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问题论文出发点
国际问题论文出发点
根据论文的方向回答。
论文的出发点是发现和提出一个问题,最后的落脚点是回答和解决某一个问题,一篇论文从始至终始终都是围绕着问题而展开的。
综合当前国际热点问题,分析当代世界政治的主要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1500字论文
随着世界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人发展,中国的前途命运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国际各种力量的此消彼长,中国既面临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全面理性认识和把握当前国际形势特点和趋势,对于制定正确的对外战略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及特点分析
一、国际安全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
首先,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促使各国人民下定决心维持和平,以使后代免除战 争的浩劫。其次,核 武器的大规 模杀 伤力和威慑力足以将地球毁 灭很多次,因此谁也不愿意因打核 战争与地球同 归于尽。再次,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使世界各国依存度提高,共同利益的领域扩大,进一步减小了爆 发世界性大 战的可能性。
二、传统安全领域中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并有新的表现
首先是局部冲突与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尤其是这些热点问题都发生在国际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的敏感地带,直接或间接牵动世界主要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战略利益,导致大国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更增添了大国关系中的隐患和变数。其次是各国的国防开支逐年增长。这种状况意味着各国仍然把军事发展作为保障自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国家之间发生战争的威胁依然存在。再次,主要核 大国进一步加强战略力量,全球核 武扩散问题依然严重,这对世界安全构成了极大隐患。
三、非传统安全构成的威胁甚至超过战 争
首先是国际恐 怖主义问题。2012年以来,恐怖主义活动出现新的反弹,打击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更加突出。恐怖主义袭击频率增加,活动范围及袭击规模扩大;恐怖袭击方式令人防不胜防;国际反恐斗争中双重标准问题使得国际反恐阵线有破 裂的倾向。其次是环境安全问题。全球气候变暖引发世人对环境安全的极大担忧。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气候灾害频发,甚至使部分小岛屿国家生存面临威胁。再次是金融安全问题。这次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发达国家,也严重打击了新兴市场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虚拟经济及实体经济,并引发了诸多社会及政治问题。最后还有愈演愈烈的贩 毒走私、严重传染性疾 病扩散、肆无忌 惮的海 盗活动,以及日益严重的非法移民等问题,这些都对国际安全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当前国际形势对中国的影响
一、中国的传统安全环境面临的挑战
首先表现在亚太及中国周边各国军费开支不断增长。目前,不少亚太国家普遍加大军费投人,加速军事战略调整,提高武 器和人员的作战水平。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下去,对中国的安全影响将是不言而喻的。在各国军费开支不断攀升的背后是世界各国进行新一轮深刻的军 事调整与变革。其次是中国的周边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可小视。中国与周边多国存在领 土与领 海争 端,但由于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历史与现实问题错综复杂,又有国际势力介人,解决起来难度相当大。另外,大规 模杀 伤性武 器扩散也给中国带来安全威胁。核 武器的垄 断已被打破,世界进入到一个大规 模杀 伤性武 器扩散时期,这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威 胁。
二、从非传统安全来看,中国也同样面临重大威 胁
三、中国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还须承担来自美国的压力
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亚太地区的关注和投人,力图推动美国战略中心向亚太转移。美国在这一地区频频进行军 事演习,在强化日韩同盟与美印关系的基础上拓展与泰国、菲律宾等国的同盟关系,努力使双边同盟向三边和多边同盟进行有力延伸。为了推进“重返亚 洲战 略”,奥巴马政府还全面参与亚太事务,积极加人《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调介人中国南 海问题,对中国的领 土问题指手画脚,试图遏 制中国日益强大的影响力,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优势和领导力。目前,美国在中国周边加紧构筑针对遏 制中国的“C’’ 型军事包 围圈,美军在中国周边地区的基地密度已比冷 战时期针对苏联的还要密集。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下中国应对策略
一、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资源,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软实力建设
和平、发展与合作是历史潮流,我们必须顺应潮流,紧紧抓住这来之不易的战略机遇期,加速和平崛起的进程。只有自身实力强大了,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本国的安全,维护世界的和平。
从国际上来看,世界经济格局大变革、大调整必将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我国应该以这次金融危机为契机,努力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秩序重建,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制定,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力争获取更多发言权,提高中国的话语权和国际地位;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调整的机遇,凭借充足的外汇储备加快海外收购力度,壮大中国银行和企业的实力。从国内来看,要立足扩大内需保增长,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放在首要位置,改变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
金融危机不仅削弱了美国的硬实力,也重创了其软实力。这说明美国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隐患。当然这里既有宏观层面上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上的问题;既有经济上的问题,也有政治和社会、文化上的问题。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普世价值影响力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大大降低,而以政治和社会稳定、渐进改革、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注重实体经济等为特点的中国模式则经历住了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这无疑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当然,中国在软力量建设上还应继续培育自己的核 心价值观、有效的意识形态及有感召力的生活方式和基本制度。
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妥善处理好中国与美国及周边国家的关系
(一)中美关系。与美国相比,目前中国仅仅是一个地区性大国,从某种角度而言,中国并没有很大的战略回旋余地,中国持续的经济成功严重依赖西方资本和技术的流人和外国市场的准人。I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均超过中国经济总量的60%以上,在世界主要大国中对外贸易依存度最高。倘若中美关系恶化,中国经济发展无疑将受到极大的影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程也将严重受挫,甚至难以实现。因此,总体稳定的中美关系是中国对外关系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中美两国在很多领域的合作总体比较顺利,在许多问题上中国秉持了务实灵活、温和求实的原则,这确实符合小平同志提出的韬 光养 晦战略,但是中美两国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两国今后无论在政治、军事领域,还是在经济、文化领域都会存在不可避免的摩擦,但无论出现怎样的矛盾,中美关系都不会全面恶 化,两国的共同利益仍然大于分 歧。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中国是世界上邻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还与中国存在领土争 端等历史遗 留问题,情况相当复杂。进人新世纪,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加强了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积极解决了绝大部分边界等历史问题,营造了一个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周边环境,创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历史最好时期。中国现与东南亚、南亚、中亚、东北亚和南太平洋诸国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和深人,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努力推进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变革,最大限度地获取参与国际事务的话语权
目前,主要战略力量围绕国际格局调整转换中的权利重新分配展开激烈博弈,发达国家与新兴大国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较量空前激烈。尽管现存的国际秩序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有着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地方,并不能完全适应国际格局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但这一体制仍对世界和地区安全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一定的重要作用,因此不能推倒重来和“另起炉灶”,而应该积极参与,推动改革。对中国来说,要认识到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必然性,并善于抓住机遇,以建设性的方式推进变革,确保变革过程的稳健和结果的合理性,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参与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和决策参与权。
