,每部分从学生最常见的问题入手,用通俗易懂且轻松有趣的 语言,用详实的例子,细致讲解了法学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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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有普遍的规范和共通的方法。本书作者在英国读书写论文时,曾在名师指导下受过专门的学术训练,此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做过编辑,对于论文写作有深入的了解。本书分选题、文献、调查、论证、部件、行文、伦理七个部分,每部分从学生最常见的问题入手,用通俗易懂且轻松有趣的 语言,用详实的例子,细致讲解了法学论文的写作。
何海波的学术成果
1.《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2000年;2.《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2002年;4.《法的合法性:中国的经验和问题》,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2002年;5.《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6.《形式法治批判》,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2003年;7.《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与应松年合作),载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编《公法研究》第2辑,2003年;8.《通过村民自治的国家治理》;9.《依据村规民约的处罚:以明堂村近25年情况为个案》,载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的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The Legitimate Found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4年;11.《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12.《“越权无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13.《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14.《行政法学的新面相:2005-0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与应松年合作),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15.《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16.《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17.《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18.《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9.《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20.《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一场模拟法庭辩论》,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21.《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2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23.《地方建设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4.《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25.《中国行政法学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26.《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27. “The Dawn of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in China,” 22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57 (2008);28. “Litigations without a Ruling: The Predicame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China,” 3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57 (2011);29. 1.参与应松年、袁曙宏主编的《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撰写第六章“制度变迁中的行政执法”;2.参与应松年主编的《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初版,2001年第2版,2003年第3版),撰写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3.参与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撰写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4.《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7.《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改革》等报刊上发表《判决书上网》、《“我们有权知道”》、《为正当程序原则辩护》、《变革时代的法治保守主义》、《为专家评审设计程序》等随笔十数篇。
答辩状副本
以下是我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有关答辩状副本的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写作有所帮助!
答辩状副本是什么【1】
副本不是复印件。
你准备三份答辩状,其中一份标注“正本”字样,就是正本,另外两份标注“副本”字样,就是副本啦。
民事答辩书格式【2】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书范文【3】
答辩人:刘燕文,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对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北京大学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的起诉于法有据。
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规定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辩人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
北京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
学业证书是国家规定的受教育经历和程度的法定凭证,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性。
北京大学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不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基于职权单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
所以,北京大学颁发或者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这种权利涉及答辩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对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先例可循,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二、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虽在一审开庭中提到诉讼时效问题,但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答辩人较长时间来,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救济。
1997年1月――这是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答辩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诉。
只是由于法院当时对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原因,没有被受理。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权将导致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在本案中,并非答辩人怠于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济的大门一直没有开放,导致答辩人告状无门,延搁至今。
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答辩人的起诉,那将是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弃。
况且,法律为保护原告的权利,已经为特殊情况设立了补救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期限,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机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辩人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上诉人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这是是否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法定条件。
上诉人对于答辩人符合条件没有其它异议,唯一的争议是对"通过答辩"的理解。
上诉人主张,"通过答辩"包括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分会的审议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答辩人没有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所以,不能算"通过答辩",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这种解释不符合国家教委规章的平常含义。
平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规则,没有充分理由,不能否弃依照平义解释所得的结论。
其次,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
况且,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是否批准授予学位证书事项作出决定,而不是对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事项作出决定;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的问题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超出它的职权范围的。
诚如校方代理人在开庭时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答辩人理解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不赞成这种做法。
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达成。
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径和措施。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并无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20日
收到民事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4】
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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