由于全球经济力量对比变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再加上经济权力的再分配不像政治权力再分配那样敏感,因此,推动国际体系的变革应该首先从经济层面人手,通过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促使中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更好地维护和体现中国的国家利益。其次要推动国际政治体系的改革。具体来说,就是支持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使其具有更好的代表性,特别是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常任理事国席位,扩大中国在这一重要的决策机制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此外,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持积极态度还有助于防止中国被视作反对改革的既得利益者,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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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必须借鉴各国经验,慎重对待。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贸易自由化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成了国际贸易领域里争论不休的话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态度相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平行进口问题也日益引起商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早在1992年,我国环宇电子公司生产的带有“桑日”商标的电器进入美国时,受到美国“桑日”商标被许可人阻拦。由此引起了国内对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争论。到1999年11月,在广州中院审结的“力士”香皂商标平行进口案,[1]则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它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典型商标平行进口案。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司法界人士对平行进口的态度。由此引发了国内关于平行进口的又一轮讨论。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对平行进口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含义及特征
平行进口是指当地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或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代理商,而未经其许可,其他贸易商仍从国外进口有关产品的作法。典型的平行进口有以下特征:(1)知识权人或以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进口国拥有知识产权。(2)出口商在出口国也有知识产权或授权。(3)出口商与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授权人)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或同是第三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人。(4)进口商未经本国有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从出口国进口有关产品。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知识产权人原产的正宗产品或其授权人制造的正宗产品,非假冒产品。
在实践中,把出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有关产品,而进口商进口该产品的也认为是平行进口,具体又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获得了知识产权出口商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与其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品,则其制造或销售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权,进口商进口该产品无疑属侵权。(2)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未获得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出口商制造、销售有关产品不构成侵权,但知识产权人在进口国享有知识产权,则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显然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下只从典型的平行进口来分析。
二、平行进口的法理论争
在法理上对平行进口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否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虽然两派意见尖锐对立,但他们论证的理论出发点则是同一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
赞成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对于权利人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权利人合法有效投放市场后在销售过程中,他人再如何转售,权利人无权过问。即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则以后的任何转售包括平行进口均不构成侵犯其知识产权。这种理论又被称为权利的国际穷竭,知识产权在一国的用尽导致在其他所有国家的用尽。
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又称为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的成立、移转、保护均依赋予其权利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且只限于该领域内不及于其领域外,所以权利穷竭是有国界的,只有国内的权利穷竭没有国际的权利穷竭。(欧盟、法语非洲国家除外,因为它们内部实现了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有共同的知识产权原则)
争论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在理论上更具有说服力。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它的基本特征,除非参加有共同的国际条约或订有双边协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主动承认和保护在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保护依国内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即使为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也是在遵守条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国内法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即使同一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都获得了知识产权,但由于产生它的法律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同为著作权,法国规定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有回收权。而我国著作权法则没有规定。权利只对产生它的法律才有意义,同一所有人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获得的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一种权利的穷竭,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穷竭,在一国权利的一次用尽,在另一国可能还没有开始行使。其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第四条1、2款。在TRIPS协议中明确承认知识产权的独立性。而权利穷竭,国际公约并未把它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可见权利穷竭理论并不能充分证明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那么是否意味着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或独立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跨国交易中的表现,而“权利穷竭”只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商品流通中的表现。“进口行为不同于在一国市场上的一般买卖行为,而是涉及到产品在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转移也涉及到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2]所以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从理论上讲,平行进口原则上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三、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司法实践
平行进口反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一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一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地位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大小。”[3]一般而言,当一国偏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则倾向于禁止平行进口,而当该国偏重于贸易自由化时则倾向于允许平行进口,但就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它采取怎样的政策,还最终取决于该国在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比如美国是世界的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它也是最大的技术输出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最无微不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符合美国的利益,能保证美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又能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美国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尤其在专利领域更是力主专利人的进口权。再如欧盟,由于强调内部的一体化和货物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内部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在欧盟外部与其他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禁止平行进口。
另一方面,具体到商标、专利、版权,由于它们之间的差异,各国的态度又有所不同。
商标与平行进口。由于商标是一种标志性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当然它还派生出了广告功能、品质保证的功能。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凝结于商标中的商品的声誉,企业的信誉。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有利于保护市场的安定,许多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但是如前所述,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同一国家(或地区)会根据不同时期的贸易政策有所改变。如欧盟,1994年6月欧共体的欧洲法院曾就Idealstandard一案作出裁决:无经济联系的境外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向境内进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境内有关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而境外商标人如系境内商标权人的被许可人,则说明二者之间有经济联系,此时境内所有人无权禁止。而1998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诉Hartlauer一案中作出了一个引起轩然大波,但同时也是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在司法领域里确立了欧共体对外不采取商标权利用尽原则。[4]
为什么在短短的四年之后,欧洲法院就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判决呢?欧盟始终以《罗马公约》建立欧洲共同体统一市场的理论作为决策的依据,是否采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要看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是否影响欧共体市场内部的一体化及贸易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提供,对外是否有利于保护成员国,特别是其工业界的利益。[4]美国是一个高价位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界的利益而采取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除非当地商标权人同意。日本也是如此。
专利与平行进口。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承认专利权穷竭的地域性、禁止平行进口。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中都赋予了专利权人进口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都是侵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各国专利法和国际公约一致保护专利权人的进口权,禁止平行进口。
版权与平行进口。由于各国的版权理念不同,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规定也不一样。法国、比利时等国根本不承认版权的穷竭,版权人可以控制其作品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所以它们是绝对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而德国、奥地利则允许版权的平行进口。美国向来不承认权利的国际穷竭。但在1998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Coualityking一案中的判决却承认在出口转内销时,平行进口应适用国际穷竭原则。明确在立法中禁止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是少数的。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过互联网由一国传输到另一国。这种互联网上的进口,版权人很难阻止。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任何规定,如果不能解决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则会变得毫无意义。
四、加入WTO后,中国如何应对平行进口
由前分析可知,平行进口不仅是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平行进口的实质是由于进口国与出口国对同一产品存在价格差,产品从低价位国(出口国)流向高价位国(进口国),进口商从中得利。我们知道关贸总协定及后来的世贸组织为了推动自由贸易,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把关税降到最低水平,关税,作为各国贸易保护的壁垒作用已基本丧失。另一方面各国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抬头,各种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而且又打着合法的旗帜堂而皇之,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不失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又一新壁垒。
经过十几年艰苦的谈判,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了。这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包括把关税降到最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对待平行进口意义重大。我们应当全面看待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可以促进国内相同产品之间的竞争,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同时也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从全球来讲,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也有不利的一面,同一商品进口地的销售商已投入了大量促销经费,允许平行进口就相当于允许这些商品搭进口地销售商的便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如果“平等进口”的是假货、冒牌货,则不仅损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人认为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应从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出发,不能一刀切。
首先,对于专利权,由于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所以应一贯坚持。
其次,对于商标各国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商标法也未赋予商标权人进口权。应当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权人(或授权人)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出发,灵活确定。如前面提到的“力士”香皂商标进口案,我国广东地方法院判决平行进口违法。其背景最主要是当时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周边国家货币贬值,而我国人民币不贬值,周边国家“力士”香皂的价格低于我国市场上的价格,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会损害我国商标权人的利益。中国加入WTO后,虽然不久关税的保护作用将要基本丧失,但应当看到我国仍然是低价位国,不应过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
对于版权的平等互利进口则不应过于严格。首先国际条约及我国版权法(著作权法)也未赋予版权人进口权,各国态度不一。其次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版权的平行进口易如反掌,难以防止。当然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可按不正当竞争法则处理,“世界上在版本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5]我们也没有必要给予过多的保护。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又不能人云亦云。无论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TRIPS协议都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而且还使之受成员国可能适用权利穷竭的限制。对于商标和版权则由各国保留未予规定。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5]
参考文献
[1]吴建创.从“力士”香皂商标案看“平行进口”[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6-05.
[2]梁敏杰.关于我国“入世”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思考[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3]李玉文,方秀云.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3).
[4]陈 江.欧共体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演变过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论丛,2000,(4).
[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2-18.
作者:冀彩芳 来源: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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